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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海事案件审判实务

海商海事案件审判实务

海商海事案件审判实务

自1984年首批海事法院成立,我国专门化的海事审判工作已走过了24年的奋斗历程。24年来,我们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习惯做法,勇于开拓,大胆实践,创立和发展了我国独具特色的、专门化的海事审判制度;创新、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推动和促进了我国法制、特别是海事法制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为我国审判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24年专门化海事审判制度创新与发展的历程,也为我国审判制度、法制建设等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与借鉴。在纪念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回首历史,放眼未来,既有得于已往的创新与发展,亦感到我国专门化的海事审判制度尚有一些不尽完善之处,需要我们继续开拓创新,不断进取。

一、专门化海事审判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历程

24年专门化海事审判制度创新与发展的历程,也是不断创新、丰富、完善和发展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历程、不断推动和促进我国法制、特别是海事法制建设快速健康发展的历程:(一)创新、发展了我国专门化的海事审判制度

1.创立了专门化的海事审判机构/体系。

新中国的海事审判工作始于建国初期。当时,海事海商<以下以海事“代二者”;因在一定条件下二者是同等或统一的概念>案件数量不多,统一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管辖。上世纪50年代,曾设置过水上运输法院,管辖辖区内的海事及普通刑、民事案件,但旋即撤销,海事案件重归地方法院的民庭管辖。而实际上,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的海事纠纷大多是由港航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了。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专业性、涉外性、时效性强、关系复杂、牵涉面广、涉案标的较大的海事纠纷迅速增加,这种案件特点决定了海事审判应当成为一项专门的审判业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海事审判工作之急需,1984年11月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为贯彻实施这一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28日作出了《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决定设立了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武汉海事法院,尔后又陆续增设了厦门、海口、宁波、北海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与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同级,专门而且仅仅受理一审海事案件,不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法院就成为我国专门、而且仅仅审理海事案件的专门法院,我国由此进入了专门化的海事审判时期。而尽管在我国除海事法院外尚有军事、铁路、森林等专门法院,但唯有海事法院是依据其专门受理海事案件的功能与性质而命名设立的,其他专门法院则是按照特定部门而设置的。海事法院是名符其实的专门化的海事审判机构。

为加强对海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198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交通运输审判庭,后又改制为民事审判第四庭,以监督、指导海事审判工作,协调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以及海事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我国有别于一般审判格局的三级(而非四级)二审终审制的、专门化的海事审判体系正式确立起来。

2.创立了海事审判的专门管辖、跨区城管辖与上诉管辖制度。

与专门的海事审判机构的设立相配套,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达了《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明确海事法院辖区内的、由“收案范围”具体列明的一审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其他法院不得行使管辖权。尔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对此重予确认,从而确立了我国海事审判/诉讼的专门管辖制度。而由上述海事案件的特点等所左右,实行海事专门管辖,有利于集中人力物力加强海事审判,也有利于造就专业化的审判队伍,这也与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比较一致。如英国的海事案件系由其高等法院的特别法庭管辖。法国的海事案件归特别的海商法院或大程序法院管辖。美国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的法院则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地区法院等。

海商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一 甲乙两船均由于驾驶过失导致碰撞,依我国海商法甲船负3/4的过失责任,乙船负1/4的过失责任。两船所载运的货物均遭受损失。其中,甲船的船舶损失100万美元,船上货物损失40万美元。乙船的船舶损失120万美元,船上货物损失60万美元。两船均不涉及赔偿责任限制。 请根据1、我国海商法;2、美国法律;3、美国法律下,提单上载有有效的“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分别计算各方应承担的损失。 1.按照我国海商法计算 (双方船员均驾驶过失造成船舶碰撞,两船均不涉及责任限制) (1)甲船船方最终损失金额: (甲船船损 + 乙船船损 + 乙船货损) x 甲船过失比例 (2)乙船船方最终损失金额: (乙船船损 + 甲船船损 + 甲船货损)x 乙船过失比例 (3)甲船货方最终损失金额:甲船货损 x 甲船过失比例 (4)乙船货方最终损失金额:乙船货损 x 乙船过失比例 2.按照美国法(侵权法和“宾夕法尼亚”规则) (1)甲、乙船船方最终均分全部损失,各自承担全部损失的一半; (2)甲、乙货方最终均无损失。 3.按照美国法和“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1)甲船货方最终损失:甲船货损的一半; (2)甲船船方最终损失:全部损失的一半-甲船货损的一半; (3)乙船货方最终损失:乙船货损的一半; (4)乙船船方最终损失:全部损失的一般-乙船货损的一半

案例分析二 1. 某船东将其X轮作为抵押物,向A银行借款RMB 300万元,并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担保金额为借款额RMB 300万元及其利息,清偿期限2014年4月30日。 2. 2014年3月10日,X轮不慎撞了B码头,造成B码头损失RMB 80 万元。 3. X轮船东未支付全船船员2014年3~5月份工资。全船船员每月工资合计为RMB 40 万元。船员劳动合同均约定每月工资在当月月底支付。 4. 2014年4月1日,X轮遇险,C轮救助了X轮,双方确认救助报酬RMB 100 万元。 5. 获救后X轮至D船厂修理,因未支付修船费RMB 50 万元,D船厂不放走X轮。 X轮全体船员于2014年6月1日,申请海事法院扣押X轮,并提起诉讼。诉讼中,A银行、B码头、C轮船东、D船厂均登记了各自债权,其债权金额法院均予以确认。 X轮拍卖所得价款为RMB 500 万元,扣押期间X轮保管费用及拍卖费用合计为RMB 30 万元。请根据上述事实和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分析X轮拍卖价款RMB 500 万元应如何在各有关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利息暂不考虑) (1)X轮保管费用及拍卖费用合计30万 (2)船员4,5月未付工资,合计80万 (3)救助报酬100万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4)船员3月份未付工资40万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5)码头损失80万 (6)船厂的修理费50万 (7)余下120万付与银行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 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四、所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四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起源和发展

海商法在中国的现代起源和发展 海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它起源于欧洲,形成于中世纪的海上贸易和运输,传播并发展到世界各地。现代海商法不仅是国内立法的渊源,而且也存在于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成为具有国际性和相对国际统一性的一部法律。以英国为代表的传统海商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形成的海商法教学、科研和司法与仲裁等实务,以及在国际上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劳合社等机构,从各个领域推动了海商法的发展和完善。CMI和IMO等国际海事组织在推进海商法的国际化和世界统一化的进程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规则,起到一十分重要的作用。2008年12月11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UNCITRAL)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这是各国海商法界为海商法立法的统一和完善,在海牙规则、海牙—威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又一次有益的尝试。可以说,海商法的立法与实践,以及世界各国对海商法学的研究和发展,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人类向海洋进军的深度和广度的拓展,越来越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也为海商法这一古老法律的新发展带来了生机与活力。 海商法传入中国并见诸于法律中,最早始于清朝光绪年间。清朝政府1904年(光绪三十年)起草的《钦定大清商律》中,海船法一编便有263个条目。尽管该法律草案因清王朝的覆灭而未能颁行,但其被包含在商事立法中而且规定之具体,却成为中国海商法现代起源的标志。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海商法是国民党南京政府于1929年12月3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海商法》该法自1931年1月1日施行后又历经三次修改。[1]台湾地区的海商法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制定海商法,其体例和基本内容等相对独立于其他商事立法,不仅是台湾地区的现行的重要海事法律,而且也是研究我国海商法现代起源和发展的重要法律之一。 我国是一个有着18 000多公里海岸线,470多万平方公里海域,几千个大小岛屿和60多个对外开放港口的海洋大国。广阔的水域和良好的通航条件为航运业和国际贸易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同时,制定一部完整的中国海商法,也成为健全我国法律体系,保护和促进航运事业、国际贸易事业,以及开发和利用海域和海洋资源,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秩序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面推翻旧的法律体系和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后,制定一部新的[2]海商法便成为了海事立法的当务之急。1952年组建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至1963年经

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 3)狭义理解:理解 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 1)国内立法:(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 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国际航运业务函电英语

国际航运英语与函电 [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让学生了解国际航运英语函电的英语知识和有关经贸业务知识,对学生进行严格的阅读、翻译、写作等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学生实际运用语言的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培养拥有扎实英语和外贸业务知识、具备正确的职业选择和职业道德观、具备一定航运英语应用能力的人才。 [教学内容]本课程教学内容结合航运业务的实用性和英语应用文语言的规范性,以国际海运法规和惯例以及我国《海商法》为基础,按各类业务内容的需要,书写函电,介绍了有关的专业知识。 二、培养目标与职业岗位 1、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有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熟悉航运、港口生产管理以及船舶代理、货运代理、场站、内陆储运等航运辅助业务,具备现代港口、航运及相关辅助业务管理、组织与操作、企业信息化应用、英语交流与阅读应用能力,能从事港航生产调度、组织与操作、单证制作、现场处理、库场管理、市场营销、统计结算、口岸船务服务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2、职业岗位 面向航运、港口、场站、船代、货代、无船承运人、储运、报关报检、外轮理货等企业,从事计划、调度、操作、制单、客服、报关报检、库场管理、市场营销、统计结算、口岸船务服务等工作。 三、基本规格要求 (一)职业能力结构 1、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2、掌握现代企业管理基本理论知识; 3、掌握航运、港口生产业务管理的知识; 4、掌握代理、场站、储运、报关报检等航运辅助业务知识; 5、具有海运操作及组织协调能力; 6、具有应用航运相关法律法规的能力; 7、具有操作计算机、应用软件、收集与处理信息的能力; 8、具有英语交流、阅读、应用的能力。 (二)基本素质要求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法制观念强,能求实创新、积极进取; 3、能处理好社会公共关系,有一定的社交能力; 4、体魄健康,符合高等院校体育达标要求 (三)知识结构 1、掌握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所必需的文化基础知识; 2、掌握商务英语,并熟悉国际航运专业英语; 3、掌握国际贸易实务及相关理论知识;

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2005年试题

一、用直接在答案列号上划○的方法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不设数额限制)(20分) 1.AB 2.A 3.ABC 4.A 5.不知道 6.AB 7.A 8.A 9.A 10.A 二、中译英(20分) 金康合同 海牙规则 the Hague Rules 合并条款(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 incorporation clause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首要条款(提单) Paramount Clause 特别补偿(1989年救助公约) special compensation 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光船租赁合同 bareboat charter / demise charter 拖航运输 towage transportation 责任限制 th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三、英译中 1.The carrier shall be liable for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occurring between the time when he receives the goods into his charge and the time of delivery. 承运人应对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 2.“Carrier”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behalf this Bill of Lading has been signed. “承运人”是指委托他人为本人签发提单的人。 3.No cure no pay. 无效果无报酬 4.Once on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5.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说明 6.Notice of Readiness to load/discharge 装货/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 7.carrier’s responsibility 承运人的责任 8.shipper’s responsibility

上海海事大学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合同法》课程期末考试电子试卷A卷答案(示范卷)

第 1 页 共 8 页 上 海 海 事 大 学 试 卷 2011 — 2012 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 《合同法》(A 卷) 班级 学号 姓名 总分 一、单选题(共5题,每小题1分,共5分)请将正确答案写在题后括号内。 1.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以下所列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D )。 A. 买卖合同 B. 赠与合同 C. 仓储合同 D. 保管合同 E. 租赁合同 2. 以下所列不属于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是( A )。 A. 正当防卫 B.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 C. 债权人过错 D. 不可抗力 E. 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 3.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该条立法确立的合同法基本原则是( B )。 A. 主体平等原则 B. 合同自由原则 C. 合同正义原则 D. 鼓励交易原则 E. 诚实信用原则 4. 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1997年3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共5年,每月5日支付当月租金。2002年2月28之后,承租人乙未搬出,出租人甲也未催搬,2002年3月5日,乙一如既往交租金,甲招收不误。此时可以认定,甲乙之间确立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的形式是( D )。 A. 口头形式 B. 书面形式 C. 沉默形式 D. 推定形式 E. 对话形式 5. 下列法律事实中法律后果最接近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是( C )。 A. 债权让与 B.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C. 并存式债务承担 D. 连带共同保证 E. 免责式债务承担 二、多选题(共5题,每小题2分,共10分)请将正确答案写在题后括号内。 1. 下列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原因的是( ABCDE )。 A. 恶意磋商 B. 订约欺诈 C. 违反保密义务 D. 一方过失致合同绝对无效 E. 达成合意后拒不在预约采用的合同书上签字 --------------------------------------------------------------------------------------装 订 线------------------------------------------------------------------------------------

远洋业务与海商法 期末试题

一、单选选择题(共25分,每题1分)。 ()1、沿海国对其内水: A、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B、不享有主权 C、享有受限制的主权 D、仅对其资源享有主权 ()2、船舶租约中的“解约日”是指: A、合同履行完毕的日期; B、船舶租期届满的日期; C、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日期; D、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日期。 ()3、装货清单是: A、记载集装箱内货物的具体货运资料; B、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编制的罗列全船待装货物的清单; C、接受了货物托运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凭以命令船长将货物装船的单据; D、船方向目的港海关出示的用以证明船上货物载运情况的单证 ()4、天津甲公司与荷兰乙公司签订了出口肠衣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鹿特丹,甲公司依合同的规定将肠衣用木桶装妥后交承运人所属的“美虹”号货轮运输。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并附加渗漏险。“美虹”号在途中由于突遇台风剧烈颠簸,当船抵达目的港时发现大部分木桶破碎,货物损失约20万美元。对于该案,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本案应由天津甲公司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B.本案应由天津甲公司办理投保; C.承运人可依《海商法》有关免责的规定免除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D.应由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5、在我国,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机关是: A.船舶检验机关B.船舶登记机关 C.船舶买卖合同签订地港务当局D.船舶交接地海事法院 ()6、我国海商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A、仅限于国内立法; B、包括国内立法和我国法院的判例; C、包括国内立法、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航运惯例; D、包括国内立法、我国法院的判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 ()7、下列属于间接碰撞的是: A、航行船与锚泊船的锚链相碰 B、船舶与码头相碰 C、三船间的碰撞 D、船舶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搁浅 ()8、在发生共同海损后的避难港,船长为保证货物尽快运到目的地而雇用其他船舶运货,为了保障船方的利益,船长应与货主签订:

有关英美法,有关海商法学习的那些事儿

有关英美法,有关海商法学习的那些事儿 海商法(Maritime Law)在英国可谓是名副其实的历史悠久,早在16世纪意大利伦巴德商人在伦敦经商的时候,早期的海商法就已经颇具规模了。英国的海商法对世界的影响之大,是许多人未曾了解到的,我们知道,早在1860年英国人用鸦片和坚船利炮敲开中国封闭了几个世纪的封建大门的时候,国人才开始真正认识到英国人强大的海上霸权,然而早在这之前,英国的航海业就已经蓬勃发展起来了。国父孙中山上李鸿章书中曾经说过,窃尝深维欧洲富强之本,不尽在于船坚炮利、垒固兵强,而在于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通其用,货能畅其流。伴随着英人航海贸易的发达,对于海上航行以及船货等要素所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因此海商法也就有了它成长壮大的空间。直至今日,世界贸易及货物传递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分额仍然依赖海上运输,而且手段及物流的程序相较百年前更加的复杂,特别是集装箱贸易在上世纪60年代兴起之后,海上贸易及海上贸易的法规出现了一个空前的发展时期。 英人的海商法之所以在世界上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非仅仅由于它的渊源,而是由于世界上common wealth国家的众多,目前,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爱尔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完全沿用着英国的海事保险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以大于50%的比例使用英海事保险法,美国虽然与英国海商法不同,但由于同属普通法系,有的州仍可以沿用英国的判例进行判案。而享誉世界的伦敦劳合社(the Lloyd’s),更是占据着全世界海上保险市场的7成多的分额。考虑到回国就业的因素,很多人认为中国的海商法跟英国的海商法差之甚远,认为学了也是白学,我在这里不想完全否定这些摸象的盲人们,但我想在上海海事大学和大连海事大学学习的战友们他们最清楚为什么很多人互相争着复印英国海商法的著作,甚至有心人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找到非常多与英国海商法相类似甚至几乎一致的条文。 海商法专业(LLM)介绍 我在这里说的海商法的学习,当然就是指英国海商法的学习,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这是在英国普通法下的一个法律的分支。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就会懂得要想学好这门专业是十分不容易的。 首先,英国的研究生学习决不同于本科,即使LLM被称作taught master,我们所谓的授课式教育,但研究生的学习更多的是偏重学生的自学,自我研究能力的培养,因此上课时教授完全是brief guide,重要的知识点到为止,许多次重要的或者需要拓展的一句带过甚至就不讲,因为他认为这些都是你课下应该去看应该去掌握的,这就造成了一堂课上的信息量奇大,别说很多中国学生无法承受,甚至许多外国学生跟上都很费力,中国学生往往听的都是云里雾里,本身就有语言问题,面对如此巨大的知识灌输很多人都承受不了,我所了解的大部分中国学生甚至到了最后复习课仍然连一半都听不懂。这就需要占用大量的课余时间去复习掌握,那些寄希望于课上而下课不看书的是绝对不行的。 其次,既然是一门特别法,法学知识的背景,特别是英美法知识背景就非常的重要。海商法学习中保险、租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求学生是带着学习过英国合同法、英国程序法等法律知识的背景来学习的,这就给中国学生造成了一个巨大的障碍,许多具有中国大学法学院学士文凭的学生在国内学习的是大陆法,对于英美法接触的非常少,特别是对英美法中的判例法十分的头痛,我们都知道案例在英国法律中占有极端重要的作用,但如何学习、

远洋业务与海商法(含复习资料)分解

一、单项选择题: 1、《2000通则》将贸易术语分为组: A、13 B、12 C、4 D、5 2、下列贸易术语买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是: A、 B、 C、 D、 3、不是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的是: A、从事海上货运的退役军舰 B、科学考察船 C、被军队征用的商船 D、文化娱乐船 4、定期租船运输中,淡水供应由承担。 A、托运人 B、船舶所有人 C、收货人 D、承租人 5、船舶遭遇海难,船长未经船东和货主的同意便签订救助合同,该合同: A、无效 B、对船东和货主都有效 C、只对船东有效 D、只对货主有效 6、根据中国海商法,在下述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在舱面装载货物。 A、与托运人达成协议 B、符合航运惯例 C、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D、以上均是 7、承运人凭托运人保函签发预借提单,则该保函的效力为。 A、在承托双方之间有效 B、如果是善意的,在承

托双方之间有效 C、不得对抗善意的提单持有人 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8.某船航行途中机器故障,为方便修理人员进出,船长打开货舱舱盖,结果因下雨,淋湿货物使之受损。有关承运人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为。 A、因为管船过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B、承运人不能免责,但能够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C、承运人要赔偿且丧失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D、以上均不正确 9、程租合同中的受载期订为“515”,这意味着承租人应在备好货物。 A、5之前 B、15 C、515 D、10 10、甲乙丙遭遇海难,抛弃甲货后使乙丙获得安全,那么, A、只有乙是受益人 B、只有丙是受益人 C、只有乙丙是受益人 D、甲乙丙都是受益人 11、下列关于船舶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船舶是不动产,因此船舶抵押权须登记 B、因被抵押船舶灭失取得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C、建造中的船舶不能设定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推荐书目

海商法推荐书目 海商法书目 杨良宜系列: 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杨良宜,杨大明.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美证据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杨良宜,汪鹏南.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杨良宜.期租合约.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7. 杨良宜.程租合约.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8. 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美合约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8. 杨良宜.国际货物买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杨良宜.海事法.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 杨良宜.外贸及海运诈骗-货物索赔新发展.大连: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4.杨良宜.信用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杨良宜.滞期费.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教材系列 司玉琢.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於世成,杨召南,汪淮江.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张湘兰,邓瑞平,姚天冲.海商法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赵德铭.国际海事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张丽英,邢海宝.海商法教程.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沈木珠.海商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蔡镇顺.海商法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 郁志轰,沈秋明.海商法学.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6.

郭瑜.海商法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何丽新,饶玉琳.海商法.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王千华等.海商法.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罗忆松.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台湾学者: [台]张新平.海商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台]张特生.海商法实务问题专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 [台]张新平.海商法专题研究.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5. [台]柯泽东.海商法修订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0. [台]尹章华,徐国勇.海商法.元照出版公司,2000. 案例系列: 司玉琢.海商法案例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郑肇芳.涉外海事案例精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何丽新,吴海燕.海商法案例精解.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金正佳.海商法案例与评析.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金正佳.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沈秋明.海商法案例评析.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2. 杨洪逵.海商法案例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高言,康军.海商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傅长禄.最新民商事海事海商案例评述.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冯辉.美国海商法案例选评.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冯辉.英美海商法.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案例集(1997-2002).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杨长春.国际航运欺诈案例集.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连海大校发〔2017〕317号 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印发《大连海事大学 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 2017年7月27日 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2017年7月27日印发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大连海事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航海类专业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航海类专业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入学 (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大连海事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 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及时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并由学生处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后回家治疗。在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符合体检要求的,学校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新生开展创业实践,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1-2年。 (四)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

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上海海事合同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上海海事合同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上海海事大学XX-XX学年第一学期《合同法》课 程期末考试电子试卷A 卷(示范卷) 上海海事大学试卷 XX —XX 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 《合同法》(A卷) 班级学号姓名总分 一、单选题(共5 题,每小题1 分,共5 分)请将正确答案写在题后括号内。1. 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以下所列属于要物合同的是()。A.买卖合同B.赠与合同C. 仓储合同D. 保管合同E. 租赁合同2. 以下所列不属于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是()。A. 正当防卫B.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C. 债权人过错D. 不可抗力E. 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 3. 1804 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该条立法确立的合同法基本原则是()。 A. 主体平等原则 B. 合同自由原则 C. 合同正义原则 D. 鼓励交易原则 E. 诚实信用原则 4. 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1997 年3 月1 日至 XX年2月28日共5年,每月5日支付当月租金。XX年2月28之

后,承租人乙未搬出,出租人甲也未催搬,XX年3月5 日,乙一如既往交租金,甲招收不误。此时可以认定,甲乙之间确立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的形式是()。 A. 口头形式 B. 书面形式 C. 沉默形式 D. 推定形式 E. 对话形式5. 下列法律事实中法律后果最接近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是()。A. 债权让与B.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C. 并存式债务承担D. 连带共同保证E. 免责式债务承担 二、多选题(共5 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请将正确答案写在题后括号内。1. 下列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原因的是()。 A. 恶意磋商 B. 订约欺诈 C. 违反保密义务 D. 一方过失致合同绝对无效 E. 达成合意后拒不在预约采用的 合同书上签字 第1 页共8 页 装 订 线原则不同B. 举证义务不同C. 赔偿范围不同D. 责任形式不同E. 免责事由不同 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表现在()。A. 归责 3. 关于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双方互负债务B. 一方有先给付义务C. 先给付义务人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 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 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预备航次条款:98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三.船舶碰撞法特殊制度(美国海商法中独特的船舶碰撞责任体系) 总:《碰撞公约》废止了认定过失的标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确立了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过失比例原则。这些己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责任也适用此公约的规定。但是,美国没有加入该公约,在过失的认定标准方面适用的是宾西法尼亚规则,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方面适用的是平均分担为主、主次过失为辅的原则,在受损货物的赔偿方面适用的是船舶碰撞双方的连带责任。因此说美国的船舶碰撞法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海商法是什么

1、海商法专业方向: 本专业方向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基础、法学基础,熟悉海运和相关业务,精通海商、海事法律,能够将所学知识综合运用于实践的复合型、外向型、应用型的海事法律高级人才。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有:民法、商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海商法概论、船舶船员法、海上运输实务与法律、海上保险法、海事法、专业英语等。 本专业方向学制四年,毕业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现有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法学硕士学位一级授权点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是全国一级学科排名第13名(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2004年学科评估排名)的法学院、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单位、辽宁省唯一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法学院、辽宁省唯一具有本科生、硕士生、专业学位生、博士生完整的人才教育培养体系的法学院。国际法学为辽宁省重点学科、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为辽宁省唯一的法学类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法研究会秘书处、辽宁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秘书处设在本学院。此外,本院还主办《中国海商法年刊》、《国际法年刊》和《大连海事大学法律论坛》等刊物。学院拥有一支多学科教师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多向复合型师资队伍,其中教授14人,副教授16人,讲师20人,具有博士学位和在读博士的25人,具有硕士学位的41人。设有6个研究中心、4个研究所、5个学术梯队。

法学院下设法学专业,在专业内部开辟两个专业方向:海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目前,学院在校本科生827人,硕士研究生246人,博士生64人(包括外国留学生)。 学院注重加强国际间的教学合作与交流,先后与美国纽约大学国际管理学院、俄罗斯远东大学经济系、英国斯旺西大学、英国南安普敦大学、美国杜兰大学、韩国韩南大学、韩国东义大学校法政研究所以及日本青山学院大学、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部等建立了学术交流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合作关系。 学院十分重视科学研究和立法实践,主持、参与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多部法律;主持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法治思想研究》、国家科委项目《国际海事立法特点、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等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并有数十项成果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目前,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研究”等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20余项。先后出版了《新编海商法学》、《船舶碰撞法》、《合同法总论》、《国际私法导论》、《海商法》等多部法律著作及国家十五规划教材、研究生推荐教材,获得国家优秀教材二等奖等奖励。 奋进中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正在为建设成在国内外有影响、有竞争力、特色鲜明的研究教育型学院而努力,为繁荣我国的法学教育做出贡献。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学士学位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2009年9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实际,特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一、学位授予工作应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满足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学位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成绩已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在校期间受记过处分后符合以下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学院讨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后提交教务处审核,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综合表现良好,事实证明确已改正错误且获得校级及以上各种表彰者(必须有相关证明和证书); 2.各学年学习成绩良好,学位课补考低于4门(含)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因政治上的言论或行动受过处分者;

2.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3.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位课补考达到5门及以上者; 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管理。 2.学院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学生填写学位申请书,学位申请书由学院审核后备案。 3.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提出申请和需要讨论授予学位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逐个审核并拟定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学院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后,由教务处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并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 5.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按不同学科类别确定授予对象并分别编号、下发。 6.教务处负责打印学士学位验印名册、学士学位证书,并组织学院加盖学校印章和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印章。学院将学生毕业成绩单及学士学位证书副本报送教务处后,由教务处统一报送学生处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五、本规定中提到的课程门数,解释同《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六、本办法自2009级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海商法复试

上海海事大学2008级研究生复试 国际法学专业笔试试题 (总分100分) 回答下列问题: 1.写出10种以上的提单种类 2.列举装货港主要货运单证并简述其作用 3.你所知道的班轮公会 4.简述班轮运输的进出口程序 5.提单的正面一般都有哪些记载内容 6.货运代理的概念及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7.定期船运输与不定期船运输的异同点 8.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9.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0.定期租船与光船租船的区别是什么 11.集装箱运输主要单证及作用 12.集装箱运输的交接方式及特点 13.船舶代理的概念及种类 14.什么是运价,什么是运费 15.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上海海事大学2009级研究生复试 国际法学专业笔试试题 (总分100分) 回答下列问题: 1.班轮运价按制定形式划分有几种?各自有什么特点? 2.为什么要区分沿海运输和远洋运输? 3.船舶租赁方式有几种?各自有什么特点? 4.传统班轮运输业务的货运程序是什么?各环节具有什么法律意义? 5.集装箱运输中,运费的构成有哪些? 6.租船合同条款按作用不同可分为哪几类?并简述之。 7.列举集装箱出口货运主要单证并分别简述其作用。 8.FCL和LCL的交接方式有那几种?请分别简述其特点。 9.承运人如若拒赔货损,除提供货运单证和商业单据作为证据外,通常还能提供什么证明材料?如果有,这些证明材料的作用是什么? 10.Omnibus B/L、combined B/L、separate B/L?三者有何区别? 11.什么是班轮运费的计费标准?计费标准是如何表示的? 12.什么是船舶营运业和船舶租赁业,二者有何异同? 13.无船承运与货运代理的定义及区别是什么? 14.GENCON’94第一部分记载事项有哪些? 15.什么是国际航行船舶?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须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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