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浙江省民营企业中国通领科技集团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在美国本土依法维权,成为第一家在中美知识产权官司获胜的中国企业。
GFCI(接地故障漏电保护器)产品是美国政府为保护居民人身安全而强制推行的安全装置,在美国拥有年销售量30亿美元的巨大市场。通领科技是全球生产GFCI产品的五家企业之一,作为一家拥有高新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外向型企业,通领科技拥有46项专利,其产品全部销往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由于高科技含量远远领先于同行,通领科技在进入美国市场后,引起了行业巨头莱伏顿公司的恐慌。莱伏顿于2004年发起了恶意的专利诉讼,采取了在美国司法界也很罕见的刁蛮的诉讼手段,将通领科技的4家美国经销商的董事、股东以及管理人员的所有私人财产全部诉上法院。面对这种情况,通领科技积极迎战,在付出了高额的诉讼费用,经历了3年多的漫长等待后,通领科技拿到了两份“马克曼命令”,认定通领集团GFCI产品采用的永磁式电磁机构原理的漏电保护技术没有侵犯美国莱伏顿公司的558专利和766专利。2007年7月10日,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判决通领科技集团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的专利权。
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布朗宁法官下达判决书,判定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制造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第6246558号美国专利。目前莱伏顿公司正积极寻求与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和解。
长达28页的判决书中指出:2007年4月12日,法庭举行了听证会,认为通领科技的器件并没有包含“558”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关“复位接触件”和“复位件”等要素,和以等效的方法完成同样功能的相同或等价的结构,因此法庭认定通领科技等被告依法胜诉。
中国通领科技集团与莱伏顿公司的专利纠纷始于3年前。2004年4月,莱伏顿公司以侵犯其第6246558号美国专利为由,分别在美国新墨西哥州等多个地方法院起诉4家中国通领科技集团的重要客户。为维护美国客户的合法权益,陈伍胜率领中国通领科技集团的技术专家专程赴美国参与制定了诉讼的策略,选择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作为主审法庭。
2005年3月28日,新墨西哥州美国联邦分区法院布朗宁法官主持召开了马克曼听证会。2006年6月,法院下达了对案件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马克曼命令,采纳了通领科技等被告对“558”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解释,明确显示了通领科技的产品不侵权。
相关理论
由于涉及到中国企业在美国的专利权相关问题,因此,应先对中美两国专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美国是采用判例法的国家,在20世纪40年代制定了专门的《美国专利法》,共分4章376条,详细说明了美国专利权的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而我国专利权的法律化相对起步较晚,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此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了三次修正。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两国对专利权保护存在以下不同:
一、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实践主要依据实现颁布的法律作为参考依据。
通领科技与美国莱伏顿公司的专利纠纷案件就引用了判例“马克曼命令”。马克曼程序产生于美国判例法。1996年4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马克曼和POSITEK公司诉WESTVIE器械公司和ALTHON事业公司案”做出终审裁决,明确规定,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对权利要求中词汇的解释是法律问题,由法院管辖,而不是事实问题,不归陪审团管辖。此后,专门用于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司法程序——马克曼程序逐渐在美国各联邦法院盛行。被告在马克曼程序中胜诉后,往往会要求法院不再开庭审理专利侵权问题,直接宣告被告不侵权,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支持被告的动议,并做出对被告有利的不审即判裁决。
二、美国侵权行为所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数额巨大,而且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背景下,不断刷新。我国侵权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大。这就意味着西方国家违法行为者面临着倾家当产的法律后果,而国内违法行为的收益远远大于守法成本。
三、美国司法独立的环境条件远远优于我国。法官的审判活动较少受到外界干预,国内司法审判受到各种干预非常多。由此说美国的法制化进程优于我国。
具体分析
通领公司与美国莱伏顿公司3年时间知识产权官司的诉讼历程,体现出中国企业已经开始逐步掌握美国知识产权专利诉讼的游戏规则,并且开始拥有应对美国非常复杂和难以操作的知识产权专利官司的驾驭能力。因此该案例是具有非凡意义的,给中国企业进入外国市场保护自身专利技术的方式带来了示范作用。
“吃透”相关法律
通领科技采用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专业为美国市场生产的GFCI产品,是美国政府强制推行的安全装置,年市场需求量30亿美元。2003年11月份,通领科技支付巨额司法费用把自己试制好的GFCI产品,送给美国两家律师事务所作非侵权的法律评定。两家律师事务所得出了相同的结论:通领科技产品不侵犯美国莱伏顿的专利。后来的事实
证明:通领公司依靠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事先在美国律师事务所取得的非侵权法律意见书,为最终的胜诉埋下了“伏笔”。
“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竞争对手及其所在国同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法律法规,知己知彼,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不被对方用知识产权的“大棒”“打”出来。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和扩张之前,一定要对该地区的法律环境、政策方针、社会文化、经济结构等诸多因素进行考察,以便制订攻占市场的战略计划。然而,许多企业往往会忽略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问题,以至于当踏上新战场被他人以侵权为由起诉时才发现未做足准备工作。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企业在进行海外扩张时,最根本的还是应当将其核心技术申请海外专利,获得国外专利保护。专利先行,产品随后,才能减少侵权风险。此后,还需要关注当地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法律程序,对商标、版权等各方面的知识产权进行调查,以防触碰了知识产权高压线,使整个市场扩展计划受阻。
敢于“亮剑”
莱伏顿公司的“诉讼策略”是海外大公司普遍采用的利用自身资本优势的战术:其一、先后在多个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人为抬高诉讼成本,使中国企业难以承受美国打官司的诉讼费用,迫使竞争对手退出美国市场;其二、“围而不打”,极端地利用美国三审制的法律体系和没有规定庭审时限的司法程序,以种种借口拖延审判期限,让竞争对手一直围绕着官司诉讼慢慢地将财力消耗殆尽。
若在海外市场被诉,企业应冷静面对,在当地律师的建议下,积极应诉抗辩。而目前的情况是,我国企业面对国际诉讼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没有积极应诉的信心,只要对手一诉诸法律就自认侵权。其实,国际上允许的侵权抗辩理由多达30余种,而我国企业常用的仅有8种,分别是不侵权抗辩、诉讼主体资格抗辩、依法免责抗辩(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科研目的)、专利无效抗辩、公知技术抗辩、经济合同抗辩、超过诉讼期限抗辩、禁止反悔原则抗辩。这些抗辩仅占全部抗辩理由的25%。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运用第二层或第三层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比如充分公开原则抗辩、证据不可信抗辩、发明实际范围抗辩、侵害公众利益抗辩、专利申请人故意不公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提高取得专利的可能性、用明知已经丧失新颖性的技术申请专利通过诉讼干扰正常的商业竞争等。总之,国内企业应当满怀信心积极应诉,而不是在外国企业稍稍加大攻势之后就认为自己的确侵犯其专利权而乖乖交出侵权赔偿费或专利使用费。
制胜“法宝”
“打铁先要自身硬。我们的出口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信心一决雌雄。”通领集团董事长陈伍胜说,作为全球生产GFCI产品的5家企业之一,他们一直注重自主创新和
知识产权保护,几年中获得中国和美国的专利共46件,正在申请的有39件。
2006年5月22日,在美国的诉讼还没有完全结束时,通领科技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美国莱伏顿公司在华设立的立维腾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7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立维腾公司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程序,并查封了其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约5万只涉嫌侵权产品。利用自己手里掌握的多项中国、美国专利权,通领科技从“被告”反转成“原告”。
此案带给中国企业的重要启示是,面对美国强势企业的专利竞争,1魏衍亮建议,我国企业应到全球主要国家部署专利,并争取在美国竞争对手的产品链中秘密部署、采购大量的“潜水艇”专利,从而用更有力的专利武器制伏竞争对手。当然,在缺乏专利实力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可以联合国内外企业共同组建专利联盟,联合缔造行业标准,从而制衡、对抗某些竞争对手。
启示
一、中国企业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对高科技产品和著名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海外申请保护作的不到位。假如通领科技集团在商品出口占领美国市场之前,或者在国内技术发明申请专利同时,就在美国、欧盟等国同时申请专利保护,商标也进行保护。这样如果获得了海外知识产权注册登记,上述的侵权诉讼就不会发生;
二、国内企业要注重科技创新,在若干领域的核心技术拥有重大突破,改变国外企业认为我国企业无高科技核心技术产品出口的认识和偏见;
三、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尤其是出口企业,要时刻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国际贸易争端中,要勇敢的积极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在诉讼维权成本问题上要有长远观点,不要考虑眼前的利益得失。要把企业的前途命运和海外市场结合起来考虑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诉讼维权意义。
四、掌握欧美国家的基本司法制度常识。美国的司法环境独立、社会诚信制度十分完备,侵权或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重大,守法经营,依法维权。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些制度和知识将使得维权更有力度。
【案情摘要】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是属于天府可乐配方中的核心部分,原为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以下简称天府可乐集团)的前身重庆饮料厂与四川省中药研究所合作研究生产,双方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后天府可乐集团给付后者25万元人民币而成为该技术成果的权利人。天府可乐集团与美国百事公司的子公司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于1994年1月签订合资合同,合资设立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天府公
司),约定了双方出资、合资公司生产天府可乐饮料和浓缩液、天府商标作价人民币350万元转让给合资公司并就此另行签订合同、纠纷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仲裁等内容。1994年8月,经验资报告验证,天府可乐集团投入百事天府公司的资本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百事天府公司使用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生产天府可乐饮料及浓缩液,并将其视为商业秘密,天府可乐集团知悉该使用。2006年3月,天府可乐集团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中国)公司),并约定纠纷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仲裁。天府可乐集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天府可乐配方及其生产工艺商业秘密属于其所有,判决百事天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立即归还涉案商业秘密的技术档案,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100万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提交仲裁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本案是商业秘密权的确认之诉和侵权之诉,依法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天府可乐浓缩液乙料的成分、配方及其生产工艺构成商业秘密;合资合同和验资报告没有表明涉案商业秘密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结合双方合资的事实,仅依据天府可乐集团合资期间知悉和同意百事天府公司使用涉案商业秘密,不足以证明天府可乐集团同意将涉案商业秘密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到百事天府公司;但应当认为天府可乐集团许可百事天府公司使用该商业秘密;合资合同没有约定许可使用费用,至本案纠纷发生天府可乐集团也没有向百事天府公司主张过使用费,应当认为天府可乐集团许可百事天府公司免费使用。在本案判定之前百事天府公司对涉案商业秘密的使用不构成侵权。现在天府可乐集团以权利人身份明确表示不再同意百事天府公司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并表示不愿意协商许可问题,其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天府可乐集团是涉案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百事天府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并返还其从天府可乐集团取得的与涉案商业秘密有关的资料,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饮料企业来说,其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构成企业的核心资产,核心竞争力。本案的审理既关乎天府可乐这一民族品牌的生存和发展。本案例突出了中国企业技术产权保护意识、力度薄弱,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比较弱。企业应当时刻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要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我国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及趋势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世界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间按照商业条件签定技术协议或合同而进行的有偿技术转让,是以技术为交易标的的国际贸易行为。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半个世界里,国际技术贸易得到飞速发展。这加强了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由于技术创新在经济增长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及其在国际商业竞争和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的关键地位,国际技术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播先进科技,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提高各国的技术水平以及加速世界经济一体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经济全球化又必然反过来带动国际技术转让的日益频繁。 一、我国的技术贸易的特点 1、我国的技术进口贸易 我过的技术引进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50至1978年),中国以许可贸易、顾问咨询、技术服务、合作生产等方式引进技术共845项,合同总金额119.72亿美元。这个阶段,中国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主要特点是:(1)以进口成套设备、新建大型企业为主,这些约占技术引进项目与合同总金额的90%以上;(2)主要是使用中央外汇和政府间的记账贸易,基本上没有利用外资。 第二阶段(1979年至现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的技术进口开始走上了正轨,90年代进入迅速发展时期。这一阶段,中国共引进技术3万多项,合同总金额达到1500多亿美元。技术引进大大加快了中国企业的技术改造,推动了中国的技术进步,填补了中国一些行业的技术空白,缩短了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与第一阶段相比,第二阶段的中国技术引进工作具有如下特点:(1)技术引进的方式灵活多样。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我国已基本上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成套设备进口的方式,更多的是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顾问咨询、技术服务、关键设备等方式进口技术;(2)技术引进的来源更加广泛,中国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来源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十几个国家扩大到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日本、加拿大、德国、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瑞典、意大利等国家;(3)技术进口的资金来源不断拓宽,政府贷款、专项外汇、商业贷款、企业自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合作生产、租赁、补偿贸易、中外合资以及外商直接投资等资金渠道和合作方式已在技术引进中广为采用;(4)技术进口的法规日趋完善。 2、我国的技术出口贸易 在新中国成立后一个很长时期,中国的对外技术贸易是只进口不出口的单向流动局面。改革开放以后,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中国开始技术出口,90年代以后发展迅速。技术出口占外贸总额的比重从1991年的1.78%升至1997年的3.02%。2000~2002年,中国共向52个国家和地区出口技术和成套设备,签订技术出口合同2233项,合同总金额1514亿美元。 20多年来,中国技术出口发展的特点:(1)技术出口的国别和地区范围逐渐扩大。1980年,我国的技术仅出口到联邦德国、美国、和巴基斯坦3个国家,1998年已出口到120个国家和地区。1985年以前,引进中国技术的主要是发达国家,1989年以后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占我国技术出口总额的70%以上),同时,对发达国家技术出口的绝对额继续保持增长。(2)技术出口的行业和范围不断拓宽。1980年,我国技术出口仅限于冶金、农机和化工3个行业,到21世纪初,已扩大到机械、电力、建材、轻工、船舶、航空、电子、能源、纺织、交通通信、卫星发射、工程设计、生物医疗、计算机信息服务等近20个行业。(3)技术出口方式灵活多样,有技术许可、技术服务、合作生产、高技术产品、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大型设备等多种技术出口方式。(4)技术出口带动了国产成套设备的出口。从1989年到2002年,带有成套设备出口的技术出口合同额占技术出口总额的90%以上。 中国的技术出口规模虽然逐步扩大,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技术出口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测试3 学生姓名:关怀宇班级学号:140911109 测试成绩: 美国SigmaTel与中国珠海炬力专利权纠纷案 众多大型公司和专利收费机构,对中国电子企业专利权的扎堆“寻衅”,让我们嗅到了知识产权大战令人窒息的焦糊味道,DVD之痛还未散去,MP3警报再次拉响。这应该算是中国MP3生产企业面临专利纠纷的前奏:不久前,美国MP3芯片制造公司SigmaTel将枪口对准了中国的同行——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下称“珠海炬力”),指控后者侵犯了其数项专利。这起备受关注的案子的最新进展是,已经准备应诉的炬力迟迟未收到任何美国法院的正式函件,可是这场“喊声先到”的官司却已产生了它的商业效应,目前已经有海外客户表示将不再采购炬力的芯片,转而投向“传说中”的原告——美国公司Sigmatel门下。炬力公司主动通过法律途径向国内司法部门查证,结果是没有收到任何与该诉讼案有关的美国法院正式函件。即使这样,目前珠海炬力仍与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洽谈,要聘请最强的国内外律师团队准备进行应诉,并对最终胜诉充满信心。此前,美国SigmaTel公司宣布,已在德州奥斯汀的美国联邦法院向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后者侵犯了其有关便携式MP3播放器系统级芯片控制器的数项专利。SigmaTel请求法庭禁止那些使用了珠海炬力芯片的产品出口到美国。另外,SigmaTel还向珠海炬力提出了经济赔偿,并请求法庭禁止珠海炬力在美国设计、制造和销售侵权芯片。 一则耐人寻味的消息在2005年2月1日传来,总部设在圣地亚哥的美国MP3播放器制造商Sonic Impact宣布与SigmaTel达成和解,不仅愿意为之前采用珠海炬力芯片制造的MP3播放器付出罚款,还保证在今后两年内只使用SigmaTel 芯片,同时支付一切相关专利费用。 问:1、美国SigmaTel公司对我国珠海炬力进行侵权诉讼的目的何在? 2、我国珠海炬力应如何应对对方的挑战? 3、简要分析此案例的启示? 答:1、在市场竞争中,某些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快速占领市场,而自身节节败退时会通过实施一些蓄意的商业干扰行为——比如以知识产权侵权为借口,意在使客户无法进行正确的商业判断,并干扰、恐吓一些不明真相、对国际间专利诉讼缺少认知的客户,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商业运作,从而获得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这时,专利侵权只是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而已。 2、谈判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知己知彼,如果不存在侵权嫌疑就要设法税负对方,如果有问题,就设法以最小的代价获得对方授权。但一定要留心,谈判过程中不能留下把柄让对方拿去作为庭审证据。可以用以下方式来化解专利纠纷: (1)寻求和解,力求双赢。 (2)主动应诉,主动迎接挑战。 (3)利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则,进行抗辩。 (4)寻求行业协会和政府的支持。 3、在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中,某些公司在产品竞争中已处于劣势时,就会实施某些商业干扰行为,拿知识产权做文章,这是国内企业真正步入国际市场,逐渐成长过程中经常遇到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 一、案情 原告美国X X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X X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01年6月18日,注册地为美国纽约州,系被告股东之一。2005年5月8日,原告与山东X X公司签订《聊城X X公司合同》,约定:原告与山东X X公司合资成立聊城X 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X X公司),即被告,注册地为山东省聊城市;原告与山东X X公司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原告出资折合人民币292. 5万元,占45%的股份,山东X X公司出资357. 5万元人民币,占ss%的股份;原告与山东X X公司应在被告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投入各自出资额的40%,之后60日内投入剩余的60%。另·外,该合资合同还附有一份《专利使用权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自己拥有的12项实用新型专利使用权提供给被告聊城X X 公司使用,专利使用费为70万元人民币,支付时间为原告与山东X X公司首期资金到位后10天内支付40万元人民币,之后40天第二批资金到位后再付30万元人民币。该协议书与合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05年6月13日,被告取得营业执照,正式成立。此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①支付专利使用费70万元人民币;②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人民币,调查费2 000元人民币。 被告聊城X X公司未进行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①[2006]纽领认字第0009123号、第0013098号、第0037716号认证书;,以证明原告系合法成立的美国公司;②与山东X X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及专利使用权协议书,以证明原告与山东X X公公合资成立被告及协议被告购买涉案专利使用权的情况;③12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2份专利使用合同书,以证明原告对涉案专利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及转让权;④验资报告及银行证明,证明原告、山东X X公司对被告的出资均已到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8日和2004年1月6日,原告分别与龙口XX技术研究所和杨某签订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取得了涉案12项专利的使用权及将上述专利许可其下属公司、合资公司使用的权利。2005年5月8日,山东X X公司与原告签订《聊城X X 公司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共同在山东省聊城市投资设立聊城X X公司,注册资本为650万元人民币,山东X X公司现金出资357. 5万元人民币,占55%股份;原告现金出资292. 5万元人民币,占45》《股份(如以外币出资,按照缴款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合资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天内双方将各自投入40%的现金注人合资公司账户,之后60天内投入剩余的60 j《现金;同意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原告所拥有的12项专利使用权,该使用权作价70万元人民币,具体条款参照双方签订的《专利使用权协议书》。同日,山东X X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专利使用权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合资公司出资70万元人民币购买乙方所拥有的12项专利使用权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双方首期资金到位后10天内先付40万元人民币,之后40天第二批资金到位后再付30万元人民币,本协议作为合资公司合同的附件与合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05年6月k3日,被告取得了批准号为商外资鲁府聊字[2005] 1068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证书载明被告注册资本为650万元人民币,其中,山东X X 公司出资357. 5万元人民币,原告出资292. 5万元人民币。同日,被告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聊城X X公司投入99 980美元;2005年7月18日,原告通过济南X X公司支付给被告30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退回150万元人民币;2005年1 1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入99 940美元。上述两笔美元投入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原告共向被告出资3 136 400元人民币。2005年9月20日,山东X X公司被告出资3 581 980元人民币。2005年10月8、日,被告开机投产,但至今
国际技术贸易学——复习 1技术:技术是指从残品的设计到销售全过程中的系统知识,包括制造某产品的系统知识;应用某种生产方法的系统知识;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这些知识是可以传授的。 2技术的特点: a.技术是无形的知识:技术属于知识的范畴,是属于一种无形的、非物资的人类智力劳动成 果。技术是属于改造世界的知识,特别是指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知识。 b.技术是间接的生产力:技术不是直接的现实生产力,技术必须与一定的物质条件相结合才 能转化为生产力,即只有利用技术制造出实际的产品并进入市场,实现其经济价值,才转化为生产力。科学——技术——产品 c.技术本身是一种特殊商品:技术是劳动的产物,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是技 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无形知识产品,只有少数人控制的技术才能成为商品,使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实施条件。另外,技术的使用有别于一般商品: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重复使用性,使用中的无损耗性。 d.具有可传授性:不论以什么形态存在,都必须能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传授和传播。 3技术的分类:(填空,名词解释,如“私有技术”概念) a.按技术的所有权状况分:(名词解释)私有技术(需要有偿的使用这种技术);公有 技术(可以无偿使用的技术,不通过贸易的方式获得)。 b.(填空题)按技术的法律状态分:工业产权技术(处于法律保护状态下的技术); 非工业产权技术(没有专门法律保护的技术) c.按技术的公开程度分:公开技术(向社会公开的一般性科研成果,包括基本原理和基础理 论,表现形式为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等);半公开技术(如专利技术);秘密技术(靠技术所有者自身的手段进行保护的技术)。 4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的商业条件,讲技术进行跨越国境的许可或转让的交易行为。有偿的技术许可或转让是一种贸易行为,分为技术进口和技术出口。 (简答题)5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商品贸易的异同: 区别: d.贸易对象不同,表现在:表现形态不同(技术是无形的、无度量标准);消费的 特点不同(无损耗、可增值);交易的特点不同(不经再加工而多次、同时转让); 交易的内容不同(技术贸易的内容一般不是所有权,而仅是使用权)。 e.当事人关系不同:商品贸易中交易双方是简单的买卖关系;技术贸易中交易双 方是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 f.交货过程不同:货物贸易的交货是实物移交,而技术贸易的“交货”是传授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 《国际技术贸易》期末复习大纲 (请和本学期大纲对照,答案供参考,红色答案来自答疑系统) 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所列题目为期末考试的出题范围。 本次期末考试题型分为五种: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 简答题;论述题(分值约为10%;10%;20%;30%;30%)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技术市场是()A.有时间、有地点的实体市场B.集多种功能、按行业分割的市场结构C.超级市场D.临时建立的市场 2.硬件技术是指()A.机器、设备、仪器B.与软件技术一起引进的有形物 C.高技术产品D.作为软件技术实施手段的有形物 3.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名称的写法应该是()A.合同B.关于ⅹⅹ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 C.许可协议D.协议 4.技术咨询的成果的实施由负责()A.委托方B.双方 C.受托方D.第三方 5.商务谈判的核心问题是()A.技术条件B.技术使用费 C.产品的种类D.保证与索赔 6.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形式应该是 A.任何形式B.一般书面形式 C.口头形式D.正式书面形式 7.工业产权技术是指()A.受工业产权法保护的技术B.受民法保护的技术 C.受版权法保护的技术D.没有专门法律保护的技术 8.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续展次()A.1次B.3次 C.5次D.无数次 9.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一般称呼是()A.买方卖方B.委托方受托方 C.许可方被许可方D.出让方受让方 10.专利申请许可合同签订的时间是()A.专利申请之前B.专利申请日确定之后 C.专利被批准之后D.专利申请之后
11.合同附件和合同正文的地位和效力是()A.地位相同,效力不同B.地位不同,效力相同 C.地位相同,效力相同D.地位不同,效力不同 12.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标记应是()A.可区别性标记B.可视性标记 C.可听性标记D.可感知性标记 13.为科学实验目的,未经权利人允许实施专利技术,法律是否视为侵权行为()A.视为侵权行为B.不视为侵权行为 C.视情况而定D.视给专利权人造成的后果 14.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使用的知识是()A.专利技术知识B.保密技术知识 C.普通技术知识D.技术理论知识 15.技术文件交付多采用的运输方式是()A.邮政运输B.铁路运输 C.航空运输D.海洋运输 16.在知识体系中,与技术知识关系最密切的知识是()A.文学知识B.科学知识 C.理论知识D.艺术知识 17.当前国际技术市场上的主导力量是()A.经济组织B.公司 C.自然人D.跨国公司 18.合同“序文”说明的关键内容是()A.许可方拟转让的技术 B.被许可方希望获得技术的愿望 C.双方为实现合同目标所持的态度 D.许可方权利的真实性、有权许可并能获得出口许可 19.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方应是()A.技术发明人B.技术发明人所在单位 C.专利权人D.专利申请人 20.最能反映技术转让效果的指标是()A.技术资料的质量B.技术服务、技术指导的质量 C.合同产品的质量D.保密措施的严密程度 21、技术使用费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A.被许可方B.许可方 C.中介公司D.代理公司 22、对在被许可方国家未设机构的许可方征税的方式是() A..由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被许可方交纳 B..由许可方直接交纳 C.由税务机构向许可方收取 D.由支付使用费的被许可方代税务机构扣缴23.国际技术贸易合同适用法律首先是()A.国内法B.国际法 C.国际公约D.国际惯例 24.当事人提交仲裁必须有()
国际技术贸易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趋势 国际技术贸易由于具有促进技术进步,节约技术研究的开发费用和研制时间,迅速增强国家的技术经济实力,缩小与先进技术国家的差距等重大意义,因而近几十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纵观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历程,主要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技术贸易发展速度迅猛,跨国公司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在目前世界技术贸易市场上,跨国公司以其雄厚的资金和强大的技术力量成为国际技术转让和输出的主要承担者,是现代国际技术贸易中最活跃,最有影响的力量。据统计,美国的技术贸易收入有80%来自本国跨国公司向其在海外子公司的转让;英国本国跨国公司向海外子公司转让技术大约占其技术出口总额的85%;发达国家5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垄断和控制了资本主义世界技术贸易的90%。由此可以预见,未来世界贸易将进入技术和技术产品出口为重点的新时代,而跨国公司将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二)国际技术贸易运营方式体系化,并出现与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合作交叉渗透的趋势。伴随着技术贸易的发展,世界技术交易市场不断增多。从机能上看,既有专门信息服务性技术市场,也有洽谈性技术市场;从市场范围看,既有各国国内设立的技术市场,也有国与国之间为促进战略性技术合作而设立的两国以至多国技术市场。专门性技术市场的日益扩大,使国际技术贸易运营方式进一步体系化和多样化,为世界技术交易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随着国际交往形式增多,技术转让与其他形式的国际经济合作在更大范围内多种形式融合渗透,部分技术拥有者放弃单纯的技术买卖,开始从事产业贸易,或将技术作为投资入股或合资办厂的投入要素,以参予技术产业效益的分享作为技术补偿,这样,纯粹的技术交易关系就扩展为以技术商品为中心的复合型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三)国际技术贸易由一极化走向多极化,并呈现出不平衡发展的格局。据统计,发达国家之间成交的技术贸易总额占世界技术贸易总额的80%以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成交的技术贸易总额只占世界技术贸易总额的10%,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贸易所占比重还不足10%。发达国家为了建立和加强以自己为主导的经济集团和势力范围,对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技术转让实行“保持差距政策”,严格限制提供高技术,尖端技术和核心技术,而且提供技术的附加条件也越来越苛刻。这种技术保护主义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不平衡性。 二、我国发展技术贸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当前,世界科技革命正在形成新的高潮,又一个科技和经济大发展的新时代正在来临。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大国,都在加紧调整科技和经济战略,增强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无论哪个国家或地区,要想在未来的世界市场中处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有计划、有目的地投入这场以科技竞争为至高点的国际竞争之中。就我国而言,积极参予和发展科技贸易,既具有其必要性,也具有其可行性。 (一)我国发展技术贸易主要具有以下必要性 第一,发展技术贸易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是在经济、科技、文化十分落后的基础上起步的,要想在较短时间内达到经济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历程达到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后来居上,就必须切实落实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大力发展和应用科学技术,并通过参予技术进出口贸易,提高我国的科技水平。今后,为了推进我国的对外开放,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增强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力发展同世界各国的技术贸易应该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第二,为了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加速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需要通过国际技术贸易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应该看到,任何一项技术的发明,都需要进行大量的投资,花费大量的时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通过技术贸易引进所需要的先进技术,可以
【案例1】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于是,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问题]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 [答案与分析]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宣告无效,先锋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本案中,香山公司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公开出版的《神州电子》杂志上以图片的形式发表过,则失去了其新颖性,虽然是自己发表的,但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况。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据以上规定可看出香山公司在<<神州电子>>杂志上公开其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可据此宣告读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由于专利权无效,先锋厂的专利侵权便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驳回香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2]为解决世界能源危机,科技人员试图搞出一些发明创造,但都未获成功。科研人员李某提出了一种从未有人提出过的设想:如能在太阳和地球之间建立一个直径为1万公里的圆壳体,就可以将太阳的能量反射到地球上,这样,地球的能量将会增加100亿倍,能源危机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问题] 李某的这一设想是否是可以获得专利权?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该圆壳体在目前的工业技术下无法以工业方法加以实施,不符合工业实用性。 [案例3]北京某高科技开发中心完成了一项“一种华东轴承的制造方法”发明创造。这种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轴承的质量,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 北京某文具厂开发了一种新型黑板刷,可以有效解决粉笔灰扬尘的问题。 北京某科学研究院发明了一种“健身抗衰老饮料”。这种饮料是由多种营养成分组成,经提取、净化、过滤、灭菌而制成。它能明显改善老年人的一些衰老指标,显示出良好的生理活性。 [问题]以上三项研究成果是否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答:第一项不可以,因为方法不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第二项可以;第三项不可以,因为液体不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案例4]某医院的李大夫经过多年潜心研究和临床试验,发明了一种“诊断肝硬化的新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诊断出早期的患者,以便及时治疗。 李大夫所在的医院研究所研制出一种“治疗肝硬化仪器”。这种仪器的使用可以治愈患者,有效率达90%。李大夫的诊断方法和研究所的一起相配合,可以使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使病人得以康复,深受广大患者的欢迎。但是,诊断和治疗中的患者会出现难以忍受的呕吐、头晕等症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李大夫和研究所共同研制了一种名为“TPA”的毒品,这种毒品可以使患者解除诊断和治疗中的痛苦。但是正常人服用后会产生幻觉,长期服用会上瘾中毒,以致最后导致死亡。 [问题]李大夫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中那些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 答:治疗肝硬化仪器可以申请专利;因为疾病的治疗方法和毒品不授予专利权。 [案例5] 技术人员甲某设计完成了一种“速算器”。这种产品的使用,可以提高计算速度,解决大数字的计算问题,做到既快又准。 数学教师乙某发明了一种“速算方法”。这种方法的使用,可以快速作出计算,可以达到某些速算器和珠算的速度,而且准确无误。 [问题] 甲和乙的发明是否都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答:甲的发明可以,乙的发明不可以。因为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不可以申请专利,但产品可以。 [案例6]科研人员周某是研究动物品种的专家。他历经多年的潜心研究,开发出一种“瘦肉型猪”。他的研究成果表明:人们食用这种“瘦肉型猪”以后,可以增强体质,抗御疾病,特别是老年人食用后,可以降低血脂,延缓衰老。周某还研制出一种“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 奶的乳牛的方法”。这种方法的采用可以使高产牛奶的 乳牛产量高于使用传统生产方法产量的3倍,从而提高 牛奶的产量。 [问题]周某的研究成果是否都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 答:瘦肉型猪不可以,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可以。 因为动物的新品种不可以,方法可以。 [案例7]某农科院于1994年5月研制出一种“CWQ-1型 农用手动吹雾器”。这种产品的发明将有利于农业生产。 1994年10月,农业部召开了一个全国性的技术信息交 流会议,农科院这一成果首次在这次技术信息交流会中 展出,得到所有参加会议的专家的认可与好评。1995 年6月,农科院就其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问题]农科院对该产品是否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在申请日之前超过6个月,该技术已 在全国性技术信息交流会上发表,失去了新颖性。 [案例8]某医疗器械研究院2000年1月研制成功一种 “烧伤治疗机”。这种产品的使用可以使烧伤者的伤口迅 速愈合,不留疤痕。研究院将这一发明创造的有关资料 存放于保险柜中。2000年2月,研究院发现保险柜被盗, 丢失了一部分资料,研究院向公安部门报案。2001年5 月,某《医学杂志》刊登了一篇介绍“烧伤治疗机”产品 的文章,其介绍的技术方案、工作原理与研究院的发明 创造完全相同。文章的署名是“某医院科研人员胡某”。 研究院经过暗地调查,配合公安部门破获了其保险柜被 盗一案,发现偷盗人就是胡某。经审讯得知:胡某窃走 了有关“烧伤治疗机”的技术资料,研究分析后以自己的 名义予以公布。 [问题]研究院的发明创造是否还具有新颖性?研究院如 想申请专利,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答:不具有新颖性。在2001年5月之后的6个月内。 [案例9]某研究所研制出一种“自动加温保温瓶”。目的 是使保温瓶可自动地将瓶内的水维持在一定的温度范 围之内,为使用者提供方便。它和现有的技术相比,不 同之处在于采用酒精作为恒温器的感温介质,采用陶瓷 制作瓶胆。酒精是一种常用的感温介质,陶瓷瓶水容器 早已在市面上出售,只是原来普通真空保温瓶的一种简 单材料的替换,没有产生突破性的技术效果。研究所向 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问题]专利局是否会授予研究所专利权?为什么? 答:不授予专利权,因为该产品不具有创造性。 [案例10]某技术所有人甲向日本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的时间为2000年8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 出该项专利申请的时间为2001年8月10日。中国公民 乙就相同实用新型技术向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提 出专利申请的时间为2001年7月15日和2001年7月 24日。 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应将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授予 (B ) A、中国专利局授予甲,日本专利局授予乙 B、中国专利局授予乙,日本专利局授予甲 C、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均授予甲 D、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均授予乙 [案情11] 唐家祖传制作一种宫延风味的烤鸡,味道鲜美、独特, 很受人们欢迎。唐甲作为第四代传人,从其父辈那里掌 握了该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1992年3月,阳谷县宫延风味烤鸡厂成立,拟聘一名技师, 经与唐甲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唐 甲为烤鸡厂负责技术培训工作和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 采的药材和宣传资料;烤鸡厂对唐甲按特级技术师待遇, 月工资3000元,并免费供给吃、住。协议签订后,双方都 如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1993年5月,唐甲作为专利申 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一种宫延风味烤鸡的制作方 法”的专利申请。烤鸡厂得知后认为,唐甲是利用烤鸡 厂提供的物质条件,发展、完善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 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烤 鸡厂。唐甲则辩解道:“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 是自家的祖传秘方,自己来烤鸡厂之前已经掌握,在烤鸡 厂工作期间,烤鸡厂并没有提供发展完善这种制作方法 的任何物质条件,是自己在实践中根据经验将原料配方 和剂量配比略作了一些改动,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非 职务发明,不同意烤鸡厂的说法。为此,双方发一争执 [问题]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职务发明还是百职务发 明,专利权应归认享有? [答案与分析] 唐甲在受聘于烤鸡厂之前已掌握了这种 烤鸡的制作方法,这从烤鸡厂聘用唐甲,以及双方协议 的内容中可以得知,所以不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那种 情况。那么是否属于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呢?也 不是,烤鸡厂投入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是为其生产需 要,而不是为了唐甲搞发明创造,支付唐甲的工资,以及 唐甲吃住的费用,是烤鸡厂聘用唐甲期间应提供的生活 待遇,是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唐甲受聘于烤鸡厂之前 所掌握的已经是一项成熟的技术方法,唐甲申请专利时, 这种方法的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虽略有改动,但与以前 相比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且这种变化也并不是主要利用 烤鸡厂的物质条件,所以该项技术应是庸甲独立完成的 非职务发明。现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依《专 利法》的规定,应授予唐甲专利权。 [案情12]光华日用品厂于1992年5月12日,向中国专 利局申请了一种“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盘” 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得到批准,1993年2月 20日,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明月茶具有限公司在 上述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了相同的产品,并于 1992年冬月试生产该产品。因产品销路不错,茶具公 司从1993年4月起扩大生产规模开始大量生产。光华 日用品厂发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月茶具 公司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问题]明月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光华日用品 厂的专利权? [答案与分析]明月茶具公司1993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 为是合法行为,1993年4月之后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是 侵权行为,应就此部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我国传利法》第们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 予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 经专利权人许习,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 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 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据此规定,我国《专利 法》对专利权依法予以保护,但也有例外情况,这里所 指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专利法》第62条的 规定,第62条规定了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其中第三种情形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 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 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依据上述规定, 四月茶具公司在1993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为是合法 的,但1993庄4月之后,因其扩大了生产规模,违反 了”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规定,因而侵犯了光毕日 用品厂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情13]原告:风味火锅城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 | “可 调式多用火锅”是原告风味火锅城设计的一种新式火锅, 1987年8月,中国专利局批准了原告对该火锅产品设计 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0年1月,被告某饮食服务公 司与红星机械厂订立委托加工合同,由红星机械厂为某 饮食服务公司生产加工专用红外线火锅炉47套。该合 同所加工的标的物,除炉头上增加一块红外线片外,与 原告获得专利权的“可调式多用火锅”相同。原告认为 被告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属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 权并赔偿35万元。被告否认侵权行为,认为在火锅上 增加一块红外线技术特征,形成了一个新的技术方案, 属于一种改进发明。 问题:1、被告是否侵权?2、如果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试分析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3、分析红星机械厂 行为的性质。 答案与分析:被告委托红星机械厂加工的专用红外线火 锅炉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除 了增加一块红外线片以外,其余技术特征均与专利的技 术特征相同,所以是侵权行为;某饮食服务公司使用这 一火锅,故直接侵权;红星机械厂制造了这一火锅,故 直接侵权。 [案情14]上海人民工具工厂以其在第13类商品刨刀上 注册的第100706号“金兔”商标对浙江省永康县红岩 刀具厂在同一商品刨刀上注册的第160664“白兔”商 标提出争议。争议人上海人民工具工厂提出争议理由为: (1)“白兔”与“金兔”仅一字之差,而构成两商标的 主要特征内容均是“兔”且图形排布又极近似。同时, 两者又使用在相同商品上。(2)“金兔”商标早于1953 年就已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于1979年重新发证。 而“白兔”商标直到1982年方予核准注册,显然,“金 兔”商标注册在先。被争议人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具厂 答辩为:(1)浙江永康县是全国闻名的手工业之乡,自 古以来,就誉满全国。(2)两商标不论商品名称还是图 案设计都迥然不同。(3)在两商标图案中,金兔是呈匍 匐式,睡眠状,两眼紧闭,小耳,短须,短毛,四肢短 小,属菜兔型,字体属书写体。而白兔则呈奔跑状,两 眼圆睁,大耳,长须,长毛,四肢粗壮,属长毛兔型, 字体属美术体。 处理结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裁定为,争议人意见 成立,撤销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县厂注册的第160664号 “白兔”商标。 评析:“金兔”和“白兔”不论是否"一字之差",但主 体都是兔。商标图形更多都是用线条勾画成一只兔子, 别无其他陪衬。另一方面,作为广大消费者不可能在购 物时作一些诸如毛长毛短、须长须短之类的细微比较。 所以说,从主体来看,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又因使用 [案例15]上海某糖厂的“大白兔”奶糖多次获得国家优质 奖,在消费者心目中有很高的声誉。浙江省G糖果厂由 于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质量差,因而销路不畅,企业濒 临倒闭。为了扭亏为盈,G糖果厂开始使用“白鼠”牌商 标,把白鼠画得和白兔一样,布局、颜色、图案和“大 白兔”奶糖一样,致使许多消费者误以为是“大白兔”奶 糖,于是争相购买。消费者使用后发现根本不是“大白 兔”奶糖,一比较才知道上当受骗,于是向工商行政管 理局控告,要求G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处理这种损害 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提问] (1)浙江糖果厂实施了哪种侵权行为? (2)对本案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向何机关 举报?
国际技术贸易专利权案例分析 小组成员: 黄鸿飞20094351、李震20090787 吴仁洪20094111、张宽20094496 黄炎清20096587、魏明洋20090782 董万祥20094722、孙志桐20091273 周日旺20091570、赵峘湜20094412 王明才20093908 ——2009级国际经济与贸易 2班男生组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 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情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 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瘟埔恰钡姆?鞔丛斓耐瓿墒奔涫?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
国际技术贸易发展趋势 内容摘要:国际技术贸易是国际经济中的一个特殊领域,自二战以后发展十分迅速,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一般商品贸易。近年来,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形势的变化,国际技术贸易开始呈现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了解和分析这些新趋势,对我们进一步搞好技术及设备引进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无疑是非常有益的。文章首先分析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趋势,再从趋势入手介绍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技术贸易,趋势,对策 一、国际技术贸易概况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软件技术使用权的一种国际贸易行为。它由技术出口和技术引进这两方面组成。简言之,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国际间的以纯技术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物的商业行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内容有:各种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各种专有技术或技术诀窍;提供工程设计,工厂的设备安装、操作和使用;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机器、设备和原料的交易的等。总之,技术贸易即包括技术知识的买卖、也包括与技术转让密切相关的机器设备等货物的买卖。 二、国际技术贸易发展的新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加深,科技全球化高速推进。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技术贸易发展迅猛,而且呈现出新的格局和新的发展趋势。国际技术贸易是当前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加速了生产要素的国际间转移,促进了科学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和提高,加快了国际技术贸易参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缩短了有关国家经济现代化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在近一二十年来,国际技术贸易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国际技术贸易的地位不断提升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科技全球化的持续发展,特别是二战后,国际技术贸易获得了持续迅速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一是发展速度迅猛、规模日益增大,相关统计资料表明,1985年全球国际技术贸易总额为500亿美元,1990年1200亿美元,1995年2600亿美元,2000年则激增至5000亿美元,到2002年达到近万亿美元,平均每5年翻一番,其速度不仅大大快于货物贸易,
名词解释(4个) 1.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所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2.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支配其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 提成支付:是指技术贸易双方在签约时规定,技术使用费按技术被许可方使用引进技术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产量、利润或销售额等)为基础,按照双方事先确定的提成比例进行使用费的计算和支付。通常是按期支付,如半年或一年结算一次。 4.需求资源(NR)关系理论:※日本学者斋藤优认为,一国发展经济不仅受到本国国民的需求(Needs)和国内资源(Resources)的制约,而且也受到与之有经济、技术交往的其它国家的需求和资源的制约。这种关系即NR关系。 5提成率:提成率表示技术许可方提取的技术使用费在技术被许可方销售额中所在份额的百分比。 简答(5个) 1.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商品贸易的区别 ①贸易对象不同。技术贸易对象是无形的知识,而商品贸易对象是有形的物质。这个特点就决定了同一技术贸易对象可以不经再生产而多次转让使用权,商品贸易对象只能出售一次所有权,再次出售就要再生产;技术越使用,原有技术的使用效果会进一步提高,会因使用而增值。商品贸易对象会因使用被消费掉。 ②. 贸易当事人的关系不同。技术贸易的当事人是同行,双方是即合作又竞争的关系,商品贸易的当事人则不一定是同行,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只是一次性买断或卖断的关系;开发技术的出发点,是为本企业使用,在一定条件下才转让给他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始终是以销售获取利润为出发点。 ③技术贸易所涉及的问题较商品贸易复杂,难度也大。技术本身具有隐蔽性,在交易过程中,受方不可能真正了解其内涵;技术贸易对象没有物质实体,难以准确衡量其价值;技术贸易涉及的法律比较多。而商品贸易涉及的问题相对较简单。 ④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政府对技术进出口从立项到合同履行进行全程控制,严格审查。而对于一般商品贸易,政府干预的程度相对较少。 2.以电视机的生产、出口为例说明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在解释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电视机首先在美国研制出来,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美国具备了出口能力,从t1这一时间开始出口。首先出口到较发达国家德国,中国技术水平更落后,人居消费水平较低,要晚些时候才能产生对电视机的需求。随着时间的推移,德国掌握了的电视机的生产技术,开始生产电视机,于是德国从美国进口的电视机的数量开始减少。到t2时,德国通过学习和模仿,逐渐具备了电视机的比较优势,从电视机的进口国变为出口国。与此同时,美国电视机产业利润和比较优势逐渐丧失,电视机出口开始减少。而此时中国对电视机的需求不断扩大,但国内尚未掌握生产技术,国内需求完全靠进口。这是国际市场产品生命周期的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随着美国电视机产业的萎缩,资源转向了其他更新产品的研究和生产上,美国国内电视机产量不能满足国内需求,成为电视机进口国。这时,德国后来居上,成为电视机的出口国。电视机生产技术不再是秘密,中国开始大量生产,从德国进口电视机的数量开始减少。到t3时,德国不再出口电视机,中国成为电视机的出口国。 第三阶段,只有中国在出口电视机,美国和德国都成为电视机的进口国。随着技术进步,中国也要面临与前两个阶段中美国和德国的情况,电视机的出口数量会减少。当电视机这个产业被其他新技术产业取代后,国际间的电视机贸易也就停止了,电视机这种产品的生命周期也就结束了。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不仅考察了产品生产及出口随时间改变的规律,同时也考察了技术在国际间转移、扩散的过程。在解释技术转移的变化特点方面具有非常强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