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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行为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汇篇及解析

买一赠一行为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汇篇及解析
买一赠一行为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汇篇及解析

2010-02-25 “买一赠一 ”作为商业零售企业常见的一种促销手段,那么 “买一赠一 ”行为在 企业所得税中是如何处理

的呢?

关于买一赠一策略中附送的赠品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2008 年以 前并没有文件予以明确规定,因

此,实务中对此问题争议非常大,一种观点认为: 赠品应视同企业对外捐赠,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应该视同销售进行纳税处理;另一 种观点则认为:赠品的销售价款实质上已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款中,只是尚未在合 同和发票中单独标明赠品的售价, 没有将赠品的售价从销售价款中分离出来而已, 属于有偿赠送,应当视为成套、配套或捆绑销售,即销售带有赠品的商品,所以 无需视同捐赠处理。由于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则往往采用了第一种处 理方法,即将 “买一赠一 ”企业所得税中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则产生了税收与会

计的差异。

2008 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为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衔接, 国家税务总 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75 号)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也使 “买一赠一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有了明确答案。

、税法基本规定。

国税函 [2008]875 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

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解读及举例

1 、根据国税函 [2008]875 号文件规定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 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文件的关键在于确定了买一赠一的行为性质,它属于两种销售 行为的组合,只不过没有分别定价而已,而不是一个销售行为和一个捐赠行为的

组合。

举例说明: 如某企业采取 “买一赠一 ”形式销售, 销售 A 商品, 售价不含税 (公 允价值) 1000 万

元,成本 700 万元;同时赠送 B 商品,同类不含税售价(公允 价值) 50 万元,成本 30 万元。则该企业 “买一赠一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

算呢?

(1)确认 A 商品收入:

发布日期: 浅析“买一赠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信息来源:如皋市地税

作者:张小梅 浏览次数: 字号: [ 大 中

189

①计算分摊比例(1000/ (1000 + 50 )*100% = 95.2%

②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95.2% = 952 (万元)

则A 商品的销售收入=1000/1050*1000=952 万元,A 商品对应成本为

700 万元。

(2 )确认B 商品收入:

①计算分摊比例(50/ (1000 + 50 )*100% = 4.8%

②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4.8% = 48 (万元)

贝U B商品的销售收入=50/1050*1000=48 万元,B商品对应成本30万元。

(3 )该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952-700+48-30 )*25%=67.5 万元。

以上“买一赠一”行为增值税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贝》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作为视同销售货物来计算增值税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问题》(2009/11/5 )答复)

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问题

发布日期:2009年11 月05 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请问对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时,是按销售总价计算,还是按视同销售计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估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贝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

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顺序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1/05

【打印】【关闭】

买一赠一”也叫“随货赠送”,是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手段,即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从货物,顾

客在购买主货物的同时也获赠了从货物。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往往要求企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它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要求企业对赠送的商品作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计提相应的销项税额。

比如:某从事家用高压锅的生产企业,为了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份额,打算采取“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即顾客买一个高压锅(市场价100 元,成本70 元),送一个公司生产的市价10 元的精美台历(成本价6 元)。税务机关相应的处理要求是:

假如销售100 个高压锅,赠送了100 个台历,那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于赠送的台历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770

贷:库存商品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此时,对于“买一赠一”的赠品在增值税方面要不要视同销售处理便成为了企业和税务机关争论的

焦点。对于企业来说,在促销活动中的赠送往往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即通过赠送来达到提高销售额、提升市场占有率的目的。而增值税的无偿赠送一般是指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它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 号)中对无偿赠送也有定义: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此“赠送”非彼“赠送”,而且赠品所计算的销项税额其实已经隐藏在主货物的价值中了,即赠送本身是企业在价格上的让利,是企业以让利的手段来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而不是出于逃避税负的动机。

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中已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虽然这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不适用于增值税,但是我们可以从中把握到政策的倾向性,即这种买赠行为是不属于捐赠的。那么在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呢?虽然截止目前,总局并未出台明确政策,但从某些省市已出台的政策来看,是和国税函[2008]875 号文的规定相一致的,即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不视同销售,如:

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 号)规

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287 号)[全文

废止]<穗国税发[2010]34 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 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 >规定:四、关于纳税人赠送、换购货物,“捆绑”、“组合”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无论销售、换购或赠送的货物是否作价(含单独定价和组合定价),均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纳税人若已分别按不同货物或已按组合包装货物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方法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

(二)纳税人若既未按不同货物又未按组合货物确认销售收入的,其未确认收入的货物,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视同销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

号)规定:…… 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

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购物返券”、“买一赠一”中“返券”金额和“赠一”的商品价格不能大于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金额。

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省市的规定都是如此的,比如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 年第1 号公告《内蒙

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就对此问题明确为无偿赠送: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

定销售额:..... 。

因此,在目前总局尚未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各地执行尺度又不尽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如何能在买赠活动中进行比较稳妥的账务处理或者完善发票开具行为,使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涉税风险,则显得尤为重要。对此,笔者给出了两点建议:1.将主货物的价值比照从货物的价值予以折扣

根据上述分析,企业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实质上是在商品主货物价格上给与的折扣让利,那

么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3]154 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 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 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又根据《关于折扣额抵减增 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 [2010]56 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 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金额 ”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 收增值税。 企业可以在销售时将主货物、 从货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 然后注明将主货物的价格予以折扣, 折扣的幅度即为从货物的价值,即折扣后的货物价值合计仍与主货物的原价一致,这样在一张发票上体现 出了主、从货物的价值,而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 时也避免了从货物按照无偿赠送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将主货物、从货物视为新的商品出售 企业可以将主货物、从货物打包作为一个新商品,可以将主货物的价格降低,使从货

物的价格包含进 来,也就是说将主货物的价格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如原来高压锅售价 100 元 /每台,台历 10 元 /每

本,现

在将“高压锅 +台历”作为新的商品,定价为:高压锅 90 元/每台,台历 10 元/每本,总价格仍为 100 元。那 么现在结转成本的时候,也相应将台历的成本结转即可:

借:主营业务成本 76

贷:库存商品 —— 高压锅 70

库存商品 —— 台历 6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能随意将主货物定价,而是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企业的 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常理由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 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核定调整。

“买一赠一 ”的增值税处理问题予以明确。而在政 视同销售 ”这个环节予以回避,以降低企业自身

的涉税风险 最后,希望总局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对

策明朗之前,也建议企业在进行相应促销活动时,能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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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练习题(单选多选计算)-含答案

一、单选 1、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其他收入”的有()。 A.债务重组收入 B.视同销售收入 C.资产溢余收入 D.补贴收入 【答案】ACD 2、下列情况属于外部移送资产,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 A.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B.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C.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D.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答案】A 3某公司2008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30万元。经某注册税务师审核,“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有两笔利息费用: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100万元,借用期限6个月,支付借款利息3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80万元,借用期限9个月,支付借款利息4万元。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 A.20 B.30 C.31 D.30.4 【答案】D 4某企业2008年4月1日向银行借款6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9个月借款利息30万元,该厂房于9月30日完工结算并投入使用,当年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为()万元。 A.10 B.30 C.21 D.20 【答案】A 5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该企业当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是多少? A.5 B.6 C.8 D.10 【答案】B 6下列各项中,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计提依据的是()。 A.销售货物收入 B.债务重组收人 C.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 D.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答案】A 7某公司2008年5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使用,租期1年,支付租金12万元。计算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用为()万元。 A.2 B.8 C.12 D.14 【答案】B 8某公司2008年度利润总额为50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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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7年10月30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在运营期间所需要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的义务,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有以下几种企业或者组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但是由于年份的不同,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有不同,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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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提供劳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四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的是企业纳税行为,涵盖产、供、销及内部管理各个环节,强化对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税法规定只要有一种行为发生就确认为计税收入的实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企业所得税计算题

某企业某年度损益类有关账户数据如下: 产品销售收入240万元,其他业务(加工修理)收入6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65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4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2万元。 销售费用37万元,其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25万元(上年未抵扣完的广告费6万元);管理费用56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6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20万元;财务费用17万元,其中向非金融企业借款200万元,支付利息12万元,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2%。 资产减值损失为企业本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2万元;营业外收入-变卖固定资产净收入46万元,投资收益-某子公司分回利润7.5万元;营业外支出15万元,其中通过区人民政府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自制产品一批,成本价8万元(同类产品售价10万元),捐赠外购棉被一批,购入价2万元。 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中包括全年工资费用116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支出17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3万元,工会经费2.32万元(已取得工会组织的专用收据),原“应付职工福利 费”账户有贷方余额10万元;另外,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借方发生额中有向残疾人支付的工资14万元;该企业当年以前购置的设备按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统一按5%保留残值,并按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了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6月份购置汽车1辆,原值10万元;购置台式电脑4台,原值2.6万元,仍按5%保留残值,折旧年限均按3年计算。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多少?

计算过程: 利润总额=240+60-(165+14)-1.2-37-56-17-2+46+7.5- 15=46.3(万元) 纳税调整: 1)收入类调整项目:捐赠调增收入12万元;调减投资收益7.5万元。 2)扣除类调整项目: A.视同销售成本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2=10万元; B.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116×14%=16.24(万元);实际发生数17万元,年初余额10万元,差额7万元。未超标不用调整。 C.职工教育经费:允许扣除标准116×2.5%=2.9(万元);实际支出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1万元。 D.工会经费:允许扣除标准116×2%=2.32(万元);实际发生 2.32(万元),不用调整。 E.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1=6×60%=3.6(万元);标准 2=(240+60+13)5%=1.56(万元)比较,选1.56万元;实际发生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1.56)4.44万元。 F.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240+60+12) ×15%=46.8(万元);扣减当年实际发生额25万元,再扣减上年度结转待扣的6万元。不用纳税调整。 G.捐赠支出:向汶川捐赠可全额扣除,总额为 8+1.7+2+0.34=12.04万元 H.利息支出:扣除标准=200×5.2%=10.4(万元);实际利息支出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0.4=1.6(万元)。I.加计扣除:新产品研发费加计扣除标准20×50%=10(万元),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标准14×100%=14(万元),共计24万元,应作纳税调减。 J.固定资产折旧:税法折旧年限3年,准予扣除折旧额: 10×(1-5%)/3/12×6=1.60(万元);企业计提折旧: 10×(1-5%)/4/12×6=1.2(万元),差额0.4万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K.准备金调整项目:该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2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述: 纳税调整增加额=12+0.1+4.44+1.6+0.4+2=20.54(万元) 纳税调整减少额=7.5+10+6+12.04+24=59.54(万元)

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

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 新: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采用该方式的当年起,不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若以后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重新采用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旧: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与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一样,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新: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旧: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自2007年1月1日起,凡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其应税所得率(即行业纯益率)一律按下列标准执行: 行业:应税所得率(即行业纯益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6% 建筑业9% 饮食服务业9% 娱乐业19% 其他行业9% 其中:会计、税务等从事中介服务的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其应税所得率按照12%执行。 旧:行业纯益率% 商业批发零售企业 4 农、林、牧、渔业、工业 5 建筑安装企业 6 交通运输企业、旅游业、广告业、综合纯益率8 社会服务业(不含广告业、信息、会计等咨询业、旅行社)、餐饮业、其他企业10 信息、会计等咨询业13 娱乐业23 新: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全部应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所得以及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 旧:以前的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全部收入,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新: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旧: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800元,北京市上调20%为960元。 新: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旧: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 1.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旧:扣除范围只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业企业。同时企业当年必须盈利,此外有增长幅度限制: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年限不一样:只能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限额内进行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 新: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新: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一、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定义 1、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

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区别 1、两税视同销售涉及对象的表述、范围和口径不一致 从上述两税对视同销售所涉及对象的不同表述可以看出,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货物”,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资产”,两税对视同销售对象的表述不一致。但我办认为,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使用“货物”一词更强调视同销售对象的流动性,主要是指企业用于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但实际上,从增值税税法的规定来看,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的货物也包括了固定资产,如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使用“资产”一词,强调的是因所有权发生变化而可能对企业产生损益影响的所用财产和物资,不仅包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而且也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可见,所得税使用的“资产”概念其范围更为宽广。 另外,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和第五条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视同销售仅涉及货物的转移和混合销售。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不仅涉及货物的转移(主要指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的非内部处置资产),

企业所得税练习题

企业所得税 一、单选题 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各项中哪个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有()。 A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B在美国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的外资独资企业 C在美国注册的企业设在的办事处 D在省注册但在中东开展工程承包的企业 2.某大型工业企业2008年3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使用,租期1年,一次性交付租金12万元;6月1日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机械设备一台,租期2年,当年支付租金15万元。公司计算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的租赁费用为()万元。 A、10 B、12 C、15 D、27 3.2009年度,某企业财务资料显示,2009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收入2000万元,另外从事运输服务,收入220万元。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和运输成本合计为1550万元,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为20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其中90万为公益性捐赠支出),上年度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为30万元。企业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捐赠支出为()万元。 A.90 B.40.8 C.44.4 D.23.4 4.某企业2009年度境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在全年已预缴税款25万元,来源于境外某国税前所得100万元,境外实纳税款20万元,该企业当年汇算清缴应补(退)的税款为()万元。 A.50 B.60 C.70 D.80 5.某白酒生产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新建厂房,由于自有资金不足2009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长期借款1笔,金额3000万元,贷款年利率是4.2%,2009年4月1日该厂房开始建设,12月31日房屋交付使用,则2009年度该企业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的该项借款费用是()万元。A.3 6.6 B.35.4 C.32.7 D.31.5

企业所得税计算与例题

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它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首先应正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即得出应当缴纳的税款。 目前,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同征收管理。国税机关征收的范围是,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和中央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中央与地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所得税的依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它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它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它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减税、免税 1、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 4、新办“三产”企业 5、劳服企业 6、校办企业 7、福利企业 8、资源综合利用 9、“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10、灾情 11、军队后勤企业 12、武警后勤企业 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4、监狱、劳教企业 1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6、国有农口企事业 17、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18、乡镇企业 19、机关服务中心 20、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

正文: 1、高新技术企业返回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3)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股份制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在海外发行H股的内资股份制企业,减按15%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 日的所属纳税年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 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的内资企业,不应追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返回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 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3、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转让返回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3)科研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承包所取得的收入,经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证明属

2015企业所得税练习题-(1)是

企业所得税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是()。 A.依法在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C.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D.依法在中国境外成立,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也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下列各项中,不属以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是()。 A.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B.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C.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D.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以下收入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A.财政拨款 B.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军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投资收益 C.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D.国债利息收入 4、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是()。 A.利息收入,应以实际收到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的商品房转为自用的,按移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外购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的收入。 D.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的收入 5、企业下列处置资产行为,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A.将半成品用于连续生产成品 B.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C.将资产赠送他人 D.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6、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以下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A.行政罚款 B.被没收的财物 C.赞助支出 D.经审批的流动资产盘亏损失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目录 一、直接减免税 (4)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 (四)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 (五)企业从事以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 (6) (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0) (八)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九)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10 (十)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1) (十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11) 二、税收优惠 (12) (一)垃圾填埋沼气发电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12) (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 (12) (三)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13) (四)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 (五)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 (14) (六)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 (14) 三、支持类政策 (15) (一)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 (15) (二)支持棚户区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 (17) 四、降低税率 (18)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 (四)电子商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9) 五、免税收入 (19)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和应用》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解析和应用 课程背景: 2020年在国家降税减费的政策大背景下,企业要开展税收筹划,就要准确把握哪些地方是节税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筹划的空间?企业该如何掌握及应用?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上午10时,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企业所得税是规范和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在企业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严管和重点稽查的税种。因此,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要点,并结合企业实际筹划运用尤为重要。 课程收益: 本课程将通过讲授加案例分析的形式,全面解读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解析和应用将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纳税收益。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员将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与应用。本课程将结合最新税收政策,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和讲解。为了降低税收风险,争取最大化的税收收益,企业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通过一系列的安排,调整规范经济业务,以便实施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在企业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严管和重点稽查的税种。特别是在国家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的情况下,企业面临的纳税压力不断增大。因此,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要点,并结合企业实际筹划运用,将为企业带来极大的收益! 课程时间: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经理、财务人员等 课程方式:讲师讲授+案例分析 课程大纲 第一讲:免税收入 1.股息红利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第二讲:研发费加计扣除 1.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负面清单问题

企业所得税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各项中,关于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的确定正确的是() A.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B.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C.提供劳务所得,按照所得支付地确定 D.转让不动产,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答案] B 2、下列项目中,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 A.债务重组时债务人取得的重组收益 B.依法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C.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D.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答案] A 3、利息收入,按照()确认收入的实现。 A.债务人实际支付利息的日期B.债权人实际收到利息的日期C.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D.债务人计息的日期 4、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A.发出商品 B.合同约定的收款 C.实际收到货款 D.预收货款[ 答案] B 5、某生产企业在2009年发生财务费用300万元,其中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的支付银行贷款的利息180万元和企业扩大再生产向其他企业支付借款1500万元的本年利息12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企业当年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是() A.300 B. 180 C. 120 D. 90 [答案]D 6、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说法不正确的是()。 A.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余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B.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C.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D.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答案] B 7.企业转让财产,该项财产的计税基础净值是指有关财产的()减除已按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后的余额。A.历史成本B.入帐价值C.计税基础D.交易价格[答案]C 8、下列税种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税前扣除的是() A.消费税B.允许抵扣的增值税C.营业税D.土地增值税[答案]B 9、企业对外销售需要安装的商品时,若安装和检验属于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则确认该商品销售收入的时间是()A.发出商品时B.收到商品销售货款时 C.商品运抵并开始安装时D.商品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时[答案]D 1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项目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是(A.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B.企业购置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 C.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D.购进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答案]A 11、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A.10% B. 20% C. 30% D. 40% [答案]B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关于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的税费及直接归属于是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可以按现值计算。

2010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2010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2010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上) 自从参加大连市国税局召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宣讲会后,主管公司财务税收的老总王雷有了心事:这几年,自己公司不断加大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投入,产品创新在本地区乃至全国都领先,且产品也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内,公司的情况比较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政策要求的条件,可是由于对相关政策和办理程序还不是十分了解,始终没有申请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研究部署,公司财务部长向主管税务局进行了咨询了解。 首先,公司财务部长详细介绍了本公司实际情况: ★一是近三年内公司陆续自主研发并注册了4项产品专利技术,拥有核心技术,符合“认定条件”的第一项。今年仍然在继续研发新产品,并已经在申请专利,由于每年公司都有研发计划,因此今后此项条件也将符合规定,按照这个条件要求,公司还要继续加大研发力度争取更多地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 ★二是主要产品在《领域》规定范围之内; ★三是为了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促进公司加速发展,近年来,公司加大了人才引进力度,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福利待遇条件,陆续招聘了不少技术人才,其中还有1名博士,科技人员比例已经达到了30%以上。 ★四是按照自己认为的高新技术产品计算上年产品收入占公司总收入已经达到70%,超过了标准比例; ★五是公司年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已经超过了3%。 针对上述情况,税务人员对企业进行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辅导: ? 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前提: 企业必须持续进行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主要体现在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从事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不属于此范畴。 ? 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关键: 其关键在于企业是否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研究开发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比例及正确归集。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权属包括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形成,也包括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取得。 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7-04-30 浏览次数:6406 字号:[ 大中小] 在企业所得税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都对企业特定“人员”有一定的要求。不同的优惠内容,具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为了方便对比,避免“经验主义”,现将与“人员”有关的十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1、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四季度的特殊情况略)。考虑到绝大多数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按季预缴,财税〔2015〕34号也对应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频次从“月”降至“季度”。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 在国家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已经成为了覆盖面最广的优惠政策之一。为了适应“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税总在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专门要求企业披露“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和“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

关于营业税金及附加为什么不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是一项费用,计提时 借: 所得税 贷: 应缴税费-应缴所得税 不通过税金及附加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在利润表中体现,你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时是不含销项税的,同理,你购买商品支付货款时,成本是不含进项税的,都是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金中体现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可能很多人会质疑,我们现在讨论的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既然是税前扣除,那么就还没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缘何说“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似乎有本末倒置的感觉。这种疑问存在一定的道理,因为我们在讲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时,确实还未计算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实践中,企业在会计账本中,往往是根据经营活动常规或者一般会计制度,预先列支企业本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来确定本企业本纳税年度的会计利润,这时企业会计上出现的“企业所得税”一项实际上企业并未实际支付,是属于企业税后的列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允许其扣除的,为了税务实践操作上的需要,就有必要明确企业所列支的“企业所得税”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税,它的主要特征就是税不重征,能避免重复征税,而且增值税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嫁给购买方,是一种价外税,实际上并非由企业所负担,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实际发生和负担原则,这部分支出的所谓增值税税金,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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