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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问题与完善

精神病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问题与完善
精神病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问题与完善

人民警察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行政强制的研究

论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中的行政强制 摘要 精神病是一种会影响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疾病,可能给自己或他人带来危害。目前,我国有各类精神疾病患者1亿多人,其中约有1600万人是重症精神障碍患者,这些重症精神障碍患者都具有暴力性和攻击性,对社会治安造成威胁。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所以公安机关在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管控工作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主要涉及行政管束、强制医疗、强制性协助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虽然我国出台了《精神卫生法》、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但是对于行政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过于杂乱、强制医疗的程序设置不规范、对于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但存在社会危害的精神病人的管控存在空缺等问题给实践带来了各种问题。又因为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特殊性,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需要更强程度的保护,这也是我对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管控中的行政强制研究的价值基础。 一、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行政强制 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过程中,经常会用到行政管束和强制医疗,从性质上看,这两种行政强制都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检索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只有《人民警察法》和《精神卫生法》直接规定了专门针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行政强制。 (一)公安机关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行政管束 行政管束是指在紧急状态下,警察暂时性限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以避免发生或继续发生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危险,或者排除对被管束人自身或他人人身可能造成的危害。根据行政管束的性质可以分为:保护性管束、预防性和制止行管束、救助性管束。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1可知行政管束是限制人生自由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脚注(和《精神卫生法》3脚注。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采取的行政管束是将被管束人从一种对自己造成危险或者对他人造成危险的状态转移到一种安全对状态。其目的是中止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3第28条第2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院强制执行的存款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的存款有哪些 在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存款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等。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 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 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 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 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 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 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 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 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相关阅读: 关于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 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镇对各乡镇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督导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目前我镇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与重性精神病人实际管理实际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县卫生局和疾控中心充分认识到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的重要性,高度重视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特别是肇事肇祸倾向重性精神病人的筛查、治疗、随访、治疗管理工作,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联系,及时发现、研究、解决重性精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认真筛查,及时通报 会同公安、社区等部门,加强重性精神病人的筛查、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工作,重点做好肇事肇祸倾向重性精神病人的危险性风险评估,完善重性精神病人信息数据库。要及时将有肇事肇祸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信息通报给同级综治、公安部门,建立部门间定期信息交换制度。 三、落实措施,消除隐患 要严格执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加强高风险和肇事肇祸倾向重性精神病人管理,建立健全患者监控、预警、救治、服务和管理机制。完善县医院和乡镇卫生

院双向转诊工作机制,县医院及时将门诊或住院患者信息下转至乡镇,我院定期随访患者,督促病人服药,监测病情变化。认真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重性精神病人的随访管理措施,特别要加强流动人口和农村地区中重性精神病人的发病报告和治疗管理工作。严格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科学合理确定“强制治疗患者”的出院标准,同时做好出院后随访监测,预防和减少出院后的危险行为。 四、加强培训,提高能力 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持续提高其专业水平;进一步加强村医生培训,全面提升基层医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能力。通过多种渠道做好患者家属的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常识普及工作,充分发挥看护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看护人遵照医嘱督促患者服药的意识,提高看护人对医务人员随访或治疗工作的配合程度。 五、完成市卫生局和精神病医院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完成2015年度我院231人的患者筛查和录入工作,对辖区内管理的所有精神病患者,要定期随访,并将信息及时录入微机。做好危险行为病人的应急处置、随访技术指导、门诊抗精神病药物治疗、专项化验、复诊、紧急住院治疗和病人家属的护理教育。收集整理好各项资料。 2015年1月16日

强制执行的流程

生效判决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 申请强制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当事人对违法的 执行行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理由成立 裁定中止 执行 裁定驳回 不服 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判决、裁定 无关的 15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理由成立 裁定撤销 或更正 理由不成立 裁定驳回 不服,10日内 向上级法院申 请复议 被执行人报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虚假报告的可处拘留、罚款 存款等财产收入其他财产 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 款、债权、基金份额,法院作 出裁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 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 活费外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 执行人收入,裁定,有关单位、 银行、信用社须配合办理。 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 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法院有权查 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 执行人的部分财产,裁定。 拍卖、变卖搜查 (搜查令) 指定交付强制迁出 房屋、土地 财产权证 照转移 行为的执行延迟履行金 延迟履行利息 限制高消费、限制出 境、征信系统黑名单 委托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 被执行人或执行财产在外地的。 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15日内开始执行 15日内不执行请求上级法院指令执行 将执行结果及时报告委托法院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 议的,记录在案。 申请人受欺诈、胁迫达 成协议的,或当事人不 履行和解协议的 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 的执行。 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暂缓执行 逾期不执行的,由法院 执行担保财产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 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 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 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 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其他情形。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 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 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 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 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 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 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或 者被撤销的 裁定返还财产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强制医疗程序知识点归纳总结

【考点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84条中规定的精神病人是指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可以予以强制医疗。(1)、“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判断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必须经过专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的关键内容是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强制医疗程序得以启动和运行的最为核心的证据基础。 (3)、“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也就是所谓的“人身危险性”。 启动方式(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2)、检察院的申请启动方式,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284条规定强疗条件的,应当同时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无需再让公安启动强疗程序。(《最高法解释》548 条)(3)、法院的决定主动启动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刑事诉讼法》第285条和第286条专门规定了精神病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即对实施暴力行为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作出决定。 法院管辖审查《解释》第525条: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第527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审理程序(1)、《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不能开庭,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4)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解释》第537条: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一)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直接撤销,没有发回哦】(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6)、《解释》第525条: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的(1)《解释》第531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2)《解释》第532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 条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这里的“暴力行为”是指以人身、财产等为侵害目标,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人身安全”有广义狭义之说,广义的人身安全一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住宅、人格、名誉等安全,狭义的人身安全,一般仅指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一般是指

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必须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里的“法定程序鉴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对精神病人的鉴定应当由符合条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不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是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对于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才能对其进行强制医疗。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不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如已经严重残疾等,丧失了继续危害社会的能力,则不需要再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但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而不能放任不管。 行为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个人债务强制执行的流程

一、个人债务强制执行的流程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②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③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④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⑤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⑥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申请变更、追回被执行人等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3、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看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不得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5、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同产采取法定执行措施,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或撤销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但必须经人民法院核准。对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续冻、续封手续。

6、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债务纠纷的证据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相关证据。 2、债权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其他约定义务而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银行汇款凭证、或者在场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把配偶另一方也列为共同被告。 4、有证据证明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可根据情况选择提供或者不提供。 三、申请执行人能只申请执行担保人吗? 我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的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1.特点(适用主体;对象;目的;法定性;时间上的临时性) 2.与刑罚、行政处罚的不同 3.扭送(不是强制措施。)(对象:正在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正在被追捕。总结为:现行犯或在逃的) 二、拘传 1.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二者的关系) 2.拘传适用的程序(《解释》第63条、第64条) (1)负责人批准; (2)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 (3)2人执行; (4)辖区以外执行——通知当地的公或检、法 3.时间 三、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适用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方式 (1)人保 A保证人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54条) B义务:监督;及时报告 C责任 a.行政责任:罚款(1000——2万);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前提: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提供;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解释》第73条) (2)财产保(人民币;起点) 注:不能同时适用 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第56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 (2)决定机关(决定数额;变更) (3)执行机关(没收、退还保证金、罚款)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 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生效的判决,必须履行。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对方不主动履行的,在2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二、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三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间。但实践中,很多申请人也可能不清楚法院具体会采取怎样的执行手段。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收集了资料,告诉大家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

重性精神病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因此,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成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一)规范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及档案 (二)随访 建立健康档案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为患者提供精神卫生、用药和家庭护理等方面的信息,督导患者服药,防止复发,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并进行紧急处理。 (三)提高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率以及规范管理率。 (四)开展精神疾病康复服务 二、职责分工 (一)卫生防疫站职责 (1)协助卫生局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协助相关部门规范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网络的管理;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2)协助重性精神疾病防治专家组组织诊断、复核诊断。 (3)组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每年的筛查、治疗、网络及档案管理。 (4)指导乡镇卫生院、制定乡镇管理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乡镇卫生院管理的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每月的工作报表。 (5)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6)承担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二)精神疾病防治专家组职责 1、协助卫生防疫站起草精神疾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等文件。 2、承担我市精神疾病防治培训、技术指导。 3、承担重性精神疾病筛查中病例诊断和复核诊断工作。 4、参与重性精神疾病病例随访。 5、重性精神疾病疑难病例会诊、诊断、复核诊断。 (三)基层医疗机构 1、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

非诉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6231073.html, 非诉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对其中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程序问题如何理解,目前在理论界产生了诸多争议。 大多数观点认为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不需要通过诉讼,在程序上不属于诉讼程序。但对究竟属于何种程序,有人认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未对程序问题予以表述,也有人认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有人认为是非诉程序,也有人认为是非诉执行程序。还有人认为应通过非诉程序解决,参照督促程序处理。甚至有人对执行依据提出疑问,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不能成为法院的执行依据。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在理论上实有澄清之必要。 一、什么是非诉程序 非诉程序,即非诉讼程序,也称非讼程序,是不需要经过诉讼,而与诉讼程序相对应的解决非诉讼事件的程序。非诉事件是指利害关

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应存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在立法例上,日本有《非讼案件程序法》,我国台湾地区有“非讼事件法”。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非诉程序”这一术语。 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较而言,非诉程序与诉讼程序作为两类不同的程序,各自遵循不同的法理,在具体的原则和制度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①职权主义原则。诉讼程序实行处分权原则,而非诉程序则更多地倾向于职权干预原则;诉讼程序实行辩论原则,而非诉程序则采职权探知原则;诉讼程序实行当事人进行原则,而非诉程序则实行职权进行原则。②秘密审理原则。诉讼程序实行公开原则,而非诉程序则以秘密审理为原则。③间接审理原则。诉讼程序实行直接言辞的双方审理原则,而非诉程序贯彻间接的以一方当事人为主的书面审理原则,仅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而不审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④以裁定为处分形式。在裁判的形式上,非诉程序有申请但无起诉,有裁定但无判决。⑤一审终审。非诉程序由于不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争议,案情一般比较简单,因此审级制度适用一审终审。 二、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是非诉程序 抵押权的实现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当事人自救主义,另一种

浅议强制医疗案件的实践

浅议强制医疗案件的实践 浅议强制医疗案件的实践 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主要是基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和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的需要;是落实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精神病鉴定的,不负刑事责任,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具体操作办法,也是在《精神卫生法》出台前,强制医疗由公安机关作出,公安机关机关即是调查者,也是决定者,缺乏有效的制约,被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公民及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参与到过程中,且缺乏有效的救济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正后,设置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规定了有效的救济程序,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自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院办理两起强制医疗案件,均为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了强制医疗决定。 一、办理强制医疗案件中,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通知派法律援助机关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第一起案件,被申请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法院在通知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前,其兄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其法定代理人。 2、强制医疗案件应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对符合强制医疗的,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对被告人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重点围绕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法庭举证质证。(1)对三类精神病人:冲动攻击性、极度妄想型、社会能力衰退型精神病人,分别进行审查,对第一类冲动攻击性,如果没有得到有效在治疗,再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而对后两类精神病人,要通过庭前与被告人交谈,看其精神状况,能否说清楚发病原因,过程。(2)查明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起因、过程。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有来自外界刺激引发,如果得到有效监管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就较低。如果精神病人主要针对人进行侵害,其危害程度较大,是判断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标准之一,如果针对物体伤害,如摔打自己家物品,那么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3、庭审中对被申请人精神状况意见的审查方式。精神状况的鉴定意见是强制医疗案件的核心证据,是认定被申请人精神状况的主要依据,也是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重要参考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颁布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分为严重精神活动障碍和是否是间歇性发病期,具不具备责任能力两种。人民法院对精神病鉴定要进行着重审查,不仅要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以及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鉴定的过程和鉴定结果进行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三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法庭质证中对存在争议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之强制措施!!!

第十二章强制措施 一、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下列哪种情况应当撤销强制措施? ()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 B.对已经逮捕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受委托律师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 C.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受委托律师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受委托律师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 2.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 C.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自行侦查 3.王某是一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嫌疑人,被检察院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其妻张某是其保证人。王某私自到外地做生意,张某代为隐瞒。公安局决定对张某罚款,则哪种罚款的数额是合适的?() A.100元 B.800元 C.2000元 D.2万5000元 .如果犯罪嫌疑人郭某由于侦查案件的需要,被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他进行下列哪项活动时,情节严重的,不能对其予以逮捕?() A.请同车的许某吃饭,请他作证时多多关照 B.在传讯时因主干道发生交通事故未能到案 C.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本市外出采购服饰物品进行买卖 D.将藏起来的摩托车撞人留下痕迹的轮胎销毁 5.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无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机关是下列哪一机关?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D.国家安全机关 6.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自诉案件以后,对被告人谢某做了取保候审的决定,由谢某的妻子王某作其保证人。但在取保候审期间,谢某骗过妻子外逃。其妻王某发现情况后,直到有关机关发现,都没有报告。那么下列哪个机关可以对王某处以多少钱的罚款?() A.人民法院,1500元 B.公安机关,1500元C.人民法院,800元 D.公安机关,800元 7.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司法行政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 8.华某因参与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由于华某家庭生活拮据且家庭负担全靠他一人支撑,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华某可以取保候审,那么可以作为华某的保证人的是() A.华某的已经成家立业的姐姐 B.华某的妻子 C.华某的父母 D.华某的尚未立业的儿子 9.下列选项中,哪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 ) A.与本案无牵连 B.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C.有自己的住房,且收入亦较固定 D.虽不享有政治权利,但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10.胡某系海成县五龙乡人,因欠邻居夏某货款 1 万元,夏某多次催要货款而胡某未给。1999年7月,在催要货款过程中二人发生口角,胡某将夏某殴打致伤,共花去医药费用3500余元。受害人夏某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胡某取保候审,胡某提供本乡副乡长王某担任保证人。但在诉讼进行期间,胡某外出打工以逃避审判,而王某明知胡某所在地而拒不提供情况,致使胡某长时间逍遥法外。请问下列关于王某应当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相关问题思考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相关问题思考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介于诉讼与非诉讼之间并按照刑事诉讼规则运行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该程序在启动、司法审查、与其他程序的衔接、被害人权利救济、执行与监督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导致适用困难。对此,应从完善强制医疗启动程序、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明确强制医疗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完善被害人权利救济、健全强制医疗执行体制、强化执行监督等方面完善刑事强制医疗制度。 【关键词】强制医疗保护性约束社会救助执行监督 我国1997年刑法确立了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但在当时的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任何程序性规定,致使该制度难以付诸实践。由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一般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然后交由隶属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具体执行,从决定到执行整个程序都在公安机关主导下进行,公安机关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约,致使实践中存在“被精神病”、“假精神病”、“替精神病”等现象。修改后刑诉法确立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在显有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概述 刑事强制医疗被认为是一种刑罚替代措施、刑事实体措施,但从目前通行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它是保安处分的一种。⑵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一种非刑事处分方式⑶。刑事强制医疗不是一种刑罚方式,它针对的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虽然客观上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但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和社会防范。刑事强制医疗也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这两者适用的目的、对象、决定与执行主体不同,并且刑事强制措施是一种诉讼中的临时性措施,可以被变更、终止、解除;刑事强制医疗是对人身带有医疗性质的强制,是诉讼程序终结的结果,法院是唯一的决定机关。刑事强制医疗更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修改后刑诉法出台以前,大多数精神病人肇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就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决定,并由公安机关下属的安康医院负责执行,以至于人们认为这是一种规定在刑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但从本质上来说,两者调整的范畴明显不同,刑事强制医疗是对人身自由的强力干预,行政机关决定缺乏正当性,由刑法调整的范畴应当遵循刑事司法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

重性精神病管理表格

表格1 个人基本信息表 姓名:编号□□□-□□□□□

表格2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姓名:编号□□□-□□□□□

表格3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 姓名:编号□□□-□□□□□

附件1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用表 表1-1 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 指导语:为了促进公众的健康,我们需要了解您身边的人(居委会的居民,村里的人,家中的人)是否曾经出现下述情况,不论何时有过,现在好或没好,都请您回答我的提问。我们保证对您提供的信息保密,谢谢您的帮助。现在请问您,有没有人发生过以下情况: 1.曾经住精神病院,目前在家。有没有 2.因精神异常而被关锁在家。有没有 3.经常胡言乱语,或者说一些别人听不懂、或者不符合实际的话有没有 (比如说自己能够和神仙或者看不见的人说话、自己本事特别大,等等) 4.经常无故吵闹、砸东西、打人,不是因为喝醉了酒。有没有 5.经常自言自语自笑,或者表情呆滞,或者古怪。有没有 6.在公共场合行为举止古怪,衣衫不整,甚至赤身露体。有没有 7.疑心特别大,怀疑周围的人都在议论他或者害他(比如给他下毒,等等)。有没有 8.过分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到处乱跑,乱管闲事等。有没有 9.对人过分冷淡,寡言少语、动作慢、什么事情都不做,甚至整天躺在床上。有没有 10.自杀,或者自残。有没有 11.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不和任何人接触。有没有 注释: 1.本问题清单用于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由基层医疗机构的精防医生或经过培训的调查员

(如护士)在对知情人调查提问时填写。 2.调查提问时逐条向知情人解释清楚,使知情人真正了解问题的含义。 3. 每个问题答为“有”或“没有”。 4. 当知情人回答有人符合任何一条中任何一点症状时,应当进一步了解该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等情况,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 填表机构名称: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所涉及的领域逐渐扩大,我们国家相继制定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利保障。《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现行的程序法之一,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将会失去其保障,其实施也将会成为一句空话。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并非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而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罪证或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其采取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具有诉讼保证性和诉讼性的特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某项措施,要想真正贯彻落实,我们首先应弄清它的原理,防止盲目随从。对于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该项措施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强制性,其目的在于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在于它的诉讼性和保证性。诉讼性是指强制措施的程序意义,即公检法机关在诉讼中所采取的程序性措施。保证性是指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该措施适用于刑事诉讼自立案开始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前的全过程,适用对象是没有被确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

强制执行程序及监督办法

强制执行程序及监督办法 为规范案件强制执行程序,确保案件强制执行按时、合法,根据有关要求,制订此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强制执行实行报审分离制度。由监察科负责强制执行案件的催告和强制文书提报工作,案件审理组(简称案审组)负责案件催告和强制的提醒工作、文书制作和强制执行与法院联系工作。 一、案审组由副局长、综合科、监察科有关人员组成。 二、监察科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下达行政处罚(处理)文书后,相关案件统一交各监察科科长保管,案审组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后要做相应时间记录。 三、在需强制执行的处罚(处理)案件到达诉讼和复议三个月的时间后,案审组按照时间应提前一至两周在周例会上对相关监察科进行相关案件提醒。 四、监察科在到达三个月的复议和诉讼期后,应在2日内向案审组报送案件催告申请表(附件1),案审组应当在收到案件卷宗之后2个工作日内对监察科移送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关的催告书报监察局领导审批,并报人社局领导签发。 五、人社局领导签发催告书后,案审组应及时对催告书进行盖章,并将案卷及盖章后的催告书及时交还监察科进行

送达。 六、监察科应按规定及时向相关单位送达催告书,如有需要,案审组人员应协助送达催告书。 七、送达催告书十日后,确认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处理)相关内容,监察科应在2日内向案审组报送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表(附件2)。案审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对监察科移送的案件进行整理,复印整个案卷并作出相关的强制执行书报监察局领导审批,并报人社局领导签发。 八、人社局领导签发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案审组应及时对强制执行申请书进行盖章,并将复印案卷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法院行政庭要求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书送法院行政庭(如行政庭同意让行政庭书记员接收签字)。并及时联系法院行政庭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同时将相关处罚(处理)案件交还监察科。 九、监察科在收到相关处罚(处理)案件后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和《市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北区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附件3)填写结案表办理结案手续,报监察局领导审批,并报人社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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