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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土资字[2013]80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涉及开发利用方案文件

内国土资字〔2013〕80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查工作,提高对开采矿山的监督管理质量,现对采矿权新立、延续申请资料及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采矿权新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开发利用方案中应明确说明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是否在划定矿区范围内。

开发利用方案报专家组评审时,如发现开发利用方案的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越划定矿区范围等情况时,开发利用方案评审专家组应提出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的书面建议。

采矿权申请人持开发利用方案评审专家组调整划定矿区范

围的书面建议,在划定矿区范围有效期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调整后方可通过开发利用方案评审。

盟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采矿权新立申请时,应审查新立申请范围是否涵盖开发利用方案中的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并在审查意见中说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和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关系。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完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工作,申请采矿权新立的项目,如开发利用方案中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越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人可向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单位申请出具明确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并建议调整的书面意见。

(三)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应对本辖区内,已设采矿权范围未包含原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全部拟设开采工程的项目进行清理,以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及原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为依据,按照矿业权实地核查问题处理程序办理,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此类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二、采矿权延续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采矿权人向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权延续时,应提供包含延续期间开采矿体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组评审意见书。如申请采矿权延续期间的开采矿体无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包含延续期间开采矿体的开发利用方案。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盟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采矿许

可证延续申请时,应一并审查以下事项。

1、矿山开采方式、开采规模是否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中明确的矿山开采方式、开采规模一致;

2、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中明确的矿山服务年限是否已到期。

盟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初审意见中明确对以上两项审查事项的审查意见。

(三)对于以下两种情形,采矿许可证暂延一年,盟市国土资源局暂扣采矿许可证,并将此情况函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同时,盟市国土资源局向采矿权人送达书面通知,要求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开发利用方案重新委托编制及评审工作,并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1、矿山开采方式或开采规模已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中明确的矿山开采方式、开采规模不一致的;

2、无特殊原因,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中明确的矿山服务年限已到期的;

涉及到资源枯竭,开采完毕的,盟市国土资源局应监督采矿权人须依法履行闭坑手续。

(四)除低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外,其他矿山提供近三年的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备

案证明申请延续的,必须按剩余保有储量、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和矿山规模确定有效期,不得人为设定有效期。

(五)对于采矿许可证标注生产规模为年产30万吨以下(不包括年产30万吨)的煤矿,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要在2014年1月15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及统计表(详见附件)上报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同时将辖区内采矿许可证标注生产规模为年产30万吨以下(不包括年产30万吨)的煤矿暂扣采矿许可证,并将暂扣采矿许可证名单函告同级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及矿山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应书面通知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矿采矿权人,须在一年内完成申请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登记事项,否则不予受理其延续申请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3年12月12日

(联系人:石雪娜

联系电话:047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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