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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强制程序6

行政处罚强制程序6
行政处罚强制程序6

第八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概述

●行政违法

广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行政违法相对方违法

违法行政行政主体、公务员违法狭义:相对方的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特征及其构成要件

特征:主体、客体、后果

构成: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

●行政责任

内容:广义:义务、责任

狭义:违法行为的后果

范畴: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

主体:行政机关、授权组织

公务员

相对人

●行政责任类型:补救性、惩罚性

●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的观点:

行政行为说:对行政违法者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

行政法律责任说: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

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

管理相对人给予的法律制裁

综合说:对相对人-------- 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对行政主体------ 制裁性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权组织●行政处罚对象——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性质——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行政处分:性质不同

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

形式不同

对象不同

救济途径不同

●与刑罚:依据不同、权力的归属不同

实施主体不同、对象不同

科处程序不同、严厉程度不同

处罚种类不同

●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不同

目的不同

实施机关不同

●与执行罚:法律性质不同

目的不同

适用原则不同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规定(按照手段分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惩戒性制裁的内容为四类:

申戒罚(声誉)、财产罚

行为罚、人身罚

性质:是影响声誉的处罚

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谴责或警

戒方式进行制裁,从而影响其声誉的

一种行政处罚

形式:警告、通报等

●财产罚

性质:指行政机关责令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缴

纳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实物,或者损害、

剥夺其某些财产权利,由此承担违法责任

的一种行政处罚

是运用最为广泛的行政处罚形式

主要形式:罚款、没收财产(包括没收违法所得)

性质: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

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能

力或者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

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

行政处罚形式

主要形式:责令停产停业

扣留或吊销许可证等

●人身罚(自由罚)

性质:是指特定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剥夺

违法人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主要形式: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驱逐出境等

第二节关于行政处罚法一、制定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及其意义

●制定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意义:对行政机关

对行政机关的相对人

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内容

行政处罚法共计8章64条

规定四个部分内容: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具体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范

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职能分离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处罚救济原则)

●独立原则(处罚不相替代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概念: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设定行政处罚权。

是指立法机关和某些行政机关依照职权

或者宪法、法律的授权,在有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中创制或者规定行政处罚的

权力

●内容包括:

创制或者设立行政处罚的种类、名称

处罚的数额幅度

在何种情况下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程度

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关系:

国家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抽象静态的权力

(包括行政处罚权)

立法机关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包括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权动态的执行权

行政处罚设定的内容

●基本思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罚

——国家权力机关设定

法规、规章的设定权,遵守下一阶位

不与上一阶位相抵触的原则

非法律规范没有设定权

●法律:全面的设定权(本源性)

●其他:是法律设定的具体化(派生性)

在法定范围内设定其他法律、法规中没

有的行政处罚

●法律各种行政处罚

(全面的设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义务的处罚,

(国务院)根据法律细化

(行为、种类、幅度)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权力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可根据法律、法规细化

(在行为、种类、幅度内)

●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国务院职能部门)幅度、种类范围内作出规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自行设立警告、罚款

(罚款数额由国务院规定)

●规章

(国务院直属机构)同上

●地方规章同上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

●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管辖、适用

●行政处罚的决定:决定程序: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执行制度

强制执行措施

1、实施机关

●由国务院授权的行政机关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行政机关

(人身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

织―爱委会、消协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2、管辖与适用

●管辖:行政机关管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行政处罚的管辖类别:

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为确定管辖依据

级别管辖: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

罚权的机关管辖

职能管辖:同级、不同职能机关的权限划分

指定管辖:管辖发生争议的,提请上一级行政机

关指定管辖

特别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移送管辖:有犯罪嫌疑的

其他行政机关管辖事项

适用:

●行政处罚构成:

主体:责任年龄:14岁、14岁―18岁从轻、减轻责任能力:精神病人:持续、间歇

●量罚情节:

从轻、减轻情节: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违法的

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减轻的不予处罚情节: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折抵刑期的问题

折抵罚金

●追诉时效:二年未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算:行为发生日

持续的从结束日

●行政处罚的适用要求:

一事不二罚(罚款)

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

改正或限期改正

3、程序(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对象: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

个人――50元以下

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或警告处罚

步骤: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其当场交付当事人

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适用对象: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一般程序

步骤和方式:调查、检查(不少于两人参与)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理

正式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决定类别:不得给予处罚

不予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

移送司法机关

●听证程序:

适用对象: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程序:在行政机关告知的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制作笔录,交当事人签字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内容: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4)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处罚制度

罚款机关与收款机关相分离

当场可以收缴的情况:20元以下的

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

当事人不便提出请求

●手续:当场收缴要有财政部门统一罚款收据

收缴后二日交行政机关

水上的抵岸之日二日内交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二日内将罚款交指定银行

●强制执行措施:

间接强制:执行罚:加处3%的罚款

直接强制:查封、扣押财产

拍卖或冻结的存款的划拨

申请法院强制

(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主体:

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

●追究责任的主体:

上级行政机关

有关部门如:监察部门

司法机关

●违法行为形式:

程序违法:违反程序、不使用处罚单据

非法定部门的单据、

自行收缴罚款的

私分、截流等

实体违法:处罚无依据

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法律责任类型和种类:

类型: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种类:责令改正、行政处分、赔偿

●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刑事责任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行政处分

●使用、损毁扣押财物行政处分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依法赔偿执行措施的,造成损害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应当移交不移交的行政处分

责令改正

刑事责任●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政处分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至使公民等刑事责任权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受损害

第九章行政强制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概念: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

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称为行政

强制

广义:包括行政处罚中的拘留、罚款、吊销等

狭义:行政处罚以外的强制行为

●狭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行政强制措施

即时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

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特征:(1)以相对人故意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2)目的:履行法定义务

(3)根据是行政处理决定

(4)强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院

(5)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一般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

制危害社会行为发生,依法采取

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

为自由加以暂时限制,使其保持

一定状态的手段

●特征:(1)目的:预防、制止和控制

(2)是行政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

(3)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和依法采用

(4) 包括人身和财产两类

●即时强制:指行政主体根据紧迫情况,为了创造出行政

所必须状态,行政机关不以相对人不履行义

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

予以强制的活动和制度

●特征

(1)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2)紧急情况的要求,直接基于法律、法规规定

(3)目的:维护法律、法规规定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有保障义务履行的一面

(4)其程序性规范不很严格

一般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异同:

●不同点:一般强制措施,有行政处理决定在先

即时强制没有行政处理决定在先,但

必须有法律授权

●共同性:行政性:主体、行为性质

强制性:具体体现行政权的强制性属性

目的性:预防性、制止性、义务履行性

是手段和目的结合的具体行政

行为

二、行政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与民事强制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按照执行措施是否由执行机关直接实施为准:

间接强制:代执行、执行罚

直接强制:人身强制、财产强制

●按照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为标准的划分:

对人身的强制

对财产的强制

对行为的强制

(二)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的种类

●对人身的强制

●对住宅、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

●对财产的强制

第二节行政强制

法理依据与原则

一、行政强制的法理依据

●任何人都应当履行法定义务

●国家对权力自救具有正当性

●国家机关间权力应当分立制约

二、行政强制的原则

●法定原则

●期待当事人履行义务原则

●最小损失原则

●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原则

●救济原则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程序:

申请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相关的权利人

受理条件:行为、主体、情况

●申请期限: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时起180天内

●管辖法院:

基层法院申请人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不动产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上报)中级法院执行

基层法院执行●执行步骤:申请(申请人、申请材料)

决定受理(程序性审查)

审理和决定

准备与实施

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现状:一般行政执行程序的步骤

制作执行决定、通知、准备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

●需要完善的内容

?规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对直接强制执行程序作出特别的规定

第四节

行政强制立法

一、行政强制制度现状、问题

●现状:

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体制是:

主体: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手段:直接强制多于间接强制

程序: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审查为主要形式

监督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直接实施行政强制

问题:设定权不明确

行政强制的种类与方式繁多

缺少程序规范

裁执不分

执行中主体混乱

执行难

资料一:

设定权不明确:

据浙江大学行政强制法课题组的统计:至1999年在314件

法律中,有33件规定了行政强制;在1584件行政法规中,

有71件规定了行政强制;在8469件部门规章中,有145件

规定了行政强制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查,以河南、四川、上海为例,

河南制定和批准329件地方性法规,有65件规定了行政强

制;四川155件地方性法规中,有32件规定了行政强制;上海市政府500多件规章中,有26件规定行政强制

资料二:

行政强制种类、方式繁多:

据浙江大学行政强制法课题组统计:

从1950至1999年现行有效的10369件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规定了3263种行政强制

的种类和方式

据不完全统计,30余部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就

有近百种

二、我国行政强制立法

(一)行政强制立法需要关注的问题

1. 行政强制存在的“软”和“滥”的问题

●“软”:不能根治一些违法情况

●“滥”:滥用权力的情况屡禁不止

2. 通过立法解决行政强制“软”和“滥”的具体措施

●行政强制设定权

●行政强制的方式“滥”

●行政强制的程序

●救济程序

●执行难“软”

(二)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进程

●1999年3月着手调研、起草行政强制法

●2001年形成草案初稿

●2002年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5年12月10届人大19次会议首次对草案

进行审议

●2007年10月10届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

第二次对草案进行审议,仍未通过

●劳动教养、收容审查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立法中的有关问题的争论比较大

是否需要相关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这部法律是规范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强制执行?

设定权的范围、实施机关?

执行程序问题。

●各国的立法借鉴的问题

●过分依赖行政强制,立法动力不足

(四)行政立法四个问题体现的前瞻

●执行和解:强制执行为原则,执行和解为例外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设定权范围扩大

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权限“且” 改“或”

●强制执行:法院何时介入何时退出

“ 裁执合一” 与“ 裁执分离”

行政机关执行依据:“ 法规规定” 和“ 法院裁定”

●天价滞纳金不会再现

(五)行政强制立法还要拖多久?

?强制法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

立法动力不足:

限制规范政府权力的法律,不同于管理法授予政府权力。国家立法任务重,这种压力小的法律就会动力不足。

该法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大

是否需要立法、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设定权问题(法律、法规、规章)

实施主体问题(行政机关、法院)

行政执行程序问题(约束多还是少)

(六)关于行政强制法草案

?章节条文:7章77条

?规定内容:

总则

行政强制的方式和设定——第二章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三章

一般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存款;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四章实施

一般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责任

附则——第七章

参考资料:

?姜明安:行政强制立法还要拖多久?

—《南都周刊》2007年11月2日

?杨建顺:行政强制立法四个问题体现前瞻

—《检察日报》2007年10月29日

?马怀德: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发表时间2004年10月7日

?胡建淼:论中国“行政强制措施”概念的演变及定位

—《法制论丛》2003年第1期

?胡建淼:“行政强制措施” 与“行政强制执行” 之间

“边界”的划定《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

第十一章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涵义和特征

●涵义: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作出行政决

定、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

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特征: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

是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

是一种法定程序

是:空间形式+时间形式的统一

二、行政法律程序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程序的权利义务的意义

程序和实体的相对应

程序和实体的紧密联系

行政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

●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三种情况(1)程序违法、实体违法

(2)程序合法、实体违法

(3)程序违法、实体不违法

三、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功能(作用)

●限制行政权力的肆意行使,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制约作用)

●行政程序能缓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使行政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保护作用)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条件导向性

和行政效率性(效率作用)

四、行政程序的分类

●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

●行政创制、执行与裁判程序

●抽象行政程序与具体行政程序

●主动程序与依申请程序

第二节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概念: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程序上

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统率行政程序法律规范

的制定与确立,也指导着行政行为对程序规则的

遵守和执行

●内容:行政程序公正的原则

(回避制度、辩论制度、合议制度、调查制度)

行政程序公开的原则

(行政司法的程序制度、信息公开、过程公开)

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

(时限制度)

行政程序的民主参与原则

(知情权、申辩权、听证权)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告知制度●回避制度

●合议制度●调查制度

●效率保障制度●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公开制度●审裁分离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信息获取制度

●案卷制度

第三节

一、行政程序的开始

●行政程序开始的两种情况:依职权

依申请

二、调查与取证程序:

●与司法裁决的不同(民事、刑事)

●职权调查主义;程序和方式;行政主体法定义务三、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

●决定:形式;时限;送达;告知救济

●执行:决定执行的停止执行问题;执行中的强制

第四节

一、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涵义

●概念:将普遍适用各个行政领域的程序法、

规范集中于一个法律文件的立法活动

●行政程序法的发展

“三次浪潮” 和“两个高潮”

●行政程序法法典化兴起的原因

行政效率问题

行政执法侵犯相对人权益的可能性增多

●行政程序法的功能类型

效率型;控制型;权利保障型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绝大多数行政程序没有纳入行政程序法轨道

没有程序;程序设置缺乏科学性、技术性;

程序缺乏民主和公正性

●行政程序分散,未形成完备的行政程序法体系具有共性的制度缺乏;

重大行政行为缺乏规范

(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

三、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展望

●早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听证制度

●行政程序法符合WTO规则

●行政程序法应采取权利与效率(兼顾效率

和公正)并重的模式

●行政程序法应采用:外观明晰易懂

内在逻辑严谨的体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问题不容忽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问题不容忽视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问题不容忽视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立身之本。任何一级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都不能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执法不依法,必然导致违法执法;而违法执法,就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从目前调查了解的情况看,部分基层安监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仍不够高,尤其是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违法问题还比较突出,已成为制约安监执法效能的突出薄弱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主要表现 一是违规立案。少数执法人员不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对立案程序不去研究,在不知不觉中把程序弄颠倒;有的虽懂,却图省事,不按程序办,出现先调查,后立案或未经批准立案就进行调查的违规现象。 二是违章调查。某些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时,明知调查取证必须2 人以上,却不执行,而是1人调查,事后找2人补签姓名;有的调查询问笔录上只有当事人签字,而执法人员却没有签名;有的在进行调查取证前,不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影响了调查取证的法律效力。

三是处罚程序颠倒。先告知、后处罚是最简单的程序规定,但有的执法人员存在“先处罚、后告知”现象,或者告知和处罚同时下达,违反了处罚程序,给自己的工作造成被动。 四是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实施强制措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执行不严。有的未经局长批准就“先斩后奏”,有的只向科长打招呼,科长就默许,还有的缺少依据随意扣押等等。 五是法律文书制作不严谨。有的处罚主体名称使用简称;有的处罚决定书上缺少日期、未加盖公章;有的处罚事由简单,但引用法规条款繁琐;有的文书字迹杂乱、随意涂改、语言不畅等等,影响了执法文书的严肃性。 二、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有的执法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对依法行政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办“铁案”的意识;二是少数执法人员的办案程序意识不强,工作随意性较大;三是执法监管不严,大部分基层执法部门未设立法制机构,执法错误得不到及时检查纠正;四是错案追究机制没有落实到位。上述问题充分反映了目前安监执法水平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办案流程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流程 ? 一、案源登记 1、依监督检职权查处的初步调查。或者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进行核查。制作现场笔录等等,在此期间经报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提取单; 3、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和拒绝签名应在笔录注明)。

(二)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或口头批准24小时后补办;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制作清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三)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 1、询问被询问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 2、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即:填写(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一)、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二)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1)、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核审。4.告知。5.听证。6.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作出的每一个处罚都是按照以上程序的,如果大家发现有工作人员没有按照程序走就可以对处罚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 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在很多时候,有的人分不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键区别,首先二者所处的领域是不同的,刑法是法律规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最后是不能够轻易认定一个人有罪的,当然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认定,让小编来告诉大家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2.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认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并告知当事人。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批准。需要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队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案件,报分、(市)县局组织查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立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行政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通过受理公众的申诉、控告、举报或其他信息渠道知悉行政相对人实施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经办人填制立案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二、调查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调查需经过一下环节: (一)询问。安全执法人员可依法对当事人及证明人进行询问,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必须有两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其中一人负责询问,一人负责记录,并填制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签字后作为案件查处证据。 (二)收集证据。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材料或

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 (三)勘验。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可以进行勘验,勘验检查时须有两名勘验人员,其中一人负责记录,还需另外邀请一名勘验人员,并通知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到场参加。勘验结束后,填制勘验检查笔录,经勘验人、记录人、被邀勘验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签字后按手印作为证据。 (四)调查取证。需对有关物品进行抽样调查取证的,应通知被调查取证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和被抽验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被抽样检测单位。被抽样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员见证签字。 (五)鉴定。需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人签名、鉴定单位盖章后交委托鉴定单位。 (六)登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填制证据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是违法事实成立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扣留或封存。二是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予以没收、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步骤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发案与立案. 1、发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级部门交办;②有关部门移交;③群众举报;④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投诉、申诉;⑤依据职权在日常监管、市场巡查中发现. 2、发现案源并经初步核查、核实案源线索后,认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立案.立案是合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首要环节和法律依据.立案应当填制规范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由县级以上住建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同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构查办案件的立案标准,有且仅有两项:一是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存在,二是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这两项立案标准中,前一项是客观存在标准,后一项是主观认识标准.而在立案时,并不要求必须查明涉嫌违法的确切当事人是谁、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具体财物状况以及情节、手段、结果如何等问题.凡经过初查,办案机构如果认为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就应当及时填制《立(销)案审批表》,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二、调查取证. 1、案件经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接受其他工商机关委托协助调查、取证的,还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3、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主要有:①书证;②物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⑤当事人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经多方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案件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领导指定的期间内调查完毕;因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案件调查完毕,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好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本局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并报主管副局长审批. 三、案件核审. 根据现行体制,案件核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住建局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该法制机构应当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所有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指定本机构具体承办人员依法进行书面核审. 四、行政处罚依法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或者举行听证. 案件经核审机构书面核审、同意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公章.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办案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办案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送达当事人. 2、办案机构代表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罚缴的财物等及时上缴国家金库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七、案件备案和归档.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及程序流程图、文书范本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七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当事人的身份; (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

行政执法程序

? 1 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 ? 2 行政执法程序的特点 ? 3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 ? 4 行政执法程序的作用 5 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表现形式 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间顺序和持续状态,即方式,步骤和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管理民主化, 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行政程序可有可无,按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在实践中往往造成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武断专横,由于程序过错,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本文对行政程序的特点,内容,作用及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等作一分析,以期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注重执法程序的完善. 由于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空间和时间 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程序.归纳起来,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是指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程序方面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 一、立案阶段 (一)、阶段概述 违法建设的立案阶段是违法建设处罚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执法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的线索以后,先要针对这些线索做一个甄别,如果符合立案的条件还要履行一个内部审批的手续,通常都是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只有内部审批手续完成以后,这个案子才可以正式进入到查处的环节,才正式启动调查程序。一般立案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来源于城管执法部门在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第二是来源于相关群众的的投诉、举报;第三是来源于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二)程序要点: 1、限期立案:执法部门如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立案。 2、填表签字: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还应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管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察、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九条:立案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一)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三)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为首查责任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同时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二、调查阶段 (一)、阶段概述 拆除违法建设的第二个阶段就是调查阶段。《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罚前必须把案件涉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目的:规范执法行为) 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特点: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内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意义: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 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般规定: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1.文字说明: 1.1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指根据管辖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要求,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工作的部门。包括宁夏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以及分支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 1.2宁夏局直接管辖的案件,由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查报本局主管领导决定立案。 1.3调查阶段:宁夏局由法综处负责组织调查,分支局由其调查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1)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等必要证据材料,需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批准,签发《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对物品加贴封条。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有关措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4)调查人员可以查阅、记录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单证、发票、帐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者以抽样、录音、照相、摄像、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证据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在复制品、复印件、照片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5)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重大疑难案件经法综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6)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随附的证据清单,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法综处进行审查。 1.4审查:由法综处对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5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有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1.6听取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处罚。具备听证条件且申请听证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

撤销行政许可未尽告知义务属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

撤销行政许可未尽告知义务属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 王世涛 [案情] 李某于2005年6月21日到某市环保局登记申请建设台球厅。该环保局经审核发现,李某申请的台球厅项目与二楼居民毗邻,遂依法要求申请人征求毗邻居民意见。7月28日,环保局收到申请人李某全部申请材料及毗邻居民意见,即审批了该建设项目。8月8日,环保局接到该项目毗邻居民赵某的申诉材料,称申请人冒充其出具意见,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请求环保局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环保局经调查发现,赵某反映情况属实。李某也承认了其冒充赵某向环保局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并对自己的欺骗行为作出书面检讨。8月12日,环保局作出撤销台球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 [分歧] 李某不服环保局作出的撤销其台球厅环保许可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认为该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告知自己有要求举行行政听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被告辩称,其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是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第一,环保局依法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是合法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原告申请的台球厅建设项目位于居民楼下,直接关系毗邻居民的重大利益,依法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二,环保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不需要听证。因为,环保局作出的撤销决定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法,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依据该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许可不需要举行听证。第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为其承诺所述情况真实性以及诚信度依法承担法律后果。从本案可以看出,原告李某冒充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的行为取得了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其应当为提供虚假材料和不诚信的做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评析] 对于这一案件如何妥善处理,关键在于对撤销行政许可行政行为的定性,是行政许可行为还是行政处罚行为,继而决定对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笔者认为,撤销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

海洋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与时限图

海洋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与时限图次序程序时限法律依据 一发现违法行为最长时效为2年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二 立案 不予立案 自发现违法行为 之日起10日内《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三条 三立案报备电子报备在《立案 审批表》经书面批 准的当日; 书面报备自《立案 审批表》经书面批 准3日内 《海洋违法案件立案报备工作暂行规定》第四、第五条 四调查终结自海洋违法案件 立案之日起1—2 个月内《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六条《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五提交调查终结报 告案件调查终结后5 日内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六条 六召开会审会 自调查终结报告 提交之日起10日 内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七审定拟处理意见 (行政办公会) 案件会审结束后7 日内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八送达行政处罚意 见告知书; 送达行政处罚听 证告知书 同意拟处理意见 的3日内送达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九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 当事人在3 日内提出/未提出 陈述申辩或未提 出听证申请之日 起3日内作出; 当事人提出 听证申请的,未作 出重大变更的于 听证结束后5日 内;作出重大变更 的于重新告知后5 日内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九条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十条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十送达行政处罚决 定书作出决定后7日 内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九、第十、第十一条 十一海洋违法案件查 处时限3—6个月(从立 案到送达《行政处 罚决定书》) 《海洋违法案件查处期限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十二加处罚款或者滞 纳金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行政处罚决定 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30日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十三催告行政机关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前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十四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催告书送达10日 后; 自处罚期限届满3 个月内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法条链接: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颁发时间19990203 实施时间19990203 终止日期 第一章总则 1.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处罚是指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取得委托执法资格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 3.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 (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5.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6.执法机关发现应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行合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组织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

7.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8.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9.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10.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员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11.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的原始凭证人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12.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必须当场清点,开具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各执一份。 13.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14.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15.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以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我国行政处罚基本程序探讨 【摘要】:通过行政程序对行政权进行规范,保障相对方合法权益、为公众参与提供平台、促进政府和公众之间良性互动、提升行政效率是当代行政法和公共行政共同关注的问题,而在行政程序的理论与制度框架中,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又是核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探讨成了现代法治政府建设中不可跨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从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探讨,旨在促进行 是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其价值就是为公民 和制度保障机制,体现现代行政法制的公平正义精神。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内涵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诉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样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其核心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律设定一种程序来保障当事

人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行使辩护权和防卫权,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关键词: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法行政主体当事人合法权益知情权 一、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行政处罚中的事先告知程序,是对行政程序的完善和行政法发展的突破。该法第31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顺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顺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先进行调查取证之后会对处罚人告知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且告诉其依据等。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公民或者是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会依法的给予其行政处罚,同时会客观的公证的进行调查保证每一个人应有的权益。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顺序是什么 1、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罚法》3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连 二、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2、情节复杂的按,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三、行政处罚方式主要有几种? 行政处罚方式主要包括: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 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 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2.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认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并告知当事人。 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批准。需要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队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 案件,报分、(市)县局组织查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 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 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 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 元以下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 行陈述和申辩。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告知情况应简要记录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 按一般程序予以处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处20元以下罚款的; (2)对无照商贩、公共场所流动人员和道路上的行人处50元以上罚款的; (3)对在本市无开户银行的单位、法人或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 (4)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 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执 法人员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执 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被处罚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 员应将收缴的罚款连同罚款单据及处罚决定书存根于当日一并交所属单位(遇特殊情况可延 长至2日),经负责清收、管理人员核对后,在2日内送交指定银行。 2.一般程序 对 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应 当适用一般程序。 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1)对公民处以警告; (2)对公 民处50元以下罚款; 下列行政处罚由分(市)县局作出: (1)对公民处以警告: (2)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为查明事实和获取有 关证据,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 行使检查权。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并将检查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明确告知被检查的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记录应载明检查日期、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及结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管理部门:法制与综合业务处

1.文字说明: 1.1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指根据管辖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要求,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工作的部门。包括宁夏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以及分支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 1.2宁夏局直接管辖的案件,由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查报本局主管领导决定立案。 1.3调查阶段:宁夏局由法综处负责组织调查,分支局由其调查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1)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等必要证据材料,需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批准,签发《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对物品加贴封条。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有关措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4)调查人员可以查阅、记录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单证、发票、帐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者以抽样、录音、照相、摄像、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证据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在复制品、复印件、照片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5)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重大疑难案件经法综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6)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随附的证据清单,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法综处进行审查。 1.4审查:由法综处对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5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有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1.6听取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处罚。具备听证条件且申请听证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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