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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权可诉性的宪政之路

论社会权可诉性的宪政之路
论社会权可诉性的宪政之路

第28卷第5期2010年10月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 OURNAL OF HENAN UN I V ER SITY OF S C IENCE AND TEC HNOLOGY (S OCIAL S C IENCE)Vol 28 N o 5

Oct 2010

法坛论衡

论社会权可诉性的宪政之路

袁立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摘 要: 社会权作为基本权利,不仅具有主观权属性,也具有客观法属性,这为社会权可诉性的 司法与准

司法 路径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诉讼是社会权在宪法层面可诉性的本源路径,我国宪法诉讼应采用 最低限度主义 ,通过运用宪法明示性条款直接保护社会权、通过审判发现宪法中的默示性社会权等方式缓慢稳妥地促进社会权的司法保护。宪法解释是中国语境下社会权可诉性的路径,我国宪法解释宜采用 原旨主义 解释方式。在宪法层面,通过对宪法条文涵义与国家政策的宪法解释来保护社会权;在民法层面,通过对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的解释来保护社会权;在行政诉讼法层面,通过肯定性行政救济手段与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来保护社会权。关键词: 社会权;宪法诉讼;宪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 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910(2010)05-0086-07

收稿日期: 2010-06-25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CFX010)

作者简介: 袁立(1982-),男,湖南邵阳人,博士生,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究。

社会权,又称社会基本权或社会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对其物质和文化生活积极促成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可诉性,一般被理解为权利应受法院或准司法机构审查的能力。社会权是否可诉尽管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但在国际与区域实践中却已建立并进一步发

展。[1]

社会权作为基本的权利,其可诉性最主要的应在宪法层面完成。宪法层次的社会权可诉性分析, 是希望由高位阶的宪法社会基本权利条款能产生其位阶能力 ,[2]

从而完成对社会权的全面救

济。

一、社会权在宪法层面可诉性的理

论基础

传统宪法理论认为,社会权是不可诉的。主流理论通过对比自由权与社会权,认为社会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所以不具可诉性:(1)社会权根本不是权利,只是宣言,至少在规范意义上社会权不是真正的权利,而只是道德理想与渴望。(2)社会权概念模糊不清,内容不确定,其内涵与外延均难以界定,内容过于模糊而不能在法律上予以实施。(3)社会权仅是积极权利,因而主流理论把自由权与社会权对应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推导出

自由权具有可诉性而社会权不具有可诉性。(4)社会权实施成本昂贵。社会权被理解为国家有义务向个人提供福利,具有过程性,需要逐渐实现,其权利成本 昂贵 ,受国家现有资源的限制,社会权只是国家逐渐实现的目标,而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即不具有可诉性。[3]

(5)司法裁决社会权违背分权原则。

我们认为,主流理论所谓社会权不具有可诉性的理由是经不起推敲的。第一,社会权不仅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如我国宪法第38条到47条明确规定了各种社会权,其作为宪法基本权毫无疑问是法律权利。退一步讲,即便如主流理论所言,社会权仅是一种 道德权利 ,那么这种 道德权利 入宪后就是一种 宪法道德 。宪法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较量结果的法,权力与责任的道德性是权利和义务的道德延伸,宪法道德属于宪法伦理,而 宪法伦理的使命是找到符合正义原则的宪政制度,具体而言从权利与义务的道德性出发寻找建立权力与责任并存的国家制

度模式 。[4]

宪法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时,从 宪法道德 来看,为了实现正义的宪政制度,社会权也是具有可诉性的。第二,社会权的可诉性主要在国内层面完成,社会权的概念在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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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内相对确定,有其具体的内涵与外延。第三,所有的权利都是积极权利,权利的实施都是十分昂贵的,所以把权利绝对地分为积极与消极是错误的,以社会权实施太昂贵为借口而否认社会权的可诉性也是站不住脚的。

从中国语境看,国际上所争议的社会权不具可诉性的特征大部分并不存在。譬如,我国宪法第38条到47条明确规定了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社会权,所以其无疑是一项法律权利;中国没有司法保护的二分法,有时社会权甚至比自由权更加受到重视;我国国家权力统一于全国人大,不实行分权,国家机关是分工与合作的关系,所以司法机关对社会权的裁决,不存在违反分权原则的问题。由于我国处于社会大转型时期,所以社会权的内涵与外延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但通过 宪法解释 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认为,社会权在我国宪法层面是否可诉唯一争议点是:社会权是否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二重性。

社会权的二重性是社会权在宪法层面可诉性的理论基础。这是因为:第一,只有我们关注客观法规范与主观权利之间的联系,社会权的结构才会变得清晰,社会权的可诉性才会变得 理所当然 。第二,就社会权的存在与发展来看,社会权是一项人民对抗国家的权利,具有确定个人与国家之关系的功能面向。第三,从宪法本身看, 宪法是主观法,也是客观法。宪法是主观法是指宪法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宪法具有可诉性。宪法主观法具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个人可直接依据宪法上的规定要求公权力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二是个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介入实现自己的要求 。[5]宪法是客观法,是宪法作为客观价值秩序、制度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等准司法途径对社会权进行救济。总之,社会权的二重性涉及社会权可诉性的路径是司法途径救济还是准司法途径救济,也涉及社会权司法与准司法介入的程度即可诉性程度。

(一)社会权的主观权利属性

主观权利属性,是指社会权作为一项人权,当其受到侵害时可诉诸法院请求保护。从权利功能看, 社会权承载着保障立宪主义下的市民宪法秩序的职责,在本质上与自由权具有同等功能的法规范 ;[6]从社会权本身复合性看,它主要指社会权权利体系的复合性,一般认为,社会权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三项权利。[7]社会权的复合性还指社会权体系中权利属性的多样性。诚如日本学者芦部信喜所言,在社会权受到公权力不当侵害的情形之下,也就兼具有了作为请求法院对此加以排除的自由权之侧面。教师的教育自由之所以在宪法第26条上形成争议的问题,也与此有关。而在社会权中,劳动基本权所具有的自由权之性质则是最强的。[8] 为了弥补自由权理论只注重形式上的权利,而忽视权利实现的社会条件的缺陷,主张基本权利除了具有防御性功能外,还应当有要求国家为一定行为的给付请求权。 [9]所以,社会权作为主观权利,包括防御权、给付请求权与共享权。

1.防御权。社会权是人民在其自由领域内对抗国家侵犯的防御权。 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之所以称之为基本权利,是因为这些权利具有防御政府权力的功能。 [10]从社会权的内涵看,社会权具有满足人生存发展的功能,而人的生存与发展以自由为基础,故社会权具有个人自由的本质内涵。社会权的自由是个人的思想自由转化为行动自由的过程。

2.给付请求权。给付请求权对应的是国家给付义务。给付义务是基于人的尊严,国家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为公民提供某种利益的义务。社会权追求的目的,集中在维护人类尊严的目标上,从一个 人 的角度和社会公正的角度,每一个人能够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11]给付包括物质给付,也包括精神文化给付。给付请求权是在国家并未提供某种给付时,人民可直接根据社会权的规定向国家请求给付。国家给付义务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具体承担。但给付请求权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基于维护 人的尊严 的需要,是一种 最低限度的生活标准 救济。如我国宪法第42条、43条规定的劳动权、休息权,第45条规定的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46条规定的受教育权等,人民为维护尊严可以直接请求国家给付。

3.共享权。共享权是从给付权中衍生的权利,是社会权客观权利属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指国家给予人民的资源现已存在,且其经济援助的实现为可能,则所有人民对此资源都享有共享权。共享权的基本要义是国家提供某种服务,使每一个人实现自我发展的机会均等。共享权理论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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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平等权发展而来的,其基础是国家已为某种给付但分配不公时,没有分配到的人可以根据平等权主张共享。如果确实违反了平等原则,则可要求国家给予相同的给付。

(二)社会权的客观法属性

社会权的客观法属性,体现在社会权作为客观价值秩序、制度性保障、组织与程序的保障等方面,它们提供国家协助落实社会权的义务依据。正由于社会权的这些客观法属性,社会权的适用不再只限于国家因公权力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原则上对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也适用。这样,社会权的适用不仅影响司法途径,也影响组织法和程序法,立法者、执法者与适法者都必须遵守客观法秩序。社会权的客观法价值不仅要求国家的消极义务 国家不应侵犯社会权的保护领域,还包括国家的积极义务 国家要以积极的作为来实现社会权。

社会权客观法属性要求,即使国家没有侵犯社会权,一样束缚国家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与司法行为;即使国家没有侵犯社会权,在宪法上国家仍然负有义务,必须用各种方法,落实社会权的保障。这为社会权可诉性拓宽了路径,社会权可诉性的 准司法 路径有了宪法依据,诸如宪法客观价值秩序保障、制度性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等都成为社会权可诉性的途径,也为社会权的 第三人 效力提供了宪法依据。

总之,社会权兼具有主观权利属性与客观法属性,这为社会权可诉性 司法与准司法 路径提供了依据。从社会权对应的国家义务看,主要有:一是尊重义务,即不采取行动加以干涉的消极义务;二是保障义务,即保护个人免受第三方行为侵害的义务;三是实现义务,即积极采取措施为个人提供某些服务及给予某种便利的义务。[12]上文论述的社会权主观权利属性和客观法属性导出了国家的三种义务。社会权在宪法层面对应的是国家义务,在国家不履行或履行义务有瑕疵时,公民可以根据宪法社会权规定,请求国家履行义务,请求路径包括 司法与准司法 双重路径。

二、社会权可诉性的宪政本源路径:

宪法诉讼

德国等西欧国家的学者认为,社会权的效力主要有 方针条款 、 宪法委托 、 制度保障 、 公法权利 。社会权作为一项公法权利已逐渐在各国宪法实践中得到确定,根据上文的论述,社会权兼具主观属性与客观属性, 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理应得到救济 。[13]我们认为,社会权可诉性本源路径是宪法诉讼,所谓 本源路径 是最根本、最彻底、最终的路径。 可诉性 包括 司法与准司法 路径,而 司法是权利的最终保障 ,社会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只有通过宪法诉讼,才能得到最根本的救济。

美国学者埃德加 博登海默认为: 法律中的时间滞后问题显现在法律体现的不同层次上。宪法条款是十分详尽、明确、不易改动的,它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成为进步与变化的桎梏。 [14]由于宪法的稳定性,所以社会权保障需通过宪法诉讼(宪法判例)加以诠释。从宪法诉讼目的看,基于宪法的人权保障书认为,宪法诉讼目的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社会权的可诉性在人权保障的功能主义视域下获得了正当性与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宪法诉讼不是需不需要的问题,而是一个技术性、逻辑性的问题。宪法诉讼的具体运作应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秩序平衡为基础。这种秩序的平衡,表现在我国语境下是通过宪法诉讼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我们认为宪法诉讼运作的逻辑与技术要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从个人提起宪法诉讼的条件看,根据 德国宪法法院法 和 韩国宪法法院法 的规定,公民个人在提起宪法诉讼要具备基本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相互的关联性与现实性等基本要件。[15]其次,从法院介入程度看,应实行 司法最低限度主义 。司法限度主义可被概括为一种 司法克制 的形式,一个最低限度主义的法院解决它所遇到的案件,但它对很多事情并不作出裁定。它对在一个多元异质的社会中存在的合理异议很敏感。它寻求根据一个狭窄的理由裁决案件,避免清晰的规则和终局性的解决方案。其特点:一是 窄 和 宽 ,最低限度主义者更愿意对案件作出判决而不是制定宽泛的规则;二是 浅 和 深 ,最低限度主义者尽量避免提出一些基础性的原则。[16]

第三,从宪法诉讼的审查标准看,宜实行 二元标准 或 三元标准 。在美国,1938年的 凯罗琳产品案 一般被认为是 二元基准 得以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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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端。斯通大法官在代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词中,附加了一个著名的脚注四归纳出 二元基准 。 二元基准 的思想核心在于:对关涉精神自由与经济自由的立法施加宽严程度不同的审查。[17]其中对社会权案件法院采取 合理审查标准 。第四脚注关注民主政治过程本身的公正性,由于民主过程对于 显明与孤立的少数群体 的偏见和歧视,因此法院需要以更严格的司法审查来审查相关立法。[18]在日本,根据宪法第14条的规定构建起在平等权领域的 二元审查标准 ,在有关精神自由及与此相关的问题被争议违反平等时,原则上适用严格审查标准。至于其他事项(尤其在社会权方面),法院适用合理审查标准,但合理审查标准被分为纯正的合理审查标准与严格的合理审查标准。前者适用于政府基于积极目的对经济自由进行规制的场合,后者适用于政府基于消极目的而规制经济自由的场所。所以,本质上日本法院在平等领域适用的是 三元审查标准 。[19]这些程度相区分的审查标准,尤其其中的 合理审查标准 对社会权在世界宪法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社会权可诉性在宪法的本源路径上,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

一是运用宪法明示性条款直接保护社会权。这是社会权最主要最直接的保护方式,即宪法条款明文规定的社会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宪法诉讼。我国尽管宪法暂时还不具有司法功能,但相关的宪法性案例却不在少数。譬如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的 齐玉苓案 ,案件涉及到宪法受教育权保护问题,受理案件的法院直接依据我国 宪法 第46条, 教育法 和 民法通则 有关规定及最高法院(2001)法释25号批复作出了判决。在宪法明示性条款的诉讼中,涉及上文论述的 司法最低限度主义 和 司法审查标准 的选择问题,我们认为,建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宜以一种 缓慢的渐进的诉讼模式 ,巧妙地避开宪法诉讼的政治问题争议,为长久保护社会权作打算。

二是可以通过审判发现宪法中的默示性社会权。宪法默示性社会权是指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社会权利,而是由法院承认的宪法文本与结构。这些 默示性社会权 不是与宪法没有联系,相反,它们的存在能从宪法条文中找到依据。对默示性社会权的保护,不仅是对明示社会权的补充,而且是一种发展视野下的权利保护。而对默示性社会权的来源可以从司法推理、道德哲学实践、对传统道德观念的理解和民族精神中得知。在我国,通过审判发现默示性社会权有众多的宪法性案例,譬如 吴粉女退休后犯罪刑满释放诉上海长宁区市政工程管理所恢复退休金待遇侵犯社会受益权案 。[20]退休权其实是我国宪法第42条劳动权和47条休息权的延伸,也是第45条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延伸。所以,我国在社会权的宪法诉讼中,不仅要保护宪法明示的社会权,默示的社会权同样要加以保护。

三、中国语境中下社会权可诉性的

宪政路径:宪法解释

提供司法、准司法和行政补救措施在确保有效提供法律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措施在适当情况下向受害者提供了矫正的办法,并促使其更加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司法、准司法、行政补救等路径中,司法保障是核心,而宪法诉讼是司法路径的核心。但就我国语境看,宪法还不具有诉讼功能,那么是否可以通过建立一套强大的宪法解释机制来对社会权加以保障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毫无疑问,每一项宪法判决都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但我们下面所探讨的宪法解释不是 宪法诉讼中宪法解释 ,是在中国语境下宪法诉讼外的宪法解释。

通常认为宪法解释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按宪法规定的解释程序和权限,对宪法条文的具体含义、精神做出说明,这种解释确保宪法的原意, 是解释所有法律文件的首要的和基本规则 。[21]二是宪法解释机关通过宪法性法律、决议等形式对宪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予以增加、修改和补充。美国称为宪法解释的 原旨主义 与 非原旨主义 ,到底实行何种宪法解释,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争论,到现在都没有停止,但 原旨主义 一度占据上风。[22]我们认为,我国宪法解释应实行 原旨主义 ,这与上文论述的 司法最低限度主义 理念上是一致的。也许有人会认为 原旨主义 与 司法最低限度主义 会不利于公民权的保护,这种观点是对 原旨主义 与 司法最低限度主义 的误解。相反,它们有利于权利的长久保护,实际上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控制方式。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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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者基恩 E 惠廷顿有一些经典阐述: 原旨主义不拘泥于条款。原旨主义不是历史的终结。 [23]151-162

目前权利保护不利的原因,从结构理论看,是由权利语言的绝对性、权利理论的刻板性与司法保护的相对性、权利的可识别性的结构失衡引起的。权利理论者往往仅关注宪法规定的为数不多的权利条款,并试图通过理论来阐述 权利是绝对的 ,但在整个宪法文本下,积极的司法主义对司法权威在宪法框架内的确造成了麻烦,进一步造成结构的失衡。但 原旨主义 与 最低司法限度主义 采取一种缓和的态度,能巧妙地平衡这失衡的结构,使权利得到最终的保障。不管是反对还是赞同 原旨主义 ,正如罗纳德 德沃金所言: 法律解释的本质是找到完美确定结果,特别是宪法解释中更是如此。 [24]从社会权可诉性看,宪法解释是一条很宽泛的路径,其主要通过如下三种方式来完成对社会权的救济。

(一)宪法文本层面与国家政策层面路径

1.对宪法中某些明示性社会权条款作积极的广义解释。这与上文论述的宪法解释的基调 原旨主义 并不矛盾,对明示性的社会权条款做积极的广义解释是正当的必要的,解释主义者一般持有两个原则,即语义原则和实体原则。[25]语义原则对社会权的扩大解释基于现有的宪法文本,是对不确定的词语做正向的解释,但社会权扩大解释不是无限制的,要符合实体正义,并对宪政民主有所促进,这些扩大的社会权,也应符合 正当性期待 理论。譬如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的劳动权,但一般认为劳动权还包括自由选择职业权、获得报酬权、平等工资权、免于失业保障权等,就可通过宪法扩大解释,使得这些权利获得基本权地位。

2.通过宪法解释引申出默示性社会权条款,以扩大社会权谱系。宪法解释通常被认为有平衡权利与权力的功能,通过解释引申出某些默示性权利,扩大受保护的权利的范围。 解释就是发现 ,[23]24在宪法解释 原旨主义 原则下, 发现 是以宪法条文为基础的 引申 。在我国,这种 原旨主义 宪法解释,有利于稳定地扩大社会权范围,使之产生宪法效力。譬如,目前学界主张 环境权 入宪,[26]不管环境权入宪与否,其实 环境权作为一项社会权 ,[27]在我国宪法上可找到依据,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引申出环境权来对其进行保护。

3.通过宪法解释把社会权作为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对社会权作间接的保护。印度宪法提供了一条社会权保障模式,把社会权规定为不具有诉讼功能的 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 。 印度法院对指导原则的适用方法取得了成功,是通过指导原则保障社会权的最佳例子。 [28]印度经验表明,完全可通过宪法解释把社会权作为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来保护社会权。这是社会权可诉性的准司法途径,把社会权作为国家政策制定与实施的一项原则,间接完成对社会权的保护与救济。我国国情与印度差不多,并且我国的国家政策在理论与实践上都相当丰富,所以此路径在我国可行。

(二)民法层面路径

在社会权受到私人侵害时,是否能在私法层面得到救济,即社会权是否具有第三人效力,这在世界社会权司法实践中通过宪法解释得到了肯定性答案。譬如南非1996年宪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当解释任何立法时,而且发展普通法或习惯法时,每一个法院都应当遵照宪法基本权精神进行解释。瑞士2000年公布的宪法修正案第35条明确规定了个人对基本权的义务。当宪法没有规定社会权第三人效力时,通过宪法解释,使社会权在法律层次得到有效司法救济。法律司法救济具有可获得性、可负担得起、及时等优点,是社会权可诉性的一条 可期待 路径。以 受教育权 为例,通过宪法解释可作为民事权利,其救济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完成。在我国有着诸多这样的案例,譬如朱贤君等诉张世春非法办学返还学费、赔偿损失案,[29]1998年陈阳因被取消入学资格诉长春金融专科学校,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学籍等。[30]

(三)行政诉讼法路径

1.通过肯定性救济手段给予社会权以事实上的司法保护。肯定性救济手段是美国对社会权救济的主要手段,美国法院主要依据第14条修正案中的 平等保护 条款对社会权进行司法救济。实践中,根据违反平等原则的各种法律对不同公民分类对待的程度与案件的性质,美国发展了一系列审查标准,其中之一是 基本权利标准 。依托这一标准,法院通过解释宪法赋予某些社会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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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地位,从而使社会权的一些内容转变为法院可以审查的 司法上的权利 。最高法院通过逐渐在判决中适用 平等保护 条款,从而在实践中给予社会权事实上的救济。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了平等权,当社会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肯定性救济手段解释宪法平等权,通过行政诉讼完成对社会权司法救济。这样的案例在我国为数不少,譬如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31]运用了宪法中规定的 平等权 ,通过宪法解释转化为行政法问题,其平等权后隐含的是社会权中的 工作权 ,尽管法院由于种种原因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此案例说明通过这一路径保护社会权是可行的。

2.通过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审查标准的宪法解释来保护社会权。首先,我国 行政诉讼法 第2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看出,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这样就把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的一般化、普遍化、影响范围广、危害性大的侵害排除在行政诉讼救济之外。其次,我国 行政诉讼法 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以 人身权、财产权 范围确定标准,对社会权的保护仅体现在第11条的第6款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可提起行政诉讼,将诸如政治权利、绝大部分社会权等权利排除在行政诉讼救济范围之外。我国 行政诉讼法 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末,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有着很多瑕疵。我国 宪法 第67条第1款、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和 解释法律 的职权,所以在对 行政诉讼法 进行修改之前,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扩大权利的保护范围,加强对社会权的保护。

四、结语

社会权可诉性的宪政之路是多维的,并不是仅通过宪法诉讼和宪法解释就能达到目的,而是要通过各种宪法救济途径的有机结合才能完成社会权的宪法层面救济。譬如,通过建立宪法判例制度保护社会权,在本文论述的 司法最低限度主义 和宪法解释的 原旨主义 前提下,宪法判例制度尤为重要,可使我们设计的 渐进而非激进 的宪法诉讼和宪法解释模式能 一步一个脚印 ,为最终能为社会权完美保护走出一条 大道 。再譬如,通过宪法修改来保护社会权,即通过宪法修改来增加社会权内容。宪法修改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把宪法诉讼、宪法解释引申出来的默示性的社会权条款入宪,从而确认宪法诉讼和宪法解释的 劳动成果 。此外还有很多完善社会权保护的宪法路径。可以看出,这些路径是 相通的 ,相互支持相互佐证。本文限于篇幅只对宪法诉讼和宪法解释作了探讨,它们是社会权可诉性的宪政保护主要的 阳光大道 。当然,我们不否认其他路径的重要性,所谓 条条道路通罗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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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it uti onalRoad of Justici ability of SocialR ights

YUAN L i

(School of Law,Sou t h east Universit y ,N anjing 211189,China)

Abst ract :A s funda m enta l ri g hts ,the social ri g hts not only have the attri b u te o f the sub jective ri g h,t but also

t h e attri b ute of the ob jecti v e la w ,wh ich pr ov i d ed a constitutional basis to Jud icia l and quasi j u d icial path of j u sticiab ility of socia lR ights .The constitutional litiga ti o n is the orig i n al path o f social R i g hts on constituti o na l leve.l Our constit u ti o na l liti g ati o n shou l d adopt Jud icial M i n i m a lis m ,by usi n g express prov isi o n of constituti o n to protect social ri g hts d irectl y ,by d iscovering i m plicative socia l rights i n constit u ti o n through ad j u dgm en,t to pro m ote the judic ial pro tecti o n of socia l ri g hts sl o w ly and stead ily .The constituti o na l i n ter pretation is the path of justiciab ility of soc i a l rights i n the context ofCh i n a .Our constit u ti o na l i n ter pretation shou l d adopt the interpretation w ay of Orig i n alis m to protect social rights ,on constituti o na l leve,l by constituti o na l interpretation o f constitutional prov isions and nati o na l po licy ;on civil la w leve,l by i n ter pretation of third party effect o f funda m enta l ri g hts ;on adm 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 w leve,l by affir m ati v e adm inistrati v e re liefm eans and expand i n g t h e scope of adm i n istrative liti g ation .K ey w ords :soc i a l ri g hts ;constituti o na l liti g ati o n;constituti o na l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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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定义及特征

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1、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2、存在司法审查;3、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4、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5、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 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宪政就是宪法政体,它的主要特点在于限制国家权力,尤其是对多数派决策的限制,防止多数民主机制造成的民主暴政或者多数人的专制,保护少数派权利。宪政的特点简单归结为以下三点: 1、宪政要以宪法实施为前提和基础 2、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实施目标 3、宪法观念与意识的普及是宪政建设的根本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由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其精髓是人民主权原则。民主作为宪政的第一要素,是由选举制度和监督制度这两大支柱来支撑的。我国是一个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的权力,只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代议制形式来实现。人民通过选举,选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这些机关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渠道。但是,仅有选举制度并不能保证国家有真正、完全的民主。这是由于,第一,选举很难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性,难以保证选出的代表和官员真正代表民意。也就是说,即使是民主的选举也会有选错人的时候。第二,即使选出的代表和官员起初能够代表和执行民意,但也保证不了这些代表和官员在任期内始终如一地代表和执行民意。这是因为人的认识会发生变化,人可能会犯错误,权力也会腐蚀人,使人变坏。所以仅有选举制度和代表机关还不足以保证国家制度的民主性质,还必须建立、健全国家监督制度,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

宪 政 的 基 本 价 值

宪政的基本价值 摘要:在现实社会,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威胁最大的莫过于公权力。所以,在现代宪政理论中,宪政的核心在于“限权”。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保障与完善民主,规范与指引法治,发展政治文明,来维护人权,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关键词:宪政价值;民主;法治;人权;政治文明 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内容;人权保护作为宪政的核心价值,也因此得以在中国确立。这不但引起海内外广泛的关注,而且激发了学界讨论宪政价值的热情。这是因为,宪政价值“揭示了宪政产生、存在的合理依据”;[1]研究宪政价值,对中国宪政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创新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制度构建具有指引、评价和整合功能。 中国的宪政意识、思想及理论,都是“从西方宪政文化中萌生的”[2],“是西方的宪政思想和理论在中国境况下的一种特殊表现”。[3]然而,由于中国宪政的先行者以“拿来主义”的迫切心情对待西方宪政,对其宪政文化、理论及其制度理解得并不透彻,加之中国历史上没有宪政的意识与传统,使得中国的宪政“勉强得其形而未能详其实”。[4]客观地讲,西方近代宪政理论确有可资借鉴的地方,但宪政建设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对宪政价值的研究,需要独立的思考,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一. 宪政价值的构成 从宪政的表现形式上看,“宪政是由宪法确认的和规范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5] ;就其功能而言,宪政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是限制政治权力的规则和制度;概言之,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6]宪政是政治民主化的结果,也是政治民主向更高层次发展完善的保障。作为时代的产物,宪政本身也必须与时俱进。 从历史的角度看,宪政是在与专制的尖锐斗争中产生的,自其产生之日起就肩负着限制权力专断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历史使命。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因其内含了国王的权力应受到限制的理念而被公认为近现代宪法之源。随之而进行的宪政建设,将重心置于平衡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从宪政的制度构建分析,宪政是在民主与法治有了一定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民主的渠道能保证权力的来源和归属及其行使的正当性。法治则是宪政的制度性基础。只有把法治作为社会控制的根本准则时,宪政才得以实现。法治是判断一种政治秩序是否属于宪政的首要标准。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民主、法治是宪政价值追求的应有之义,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则是宪政所追求的根本目的,是宪政的终极价值所在。“综观各宪政民主制度已经确立的国家,其建立宪政的宗旨,无不在于废除或防止专制独裁,建立和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7]这些价值理念是宪政本身所含有的,蕴于制度之中,成为评判制度正当与否的标准。我们实施宪政,进行制度构建的依据正是宪政所包含的民主、法治、人权等价值,并力求沿着这些价值理念所指引的方向运作。凡真正的宪政,都必须由这一价值来指导规则和制度的设计、制定和实施。 二.宪政保障民主的真正实现 民主是宪政的基础,“宪政是民主通过宪法而实现现代国家最理想的形式”。[8]宪政的要旨在于“限制公权力”与“保障私权利”,其着眼点就在于规范和监控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异化为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与独裁的工具,以保障和推进民主,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宪政为民主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制度构建,不仅可以弥补民主制度本身的不足,还可以推动民主的完善和发展。 宪政不等同于民主。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民主重在保证权力的来源和享有,而宪政致力于对公权力行使的规范和私权利的保障。因而宪政的理念与运作方式与民主有所不同。宪政是关于设防的学说与政治:它建立于“人性恶”的哲学思想之上,不相信民主选择的决策者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所遵守的程序能够保障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它要防备专制,不论这种专制是来自政府还是来自民众,来自少数还是来自多数。抛弃了专制主义形式的民主制度由于自身存在缺陷而无法杜绝专制;多数决定的原则并不能保障当选者保护选民的权益,更不能确保少数派的权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民主具备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特性。“这一特性使民主潜藏着危险。它可能损害宪政主义者所珍视的自由。在民主制度上仍

加强地方政府社会管理的职能论文(1)

摘要 我国己进入到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充满发展风险的时期。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生活方式的快速变迁,社会结构的急剧分化,以及社会价值观念的日益的多元化,都会使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地反映出来。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大了我国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工作的难度。所以对当前地方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问题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价值,又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本论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就我国地方政府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职能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若干对策和措施。 论文首先阐述了论题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综合评述了国内外专家学者在本领域所取得的重要研究成果,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继而对我国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涵义与具体构成,然后对我国地方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存在的五大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论述了造成地方各级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弱化的基本原因,提出以更新管理观念,创新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培育社会管理多元主体,改进地方政府社会管理方式等途径来强化我国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关键词: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对策

ABSTRACT It is a very important and risky Period that China has stepped in during the modernization proces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social lifestyle changed rapidly social structure divided,and the view of social value diversified. With the great change of the social system, the social management of local government become more difficult. This thesis is about how to strengthen the social management functions, which in order to meet the broad masses of citizens’increasing demands for public services under the macroeconomic environment. Firstly, the thesis is on the subject of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and comprehensively review of social management functions, and then introduce the framework and research methods. Then analysis the local governments’social management exsit in the following the meaning and specific composition of the social management functions of local government; Then analyze the causations of these problems. In the end of the thesis, proposing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local govern ments’social management. These countermeasures are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concept, innovating the operating mechanism of local government, setting up local public finance system, nurturing the pluralistic main body of the society management and improv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government. Keywords: Local Government, Social Management Function, Countermeasures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论民主宪政的三大原则 共和之父:黄兴 民主宪政体制必须首先确立三大神圣原则,即“天赋人权”原则、“主权 在民”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这三大神圣原则共生共存,互为基础, 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完全体现了此三大民主原则的政治体制才能被称之为民主体制, 否则均为专制体制或虚假的民主体制。这三大原则从理论与实践上讲,均包含一些 具体的内容。 第一原则──“天赋人权”原则。 这一原则来自于“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为主体内容的天赋人权理论。天赋人权 理论强调了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 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天赋人权的原则完全体现了自

由平等的价值观念,从根本上否定一切人压迫人的不平等理论,诸如血统论、阶级 论、种族论。天赋人权理论是文明社会的理论基础,其原则是文明社会的最根本的 原则之一。 第二原则──“主权在民”原则。 这一原则来自于社会契约论中的国家理论和政府理论。国家之产生来自于自由 人民的自由协议,因此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认可,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 者,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增进公民的福祉和人权;合法政府的产生是必须经过 公民自由公正的投票选举,人民有权选举政府,同样有权监督和罢免政府。 “主权在民”的原则并非空洞的原则,它又包括两个具体的原则: 一、全民直选的原则。政府的产生应该也必须根据公民的自由选举结果而产生。 任何拒不进行直接选举或利用间接选举中对程序的不公正 设置,达到操纵选举和变 相剥夺选民权利的行为都是完全违背“主权在民 ”原则的。以“人民”的名义行使

第二章 政治学原理国家的本质、历史类型与职能

第二章即时练习 一、单选题(每小题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1、政治学理论中通用的国家一词是指“(D)”。 A、nation B、country C、motherland D、state 2、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将按( C)来划分共同体范围,作为国家区别于原始氏族制度的两个基本特征之一 A民族 B血缘关系 C地域 D宗教 3、( C )指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迫使一切从属的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 A马克思 B恩格斯 C列宁 D斯大林 4、卢梭研究的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是( C ) A自然生成论 B社会分工论 C社会契约论 D暴力征服论 5、关于国家起源问题,最早提出自然生成论的是(A) A亚里士多德 B马基雅维里 C霍布斯 D孟德斯鸠 6、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历史形态与社会演进图式是相应的,即历史上的国家可以分为( A) A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B古代城邦国家、古代帝国、中世纪封建王国、专制国家 C资本主义国家、法西斯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威权主义国家 D古代帝国、中世纪封建王国、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 7、1648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现代(D)体系形成的标志性事件。 A统一国家 B独立国家 C资本主义国家 D民族国家 8、在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基于“(C)”的特殊的社会管理职能从原有意义上的社会职能中分化出来。 A经济发展 B治安管理 C生态保护 D治理污染

9、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发展过程中,发展最快、最完善、最现代化的主要还是( B )。 A立法机关 B暴力机关 C经济管理机关 D司法机关 10、( A )国家的特点在私有制、代议制、普选制、分权制衡和政党制度等经济政治基本制度和原则中得到了集中体现。 A自由资本主义 B垄断资本主义 C法西斯主义 D社会主义 二、多选题(每小题五个备选答案,其中有一个或者多个是正确的) 1、一个典型的现代国家应该包括(ABCE)等基本要素。 A领土 B人民 C政府 D军队 E主权 2、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本质的这一基本原理,可以从(BCDE)方面来理解: A国家是通过施行教化达成伦理生活 B国家的产生是基于统治阶级的意志 C国家政权始终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 D国家权力始终是用来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E国家是有组织的暴力 3、国家的相对自主性可以从(ACE)几方面来理解: A国家是代表整个统治阶级来实行阶级统治的 B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C在形式上,国家是以第三种力量的面目出现来实施阶级统治的

2018年中考思想品德时政热点专题复习(三)社会建设

2018年中考思想品德时政热点专题复习 三、社会建设 (一)改善民生 材料材料一: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材料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一大批惠民举措落地实施,人民获得感显著增强。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六千多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发生率从百分之十点二下降到百分之四以下。教育事业全面发展,中西部和农村教育明显加强。就业状况持续改善,城镇新增就业年均一千三百万人以上。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超过经济增速,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民健康和医疗卫生水平大幅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稳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国家安全全面加强。 设问 1.“一大批惠民举措落地实施”说明了什么? 答:①我国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②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③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④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无比的优越性;⑤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教育事业发展迅速。 2.为什么要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答:①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实现共同富裕,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③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造福人民,需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决定了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3.党和政府努力促进教育公平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对社会:①有利于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②有利于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③有利于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协调、持续发展,加决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对个人:①有利于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②有利于每个人平等地享有发展的机会和权利;③有利于调动公民的积极性。 4.请结合材料谈谈如何增强人民的获得感。 答:①努力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④加大对医疗、教育、养老保障等民生工程的投入力度,实现城乡、区域均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⑤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政府要依法行政,确保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各项权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请为当地政府解决好民生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答:①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经济,为解决民生问题奠定物质基础;②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制上保障民生问题;③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④加大对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⑤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民生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6.青少年能为解决民生问题做些什么? 答:①树立远大理想,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立志成才,报效祖国;②勤于实践、勇于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③积极宣传党和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方针、政策;④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

第八讲 近代中国的改良思潮(完整版)

第八讲近代中国的改良思潮 一、改良概说 (一)改良的原因与特点简述 1.原因:政治上层建筑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否则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2.特点:在根本政治制度总体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制度或体制改革。 (二)影响改良结果的主观、客观因素 1.主观因素:第一,改良者本人的政治智慧。第二,改良者的前期准备与计划是否充分。第三,改良的时机选择、路径选择、突破口选择以及对对改良的滚动式修正。第四,与体制内保守派与实权派关系的处理。 2.客观因素:主要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条件、思想和文化环境等方面。 (三)中国历史上的改良简述 二、近代中国改良综述 (一)背景的独特性:外来因素的综合作用。穷(除了改良,别无选择,被逼无奈。内外交困的窘境)则变。 (二)思想与理论基础的独特性:西方的社会与历史进化论的影响,也即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影响。 (三)明显的阶段性:第一阶段,改良的萌芽时期。魏源、龚自珍为代表,提出向西方学习的口号。第二阶段,改良主张由观念层面向实践层面推进的启动期,即洋务运动时期。第三阶段,改良运动在观念层面的全盛时期,改良思想的宣传与普及;第四阶段,改良运动的践行期,即清末新政。 ( 四 ) 改良的不断深化与拓展性:即改良由经济到政治再到文化的拓展。 (五)改良领导者的独特性:改良者并不拥有正常的改良实践所需的政治集权,改良者调动的各种资源也就相对有限。 三、近代中国改良发生的背景 (一)思想背景:1.从整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来看,清末社会仍然处于一种思想与观念十分封闭的环境中。“清代风气闭塞,几达不可思议之程度”(萧公权语)2.清末考据学的衰落与经文经学的兴起。

浅议宪政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

浅议宪政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 发表时间:2012-03-06T10:56:07.620Z 来源:《时代报告(学术版)》2011年12月(下)供稿作者:张韵[导读] 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需要坚实的和谐社会主义宪政文化支撑。 张韵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委政策研究室,西藏 852000) 中图分类号:D60;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2-0059-01摘要: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需要坚实的和谐社会主义宪政文化支撑。我国目前的宪政文化状况不容乐观,制约了建设和谐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进程。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重视对宪政文化基本功能的研究,进而将宪政文化理念运用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之中,从而发挥宪政文化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宪政文化;和谐社会;意义 宪政文化,就是人类在追求和创建宪政这一政治形式的政治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有关宪政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组织机构。能否顺利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不仅取决于我国社会各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协调发展,而且更取决于宪政文化在我国国民心里的萌芽和生长。因为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制度基础,宪政文化是支撑民主政治有序稳定运转的基石,因此,宪政文化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宪政文化成为和谐社会的政治文化基础 众所周知,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区别,不仅体现在社会制度的安排方面,而且也体现在社会的政治文化方面。历史上,每一种政治文化理念的生成都对应着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正是政治文化与社会制度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适应的良性关系,社会才具有一种既有序又和谐的发展状态。其原因在于“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政治信仰和感情”[1]。政治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具有能动的指导性,对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发挥着巨大的精神支配作用。它不仅对现实社会起着一个维续的功能,而且不稳定的政治文化还可能带来现实社会的迅速变迁。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显然,我们要建构的和谐社会,既不是专制集权式的和谐社会,也不是平均主义式的和谐社会,而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不容置疑,这种全新社会的实现和维持需要一种新的政治文化来支撑,这就是宪政文化。因为宪政是以民主、法治和人权为基本要素,宪政文化的特点是:合法的权力必须分立与制衡,国家宪法必须至高无上,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必须得到确认和保障。在一个宪政文化基础深厚的社会,其公民的政治和权利意识就会强烈,对宪法和法律的认同程度也较高,参与政治活动热情,能积极行使公民权利 ,并善于接受社会的政治变革。所以,可以直言,没有社会主义宪政文化的建构,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二、宪政文化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从宪政文化的性质来看,它是宪法文化、法治文化,与我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建设宪政文化也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把我国建成法治国家、宪政国家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使国家政治活动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行,公民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为实现此目标,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发挥先进文化的作用,对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实行“两手抓”,并进行相应的普法宣传。先进文化以其先进的内容来鼓舞人、引导人和塑造人;同样宪政文化作为先进文化,也是要以其先进的宪政理念来鼓舞人、引导人和塑造人,为构建宪政国家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我国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建设宪政文化和宪政国家的重要指导方针。培育先进的宪政文化,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表现。宪政文化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国的宪政文化建设才刚刚起步,理论研究工作和实践任务是相当繁重的。为了最终把我国建成真正的宪政国家,我们必须迎难而上,下大力气建设宪政文化。笔者相信,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具备先进宪政文化的中国人民一定会创造出一个新的现代宪政国家。 三、宪政文化能为和谐社会公民参政提供行为规范 从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而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善治的社会,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3]。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其社会利益关系必定交错复杂,为实现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和谐运行,协调好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是必不可少的,其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最为重要的。倘若两者互不信任、互不合作,甚至相互对立,就算社会的经济发展程度再高,也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和谐。所以,和谐的社会应是一个公民与政府之间有着良性互动关系的社会。而这种良好合作关系的建立和保持,很大程度是取决于公民参政议政意识的发展和提高。公民通过积极的政治参与,能够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促进公民对政治权威的认同,同时,它能增强政治系统的传导和反馈功能,有利于政府作出正确的决策,及时化解社会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政治参与带来的政治稳定程度,与政治制度化是成正比的,政治制度化程度越高,公民的政治参与越理性和有序,社会的政治稳定程度就越高;而政治制度化程度越低,公民的政治参与越盲目和无序,社会的政治稳定程度就越低。 因此, 通过普及宪政文化,实现政治的宪政化,以提高公民参政的理智性、有序性和有效性,实现社会的政治稳定。只有当一国宪政和宪政文化取得了根本性的发展,该国政治制度化水平才会得以提高,该国民众的政治参与行为才会更理性规范和有序。在一个公民与政府和谐相处的社会里,公民理性的、规范的和有序的政治参与行为都将有力地维护好和谐社会。 四、宪政文化能塑造和谐宪政社会的“软环境” 人类政治社会发展过程之中的各项制度的产生与演进,都有其特有的社会环境或时代背景,宪政制度也不例外。在过去的一百年之中,我们曾经设计过十分优美的宪法文本,十分理想的宪政制度,但是这些理想的制度由于缺乏适宜的生长环境,或者因水土不服、营养不良而夭折,或者被旧环境所改造而变异。历史启示我们,中国之所以没有法治,之所以没有宪政,并不是中国人设计不出优良的法律或者宪法制度,而是因为中国缺乏法治和宪政生长的适宜环境。今日我们欲行宪政,首先要为宪政培育出一个适宜的环境。宪政理想之花,只有在适宜的环境之中,才能够绽放。而在社会环境中,文化是核心。文化是一切环境因素中的第一因素;对于一项制度而言,适宜的文化就如同适宜的土壤、空气和水分之于生物一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论国家考试立法(一)

论国家考试立法(一) 摘要:中国是具有悠久考试历史和考试文化的考试大国。一直为社会关注焦点的国家级考试,是国家认定人才、选拔人才和评价人才的基本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机制,承载着促进人才流动以及人力资源的开发与配置的功能。目前,考试管理和考试环境存在的诸多问题,折射出考试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和考试法律的缺位。规范考试管理,实行依法治考,由全国人大制定考试基本法,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与安全有序,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国家考试;依法治考;考试基本法 中国是具有悠久考试历史和考试文化的考试大国,从隋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开始实行分科考选文武官吏后备人员的科举制度到1905年清朝政府废除科举的近1300年中,科举考试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政治、文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美国学者克拉克说:“以科举考试为核心的中国文官行政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对世界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有的西方学者甚至称之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当今世界各国,考试已被广泛地运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考试作为科学公正地认定人才、选拔人才和评价人才的有效机制,在人力资源开发与配置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已越来越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近年来,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考试环境和考试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制定考试法,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挥考试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考试立法的现状 据统计,目前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类考试有242项,涉及到国务院所属的几十个部门,无论参加考试的人数,还是考试项目与规模,都居世界首位。在各类考试中,每年应考人数在10万人以上的大规模考试有20多项,如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英语等级考试等;每年报名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人数中,国家教育考试超过5000万人次,公务员考试达200多万人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人数超过万人次,直接参加考试管理与服务的人员亦有数百万人之多,是名副其实的考试大国。以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为例,参考人数2004年为723万人,2005年为867万人,2006年为946万人,2007年达到1010万人,创历史新记录〔1〕。考试承载着公平公正选拔、认定、评价人才,促进社会运转以及人力资源的开发与配置的功能,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考试的公平、公正与安全不仅关系到考试本身的与信誉质量,而且关系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重大的考试作弊和考试安全事件甚至对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产生直接的影响。 伴随着考试种类与作用的变化,与考试相关的利益群体已经牵涉到社会的很多方面,围绕考试已经形成了庞大的考试辅导、培训市场,多种社会主体,包括有关的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托福考试等海外考试的举办者,都成为了考试的利益相关方,考试领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考试设置缺乏制约,出现了某些领域考试过多,证书过滥,考试扰民的问题。目前,我国仅全国性的职业资格考试就有197项,水平认证考试有24项,各种职业证书考试名目繁多,对有的考试的设置目的和必要性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论证,缺乏相应的法律和现实依据。有的考试种类过多,各考试之间功能重叠,且组织考试的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各自为阵,互相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与协调,如计算机应用技术认证考试就有10余种,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机构设置和组织考试,情况比较混乱。甚至出现同一种职业能力考试由不同部门分别设置和组织实施,而且互不承认,致使应考人为了取得某一职业资格证书而重复参加不同部门组织的考试。过度而又缺乏规范和秩序的国家统一考试,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给应考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西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模式及基本特点和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01比较公共行政 论文题目:西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模式及基本特点和对中国的启示 学生姓名 专业 层次 批次 学号 学习中心 年月

目录 摘要 (1) 1西方政府社会管理的模式及基本特点 (1) 1.1 西方政府社会管理的发展演变 (1) 1.2西方政府社会管理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特点 (1) 1.3西方政府社会管理的传统模式及特点 (2) 1.4西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新模式及基本特点 (3) 1.4.1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建设企业型政府 (3) 1.4.2政府转变管理模式,以人为本,建设服务型政府 (3) 1.4.3政府重组社会结构,多方参与,建设分权型政府 (3) 1.4.4政府寻求合作伙伴,发展第三部门,建设合作型政府 (4) 2西方政府社会管理对中国的启示 (5) 2.1将社会管理市场化竞争纳入行政改革的框架,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 (5) 2.2社会管理中政府在部分公共服务领域的退出,做好集权主导下分权制度 .. 5 2.3将以人为本理念落实到社会管理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6) 2.4充分利用第三部门的力量,扩大我国社会管理队伍 (6) 2.5在社会管理中减少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总支出比例,优化财政结构 (6) 3结论与建议 (7) 参考文献 (7)

西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模式及基本特点和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 社会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恩格斯曾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上世纪后期以来,以美国、德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浪潮,掀起了世界范围内政府改革的序幕,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对强化社会管理职能做了有益的尝试,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是政府增强合法性的重要条件。西方国家政府在社会管理上的做法,具有丰硕的统治经验和重大潜力。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政府陆续提出了强化政府社会管理的思路。通过从政府社会自治传统、社会管理分权化、多样化进行分析,分析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社会管理在不同时期的方法和特点,对我国当前政府社会管理体系提供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社会管理经验分析启示 1西方政府社会管理的模式及基本特点 1.1 西方政府社会管理的发展演变 首先是自由竞争阶段(从18世纪中后期到20世纪初),在这一时期,政府对社会主要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资本所有者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由竞争、自由经营和自由贸易;社会管理主要是在经济领域和社会安全领域。其次是国家垄断资本阶段(20世纪初),在这一阶段,竞争的危机和资本的膨胀,使得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跌宕起伏。而随着经济大危机的反思,社会福利理论与福利国家理论获得了重大发展,国家对社会管理进行全面干预,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不断加强,社会管理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再是20世纪后半期,在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西方各国原来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分化并重新组合,公民社会日益壮大并要求更多地参与社会管理过程,这标志着西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理论进入了反思阶段。 1.2西方政府社会管理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特点 依据社会政策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时期的差异,可以将政府社会管理划分为

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

第四单元第17课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 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 第四单元内忧外患与中华民族的奋起 第17课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 一、学习目标与任务 学习目标描述 基本知识 林则徐、魏源为代表的抵抗派的思想主张;王韬、薛福成、马建忠、郑观应等人的政治思想主张;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的思想核心;《钦定宪法大纲》颁行的历史背景及其基本内容;“皇族内阁”的形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约法》的规定;“宋教仁遇刺案”。 过程与方法 ①阅读史料,归纳近代早期探索改革中国政治的代表性意见,并分析其产生的时代背景。 ②阅读史料,归纳维新派思想主张的核心,分析其进步性,并比较维新派前后两种不同的主张,探讨在当时改革采取激进方式或渐进方式可能带来的不同影响。 ③提炼概括《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透过表象揭示其实质。 ④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

华民国约法》的主要规定,认识民国时期的宪政与清政府宪政的不同。 ⑤学会以长远的眼光观察历史,正确运用史料,从清末民初的宪政实践中发现历史的进步。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①通过学习了近代中国的民主宪政之路,让学生认识到:有宪法比无宪法是进步,但有宪法,却未必有宪政。从君主制到君民共主制,再到民主制,是中国政体变化发展的必经的几个阶段,以此增强学生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②让学生从宋教仁为宪政流血的感人事迹中感受到仁人志士们可歌可泣的牺牲精神,认识到中国民主宪政道路之艰难与曲折,培养学生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积极进取,不惜牺牲的人生态度。 学习内容与学习任务说明 《综合探究:探索中国近代政体变化的艰难历程》,教学内容分成“四万万人齐下泪,天涯何处是神州”、“清政府怎样走宪政之路”、“民国政府如何理解宪政”、和“为宪政流血”四个部分,分别探讨清末民初时期的维新变化、预备立宪和民国时期三个阶段中国宪政的演变历程。 教学重、难点分析 教学重点:民国时期的宪政

宪政文化

[摘要]:有宪法未必有宪政,作为西方泊来品的宪政文化是宪政得以实现的深层次原因。文章在探讨西方宪政文化的主要内容及回顾百年中国立宪教训的基础上,对当代中国的宪政文化建设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宪政宪政文化 有宪法未必实现宪政,宪法仅是宪政的前提之一,是实现宪政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如今在学术界已成为基本通识。从世界范围来看,当今不立宪的国家已几近于无,但实际上真正实行宪政的国家却仍然为数不多。回顾中国立宪史,自晚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以来,中国立宪已逾百年,然迄今宪政始终却未能在中华大地上实现。究其两者的原因,固有多端,然宪政文化之缺失乃为其深层次之原因。这里所谓的宪政文化,指的是人类在追求和创建宪政这一政治形式的政治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有关宪政的意识形态。具体而言,它包含了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培养人们对宪法发自内心的尊崇,以使宪法规范得以落实,保证宪法最高权威的实现。[1]因此,结合中国百年立宪的历程,探讨宪政的文化基础,对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不无裨益。 一、宪政文化是西方的泊来品 宪政是西方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当代中国的宪政文化建设,必须追溯到西方文化的源头对西方文化作简要的巡礼,以探寻宪政文化的历史根源。 1、“性恶论”假说——制度建设的前提 西方“性恶论”来源于基督教的“原罪说”,即人类远祖亚当、夏娃犯下的原罪,认为人身上有其不可消解的罪恶,在完美的神性与不完美的人性之间,永存幽暗。[2]基于这种发自对人性中与生俱来的阴暗面和人类社会根深蒂固的黑暗势力的正视和警惕的幽暗意识,西方文化对人性持低调的态度。“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 [3]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4]休谟认为,“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那在设计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之外,别无其他目的。”[5]托马斯?杰弗逊说过:“信赖,在任何场所都是专制之父。自由的政府,不是以信赖,而是以猜疑为基础建立的。我们用制约性的宪法约束受托于权力的人们,这不是出自信赖,而是来自猜疑。……因此,在权力问题上,不是倾听对人的信赖,而是需要用宪法之锁加以约束,以防止其行为不端。”[6]在西方思想史上,这类论述府拾皆是已成通识。正是基于对人性的怀疑而产生的对拥有权力的政府的不信任感激发了有限政府以及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来限制政府权力的必要性,由此构筑了宪政理念的理论假定前提。 2、社会契约理论——政府产生及其权力正当性的来源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社会契约理论是源远流长影响深远的理论。古希腊智者学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安提丰较早地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思想。[7]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最早从理论上系统阐述了社会契约思想,“用社会契约观点来说明法律,认为公正是社会的、彼

布坎南宪政规则理论研究

第25卷第3期河北法学 V ol.25,No.32007年3月 Hebei L aw Science M ar .,2007 布坎南宪政规则理论研究 张启强 收稿日期:2006211202 作者简介:张启强,男,河南信阳人,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政治经济学。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立宪民主是宪法性规则约束下的一种有限民主,立宪规则理论是布坎南宪政民主理论的核心内容。布坎南相信 一套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宪法性规则可以有效约束政府行为。但是由于布坎南的规则理论太过理想化而招致很多批评,使得布坎南不得不对其规则理论进行不断修正,其规则理论经过了一致同意规则、超多数裁定规则、普遍性原则等几种形式流变。通过对布坎南的规则内容及规则形式流变的研究,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看清布坎南规则理论的困境和乌托邦色彩,有助于我们深入地把握其立宪民主理论的内容实质。 关键词:公共选择;立宪规则;立宪民主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7)0320162203 On the Constitutional Rules of Buchanan ZHAN G Qi 2qiang (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China ) Abstract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is a kind of limited democracy under constitutional rules.The rules theory is the core contents in his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theory.Buchanan deems that a set of constitutional rules of political and economical ac 2tion can constrain government action effectively.Buchanan ’s rules theory is so Utopian as to invite much animadver 2sion.Buchanan has to continuously revise his rules theory afterward.His rules theory has experienced unanimity rules ,supramajority rules and generality principle etc.Through the research of the contents and evolution of rules we can find out their limitation and Utopia color and help us to grasp his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theory entirely and deeply. K ey w ords :public choice ;constitutional rule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一布坎南(James.M.Buchanan )是公共选择理论和立宪经济学理论的主要创立者和代表人物,公共选择和立宪经济学理论是他的立宪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础,立宪民主理论重点研究宪政与规则的关系问题。公共选择理论和立宪经济 学理论都坚持方法论的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 2 ism )、经济人假设(homo oeconomicus )和交易政治学范式(politics as exchange )。立宪经济学是布坎南在其公共选择 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学范式,也叫立宪经济学范式(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Paradigm )。立宪经济学是讨论制度规则的选择的理论,它的研究计划是:“直接研究规则的运行性质,个人在其中相互作用的制度,以及这些规则 和制度被选择的过程或规则和制度的产生。” [1]布坎南认为立宪政治与规则具有密切的关系,如果要 设计出一套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宪法性的政治规则就可以有效约束政府行为。自由的社会需要立宪政治,需要对政府的行为进行限制。民主政治应该是宪法规则下的民主政治,否则不受约束的民主将失去民主的真正意义。如果要适当地设计出能制约赋予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权力和他们在那些权力范围中的行为的法律———宪法条款,就必须把当权者看作是以他们手中的权力最大限度地追逐纯财富的人,就必须在立宪过程中构造和设计出能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来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因为“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的利益;这不是因为情形常常如此,而是因为这 是事物的自然趋势,这是自由制度要加以防止的。” [2] 宪法制度是影响政治决策的方式和行为的根本制度,它好比是确保交通秩序的道路规则。布坎南指出:“政治的 —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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