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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

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
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

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

在中国老百姓的心目中,“包青天”是一尊堪与希腊女神忒弥斯相提并论的“正义之神”“司法之神”。然而,“青天窗外无青天”,①酷吏传外有酷吏,青天不常有而酷吏常有。更为真实的情况是青天酷吏不常有而贪官污吏常有,贪官污吏不常有而庸官俗吏常有。青天甚至部分酷吏也许能够抗拒权势的催逼,抵制金钱的诱惑,忍受亲情的煎熬,但是,在庸官俗吏乃至贪官污吏占绝大多数的现实司法场域中,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还必须有科学合理的制度举措作为保障条件。这固然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要求,却也能够从中国传统司法文明中发现类似智慧。因为人类司法文明的共同价值取向之一,就是通过司法活动为社会运送正义,这一点古今中外没有本质差别,只不过具体的方式与效果不同而已。②在中国司法文明史上,宋代司法因其别具特色而峭然屹立为一座高峰。③ 在如何为社会运送正义的问题上,宋代司法也留下了可圈可点的成就,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积极的条件,对此读史习律诸君子不可不察也。事实上,宋代司法传统中的相关制度举措,笔者和其他学者已多有论述,④但大多较为零散而具象,或未从整体上进行总结提炼,或未明确揭示其所蕴含的为社会运送正义之旨趣与近世化转型之特征。要言之,宋代司法之所以在中国司法文明史上别具一格,不在于这一时期出现了某一项两项特别的司法制度,亦不在于这些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发生效果,而在于这些对司法

公正有莫大助益的制度集中性地出现在宋代司法传统中,而且相互之间构成了联系较为协调和紧密的有机整体。也就是说,宋代司法文化在制度设计方面的成就是一种整体性突破与结构性优化,而非单纯的个别的制度创新。本文即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为切入点,总结宋代司法传统中具有鲜明特色的制度举措,进而探究其所以发生的原因和其所昭示的司法近世化转型趋向之意涵、表征与限度。我们意在强调,这些制度在宋代作为一个整体,不仅于保障司法公正大有裨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宋代司法传统的近世化转型趋向。

一、仁爱司法理念的践行

作为司法活动最重要的主体,赵宋皇帝和士大夫在深刻反省晚唐五代给人民带来的深重苦难的司法弊政之后,回归了儒家仁政慎刑的思想脉络,确立并践行了仁爱司法的理念,强调“临下以简,必务哀矜”,①以仁爱之心断狱听讼。

首先,皇帝躬亲折狱录囚,以示哀矜。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皇帝或受其指派的司法官员梳理滞狱,平反冤屈的活动,既较好地体现了皇帝对刑狱的仁恕之心,又使皇帝通过复审案件加强对司法的控制。宋代司法以仁爱为本,皇帝录囚恤狱之风犹盛于前朝后代。史载,宋太祖“每亲录囚徒,专事钦恤”。② 太宗经常亲自审断案件,“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每能烛见隐微”,并于太平兴国六年下诏曰:“诸州大狱,长吏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佐,滋蔓逾年而狱未具。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

囚,情得者即决之”,③遂使录囚成为司法定制。至于“真宗性宽慈,尤甚刑辟”,④“仁宗听断,尤以忠厚为主”。⑤南宋“高宗性仁柔”,“每临轩虑囚,未尝有送下者,曰:吾恐有司观望,锻炼以为重轻也”。⑥ 孝宗特别关心民间狱讼,“每岁临轩虑囚,率先数日令有司进款案批阅,然后遣决”,并于乾道二年下诏曰:“比年以来,治狱之吏,巧持多端,随意轻重之,朕甚患焉。

其自今革玩习之弊,明审克之公,使奸不容情,罪必当罚,用迪于刑之中,勉之哉,毋忽!”⑦还有“理宗起自民间,具知刑狱之弊。初即位,即诏天下恤刑,又亲制《审刑铭》,以警有位。每岁大暑,必临轩虑囚”。⑧ 这些都是赵宋皇帝本于仁爱司法的理念,以身作则,为实现司法公正做出的亲身表率。

其次,儒臣掌理州县狱讼,以恤下民。晚唐五代到北宋初年,州县狱讼多由武人听断,施刑严酷、用法恣意的现象十分严重,民众苦不堪言,司法秩序一片混乱。宋太祖、太宗、真宗三朝都力图纠正这一司法弊政,注重改革司法官吏的人员与知识结构,史谓:“五季衰乱,禁网繁密。宋兴,削除苛峻,累朝有所更定。法吏寝用儒臣,务存仁恕。”⑨宋曾巩曰:“太祖始用士人治州郡之狱。”《宋史》亦载:开宝六年,以士人为司寇参军,改诸州马步院为司寇院。选用官员以律疏试判。太平兴国四年,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改司寇院为司理院,以“历任清白,能折狱辨讼”的儒士充任。真宗时改革力度继续加大,审刑院的详议官、

大理寺的详断官、刑部的详复官和三司的法直官,都由通过法律考试的士大夫担任。瑏琐此举遂成定制并不断丰富和发展,经此制度选拔出儒家士大夫司法官员,能够将兼顾情理法的德性原则贯彻于州县治理和司法实践之中。他们在处理司法案件时,既能依据法理辨明是非,定分止争,又能做到不伤物情,不害事体;他们还会亲临现场勘验调查,然后据案情实际做出判决;他们的判词既寓教化于审美趣味之中,又要注意保护卑幼的财产权利;他们还怀着强烈的忧患意识,批判司法弊政,关心民间疾苦,这不能不说是宋代司法传统中特有的现象。

再次,创设检校制度,保护孤幼权益。《宋刑统》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无亲戚者,官为检校。”“所谓检校者,盖身亡男孤幼,官为检校财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及格,官尽给还,此法也。”由此可见,检校是对父母双亡的孤幼子女实行官府代管财产的制度。检校制度在隋唐时即有零星实践,宋仁宗时开封府设检校库,神宗至徽宗时检校库已开始经营放贷业务,南宋时检校制度更为发达,检校库也普遍经营放贷业务。①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四篇判词篇名涉及检校,分别为“不当检校而求检校”“检校嫠幼财产”“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椿物法”“检校闻通判财产为其侄谋夺”。② 以此为基础参酌其他史料记载可知:第一,官府检校财产的对象须为孤幼且父母双亡;第二,孤幼成丁后,官府必须如数

返还被检校之财物;第三,孤幼财产一经检校,即便尊长亦不得侵用;第四,不应检校而检校,官府须负法律责任。检校制度在宋代的广泛出现不是偶然现象,而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私有制深化在宋代法制中的必然反映。这一制度的价值基础是儒家“矜老怜幼”的伦理观,并以“敦风俗,美教化”为宗旨,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伦常秩序,在司法实践中也能够保障孤幼子女的财产权益不致被侵夺。

二、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

正确的司法理念确立后,法官的职业素养是决定司法公正能否实现的关键。赵宋王朝通过建立和施行广泛而全面的律学考试制度,还建立了严格的法官责任制度。随着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胥吏舞文弄法的行径也受到了严格控制。

首先,实行广泛的法律考试,重视司法官员队伍和素质建设。宋太宗雍熙三年诏云:“夫刑法者,理国之准绳,御世之衔勒。……应朝臣、京官及幕职州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令。”③为了培养和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宋代制定和完善了以法律考试为中心的一系列措施。不仅选拔司法官员要考试法律,就连进士、武学、算学等科目也要考察试律断案。宋代法律考试有明法科、刑法试、明法新科等类别。明法科在唐代已随着科举制的建立而初具规模。宋太祖建隆三年下诏,规定各道选拔司法参军“皆以律书试判”,明法科遂成定制。④ 考试分为七场:“第一、二场试律,第三场试令,第四、五场试小经,第六场试令,第七场试

律。仍于试律日杂问疏义五道。”⑤刑法试又称“试刑法官”“试法官”“试断案”“试刑名”,由中央司法机构主持,以京朝官和州县幕职官为对象,以律令大义和断案为内容。王安石变法时又创立明法新科,不仅取消对经、疏的考察,改试《刑统》大义和断案,地位也超过进士科:“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⑥在统治者的倡导下,赵宋士大夫学律习令的风气高涨,既工于吏事又通晓法律,“以经术润饰吏事”⑦成为士大夫的自觉追求,司法官员的人文素质与法律修养也大为提高,堪称“文学法理,咸精其能”。⑧其次,建立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度,严惩司法官员枉法裁判。晚唐五代时期,州县狱讼多由武人轻率决断,司法恣意性极大,宋代为改变这一状况,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完善而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度。宋代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的内容包括违法管辖案件,违法受理词讼,审理案件违限,违反回避规定,违法实施刑讯,违法状外求罪,违反证据规则,缘坐不当,断罪不当,出入人罪,检法不当,决罚失法等。

相关规定细致而严密,涉及到司法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司法活动的每个进程皆有法可依,如若违法则严惩不贷。例如,法官违法刑讯,《宋刑统》规定:“今后如或有故者,以故杀论。无故者,或景迹显然,支证不谬,坚恃奸恶,不招本情,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三等。其或妄被攀引,终是平人,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一等。”⑨按晚唐敕文规定,拷囚致死者,“有故以故杀论,无

故者减一等”,《宋刑统》则对“无故”情形进一步细分,目的就是“不陷无辜,得惩奸弊”。这充分体现了宋代法官责任制度的严密性。宋代法律还规定,州县重大疑难案件都必须据实申报,应报而不报,或报而不实,都要负法律责任,史称:“诸州所上疑狱,有司详覆,而无可疑之状,官吏并同违旨之罪。”在司法责任承担方式上也不限于刑事处罚,还可能伴随一些职务上的处分,如罚俸或者降职,还可能会取消恩荫特权,或者剥夺任职资格。

再次,随着州县司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胥吏舞文弄法的行径得到控制。晚唐五代州县刑狱多由佐官狱吏代审,这就为奸吏上下其手大开方便之门。

宋朝统治者决心革除五代弊政,尤其强调州县长官亲决狱讼。宋太宗至道元年诏曰:“诸州长吏,凡决徒罪并须亲临。”①徽宗宣和二年诏曰:“州县不亲听囚而使吏鞫讯者,徒二年。”②随着士大夫成为州县司法的主体和法律考试制度的推行,司法官员职业素养得到提升,不仅不再事事依赖胥吏,反而频频引用法条制止胥吏舞文弄法。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载叶提刑判词曰:“在法:非州县而辄置狱,若县令容纵捕盗官置者,各杖一百,县尉且罚俸两月。催承吏束牒诸州,今后管照条比较,若出违省限,只令委官一员驱催,不取辄委巡、尉用兵卒下乡,原禁狱罗织。”③胡石壁在判词中也批评并惩治了下乡扰民的巡尉:“巡、尉下乡,一行吏卒动是三、五十人,逐日食

用何所从来,不过取之于百姓而已。所过之处,鸡犬之外者乎?当此农务不急之时,尤非巡、尉下乡之日。……今两尉乍得一官,全不识事体,若不稍稍示惩,终不能使之革心易虑。”④总之,宋代州县治理人群经历了从武将到儒生的结构性转变,由此选拔出的士大夫司法官员基于儒家民本思想和专业法律素养,能够做到亲决狱讼,明法致公,防范胥吏干扰司法活动。

三、司法制衡机制的强化

司法机构内部能否实现相互制衡,能否对司法活动实行有效的外部监督,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为了防止司法专擅,宋朝设置了一系列司法机关以分散司法事权,进而实现司法机关之间的内部制衡与外部监督。

第一,改革司法机构设置,建立司法机构分权制衡体系。宋朝在继承唐制的基础上,设立了并列制衡的司法机构体系。⑤ 首先,扩大开封府的司法职权,使之成为与御史台、大理寺并列的中央审判机关。开封府本是北宋首都的地方行政机关,但“中都之狱讼皆受而听焉,小事则裁决,大事则禀奏。若承旨已断者,刑部、御史台无辄纠察”。⑥ 可见开封府实际上行使部分中央司法机关的职权。其次,在中央设立受理百姓越级直诉的四大机关。宋代先后设立了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军前引见司四个机构,百姓凡欲报告朝政得失,申诉冤抑苦情等,均可经各院进状上达天听:“初诣登闻鼓院,次检院,次理检院”,⑦只有以上各院均不受理,才可以直接邀车驾告御状。第三,在路一级设立四大并列的司法

机关。宋朝在路一级设有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安抚司、提举常平司,百姓不服州县判决,可向路级四机关申诉。此外,太祖时曾设置御史台推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为之。凡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⑧这些推官主要作为皇帝的代表分赴各地审查重大疑难案件,返京后还要汇报处理案件的情况。这也是在继承汉唐御史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御史台推官的司法职权,当然,反过来也是对大理寺和地方司法机关司法职能的分散。

第二,完善州县治理体制,加强州县司法的专门化与制衡化。宋代在各路设置主管司法的提点刑狱司,还在州设置司法参军与司理参军,分别掌管检法议罪和调查侦讯。具体而言,宋代地方治理体制中司法层级有三:首先是县,“杖以下,县长吏决遣。”⑨其次是州,拥有死刑案件以下的管辖权。但死刑案件如有“法重情轻,情重法轻,事有可疑,理有可悯”等情形,则应将全卷报请大理寺详断。最后是路。

路设有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及提举常平司,是宋设在地方的监察机构,统称“监司”。元丰改制后,“审刑院、纠察司皆省而归其职于刑部,四方之狱,非奏谳者,则提点刑狱主焉”。即除疑难案件需上奏刑部裁决外,其他一律由提刑司审断执行,县一级则对于田宅、户婚、继承、债负等民事案件具有决定性的管辖权。总体而言,在宋代州县司法体制中,有三点职业化倾向值得特别注意:首先是州县司法体系中设置专门负责“检法议刑”的“司法参军”,实现了州级审判中“侦讯、

检法、判决”的三分,这在《名公书判清明集》有关“司法拟”的记录中有着鲜明的体现;其次,审理民事案件,宋代于县衙创立了独有的给“断由”制度,强调限期结案,不得无故迁延;最后,宋代以“千文架阁法”管理司法文书,为地方州县司法的职业化发展提供了技术性的保障。

第三,增设司法监督机关,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宋代实行“上下复察”的司法监督体制,以防止冤狱发生。所谓“上下复察”有两层含义。首先是逐级复查。宋代中央与地方的各级司法活动都受到层层监控。大理寺、刑部的审判活动按唐制由御史台监督,但宋太宗又“虑大理、刑部吏舞文巧底”,特置审刑院于禁中直接监督中央司法机关:“凡狱上奏,先达审刑院,印讫,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①对地方审判活动,除了严令“诸州日一报囚情”外,还在州县之上特设“监司”负责监督。法律规定各州断决的死刑案件必须申报路提刑司,若当事人呼冤则由路提刑司复推,复推后仍然不服移交本路其它监司审理。若本路监司皆与犯人有亲友关系,则必须提请邻路刑司审理。监司还有权定期巡检所辖州县,复察一般案件。如《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② 其次是同级机关相互复查,如中央大理寺分详断、详议官两大类。“凡断公按,正先详其当否,论定则签印注日,移议司覆议,有辨难,乃具议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制成录奏”。③ 这样做既是为了防止产生冤假错案,也是为

了集中司法权,强化对司法活动的控制,所谓“收县之权归于州,州之权归于进行,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建置之道,最为合宜”。④

四、审判程序设置的精密

司法活动不仅要为社会运送正义,还要以“正义”的方式运送正义,所以,审判程序设置的科学合理与否,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又一关键因素。宋代在审判程序设置上十分精密,多有创新,举其要者略述如下。

第一,鞫谳分司制度。宋代司法首次将审判权一分为二,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机关,一律实行审与判分离的原则,分别设立“鞫司”和“谳司”。如宋代京城发生的大案要案,由御史台或开封府负责审理,判决与复审则交由大理寺,大理寺内部也将左断刑分成断、议两司,“服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断公按,正先详其当否,论定则签印注日,移议司覆议,有辨难,乃具议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⑤ 宋代地方审与判的区分主要体现在州级审判机构上。州有权审断徒刑至死刑的所有案件,司法权力极大,故设置专门法司分担其责:“司法参军掌议法断刑,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之事。”⑥这样做的目的是使“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⑦ 在这种制度下,负责事实审勘的官员无权检法断刑,负责检法断刑的官员无权过问事实审勘,在一定程度上防

止了司法官吏上下其手,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第二,翻异别勘制度。宋代死罪案件从审理到执行过程中,只要罪犯翻供或称冤,司法机关就必须将案件移送本机关的其他部门或移送其他的司法机关重新审理,这种制度就是“翻异别勘”。其中,由原审机关的另一官员复审称为“差官别推”,由上级机关差派其他机关复审称为“移司别推”。“翻异”次数一般以三推为限,南宋孝宗时以五推为限,经五推后一般不再允许翻供,若“见得大情不圆,难以便行处断,须合别行委官,即令邻路未经差官监司,于近便州军差官别推,不得讯追干连人”。⑧ 如人犯妄为诬告称冤,则罪加一等。如确为冤枉,依所告“及称冤事状”对以前三推官吏具奏科罪。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较为宽松,太宗雍熙元年发生的刘寡妇诬告继子王元吉案,便是“移司别推”的一个典型案例,先后“翻异”十余次。⑨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该制度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同时也是宋代统治者“慎刑”精神的体现。

第三,疑案杂议制度。宋代对在法律适用上争议大的疑难案件,还可以由有关部门奏请皇帝召集台省朝臣集体讨论,即“台省杂议”。宋代台省杂议的典型案例当属安崇绪讼继母争夺遗产案。史载太宗“端拱初,广安军民安崇绪隶禁兵,诉继母冯与父知逸离,今夺资产与己子。大理当崇绪讼母,罪死。太宗疑之,

判大理张佖固执前断,遂下台省杂议”。散骑常侍徐铉赞同大理寺的判决,右仆射李昉等人则认为:“法寺定断为不当。若以五母皆同,即阿蒲虽贱,乃崇绪亲母,崇绪特以田业为冯强占,亲母衣食不给,所以论诉。若从法寺断死,则知逸何辜绝嗣,阿蒲何地托身?臣等议:田产并归崇绪,冯合与蒲同居,供侍终身。”最终太宗采纳了李昉的意见,并对徐铉、张佖罚俸一月。① 由台省“杂议”的还有“阿云之狱”和张朝复仇案等。疑案杂议制度固然存在非专业人员断案和政治因素裹挟的弊病,但是其所透露出的疑案从慎从众的精神却是值得肯定的。

第四,越诉特许制度。中国古代一般禁止越诉,但为打击某些特别犯罪或者制止贪官污吏残害民权,又往往允许百姓越诉。宋代沿袭唐代击登闻鼓诉冤的制度,设立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直接受理百姓申告,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越诉:第一,所诉事涉机密,允许百姓向登闻鼓院进状;第二,州县杖刑决罚过多,允许百姓赴尚书省越诉;第三,路级监司处置案件不当,亦许越诉;第四,豪强侵夺下户引发的婚田之诉,州县不得以务限为由不受理,否则允许越诉。② 此外,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统治阶层的较为开明,宋朝历代皇帝多次下诏允许百姓越诉以控告官员违法犯罪、侵害民权的行为,最终形成了旨在打击官吏滥行拘捕收禁、③官民勾结偷逃赋役、④审案不给“断由”、⑤霸占民产物业、⑥违法科敛征税、⑦侵害勒索商贾、⑧滥收费乱罚款⑨等七个方面不法行为的“越诉法”。这些广泛而全面的越诉方便之门,无疑有助于保障民众合

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五,审判时限制度。宋太宗至道二年规定:“凡大理寺决天下案牍,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审刑院详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瑏瑠所谓大事、中事、小事,是以案件所设钱财价值“缗”数为单位进行划分的,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不满十缗为小事。哲宗元佑二年,又以卷宗厚薄为标准为司法机构划定了具体的案件分类,同时以距离远近和不同环节为标准,分别规定了“奏狱”和“公案”的两种期限:“凡断谳奏狱,每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不满十缗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为限。若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台察及刑部举劾约法状并十日,三省、枢密院再送各减半。有故量展,不得过五日。凡公案日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为限。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参之一。台察及刑部并三十日。”瑏瑡审判时限的详细规定,有利于尽快案结事了和保障民权,也有助于司法活动有序进行。

五、司法辅助制度的完善

与司法活动有关的辅助措施健全与否,也是影响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因素。宋代司法传统中的勘验检验制度和法医学理论都具有开创性的意义,还出现了讼师、书铺等诉讼辅助人员和组织,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配套保障。

首先,创新检验制度,重视刑事案件的初情和证据。检验是

指司法人员对各类犯罪现场、物品、尸体等进行实地勘察检验,是收集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无论在技术上,还是法律上,宋代检验制度均有重大发展,且对后世影响至深。宋代规定地方长官必须组织人员奔赴人命重案现场勘验,制作验尸格等。

真宗咸平三年诏曰:“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如缺正官,差以次官,画时部领一行人躬亲检验委的要害致命去处。或的是病死之人,只仰命官一员画时检验。若是非理致命及有他故,即检验毕画时申州,差官复检指实,方可给与殡埋。”瑏瑢在何种情况下必须检验或不必检验也有明文规定,凡杀伤公事、非理死者、死前无近亲在旁等情况下,都必须差官检验。

① 尸体检验结果须严格如实填写上报,否则依法论处:“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②其次,法医学在实践中发展,带动了证据制度的完善。随着检验实践的发展,宋代出现了总结法医学经验和理论的着作,其中以宋慈《洗冤集录》贡献最大。该书系统总结了实践中获取的法医学知识,不仅指导了宋代及后世的司法实践,还对世界许多国家有重大影响。随着法医学的发达,宋代证据制度也逐渐走向完善。③ 第一,定案须有一定物证,并尤其注重书证。“理断诉讼,必二竞俱至,券证齐备,详阅案牍,是非曲直,了然于胸次,然后剖决”。④ 第二,证据制度内容完善,无论是刑事证据制度还是民事证据制度都有空前发展。第三,组织专门人员参加证据收集和鉴别活动。宋代官吏已经掌握不少关于法医检验

的专门知识,并将仵作行人确定为法定检验人员,还严禁武臣参加检验。第四,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⑤ 这是宋慈的由衷之言,也代表了宋代统治者的基本观点。

再次,讼学知识兴盛,讼师等法律职业群体形成。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诉讼的增多与复杂化,促使社会上出现了“讼师”这一新的职业,见诸史籍的有“珥笔之民”、“茶食人”、“讼师官鬼”、“哗鬼讼师”等称谓。他们素质参差不齐,以为民众提供代写诉状、教人“打官司”为谋生之职业。官府发给“印字”(专门用于开印诉状的纸张),一定程度对其活动予以认可。伴随“讼师”这一职业,出现了专门教人词讼之学,即“讼学”;民间出现了“讼学业觜社”等讼学机构和各种讼学教材。此外,宋代还出现了代写法律文书的专门机构“书铺”。这些角色和机构的出现,尽管在秉持“无讼”观念的儒家士大夫集团看来,是挑拨词讼、败坏风俗的不安定因素,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发挥过帮助老百姓了解法律知识,维护法律权益的作用,对此不可忽视。⑥

六、宋代司法整体性突破的成因与意义

宋代司法传统在司法理念、司法角色、司法机构、审判制度和配套措施等方面均发展出特色鲜明而且成效较为突出的制度举措,

在实现司法公正问题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篇章,也为传统司法文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呈现出了一种整体性突破与结构性优化的制度面相。这一现象的成因与意义值得认真探讨。

(一)宋代司法文化整体性突破的历史成因

司法公正的这些制度性保障之所以在宋代密集出现,或曰宋代司法文化能够实现如此整体性突破与结构性优化,实际上有着深刻的历史成因。

首先,赵宋王朝鉴于晚唐五代司法弊政而进行的司法改革,是宋代司法文化实现整体性突破,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系列制度性保障的直接原因。北宋初年承五代之弊,统治者面临政权割据、法令繁乱的现实。当时的司法状况是藩镇跋扈,武人擅断,以专杀为威,草菅人命,司法残暴黑暗。要恢复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回应百姓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诉求,就必须改变这种状况,重建司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⑦史载:“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务底明慎,而以忠厚为本。海内悉平,文教寝盛。士初选官,皆习律令。其君一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严,而用法制情恕。”⑧这段话是宋代法制的总纲和枢纽,也蕴含了宋代司法传统的基本精神。赵宋王朝为扭转唐末五代以来的司法弊政,回归儒家民本和慎刑传统,同时也回应百姓对于司法公正的迫切诉求,从而在司法制度方面有诸多的改革和创新。

其次,赵宋阶级结构变迁以及随之而来的治理人群的转变,是赵宋司法文化实现整体性突破,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系列制度性保

障的政治原因。中国社会自晚唐五代以降,门阀贵族阶层消解,庶族地主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国家治理重心逐渐下移。尤其是在宋初政局初定百废待兴时期,丧乱之际不受重视的文臣日益受到统治者的倚重。这些饱读诗书儒家士大夫登上政治舞台之后,不仅展现出了治国理政的丰富才干,而且将他们所信奉和坚持的治理理念慢慢渗透到赵宋的政治话语之中。⑨ 具体司法实践领域,通过法律考试,具有专业知识的赵宋儒家士大夫司法精英,有能力也有意识地担当重建社会秩序,“一道德,同风俗”的重任。在司法活动中,他们一方面秉持儒家仁爱司法理念,维护社会伦常观念,另一方面又因应世道人心之变,以理性务实的姿态妥善地解决田土细故抑或重辟大案,从而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重要的智识资源与政治背景。

再次,赵宋以降商品经济发展要求司法制度作出积极回应,是赵宋司法文化实现整体性突破,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系列制度性保障的经济原因。随着赵宋以降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发生重大转型,地主阶级内部士庶界限被打破;租佃制成为土地制度的主导形态;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大为提高。①伴随而来的是民间兴讼之风盛行,礼教堤防备受冲击,义利之辨日益模糊,这就迫切要求国家司法做出制度回应。为此,赵宋在立法上不仅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还设计出一整套精密完备、上下相维、左右相制的司法制度,注重司法主体的专业化和司法体制的制衡化。赵宋士大夫在司法活动中,也重视处理经济纠纷,充分保护孤幼权益,广开越诉方便之门,从而在程序上保障了权利的救济。凡此种种孕育而成的宋代司法传统,不仅在

司法公正问题上颇有建树,而且内在地因应了唐宋社会近世化变革对司法制度提出的理性化与制衡化等时代要求。

(二)宋代司法整体性突破蕴含的近世化趋向

宋代司法文化的整体性突破,或曰宋代司法公正的前述制度性保障,在相当程度上折射了宋代司法传统的近世化转型趋向,在中国司法文明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宋代司法传统的魅力与特色所在。因此,可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唐宋变革”论是宋代司法传统研究可资借鉴的理论预设与范式更新。

1922年,日本历史学者内藤湖南首次提出他对唐宋某些重大转变的认定,其弟子宫崎市定进一步强调宋代所具有的“近世”特征,从而形成较为系统的“唐宋变革”论。

② 他们认为,唐宋文化在性质上有显着差异,唐代是中世纪的结束,而宋代则是近世的开始,并举出了唐宋在政治、选举与任官、党争的性质、人民地位与私有财产、经济生活、学术文艺、兵制与法律等方面的诸多差异,以及这些差异所具有的“近世化”意涵。“唐宋变革”论提出近百年来,中外学者展开充分的讨论,目前学界基本共识是,承认唐宋间历史进程的巨大飞跃,但是否真正属于变革尚需进一步的研究。③ 具体到法律史领域,台湾学者柳立言先生首倡以法律史的视野来关照唐宋社会之变,可谓开风气之先。

④ 笔者认为,“唐宋变革”论是法律史研究中一种可资

借鉴的理论假说和范式更新。在宋代司法传统研究领域中,以往研究者视野或许因为范式陈旧而受到局限,无法揭示宋代司法传统在整体上所具有的转型意义。在“唐宋变革”论的理论预设下,重新关照宋代司法传统,则能够获得一种具有反思性启发意义的参照系。事实上,史料、史实和意义是法律史学研究的三个基本维度。法律史研究就是要在史料、史实和意义之间穿梭来回,流连往返,在有限的知识之内构建无穷的意义。在这一过程中,范式的转换能够带来叙事的流变。因为,史料虽不能常新,但史料所呈现的意义却可能因解释者问题意识的不同而各具时代特色;史料虽是史实的基础,但是史实却不会因为史料的堆积而自动呈现。这就需要研究者带着问题意识,在史料和史实之间进行勾连与爬梳,构建出意义与脉络。

范式与方法不同,对同一史料的运用和解读就不同,由此构建的历史叙事及其意义也不同。所以说,法律史叙事和意义的构建需要范式和方法的指导,而在“唐宋变革”论的参照下,我们才能看到宋代司法传统所具有的近世化转型之趋向,进而选取史料,并重构宋代司法传统的叙事及其意义。

其次,宋代司法传统在保障司法公正问题上具有“近世化”趋向。以“唐宋变革”论为理论参照系,关照宋代司法传统的“变与不变”,会发现宋代司法传统中潜在地隐含了司法“近世化”的趋向。所谓“近世化”趋向,并非说司法“近世化”已经完成,而是说存在着司法“近世化”可能趋向,其要义无非包括司法职能

质量控制保证措施

第七章 质量控制及保证措施 (一)质量保证体系 依据本工程实际公开,建立如下图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项目内部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同时接受业主、监理单位、公司上级质检部门及大连市、瓦房店市质检站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监理质检部门 业主和地方质检部门 ↓

1、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经理是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管理全面负责,保证项目质量达到创优目标 (2)建立和完善项目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充分发挥参与项目建设人员的积极性。 (3)组织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并监督实施 (4)组织编制项目职工培训计划 2、项目总工程师职责 (1)项目总工程师是项目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项目施工质量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2)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施工方案,编制施工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先进性。 (3)制订本工程的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计划,审核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作业指导书或专题施工方案。 (4)指导,协调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保证每位施工人员都明确自己的质量职责。 3、质检工程师职责 (1)参与施工工程的质量管理,具体实施各项质量管理工作 (2)对每道施工工序都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检验,控制不合格品的产业;负责本项目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整改。 (3)依据专业工程师编制的过程检验计划,编制施工关键工序标识卡。一式两份,班组、质检员各执一份。根据工序标识卡对各施工工序进行检查控制。(4)严格执行“质量否决权”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4、各专业质量工程师职责 (1)是专业质量管理目标的责任人和落实人 (2)参与施工职责设计和质量计划的编制,编置专业施工方案 (3)对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编制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卡,负责技术复核工作。 (4)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难题,督促施工班组做好自检和质检员做好专检工作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章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现实生活中,人总会遇到生、老、病、死,以及就业、各种自然灾害等情况,面临这些困难和风险,依靠什么?当学生毕业走上社会以后,作为一名即将从业的人员,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如何保护?作为一名从事社会管理专业的学生,今后的从业领域,发展空间是什么?能干什么? 这些都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社会进步的结果,已有170多年的历史。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实施的社会政策。它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稳定器”、“安全网”的作用。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 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概念(理论概念)的出现,源于1935年的美国颁行的《社会保障法》中的Socialsecurity,通常被解释为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在实践中,社会保障源于19世纪末欧洲工业社会,1938年,社会保障一词出现于新西兰的一项法案中,1941年《大西洋宪章》中也使用了社会保障一词,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费城宣言》,国际组织开始正式作用社会保障的概念。1986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提出“我国将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社会保障”一词在我国开始广泛作用。经过170多年的发展,现已推行到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国际性的一项制度,成为各国政府治国安邦的一项基本手段。 由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社会保障在各国实践中也就有着较大的差异,从而使其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念义,但综合起来,社会保障有着如下共同特征: (1) 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与政府,需要国家与政府统一管理。 (2) 社会保障的目的是稳定社会,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因而需要依法实施,体现出强制性。 (3) 社会保障保障采用的是经济或物质援助手段,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以确保成员不因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陷入生存困境,并体现公平性。 (4) 社会保障以国家财政为基本经济后盾,其资金来源既有政府财政部分,也有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及社会成员的损赠,社会保障体现经济福利性。 (5) 社会保障的方式是自成体系的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方式。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

WTO保障措施制度解析.

WTO保障措施制度解析 小耘律师事务所张毅 一、WTO保障措施制度概况 世界贸易组织(WTO)致力于通过多边谈判使各成员方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这使得各国难以再通过这种方式保护其国内产业,取而代之的是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符合WTO规定的手段。其中,实施保障措施的案件虽然数量相对较少,但却有着独特的调整范围,被视为保护本国幼稚工业,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安全阀”(safety valve),成为世界贸易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是指当某项产品进口急剧增长并造成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方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实施的限制措施。可见,与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不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正常贸易行为,而不是倾销、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它所保护的,是那些因为技术水平较低、成本过高、管理不善等原因而在正常的贸易条件下缺乏竞争力的产业,为它们赢得进行调整的机会。保障措施的适用,不需要证明存在倾销、补贴等违背WTO公平贸易规则的行为,在这一方面,其实施的条件要宽松一些,但是其在损害标准等方面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它的实施要求无歧视性,而且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给利益受损方以“实质相等”的补偿,否则将面临报复。可见,在实践中保障措施的实施应当是非常慎重的,政策性更强。 WTO现行的保障措施制度主要包括《GATT1994》第19条和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保障措施协议》,两者共同构成了WTO保障措施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此外在实践中,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做出的有关保障措施争端的裁决往往也具有“准法律效力”,即如果一当事方引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以支持其

社会保障制度

期末作业考核 《社会保障制度》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答: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国家管理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总称,它涉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各方面,如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方法、机构设置及其职能权限,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社会保障业务的经办等。狭义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指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权限的划分。 2.生育保险制度 答: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 3.养老保险 答: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为劳动者解除养老后顾之忧的一种社会保险,目的是增强劳动者抵御老年风险的能力,同时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手段是在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后为其提供相应的收入保障。 4.国家卫生服务模式 答:是指政府直接举办医疗保险事业,通过税收形式筹措医疗保险基金,采取预算拨款给国立医疗机构的形式,向本国居民直接提供免费(或低收费)医疗服务。 5.失业 答:是指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的社会现象,其实质是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一种经济资源的浪费。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答:(1)无责任补偿原则。 (2)个人不缴费原则。 (3)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4)严格区分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 (5)统筹基金、共担风险原则。 (6)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湖北省特级教师李洪祥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保障方式。首先,它是由社会向个人和家庭提供的经济保障,超出了家庭和社区的界限;其次,社会保障一般由政府主导,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加以实施,不同于私人的慈善行为或个人的自我保险行为;第三,现代社会保障除了提供实物援助以外还提供现金援助,并建立起发放这些援助的全国性社会行政体系。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等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8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了促进作用。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城镇和农村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

(五)质量管理及保障措施 质量管理及保障措施 1、质量目标 质量目标: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合格标准。 2、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及职责划分 根据ISO9001质量标准和我单位质量方针,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把质量职能分解,严格按照计划实施,确保每一道工序都是达到质量合格标准。 2.1组织保证体系 2.1.1建立由项目经理领导,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施工管理负责人、专业工程师、质量负责人中间控制、专职质量员检查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由项目经理到各施工、各专业分包商的质量管理网络。 2.1.2对所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质量奖罚标准,奖优罚劣,责任到人,全面推行质量一票否决权,发现质量问题一追到底,决不放过。 2.1.3工程质量的关键首先取决于施工项目管理,我单位将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详细质量计划,划分要素分配表,确定岗位职责,建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效版本的施工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确保对招标方质量承诺的兑现。

质量保证体系图

2.2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质量管理人员职责见下表:

3、质量保障措施 3.1项目质量保障策划 为保证已经确定的项目质量体系能在本工程有效的运作,在我方中标,进场后,将制定本工程的“项目质量保障策划”。 其配备的质量保证手段将覆盖整个工程,成为工程施工指导性文件,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2.1目的 根据招标文件招标方提出的主要要求(包括对工程质量等级的要求),对工

程使用功能要求,对交(竣)工要求,制定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的目的。 3.2.2管理职责 设置管理项目的组织机构,主要应包括四部一室,明确工程质量管理部为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并对项目领导成员及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进行详细描述。 3.2.3文件和资料控制 对招标方提供的工程图纸、技术文件以及为实现质量目标而编制的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资料进行编目、标识、归档,并做好对外、对内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工作,对作废文件进行标识,处置。 3.2质量控制过程和阶段 3.2.1质量控制过程 施工项目的质量控制是从工序质量到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的系统控制过程;也是一个由对投入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开始,直到完成工程质量检验为止的全过程的系统工程。 3.2.2质量控制阶段 为了加强对施工项目质量控制,明确各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重点,可把施工项目质量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 (1)事前质量控制 指在正式施工前进行的质量控制,其控制重点是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且施工准备工作要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中。 (2)事中质量控制 事中质量控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质量控制。事中质量控制的策略是:全面控制施工过程,重点控制工序质量,具体措施是:

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通常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互助、个人储畜积累保障,甚至包括住房制度等项目.社会保障制度是衡量社会制度健全程度和社会文明进步水平的重要标志。对建立健全当代中国行政价值观体系,进一步推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要而且重要的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我国当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 1. 从生产目的而言,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那么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必然成为我国最基本的国策。 2. 从根本任务和目标而言,要解放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首先是要保护生产力,作为生产力决定因素的劳动者应该在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及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方面得到保护,而社会成员的富裕也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基础。 3. 从人道主义而言,社会主义相对其他非社会主义更具人道主义。因此它首先应当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物质文化保障和社会福利。在全国范围内消除贫困,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需要,提供最基本的物质文化保障,提供优越的社会福利,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保证。 (二)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老年人的数量居世界第一位。当前我国人口随着年龄增长已步入老龄社会,老有所养问题亟持解决,赡养老人必将成为社会的一大责任。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的压力是全面的。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回顾改革开放二十年的历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则是我们取得伟大胜利的一条最为重要、最为宝贵的基本经验。实践充分证明,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一项基本的经济社会制度。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坚持统账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的前提下,针对现阶段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有些地区甚至还停留在县级统筹的现实,要逐步从这种低层次统筹迈向更高目标,要依法建立健全省级调济基金、完善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最后在条件具备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金基础部分的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基本制度要实行统一的现收现付的国民养老金制度,覆盖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正规就业人员、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由国家强制实施。同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强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并鼓励其他单位自愿参加,以对国民养老金进行补充。国家还应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保自愿性的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个人养老保障水平。 (二)建立适应新的就业格局的社会保障制度为适应就业格局的多元化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改革和调整。首先,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把非正规就业人群纳入保障范围内,转变单纯以正规就业人群作为社会保障主要对象和社会保障必须依托用人单位的传统观念。同时,由于非正规就业者缴费能力相对较弱,因此保障水平要做出适度合理的调整,实行低标准准入,制定多层次的缴费 标准,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使大多数非正规就业者能切实可行地得到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机构应设置个人服务窗口,简化个人参保程序,使跟人参保者参保登记﹑缴

社保管理制度

社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社保释义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制订的。 (二)、与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办理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子公司办公室是子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

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维护公司与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正常公共关系。 (二)按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依据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公司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社保主管部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

质量管理制度及保证措施

汉滨区老年公寓及汉滨区 残疾人托养中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及保证措施 编制: 审核: 编制单位:安康市汉滨区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章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优产、用户至上。 二、项目部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设置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专管,质量检查员负责施工质量检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在施工到关键部位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查员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

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制度 )图纸会审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查阅熟悉图纸、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并参加图纸会审。 )图纸会审应做好记录,由组织会审单位将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记录,写成正式文件(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另出修改图纸),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均应签名盖章认可,列入工程档案。 )在施工过程中,无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提出的设计变更都要填写设计变更联系单,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建设)单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如果设计变更的内容对建设规模、投资等方面影响较大的,必须报送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所有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修改图纸均需文字记录,纳入工程档案。 、岗位培训制度 )培训工作力求做到“三化三实”即“多样化、规范化、科学化”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虽然整体经济运行效率得以提高,但是社会就业、养老等问题也日趋突出,社会不稳定的风险也在增加。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社会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蛇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就一般意义及西方国家的惯例而言,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大方面内容,社会保障的实质是国家履行管理义务的一种职责,又是公民生活下去的一种权利。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通过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形式,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医疗水平,以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改革深化的社会制度。国家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从逻辑上讲,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应当先设计再建设,至少在建设之前应该有一个框架性的思路。但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在原有设计被明显放弃的情况下,却始终缺乏长远性的总体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宏观审视,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政策的当务之急。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障的发展,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国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为城市国营及部分大型集体企业职工建立了涵盖养老、医疗、工伤、生育、死亡等项目的社会保险制度。这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构筑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仅包括社会保险的部分内容,范围相对较小。二是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未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进行了明确,构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指明了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家、工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范围涉及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区服务、社会强制性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住房)、个人储蓄积累和以自愿为原则的商业保险,使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灵活、有效、丰富多彩。三是在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条保障线,实行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两个确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工作。由此,一个政府主导、责任分担、社会化、多层次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一制度所处的特殊国情和时代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各种问题在所难免。 (1)覆盖面狭窄。目前我国发达地区主要是沿海地区,已经开始在试着搞养老、医疗、低保等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享受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大约有6 000万人。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不到农村总人口的10%,至于失业保险等其他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均与农民无缘。除此之外,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覆盖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居民,养老保险覆盖人群约1.6亿人,另有3亿多人被排斥在外,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仍然较窄。随着我国失业人口逐年增加,2001年我国城镇职工失业率为3.6%,2002年为4%,2004年增加到4.3%,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1 400万人。截止到2004年全国有10 584万人参加失业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仅覆盖全国约9 400万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约占城市“下岗、失业、待岗”总人数的30%。还有相当多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广大的个体纳税户没有加入社会保障的体系。 (2)社保资金缺乏统一管理,基金运转处于无序状态。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是按地区和部门分开制定的,地区间条块管理比较松散。社会保障基金既有县市统筹又有省级统筹,统筹形式多种多样,统筹办法各地自行确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基本上处于分散管理的状况,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由劳动部门负责;抚恤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由于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管理,政策规定及筹资办法也政出多门,而社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显着的特征,即全民性、民主性、互助性和一致性。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称得上是“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完备复杂,覆盖面广。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它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国内消费及投资、储蓄、失业的影响日渐显现。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日益提高,法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却日趋缓慢,就业机会严重不足,财政赤字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稳定性和持久性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社会福利“综合症”已成为萨科齐上台后面临的重大改革课题之一。 第一,社会福利支出过大,企业和政府的财政负担加重。 二战后,法国的社会福利支出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年增加。到20世纪90年代法国每年向社会保障机构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之和,相当于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60.9%,其中雇主占42.63%,职工占18.27%。2004年法国的社会保障亏空高达150亿欧元。为了满足规模不断扩大的福利开支,法国政府不得不增加社会保障税。其结果是导致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下降,形成法国社会保障水平虽然高,但并未形成有效积累,进而对投资产生积极作用的局面。目前,法国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费已达9.8%,而且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企业的缴费负担仍有上升的可能,这势必打击法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雇佣年轻人的热情。 此外,庞大的社会福利计划使消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大,影响了经济增

长速度。由于福利开支与工资水平的增长超过生产率的增幅,使法国的产品成本率上升,服务质量下降,削弱了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近年来,法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经从世界第7位跌落到第17位。实行多年的福利主义经济政策不仅造成政府开支过大和巨额的财政赤字,而且导致国内投资大幅度下降、劳动力成本增高、资金外流,最终给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过高的社会福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惰性。 这突出表现在很多法国人、特别是年轻人变得越来越懒惰。因为在支付过高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环境中,加上可以领取高额失业救济金,许多失业者宁愿失业也不愿接受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工作。在萨科齐执政前,法国法律规定了每周35小时工作制和累进税率。过高的累进税率,造成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追求收入的积极性。 法国社会的现实,基本上处于“富者更富”的状态,据统计,从2004年至2007年期间,法国人财富一直处于增长状态,但增长的比例却差距很大。 正因为如此,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底层社会财富增长最慢。而这次退休制度改革,却将重负主要放在劳工阶层身上,怎么可能不引发强烈的抗争呢? 各国解决财政危机主要是通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减少支出或者发放债券和货币。但是法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要严格遵守欧盟内关于通货膨胀的指标,所以萨科奇政府就只能通过延长退休年龄,提高全额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来减少财政支出缓解一下财政危机。 他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主张包括延长工作时间,改革特殊退休金,实现退休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内容呢?想要了解更多下面请看小编 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简单概述 简单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社会保障制度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 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 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 二、主要内容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住房保障等方面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 缴费政府给予资助

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 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三)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政府为社会成员举办的各种公益性事业及为各类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制度 社会福利主要包括生活、教育、医疗、交通、文娱、体育等方面的福利待遇我国社会福利活动主要通过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疗养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开展我国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办多种形

产品质量保障措施及承诺(投标用)

产品质量保障措施及承诺 一、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提供合格的产品? ?产品设计质量控制 保证所提供的电池系统产品符合设计要求,并达到国际、国内相关标准,负责产品资料和系统图纸的存档,供招标方检查;保证系统能达到预期的功能要求。 ?外购材料质量控制 负责对所有外购材料采购采取有效的质量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措施,建立采购管理质量保证体系,保证项目的物资供应活动,以确保满足合同的要求。并对外购材料的检验记录进行妥善保存并可供招标方检查。 ?过程质量保证控制 对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制造和装配,除进行对主要设备的检验、测试外,并负责产品的制造,负责原材料,生产流程,出厂检验等工序进行严格的监督,并记录生产过程及结果,进行确认和批准。按照设备的安装规定对设备进行装配,并进行反复测试,确认设备及系统质量达到合同的要求。 )明确制造过程质量控制是确保产品质量的基本途径。在制造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人、机、料、法、环、测,即构成工序能力的六大因素。其中,人是最主要的因素,起着决定全局的作用,所以要提高操作者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培养谨慎的工作作风。同时还要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设备的关键精度,严格检验制度,合理规定检验频次,严肃工艺纪律,检查和督促执行,操作规程,文明生产,从各方面保证过程质量控制的正常运行。 )为提高工序质量,要在发挥质量职能的有效性上做文章。针对生产的复

杂性,开展多样的工序控制,强化有效的控制手段,特别是对工序要进行严密控制,建立质量改进例会制度和制定质量改进措施计划。 )加强现场检验,坚持“三检”制度,编制和执行制造质量控制计划,健全检验机构,严格检验制度,合理确定自检、互检、专检的范围;明确检验内容,确定必要的检测条件和手段,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格的产生原因,杜绝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通过检验数据加强工序过程控制,使工序保持在稳定状态。 )重视各项专业技术管理,完善基础工作。由设计部门制定产品质量特性分级,由工艺人员建立工序控制点,绘制全厂产品控制点分布系统图,编制“作业指导书”和“工序质量表”,选用有效的管理工具,分析控制工序质量,根据“工序控制表”的原因分析,由设计、计量、工艺等部门提供质量保证措施,如:工艺完备,设备完好,精度符合工艺要求,计量器具可靠,检验分析准确等。按产品主要件、关键件、关键工序建立质量控制管理点,由车间技术组、设备维修组、检验组提供质量保证措施,建立相应的控制图,及时监视工序的状态,使工序质量的波动处于允许的范围内。 )实行定置管理,优化生产环境,科学合理地设计现场,合理使用现场,使生产物流的存放和使用处于受控状态并发挥最大的功效。建立一个接受及时、反馈灵敏、分析准确的信息通道,进行质量状况分析,找出影响质量的因素,分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从而使质量体系形成一个闭环系统。 )完善健全质量体系,以工序质量控制为重点,并对与它有关的组织、机构、职责、资源及其它活动进行控制,通过体系的优化设计及体系审核,使生产过程控制加以强化,使它切实有效地发挥其控制作用,生产制造过程与质量环节的其它各项活动有密切的联系,它不仅依靠生产车间完成,而且需要设计、工艺、采购、检验等部门共同承担。不允许各个接口发生失误。使各项质量职能有效地落实,使其 有效地发挥作用。 )科学合理地制订产品工艺,提高工艺水平,加强原材料控制,搞好设备

五代十国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五代十国社会保障思想及制度概述唐朝灭亡之后,中国进入五代十国时期(907-960年),前后共53年。 一、五代十国时期的政权划分: 五代的更迭 国号时间创建者族属都城灭于后梁907-923朱温汉开封后唐后唐923-936 李存勖沙陀洛阳后晋后晋936-947石敬瑭沙陀开封契丹后汉947-951刘知远沙陀开封后周后周951-960郭威汉开封北宋 十国的更迭 国号时间创建 者都城灭于国号时间创建 者 都城灭于 前蜀891-925王建成都后唐南汉905-971刘隐番禺北宋 吴892-937杨行 密广陵南唐南平907-963高季 兴 荆州北宋 吴越893-978钱鏐杭州北宋后蜀925-965孟知 祥 成都北宋 闽893-945王审 知 福州南唐南唐937-976李昪金陵北宋楚896-951马殷潭州南唐北汉951-979刘崇晋阳北宋 二、五代十国时期的特点 五代政权主要位于黄河流域,朝代前后更迭,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后一个王朝取代前一个王朝,并且统治位置基本相同。十国政权主要在南方,有一个在北方,是位于山西的北汉。这些政权有前后相继也有同时并存。 五代十国是安史之乱以后藩镇割据局面的延续和扩大,同时也是中国走向统一的过渡时期,经过总结,这一时期具有这样的特点: (1)五代十国是晚唐藩镇割据的继续和发展,五代十国的统治者多是晚唐时期的地方节度使,或者是五代的地方节度使。 (2)在长期的混战中,局部政权逐渐扩大,割据势力减少,特别是后周世宗的改革和统一活动,为结束分裂、实现统一奠定了基础。 周世宗在经济、政治各方面进行了整顿和改革,为统一事业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他改革比较全面,对于百姓的体恤,促进经济的发展,与我们所讲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相似。 (3)这一时期北方战乱不断,统治残暴,关卡林立,禁令繁多,商税苛重,酷刑暴力,经济残破,对于农业的生产,百姓的体恤政策几乎没有;南方地区政局相对比较稳定,各割据势力也比较注重发展本地经济,但是也有很多统治者昏庸无能残暴无道。 由于这一时期比较混乱,国家兴起,朝代更替频繁,许多政策都不健全,对于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查找到太多资料。 三、各国制度介绍

质量承诺及保证要求措施

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第一节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承诺 一、质量保证 若我公司中标,我公司承诺: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国家(行业)现行的相关质量标准、验收规范、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工程建设的有关文件,一次性验收合格。 二、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违约,违约金额为合同价的5%,且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质量管理 在本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我们将有力地运作我公司质量体系,实施标准化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是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中心环节,是对建筑产品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施工全过程各个环节进行的质量管理,全体员工和各职能部门都要以各自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质量,

并依照本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一)、质量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公司本部设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和质量科,项目部设质量安全环境科,工区设立质量管理组。各级质量管理机构中,配备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施工实践经验,熟悉施工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的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 (二)、落实岗位职责 制定岗位责任制,明确施工各级管理及技术、施工、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让人人对质量各负其责。坚持工程质量“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行政一把手是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承建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要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 (三)、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1、各单位必须严格依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规程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图纸,精心组织施工,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各单位应根据所承包工程的规模、特点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与质检人员职责要分开,按照各自的范围开展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 3、工程材料和辅助材料(包括构件、半成品)都是构成建筑工程的实体,保证工程材料质量是提高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各单位对采购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材料,必须健全进场前检查验收和取样送检制度,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或者暂时退出劳动岗位,带来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和生活的困难,需要国家提供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体弱、疾病、伤残、遭遇灾害等情况下,也需要国家提供物质帮助或者给予救济,以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就业形式日益多元化等严峻挑战。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今后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社会保障最初只覆盖工业工人,随后依次逐渐扩展到商业和第三产业的劳动者、公务人员和农业工人、个体劳动者和小业主,甚至工薪劳动者的配偶。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使之逐步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期奋斗目标,也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必然要求。 合理确定支付水平,使社会保障水平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根据我国人口众多、年龄结构老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较低、未来社会保障负担沉重的现实情况,再考虑到国家层面上的社会保障资源严重不足,经济不景气时社会保障支出反而会急剧增长,因此,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时候,支付起点应相对低一些,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者从整体上只能享受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广覆盖应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长期政策选择。 针对国民保障需求的多元化,建立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模式。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注重结合自己的国情与国力,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模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国家建立的基本保障制度只能起到基础性作用,解决国民在遇到收入风险时的基本生活问题,尚无法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需求。这样,补充保险或政府鼓励的基本保障以外的其他保障选择就显得十分重要。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模式由多功能的社会救助体系和包括国家强制的最低水平的社会保险、由缴费决定或自愿购买的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构成。 要扩大筹资渠道,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往主要采用现收现付制。这种模式既不公平,也不能筹集到足够的基金以备未来之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均寿命延长,老龄化社会到来,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健康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要求社会保障既能体现自己养活自己的原则,又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备将来使用。这就要求实行多样化的筹资模式,即实行以部分积累制为主体,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并存,个人账户制、捐赠、发行彩票和可降低管理成本的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相结合的多种来源渠道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 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形成法治化、规范化、高效化的社会保障运行管理体制。依法办事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运行、管理只有以法律为依据,才能公平、高效、健康地发展。 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的稳定器、安全阀,事关广大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完善社会福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内容及现状分析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内容及现状分析 社会保障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各种原因而生活困难的国民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一、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和作用 内容: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责任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而无力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这些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不低于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进行,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一是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被给付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于基本性的社会保障;二是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劳动者;三是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补偿劳动者的收入损失;四是社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缴费及国家资助和社会募集。 2、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建立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服务,以及实物发放、货币补贴等形式,向全体社会成员或特定人群给予帮助,以保证和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的制度。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和目标。它的目的是增进群众福利,改善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它把社会保障推上最高阶段;社会福利基金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和社会群体。 3、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而无法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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