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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市关于2016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安排

河北保定市关于2016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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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市关于2016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安排

通过最新考试资讯、大纲可以了解到2016年河北教师资格考试时间与考试科目,河北教师资格考试一般一年进行两次,上半年1月报名,3月考试;下半年9月报名,11月考试。河北中公教师考试整理了供考生备考学习。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

现将《关于河北省2016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冀教资函[20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具体工作做出以下安排,请与省《通知》要求一并组织实施:

一、认定范围及学历条件

认定范围:

户籍或工作单位(有人事档案关系)在保定的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驻保高校及市属高校在校应届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方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已取得全国统考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2、2012年秋季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毕业学历。

二、报名形式

本次认定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形式。申请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报名。申请人选择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地县(市、区)现场确认点。

三、时间安排

1、申请人注册申请、网上申报的时间。10月10日---18日,网站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22:00,周末及法定假日不开放。

登陆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网报入口,(参加全国统考合格人员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其他人员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

口”)网报时间到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请申请人务必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的网上申请注册报名。

2、体检时间为10月18日---25日。申请人到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医院见附表一),体检表自行双面打印。

3、现场确认时间为10月31日---11月3日。申请人携带认定申请材料到网上报名时所选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白沟新城申请人前往高碑店市确认点,高新区申请人前往竞秀区确认点。

4、各县上报材料时间为11月7日---10日。各现场确认点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照片名册、基本情况一览表一并上报(上报时间表见附件二)。

四、认定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申报时自行下载,双面打印)。

2、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页一同复印)一份或户籍证明原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一份。

4、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教育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学信网上自行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内)一份。

6、体检表,当次有效。(要有指定医院签署的体检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015年下半年以后考试合格的考生,只需自行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下载、打印PDF格式“网页版”的考试合格证明。(2012年秋季之前入学的普通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无需提供)。

9、《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网上申报时自行下载打印,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工作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公章)。

10、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工作的需提供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11、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五、注意事项

1、各县(市、区)教育局及有关学校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做好本次教师资格认定时间、指定体检医院等有关注意事项的宣传工作,确保符合认定条件人员按要求参加认定。有关文件和资料上传于保定教育信息港。

2、各县(市、区)教育局及有关学校要做好组织及相关问题的咨询解答工作,严格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初审等工作,按要求集中报送档案材料。档案整理及上报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档案整理及上报办法》(见附件三)执行,逾期不报本次认定不再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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