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禁止期的相关规定解析

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禁止期的相关规定解析

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禁止期的相关规定解析
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禁止期的相关规定解析

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禁止期的相关规定解析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公司章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

大康牧业的定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为重

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

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等文件的服务机构的知情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

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知情人和经办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合众思壮的定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其他上市公司:

(二)直接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

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

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银行等单位及有关人员;

(八)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二、禁止内幕交易的锁定期:

法定的锁定期: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2.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一般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中约定如下:

第九条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大康牧业和合众思壮均没有明文约定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

三、并购重组需要披露六个月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股份情况

股权比例达到5%的股东的股权交易或并购重组需要披露六个月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股份情况,而且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必须有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违规情况示例:

示例1:[*ST天然(000683)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收购人出具的意见如下:收购人的董事孙朝晖、监事唐永坪、刘子清三名高管人在公司收购天然碱部分股权之前六个月内,对*ST天然股票有买卖行为,本公司认为属正常交易行为,因三位高管人员是于2005年11月24日被公司股东会选举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在此之前,公司并未向其透露过任何关于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也未发生其他泄密事件,因此,本公司认为三名高管人员买卖*ST天然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本公司对其没有其他权利主张。今后,本公司将严格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如在任职期内买卖天然碱的股票,所得收益将归上市公司。

天然碱出具的意见如下:收购人的董事孙朝晖、监事唐永坪、刘子清三名高管人在该公司收购天然碱部分国有股权之前六个月内,对*ST天然股票有买卖行为,天然碱认为属正常交易行为,天然碱并未向其透露过任何关于本次收购的任何相关信息,也未发生其他泄密事件,因此,天然碱认为收购人的三名高管人员买卖*ST天然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天然碱对其没有其他权利主张。

收购人的律师认为:孙朝晖先生、刘子清先生、唐永坪先生在2005年7月至9月间买卖*ST天然股票时,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也没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其买卖股票行为属于正常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示例2:

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省证监局对兆山新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立案稽查的公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d5833671.html,/10/0114/02/5SV2S59800253B0H.html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虽然《公司法》142条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减持股票作了比例

上的限制,但在基数如何确定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与此类似,《证券法》也没有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多次买卖股票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短线交易的禁止期。除了明确相关计算标准外,《规则》还规定了交易窗口期,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并要求其及时披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由于以往实践中多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敏感信息发布的前后买卖本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但很难有足够证据予以查处。为避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为自我牟利,《规则》根据市场要求和监管实践,规定了禁止股票买卖窗口期:(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短线交易禁止期如何计算: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规则》作了最严格的限定,即: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四、法律处罚:

1.自然人犯内幕交易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内幕交易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小结:

在收购事件公告6个月之前且收购事件未启动的情况下参与二级市场股权交易没有问题。

若是在收购事件公告前的6个月内发生的,必须在收购报告书中由上市公司进行披露并做出解释该相关交易主体对收购事件毫无知情,且原则上应做出短期不出售的承诺。即使证实参与购买股票时毫不知情收购事件,也会让投资者产生怀疑。协议受让股份需做出简式权益变更公告,并在后续的收购事件均需做出关联方公告,并在表决中回避。

收购事件公告后可以参与股票购买,但不能影响到下一次收购,即若后续6个月之内不会与上市公司发生并购事件的,可以参与购买股票。

综上:参与二级市场股权交易存在理论上的窗口期,但操作的要求较高,提高了信息披露的难度。而且即使能够证实自身操作没有违规,但仍然会被媒体和投资者抓住不放,难以辨清黑白,产业整合并购基金还是个创新业务,更会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建议:如果经过深入调研,对某上市公司存在长期战略合作需求并对该公司价值强烈看好且决定将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可以早期介入二级市场或以协议转让股份的形式受让股份,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例如弘毅参与中联重科,2006年受让股份,2008年才发行并购基金协助海外收购,目前弘毅仍然未出售中联重科股份)

谨慎考虑短线的二级市场操作与产业整合业务相结合,需要在操作流程上做好完善的工作,避免给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声誉造成影响。

员工保密及同业竞争禁止协议 (1)

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维护企业与员工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保守工作秘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密内容和范围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践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公司规划、设计、工程图纸等未公开资料。 (八)应公司客户要求保密的资料。 (九)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以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 第二条保密原则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二)乙方在离开甲方工作岗位后对在甲方工作期间知悉的甲方各类秘密,应履行相应的保密措施,否则若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三)甲方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

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甲方的秘密。 第三条保密责任 (一)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传播、发布、发表、传授、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包括按照甲方的保密规定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他人的各类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二)乙方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翻阅甲方加有秘密标识的文件资料和有关软件等,亦不得向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打探有可能涉及到甲方各类秘密的有关资料。 (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属甲方保密内容和范围内的任何资料回家、出差、外出参观、旅游、探亲、外出公共场所和出境;也不得利用信件、电话、网络等通讯手段泄露公司秘密。 (四)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在任何情况下离开工作岗位时,不得擅自保留和带走原在岗位时得到的任何文档、图纸、资料、磁盘、胶片等载有公司保密信息的资料及复印件。 第四条保密责任的除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须承担该项秘密的保密责任: (一)某项秘密已经公开或已经甲方解密。 (二)乙方实际上不知悉或者没有接触到某项秘密。 第五条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违约,造成公司保密事项外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劳动仲

内幕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内幕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本文以一个新的角度,定义上市公司的大宗交易作为重要事件,分析这一重大事件前股票的超常收益以及累积超常收益,同时结合内幕交易效应和公告效应判断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和过往的研究结论一致,本文的结论是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内幕交易。并提出一些治理内幕交易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内幕交易大宗交易超常收益率累积超常收益率 一、引言 内幕交易是指知情交易者利用实质性的非公开信息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买卖并取得收益的过程。产生内幕交易的基础是内幕信息。美国CFA协会道德标准手册(Standards of Practie Handbook SOPH)中指出所谓的内幕消息是指具实质性的非公开信息(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当中的“实质性”就是指影响股票价格的信息。 二、文献综述 Manne(1960)令人争议的指出内幕交易具有积极价值,允许内幕交易人员利用私有信息进行交易可以激励他们为了获得更多的内幕交易利润而更加努力的工作从而提高公司的价值。Carlton(1983)认为由于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补偿机制可以克服经理的保守经营,并且能筛选那些最有能力、不言无风险的经历,从而降低公司甄别、监督经理的成本。Dye(1984)通过理论模型证实,在一定的假设下,内幕交易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在提高公司利益相关人的福利同时也提升了公司的价值。Doglas(1988)通过深入的研究发现,由于信息不对称,不管信息是好是坏,内幕交易把财富从股东转移到内幕人手里。Ausubel(1990)研究表明内幕交易将带来逆向选择问题,损害投资者信心,降低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和优化资本配置的功能。Meulbroek(1992)研究了1982-1989年间美国证券业协会正式立案的320个内幕交易犯罪案例,得出内幕交易迅速导致价格发生变化并且亲戚市场对价格的发现的结论,内幕交易的日均异常收益率为3%。Chakravarty(1999)提出知情人交易的动态模型。他认为知情交易者的行为迟早会被市场上其他投资者察觉,其他投资者参与,使得获利空间降低。因此,内部人的理性选择是:短期按照相反的方向进行交易以迷惑其他投资者。在中长期则基于内幕信息进行交易。Durnev(2005)对2827个公司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得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可以减少基于私人信息的交易行为。但是在大股东控制权集中程度很高的公司而言,内幕交易监管对减少私人信息交易的效率在这些公司身上会大大降低。原因是控股股东被禁止内幕交易后会摄取公司的资源,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样使得外部知情者从事更多的私人信息交易活动。 何佳(2001)运用了1999年~2000年五类重大事件披露前后证券价格反映和换手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指出我国股市存在严重的内幕交易现象。张新(2003)认为内幕交易增强了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侵害了不知情交易者的利益,国内股票市场存在严重的内幕交易现象。张宗新(2003)从证券市场适度的角度入手得出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是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合作信息博弈产生的一种“正溢出”效应。王韧(2003)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内幕交易进行了研究,指出内幕交易发生是由于契约不完全性和信息不对称。史永东(2004)以国内内幕交易案例作为样本进行研究,得出内幕交易会导致股票均价上升的同时增加股票的波动性。晏艳阳(2006)对前两批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运用事件研究法,进行累计超常收益率波动分析,相对交易量的变化,公告效应发现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存在严重内幕交易。

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当事人:姜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时任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经查明,姜xx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传递、公开过程与姜XX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 姜某某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公司。2007年10月下旬,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告2007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 2008年1月初,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一),该表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9,931.01万元。随即财务部又对表一进行修正,编制了《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利润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二)和《2007年全年上报数表》(以下简称表三)。表二和表三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7,301.77万元,比上年增长54.61%,每股收益0.57元。 1月7日下午,时任姜某某与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召开碰头会,讨论上报大股东2007年度业绩快报数据。财务经理在会上发给每人表一、表二和表三,通报了主要的财务数据和指标,并强调有些数据可能会稍作调整,但最终上报数据与本次碰头会数据应该差异不大,其余参会人员对汇报的数据没有提出异议。 1月11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度利润表,净利润、每股

收益数据与表二相同,其余数据与表二略有差异,主要是利润总额比表二增加了4.06万元。 1月13日,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将该表和1月11日编制的2007年度利润表及其他附表通过网络上报给控股股东。 1月14日上午,公司财务总监向董事长汇报公司已向控股股东上报2007年度业绩快报,并建议深圳某公司及时披露。当天下午,深圳某公司财务部草拟了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 1月15日,公司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经部分董事会签后,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 1月16日,公司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所披露的数据与公司上报给控股股东的数据一致。 4月22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显示净利润17,329.31万元,比上年增长42.11%,增幅低于业绩快报数,每股收益0.5692元,与业绩快报数接近。 二、姜XX卖出“深圳某公司”股票的情况 2006年4月4日,姜某某证券账户委托买入41,800股公司股票,这些股票当日即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锁定;2007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锁10,450股;截至2008年1月11日,姜某某持有10,45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8年1月14日9时38分,姜某某用其办公室电脑上网委托证券营业部卖出公司股票5,450股,委托价格26元并成交;卖出“深

竞业禁止协议书(审核示范版)

竞业禁止协议书 甲方:(公司)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性别: 现住地址: 因为甲方聘用乙方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双方共识并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竞业期限 1、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以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准; 2、因乙方违约而终止合同的,以仲裁裁决的时间为准,但同时裁决履行债务及其他义务的,从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3、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但未经仲裁裁决的,自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及清偿债务(货款、违约金等)并履行其他全部义务之日起计算,否则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满两年。 二、竞业补偿支付 1、补偿金的标准为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

2、补偿金的标准为元,一次性支付给该员工。 3、给予乙方的补偿,应当按月(季)支付,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到甲方财务部门领取补偿。甲方不按时支付的,乙方应当向总部申诉,总部应当在个月内予以解决;超过期限仍未解决的,乙方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否则,不得免除乙方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 三、监督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1、每季(年)提供一份其人事档案存档机关出具的证明其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2、每季(年)提供一份证明其任职单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文件; 3、 . 义务人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履行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停止给予乙方补偿,且不免除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 四、关于违反同业竞争禁止性规定的认定和处理: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以或明或暗的形式到其他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不得违反《劳动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法》及甲方的《公

2019中级经济法51讲第51讲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收购人、权益披露、要约收购

第十二单元禁止的交易行为 考点01:内幕交易行为(★★★)(P142) 1.内幕信息的界定 (1)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上市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上市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方案;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例题1·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某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中,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是()。(2011年) A.增加注册资本的计划 B.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C.财务总监发生变动 D.监事会共5名监事,其中2名发生变动 【答案】C 【解析】选项CD: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不包括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属于重大事件,也属于内幕信息。 【例题2·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2016年) A.董事辞职 B.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C.监事涉嫌违法,被有权机关调查 D.董事会秘书王某被撤职

【答案】ABC 【例题3·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重大事件的有()。(2017年) A.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决定 B.公司涉嫌违法受到刑事处罚 C.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 D.公司变更会计政策 【答案】ABD 【解析】选项C:属于内幕信息,但不属于重大事件。 【例题4·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2018年) A.持有1%股份的股东王某增持股份达4% B.董事长周某病重无法履行职责 C.股东刘某将所持公司3%的股份质押贷款 D.总经理李某辞职 【答案】BD 【解析】(1)选项A: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才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2)选项BD: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3)选项C: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在证券市场中,公开、公平、公正是基本原则,内幕交易践踏了这一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最终影响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活跃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活动的增多,我国内幕交易案件呈现高发态势。2009年1~10月份,证监会共受理内幕交易线索114件,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42起;因内幕交易对16名个人、2家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将15起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中,以下三桩案件比较典型,影响重大: 一、天山纺织内幕交易案 2009年7月,天山纺织筹划资产重组,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凯迪投资”)总经理姚荣江和公司副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经理曹戈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09年7月23日,天山纺织股票停牌前,姚荣江将重组信息泄露给王某,后者通过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集中买入天山纺织股票100余万股。同时,曹戈将重组信息泄露给陈某,后者利用其本人及亲属账户大量买入天山纺织股票。 天山纺织2009年7月22日的收盘价为6.57元每股,当日涨幅为10.05%,之后停牌。2010年6月18日复牌后,天山纺织连续5个交易日“一”字涨停,14个交易日内涨幅高达100%;2010年9月1日冲至最高点17.68元,涨幅达到169%。就算王某以2009年7月22日当天的最高价每股6.57元买入,100万股天山纺织的股票获利金额也可达到近千万元之多。 2010年9月,证监会发布通报,初步认定姚荣江、曹戈等人的上述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对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姚荣江、曹戈、王某等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二、黄光裕坐庄案 在内幕交易大案中,黄光裕案成为内幕交易罪设罪以来获刑最重、罚金最高的一起判例,黄光裕于2010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没8亿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9月份,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元。至2008年5月7日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元。依《证券法》

成都燃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组织具体实施。战略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41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完整版) 第一条总则 1.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以及由此形成的具体方案;3.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出现重大损失; 6.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发生变动,或者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1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4.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5.公司获得政府大额补贴并因此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8.公司主要经营资产发生抵押、质押、出售,或者一次性报废超过该项经营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19.公司主要经营资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20、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2.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A.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D.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的说法中, 不正确的是()。 A. 当事人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B. 当事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C. 当事人的“买卖、泄露、建议”行为发生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 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 D. 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包括营利或者避免损失)”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 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C.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 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D.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经典案例评介

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经典案例评介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6-7-31 浏览次数:5348 字体大小:大中小 美国内幕交易法律体系的基石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及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据此制定的10b-5号规则(Rule 10b-5)。该规则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不得就任何与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作虚假陈述或隐瞒该信息(misrepresentation or omission),或从事其它与交易有关的欺骗行为,否则即构成证券欺诈,将承担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内幕交易属于隐瞒重大信息。 要言之,构成美国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须具备四个要件:第一,持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第二,该信息具有重大性(materiality),即投资者合理的认为,该信息一旦公开将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第三,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1]第四,信息持有者/交易者事先负有披露义务。第四点是美国证券法的特色所在。 我国对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确定以“持有”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此不同,美国不采用“持有”原则,而采用“义务”原则,即除非内幕信息持有者事先负有披露信息或不进行交易的义务,否则其交易不违反10b-5号规则,不在禁止之列。换言之,美国证券法并不绝对禁止内幕交易,只是禁止负有特定义务的人进行内幕交易(尽管义务主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这是美国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总的说来,负有此种义务而属于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管控范围的有四类人[2]: 1、公司内部人(corporate insider),包括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等。他们基于其职务/身份而对公司股东(即股票持有者)负有信托义务,[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向他人泄露该信息以牟利;如果想要进行买卖,那么他们必须事先向交易对方披露该信息,以便对方正确决定股票价格。 2、临时性内部人(temporary insider),包括证券承销商、经纪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他们因为工作关系而得以合法的接触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并对公司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不得泄露该信息或将之用于个人交易。临时性内部人负有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与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发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 证监会公告[2011]30号 日期: 2011年10月25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现予公布,自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 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证券市场常见违法行为案例分析100分答案.

证券市场常见违法行为案例分析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 1 题,每题 10 分)
1 . 以下不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 )。
?
A.上市公司董事
?
B.上市公司监事
?
C.上市公司高管
?
D.普通职员
我的答案: D
多选题(共 1 题,每题 10 分)
1 . 以下属于上市公司造假手段的有( )。
?
A.虚增销售收入
?
B.虚增利润及应收账款
?
C.各种费用不入账
?
D.提前确认收入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 8 题,每题 10 分)
1 . 内幕消息知情人用别人账户请别人下单交易涉及到内幕信息的股票能够免责。
我的答案: 错
2 .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高度重视并购重组中内幕交易行为的后果,不触碰底线。
我的答案: 对
3 . 保荐机构如果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应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勤勉尽 责的除外。
我的答案: 对
4 .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只要在内幕信息形成以后、 公开之前从事了相关证券的交易,就构成内幕交易。无需证明知悉。
我的答案: 对
5 . 对于在保荐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保代,可以撤销其证券从业资格。
我的答案: 对

6 . 内幕消息知情人借用别人账户交易涉及到内幕信息的股票能够免责。
我的答案: 错
7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须洁身自律、不故意传播,管理好身边的人,谨防过失泄密。
我的答案: 对
8 . 内幕消息知情人由于过失泄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我的答案: 错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二)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负责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或应其他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责在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报备流程 第五条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个人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个人相关资料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进行报备: (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时; “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股(含6股)。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六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提供个人资料以供公司进行报备,同时提示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个人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四章责任及处罚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

2010年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 案例一黄光裕案:内幕交易行为肆虐 (一)黄光裕案 2010年4月22日,国美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他的罪名有三: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黄光裕妻子杜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许钟民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房公司)也因单位行 贿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与120万元。b5E2RGbCAP 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十四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当庭释放。黄光裕案成为迄今为止国内最大的内幕交易案。p1EanqFDPw

9月,即有投资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二)其他案例 2010年,因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1、2010年1月18日,佘鑫麒买卖四川圣达股票内幕交易案。 2、2010年4月13日,耿佃杰买卖大成股份股票内幕交易案。 3、2010年4 月19日,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党建军买卖S*ST光明股票内幕交易案。4、2010年6月23日,辽河纺织、由春玲、赵利买卖辽源得亨股票内幕交易案。5、2010年6月30日,姜永贵买卖深天健股票内幕交易案。6、2010年8月9日,李际滨、黄文峰买卖粤富华股票内幕交易案。7、2010年8月9日,况勇、张蜀渝、徐琴买卖海星科技股票内幕交易案。8、2010年9月17日,姚荣江、曹戈等人买卖天山纺织股票内幕交易案。9、2010年11月19日,上海北孚(集团)有限公司、秦少秋、倪锋、柳驰威买卖ST兴业股票内幕交易案。 10、2011年1月7日,张小坚买卖SST集琦股票内幕交易案。DXDiTa9E3d 另外,厦门中院还审理了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陈榕生买卖创兴置业股票内幕交易案。 点评:据统计,2008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共调查案件564起,其中内幕交易案件227起,占40%。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通用版

协议编号:YTO-FS-PD815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为了避免双方之间的同业竞争及其不良后果,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达成了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 1.1 甲方包括____________ 1.2 乙方包括____________ 2.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现在公司上市时不构成同业竞争。 3.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以后也不从事与乙方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4.双方协商处理避免同业竞争事宜。 5.双方协商乙方今后从事新业务与甲方构成同业竞争的处理事宜。 6.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 7.附则

7.1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 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月 _______日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法律现实主义与内幕交易规制

摘要:法律现实主义是一种关注现实、一切从现实出发、根据现实来立法、执法、司法和发展法学理论的一种观点、态度和取向。法律对待内部交易的态度演变以及规制内幕交易理论与方法的变迁都充分体现了法律现实主义的方法。法律现实主义方法对我国的启示是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制度必须本土化。 关键字:法律现实主义;内幕交易;规制;本土化 一、法律现实主义基本观点与方法 法律现实主义是一种关注现实、一切从现实出发、根据现实来立法、执法、司法和发展法学理论的一种观点、态度和取向。法律现实主义是和法律理想主义相对而言的,法律理想主义是一种关注理想或某种抽象的理念、一切从理想或某种固定不变的理念出发,并根据从中所推导出来的基本原则来进行立法、执法、司法和发展法学理论的一种观点、态度和取向。法律现实主义所关注的是社会生活的现实,而不是某种抽象的理念或某种超脱的理想。法律现实主义在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这一问题所处的社会生活的现实关系,并以这种现实关系作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出发点,而不是首先想到某种预先设定的而且往往是永恒不变的理念或理想,并以这种理念或理想及其所推导出来的基本原则作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出发点。法律现实主义认为一切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以及一切法学理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在于它们同特定的现实相符合,而不在于他们是否和某种理念或理想相符合。 法律现实主义和法律理想主义是人们在面对法律问题、在解决法律问题时所采取的两种最基本的,也是截然相反的态度。法律现实主义的实质在于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来探求解决矛盾的方法,因此,是一种科学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当然,这两种态度是对立统一的,是一个矛盾统一体,二者就统一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与理论活动之中。由于人具有生物性和社会性这种两面性,因此,人自身就内在地包含着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两种倾向。一般来讲,人类的实践活动往往是现实主义的,而人类的理论活动往往是理想主义的。但也不尽然,因为理论和实践是相互影响的,在人类历史上,在某种理论的指导下所进行的理想主义的实践也是很多的,而现实主义的理论活动也是大量存在的。人类的理论和实践活动实际上是在这两种方法取向的对立和统一的张力中不断前进和发展的。 西方法学中的基本派别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这两种方法取向,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倾向于法律理想主义的方法,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倾向于法律现实主义的方法。但它们本身也内在地包含着另外一种因素,在某种条件下或在某些特定的问题上都可能采取与之相对立的另外一种方法。比如自然法学派所关注的自然法,虽然其理想主义的色彩非常重,但自然法本身也可能是符合现实需要的,因此,自然法在特定时期和在特定问题上可能也是非常“现实”的。经济分析法学或法律经济学通过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现实主义的倾向非常明显,但如果在成本效益分析中,对现实关注不够,没有把某些现实中存在的影响因素予以转换成可以量化的成本或收益的话,完全有可能推导出理想主义非常浓的结论。由于现实主义法学和本文所论述的法律现实主义十分接近,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现实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 现实主义法学(legal realism)通常指美国自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兴起的一种较激进的法学思潮,以反对传统法学,提倡立足现实而得名。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是卢埃林和弗兰克。其共同观点是贬低以至否认法律规则,主张法律就是法官或其他官员处理案件的行 (1)动或对这种行动的预测。现实主义法学的以下几个观点是特别具有法律现实主义特色的: 法律是不断变化的,是由司法创造的;(2)法律是达到社会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因此,应不断研究各部分法律的目的和效果;(3)社会是不断变化的,而且比法律变化更快,因此要不断审查各部分法律是否与社会需要相适应;(4)坚持从法律效果来评价法律。 [1]

浅析徐翔事件中的内幕交易问题

浅析徐翔事件中的内幕交易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至今仅仅三十多年,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对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还有所欠缺。不少内幕交易行为人为了达到获取超额利润或者避免损失的目的,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扰乱投资市场。论文通过徐翔事件分析内幕交易行为,据此提出解决内幕交易行为的建议。 【Abstract】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has been established only more than thirty years,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not yet perfect,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criminal penalties and civil compensation for insider trading are also lacking. Many insider traders in order to get the excess profits or to avoid the loss,they use their own information advantages to do insider trading,which disrupted the investment market. The paper analyzes the insider trading behavior through Xuxiang’s event,and comes up with some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 insider trading behavior. 【關键词】内幕交易;上市公司;金融市场 1 引言 徐翔一案轰动了我国金融界,它既是一个一小部分内幕知情人为一己之私而置公众利益不顾、贪赃枉法的事件,也是我国金融监管秩序混乱的一个缩影。想要我国的证券市场得到长远的发展,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就必须规范交易秩序,杜绝犯罪腐败。研究徐翔案件,可以深入了解内幕交易出现的原因和方式,从根源上掌握此类犯罪的动机,防微杜渐,同时也能够发现多位一体监管系统中的问题,完善规章制度,对犯罪行为实施查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2 徐翔事件原因分析 2.1 内幕交易的巨额收益 在徐翔操纵证券市场价格进行内幕交易一案中,徐翔累计动用400余亿元资金操纵股票股价,非法获利约70亿元。其中,徐翔通过二级市场连续交易13家与之合作的上市公司股票,获利约22.38亿元。获利最多的是东方金钰,约9.9亿元。通过大宗交易接盘或参与定向增发持股后,抛售股票的收益合计约31.49亿元。13家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实际控制人等合计减持套现大约298.6亿元,分给徐翔等人的好处费是45.71亿人民币。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徐翔只需要跟上 市公司高管交流,在交易过程中安排上市公司发布利好,而后徐翔利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连续交易、拉抬股价,上市公司借机高位减持。如此操作,对于我国实体经济建设毫无益处[1]。 2.2 内幕交易的隐蔽性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