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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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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工

作的通知

【标 签】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地税﹝1998﹞220号

【发文日期】1998-10-28

【实施时间】1998-10-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经省政府推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冀财税[1998]54号)已经下发各市。此项工作已于今年8月全省地方税工作会议上列入全省十项工作措施之中。要求争取完成700万元的征收任务。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紧抓好。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政策,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开征时间、征收范围、税额标准征收,确保征收工作落实到位。

二、切实理顺征管,摸清税源底数,严格执法,凡属于征收范围的生产均要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防止漏征漏管,做到应收尽收。

三、省局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各市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组织重点抽查,各市要加强工作督导。

四、各地将开征工作情况、税源底数及分产品收入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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