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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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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施工合同的履约管理
一、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一)建设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修建工作, 明确双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二)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意义 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发包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不断发育和完善, 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 转变政府 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建 筑施工企业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设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 和完善其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 建筑市场机 制的健全和完善, 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发包方经济活动关系的依据。 加强 建设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2、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 目前, 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来看, 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 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 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必须加强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3、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建筑施工企业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 果发包方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 国建筑施工企业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 规则,特别是对 FIDIC 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丧失大量参 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我们的建筑施工企业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经 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竞争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 设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讲,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 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 任何一个建

设项目的实施, 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 通过对承包内 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合 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 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 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 构的内部职能, 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因此, 无论是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 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2、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通过明确承、 发包双方的职责、 权利和义务, 可以明确承、 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 建设施工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发包方 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 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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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 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 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3、建设施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争执和纠纷的重要证据 、 由于建设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 合同金额大、 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 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同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总承包与分包 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 而处理这些争执和纠纷的 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 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 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施工 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 所以, 建设施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 程中发生的各种争执和纠纷的重要证据。 二、目前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了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 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及其主要表现 1、少数合同有失公平 、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存在供求关系不平衡的现象, 使得建设施工合同也存在着合同双方权 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 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

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也很不具体,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 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 竞争和不规范管理, 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 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 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建筑施工企业身上。由于建 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建筑施工企业在实施这 样的工程合同时, 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 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 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2、合同文本不规范 、 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 ,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 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 而采用一些自制的、 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 通过自制的、 笼统的、 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 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有些虽然签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但是在合同示范文本的专用条款中将 风险转嫁给建筑施工企业。 3、“黑白合同 (又称 阴阳合同 )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黑白合同”( 阴阳合同” 充斥市场, 、 黑白合同 又称“阴阳合同 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白合同”(又称“阳合同” )供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 私下与建筑施工企业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 的“黑合同”( 又称“阴合同” ) ,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 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 )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严重损害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 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 、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 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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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 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 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 建筑

施工企业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等,严重扰乱 了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秩序。 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 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 护正当权益、 避免损失、 增加利润的手段。 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 不平等合同条款等问题, 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建筑施工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 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建筑施工企业。 6、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 、 有些不法建筑施工企业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 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 一些不法建筑施工企业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 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 非法谋取 私利。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7、违法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 、违法转包、 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 不惜以低价中标。 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 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 这些建筑施工企业缺乏对承包 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二)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 合同归口管理、 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 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 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三)专业人才缺乏 这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 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等。 很多建设项目管理 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 种事务性工作。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则会产生对建筑施工企业很不利的局面。 (四)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 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 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有些建 筑施工企业在发生合同纠纷后, 有些重要的合同原件甚至发生缺失。 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 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

理应用软 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 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对合同管理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 没 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黑白合同”的形成原因及表现形式 三、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的形成原因及表现形式 建设工程 黑白合同 目前在法律中并无“黑白合同”这一术语,它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建设工程“黑白 合同”的出现有其原因与复杂的表现形式。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一)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形成原因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形成有社会原因,也有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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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原因 、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 建筑市场是供过于求的局面, 不少发包方利用自身的甲方优势, 对施工方提出种种苛刻的要求, 而施工方为了生存只得忍气吞声, 一而再再而三地签订补充 协议,接受不平等的条件。 2、法律原因 、 当建设施工合同中包含有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时, 私人利益与政府代表的社会 公共利益便会形成一对矛盾, 这对矛盾冲突时便会引起当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规避 政府监管,从而签订“黑白合同”的行为。归纳起来,“黑合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与“白合同” 不同:垫资、压价、肢解分包。这几种行为都是发包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同时也是我 国政府主管部门所严格禁止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的称呼只体现了对合同内容的理解, 但从建设施工合同与招投标紧密联系的 角度分析,我们更应从“黑白合同”签订的不同时间来认识它的深刻内涵。 1、“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 、 黑合同” 由于建设工程的不确定因素很多, 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建设方难以对投标人的经验及 技术、履约能力有准确的判断,给招标人带来了诸多风险。为了规避招投标带来的施工者选 择的不确定风险,不少招标人想方设法控制招投标的结果,具体表现为:在招投标之前与潜 在的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要求写承诺书对工程取费、付款条件、垫资等做出承诺; 有的已选定施工者,签署了包括工程取费、付款条件、垫资等内容的协议书;甚至有的在实 行招投标之前施工者就已进场施工。 当设定投标条件或圈定中标人后, 建设方再按照政府部 门监管要求举行招投标,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 在这些行为之下,投标人在招标之前与施工方签订的协议书,或施工方出具的承诺书, 与中标后签订的备案合同肯定有实质差异,于是就形成了一“黑”一“白”,这一行为实质是规 避建设

工程招投标,属虚假招投标。 2、“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后 、 黑合同” 大部分的“黑合同”是签订在中标之前的,但是有的“黑合同”也会签订在中标之后。根据 招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一份备案的合同, 事后根据双方协商又对备案合同进行实 质性内容的更改,签订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 现实中大部分情况下是建设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迫使施工者接受不合理要求, 订立与 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有的施工单位就这样说:工程拿到了,什 么都好谈。于是双方签订合法的“白合同”后,又另行签订“黑合同”。 [律师视点 律师视点] 律师视点 黑白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文/周兰萍 龙文杰 [编者按]黑白合同是建筑市场上比较普遍的现象。为了规避相关部门的监管,建设单位 表面上和施工企业签订一份合理的施工造价合同(白合同) ,背地却在压低价格后与施工企 业另签一份合同(黑合同) 。 黑白合同现象之所以大量产生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 建筑市场是卖方市 场,施工企业供大于求,施工企业急于承揽工程项目,只好接受建设单位条件苛刻的合同条 款。另一方面,由于建筑市场尚不规范,竞争秩序还很混乱,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现 象还十分突出,因此为了加大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的力度,许多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 法》未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也以行政方式实行强制招标。在这种态势下,建设单位被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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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府规定对发包工程招标,但是经招投标确立的标底为“合理低价”,“合理”体现在标底是 经评标委员会评出来的,它保障了施工企业最低利润,也保障了建筑行业正常发展。但是, 与此同时, 建筑市场供需关系又决定了许多施工企业愿意在“合理低价”之下承揽招标建设工 程项目。建设单位为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就往往搞黑白合同,要求施工企业与其签订比中 标标底“合理低价”的价款还低、工期还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黑合同”。这就 是“黑白合同”产生的现实原因。 黑白合同现象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极易造成建 、 筑工程质量隐患,既损害施工企业的利益,最终也将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一、黑白合同的认定 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 就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 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经过备案的合同,另一份是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私下协议。在形 式上,建筑工程 “黑白合同”通常体现为一个是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一个是 未

经备案登记的合同。备案的、接受政府监管的合同叫白合同,私下操作的合同叫黑合同。 在实践中,黑合同的签订时间可能在白合同之前,也可能之后,也可能是同一天,但其 内容均是对白合同的改变。黑白合同的签订时间、形式及内容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判断标准 有二: 一是是否针对同一工程项目, 只有针对同一工程项目的两份不同的合同才可能构成黑 白合同; 二是黑合同对白合同是否存在有实质性的违反或背离, 如果仅仅是对白合同涉及的 一些具体问题的修改补充则不应作为黑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建筑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白合同签订以后,随着施工 进度的深入,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就工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新的补充约定在所难 免;另一方面,现实中,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和行政监管,在合同变更上下功夫,打擦 边球,相当多的黑合同也正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的。那么究竟对白合同哪些条款、何种 程度的补充或变更才构成实质性的违反或背离而成为黑合同呢?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在充分 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实质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具体的分析。 通常而言, 对白合同的 实质性违反或背离是指在工程价款、 工程质量、 工程期限等三个方面对白合同的内容有所违 背,而不是指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其它条款的修改。在这里,所谓工程价款是指建设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为其施工的代价; 所谓工程质量, 是指合同约定的工程具 体条件, 也是这一工程区别于其他同类工程的具体特征; 所谓工程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工 程完工并交付验收的时间。至于具体如何量化“合法变更”和“实质违反或违背”的程度区别, 法律没有明确的标准,在这个问题上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黑白合同的处理 1、工程通过招标的情况下,黑白合同的处理 、工程通过招标的情况下,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 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如果黑合同的内容与白合同相比构成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 化的,则将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黑合同条款无效。 但是, 如果黑合同的内容虽然与白合同不一致, 但是并未构成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 违反或背离, 则我们认为, 只要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

且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 效的情形,这种情况应该认定为对白合同的合理变更及补充,其效力应当为法律所承认。 此外,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只涉及到在白合同签订以后再签订黑合同的情形,对于黑 合同的签订时间在白合同之前的情况并未涉及。对此,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下称高法解释)作了补 充。高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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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 据”。显然,高法解释没有区分黑白合同签订的先后时间,从而将认定黑合同的时间界限扩 展到了白合同签订之前,但是,高法解释只涉及到认定工程价款结算的根据。 2、工程未通过招标的情况下,黑白合同的处理 、工程未通过招标的情况下, 《招标投标法》 以及高法解释的规定都只涉及到了通过招投标进行的建设工程而签定有 黑白合同的情况, 对于未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况如何处理,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 规定。 我们认为, 这个问题同样需要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该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效力上 的法律否定两方面来判定,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其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权利。 在黑合同 与白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 只可能有一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体现, 只有体现当 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 才可能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在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再来看体现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该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 形,如未构成无效,便应据此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无论该合同是黑合同还是白合同。 三、应如何完善建设施工合同的履约管理 1、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 、 通过严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数量和规模,解决 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的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 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地发展。 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 国家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 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建筑施工企业的双方

利益, 过份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 完 善,并不一定能达到招标的最佳效果。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 3、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 、借鉴国际经验, 随着我国加入WTO, 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 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 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 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99 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很大程度地参考了 FIDIC 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应该严格执行。 4、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 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就设立了公 司法务部,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5、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 、加大合同管理力度, 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 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 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努力净化 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 6、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加强合同法律意识,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证据意识, 在签订合同时, 对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 审核,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条款未做具体的约定,这些都是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 直接因素。 因此,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 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合同合法性、 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 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 把合同纠纷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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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 合同归口管理工作。 做好合同审查、 合同签订、 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及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 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8、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 我国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工程索赔所需的意 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建筑施工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 工程索赔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 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

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 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法、合理地履行 合同,将证据意识融入工作习惯,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 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9、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 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合同签订之后应 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 重视合同文本而不重视相关资料归档的情况在建设领域普遍存在。 由 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 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 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 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律师视点 律师视点] 律师视点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 文/周月萍 周兰萍 【案情简介】1999 年 5 月 18 日,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某某新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 案情简介】 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 A 公司以大包干方式对位于广州市某某新村复建住宅楼Ⅰ、Ⅱ栋的 工程进行承包施工,工程包干总造价为 160000000 元。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保修期按建 设部及省市建委现行对商品房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又约定:“余款百 分之三在质保期满时,无质量返修问题,一次性付清。” 工程于 2000 年 12 月 27 日竣工。 2001 年 7 月,B 公司与 A 公司签订了《工程款结算 书》 ,双方确认工程总造价为 195917646.38 元。B 公司实际支付了 190657789.79 元,尚欠 5259856.59 元未付,占总造价的 2.68%。 2002 年 10 月,A 公司(甲方)与 C 公司(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 公司将 ,A B 公司所欠之工程款中的 4923804.50 元本金及该本金之附属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等)以及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转让给 C 公司,并将债权转 让情况书面通知了 B 公司。 后因 C 公司多次向 B 公司主张受让的债权而未能实现,C 公司遂按原合同约定申请仲 裁,请求仲裁庭裁决 B 公司向 C 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等等。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双方的争议主要围绕对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条款的理解展开: 申请人 C 公司认为:工程施工合同的保修期条款约定不明。该合同第四条第二项并没 有直接约定保修期的期限, 只作了间接约定。 有关法律对于整体建设工程是分项目规定保修 期的,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 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最长可达 50 年以上,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的规定,保修期最短的项目为六个月,因此也无法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来确定保修期。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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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期约定不明,应视为未作约定。 被申请人 B 公司则认为:保修期条款的约定是明确的。工程施工合同虽没有直接写明 时间,但规定适用有关法规的规定,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屋面防水工程保 修期为 3 年。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应为 5 年,应该按有直接 具体时间的保修期作为依据。 综上,C 公司认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由于工程保修期条款约定不明,依法应视为 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C 公司有权要求 B 公司支付工程余款。B 公司则认为:保修 期条款的约定是明确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要到 3 年后才期满,故余款的支付未到期,C 公 司不具有请求权。 裁决结果】 《施工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保修期按建设 【裁决结果】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 部及省市建委现行对商品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条款的约定是明确的。申请人认为,工程 施工合同的保修期条款约定不明, 依保修期条款的指引所应适用的法律并未规定施工方的保 期责任,仲裁庭不予支持。 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是住宅楼, 其工程内容同时包含了屋面防水工程及建筑物的电气管 线、给排水管线安装工程,虽然《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此的保修期作出了不同 的约定,但结合合同附件二第 12 条:“余款百分之三在质保期满时,无质量返修问题,一次 性付清。”的条款理解,缔约双方是将保修期理解为一个整体,即在各部分的保修期都届满 时,无质量返修问题,余款一次性支付。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提出按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 为三年来确定工程的保修期是合理的,应予支持。申请人提出,由于有关法律对于整体建设 工程是分项目规定保修期的,故无法确定工程的保修期,仲裁庭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意见,仲裁庭认为:本案所涉建设工程质保期为三年,支付工程余款的履行期 限为 2003 年 12 月 27 日,无质量返修问题,一次性付清。被申请人所欠 A 公司工程余款 5259856.59 元尚未到履行期限,故申请人与 A 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所转让之债 权尚未到期。故此,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 51424 元,由申请人 承担。 【律师评析 律

师评析】本案是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判的真实案例,也是因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不当遭 律师评析 致重大损失的典型案例。由于 A 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未对保修期作适当的约定,导致该 笔债权的受让人即 C 公司行权遭挫。实践中,因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措施不当而使自身蒙受 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 一般说来,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合同本身潜在的风险, 比如合同存在一些缺陷甚至陷阱, 上文所举的就是合同存在缺陷的案例。 对合同本身潜在风 险的防范属于签约管理范畴,通常而言,这也是施工企业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另一类风 险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 这部分风险防范属于履约管理范畴。 就施工企业的合同管 理而言,履约管理还包括了索赔管理。 在这里,我们简单谈谈施工企业如何防范签约管理中的风险问题: 1、注意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 对合同当事人身份、资格、能力的审查和确认。 交易对象的审查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 确认的问题, 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是直接关系到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 能否履行的先决 条件。就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而言,施工企业签约前应首先对发包方资信、特别注意发包 人的资质问题,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合法的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的证照是否齐全,项目的合法 性等重大事宜进行必要调查,如此才能从源头控制风险。 我国《合同法》《建筑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均对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分包作了相关 、 规定。作为一个合格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除应持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以外,其应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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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件,以上要求在《建筑法》《城市规划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 、 实际操作中,由于参联建、委托发包等多种因素的存在,往往造成合同的发包方并非项目的 建设方的局面, 并进而导致在诉讼过程中项目的建设方以其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 与原告无 合同关系为由逃避责任, 而建设施工合同的名义发包人往往因其主体资格上的瑕疵或者并无 实际的债务履行能力从而造成工程承包方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些都必须引起施工企业足够的 重视。 如果发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资信不足等问题时, 施工单位应当尽 量避免与之签订合同。大量事实表明:由于施工企业先前调查不到位,盲目签约,在项目中 途因违规建设等原因被叫停后导致血本无归, 抑或在工程竣工后催讨工程款时才发现投资主 体不明,维权成本之高,代价之大

,不言而喻。 比如,常州铁本项目,施工企业垫巨资施工,后因违规立项等原因导致工程被长期叫 停,铁本公司被接管,戴国芳等人涉嫌犯罪被逮捕,银行等债权人申请宣告其破产,在很长 时间内施工企业都无法讨回巨额工程款。凡此种种,令人深思。 2、避免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模糊解释 、 由于工程合同条款多, 其中的矛盾常常是难免的。 施工企业在签定合同前应对合同内容 是否全面和条款是否完整;定义是否清楚、准确等等进行全面审查,努力避免合同的模糊理 解, 若发现合同中存在意义不清、 标准不明确或前后矛盾之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征询 意见,避免由于自己理解错误造成报价、施工方案错误,进而造成自身损失。 除了合同措辞的矛盾与模糊之外, 另一种常见的问题是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难以取 得证据证明,容易成为维权障碍。以笔者代理的伊朗电站分包合同纠纷案为例,分包合同约 定质保金的支付以总建筑施工企业取得伊朗电站业主出具的合格证为前提条件。 分包商施工 完毕后,尽管单项工程虽早已竣工两年多,整个工程甚至也已投入使用,但总建筑施工企业 一直以未取得伊朗电站业主出具的合格证, 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理由, 拒绝向分包 商支付质保金。 本案业主远在伊朗又和分包商没有合同关系, 如何对境外的电站工程已经竣 工并投入使用进行举证?如何证明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已满足?这些都导致了质保金的催收 非常困难。 而这种困难局面都起因于当初签约管理的疏漏, 约定了一个分包商难以举证证明 的条件。所幸的是,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最终在总建筑施工企业的网页上发现了该工程已 成功投入使用的证据, 并申请公证机关对该证据进行了保全, 最终迫使总建筑施工企业接收 了分期支付全额质保金的调解方案,避免了分包商的损失。 3、合同文本应当完整、全面 、合同文本应当完整、 建设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文不能过于简单。 例如,建设 单位通常喜欢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因为对建设单位而言这种合同形式结算方式较为简单, 比 较省事,未来合同的执行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可能性较小、施工企业的索赔机会也较少,建设 单位比较容易预期并控制工程风险。但施工企业为此却要承担很大的风险,一旦在报价、工 作量计算方面出现失误, 由此造成的损失就必须由其自身承担。 施工企业应当尽量避免签署 这种看似省事的合同条款, 应当努力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将所能预计到的一切情况均在合同中 加以约定。 鉴于工程施工的复杂性, 过于

简单的合同文本意味着不确定性的增加。 施工企业审查合同时 应就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全面,风险分担是否合理等进行全面审查。篇幅所限,笔者不能在 这里详细介绍如何确保合同结构和内容的完整性, 在此介绍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供广大施工 企业参考,即用 FIDIC、99 版合同等标准合同的文本和结构同待审查的合同进行对照,以 发现合同缺少或遗漏的必备条款。 此外, 施工企业应当认真分析关键合同条款中隐含的风险, 事前分析可能存在的不确定事件和风险, 有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措施; 施工企业还应善于运用 专用条款来明确风险范围,一般来说,范围越明确越详尽,施工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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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的意外风险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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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二节 建设工程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管理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以下称证据) ,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在民事案件中,所 谓事实是指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引起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活动。 (二)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 、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一特征是证据最基本的特征,是 证据的生命力所在。 《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但是,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属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 2、关联性 、 证据必须与证明对象有客观的联系, 能够证明被证明对象的一部分或全部。 关联性是证 据的重要特征,是证据材料成为证据的必备条件,与证明对象没有任何联系的,绝不能作为 认定事实的证据。 3、合法性 、 证据的合法性包含两层含义: (1)当法律对证据形式、证明方法有特殊要求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当事人欲 证明房产权属的变更必须提供重新登记的房产权属证明(如房产证) 。 (2)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利用 偷录、私拆他人信件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 上述三特征为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材料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 才能作为判决的依 据。 二、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证据理论上(学理上)按不同的标准将证据分为不同的类别。目前来看, 主要有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依据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本证与反证 依据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能否 定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

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 反证的目的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提出的事 实。例如,原告诉被告拖欠工程款而提出的合同和付款单是本证,被告提出已付工程款的付 款单据为反证。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实际意义是为了在具体证据中落实证明责任, 明确举证顺序, 有利于 法官衡量当事人的举证效果从而依据证明责任作出裁判。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该分类不是以原、被告的地位为标准,原告、被告都有可能提出反证,也都有可能 提出本证。 2、 反证与证据反驳不同,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反证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所提出的事实; 而证据反驳是不提出新的证据。 3、反证是针对对方所提出的事实的反对,而不是对诉讼请求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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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 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在没有直接证据时, 从间接证据证明的事实可推 导出待证事实,并且在很多情况下通过间接证据可发现直接证据,而在有直接证据时,间接 证据可以印证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中间环 节辗转得来,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三、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第 63 条所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 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 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由 于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 常采用书面形式, 书证也就成为民事诉讼中最普遍应用的 一种证据。对书证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以下分类: 1、公文书和非公文书 、 书证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文书和非公文书。 公文书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其 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或者由公信权限的机构制作的文书,如:判决书、公证书、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非公文书是指公民个人、 企事业单位和不具有公权力的社会团体制作的 文书。 2、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 这是根据书证的内容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系所作的分类。 处分性书证是指确立、 变更或 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书证,如遗

嘱、合同书等;报道性书证是指仅记载一定事实, 但不具有使所记载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动效果的书证,如日记、病历等。 3、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殊形式的书证 、 根据书证是否需具备特定形式和履行特定手续可将书证分为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殊形 式的书证。 普通形式的书证是指不要求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一定手续的书证, 特殊形式的书 证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具备某种形式或履行某种手续的书证。 特殊形式的书证如不具备特定形 式或履行特定手续,就不能产生证据效力。 (二)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带、 录像带、 光盘等反映的图像和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 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记载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 具有信息量 大、形象逼真的特点,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但同时又容易被编造或伪造,因此法院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加强了对资料真伪的辨别。 (四)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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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证人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可分为两种, 一是对自己不利事实的陈述, 包括承认对方主张的对自己不利事实的陈述和主动陈述对自己 不利的事实;二是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对于对当事人不利的陈述,视作当事人在诉讼中 的承认,免除对方的证明责任;对当事人有利的陈述,应结合该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 否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 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 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 术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等。 为保证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客观性和准确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 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法院指定。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对有关现场和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所作的记录。 在民事诉讼中, 有关物体因体积庞大或固定于某处无法提交法庭, 有关现场也无法移至 法庭,为获取这方面的证据,有必要进行勘验以便在法庭再现现场真相。勘验可由当事人申 请进行,也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勘验物品和现场时,勘验人员须出示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 地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 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

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员在制作笔录 时应客观真实,不能把个人的分析判断记入笔录,否则就会同鉴定结论相混淆。勘验笔录应 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的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对勘验笔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重 新勘验,法庭认为当事人的要求有充分理由的,应当重新勘验。 四、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一)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 取决于其举证的质量。 可见, 收集证据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准备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收集证据应当遵守如下要求: 1、为了及时发现和收集到充分、确凿的民事证据,在收集证据前应认真研究已有材料, 分析案情,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收集证据的计划,确定收集证据的方向、调查的范围和对象、 应当采取的步骤和方法, 同时还应考虑到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以及解决问题和克服困难 的办法等。 2、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凡是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式违反法律规 定的,如:以贿赂的方式使证人作证的,或不经过被调查人同意擅自进行录音的等等,所收 集到的材料一律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实践证明,只有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才能把握案件 的真实情况。 5、收集证据必须积极主动、迅速,证据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可能由于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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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如果不即使收集,就有可能灭失。 (二)在建筑施工的几个阶段如何做好证据的收集保管 1、合同签订阶段 、 在协议书和通用条款中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签订合同时 已形成的文件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两大部分。 (1)订立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 ①施工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⑦图纸; ⑧工程量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 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开工阶段 、 (1)合同(黑白合同) (2)合同各项附件(尤其是最终报价文件、图纸等部分):双方签字盖章 (3)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资料 (4)材料设备的使用前检验资料 3、履约过程中 、 (1)施工许可证 (2)甲方要求延期开工的函件 (3)回填土的证据、土方外运的证据 (4)租用

发电设备等的证据 (5)甲方要求暂停施工的证据 (6)施工配合等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或质量问题的证据 (7)会议记录 (8)验收记录 (9)证明付款条件满足的证据(主体钢构初验合格后付20%、结算款、保修款) (10)停水停电及工期顺延的证据 (11)等待施工指令的证据 (12)固定甲方违约的证据 (13)甲方要求设计变更的证据 (14)甲供材料或甲方指定材料、设备、配件的证据工期和质量责任 (15)竣工报告的提交证据 (16)工程交付使用的证据 (17)区分房屋质量责任的证据(寻找有实力的分包)寻找有实力的分包队伍:找经过 合法工商登记的企业,而非个人——涉及到: ①产品质量及分包工程质量赔偿的追偿(注: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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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工伤责任 ③管理费的合法性 找有资质的单位——涉及到:管理费的合法性 寻找分包还应注意: 分包应经过业主同意业主指定分包或材料供应商, 应留下书面证据 ——涉及到质量责任的承担 4、竣工结算阶段 、 (1)竣工结算报告(某房产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 (2)竣工结算报告的提交证据、对方签收证据 (3) 工程联络单(如表一)
附表一: 附表一: 工程联络单 建设单位: 主题: 发件人: 首先感谢贵公司的信任,我公司承接了贵公司开发的 工程(下称该工程)。 该工程早已竣工,200 年 月 日我公司已将竣工结算书(结算总造价为 元)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交付给了贵公司。 此后,贵方对结算进行了审核,我方也履行了全部的协助义务。但贵公司未能按合同 约定审计完毕并答复我公司,甚至贵公司至今都未能完成审计。 虽经我公司多次催促,贵公司仍存在明显的拖延结算情形。鉴于贵公司拖延结算的行 为已严重违背了合同约定,贵我双方同意按建设部107号文件第16条处理。 另外,贵公司拖欠我公司到期工程款数额巨大,给我公司经营造成了很大困难。请贵 司尽快支付工程款。 请签字(盖章)确认为谢! 顺颂商祺!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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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的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证据, 根据诉讼 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 预先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广义上的证据保全还 包括诉讼外的保全,指公证机关根据申请,采取公证形式来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可发生在诉讼开始前, 也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在诉讼开始前法院不依职采取 保全措施。对证人证言,一般采用笔录或录音的方式;对书证应尽可能提取原件,如确有困 难,可采用复印、拍照等方式保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收集的证

据是否可用作认定事实的 根据,应在质证认证后方能确定。 五、证明过程 (一)举证和举证期限 举证是当事人将收集的证据提交给法院。 当事人一般在一审时在举证期限内可随时提出 证据,在二审或再审时可提出新的证据。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证据, 逾期将承担证据失效或其他不利后果 的诉讼期间制度。 (二)质证 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当事人就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辨认和质对, 以确认其证明力的活动。 质 证是当事人实现诉权的重要手段,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必经程序,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 作为定案的根据。 质证作为证明的重要内容, 是贯彻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公开原则的具体化, 是庭审活动的核心内容。通过质证,可以辨明证据的真伪,排除与待证事实无关的证据,确 认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质证的对象包括所有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法院调查收集的,都必须 经过质证。 (三)认证 认证是指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说明、 质疑和辩驳后, 对证据材料作出采 信与否的认定, 是对当事人举证、 质证的评价与认定。 认证的主体是合议庭或独任庭的法官, 认证的内容是确认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认证的方法有逐一认证、 分组认证和综合 认证三种,认证的时间一般是当庭认证,认证的结果包括有效、无效和暂时不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若对方认可或不予反驳,则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若对方举 不出相应的证据反驳, 则可结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对方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 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 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2、在判断数个证据效力时应注意: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 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 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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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4、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的,不得 推翻已认定的证据。 5、有证据证明持有证

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若对方主张该证据的内容 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另外,一方提出的对其有利的证据,法庭也可用来作为认定对对方有利事实的证据,这 在法理上称为证据共通原则。 我们要具备证据意识,防范胜于补救。
[律师视点 律师视点] 律师视点 防范胜于补救——建筑时报访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建筑时报访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防范胜于补救 访/周月萍律师、周兰萍律师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周月萍、 周兰萍律师在建筑房地产律师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 验,曾应邀在上海及周边的浙江、苏州、昆山等地举办多次大型讲座。最近,本报记者就工 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如何进一步提高项目经理的法律意识等问题, 走访了周月萍、 周兰萍律师。 记者:作为一个工程项目,自立项起,专业律师就应该介入了。但是,目前的现状是这 记者 样的吗? 周兰萍: 目前仅有少数的外资企业或大型的民营企业注重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 绝大多 周兰萍: 数建筑企业或项目经理还是凭原先的经验管理, 常常到了催讨工程款发生纠纷时才发现很多 重要证据缺失,导致工程款回收风险大大增加。 记者: 记者:在项目的建造过程中,项目经理应该与专业律师建立一种怎样的合作关系? 周月萍: 周月萍:项目经理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提供以下各项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制订、审查、 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材料采购等各类合同;协助建立、完善公司管理制度与工程 项目管理制度; 协助委托人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 参与重大经济活动的谈判, 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出具律师函,提供必要的律师见证法律服务;对招投标程序和期间的 合法性进行审查,制作相关法律文件;提供履约管理法律服务,包括为员工作法律培训,提 高和强化员工包括项目经理的签证、索赔意识和自觉性;协助进行有效的签证和索赔;协助 行使优先受偿权。 记者: 律师经常扮演“救火员”的角色, 有法律纠纷了才想到找律师。 你们作为专业律师, 记者: 有没有一套事先介入预防产生法律纠纷的措施? 周兰萍: 周兰萍:防范胜于补救。对施工企业来说,为了实现防范效果,聘请专业律师加以专业 指导是必要的。 除了作为施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致力于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外, 专业律师积 极参与专项工程现场管理也是行之有效的指导方式之一。此外,专业律师、建筑施工企业、 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配合也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 我们正在与一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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