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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改革民事行政检察中遇到的问题(一)

亟待改革民事行政检察中遇到的问题(一)

民事行政检察作为检察机关唯一一个以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为职责的部门,在以刑检为龙头的检察机关,他象是这个队伍中的“民心工程”贴近群众并服务于群众。特别是近年来,在高检院及省、市院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基层院民行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一方的经济建设、司法公正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受到了当地老百姓的一致好评。基层院开展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非常之高涨,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责界定问题

目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出现了许多新事情、新问题,在新形势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新的职责,这样才能不负于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例如对于环境污染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公益诉讼等问题应赋予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以及赋予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对人民法院诉讼监督、执行监督等;另外,在赋予上述职责的同时,并应制定详细的可供*作的程序,还应赋予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在上述几种情况下,都存在弱势群体的一方,往往会陷入以一己之力抗衡与其地位、财富悬殊的违法侵权者的窘境。赋予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上述职责,不仅能代为社会上不特定的被侵权人寻求整体上的司法救济,更重要的是,

它能在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有效地纠正种种违法行为,为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创造和谐稳定的秩序环境。

二、抗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抗诉案件的办理,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使抗诉案件的办理有章可循,但是在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了规则的正确执行,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1、调卷难的问题

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诉状、判决书后,为了能真正了解案情,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做客观公正的审查,往往要到法院调取案件的卷宗。调卷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调取卷宗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后,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为当事人做好服判息诉工作,既维护了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又平息了当事人的纷争。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立案审查,通过抗诉维护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对于调取卷宗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法院当然有理直气壮的原因予以拒绝了,能否调取卷宗全靠法院的态度,往往造成当事人送来材料后,到法院调不出卷宗,材料只有一搁再搁,这样影响了案件的审查。试想没有卷宗仅靠判决书和当事人一面之词,很难界定案件判得正确与否、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导致审查工作无法正常的进行,直接制约了案件的办理,不能有效的维护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抗诉标准不易把握得过于严格

诚然,严格的抗诉标准有利于体现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及检察院监督的慎重性,但是每个地方都有每个地方的实际,不能一概而论,如北京的当事人可能就不会因为几百元甚至一千元标的的案件来检察机关寻求抗诉这条救济渠道,可是贫困地区就不一样了,这些钱可能就是这些人的活命钱了。并且,随着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大,大多数当事人打官司不仅仅是为了钱,而是为了讨个公道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抗诉追求的是公正,追求的是老百姓心目中所仰视的法律的威严性,不能单纯的以社会效果和社会意义以及所追求的某种影响来把握抗诉案件的标准,这样不利于把小矛盾化解到基层,会使得不到公正审判的老百姓丧失对法律的信任,更有甚者会导致上访事件的发生。也就丧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作用,歪曲了法律关于抗诉的初衷,在这个问题上应赋予承办人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各地的实际及群众利益勿小视的原则来决定,真正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3、办案周期太长

对一个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他的同级人民法院抗诉,与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规定颇为复杂,无可否认严格的程序体现了法院审判权的严肃性。可是,法律仅仅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却没有关于时间的严格规定,这一级一级都需要时间,如果没有一个时间限制,一个案件恐怕没有一年两载是不行的。

我们大家都知道“迟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如果一个当事人为使他的案件得到公正改判,需要等上这么长时间的话,就无疑会把来申诉想讨个公道的当事人挡在了门外,不仅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损检察机关的外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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