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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意见的有关措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意见的有关措施

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用地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和引导作用。加强对新疆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实施的指导,适当增加新疆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占用未利用地指标,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重点保障发展现代农牧业、实施农村安居工程、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水电气路基础设施建设和大扶贫开发力度的用地需要,优化区域、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强化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配臵各级城镇用地,支持把乌鲁木齐市建设成为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中心城市,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带动天山北坡经济带城市群协调发展,推动南疆铁路沿线城镇和石化产业带建设,保障边境口岸用地。优先安排农村生产、生活必须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合理布局工矿用地,重点保障石油化工、煤电煤化工生产加工基地和铜、镍、钾盐等优势矿产资源开采加工基地的建设用地,支持新疆发展与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的主导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三)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新疆加快构筑铁路、公路、民航等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保障奎屯至克拉玛依、星星峡至吐鲁番等高速公路、中吉乌等铁路大通道建设用地,促进形成疆内较为完善的高速公路、口岸公路、国防和边防公路体系和铁路主骨架。保障重点水利工程用地,促进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保障中哈二期、西气东输二线三线和南疆燃气管网等油气管道建设用地。

(四)加快构建生态良好的土地利用新格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布局,科学合理有序开发资源,防止乱采滥挖,避免资源浪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因地制宜调整各类用地布局、协调配臵居民点、农田、林地、草地、河湖水系等用地,构建城乡统筹、景观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宜居环境。支持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工程,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二、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

(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向新疆倾斜。根据新疆土地资源特点和推进跨越式发展用地需求显著增加的实际,落实土地差别化政策,加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倾斜力度,适当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安排量和占用未利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和产业转移等重大项目用地需要,保障城乡建设必要用地。

(六)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快速审批通道,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进一步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效率。针对新疆特殊的地理位臵和季节特征,采取特殊的用地审批措施,保障建设项目及时用地。

(七)积极支持新疆承接产业转移。引导和鼓励新疆合理使用未利用地,增强产业集聚能力。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集聚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新疆自治区政府可以在与法律法规做好衔接的前提下,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个别特殊工业项目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八)支持新疆做强做优工业园区。支持喀什、霍尔果斯设立经济开发区,适当增加园区用地规模,在用地政策方面给予更大优惠;支持

现有各类国家级园区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园区升格为国家级园区,吸引和引导国内外企业向园区集聚,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

(九)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力度。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向新疆倾斜,支持宜耕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促进国家粮食安全后备基地建设,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十)加快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继续支持实施伊犁河谷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及年度计划,下达中央支持资金,按计划全面完成伊犁河谷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做好水资源配臵、生态用水衔接和环境影响评价等论证工作,开展南疆三地州、天山南麓绿洲区土地整治前期工作。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四、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

(十一)提高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系统开展中比例尺区域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调查,“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重要成矿有利地段1:5万区域地质调查,全面完成矿产资源潜力评价。进一步优化工作布局,重点开展新疆天山——北山、阿尔泰、西昆仑——阿尔金成矿带中大比例尺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尽快提高南疆三地州地质调查工作程度。

(十二)加大对“358”项目的投入力度。继续实施《关于加快新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协议》(简称“358”项目),进一步加大中央对“358”项目资金的投入力度,全面推进三大重要成矿带地质调查和重要矿产勘查工作,尽快取得显著成效,加快实现找矿突破,提供更多资源储备量。

(十三)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地质找矿合作。支持新疆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加强与周边接壤国家的地质找矿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通过

开展境内外成矿条件和成矿规律对比研究,增强新疆整体地质矿产勘查认识,加大对新疆“走出去”境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指导,在政策、技术、资金和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四)加快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充分利用加大新疆地质勘查投入的契机,按照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要求,吸引多元投资,搭建统一、高效、有序的地质勘查大平台。根据新疆地质工作条件和特点,适当提高新疆地质上作预算标准和野外地质人员津贴补贴,为地质找矿突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推进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

(十五)支持新疆全面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以石油、天然气、煤炭、铜、铁、铅锌、镍、金和钾盐,膨润土、石材等优势资源为依托,加大对重点规划勘查区的投入,加快实现找矿突破。加大开发力度,加快新疆优势资源转化,形成一批国家级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基地。结合资源条件和开发现状进一步优化结构布局,整合资源,规模开发,推动矿业经济区发展。支持新疆积极发展绿色矿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协调。

(十六)支持新疆加快煤炭资源的勘探开发。指导新疆做好自治区煤炭专项勘查规划编制工作,支持新疆加快吐鲁番、哈密盆地、准噶尔盆地东南缘、伊犁盆地含煤区的煤炭勘查,为尽快形成国家重要的煤炭基地奠定资源基础。授权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审批上述区域煤炭资源勘查区块探矿许可证。

(十七)加强对新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指导和资金支持。加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专项对新疆的倾斜力度,以准东、伊犁、库拜、吐哈等煤田为主,加快推进煤层气勘查开发和综合利用、建设2—3个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支持开展中低品位、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罗布泊钾盐资源等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推广先进适用的资源

综合利用技术,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提高采矿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显著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增加资源供给能力。

六、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力度

(十八)支持新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开展伊犁河谷地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建立健全伊犁河谷地、天山北坡经济带等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减灾和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立搬迁避让专项资金,对灾害易发地区实施避险搬迁工程。

(十九)支持新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不断改善矿山环境。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进程,加大中央资金对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和资源型及资源枯竭型城市(镇)周边老矿山治理的投入力度,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加大矿山土地复垦资金投入。

(二十)积极推进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围绕重要经济带、重要城镇、大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干线、新农村建设等,开发区域环境地质综合调查评价和区划,进一步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的水平。开展重要地质遗迹调查,指导新疆做好国家地质公园和世界地质公园建设工作。

七、切实支持兵团发展

(二十一)加大对兵团的支持力度。重点在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团场及连场土地整治、土地等别确定等方面对兵团给予倾斜,特别是加大对边境团场和贫穷团场的倾斜力度,积极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和盐碱地综合治理,加快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在地质找矿项目安排和煤炭、油气等资源配臵上向兵团给予适当倾斜,由国家重点布局建设一批重大项目,保证兵团矿山企业的持续发展。加大对兵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

区的边境农牧团场,加大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和灾害治理专项经费倾斜。

八、支持新疆国土资源干部队伍建设

(二十二)支持新疆加快建设一致高素质的国土资源管理干部队伍。举办新疆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班,培训新疆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国土资源部每年接受不少于2名新疆国土资源系统县处级以上干部,进行为期一年的挂职学习;继续指导内地经济相对发达省区接受新疆国土资源系统干部挂职锻炼,并协调制定长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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