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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行政诉讼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行政诉讼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行政诉讼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摘要】行政诉讼制度,赋予公民控告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在推进“民告官”法律化、确立“依法行政”观念、完善行政法制体系、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现行行政制度的缺陷也越来越突出,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更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因此,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中心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修改,成为时代所需。

【关键词】行政诉讼公民权利修改

一、行政诉讼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一)为公民权利提供司法救济途径

行政活动是指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

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它是最直接、最经常性的国

家管理活动,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方方面面,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

相关。由于强大的国家权力作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处于弱势

的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很容易产生超越职权、滥用

职权、显失公正、以权谋私、随意执法等违法违规现象,损害行政相

对方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当行政主体的

违法失职行为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可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这种国家

权力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

恢复原状或获得赔偿救济是公民进行起诉的最终目的。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若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处理赔偿请求的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行政赔偿纠纷,保证自身的请求赔偿权。

(二)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和民主管理权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就赋予了公民与行政主体平等的诉讼法律地位,为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公民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公民可以依法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法可以判决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可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这样,公民通过行政诉讼,不仅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起到监督作用,同时还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志,依法参与了对国家、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二、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缺陷

(一)过于强调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弱化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表面上看,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上三个目的同等重要,但实际上《行政诉讼法》许多条款和程序的设计更多的体现了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比如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的维持判决。行政诉讼本来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一个救济渠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要推翻不服的行政行为。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在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推翻行政行为的理由不充分时,予以驳回就足够了,但维持判决显然是更超越了一步,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的目的。

(二)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概括加列举式的方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是概括式,《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二是列举式,第十一条第一款前七项列举了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第十二条列举了法院不能受理的四类事项。在确立受案范围方面,采取了两个重要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和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的受案范围的规定

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合理。因为现实生活总是千变万化,存在各种复杂的案件情形,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受案范围不能穷尽,可能遗漏某些情形,当实际生活中出现法律所未列举的情形时,公民的权利救济便遭遇阻碍,无法得到有效救济。二是受案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现在的受案标准,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被纳入受案范围,而大量的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实际生活当中,也时常出现因某些行政条例的不合法不合理而使公民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但因为行政机关制定条例的行为多是抽象行政行为,所以公民无法据此提起诉讼。如2007年年初福建平和县政府的一份“红头文件”规定没有初中毕业证,就不给办结婚证、劳务证和驾驶证,强烈舆论质疑下,这份荒唐的“红头文件”很快被废止,距离实施尚不足1个月。类似这样的“红头文件”还有湖南“嘉禾事件”、银川“出租车罢运事件”等,背后几乎都有一个违法的“红头文件”。

(三)关于诉讼参加人资格的规定不当

一是关于原告资格的问题。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公民只有在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不具有原告资格。很显然,这项规定不足以应对现实生活中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自由受限无法提起诉讼等复杂情形,不利于公民权益的保护。如一个安徽老太太的儿子在被公安局收审的过程中丢了,找了几年也未找到。这位母亲到法院状告公安机关,

法院的答复如出一辙:你要取得他的原告资格,须请求法院宣告他死亡,这需要4年时间。

二是关于被告的确定问题。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基本上是以行政主体为标准来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现实当中,非授权主体屡有行使行政职权的情形,造成了行政相对人确定被告的困难,给公民诉讼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因此使公民诉讼无门。另外,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行政机关一部分的行政机构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当行政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只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其结果导致行为者可能不是被告。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案中,很多受损害的人弄不清楚究竟能告谁。他们告到法院,却只能得到一个答复:被告不适格,不予受理。

(四)诉讼管辖制度设计不完善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制度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现行的制度设计在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于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两个因素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地域的管辖给当事人诉讼提供了便利,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附在现实中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现象,行政审判可能受到的地方政府、人大、党委的非法干预,过低的级别管辖使得本来处于弱势一方的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依法保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过低的问题,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司法不独立问题。

三、完善行政诉讼对公民权利保障制度的意见建议

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可以看出,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是我国行政诉讼的三大目的。 然而事实上,“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查行政案件”是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途径;而“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最终目的则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障公民权益才是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在行政诉讼具体制度的安排上更应体现和落实这一主要目的,解决目的多元带来的制度困惑和实践难题。

(一)强化行政诉讼保障公民权利的宗旨

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应该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维护

政府的权威。因此,关于行政诉讼的目的,为突出行政诉讼“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应将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依照一般授权

或特别授权作出行政行为,有可能包含对相对人权益的处分。而在国

家行政权力面前,相对人处于弱势,缺乏权益的自我保障能力,由此

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必须通过另一种国家权力居中裁判才能得以解

决。而行政权自身的效力足以能够保障和维护行政任务的完成,因此

不需要司法机关再作出维持判决。同时,“依法行政”包含行政机关

依法行使职权及依法承担责任两方面的内容,使用“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行政”的含义更为完整贴切。综上,建议将关于行政诉讼目的表述

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适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为更全面地保障公民权利,应适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考虑抽象行政行为及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及可诉范围。提出如下修改建议:(1)采用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先予以概括式的说明,然后再以列举的方式说明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肯定列举难以穷尽并且标准不易统一的缺陷,也使得受案范围更加明确。凡是属于概括规定的范围又不属于明确列举排除的范围的,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对受案范围的制度设计应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及部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一方面在实际当中,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确实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仅可以为公民提供权益救济途径,也符合行政诉讼范围不断扩大的国际趋势。另一方面,法院是否受理一个案件,不是根据行为的对象而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一个行为是针对普通公民,还是针对公务员,并不能改变行为的本质,更不应该成为法院排除司法裁判权的界限,应当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然,高度人性化判断的事项,如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中考试

阅卷、课程安排、作息时间等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专属权限范围,对其进行审查也超越了法官的能力范围。 因此,对于此类事项,不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合理确定诉讼当事人资格

一方面,应适当扩大原告资格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与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便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但实际上,一些不是针对自身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可能与公民自身存在某些间接的利害关系。如子女被拐卖人身自由受限制而需要父母亲向公安机关请求解救案件和一些特殊的公共争议事件。因此,应适当扩大原告资格,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允许与自己权利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就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另一方面,应简化适格被告的标准。为便于行政相对人确立被告,避免确定行政诉讼被告复杂化,应坚持一个总原则,即:谁行为,谁为被告,即从形式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为被告。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不管有没有法律的授权,只要这些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原告就可以控告这些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这些机构就是被告。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以及其他公法性行为的作出者,都可以成为被告,无论最终实际上承担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哪一个组织。

(四)提高行政诉的级别管辖

在司法行政化、地方化情况下,过低的行政诉讼案件级别管辖制度,不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因此,建议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庭,所有一审案件由中院一审或者组成若干巡回法庭分别审理。在依法行政意识总体上不断加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越来越规范,行政案件的数量并不多,确立取消基层法院行政庭,所有一审案件由中院一审或者组成若干巡回法庭分别审理的管辖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受到行政干预的问题,保证公民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获得权利救济,又可以减轻基层院过多的案件量和诉讼负担。

参考文献:

[1]谢国成:《论行政诉讼的作用及意义》[EB/OL].[2014-06-03]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e18815726.html,/article/lll16738821678976oo15887

[2]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J] .法学论坛.2010年05期

[3]马怀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益应成为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J] .行政法学

研究.2012年02期

[4]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J] .法学论坛.2010年05期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1.1《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知识点梳理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第一框“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知识点梳理宪法核心价值: 核心价值追求授予并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核心价值宪法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国家权利属于人民 1、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国家权利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4、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重要作用:保证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有所有者,成为国家的主人 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惯穿于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6、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 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并规定其担负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的使命,从而保障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得以实现。 7、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 (1)平等权、(2)政治权利、(3)人身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受教育权、(7)监督权 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人权的实质和目标: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2、宪法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3、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的原则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4、我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官方文件: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5、中国的人权的显著特点: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 6、发展权的主体:人民 7、人权的主体: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 8、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又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9、教育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初步建成了包括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在内的教育的法律体系 10、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 11、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过程中和体现:立法过程中应当依据宪法,规范立法权和行使,丰富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12、尊重和保障人权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证、文明,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13、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要求:审判机关、检查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14、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贫穷 15、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最显著标志:中国的减贫行动 16、中国的减贫行动的意义:中国的减贫行动有利的促进贫困人口发展权的实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17、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为实现到2020年让农村贫困人口全部摆脱贫困的宏伟目标,中国正在全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部编版复习教案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公民权利的保障 书》部编版复习教案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理解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理解公民要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知道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道理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采取的措施 能力目标 提高自学、合作、表达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形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能够运用宪法原则维护自己的人权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感受宪法对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性;提高宪法意识,认识到宪法是维护每个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与每个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用自己的行动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教学难点: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 XX年7月17日上午,228名身着检服、胸戴检徽的最

高人民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的率领下,进行了庄严的宪法宣誓。这标志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首批员额制检察官选任工作完成。 思考:检察官为什么要向宪法宣誓? 教师总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宣誓仪式本身就是一次活生生的宪法教育,有助于公民更好地认识宪法,从而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宪法确认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活动一:阅读周记 阅读教材第2—3页“运用你的经验”中小眉的周记,思考解决她提出的问题。 .思考:除了这三个国家机关外,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和场所悬挂国徽?为什么这些国家机关和场所要悬挂国徽?为什么我国很多国家机关的名称里有“人民”二字? 提示:填在书上的图表内。如检察院、驻外领事馆、出入境口岸等。国徽是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代表国家的标志,它代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严。我们必须尊重、爱护国徽。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活动二:宪法规定知多少 .思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宪法是如何确认的?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人权、权利和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 人权 所谓人权就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我是个人,我怎么才能使得我真正成为一个现代人的权利。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人权是一种自然状态,人权是一种出生以来就获得的自然存在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讲,人权是不可以限制的,是不可以剥夺的。人权的主体是人,决定了人权具有普遍意义,你是人,他是人,中国人是人,美国人是人,英国人是人,日本人是人,因为有这样一个共同点,所以世界上就签订了一些人权的公约,比如说国际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我们国家也加入了一些世界上的人权公约。世界上出了亚洲以外,其他的各大洲都有它这个洲的人权公约,在欧洲还有人权法院来保障人权公约的实现。人权的主体是人,而这个人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人,所以人权具有一种普遍性,世界各国可以互相之间就人权进行交流。作为人当然还有一些最基本的人权,美国人、中国人、日本人、英国人,都是作为人,他有一些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当然并不排除每个国家由于国情不同,他侧重保护的人权不同,或者说在人权的基本标准基础上要重点保护的其他的人权是什么,允许不同的国家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再增加一些。这是人权。 权利 权利就是一个人他可以做什么事情,或者可以不做什么事情的这样一种资格,或者说一种可能性。我们说的权利一般来讲它是通过法定的形式把人权肯定下来的这种形式,或者说权利是对人权的一种法定化。我们前面讲了人权是一种自然形态,是自然而然存在的,它并不是写在纸上的、写在书面上的,而权利是将人权当中的一部分,把它用书面的形式按照法定的程序把它肯定下来的,所以权利是法定的形态,是人权的法定化。我们一说权利那就说它是法定的,是法律规定的。 基本权利 一般说来宪法当中所规定的权利都叫基本权利,就是一个国家把这个国家当中的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宪法里做了确认。所以基本权利是权利当中的基本部分,权利概念比基本权利概念要大,基本权利仅仅是权利当中的基本部分。 它们三者之间是这样一个关系,人权应该说是原身,权利是人权的法定化,基本权利是对权利当中或者说在人权当中最基本的部分、不可或缺那一部分的一种法定化,这是三个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公民 基本权利的主体是谁?这个主体首先是公民。比如我们国家的宪法里的规定,宪法规定的这一章的标题叫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以基本权利的主体首先是公民。什么是公民?公民就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某个人他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他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比如我们具有中国国籍,所以我们就是中国公民。判断某人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它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我们取得国籍通常的方法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因为出生,第二个是因为入籍。因出生而获得这个国家的国籍,我们在坐的学员我估计都是这种情况;也有一种情况就是因在一个国家呆的时间很长,居留的时间很长,或者说在这个国家有投资,或者说跟这个国家的人结婚,或者说继承遗产等等这些因素,加入了某一个国家的国籍,就脱离了原来的因为出生所获得的国籍。因出生而获得国籍在不同的国家原则也不一样,这个原则主要有三个,一是出生地主义,你出身在哪个国家,你就具有这个国家的国籍;第二种是血统主义,就是无论你出生在哪个国家,你的父母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你就随父母具有那个国家的国籍;第三种原则是混合主义,就是将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两者之间相结合。我们国家所采用的就是第三个原则,将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两者之间相结合这样一个混合主义。比如说美国采用的是出生地主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她怀孕了到美国,在美国出生他就具有美国国籍,他采用的是这样一个主义。当然,单纯采用出生地主义或者血统主义很容易造成无国籍或者双重国籍这样一种现象。无论是无国籍或者双重国籍,应该说都非常不利。如果是无国籍,他任何国家的公民都不是,相应的就没有一个国家去保护他,他的权利可能就受不到任何保护;如果是双重国籍,他也可能造成诸多不便,虽然有两个国家三个国家去保护他,但是同时他也要在这三个国家分别履行义务,这也可能造成一些不便。所以我们国家采用的第三个,结合主义、混合主义,原因就是为了避免双重国籍或者无国籍而采用这样一个原则。由中国公民生育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方式有哪些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新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下优秀教案: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 教学分析 【教学目标】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教学难点: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2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2017年7月17日上午,228名身着检服、胸戴检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的率领下,进行了庄严的宪法宣誓。这标志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首批员额制检察官选任工作完成。 思考:检察官为什么要向宪法宣誓?(学生根据自己的理解回答) 教师总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宣誓仪式本身就是一次活生生的宪法教育,有助于公民更好地认识宪法,从而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宪法确认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活动一:阅读周记 阅读教材第2—3页“运用你的经验”中小眉的周记,思考解决她提出的问题。 1.思考:(1)除了这三个国家机关外,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和场所悬挂国徽?(2)为什么这些国家机关和场所要悬挂国徽?(3)为什么我国很多国家机关的名称里有“人民”二字? 提示:(1)填在书上的图表内。如检察院、驻外领事馆、出入境口岸等。(2)国徽是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代表国家的标志,它代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严。我们必须尊重、爱护国徽。 (3)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活动二:宪法规定知多少 2.思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宪法是如何确认的? 提示: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教师归纳:(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2)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目标导学二: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保障

新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1.1.1《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教学设计 课题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单元第一单元学科道德与法治年级八 1、掌握我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的原因,明确我国的宪法规定是如何体现国家权力属 学习于人民这一理念的; 目标 2、理解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掌握我国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行 使审判权和检查权等方面的要求。 重点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 难点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教师活动学生活动设计意图 导入新课教师播放海拉尔司法局关于国家宪法日的宣传片。1、观看视频。 让学生初步了 提示学生:此片中有一处错误,关注一下是什么。2、谈谈对列宁 解宪法的重要导入:列宁说:“宪法是写满人民权利的一张纸。”那句话的理性,激发学习兴 你如何理解这句话?教师根据学生回答导入新课:解。趣和求知欲。 为什么要设立国家宪法日?为什么要维护宪法权 威?为什么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今天我们 来学习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第一课《维护宪 法权威》第一框《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讲授新课一、自主读文,探究问题根据导读问题初步感知教材内 1、教师出示学习目标,出示导读问题。 自主读文,探容,了解教材内 2、巡视,了解学生自主学习状况。 究问题,标记容,找出重要知 知识点和问识点,理清脉络。 题。 二、汇报交流,提高认识 1、活动一:释疑解惑 出示小眉周记的内容。

【旁白】除了这三个国家机关外,还有哪些国家机学生填写交联系生活,思考关和场所悬挂国徽?流。感悟。

出示教材图片,引导、点播。 【旁白】为什么这些国家机关和场所要悬挂国徽?学生思考交初步思考:国徽 教师引导、点播。流。与国家主权、尊 出示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严的关系,初步 的象征和标志,这些国家机关和场所悬挂国徽不仅感知国家的性 表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威力,同时象质。 征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旁白】为什么我国很多国家机关的名称里有“人学生思考交进一步明确国家 民”二字?流。的性质,明确国 教师出示结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 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于人民。 活动二:解读国徽 教师出示国徽图案。 【旁白】小眉对“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有些交流国徽的内通过解读国徽的 疑惑,你能通过解读国徽的内容,来为她解惑吗?涵,解除小眉内涵,明确我国 教师根据学生的解读,总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疑惑。的国家性质。 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恰 恰是我国宪法基本原则。出示此观点。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 知道宪法的基明确宪法的基本 我国宪法 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 基本原则 本原则。原则。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活动三:归总概括 【旁白】宪法规定并保障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学生汇报交创设问题情境, 宪法的哪些规定,保障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流,评价,补激发学生思考, 原则得以实现?充。总结宪法有哪些 教师引导、点播。总结以图示方式出示结论并解说。规定保障国家的 1、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 一切权力属于人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5,3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目标要求: 1,知识与能力 了解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理解宪法何以成为根本大法. 理解宪法与公民,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了解宪法在保障公民的权利中的作用及这种作用发挥的途径. 理解公民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的必要性,懂得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维护宪法权威. 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感受宪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感受宪法对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性,增强法律观念,提高宪法意识,激发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养成崇尚法律的思维习惯,形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根据法制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塑造个人的人格,形成正确的人权观念,在宪法最高准则的指引下逐步提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自觉关心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积极地,准确地行使对国家的监督权. 教学重点: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公民要树立宪法意识 教学难点:公民的权利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知识要点: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 3,国家机关按宪法的要求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 4,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 三,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1,认真学习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2,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 教学过程: 一,导入: 引导学生阅读课本P19 情境研讨,"兄弟争论,我来平息"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哪部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为什么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毛泽东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因为: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思考:宪法(母法)与普通法律(子法,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商标法,专利法,刑法等等)之间的区别: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优秀教学设计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第1课时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知识目标 1.知道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其实就是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 2.知道宪法内容,对宪法规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及公民基本权利内容有初步了解,这些内容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3.知道我国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能力目标 1.知道很多国家机关名称里有“人民”二字的原因。 2.对宪法基本内容的认识和了解。 3.学会通过不同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等,提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能力。 4.提高对人权内涵的认识,自觉维护个人的人权。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增强对宪法基本内容的认识,热爱宪法。 2.认识人权、珍惜和热爱自己的人权。 3.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做法产生敬意。 重点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2.对宪法基本内容的认识。 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难点 1.对宪法基本原则与国家性质的理解和认识。 2.对人权内涵的认识和理解。 教师准备:1.精心准备宪法内容、国徽幻灯片及教材上教学展示所用幻灯片。 2.认真备课,熟知本课时两大板块内容之间内在联系。 学生准备:1.预习新课中探究问题。 2.提出新问题在课堂上师生互动环节与同学共同探讨。 一、故事导入,场景激趣 故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由来及含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清华大学和中央美术学院接受了中央政府命令,分别成立了国徽设计小组,执行新中国国徽的设计工作。 经多次咨询研究,最后确定了国徽的图案,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其意是用天安门图案作民族精神的象征;用齿轮、麦稻穗象征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用国旗上的五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大团结。国徽图案交由清华大学小组的教授高庄最

试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近代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经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宪法到宪政,从法制到法治,其标志在于公共权力得到了有效的约束,而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普遍的实现。法律是权利的证明书,也是权利的“护身符”。公民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才不至于被公共权力所侵犯,即便遭受侵犯,也可以通过司法予以救济,使之得以恢复和整合。宪法作为“法律中的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其他法律对公民具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详尽规制,不应是原则性的条款表述,而应以规则性条款加以规定,以便于公民权利的宪法规制在宪法实践中的具体援引和作为司法判断的依据。确认宪法对公民直接效力和确认宪法对公民受侵犯而予以直接救济,已成为法治下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国际上将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视为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标志的潮流下,我国宪法也应对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作出必要的回应。 然而,我国现行宪法由于受产生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在宪法文本里,分配、宣示国家权力方面规定较多,制约、监督公共权力方面规定较少,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尚有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未能确认下来。由于我国宪法规范以原则性为主,并且在立宪、修宪时就以原则性为指导思想,导致我国宪法中原则性规范过多,公民权利的

规制也不例外,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和及时救济,应当以规则性规范来界定公民权利的范围,也是确定合宪与违宪的唯一标准。尽管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但修改内容更多局限于意识形态领域以及经济改革领域。相对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而言,我国宪法给予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明显不足,为此,需要加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 宪法自产生以来,其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作用不断强化,甚至到了泛化的程度,譬如:宪法调整的关系不单是原初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4)还包括国家机关的内部关系,(5)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6)国家与全社会的关系;(7)国家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8)而宪法的作用除了原初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外,还包括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9)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改革国家政治体制,(10)为法制的产生和统一奠定基础;(11)保障自己的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的发展等作用。(12)但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是宪法最原初的作用,也是宪法永远不能抹杀的作用。 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制,但对公民权利的范围却没有加以明确划分。我国宪法采取“列举式”的授权方式规制公民权利的范围,这意味着宪法没有规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否则是违法的,严重违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宪法原则。

浅谈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 障的立法完善 论文关键词:权利宪法权利程序正义 论文摘要:权利是宪法上确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指称,它包括人的尊严、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我国公民的权利还,本文就从立法了的建议。 权利,或称宪法权利,是宪法上确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指称,包括人的尊严、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较高的地位和价值,冠之以权利的名称。 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这__章涉及的宪法条文从33条到56条,公民权利的条文从33条到50条,权利大致分为:(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科学、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的自由。(8)男女平等权;(9)婚姻家庭的权利。。此外,宪法总纲中还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财产权完整表述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或者征用并补偿。” 可以说,我国宪法公民权利的规定,内容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和领域。我国也参加签署人权保障公约,我国对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1997年lO月27日和1998年l0月5日,我国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目,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了批准《经济、社会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教案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教案 目标要求:1、知识与能力了解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理解宪法何以成为根本大法。理解宪法与公民,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了解宪法在保障公民的权利中的作用及这种作用发挥的途径。理解公民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的必要性,懂得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维护宪法权威。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感受宪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感受宪法对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性,增强法律观念,提高宪法意识,激发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养成崇尚法律的思维习惯,形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根据法制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塑造个人的人格,形成正确的人权观念,在宪法最高准则的指引下逐步提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自觉关心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积极地,准确地行使对国家的监督权。教学重点: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公民要树立宪法意识 教学难点:公民的权利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障知识要点: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二、宪 法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 3、国家机关按宪法的要求保证公 民权利的实现 4、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三、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认真学习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2、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教学过程: 一、导入: 引导学生阅读本P19 情境研讨,“兄弟争论,我来平息”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哪部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为什么?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毛泽东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因为:1)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2、思考: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各种政府部门及被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还是各种非政府部门在进行各种活动时,往往会收集、保存大量的个人信息。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会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也就会随之出现。如一家企业在一次大型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了一位女求职者的求职登记表格,上面记载有该求职者的基本个人信息。一个犯罪分子根据拾得的该登记表格,冒充该企业的招聘人员,对求职者实施了犯罪,并杀害了求职者。对于我国而言,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宪法权利而非普通的民事权利 ; 在国际社会,人们谈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时往往将其同隐私权保护相等同,而对隐私权的保障确实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目的和逻辑前提。在最初的阶段,隐私权一直被作为普通法中侵权行为法上的权利,意味着与个人私生活有关的信息不受公开以及属于私事的领域不受干涉的自由,是一种要求他人放任自己独处而不受打扰的权利。;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大量收集、储存和利用成为可能,这使得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因此,传统意义上具有消极、被动等特点的隐私权概念已显得过于狭隘,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所谓“个人信息控制权”的理论,即“所谓隐私权,乃是指个人自由地决定在何时、用何种方式、以何种程度向他人传递与自己有关

的信息的权利主张”。这样,现代意义的隐私权在具有消极、静态、阻碍他人获取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等特性的同时,更具有了支配权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权利主体对与自己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传播、修改等所享有的决定权、按自身意志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个人活动自由权、其私有领域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权利主体依法按自己意志利用与自己有关的信息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 按照对现代隐私权概念的理解,作为“个人信息控制权”的隐私权所保障的,已不限于传统意义上尚不为人所知、不愿或者不便为人所知的个人私事(即一般而言的隐私),而是扩展到了所谓的个人信息。即可以识别出个人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以文字、图表、图像等任何形式存在,并可以附载于纸张、电磁媒体等任何媒介之上。这种认识转变促使隐私权逐步由一种私法上的民事权利,演变为一种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人权。 ;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早产生于美国,由路易斯??布兰代斯和萨莫尔??华伦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首次提出。正是在美国,隐私权被作为一项最为重要的宪法权利而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以宪法惯例的形式得到学术与实务部门(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确认。类似的,在法国,1958年宪法虽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但法国宪法委员会通过1994年的一项裁决,确认宪法隐含了隐私权。在爱尔兰,宪法未明确提及隐私权,但爱尔兰最高法院裁决,公民有权援引宪法第40。3。1个人权利条款证明隐私权的存在。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公开课教案

第一单元 坚持宪法至上 第一课 维护宪法权威 第1课时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知识目标 1.知道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其实就是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 2.知道宪法内容,对宪法规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及公民基本权利内容有初步了解,这些内容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3.知道我国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能力目标 1.知道很多国家机关名称里有“人民”二字的原因。 2.对宪法基本内容的认识和了解。 3.学会通过不同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等,提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能力。 4.提高对人权内涵的认识,自觉维护个人的人权。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增强对宪法基本内容的认识,热爱宪法。 2.认识人权、珍惜和热爱自己的人权。 3.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做法产生敬意。 重点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2.对宪法基本内容的认识。 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难点 1.对宪法基本原则与国家性质的理解和认识。 2.对人权内涵的认识和理解。 教师准备:1.精心准备宪法内容、国徽幻灯片及教材上教学展示所用幻灯片。 2.认真备课,熟知本课时两大板块内容之间内在联系。 学生准备:1.预习新课中探究问题。 2.提出新问题在课堂上师生互动环节与同学共同探讨。 一、故事导入,场景激趣 故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由来及含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清华大学和中央美术学院接受了中央政府命令,分别成立了国徽设计小组,执行新中国国徽的设计工作。 经多次咨询研究,最后确定了国徽的图案,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其意是用天安门图案作民族精神的象征;用齿轮、麦稻穗象征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用国旗上的五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大团结。国徽图案交由清华大学小组的教授

探析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立法完善

探析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立法完善 摘要:基本权利是宪法上确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指称,它包括人的尊严、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目前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还存在不足,本文就从立法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程序正义 基本权利,或称宪法权利,是宪法上确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指称,包括人的尊严、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由于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和价值,我们冠之以基本权利的名称。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这__章涉及的宪法条文从33条到56条,其中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文从33条到50条,这些权利大致分为:(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男女平等权;(9)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此外,宪法总纲中还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于20XX 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财产权进一步完整表述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以说,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内容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和领域。同时我国政府也积极参加签署各种人权保障公约,不断促进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1997年lO月27日和1998年l0月5日,我国政府先后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XX年2月28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1.1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及课件 2018-02-01道德与法治课堂 温馨提示: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入百度网盘下载本框课件。 1.1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感受宪法对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性;提高宪法意识,认识到宪法是维护每个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与每个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用自己的行动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能力目标:提高自学、合作、表达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形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能够运用宪法原则维护自己的人权。

知识目标:理解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理解公民要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知道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道理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采取的措施。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教学难点: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2017年7月17日上午,228名身着检服、胸戴检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的率领下,进行了庄严的宪法宣誓。这标志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首批员额制检察官选任工作完成。 思考:检察官为什么要向宪法宣誓?(学生根据自己的理解回答) 教师总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宣誓仪式本身就是一次活生生的宪法教育,有助于公民更好地认识宪法,从而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宪法确认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活动一:阅读周记 阅读教材第2—3页“运用你的经验”中小眉的周记,思考解决她提出的问题。

1.思考:(1)除了这三个国家机关外,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和场所悬挂国徽? (2)为什么这些国家机关和场所要悬挂国徽?(3)为什么我国很多国家机关的名称里有“人民”二字? 提示:(1)填在书上的图表内。如检察院、驻外领事馆、出入境口岸等。(2)国徽是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代表国家的标志,它代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严。我们必须尊重、爱护国徽。(3)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活动二:宪法规定知多少 2.思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宪法是如何确认的? 提示: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教师归纳:(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2)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目标导学二: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保障 (一)经济制度 活动三:生活剧场 山东邹城某村,年终农民人均分红人民币4000元,年满60周岁长者另有500元贺金;每年“三八”妇女节组织年满18周岁的女性旅游。 1.思考:(1)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2)我国经济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提示:(1)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2)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这一制度保证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成为国家的主人。 2.教师归纳:宪法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人民当家作主必须有经济基础做保障。 (二)政治制度

2019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19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归纳整理 4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填空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我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国家应充当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让人们可以安心地工作、学习和生活,让每个公民在困难时获得帮助。 2.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我们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滥用权力。 3.宪法除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我们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既有对国家、社会的义务,也有对家庭的义务。 4.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也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5.公民履行义务既包括做法律规定我们必须做的事,如纳税,服兵役,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权利,也包括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不偷别人的财物,不伤害别人,如果我们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要求我国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全面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思想文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总体上实现了小康,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 7.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参与。目前,我国已经参加了20余项国际人权条约,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义务,开展国际人权交

六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试题-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人教部编版(含答案)(1)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填空题(30分) 1.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的。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我们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 2.()是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 3.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是一致的。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也要增强()观念,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4.公民履行义务既包括做法律规定我们必须做的事,如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权利,也包括不 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不伤害别人,如果我们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宪法修正案,将(“”)载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要求我国各级国家机关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

进人权。 6.12月10日是全国()。 二、判断题。(30分) 1.国家应充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让每个公民在困难时获得帮助。() 2.权利是绝对的,是没有界限的。() 3.高叔叔装修孩子不应该打扰邻居的正常休息。() 4.奶奶生病了,我和妈妈照顾她,是在尽抚养的义务。() 5.无论到哪里吃饭,都应该向服务员索要发票。() 6.服兵役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7.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 8.小红的爸爸是国际秘密研究所的工作人员,他在喝醉酒后, 就把自己的工作情况和酒友交谈起来。() 9.孟家琪的爸爸就职的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没有节假日,也不发加班费。() 10.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参与。() 三、选择题。 1.沈一诺的爷爷今年80岁了,他领取了当地政府发放的高龄 津贴。这享受了公民的() A.休息权 B.物质帮助权 C.平等权 2.我们班小梅是苗族姑娘,我们大家都经常帮助她。这是履行了() A.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 B.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修改版)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英文):Discussion on the guarantee of citizen’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 院别:政法学院 专业:法学 姓名:潘俊敏 学号:2010214143050 指导教师:胡信华 日期:2012年12月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摘要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关系到公民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然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内在必然要求,是一个国家人权发展状况的标志。本文通过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不足现状和现行《宪法》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结合立法需求探讨如何加以完善,为我国《宪法》的修订以及其的司法化提供一些具体思路和修改建议,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关键词:基本权利;自由;宪法保障

Discussion on the guarantee of citizen’s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 Abstract The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 and national best problem is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f the basic category,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unity of opposites,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is undoubtedly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f the core and the final home to return to. The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as individual citizens in the country put forward the views and requirements, is citizens in national life which enjoys the most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Compared with the national public power of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appear too small. So, the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easy invasion and damage. Therefor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 in modern a democracy is particularly importa nt. Key Words:Basic rights; Free;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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