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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权服务机构的发展及市场服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授权服务机构是指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所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授权服务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

(二)协助交易商办理交易所入市交易手续;

(三)代理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培训;

(四)代理交易所推介交易商品;

(五)协助交易所对其所开发的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防范与告知;

(六)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严禁授权服务机构发生以下行为:

(一)从事代理交易业务;

(二)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

(三)泄露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四)从事与交易所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授权服务机构应协助交易所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若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授权服务机构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做好其开发的交易商的处置及相关解释工作。

第七条申请成为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贰佰万元;

(二)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备金融、现货产业等相关行业从业经验,并取得交易所相关资格证书;

(四)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信誉;

(六)承诺遵守交易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授权服务机构经营场所要求:

(一)选址要求

经营场所须设立在相关产业集中地区、相关产品交易市场或金融机构集中地区。

(二)办公场所外观要求

办公场所须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良好、位置醒目的地方,并在醒目位置悬挂交易所制作的统一格式的“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铜牌、《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入市流程图》。

(三)办公场所应具有适合信息咨询服务行业办公的环境形态。

第九条申请成为授权服务机构的程序:

(一)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 关于加入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的申请书(加盖公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7. 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交易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审核结果。

(三)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签订有关授权服务机构的法律文件,并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缴纳授权服务机构管理软件使用费。

(四)交易所在收到管理软件使用费后,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申请单位颁发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铜牌,申请单位获得为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的资格。

第十条授权服务机构应向交易所缴纳如下费用:

(一)缴纳授权服务机构管理软件使用费;

(二)缴纳授权服务机构年度管理费;

(三)缴纳交易执行保证金。

交易所有权根据情况对相关费用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授权服务机构的有关从业人员须接受交易所举行的定期培训。

第十二条为促进授权服务机构快速健康地发展,鼓励适度竞争,交易所将在不同时期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对授权服务机构的市场开发业绩定期进行考核。对业绩优秀的授权服务机构,交易所给予奖励;对业绩达不到要求的授权服务机构,可要求其限期转让授权服务机构资格。对于限定期限内没有完成转让的,交易所有权撤销其授权服务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为促进授权服务机构的有序发展和适度竞争,保护授权服务机构的合理利益,交易所在全国发展的授权服务机构总数为200家,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区域布局。

第十四条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转让程序:

(一)转让方向交易所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受让方向交易所提交第九条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

(二)交易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核,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交易所批准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转让方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转让方退还各种票据;

3.转让方将授权服务机构铜牌上交给交易所;

4.受让方到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签订有关授权服务机构的法律文件;

5.按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交易所在签订法律文件后,对受让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受让方颁发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铜牌,受让方获得为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进行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的资格。

(五)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转让方按本办法第十条缴纳的会员管理软件使用费不予退还。

(六)交易所向转让方收取一定的授权服务机构资格转让手续费,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七)交易所在网站上更新授权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授权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授权服务机构资格不得转让:(一)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涉嫌违规,被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

(三)取得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授权服务机构资格未满一年的;

(四)已被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取消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

(五)与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十六条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撤销:

(一)授权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撤销其授权服务机构资格:

1. 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2.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3. 任意向交易商收取款项;

4. 从事与授权服务范围无关以及损害交易所形象的其他经营活动;

5. 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6. 向除交易所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泄露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

牟利;

7. 不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风险管理;

8. 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及有悖于交易所约定的。

(二)授权服务机构接到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撤销其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1. 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 退还各种票据、退还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授权服务机构授权铜牌;

3. 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被撤销授权服务机构资格的,在交易所网站上将删除该授权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终止其与交易所的授权关系,授权服务机构向交易所缴纳的会员管理软件使用费不予清退。

第十七条授权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取得其他交易场所会员资格或从事非交易所授权的其他业务;

(九)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十)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授权服务机构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交易所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所审核、确认的任何有关交易所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交易所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九条授权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同意。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与授权服务机构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浙江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林业重点工程管理制度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实现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重点工程是指以营造森林,保护林草、野生动植物、湿地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存空间,实现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工程。 林业重点工程档案是指在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属国家所有,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统一保管,不可分割。 第三条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是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重要基础 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当将其纳入工程管理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工程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建立健全由国家林业局、工程所涉地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单位(森工企业、林业局、林场等)所组成的工程档案管理网络。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林业重点工程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工程所涉地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同当地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项目单位的工程档案工作。 第八条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工作所需要的资金、设施和设备。各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领导责任制,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要同时对工程档案工作负全责。 第九条各项目单位要确定工程档案归口管理部门,并配备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档案人员,负责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十条工程档案管理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各项目单位要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工程管理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林业重点工程规划及实施 方案时,应将工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划或方案中。

标准化林业站实施方案

怀林〔2018〕号签发人:王友芳 关于上报怀远县标准化林业站建设 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 省林业厅: 根据省林业厅造林经营总站《关于编制2018年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林计函〔2018〕206号)及林造站〔2018〕16号《关于编制2018年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及时组织人员,认真开展细致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怀远县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现随文呈上,请审阅。 特此报告 附件:怀远县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018年5月20日

怀远县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 实 施 方 案 怀远县林业局 2018年5月18日

怀远县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 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怀远县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主管单位:怀远县林业局 项目负责人:王友芳 项目建设地点:怀远县双桥集镇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双桥林业站业务用房450平方米。 项目投资预算与资金筹建:项目总投资40万元,拟申请中央投资2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20万元。 项目建设期限:2018年5月—2019年5月。 二、编制依据 1.《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林计函〔2018〕206号) 2.国家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工程建设标准》 3.国家林业局《标准化林业工作站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4.《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三、基本情况 (一)自然地理概况。怀远县,隶属于安徽省蚌埠市。位于安徽省北部,淮河中游,淮北平原的南端,东邻固镇、蚌埠、凤阳,南界淮南,西毗凤台、蒙城,北依濉溪、宿州。介于东经116°45′—117°09′、北纬32°43′—33°19′之间,总面积

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林业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局建设项目的管理,使建设项目的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决策透明度,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林业局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林业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森工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以及企业自有资金等。林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林业企业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以及具有战略意义或全局意义的经济发展龙头项目。包括林业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主要是:营造林、种苗工程、森林保护、防火、公安、病虫害防治及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给排水等)和经营性项目(主要是:林区开发建设、林产工业、林业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计划科负责建设项目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的立项,要充分考虑项目的需求与可能,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林业产业政策和林业规划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向。

第五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由集团公司初审后,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项目,由集团公司进行审批,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单台设备购置及零星建设,不作为单个项目进行审批,可直接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为了更大程度地争取国家对林业建设投入与支持,必须进一步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的储备工作,切实加大储备力度,拓宽储备领域。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法人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对投资者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法定注册登记、法定地址等。 2、投资目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项目规模和范围。 4、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5、主要设备技术的先进性。 6、所需要的水、电、暖、土地等的可能性。 7、组织管理和定员编制。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各地区、单位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森林资

源监督专员办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六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管理,严格考核工作实绩,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负责实施国家林业局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国家林业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驻在地区、单位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 (二)监督驻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

责任制,并负责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承担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驻在单位委托的有关森林资源监督的职责; (四)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分别提交森林资源监督报告; (五)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其他工作。 第九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版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业厅]发布时间:2010-08-20字号:T | T (2002年6月27日福建省林业厅闽林〔2002〕4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采伐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并对商品材采伐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是各级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各设区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森林采伐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对森林采伐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六条在森林采伐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林木的最大限量。凡采伐、采挖和移植胸高直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毛竹纳入毛竹

采伐限额。但农村居民采伐、采挖和移植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含毛竹)除外。 第八条森林采伐限额包括总量限额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林分起源设置的分项限额及毛竹限额。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限额。 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 林分起源分项限额分为人工林商品材限额和天然林商品材限额。 第九条商品材限额是指作为商品流通的木材(包括以主干生产的商品薪材)和森林经营单位自用材(农民自用材除外)所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 农民自用材限额是指下列两种情况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自有林木用于本单位公益事业建设的; (二)农村居民因生产生活需要采伐自留山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木的。 烧材限额是指林权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作为燃料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包括生活烧材和工副业烧材,但不包括商品薪材。 第十条商品材和农民自用材限额实行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 第十一条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 除省林业主管部门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不超过8%的指标以备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采伐林木时使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预留采伐限额指标。 第十二条森林采伐限额采取全额控制和分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但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

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附件1 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2010年8月13日签署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贷款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世行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和财政部与各省签订的《林业综合发展项目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活动,科学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严格遵守世行、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提出的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用于规范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各项活动。 本办法依据的主要文件有:《贷款协定》、《项目协议》、《转贷协议》、《项目评估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 三、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林业综合发展项目”的各级林业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本项目实行中央、省、市、县的组织管理模式,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成立项目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 中央和省级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简称“世行中心”) 负责指导各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计划调整、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报告和竣工总结等工作。 1、指导各省项目实施工作,制定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并监督各项目省执行。 2、汇总各省编制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采购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3、组织出国考察和培训及相关资金的提款报账。 4、监测与评价项目执行结果,开展质量控制活动,汇总并编制半年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和竣工总结报告等。 二、省林业厅(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省项目办”) 在省项目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贷款协定》、《项目协议》、《项目评估报告》和本办法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全面实施,包括项目总体设计、施工设计、计划调整、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资金管理和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等。 1、根据本省项目活动的实际和要求,制定本省的项目总体设计方法、施工设计方法和检查验收办法等。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和管理依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 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六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森林和林木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划定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本市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人民政府对营造商品林给予 扶持。 第七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资源消长情况,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第八条本市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利、矿务、园林等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 配备护林员。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单位 按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 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森林、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森林、林木,归合作 各方共有; (五)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国家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 (六)承包林地、租赁荒山、荒滩栽植的林木,归承包方、承租方所有,合同 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确定林木所有权; (七)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八)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村居民所有。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森林经理学

第一章绪论 1.森林经理学:它是为达到森林经营管理的目的,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原则, 对森林资源进行区划、调查、分析、评价、规划、决策、信息管理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2.对象: 森林经营管理的对象是森林资源 3.起源、发展:森林经理学理论十九世纪上半叶开始由德国传入俄国、美国、 日本等主要工业化国家。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后,经日本、俄国(苏联)和美国传入中国。如森林经理一词就来自日语。 4.法律地位:《森林法》 5.森林经理理论发展:森林永续利用20世纪80年代以前→森林可持续经营 6.可持续发展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环境为基础,以激励经济发展为条件,以改善 和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为目标的发展理论和战略。 7.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定义:森林作为生态系统具有多种经济利益和环境价值, 以及决策过程中的广泛公众参与。其目的在于保证森林连续有效满足当代人们的物质生产、文化精神生活和无形的利益需求,而且有利于长期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二章森林资源 1、森林--森林是以乔木树种为主的具有一定面积和密度的木本植物群落,受环境的制约又影响(改造)环境,形成独特的(有区别的)生态系统整体。我国要求郁闭度0.2(含0.2)以上 天然林面积达0.1公顷,人工林面积达1亩以上。 2、森林资源作用 ①木材产品与林副产品 ②经济林产品 ③生态环境保护 ④能源 ⑤旅游、文化 ⑥生物多样性资源库 ⑦最大的生物量生产地 3、主要的碳储库维护大气成分的平衡 森林与森林生态系统关系:森林生态系统是森林群落与其环境在功能流的作用下形成一定结构、功能和自调控的自然综合体。森林生态系统(Forest Ecosystem)是以乔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非生物环境(光、

(附件一)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附件一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制度。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及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宁夏林木种苗管理总站赵正峰 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林业局于2011年11月14日印发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这是我国第一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办法》从2011年11月14日开始实施,它有效填补了我国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律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对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有林场是我国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管护着全国近四分之一的珍贵森林资源,在生态安全维护、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国有林场管理规定,在某些方面使国有林场管理长期处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各地侵犯国有林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和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同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集体林地已经基本承包到户,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农民个人财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破坏。与之相对,国有林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日益成为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集中发生地带,严重影响国有林作用的发挥和国有林场健康发展。此外,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各个领域的立法工作都在开展,如资源管理领域、文化领域、医疗卫生领域等,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而作为我国林业建设重要力量的国有林场的立法工作却迟迟没有实质性推进,与整个社会的法制进程很不协调。因此,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三年多时间,制定出台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国有林场六十多年来没有法律的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近年来,一些省份已经制定了地方性国有林场管理法规,如山东省出台了《国有林场条例》,湖南、湖北、甘肃等省制定了本省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福建省出台了《国有林场占用征用林地管理办法》等,这些都为制定全国性的国有林场管理规范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森林经理学题库

名词解释 森林经理:是对森林资源进行区划、调查、生长与效益评价、结构调整、决策和信息管理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森林资源:能够提供森林产品和服务的集合称为森林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 森林区划:是针对林业生产地域辽阔,林区面积较大的特点,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森林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的不同对整个林区进行地域上的划分,将林区在地域上区划为若干个不同的单位,以便合理经营。 小班:林班的面积仍很大,其土地状况和林分特征仍有较大的差别。为了便于调查规划和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必须根据经营要求和林学特征,在林班内划出不同的地段(林地或非林地等) ,这样的地段(林地)称为小班。 森林经理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也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每10年开展一次调查。 轮伐期:为了实现永续利用伐尽整个经营单位内全部成熟林分之后,可以再次采伐成熟林分的间隔时间 工艺成熟:林分生长发育过程中( 通过皆伐) 目的材种材积平均生长量达到最大时的状态。 森林收获调整:通过采伐(收获)与更新,将现实不合理的森林结构调整到合理的森林结构 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林业局、林场和股份制公司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国家林业方针政策编制的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利用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对生产顺序和经营利用措施的规划设计。简言之,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单位以森林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科学地组织森林经营的规划设计。 小班经营法:就是以小班为总体,设计独立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措施体系的方法。小班经营法是在林种区内,直接以小班为单位,或合并类似小班为总体单位来组织经营,经营目的和措施也是一致的。 森林调查:也称森林资源调查,是对用于林业的土地进行其自然属性和非自然属性的调查,主要有森林资源状况、森林经营历史、经营条件及未来发展等方面的调查。

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定稿)[1]

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 湖南省林业厅 2011年5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1) 第二条原则 (1) 第三条主要依据 (1) 第四条适用范围 (2) 第五条调查设计资格 (2)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采伐类型 (3) 第七条主伐 (3) 第八条用材林抚育采伐 (4) 第九条低产林改造 (5) 第十条公益林抚育采伐 (6) 第十一条更新采伐 (7) 第十二条低效林改造 (9) 第十三条毛竹采伐 (10) 第十四条其它采伐 (10) 第十五条主伐与更新采伐年龄 (11) 第十六条材质等级 (12) 第十七条出材率 (12) 第三章调查设计 第十八条伐区调查设计分类 (13)

第十九条伐区配置 (13) 第二十条伐区区划 (13) 第二十一条面积调查 (14) 第二十二条蓄积调查 (15) 第二十三条伐区生产工艺设计 (17) 第二十四条木材用途 (18) 第二十五条采伐更新及伐后管理措施 (18) 第二十六条资料整理 (18) 第二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成果 (20) 第二十八条伐区拨交 (20) 第二十九条伐区简易调查设计 (21)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管理制度 (22) 第三十一条质量检查 (22) 第三十二条质量责任 (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证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实现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则 (一)遵循分类经营原则。分别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设计不同的采伐措施,促进可持续森林经营。 (二)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保证“限额”周期(5年)内,林木采伐总量小于林木生长总量,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促进森林资源总量稳步上升。 (三)凭证采伐作业原则。林木采伐作业前,凭相关证件办理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 (四)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原则。协调好环境保护和森林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护自然景观、动植物生境和生物多样性。 (五)注重效率和效益原则。优化生产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三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 (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2015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第3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规章的要求,对下列部门规章进行修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规章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根据当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面临的形势和生态建设要求,新时期我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现代林业为主题,紧紧围绕林业和生态建设大局,加快现代林业发展,促进林区和谐社会建设。 一、依法严格林地林权保护管理,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林地管理机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林地管理的政策、法规。严把林地的审批关。 二、加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促进森林三大效益协调发挥。实行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各项措施。加大科学经营力度,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实现森林资源的增长速度、质量、结构和效益相统一。 三、推进森林资源管理改革,不断创新管理机制。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真正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林、林有其利、利有其责,充分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参加森林管护。 四、抓好森林资源监测,建立和完善综合监测体系。积极整合现有监测资源,扩大监测领域,使森林资源成果的管理科学、信息共享和准确高效。 五、保护森林资源必须高度重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继续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不断完善内业档案,

实行日报告制度,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控,特别是在候鸟迁移时期更加提高警惕。 六、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提高监督检查实效。继续强化征占用林地、林政案件管理制度,抓好林政案件的督办和查处,认真落实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各类举报案件的批转和督办力度。 七、严格执行《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发挥木材检查站的作用,保证木材流通领域的畅通,适时组织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 八、不断加强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确保“严管林”各项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队伍系统,加强队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业务建设,努力建立制度完善,运转协调,作风优良的森林资源管理运行机制。

森林经理学资料

1、森林成熟:将森林在生长发育过程中,最符合经营目标时的状态,称为森林成熟。 2、合理年伐量:经过计算和分析论证后所确定的合理森林年采伐量,称合理年伐量。 3、小班经营法:按小班设计和执行经营措施的方法。小班经营法(检查法)是在林种区内直接以小班为单位,或合并类似小班为单位来组织经营,假如是几个小班来组织森林经营活动,其在地域上必须是相连的,经营目的和措施也是一致的。 4、森林经理调查:以经营管理森林资源的企业、事业或行政区划单位(如县)为对象,为制定森林经营 计划、规划设计、林业区划和检查评价森林经营效果、动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称为森林经理调查。 5、森林分类经营:是指根据森林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森林的结构特点(结构决定功能), 分成几种不同类型,按照各自的经营目的,采用相应的经营模式,便于目标管理。 6、森林评价:以森林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作为资产进行货币价值计算的科学。 7、法正林:能持久地每年提供一定数量木材的森林。 8、轮伐期:轮流伐尽经营类型内各林分后再次回到最初伐区采伐成熟林的生产周期. 9、森林防护成熟:当林木或林分的防护效能出现最大值后,开始明显下降时称为森林防护成熟. 10、采伐限额:林业企业在经理期内所计算和确定的容许采伐的森林面积(公顷或亩)和蓄积量(立方米)。 11、森林经营方案:主要是指林业局、林场和股份制公司等经营管理森林资源的企事业单位对一定地域内的森林资源按时间顺序和空间秩序安排林业生产措施的技术性文件、规范设计。 12.森林资源管理:是对森林资源进行区划、调查、分析、评价、决策、信息管理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森林生态系统经营:作为一种新的资源管理模式,是指:在不同等级生态水平上巧妙、综合地应用生态知识,以生产期望的 资源价值、产品、服务和状态,并维持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和生命力,把国家森林和牧地建设为多样的、健康的、 有生产力和可持续的生态系统,以协调人民的需要和环境价值。 14、森林评价:就是以森林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作为资产进行货币价值计算的科学。 15、森林档案:森林档案主要是以生产技术档案为主的生产技术档案与科学研究档案的结合总体。由于 林业上的技术档案主要是反映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 因此它又可以称为“森林经营档案”。 16、成熟林:森林成熟时(主伐年龄)所在的龄级加上更高的一个龄级为成熟林龄组。 17、森林经理:是对森林资源进行区划、调查、分析、评价、决策、信息管理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8、经营类型:就是在同一林种区内,由一些在地域上不一定相连,但经营目的相同,需要采取相同的经营 措施和相同的林学技术计算方法的许多小班组合起来的一种经营单位。 19、小班:是根据经营的要求和林学特点,就是内部特征一致,经营目的一致,经营措施一致,而且与相邻 地段有明显的区别,这样划分出来的地段称为小班。 20、工艺成熟龄:林分生长发育过程中(通过皆伐)目的材种的材积平均生长量达到最大时的状态称为工 艺成熟,此刻的年龄称为工艺成熟龄。 21、森林资源:狭义的是指林地和林木。广义的森林资源指林地、林木、环境因素、动植物、微生物等。(P23) 22、森林资源管理信息:是指森林资源企业进行管理所需要的信息,主要包括区划调查成果,森林经营措施实施资料,森林资源档案,林政法规和社会经济条件资料等。 23、择伐周期:在异龄林经营中,采伐部分达到成熟的林木,使其余保留林木继续生长,到林分恢复至伐前的状态时,所用的时间称为择伐周期,也叫回归年。也就是2次相邻择伐的间隔期。 24、自然区划法:是以林场内的自然界线及永久性标志,如河流、沟谷、分水岭及道路等作为标班线划分林班的方法。自然区划的林班多为两面山坡夹一沟,面积过大时,可以一个坡面作为一个林班。 25、林地期望价:是指经营林地能永久取得土地纯收益,并用林业利率将收益贴现为前价的合计,以此作为评定的地价。(林地期望价是指该林地的作业永续的进行,并能取得期望的纯收益的前价合计。林地期望价公式是以同一作业永远继续作为前提,而且在一个轮伐期中的收益(主伐收益、间伐收益等)及费用造林费、管理费等所产生的时期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把它们的价值换算成伐期时价值,然后算出林地纯收益,以此定期纯收益作为资本所求得的定期系列连续现值就是林地期望价。) 26、合理年伐量:在计算采伐量的基础上,统筹考虑资源特点、林业生产条件和经营经济情况,通过分析论证之后确定的采伐量。 27、小班经营法:是在林种区内直接以小班为单位,或合并类似小班为单位来组织经营,假如是几个小班 来组织森林经营活动,其在地域上必须是相连的,经营目的和措施也是一致的。 28、采伐限额:是指制定采伐限额的部门或单位,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根据该区域的森林现状确定,并经国家批准的以各种采伐方式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的立木蓄积最大限量(5年制定一次)。 二,试述土地纯收益最高成熟龄和森林纯收益最高成熟龄的计算方式和特点,你是如何评价纯收益争论的。(20分) 答:土地纯收益最高成熟龄计算方式的出发点是将土地当作资本,当土地资本获得的纯收益达到最高时作为成熟的依据。该方法由于假设条件的影响,计算的成熟龄较短,基本都小于数量成熟,近年来这种方法的应用日趋减少。林地期望价是指经营林地能永久取得土地纯收益,并用林业利率将收益贴现为前价的合计,以此作为评定的低价。当土地资本按期望价计算时,称为土地期望价,纯收益最高时达到森林成熟。此方法以永续皆伐作业为前提,并假定每个轮伐期的林地收益都一样,各个轮伐期的费用也相同。森林纯收益最高成熟龄是只计算收入不计算成本和利息不计入成本,该方法目前在世界各国的森林经营中已很少采用。主要原因是不含费用、利息的资金运营分析不能真实的反映生产经营效果的优劣。因为在商品经济中,费用(成本)从经营活动发生起,直到投资期末都要支付利息;所有收入从它们被收到起也都将获取利息。 三,试述法正林与广义法正林的异同点。(10分) 答:法正林是森林经营的一种卓越的思想,即生长量大于等于采伐量,青山常在,永续利用。作为法正林必须满足四个条件:①法正林级分配(normal age class)②法正林分排列(normal stand arrangement)f⑧法正蓄积量(normal growing stock);④法正生长量(normal growth)。如果把理论模型正林按抽象考虑虽然是好的,但在全世界实林分都不是法正林。而将现实林分导向法正林时,会出现不到一定林龄的森林被砍伐,而生长极慢的林又不得不保留的情况。因此会造成经济损失而难于实行且这种做法也与原始的法正思想相矛盾。正因如此,法正林思想一经提出就一直有争论。持批判态者认为不能应用不可能实现的法正林思想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编辑词条添加义项名 B添加义项 ? 本办法就是国家关于林业得行政法规之一,于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9月10日由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5章27条,并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格式"、"更新验收合格证格式"附后。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对本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基本信息 三个规程:①1956年由林业部颁发得《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②1960年由林业部颁发得《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③1973年由农林部颁发得《森林采伐更新规程》。该管理办法就是在总结上述三个规程得制定与实施经验得基础上制定得。它对森林采伐得种类,采伐许可证得管理,用材林得主伐方式及其技术规程,水库与湖泊周围、江河与干渠两岸、铁路与公路干线两侧等特殊地带森林采伐得特殊要求,国营林业局与国营、集体林场采伐作业得技术规程,采伐更新后得检查验收等,做出了明确具体得规定。同时还提出了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得森林更新原则,以及更新质量必须达到得具体标准。 编辑本段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与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得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得森林、林木与个人所有得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林业站工作制度

林业站工作职责 1、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 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2、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3、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4、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作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5、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7、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8、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9、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性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10、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12、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学习制度 1、由站领导组织全站干部职工学习; 2、加强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 3、认真学习林业政策法规、行政管理知识; 4、认真学习林业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5、政治学习每星期一次,每年集中学习林业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一个月。

站长岗位责任制 1.对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各项林业生产任务; 2.负责全站业务、行政工作; 3.负责审批站内财务开支; 4.负责辖区内采伐限额上报审批工作; 5.负责辖区内林政案件的处罚; 6.负责向县林业主管部门、乡政府汇报、协调工作。 林业站工作制度

林业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林业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为适应新形势下财政管理体制,加强我局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我局工作的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黄州区林业局工程项目财务。 (三)财务股要配备与工作业务相适应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的任免要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和手续,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会计人员的工作。 (四)重视会计凭证的审查与复核工作,加强账单、账表、账账相符方面的审查,注意会计检索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五)加强内部会计核算管理,各股室必须自觉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

(六)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所有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国债项目还必须专户储存,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七)加强与财政局农发股和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等部门的业务联系和沟通。共同处理好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工作。 (八)对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资金,财务股要及时填好有关的申请支付凭证,并及时送达财政局业务股室,以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达项目单位。 对实行授权支付的项目资金,财务股要对原始和相关手续把好审核关,协调业务股室做好项目资金的授权支付工作。 (九)由局和局直属事业单位直接使用的项目资金,先由业务股室做出使用计划,然后会同财务股审核,最后报局总支研究决定。 (十)对于由国家或省林业厅进行检查或验收的项目,各业务股室必须与财务股共同加强管理。做到早检查,早发现问题,早改进,早通过验收。 (十一)财务股主动与相关业务股室就项目资金的使用做好沟通、协调和说明工作,共同把项目资金使用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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