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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

目 录

引言 (1)

第1章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概述 (2)

1.1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含义和特点 (2)

1.1.1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含义 (2)

1.1.2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利的特点 (3)

1.3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理论基础 (4)

1.3.1无罪推定理论 (4)

1.3.2人权保障理论 (5)

1.3.3控辩平衡理论 (6)

1.3.4程序公正理论 (6)

第2章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沿革与现状 (8)

2.1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沿革 (8)

2.2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完善 (9)

2.2.1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得以确立 (9)

2.2.2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在侦查阶段确立,并扩大了援助的对象 (9)

2.2.3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通信权得以更好保障 (10)

2.2.4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有所体现 (10)

2.2.5完善了辩护人的责任规定、对辩护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增加了辩护人的

申诉、控告机制 (11)

2.3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存在的问题 (12)

2.3.1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的全面实现还存有障碍 (12)

2.3.2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规定不足 (13)

2.3.3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 (14)

2.3.4没有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讯问在场权 (14)

2.3.5律师人身权利保障难,立法未赋予律师执业豁免权 (15)

2.4问题的成因分析 (15)

2.4.1社会历史条件和思想观念的原因 (15)

2.4.2制度上的原因 (16)

2.4.3立法上的原因 (16)

第3章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完善和保障 (19)

3.1完善立法 (19)

3.1.1完善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19)

3.1.2废除《刑法》第306条的规定 (25)

3.2 强化法治观念提高权利意识 (26)

3.3 完善相关配套性制度建设 (27)

3.3.1改变看守所的现行管理体制 (27)

3.3.2 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和修改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 (27)

3.3.3建立检察官、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

形成 (28)

结语 (30)

参考文献 (31)

致谢 (33)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34)

引 言

201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八大在北京胜利闭幕。此后不久,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2013年11月9-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成功召开,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时间,“依法治国”、“法治中国”成为人们关注的字眼。建设法治中国,律师责无旁贷。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者,完善其辩护权利,特别是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利,不仅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还可以监督追诉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更能在庭审实践中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因为侦查阶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很大的强制性,直接涉及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成为犯罪嫌疑人人权最容易被侵犯的阶段,如2014年改判无罪的“呼格吉勒图案”就暴露了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违法取证、侵犯嫌疑人人权的问题。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进行了修改,这种修改,凸显了新形势、新时代法制建设的与时俱进,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下的促公正、促销率、保人权的宗旨,如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身份与地位,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得以更好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法律援助的阶段可以提前至侦查阶段等等。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辩护权与现在的司法实践和民众期望以及法治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如会见权、申诉控告权行使困难,无讯问在场权和执业豁免权,调查取证权规定缺乏有力支撑等等。

我国在十余年前就提出来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其后又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上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无论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面,还是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完善律师辩护权尤其是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都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和职责,这也要求我们加快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改革与完善的步伐。而改革、完善的方向,除保持我国的基本特色外,应当顺应反映世界潮流和国际趋势的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国际标准。这样不仅能够解决我们自身的问题,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增强我国参与国际人权领域对话的主动权与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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