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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划分与分类 (2)

建设项目的划分与分类 (2)
建设项目的划分与分类 (2)

建设项目的划分与分类

建设项目是固定资产再生产的基本单位,一般是指经批准包括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通常以一个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或独立的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属于一个总体设计中的主体工程及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综合利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供水、供电工程等,只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凡是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关联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作为几个建设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建设项目;现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用固定资产投资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不作为建设项目。

一、建设项目的划分

根据工程设计要求以及编审建设预算、制定计划、统计、会计核算的需要,建设项目一般进一步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

1.单项工程。一般是指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效益或生产设计规定产品的车间(联合企业的分厂)、生产线或独立工程等。一个项目在全部建成投产以前,往往陆续建成若干个单项工程,所以单项工程也是考核投产计划完成情况和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基础。

2.单位工程。它是单项工程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通常按照不同性质的工程内容,根据组织施工和编制工程预算的要求,将一个单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如工业建设中一个车间是一个单项工程,车间的厂房建筑是一个单位工程,车间的设备安装又是一个单位工程。

3.分部工程。它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建筑安装工程的结构、部位或工序划分的,如一般房屋建筑可分为土方工程、打桩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装饰工程等。

4.分项工程。它是对分部工程的再分解,指在分部工程中能用较简单的施工过程生产出来,并能适当计量和估价的基本构造。一般是按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的材料,不同的规划划分的,如砖石工程就可以分解成砖基础、砖内墙、砖外墙等分项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是编制施工预算,制定检查施工作业计划,核算工、料费的依据,也是计算施工产值和投资完成额的基础。>>

二、建设项目的分类

建设项目管理需要的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1.建设项目按建设性质划分

(1)新建项目

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车间或工程的项目。

(3)改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算改建项目。

(4)迁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恢复项目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 2.建设项目按计划管理要求划分

(1)基本建设项目

是指利用国家财政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预算内投资、银行贷款、外资、自筹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迁建、复建项目和扩大再生产性质的改建项目。

(2)更新改造项目

是指利用中央、地方政府补助的更新改造资金、企业的折旧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银行贷款和外资安排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项目。

(3)商品房屋建设项目

是指由房屋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它建筑物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区开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

(4)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是指国有单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但不属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商品房屋建设的项目。

3.建设项目按施工情况划分

(1)筹建项目是指尚未开工,正在进行选址、规划、设施等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建设项目。

(2)施工项目

是指报告期内实际施工的建设项目,包括报告期内新开工的项目、上期跨入报告期续建的项目、以前停建而在本期复工的项目、报告期施工并在报告期建成投产或停建的项目。

(3)投产项目

是指报告期内建成设计规定的内容,形成设计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包括部分投产项目和全部投产项目。

(4)收尾项目

是指已经建成投产和已经组织验收,设计能力已全部建成,但还遗留少量尾工需继续进行扫尾的建设项目。

4.建设项目按工作阶段划分

(1)前期工作项目是指已批项目建议书,正在做可行性研究或者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的)项目。

(2)预备项目

是指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正在进行施工准备待转入正式计划的项目。

(3)新开工项目是指施工准备已经就绪,报告期内计划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4)续建项目(包括报告期建成投产项目)是指在报告期之前已开始建设,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项目。

按照北京市现行计划管理办法,前期工作项目和预备项目总称为预备项目。>>

5.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划分

(1)中央项目是指由中央及部队在京单位建设的项目。

(2)地方项目是指由北京市地方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

(3)合建项目

是指中央及部队在京单位与北京市地方单位或北京市地方单位与外省、市、区单位共同投

资建设的项目。

外商投资项目一般按合营中方的隶属关系来划分。>>

6.建设项目按在国民经济中的用途划分

(1)生产性项目

是指直接用于物质生产或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含矿业)、建筑业和地区资源勘探事业项目、农林水利项目、运输邮电项目、商业和物资供应项目等。

(2)非生产性项目

是指直接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项目,主要包括住宅、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科学实验研究项目、金融保险项目、公用生活服务事业项目、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办公用房等项目。>>

7.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大小划分

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小型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项目、限额以下项目。

基本建设大中小型项目是按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来确定的。习惯上将大型和中型项目合称为大中型项目。新建项目按项目的全部设计规模(能力)或所需投资(总概算)计算;扩建项目按扩建新增的设计能力或扩建所需投资(扩建总概算)计算,不包括扩建以前原有的生产能力。但是,新建项目的规模是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近期建设的总规模,而不是指远景规划所设想的长远发展规模。明确分期设计、分期建设的,应按分期规模来计算。

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是国家规定的。按总投资划分的项目,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作为大中型,在此标准以下的为小型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分类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种类繁多,为了适应科学管理的需要,正确反映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和规模,可从不同角度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

1.按建设性质划分

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

(1)新建项目。

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从无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设项目。现有企、事业和行政单位一般不应有新建项目。有的单位如果原有基础薄弱需要再兴建的项目,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原值)3倍以上时,才可算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

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原有场地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经济效益而增建的生产车间、独立的生产线或分厂的项目;事业和行政单位在原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充规模而进行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迁建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调整生产力布局的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或出于环境保护等其他特殊要求,搬迁到异地而建设的项目。

(4)恢复项目。

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因在自然灾害或战争中使原有固定资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报废,需要进行投资重建来恢复生产能力和业务工作条件、生活福利设施等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不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建设,还是在恢复过程中同时进行扩建,都属于恢复项目。但对尚未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受到破坏后,若仍按原设计重建的,原建设性质不变;如果按新设计重建,则根据新设计内容来确定其性质。基本建设项目按其性质分为上述四类,一个基本建设项目只能有一种性质,在项目按总体设计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设性质是始终不变的。

更新改造项目包括挖潜工程、节能工程、安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

2.按投资作用划分

工程建设项目可分为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1)生产性建设项目。是指直接用于物质资料生产或直接为物质资料生产服务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工业建设。包括工业、国防和能源建设;2)农业建设。包括农、林、牧、渔、水利建设;

3)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邮电、通信建设,地质普查、勘探建设等;

4)商业建设。包括商业、饮食、仓储、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建设。

(2)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是指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福利需要的建设和非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建设。主要包括:

1)办公用房。国家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管理机关的办公用房;

2)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墅等;

3)公共建筑。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博览、体育、社会福利事业、公共事业、咨询服务、宗教、金融、保险等建设;

4)其他建设。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

3.按项目规模划分

为适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需要,国家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不同等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和报建程序也不尽相同。划分项目等级的原则如下:

(1)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总设计能力或投资总额的大小,依据国家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进行分类。

(2)凡生产单一产品的项目,一般按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多种产品的项目,一般按其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产品分类较多,不易分清主次、难以按产品的设计能力划分时,可按投资总额划分。(3)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的某些项目,虽然设计能力或全部投资不够大、中型项目标准,经国家批准已列入大、中型计划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也按大、中型项目管理。

(4)更新改造项目一般只按投资额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项目,不再按生产能力或其他标准划分。(5)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和更新改造项目限额的具体划分标准,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和实际工作中的需要而有所变化。现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如下:

1)按投资额划分的基本建设项目,属于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部门的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部门和非工业建设项目,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为大中型建设项目;

2)按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划分的建设项目,以国家对各行各业的具体规定作为标准;

3)更新改造项目只按投资额标准划分,能源、交通、原材料部门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和其他部门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为限额以上项目,否则为限额以下项目。

(6)一部分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作为大中型项目安排:

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划分,改、扩建工程除国家指定者外,一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集资统一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等;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

6)施工队伍以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

7)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

4.按行业性质和特点划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需求等基本特性,可将其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种。

(1)竞争性项目。主要是指投资效益比较高、竞争性比较强的一般性建设项目。这类建设项目应以企业作为基本投资主体,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投资风险。

(2)基础性项目。主要是指具有自然垄断性、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而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需要政府重点扶持的一部分基础工业项目,以及直接增强国力的符合经济规模的支柱产业项目。对于这类项目,主要应由政府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通过经济实体进行投资。同时,还应广泛吸收地方、企业参与投资,有时还可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3)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文教、卫生、体育和环保等设施,公、检、法等政权机关以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国防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的投资主要由政府用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5.按管理权限和投资规模划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按管理权限和投资规模把建设项目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以便实行对投资项目集中决策,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和地区公司分级管理。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限上项目的管理。主要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限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经批准后,办理批复文件。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经国家批准后下达;限下项目由专业公司和地区公司实行分级管理。其中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前期论证材料,由专业公司报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备案。股份公司管理的限上项目包括:

(1)新申请勘查登记的勘探项目;预探发现储量(控制或预测)规模石油在5000万吨、天然气300亿立方米以上的整装油气田,需转入评价勘探的项目;

(2)动用石油可采储量400万吨(或30万吨/年产)及以上,动用天然气可采储量100亿立方米(或5亿立方米/年产)及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

(3)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下同)的新建、改扩建油气长输管道项目;

(4)新建炼化厂及现有炼油厂扩大一次加工能力的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化工及配套项目;

(5)油库、加油站销售网络建设总体方案;

(6)利用外资(外汇)贷款项目和合资合作项目;

(7)50万美元及以上的引进项目(含20万美元及以上软件项目);

(8)对外投资项目和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9)按规定应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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