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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2020-06-1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2020-06-1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2020-06-1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28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概览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

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第九节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

第十节投资者保护

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节声明

第十三节附件

第三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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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以下简称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发行人应以投资者投资需求为导向编制招股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六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盈利预测及其他涉及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应谨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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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作如下声明: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八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提交申请时作书面说明。

第九条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十条招股说明书应便于投资者阅读,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尽量使用图表、图片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披露方式,具有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一)应客观、全面,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突出事件实质,不得选择性披露,不得使用市场推广的宣传用语;

(二)应使用直接、简洁、确定的语句,尽量避免使用艰深晦涩、生僻难懂的专业术语或公文用语;

(三)披露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并结合发行人情况进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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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准确的解释说明;

(四)对不同章节或段落出现的同一语词、表述、事项的披露应具有一致性,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可以相互引征。

第十一条招股说明书引用相关意见、数据或有外文译本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

(二)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应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有权威、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

(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四)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水平判断的,发行人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标准和依据。

第十三条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收入或利润规模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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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人应按规定履行预先披露程序。

第十六条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同时,明确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依照本准则第七条作出恰当的声明。

第十八条招股说明书纸质文本书脊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字样。

第十九条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扉页的显要位置载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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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扉页作如下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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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十一条招股说明书扉页应列表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股数(如有);

(三)每股面值;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五)预计发行日期;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板块;

(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还应载明发行人拟发行新股和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根据本准则及相关规定,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以简要语言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正文内容。

第二十三条招股说明书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惯例。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应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招股说明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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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概览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对招股说明书作精确、扼要的概览,确保概览内容具体清晰、易于理解,不得披露除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披露内容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概览的显要位置声明:“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作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二十七条招股说明书概览的内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部分:(一)列表披露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参考格式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业分类

在其他交易场所

(申请)挂牌或上

市的情况(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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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其他承销机构

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如有)(二)列表披露本次发行概况,参考格式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每股面值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

比例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发行后总股本

每股发行价格

发行市盈率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发行前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市净率

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

承销方式

拟公开发售股份股东名称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募集资金总额

募集资金净额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发行费用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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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开始询价推介日期

刊登定价公告日期

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股票上市日期

(三)列表披露发行人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参考格式如下:

项目

资产总额(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万元)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营业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稀释每股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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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万元)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

(四)结合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概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业务或产品、主要经营模式、竞争地位以及其他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发行人业务特点的重要信息;

(五)简要披露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六)披露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七)简要披露发行人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八)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股票种类;

(二)每股面值;

(三)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股数(如有),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五)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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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如有);

(七)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如适用);

(八)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

(九)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十)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十一)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十二)承销方式;

(十三)发行费用概算(包括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等)。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还应披露具体方案,包括本次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等。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列表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传真: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

(五)股票登记机构;

(六)收款银行;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列表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人、—12—

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列表披露预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二)开始询价推介日期;

(三)刊登定价公告日期;

(四)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五)股票上市日期。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简明易懂地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以方便投资者投资决策参考的原则对风险因素进行分类列示。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结合企业特点,精准清晰充分地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一)创新风险,包括科技创新失败、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无法获得市场认可、新旧产业融合失败等风险;

(二)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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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

(三)经营风险,包括市场或经营前景或行业政策变化,商业周期变化,经营模式失败,依赖单一客户、单一技术、单一原材料等风险;

(四)内控风险,包括管理经验不足,特殊公司治理结构,依赖单一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等;

(五)财务风险,包括现金流状况不佳,资产周转能力差,重大资产减值,重大担保或偿债风险等;

(六)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七)发行失败风险,包括发行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的风险等;

(八)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包括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对发行人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等;

(九)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风险;

(十)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披露风险因素时,应针对风险的实际情况,使用恰当的标题概括描述其风险点,不得使用模糊表述。在披露具体风险时,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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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充分揭示。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尽量对风险因素作定量分析,对导致风险的变动性因素作敏感性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第三十六条一项风险因素不得描述多个风险。风险因素中不得包含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

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注册中、英文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法定代表人;

(四)成立日期;

(五)住所和邮政编码;

(六)电话、传真号码;

(七)互联网网址;

(八)电子信箱;

(九)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码。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公司的设立情况和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发行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披露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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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简要披露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具体内容、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包括上市/挂牌时间、上市/挂牌地点、上市/挂牌期间受到处罚的情况、退市情况等(如有)。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持有发行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及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发行人应列表简要披露其他参股公司的情况,包括出资金额、持股比例、入股时间、控股方及主营业务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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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关系,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应披露出资人构成、出资比例及实际控制人;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

(四)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参照本条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情况;

(五)其他持有发行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主要股东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应披露出资人构成、出资比例。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及公开发售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及公开发售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股东;

(三)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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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务;

(四)发行人股本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相应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有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

(五)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属于战略投资者的,应予注明并说明具体的战略关系;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七)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应披露公开发售股份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并提示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

(一)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

(二)性别、年龄;

(三)学历及专业背景、职称;

(四)主要业务经历及实际负责的业务活动;对发行人设立、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还应披露其创业或从业历程;

(五)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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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现任发行人的职务及任期。

发行人应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兼职情况及所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亲属关系。对于董事、监事,应披露其提名人。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应披露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所签订的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协议,以及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所持股份发生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的,应充分披露上述情形的产生原因及对发行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在最近二年内曾发生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与发行人及其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有关承诺和协议,对于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披露解决情况。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持有人姓名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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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核心人员的薪酬组成、确定依据、所履行的程序及报告期内薪酬总额占各期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重,最近一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以及所享受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等。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披露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以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第四十八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员工情况,包括员工人数及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员工专业结构,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

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应清晰、准确、客观地披露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包括:

(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

(二)主要经营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等,分析采用目前经营模式的原因、影响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经营模式和影响因素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还应披露其独特性、创新内容及持续创新机制;

(三)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经营模式—20—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1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 —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 明 为配合修订后《证券法》的实施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就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招股说明书准则》施行以来,对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注册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启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注册制下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招股说明书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和主要修订内容 (一)充分借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经验,与科创板规则总体保持一致 本次修订,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现行规则基础上,结合新证券法、创业板定位、创业板企业特点,做出局部调整。与科创板相比,规则框架、内容总体保持一致。 (二)紧扣板块定位,强调创业板企业特色信息披露 准则要求发行人在“概览”、“业务与技术”部分,充分披露

发行人自身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同时要求发行人特别提示创业板企业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精准清晰充分地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 (三)信息披露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准则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注重个性化、针对性信息披露,避免千篇一律。 在“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部分,强调发行人重点披露与行业相关、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对财务报表理解具有重要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具体执行标准,不应简单重述一般会计原则。 在“业务与技术”部分,强调发行人重点披露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规、政策,针对性披露其对发行人经营资质、准入门槛、运营模式、所在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的具体影响。避免罗列与发行人相关性较低的法规、政策。 对与投资者决策相关性不高的信息,简化披露或作为附件披露,包括:删除了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情况的披露要求;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各类承诺,主要为格式条款,占用篇幅较大,修订后作为附件披露。 (四)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板投资者保护,比照科创板规则,在坚持发行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发行人控股股

第二章 风险管理相关文献与理论综述

第二章风险管理相关文献与理论综述 2.1 风险管理理论 风险是对所有可能造成损失的不确定现象和过程等的通称。所谓风险管理,就是人们在日常活动中,通过对风险因素、风险环境、风险事件的分析,采取相应决策和行动来规避和减小风险损失,或者在风险值确定的情况下,追求最大收益的行为。 2.1.1 风险管理发展起源 风险管理作为一门专门的管理科学最早由西方国家提出,是管理科学的一个分支。作为一门管理科学,风险管理既具有数理范畴的科学性属性,同时又具有非数理概念的艺术性属性,因此,对于风险管理,不同的学者由于研究角度和侧重点不同,提出的观点也各有千秋。[1]风险管理的思想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发展于20 世纪的美国。法国著名管理学家亨利·法约尔很早就认为风险管理是公司的基本管理活动之一。1952 年美国学者格拉尔在其调查报告《费用控制的新时期-风险管理》中,首次使用了“风险管理”一词。1963 年梅尔和霍斯奇的《企业的风险管理》以及1964 年威廉姆斯和汉斯的《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出版,被普遍认为是风险管理系统研究的开始。美国学者克里斯蒂在《风险管理基础》一书中指出:风险管理是企业或组织为控制偶然损失的风险,以保全所得能力和资产所做的努力。 2.1.2 国内外研究成果及文献综述 2.1.2.1 国外金融、证券风险管理研究情况 金融行业是伴随风险而诞生的行业。对金融行业风险管理的研究,也是由来已久。尤其是上世纪的后半叶,国际金融发展迅速,各类金融机构、各项金融产品及衍生工具不断创新,金融风险越来越大,有关金融风险的研究也愈加广泛和深入。其中,大量的数学、统计学、系统工程,甚至物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都被应用于风险管理的研究。 在欧美国家,实行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模式,证券业务包含在投资银的业务中,相关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早期有J.R.希克斯和J.M.卡尔博特森对纯粹预期理论进行修正提出了流动性偏好假设,促进了利率风险管理研究的发展;美国经济学家马柯维茨将统计学中期望与方差的概念引入资产组合问题的研究,提出用资产收益的期望来度量预期收益、用资产收益的标准差来度量风险的思想,将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威廉夏普、林内尔和莫森分别推导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CAPM),运用该模型对均值-方差模型进行优化,进行单种资产系统风险的定量研究,金融界和经济学界一直将CAPM 作为处理风险问题的重要工具,被大量运用在风险管理与财务决策等方面。上世纪90 年代起,VaR(Value at Risk,受险价值法)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方法被提出并逐步兴起,VaR 法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在一定的置信水平和持有期内,衡量某个特定的头寸和组合所面临最大可能损失[17]。该方法首先由J.P摩根针对市场风险的研究提出,用规范的统计技术来衡量风险,大大增加了风险管理系统的科学性,目前被金融界和学术界大量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定量研究上;Duncan Wilson 在1995 年发表《操作风险VaR》,提出操作风险经济资本配置,文章认为,操作风险可以使用VaR 技术进行精确计量,在建立来自于内部和外部的操作损失事件数据库的基础上,用数据拟合操作损失的分布。随后,通过设置一个置信区间,比如99%,由此算出操作风险VaR,再根据增量和存量的配置原则,确定相应的经济资本额度。而全面风险管理理论(Total Risk Management,TRM)的提出,从整个系统的角度对风险管理进行界定,其中心理念是,对整个机构内各个层次业务单、业务环节、各种风险来源、类型的通盘管理和控制,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各种风险以及各相关产品、业务单位纳入到统一的系统中,对各类风险统一进行测量评估并汇总,并根据业务

券商经纪业务转型分析

券商经纪业务转型分析 内容摘要:如何做好差异化服务,如何做好客户财富的适当性管理是未来决定券商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本文就券商经纪业务面临的压力以及转型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加快转型的措施。 关键词:经纪业务转型证券投资顾问财富管理差异化适当性管理目前券商经纪业务面临的市场压力 证券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佣金费率持续下滑。随着证券公司之间竞争的日益白热化,“价格战”这一恶性竞争模式已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2006年至今,行业整体佣金已下降了60%,估计目前行业平均佣金率已低于1%。并且未来下降的速度还将加速。 证券营业部数量不断增加。2009年以来,监管层放开证券营业网点的批设,营业部数量不断增加,行业竞争压力日益激烈。据《上证统计月报》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7月份,全国共设有营业部4326家,仅北京地区就有217家。其中,今年以来共新增营业部493家,同往期数据2009年509家、2008年258家已是显著增长,将进一步加大经纪业务领域的竞争压力。 客户对证券服务质量要求逐渐增强。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成熟,客户对于资讯及券商客服的要求愈来愈多样化,客户已不满足于传统温和式的服务模式,而希望获得更具个性的特色化服务。券商客服水平及资讯产品质量正逐渐成为比拼券商实力的重要参考。 券商经纪业务转型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短期行业佣金费率下降趋势难以改变 2009年以来,由于行业营业部数量的增多,各券商均调低了经纪业务佣金率以抢占市场份额。数据统计,在13家上市券商中,除国金和华泰证券外,其余券商佣金水平均不同程度有所下降,平均降幅为10.66%,其中以国元、光大和东北证券降幅最大(见表1)。目前在增值服务对于客户拓展作用不明显的情况下,各家券商只能通过价格战以争取更大的经纪业务市场份额。2010年一季度,上市券商平均净手续费率下降了11.6%,而同期代理成交额仅增长6.97%。如果市场继续维持低迷态势,那么券商整体经纪业务收入将会受到直接影响。由图1可以看出行业佣金费率下降趋势短期难以改变,并且应经对券商整体经纪业务收入及核心竞争力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 (二)经纪业务的“中介”本质决定了同质化“通道服务”的价值将越来越低我国券商经纪业务模式目前总的来说是一种营业部模式,学术上也把它叫做通道模式,是一种粗放式的经营策略。目前券商从事的经纪业务主要是低层次的代理买卖业务,即券商为客户提供买卖通道而进行的业务。经营模式基本相同,缺乏独特的经营特色。目前,我国130多家券商不管是综合券商还是经纪券商,其业务结构、经营内容、盈利来源、盈利方式都基本相同。券商的经营模式“千店一面”,能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咨询业务和投资理财服务的很少,而能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的高附加值服务的更少,因而券商之间低层次的恶性竞争、违规竞争不可避免。过去由于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这种通道是一种垄断资源,券商仅靠这种垄断资源就能获高额利润。而随着市场的放开,同质化的“通道服务”决定了这种粗放式的经营模式价值将越来越低。 (三)传统经纪业务客户服务模式难以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监管要求

证券公司员工工作计划

证券公司员工工作计划 篇一:证券公司柜员工作计划***x年,我满怀着对金融事业的向往与追求走进了***x支行,在这里我将释放青春的能量,点燃事业的梦想。时光飞逝,来xx支行已经一个年头了,在这短短的一年中,我的人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无论是工作上,学习上,还是思想上都逐渐成熟起来。 在xx支行,我从事着一份最平凡的工作——柜员。也许有人会说,普通的柜员何谈事业,不,柜台上一样可以干出一番辉煌的事业。卓越始于平凡,完美源于认真。我热爱这份工作,把它作为我事业的一个起点。作为一名农行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我深切感受到自己肩负的重任。柜台服务是展示××行系统良好服务的“文明窗口”,所以我每天都以饱满的热情,用心服务,真诚服务,以自己积极的工作态度羸得顾客的信任。 是的,在××行员工中,柜员是直接面对客户的群体,柜台是展示农行形象的窗口,柜员的日常工作也许是繁忙而单调的,然而面对各类客户,柜员要熟练操作、热忱服务,日复一日,用点点滴滴的周到服务让客户真正体会到××行人的真诚,感受到在××行办业务的温馨,这样的工作就是不平凡的,我为自己的岗位而自豪!为此,我要求自己做到:一是掌握过硬的业务本领、时刻不放松业务学习;二是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三是培养***的

人际关系,与同事之间和睦相处;四是清醒的认识自我、胜不骄、败不馁。 参加工作以来,我立足本职岗位,踏实工作,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向有经验的同事请教,只有这样,才能确确实实干出能经得起时间考验的业绩。点点滴滴的小事让我深刻体会到,作为一名一线的员工,注定要平凡,因为他不能像冲锋陷阵的战士一样用满腔的热血堵枪口,炸碉堡,留下英雄美名供世人传扬,甚至不能像农民那样冬播夏收,夏种秋收,总有固定的收获。有的只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重复那些诸如存款、取款,账务录入,收收放放,营销维护,迎来送往之类的枯燥运作和繁杂事务。在这平凡的岗位上,让我深刻体会到,伟大正寓于平凡之中,平凡的我们一样能够奉献,奉献我们的热情,奉献我们的真诚,奉献我们的青春。平凡的我们一样能够创造出一片精彩的天空,没有根基哪来高楼,没有平凡哪来伟大!人生的价值只有在平凡的奉献中才能得到升华和完善。 在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我始终坚持“想客户之所求,急客户之所需,排客户之所忧”,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周到、便捷、高效的服务,做到操作标准、服务规范、用语礼貌、举止得体,给客户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也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实际办理业务时,在保证遵守我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灵活掌握营销方式,为客户提供一定的方便,灵活、适度地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解读 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不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的行为是()。 A. 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 B. 操纵发行定价 C. 以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 D. 网下配售事先明确配售原则,并在询价推介公告中披露 2. 下列有关回拨机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不进行回拨 B. 网上认购需求旺盛时,网下需要向网上回拨 C. 网下认购不足的,可以向网上回拨 D. 网上认购不足的,不得向网下回拨 二、多项选择题 3. 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公告内容应至少包括()。 A. 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B. 提请投资者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C. 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 D. 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4. 关于剔除最高报价,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有()。 A. 剔除部分可以参与网下申购 B. 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30% C. 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 D. 剔除原则事先披露,原则应明确、可预期 5.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网下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包括()。 A. 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 B. 报价时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 C. 主承销商设定并事先披露的其他条件 D. 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三、判断题 6. 只要是合理的,发行人或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可以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正确 错误 7.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可以低于10家。()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修订说明 创业板推出三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在不断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点,探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合理控制信息披露成本,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更有效的信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年报准则》)自年月发布以来,在近年的实践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逐渐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例如部分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披露流于形式、不够深入,年度报告摘要与全文趋同、缺乏针对性等等。在总结前期监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我会的相关规定,对《创业板年报准则》的相关内容予以修订,形成了修订稿(以下简称《创业板年报准则》(年修订))。 一、文件修订的基本原则和思路 《创业板年报准则》(年修订)的基本修订思路是针对其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做出修改,旨在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修订

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在此次修订中,通过投资者座谈会、投顾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充分了解投资者的需求,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来确定披露的重点和详略。根据与投资者、投顾座谈和问卷调查了解的情况,发现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侧重有所不同。中小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语言通俗简单,重点突出;机构投资者要求信息披露翔实细致,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年报摘要的主要目标群体是中小投资者,年报全文的主要受众则是机构投资者,根据其不同需求,在修订中做出有针对性的安排,简化年报摘要的内容,提高年报全文披露要求,尤其是董事会报告部分的内容。同时,在年报全文及摘要的内容顺序排列上,也充分尊重投资者需求,做到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二)突出创业板特色 由于创业板公司存在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等特点,普通投资者理解难度加大,因此要求公司在披露核心竞争能力、风险因素、研发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等非财务信息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讨论和分析要具体、有针对性,避免流于形式;要求公司在分析讨论核心优势、研发投入、风险因素时,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予以细化说明;要求公司完善利润分配披露内容,促进公司合理回报股东。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考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A. 1/2, 1/4 B. 1/3, 1/4 C. 1/2, 1/2 D. 1/2, 1/3 2.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内纠正。 A. 15,两个月内 B. 5,一个月内 C. 10,一个月内 D. 20,两个月内 3.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 A. 一 B. 三 C. 四 D. 两 二、多项选择题

4.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A.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C.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D.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5.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的职权包含()。 A.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B. 检查公司财务 C.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D.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 A. 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B. 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 C. 薪酬管理的决策程序 D. 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 三、判断题 7. 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正确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分析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分析组长: 组员: 一.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风险表现 和风险因素分析在过去几年,国内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由于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证券公司的效益也一落千丈;而且经纪业务方面每年都有重大案件发生,诸多证券公司相继被关闭、托管或宣布破产。仔细分析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大多可以归结为操作风险,即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原则、程序和职责的偏离和违背。操作风险伴随于证券经纪业务代理流程的各个阶段,受到市场规则、业务特点、业务人员、营业部价值偏好、客户行为和交易流程等因素的共同作用。 1.1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风险表现 证券经纪业务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办理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时自身利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虽然经纪业务风险来源多,发生频繁,但是最重要的风险因素来自于证券公司和客户对代理业务交易原则、程序和职责的违背。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风险主要表现为操作风险。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当和失败的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风险。 ②结合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流程,操作风险在审查开户阶段、开立资金帐户并受理资金存取阶段、审验客户证券买卖委托阶段、受理客户证券买卖委托阶段和清算交割阶段有如下具体表现: 1.1.1审查客户开户资料阶段的风险 1.1.1.1客户素质风险 申请开户的投资者,有的存在身份上的缺陷,如国家法律、法规不准许开户的对象;有的存在资金上的缺陷,如使用违规资金、洗钱资金;有的存在信用缺陷,如有过进行欺诈的前科;有的存在代理缺陷,如实践中的“代办人”没有获得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所有人的授权委托。客户素质的参差不齐是一种客观现象,而经纪市场争夺客户的竞争又十分激烈,有的经纪商为留住客户就放松了对客户素质的审查,使客户素质风险滋生。客户素质风险属于源头性质的风险,后续的风险大都与此有关。按照源头控制的思想,有必要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其风险后果主要表现在:客户保证金被盗提、证券被盗卖,而营业部被追究未尽妥善保管和充分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违法违规招致法律惩处;公司信誉遭受损害等。 1.1.1.2客户资料散失风险 客户开户时提供的有关资料一方面属于客户私密,证券公司有义务保密,不得泄露;另一方面又是客户买卖证券委托时进行审查的重要依据,证券营业部如果对留存的客户资料没能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往往会使客户资料散失,从而造成可能的风险后果,如:客户买卖证券委托合法性审查的困难;客户保证金被盗取;客户与开户资料相关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 1.1.2为客户开立资金帐户并受理资金存取阶段的风险 1.2.1代理协议风险 证券营业部直接与客户签订包括各项必要条款的证券买卖代理协议,使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得以明确。有的证券营业部为增加经纪佣金收入,鼓励经纪人行为,但又疏于管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经纪人越权代理,最终让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1. 2.2客户保证金风险

关于证券公司工作计划

关于证券公司工作计划 关于证券公司工作计划 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又迎来了一个全新的起点,一定有不少可以计划的东西吧。但是工作计划要写什么内容才能正确的呢?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证券公司工作计划,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证券公司工作计划1 一、行政办公室工作 办公室处于酒店各部门承上启下的地位,是联结董事长、总经理与各部门的桥梁,是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的纽带,是保持酒店内工作正常运转的中枢,在酒店日常管理工作开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20xx年度酒店工作来看,酒店的各项决策能否在各部门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酒店后勤工作是否保障有力,员工文化生活开展工作得是否有声有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个合格、称职的办公室。 为了更大程度发挥酒店办公室的作用,在10年度,我将和同事们在以下4个方面开展办公室工作: 1、发挥办公室的参谋职能。 A、在决策形成过程中,在帮助领导全面了解基层情况、确定工作方向和重点、范围及程度上发挥参谋作用。 B、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在帮助领导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审时度势、

强化控制上发挥参谋作用。 C、在决策实施过程结束后,在帮助领导正确总结经验、进行新的决策活动上发挥参谋作用。 2、发挥办公室的承办职能。 A、对上级领导部门交付的事项,如工作调研、信息反愧工作总结等,需要认真对待,按期完成。 B、对于酒店领导的决策,带领本部员工不折不扣地去落实(负有领导、组织、指挥和管理的责任)。 C、对员工需办理有关事项或对酒店的意见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去处理。 3、发挥办公室的管理职能。 A、文书管理。对文书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安排,负责督促、检查,把好质量关,防止滥抄乱送和形式主义。 B、事务管理。对会议安排、部门用车、对外接待、办公用具以及为酒店员工提供生活服务的有关事项认真操办。使办公室真正成为中心枢纽。 4、发挥办公室的协调职能。 抓好纵向协调、横向协调和内部协调,即致力于上下级之间关系融洽,上令下行,下情上晓,上下紧密配合、步调一致的协调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工作 人力资源是酒店最宝贵的资源,在酒店经营、管理中是起决定作用的资源。人力资源部工作的优劣直接影响酒店的生存与发展。人力资源部肩负着为酒店实现战略目标,为员工创造丰盛人生的伟大使命。10

证券发行管理规定考试题定稿版

证券发行管理规定考试题精编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考试题 一、判断题 1、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2、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认可。 3、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4、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5、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都应当提供担保。 6、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7、证券公司可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8、发行可转债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 9、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当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10、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 , 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1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

12、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3、特殊情况下,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可以调整。 14、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5、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16、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二、单项选择题 1、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A、百分之五十 B、百分之六十 C、百分之七十 D、百分之三十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 A、六年 B、三年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 明书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① (注①: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三章概览 第四章本次发行概况 第五章风险因素 第一节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可披露风险因素 第六章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一节发行人基本资料 第二节控股股东与其它主要股东的情况 第三节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第七章股本和关联关系股东、管理层持股及其承诺第一节股本 第二节关联关系股东、管理层持股及其承诺 第八章业务记录

第一节所处行业有关情况 第二节主要业务 第九章技术 第十章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第十一章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十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三章财务信息 第一节财务资料 第二节财务指标 第三节财务分析 第十四章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五章募集资金运用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各种用途的披露要求 第十六章发行定价及股利政策 第十七章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章董事及主承销商声明 第十九章附录 第二十章备查文件 第二十一章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二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公司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条例》(以下简称“《发行上市条例》”)和《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发行上市条例》,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均应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向证券交易所予以说明。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涉及主要客户的重大合同等)致使某些信息确实无法披露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有关部分充分披露发行人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doc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XX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经纪业务提成政策与职级考核办法 第一章 经纪业务营销体系的薪酬与绩效标准、职级设置与晋升序列 第二年即2010年标准 表二

第三年2011年后要求达到的标准 说明: 1、上述岗位考核和职级晋升时,见习客户经理、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考核和职级调整,营销经理、营销中心

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每半年考核和职级调整一次,总经理、 营销总监、副总裁每年考核并对职级调整一次。 2、本办法所称“副总裁”为公司非行政系列职级,但享受该职 级的待遇。 3、本章考核的资产规模是指考核期内日均数(考核期内交易日 的加权平均数)。 第二章营销人员的佣金提成政策 一、营销人员原则上只有在所创造的收入超过公司所支付给该职 位员工的综合成本的情况下才可以计提提成。综合成本C的计算公式 为:月薪×120%。 1、营销人员创造的净收入为I = 净佣金收入-直接营销费用,则 计提奖金的基数R=I-C。为:营销人员的提成标准如下: 当R ≤个人综合成本时,不计提 当个人综合成本< R ≤个人任务指标的50% 25% 当个人任务指标的50% < R ≤个人任务指标的100% 30% 当个人任务指标的100% < R ≤个人任务指标的200% 35% 当R >个人任务指标的200% 40% 各级计提比率仅应用于包含在各级标准的部分。本部分提成当月 兑现。 2、为了鼓励营销体系的各职级营销人员积极建设团队、培养人才, 完成当月考核指标的营销人员的直接(上一级)主管可以获得该营销 人员R×4%的团队建设奖金,上二级主管可以获得R×2%的团队建设 奖金,上三级主管可以获得R×1%的团队建设奖金。但该营销人员的

证券公司个人工作计划表(新版)

编号:YB-JH-0029 ( 工作计划)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证券公司个人工作计划表(新 版) Frequently formulating work plans can make people’s life, work and study more regular, and develop good habits, which is a habit necessary for success in doing things

证券公司个人工作计划表(新版) 摘要:经常制订工作计划,可以使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比较有规律性,养成良好的习惯,因为习惯了制订 工作计划,于是让人变得不拖拉、不懒惰、不推诿、不依赖,养成一种做事成功必须具备的习惯。本内容可 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使用。 昔年已过,新年伊始,回顾去年一年的工作内容,团队管理工作有很多的不足。 XX年新一年新气象,是充满激情的一年,努力总结去年工作中的不足,巩固好团队今年的管理工作,强有力的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向心力及执行力,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感情,用饱满的青春士气,把今年的业绩做的提升,通过进一步优化管理计划、精神文化建设和营销方案,深入推进天琪团队建设,坚定信心、众志一心、扎实完善今年的各项工作。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重大。 (一)充分认识完成今年资产量的目标艰巨性。 去年,我们团队业绩量做的离目标太远,营销计划的实施中遇到不少的问题。团队在营销宣传当中,无法拿到相应的礼品实物及模拟品,不能更好的做好宣传计划;银行网点维护方面,因银行业的竞争,对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要求过高,对于信用及、基金及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0修订)文档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0修订)文档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securities issuance and un derwriting (revised in 2020)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0修订) 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8号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xx年3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0次主席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xx年3月21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二、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三、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修改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五、第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通

操作公司上市条件及区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 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比较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创业板与主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异同予以介绍,供大家参考。 主板创业板 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盈利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主营业务要求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及管理层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成长性与创新能力无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请参考“两高五新”,即 1. 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2. 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 3. 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讯3)生物医药; 4. 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例如1)金融中介2)物流中介3)地产中介; 5.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6. 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 7. 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限制行为(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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