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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价格违法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价格违法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价格违法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价格违法行

(试行)

第一类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30万至70万元(不含70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7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00万元罚款。

行业协会: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5万至35万元(不含35万元)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3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0万元

罚款。

第二类违法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同上。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5千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5万至35万元(不含35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3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50万元罚款。

行业协会: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不含5万)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5万至35万元(不含35万元)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3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0万元罚款。

第三类违法行为:

1、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同上。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2千元以上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2万元至6万元(不含6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6万至14万元(不含14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4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第四类违法行为: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5万至35万元(不含35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3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50万元罚款。

第五类违法行为:

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以下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30万至70万元(不含70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7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00万元罚款。

第六类违法行为:

1、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2、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3、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4、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5、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6、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7、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8、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同上。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4、《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

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第七类违法行为: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元至1500元(不含1500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500元至3500元(不含3500元)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500元至5000元(不含5000元)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

第八类违法行为:

1、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2、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检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不配合,拒绝提供有关帐薄、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检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予以配合,提供有关帐薄、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二百元至二千元(不含二千元))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不含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包含较严重和严重)的价格违法,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不含五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五万元罚款。

第九类违法行为:

1、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

处罚依据: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轻微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0.1%至1%(不含1%)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处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3%(不含3%)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处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的罚款;较严重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至7%(不含7%)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处15万元至35万元(不含35万元)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7%至10%(不含10%)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处3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

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处50万元的罚款。

行业协会,轻微违法行为处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处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的罚款,较严重违法行为处15万元至35万元(不含35万元)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处3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处50万元罚款。

第十类违法行为:

1、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处罚依据:

《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0.1%至1%(不含1%)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3%(不含3%)的罚款;较严重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至7%(不含7%)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7%至10%(不含10%)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

第十一类违法行为:

1、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

处罚依据:

《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不含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不含二万元)以下的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不含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含二十万元)的法律;情节严重的(包含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不含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个人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一百万元罚款。

第十二类违法行为:

1、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

2、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收费的;

3、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

4、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不终止收费的;

5、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

1、《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违法所得清退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轻微违法行为,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百分之十(不含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100元(不含1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不含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100元以上300元(不含300元)

以下的罚款;比较严重违法行为,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百分三十至百分之七十(不含百分之七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300元以上700元(不含7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百分之七十至一倍(不含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700元至1000元(不含1000元)的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三类违法行为:

1、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的;

2、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账册、收费票据等资料的。

处罚依据: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

轻微违法行为,处50元(不含5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处50元至150元(不含150元)罚款;较严重违法行为,处150元至350元(不含350元)罚款;严重违法行为,处350

元至500元(不含500元)罚款;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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