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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河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名单

首批河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名单
首批河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名单

首批河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名单

郑州市

郑州市第一中学郑州市外国语学校郑州市第四中学郑州市第七中学

郑州市第十一中学巩义市第二中学郑州铁路第一中学

开封市

开封市高级中学

洛阳市

洛阳市第一高级中学偃师市高级中学孟津县第一高级中学

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第一中学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高级中学

平顶山市

平顶山市第一中学平顶山市第一高级中学

安阳市

安阳市第一中学安阳市实验中学林州市第一中学汤阴县第一中学

鹤壁市

鹤壁市高级中学

新乡市

新乡市第一中学辉县市第一中学卫辉市第一中学长垣县第一中学

焦作市

焦作市第一中学温县第一高级中学沁阳市第一中学

濮阳市

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中原油田第一中学

许昌市

许昌市高级中学襄城县高级中学

漯河市

漯河市高级中学临颍县第一高级中学

三门峡市

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灵宝市第一高级中学

南阳市

南阳市第一中学桐柏县实验高级中学内乡县高级中学西峡县第一高级中学商丘市

商丘市第一高级中学睢县高级中学虞城县高级中学夏邑县高级中学

信阳市高级中学固始县高级中学光山县第二高级中学

周口市

周口市第一高级中学扶沟县高级中学淮阳中学项城市第一高级中学

驻马店市

驻马店市高级中学上蔡县第一高级中学遂平县第一高级中学

济源市

济源市第一中学

直属

河南省实验中学河南大学附属中学河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第二批河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名单

郑州市

郑州市回民中学郑州市第二中学郑州市第四十七中学郑州中学郑州市铁六中学

郑州市第十九中学北大附中河南分校中牟县第一高级中学郑州市第九中学

开封市

开封市第二十五中学杞县高级中学尉氏县第三高级中学兰考县第一高级中学

洛阳市

新安县第一高级中学宜阳县第一高级中学栾川县第一高级中学伊川高中

平顶山市

平顶山市实验高级中学(平煤集团一高)宝丰县第一高级中学叶县高级中学

安阳市

安阳县第二高级中学安阳县第一高级中学滑县第一高级中学内黄县第一中学安阳市第二中学鹤壁市

浚县第一中学鹤壁市外国语中学

新乡市

新乡市第二中学辉县市高级中学封丘县第一中学

焦作市

焦作市第十一中学武陟县第一中学修武县第一中学

濮阳市

华龙区高级中学南乐一中清丰县第一高级中学

鄢陵县第一高级中学长葛市第二高级中学

漯河市

漯河市第四高级中学漯河实验高级中学

三门峡市

三门峡市第一中学灵宝市实验高级中学

南阳市

河南油田高级中学南阳市第五中学校淅川县第一高级中学

商丘市

商丘市第二高级中学睢县回族高级中学商丘市回民高级中学柘城县高级中学

信阳市

信阳第二高级中学罗山县高级中学潢川县高级中学潢川县第一中学新县高级中学

周口市

商水县第一高级中学淮阳县第一中学分校周口恒大中学

驻马店市

驻马店市第一高级中学西平县杨庄高级中学泌阳县第一高级中学新蔡县第一高级中学邓州市

邓州市第一高级中学

永城市

永城市高级中学

项城市

项城市第二高级中学

第三批河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名单

郑州市

郑州市第十六中学郑州市第十二中学荥阳市高级中学新密市第一高级中学

新密市实验高级中学登封市第一中学

开封市

开封县第一高级中学通许县第一高级中学

洛阳市

洛阳市第三中学洛阳市第八中学嵩县第一高级中学

汝州市第一高级中学郏县第一高级中学鲁山县第一高级中学

安阳市

安阳市第三实验中学滑县第六高级中学

新乡市

延津县第一高级中学新乡县第一中学获嘉县第一中学原阳县第一中学

焦作市

孟州市第一高级中学博爱县第一中学

濮阳市

濮阳外国语学校濮阳县第一中学濮阳市油田第二高级中学濮阳市油田第三高级中学

许昌市

许昌县第三高级中学长葛市第一高级中学

漯河市

舞阳县第一高级中学临颍县南街高级中学

三门峡市

渑池高级中学义马市第二高级中学陕州中学卢氏县第一高级中学

南阳市

邓州市第二高级中学唐河县第一高级中学新野县第一高级中学方城县第一高级中学、

镇平县第一高级中学桐柏县第一高级中学社旗县第一高级中学

商丘市

永城市实验高级中学商丘市第四高级中学柘城县第一高级中学分校宁陵县高级中学

信阳市

固始县第一中学信阳市第四高级中学河南宋基信阳实验中学商城县高级中学

息县第一高级中学淮滨高级中学

周口市

郸城县第一高级中学鹿邑县高级中学沈丘县第一高级中学西华县第二高级中学、

扶沟县第二高级中学太康县第一高级中学

驻马店市

平舆县第一高级中学确山县第一高级中学正阳高级中学西平县高级中学汝南县高级中学济源市

济源市高级中学济源市第四中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0]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12 【实施日期】200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00]81号) 《河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国外贷款中竞争性项目的担保与转贷业务,交由国家指定的银行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3、将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收法规起草和法规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管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 2、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地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省属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参与

河南省卫生厅开展新农合住院按病种付费工作方案-印发通知正式稿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新农合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现将《河南省新农合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河南省新农合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的现象,决定在我省实施新农合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 遴选阑尾炎、腹股沟斜疝等30个病种(见附件一),在全省30家医院(见附件二)开展试点,其中三级公立医院10家、二级公立医院17家、民营医院3家。 二、指导原则 1.分级定价原则。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2043号),对省、市、县三级医疗机构分级定价。各试点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市、县两级医院的执行价格,但不得高于省定价格。 2.定额包干原则。按病种付费管理的患者住院费用实行定额

包干,医院只能按该定额或低于该定额收取费用。患者按病种支付自付金额,新农合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拨付定点医院补助费用。实际发生费用若超出定额,超支部分由试点医院自行承担。 3.变异控制原则。凡第一诊断符合试点病种者一律纳入按病种付费管理,不纳入或中途退出者均计为变异病例。各试点医院要严格控制变异率,省、市、县三级医院试点病种的变异率分别不得超过30%、20%、15%(变异率为第一诊断符合试点病种而因各种原因未纳入或未完成按病种付费管理的病例数与第一诊断符合试点病种总数的比值)。 4.分级监管原则。县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是本县域试点医院实施按病种付费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管试点医院是否严格执行临床路径,变异率是否超出规定范围等;省辖市卫生局负责对试点医院所在县(市)新农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对市级试点医院实施监管;省卫生厅对省级试点医院实施监管,对全省试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按病种付费试点病种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5.绩效考核原则。试点医院要将按病种付费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要调整内部分配制度,调动相应科室、医护人员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积极性。新农合管理部门要将按病种付费实施情况纳入与试点医院签订的协议中进行管理,并与基金拨付进

财政监管-专家库操作指南

财政监管-专家库操作指南 政采云专家库系统中主要涉及的用户类型包括:评审专家、采购人、集采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财政监管等,本指南主要阐述财政监管部门对专家注册审核、专家管理的操作指南。 一、使用说明 (一)岗位权限配置 财政监管在专家管理过程中所需关联的岗位权限。 岗位主要功能权限 经办岗-专家—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初审)-专家—专家管理—专家管理 监察岗-专家—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终审)-专家—专家管理—职称范围维护 (二)主操作页面说明 财政监管的专家管理在专家资料管理、专家注册审核、专家职称管理菜单以及右侧页面中进行操作。

二、专家库管理 (一)专家注册审核 专家列表中登记类型有 9 种。其中网上注册、信息变更、注销、取消注销需要经过财政监管初审和终审(两岗审核);直接录入、晋升、降级、挂起、取消挂起需要终审(一岗审核)。 1.专家注册初审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 1)在“全部”或“待审核”标签页选择状态为“待审核”的专家列表,点击【审核】 (可对每项内容进行批注意见); 2)选择“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完成注册专家的初审,选择 “不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返回给提交人修改信息。完成状态:审核通过后状态为“待终审”。 2.专家注册终审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注册审核。

1)在“全部”或“待审核”标签页选择状态为“待终审”的专家列表,点击【审核】,可对 每项内容进行批注意见; 2)选择“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完成注册专家的终审,选 择“不通过”,输入审核的情况说明,点击【提交】返回给提交人修改信息。 完成状态:终审通过后成为正式专家。 (二)专家维护管理 平台中专家的状态共有 4 种:“临时专家”(未入库)、“正式专家”(已入库)、“已挂起”、“已注销”,专家管理人员可快速通过标签页进行专家过滤:全部、正式专家、临时专家、已注销、已挂起。 1.新增正式专家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管理。 1)页面右上角点击【新增】,专家类别选择【正式专家】,并完善专家信息:基本 信息、工作履历、现有职称、执业资格,输入过程中可点击右上角的【保存】; 2)必填项输入完成后,可选择右上角的【直接通过】或【提交审核】; 3)如果选择【直接通过】则专家直接入库,专家收到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短 信通知; 4)如果选择【提交审核】,则需要财政监管专家管理审核,(终审人员)审核通过 后,录入的专家才成为正式专家,同时用户收到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短信通知。 2.新增临时专家 路径:用户中心—基础库—专家管理—专家管理。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 .doc

本人提供的文档均由本人编辑如成,如对你有帮助,请下载支持!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 专家操作手册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二零一五年三月 1精品文档,欢迎下载!

文档修改信息表

目录 第1章、概述 (4) 1.1、编写目的 (4) 1.2、使用对象 (4) 1.3、系统运行环境 (4) 1.4、系统环境设置 (4) 1.4.1使用设置 (4) 1.4.2浏览器属性设置 (4) 1.4.3弹出窗口设置 (5) 1.4.4可信站点设置 (5) 第2章、评标专家注册与登录 (7) 2.1、评标专家注册 (7) 2.1.1功能描述 (7) 2.1.2操作指南 (7) 2.2、评标专家登录 (12) 第3章、常见问题 (14)

第1章、概述 1.1、编写目的 编写本使用手册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的评标专家人员熟悉、了解专家库的基本操作和注意事项,为使用本系统提供帮助和指导。 1.2、使用对象 本操作手册的使用对象为评标专家。 1.3、系统运行环境 1.硬件配置: 用户端上网的条件相对比较简单,内存512M以上的PC机,且PC机能拨号上网或专线ISDN、DDN等方式连接Internet。 2.软件配置: ?中文Window XP/Windows 7/Windows 8 ?建议Microsoft IE8以上 1.4、系统环境设置 1.4.1使用设置 本系统是基于浏览器登录使用的软件系统,主要的业务在浏览器中进行操作,因此使用设置主要是针对浏览器进行设置。 为了保障顺利地使用该系统,推荐使用IE内核浏览器或者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 1.4.2浏览器属性设置 下面以IE8浏览器设置为例进行说明,打开IE浏览器,点击菜单栏的“工具”菜单,如下图: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 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豫卫基妇[2009]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3.15 【实施日期】2009.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6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6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满足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功能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 1、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卫医[2005]127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现将《河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反馈。 二○○五年十二月日

河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医疗机构申请设臵审批和执业登记评审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建立及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医疗机构的设臵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变更、歇业、医疗技术应用等准入项目的评审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应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兼任。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委员由卫生行政、财务、医疗、护理、医技、医院感染控制、妇幼保健、医学教育、科研、统计、建筑、后勤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二、申请设臵医疗机构除按照《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交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医疗机构设臵规划》; ㈡《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 ㈢有资质的金融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的资信证明;

㈣关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说明; ㈤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10份。 三、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现场考察,并提交评审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及有关规定办理设臵审批手续。 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四、实行医疗机构建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新设臵医疗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将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向其颁发《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卫生行政部门。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设臵医疗机构批准书。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调令或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 ㈡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见附件一); ㈣《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 ㈤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建建〔2006〕263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促进评标公平、公正,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由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建。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分库,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省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分库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300人。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对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库的管理。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和抽取服务。 3、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核准,并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实行一人一库注册,不得在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复兼职。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其组建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专业分类、抽取

方式等基本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4、评标专家申请人除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第六条规定条件外,凡从事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或经济)工作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二年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者,也可申报评标专家。 5、在职国家公务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人员,均不得申报评标专家。 6、申报评标专家可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人须填写《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提供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经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属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勘查、设计单位,可直接报送。 7、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对申报评标专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培训合格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录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 三、评标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8、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分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否则,评标无效。 9、评标专家的抽取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技术特别复杂的重大工程项目,当地分库专家不能

河南卫生厅医疗“十大指标”

河南省二级以上医院监管绩效考核 “十大指标” 一、平安医院建设指标 1.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投诉管理部门并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投诉按时处理反馈率100%。 2.配合公安机关设立警务室,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事(案)件为0,媒体对涉医事件恶意炒作为0。 3.开展第三方调解,实施医疗风险金制度或医疗责任保险。 4.医院全年无安全事故(医疗事故数为0、输血安全事故为0、医院感染暴发事件为0、火灾等意外事件为0)。 二、医护人员配置指标 5.医院规模适宜,床位与职工比例符合标准要求(预编…1988?92号)。 6.医护队伍结构合理,医院护士总数达到卫生技术人员的50%,医护比1∶2,临床一线护士占全院护士比例≥95%,病房实际开放床位与病房护士之比≥1∶0.4。 7.重症医学科医师数与床位数之比≥0.8∶1,护士数与床位数之比≥3∶1。 三、合理用药指标 8.抗菌药物品种:三级医院≤50种,二级医院≤35种。

9.开展处方点评,处方合格率≥95%,麻醉处方合格率10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20%,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60%。 10.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 11.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30%。 12.抗菌药物占药品收入比例≤20%。 13.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占比<43%;二、三级专科医院药占比: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49%;精神病专科医院<47%;心血管病医院(含胸科医院)<45%;妇幼保健院(包括儿童医院)<39%;口腔医院<30%。 四、基本药物指标 14.按照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三级医院达到25%-30%,二级医院达到40%-50%,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二级医院达到50%。 五、规范化诊疗指标 15.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履行患者告知率100%。 16.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三级综合医院>20个专业、>50个病种,至少包括心血管介入、神经血管介入、骨关节植入治疗和肿瘤性疾病等病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工作流程

附件1: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工作流程 抽取申请受理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抽取时间到抽取终端办抽取,需提交以下材料交抽取终端存档: 1、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复印件1份; 2、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印件1份; 3、招标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2份,抽取机构留存1份,招标人带走1份; 5、委托代理机构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1份。 录入抽取项目信息 不通过 专家抽取 1、现场应该有两个以上(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实施双密钥启动; 2、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若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抽取的,须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3、抽取终端出现故障,无法正常抽取时,填写《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委托抽取登记表》,传真至其他抽取终端委托抽取。 打印抽取结果 1、《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需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代表、终端操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交招标人签收。 实到人数符合 申请材料审查 通过 开始评标 补抽流程否是抽取预约 1、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一天与抽取终端联系,确定正式抽取时间 2、提前网上下载并填写《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 确定抽取时间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补抽工作流程 录入补抽条件 专家补抽 现场应该有两个以上(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实施双密钥启动。 补抽触发条件 1、评标委员会有与招标人有利害或利益关系的; 2、参加评标专家主动回避的; 3、专家因故无法参加评标的; 4、评标前,管理机构发现评标专家名单泄漏的。 专家符合人数 打印补抽结果 是 否 打印《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补抽结果记录表》需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代表、终端操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交招标人签收。 专家补抽申请 1、如有以上情况,需补抽专家的,抽取终端与招标招标经办人联系; 2、招标经办人填写《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补抽登记表》提交抽取终端。

(整理)基础理论部分--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基础理论部分--8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令第29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按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河南省卫生厅十大指标考核细则

附件1 2011年河南省二级以上医院“十大指标” 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河南省卫生厅

目录 一、医疗安全指标-----------------------------------------------------60分 二、医护人员配置指标-------------------------------------------------90分 三、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控制指标----------------------------------150分 四、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100分 五、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指标----------------------------------------130分 六、诊疗服务指标----------------------------------------------------220分 七、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指标---------------------------------------------50分 八、医院经济管理及患者医疗费用控制指标-------------------------------50分 九、临床科研及科技创新指标-------------------------------------------50分 十、行风建设指标----------------------------------------------------100分

2011年河南省二级以上医院“十大指标”考核评价量化评分表 考核评价项目应得分实得分备注 1、医疗安全指标()60分 2、医护人员配置指标90分 3、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控制指标150分 4、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100分 5、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指标130分 6、诊疗服务指标220分 7、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指标50分 8、医院经济管理及患者医疗费用控制指标50分 9、临床科研及科技创新指标50分 10、行风建设指标100分 总分1000分

河南省卫生厅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doc

河南省人间传染的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境内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备案的组织、监督、管理。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所管辖的医疗卫生单位一级、二

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备案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备案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必须在实验室建成后1个月内至第三条规定的受理部门进行实验室备案登记。 第五条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申请实验室备案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实验室设立单位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诊断、检测、保藏、生产等活动,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卫生部的相关规定; (二)实验室的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种类与实验活动明确; (三)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

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 (四)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措施,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规定和相关规范的基本要求; (五)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生物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岗证书; (六)设立单位应当具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进行危害评估,制订生物安全防护方案、实验方法及相应标准操作规程(SOP)、意外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 第六条申请实验室备案登记,应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一式3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豫财行[2015]21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行〔2015〕2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根锯《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及有关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46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域市出差,执行财政 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

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查询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 二、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三、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20日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与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尽可能最大程度发挥集团优势,高效利用管 理企业内部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在电力工程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及管理企业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推进事业部及管理企业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结合事业部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事业部直接管理,由各方面管理、技术专家组成,为事业部及管理企业相关工作、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 第二章专家库的分类和选拨 第三条专家库专家主要由管理企业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聘请集团公司其他单位或科研院所、咨询公司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四条专家库人员的构成主要分为管理、技术两类专家。以技术类专家为主。在两大类专家中按领域和专业不同又细分为若干组,每一组专家数原则上不超过10名。 根据事业部及管理企业业务需要,两类专家可进行细分。 管理类专家细分为:战略规划与体制改革类、人力资源管理类、经营(技经)管理类、财务资金管理类、市场营销类、安全监察类、投融资与房地产开发类、党群与企业文化管理类、纪检监察审计与法律类、物资装备(采购评标)类、信息化与网络管理类、海外商务类等;

技术类专家细分为:汽机安装类、锅炉安装类、电气安装类、热工仪表安装类、焊接与金属检测类、土木建筑类、输变电施工类、工程机械与起重类、调试类、核电与新能源类等。各专业的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事业部两类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事业部邀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 每次遴选备选专家数据库人选,管理企业以单位名义推荐的,每个专业一个单位可推荐1-2人,最多不得超过3人。 事业部各业务处室负责从备选专家数据库中筛选、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经事业部综合管理处汇总并报事业部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确定专家库正式专家人选。凡属事业部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3年。任期届满后,事业部可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续聘或更换。 选聘的专家由事业部颁发聘书,并函告所在企业及本人。 第七条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技 术和规范要求,对所属的专业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本专业的发展和所涉及的技术、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工作严谨细致,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资格(技能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特别丰富、业务能力特别强的,可放宽

河南省卫生厅文件

河南省卫生厅文件 豫卫监[2005]168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保证资质的公正、公平、公开,保障评价机构依法开展评价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工作要求,参照卫生部有关审定工作的规定,我厅对《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豫卫监[2003]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河南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河南省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审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卫生部负责进行资质审定。 二、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由省卫生厅负责进行资质审定。省卫生厅指定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为技术评估单位,省卫生监督所负责资料的审查和汇总。 三、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机构及企业所属机构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职业病诊断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经所在地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卫生厅。 四、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同时取得职业健康检查的资质。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豫卫监[2003]68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暂行办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法规〔2015〕207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根据《河南省 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166号),省发展改革委 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了《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暂行办法》 年3 月2日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根 据《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16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征聘工作。 第三条评标专家征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本人自愿、应入尽入的原则,面 向社会公开征聘。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不得被被聘为评标 专家。 第五条应聘评标专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学历证明及专业资格证书; (三)个人情况及工作简历; (四)个人研究成果或者工作成就简况; (五)单位推荐的,应当出具推荐意见; (六)其他与应聘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评标专家申请程序。申请人登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15535717.html,)的“业务入口”,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并 扫描上传相关证件。 第七条省直有关部门以及省辖市、县(市、区)和招标代理机构已设立的评标 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个人申报,经资格确认后,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资格审核。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网上注册申报资料进 行核对查验,确认专家资格。 第九条对通过资格确认的申请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入库前评标业务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在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公示,公示7天无异 议后,颁发《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聘用证书》,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申请人未通过资格确认的,在公示期内可在网上查询原因,有异义的可向管理 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已经取得省直有关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者两年内经过相关培 训的专家申请人,可以免予入库培训考试。 第十一条为提高评标专家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评标专家开

综合评标库知识汇总

五、简答题 1、简述《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2)、保护国家利益。 (3)、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4)、保护招标投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提高经济效益。 (6)、提高项目质量。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3、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4、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 行招标,请简要说明两个阶段的工作内容。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5、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哪些情形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有哪些行为属于弄虚作假?(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7、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过程中有哪些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8、《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目的是加强科技人才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快建设创新型河南和中原经济区,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提供科技人才支持。 第二条为聚集科技人才要素,合理分配科技人才资源,促进高级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专业、权威的高级专家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者条件 第三条入库人员范围:在河南省境内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和工程技术实施及管理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员。 第四条申请入库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学术风尚和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3、热心为河南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政府职称管理部门认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科

技人员。 第五条入库专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具有科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2、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科学技术奖; 3、在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在所属学术技术领域具有国际视野和前瞻性; 4、在省级以上学术团体担任中层以上职务,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5、在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第三章申请与推荐 第六条专家库实行常年受理。 第七条申请者须填写《河南省高级专家库登记表》,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业绩成果等相应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审核同意。 第八条建立专家诚信档案。申请者需对自己提供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发表论文等业绩和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入库人选推荐实行属地管理,经过所在省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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