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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八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享有的被选举当选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括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当选权、任职权。

(一)参选权是表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并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二)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四)当选权是因获得法定的赞成选票数量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五)任职权是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任相应成员职务的权利。

村民的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被选举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九条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简称村代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选举原则。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四)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

1、秘密写票原则。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无记名写票原则。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额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得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起差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当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当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治村设想、承诺利民利村等活动。

(七)定期选举原则。指按固定年限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八)自由选举原则。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九)公正选举原则。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道正当,不偏不倚。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十)公开选举原则。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一条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开选举大会等开支。

第二章村民会议

第十三条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包括两种组织形式:全体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

全体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参会村民超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全体村民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户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户代表参加,每户选派一名代表,参会户代表超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户代表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为定期年度会议的召集人,定期的年度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

不定期会议可以按以下方式召集召开: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

(二)村民委员会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三)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召集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书面提议,应在3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为召集人,由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主持村民会议。

(四)由村民自行召集召开。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村民有权自行召集。村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应先推选召集人,有本村过半数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或本村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推选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入会者过半数选票的村民始得当选为召集人。由村民推选产生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召集者应当提前3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

第十五条村民会议具有立约权、决策权、组织权和监督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由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监事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报酬或补贴标准,以及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讨论决定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讨论决定转让土地的面积与价格和转让费的收入、分配与支配,以及征用土地的面积及补偿方案。

(八)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一事一议,及有关筹资筹劳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村集体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及1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或人均50元以上的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

(十二)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

(十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村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工作。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十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前款除一、二、十一、十四项外,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制定、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村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组织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选民按照村民小组或居住区域划分若干选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本小组或选区选民直接提名,小组或选区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

第二十条村民代表会议设议长1名,副议长1名。议长、副议长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议长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议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议长主持;副议长也不能主持时,推选1

名村民代表主持。

第二十一条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第二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村民人口不满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为10名;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代表为15名;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代表为20名。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不得超过20名。

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次性授权。每届村民代表选举成立后,由村民会议向本届村民代表会议授予若干事项的决策权力。

(二)专项授权。针对每个具体的重大村务,召开专门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授权,授权内容只涉及特定的重大村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应向全体村民报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四条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村民代表可以约见村民委员会成员,了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村务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和批评权。村民代表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表决权。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参与表决;

(四)监督权。村民代表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对村务公开的监督,如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公布的村务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村民代表有权向县、乡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纠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五)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权。如发生村民代表因履行职务而被打击报复或者被侵害政治、经济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必须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村民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密切联系原选区的村民,广泛听取和反映他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通报村民代表会议精神,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三)当带头履行法定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四)树立全局观念,从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化解基层矛盾,支持镇村工作。

(五)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具有决定权、人事权、审议批准权和一定的监督权。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履行如下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讨论、确定生产责任制及重大经济活动,监督其执行。

(三)审议和通过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和审查村民委员会工作。

(四)向村民会议提议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听取并审议本村基本建设、集体或村民建房用地计划。

(六)讨论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

(七)讨论、决定全村的土地承包方案及承包款收取办法,耕地和宅基地调整,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等福利事业的安排和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

(八)讨论、确定土地转让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方案,包括转让费、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以及劳力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九)讨论、确定村办企业项目的确定和经费使用,村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资金安排及建设承包方案。

(十)讨论、确定村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提留的确定和使由;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重大财务开支。

(十一)议决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包括村建道路、桥梁、农田水利建设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

(十二)讨论、确定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和发放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十三)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十四)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名额;决定是否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职。

(十五)讨论、决定选举大会采用一次性还是多次性投票选举方法。

(十六)表决是否通过被提名的选举大会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流动票箱员、票箱监护员、秘密写票处监护员、会场引导员、代写员等工作人员。

(十七)讨论、必要时认定选举大会选票是否部分或全部有效。

(十八)讨论、决定本村是否进行村财审计及审计方式,制定审计方案。

(十九)讨论、决定本村公仆报酬、接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及管理;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数额;村财审计经费数额。

(二十)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

(二十一)听取村民意见,受理村民要求与申诉。

(二十二)受理本村选民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罢免要求,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案;受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二十三)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和村监事会。

(二十四)受理本村村民的村财审议要求。

二十五)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和要求,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二十六)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其它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自行召集开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

(一)定期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

(二)不定期会议按下列条件临时召开:

1、遇特殊情况。

2、经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3、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

4、经村民委员会要求。

第二十八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可以由下列人员和机构提出:

(一)2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二)10名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联名提出。

(三)村民委员会提出。

(四)村民会议提出。

第二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需会议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上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需代表了解并做群众工作按期完成的上级政府交办的国家任务,如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等。

(三)需代表讨论、表决的村内重大的自治事务,如村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办企业立项、扩建和签订合同等。

(四)村民提出的急需讨论的问题。

(五)一事一议。

第三十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在会前发布会议通知,可口头通知和广播通知,但最好是文字通知;通知应明确表明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应提前2至3天发布,便于代表安排时间参会,就有关议题征求、听取原选区村民村民意见,准备发言提纲。

议题一经确定,不宜随意改动。

第三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村镇规划、土地使用、农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报批和备案。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时应布置正式会场,会场应挂会标,会标应为“XX村第X届村民代表第X次会议”。

会场应设主席台,主席台上摆放主席和发言席台签、话筒等;安排代表、旁听或列席人员的座席;准备会议用的选票、票箱、黑板、挂图、电视、录像设备等。

应做好文秘工作,印制好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和会议通过决定的文稿等。

第三十三条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会议时,代表应对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认真发表意见,最后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在行使决定和否决权时,需与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程序:

(一)村民代表出席会议,应统一佩戴代表证。根据会议签到簿,统计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

(二)宣布开会。全体起立,奏国歌。奏国歌毕,坐下。

会议主持人(议长)报告本次会议人数,宣布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会议召开有效。

(三)报告上次会议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包括村民委员会向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解决议题的设想、方案等。

(五)讨论和审议。会议主持人应尊重每位代表的言论权,让每位参会代表,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认真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积极辩论,认真讨论各项议题。

每位代表每次会议应拥有基本发言机会和基本发言时间,基本发言机会和基本发言时间每位代表相等,不受剥夺。基本发言机会的设置和基本发言时间的长短由会议统一决定。

(六)表决与通过。表决有两种方式:

1、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且分歧较大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一般性议题且基本达成共识的,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参加会议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决议方得通过。

(七)小结。由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取得的成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小结,也可以提出下次会议的议题和安排当前的工作。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应及早将会议通过的决定,通过公告、村务公开栏、有线广播、闭路电视等各种形式向村民公开公布,让村民了解。会议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变更、修改,须提请下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

第三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使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本由县级民政局统一印制。

会议记录人员应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专心记录,把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列席人数和会议的议题、报告、代表发言、会议决定通过的赞成票数、弃权票数、反对票数、废票数等都一一记录在案。

会议记录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会后记录人员应将会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村民代表会议应及时主持提出候选人,候选人数额须多于应补选名额,交全村选民依法补选。

第三十九条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年终村委会成员向村民代表进行述职。

年终召集的村民代表会议,应对村民委员会当年的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成员领取适当补贴。

第四十一条村民代表受村民监督。村民有权撤换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代表。撤换村民代表,须经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原选区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以原选区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始得更换。

第四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一届任期6年,村民代表得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因故出缺的,原选区可随时进行补选。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其他任何组织、个人或部门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除、罢免、更换村民代表。

第四十三条县、乡镇负责对村民代表进行培训。村民代表选举产生后,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政局等部门统一制订系统的培训计划,由县(区)指导,乡镇具体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分期分批对村民代表进行集中培训,使其掌握村民代表应具备的基本常识,提高其参政议政能力。培训时间以2~3天为宜。

第四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可以选举产生村监事会的成员,村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具备一定文化和财会知识的村民。

村监事会设会长一人,会长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监事会成员。村民代表得当选担任村监事会成员。

村监事会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村监事会每届任期6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五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半数以上村民代表对村监事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村监事会成员的更换须经本村有选举权村民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补选村监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村监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多项制度。

(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情况。

(三)定期检查本村及属下单位的现金、账单、合同等财务资料,协助开展对集体财务审计。

(四)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验收,土地转让的确定、面积丈量,财产处置等工作。

(五)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六)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公开村务,对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方面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等进行监督,对村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

(七)听取和反映村民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对村务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村民公布。

(八)列席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村务会议。

(九)支持村民委员会的正确决策,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疑难问题的解释开导工作。

第四十七条村监事会成员按当地情况领取适当补贴。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成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村民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之一,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审查,同时领导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工作。

第五十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决定不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村民人口不满500人的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为3人。

(二)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超过5人。

(三)村民人口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超过7人。

(四)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为7人。

村民委员会须由至少3名成员组成,少于3名成员不得组成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忠实履行职责,努力为村民造福。

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成员为3人的,建议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为5和7人的,必须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第五十二条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每个村落应有至少一名成员。

第五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组织实行近亲属回避原则,配偶双方及近亲属不得同时在同一村民委员会内任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财会人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非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任何组织、个人或部门不得指定、委派、罢免、撤除、更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停职”、“诫免”、“离岗教育”等任何方式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

第五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推动和帮助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主持日常村务,保障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实施;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向会议报告工作。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和其它财产,管理村级财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的财产权和其它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六)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协助乡级政府开展合作医疗、救济救灾、拥军优属、婚姻管理、计划生育、殡葬改革、“五保户”供养等工作。

(八)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协助乡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村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

(九)开展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活动,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反对各种不良风俗习惯和丑恶现象。

(十)推动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十一)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各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他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政府提出,并附村的集体资产处置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财务。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现金存款收支、收益分配、管理费、公益费、福利分配、对外投资、科目汇总表、资产负债情况及其它财务事项。资产负债情况包括村集体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及其构成情况。水、电等费用收缴情况。

每6个月由监事会审查收支情况和有关账目,经村集体经济负责人、监事会会长和主管会计审核签字后公布。

(二)承包、租赁、招标项目。村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土地承包及调整、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集体财产的租赁、合同签订必须张榜公布,承包、租赁、招标合同公开,执行结果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逐项收入定期公布。

(三)基建项目投资和招标。集体基建项目投资要公开招标,招标结果向村民公布;在建工程要有监事会成员参与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完工后,成立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监事会成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参与验收结算,并公布结果。

(四)村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的执行与实施情况;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定、决定;村人事安排;集体年度收支分配、预决算方案。

(五)村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税费改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项的收缴及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它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六)宅基地申请。村民申请宅地由集体统一规划,张榜公布宅基地的地点、面积、价格和申请条件,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或投标,分配结果进行专项公布。

(七)土地转让收支、土地征用和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集体转让土地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转让土地的面积、单位、地点、收款进度、青苗补偿情况;征用土地的依据、面积和补偿及分配情况;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情况。土地基金使用情况在村民会议上通报,并进行专项公布。

(八)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情况,包括道路建设费、合作医疗、教育费附加以及其它项目的筹资方案及实施情况。

(九)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及目标的落实情况。

(十)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以及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十一)村仆报酬及其它补贴。由乡镇审核发放的村仆报酬批文和村仆报酬标准及实际支取额,包括固定报酬、误工补贴、奖金。村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及补贴标准。

(十二)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九条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时间召集有关人员提出公开意见,并将意见交村监事会审议通过,然后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公布。

公布后要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并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补充或整改措施交村监事会审议通过,形成正式报告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公布。

公开内容及审议情况应及时归档。

第六十条村务公开主要采用张榜公布的方式。应在村办公室或办公楼外、主要交通路口、群众聚集地点或其它便于群众阅看的地方,普遍设立村务公开栏,并在旁边设立意见箱。还可通过有线电视、广播、会议、入户通知单、明白卡、明白纸、网络、民主听证会等有效形式公开。时效性较强的内容,都要在固定公开栏公布,并视情况辅以其它形式公布。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尽早向村民公开,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布一次进展情况。每一件较大事项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

需要长期公开的,如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规章、规定、各种制度、村规民约等,在发布时,应在固定公开栏公布,广泛宣传,而后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以便群众随时查阅。

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常规性内容应采取定期公开的形式,定期公开的日期由县级政府统一规定,每年确定几个便于记忆的日期,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六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级政府或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监事会投诉,村监事会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村民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每次村务公开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监事会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应坚决予以纠正。

第六十三条所有已公开的村务,都要按年度分期分类建立档案。公开情况的档案保管期为10年。存档内容包括:有关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文件、制度、工作总结、工作汇报、经验

材料、组织机构和成员名册,会议记录、报表、调查材料、选举和评议的有关选票和表格、收集的群众意见和建议、群众来信来访的信件和记录、群众举报信件、举报电话记录、请示、报告及上级的复函和批复等。

第六十四条乡级政府成立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小组,建立办事机构,负责具体指导。指导小组每年至少研究两次村务公开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具体办事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村务公开工作情况,及时向指导小组汇报。

村监事会监督村务公开工作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从本届村民委员会当选成立时开始,到下届村民委员会当选成立时为止。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成立时止。

第六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报酬与补贴。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财政补贴和统筹补贴。统筹补贴方案由村民会议或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情况讨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县级(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十七条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成立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向本届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工作交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政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监督交接工作。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成立10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村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村集体的债权债务、村集体财产资料及经营资产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本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决。

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公仆和村民要及时向乡级政府或者法院、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反映,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六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十条村民委员会在便于村民自治的原则下,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设立若干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每30户左右组成一个村民小组,每个村民小组的组成户数应大体相等。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名称更换,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乡级政府批准,由乡级政府报县级政府备案。

第七十一条村民小组讨论决定只涉及本村民小组利益而不涉及本村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发包时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或企业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由村民小组决定。村民小组举办的集体企业,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或由村民小组承包给村民经营。

第七十二条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也可以设副组长1至2人,协助组长工作。选举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应在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进行。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该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选民过半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七十三条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除、更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村民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取适当补贴。

第七十四条村民小组组长辞职或者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村民委员会可以指定该组成员或者该组的村民代表代其履行职责,并应当在30日内依法选举产生新的村民小组组长。选举出新的村民小组组长时,代理终止,代理人员应当于7日内移交工作。

第七十五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学习宪法、法律法令法规,宣传和贯彻国家政策。

(二)负责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本组村民的活动,传达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并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要求、建议。

第五章民主理财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前村财审计

第七十六条村应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依制理财。

村财务工作必须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规定,接受市、乡镇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十七条村设村公库,容载村公款公财,村公库简称村库。

第七十八条村民委员会财务设会计一人、出纳一人,其任务是管好、用好全村的集体资金,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村财会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会计和出纳领取适当补贴。

第七十九条执行会计制单、出纳管理存款现金的账款分管制度,一切款项的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经手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名才有效。

第八十条财务人员须严格履行财会管理职责,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统计全村的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健全账簿,设置科目及时记好现金账、银行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收支手续,对不符合手续及越权审批的单据一律不予如账,做到收有凭支有据。

第八十一条由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印制村收款收据,各村根据需要领用,用完后将存根缴回并核对有无都入账后再领用,防止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现象。

各村应加强记账凭证、报表、差旅单、报酬、补贴表等原始凭证的管理,如在审核中发现不规范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不予入账。

第八十二条村财务管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地核算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存款账户的支票、存折、印鉴分别专人保管,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核对。

第八十三条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付和保管,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所有现金的收付由村出纳统一管理。现金收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准支付,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私自外借现金,不得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一般不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信用社或营业所。

对结余现金多的村应进行审计,检查是否有白条抵库、挪用公款现象。如果有以白条收取各种款项的,以私设小金库论处,并予以没收,缴入村公库。

第八十四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推选5至7名村民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推选。

负责本村财务审批、管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计、出纳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领取适当补贴。

第八十五条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清理、核查、审查村级财务。

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财务情况进行定期审核。符合报销规定的发票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上民主理财小组印章,报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的财务开支,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对审核当中存在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公开。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村财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八十六条严格审批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一支笔审批”制度。审批手续如下:

村开支由经手人签字,证明人证明,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对不合理的开支以及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应予以剔除,不予报支。凡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票据一律不予审批入账。

500元以内的非生产性开支和1000元以内的生产性开支由村主任审批;500元至1000

元的非生产性开支及1000元至5000元的生产性开支须经村议长同意后,由村主任审批;1000~2万元的非生产性开支及5000~10万元的生产性开支均须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后,由村主任审批,保存会议记录,同时村两会必须签字,并由村监事会监督执行。

对手续不完备,或是不合理的开支,主管财务人员有权拒批,出纳有权拒付,并有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发包要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完工要经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技术人员验收。

第八十八条加强各种往来款项清理。对单位和农户拖欠的公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对有些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村两会研究决定后核销,并应对各种借款与对方账户余额进行核对是否有出入,如有出错需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切实防止公款流失和杜绝个人以集体名义向其它单位借款。

第八十九条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各村应清查资产,摸清家底,定期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物资明细账,确定专人保管,做到账实相符。

每年年终前应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该入账的入账,该报废的报废,对承包或出租的固定资产要足额收取承包费、折旧费、租赁费等,有效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九十条完善村级借贷款管理。全面杜绝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的各种贷款活动。对一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开支需向银行、信用社贷款或其它形式借贷均应经村两会研究或村理财小组讨论通过,并向乡级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和还款计划书,填报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借资金活动。

村民委员会筹借资金的范围要求如下: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的资金1000元以内,由村议长、村主任研究同意后方可(借)贷款;1001~5000元,由村两会讨论研究后方可进行筹借;5001元~10000元,由村两会和理财小组共同讨论研究后方可筹借;10001元以上须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而且村级借贷款均需经挂点领导同意后,方可借贷。此后若未通过以上程序,均属个人借贷行为,本村不予承认。

第九十一条严格控制各种从村库的借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特权私自从村库借款,特殊情况的个人从村库借款,必须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批准。

第九十二条实行专款专用,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性支出的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存入专户,保证村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不得挪作它用,村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管理用好专项资金。

第九十三条完善档案管理。村要建立财务档案室(柜),由现任会计保管财务档案。对于各种收文、会议记录、报表及各种经济合同,要由专人负责,每年要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做到妥善保管,以供检查、核对,并且各类承包金要及时入账,否则以贪污论处。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办理账单、档案交接手续,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连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九十四条完善村收益分配制度。村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村集体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福利开支和村民分配要量力而行。

第九十五条年终收益分配前应清理核实好财产和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财务制度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和纯收入。

第九十六条各项分配要量力而行,每年公益事业费和福利分配额控制在当年纯收入的50%以内,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占固定资产总额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不得贷款进行福利分配,不得将土地转让收入直接用于福利分配。

第九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送乡级政府审批。

第九十八条村财务须至少每6个月公开一次。

第九十九条为便于换届交接,规范竞选承诺,划清财务责任,保护集体利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对任期终满的村民委员会管理的村级财务账目进行村财审计,理清财务账目,使村民群众对本届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财务收支情况及本村资产状况有清楚的了解,给村民一个明白,还村仆一个清白。

第一百条村财审计应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半年内进行。在换届选举按期进行的情况下,村财审计应在现任村民委员会任期最后一年的6月份进行。

审计不延误选举。如果选举时审计仍未完成,应先封存账簿,暂停审计,待选举结束后再继续审计。

第一百零一条村财审计由县统一安排,县级政府发出通知,乡级政府具体部署各村审计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县、乡通知,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本村是否审计及审计方式。

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方案进行审计。

审计结束后,报乡级政府及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审计中发现的财务问题,乡级政府应督促解决。

审计费用由村管理费列支。

第一百零二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进行村财审计。审计动议成立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在1个月内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审计要求。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审计要求的,由乡级政府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乡级政府在两个月内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村民可以自行召集村民会议,无记名秘密写票,投票表决,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经本村选民过半数通过,应进行审计。

第一百零三条首先由村理财小组审计;如果村民对结果不满,则由乡级有关机构审计;如果村民对审计结果仍然不满,则由县审计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零四条村财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村财务收入、财务支出、各项债权债务、集体财产状况、现金、存折及有价证券等。对本届村委会任期内开展的基建项目、投资经营项目应进行专项审计。

第一百零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也要实行财务公开,加强管理与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推行民主评议村公仆工作制度。民主评议对象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村监事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报酬)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由乡级政府具体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进行。

民主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公仆是否合格的标准,评议结果要与村公仆的使用和补贴(报酬)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公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村监事会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一节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一百零八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5至9人,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设副主任1至2名,其余为委员。主任、副主任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一百零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推选产生,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非依本法规定的程序,任何组织、个人或部门不得撤除、罢免、更换、停职。

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现任村民委员会主持。

第一百一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候选人可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前,向现任村民委员会自我提名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下列任何一种方式产生:

(一)村民会议投票产生。

1、户代表会议投票产生。本村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参会户须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成员。

2、全体村民会议投票产生。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会议,参会村民须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成员。

(二)村民小组投票产生。由村民小组长召集和主持各村民小组会议,本组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会议。各组参会村民须过本组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采取下列任何一种计票方法:

1、以人计票,各村民小组将本组村民的推选票报送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公开汇总,按人计票,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村民推选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成员。

2、以组计票,各村民小组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推选票多少为序,确定本组推选出的候选人,将本组推选的候选人名单报送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公开汇总,按组计票,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小组推选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候选人。

(三)村民代表会议投票产生。村民代表会议按村民选举委员会职数投票推选,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村民代表推选票多少为序,依次确定当选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成立后,由村民委员会发布成立公告,向全体村民公布组成人员名单,同时报乡镇政府备案,接受县级和乡级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领取适当补贴。

第一百一十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领导、组织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二)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制订和公布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实施方案和投票方式,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动员选民积极参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回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四)确定和公布选民登记日、投票选举日和投票地点,审查选民资格,造册登记选民,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村民对选民登记、选民名单提出异议的申诉,并作出解释和处理决定。

(五)组织选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召开和主持候选人竞选演说大会。

(七)负责选举大会的准备工作,包括布置会场,准备和设置选举所需的票箱、选票、委托投票、选民入场验核处、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计票处等。向选举大会推荐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等选举工作人员。

(八)组织村民进行选举投票,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主持投票站的投票工作,认定疑难选票,组织公开计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发放当选证书,向乡镇和县级民政局报告当选名单。

(九)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做好归档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档案资料,如县、乡、村选举工作方案、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选民登记名册、选举工作人员名单、选民名单、选票、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等进行整理、分类、密封,并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存放保存。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至少保存5年,即村民委员会的一届任期。

(十)批准非本村选民在本村选举大会现场、投票站及其它选举场所观察、采访、拍照、录像。

(十一)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可以有一定的工作分工。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严守中立,恪守职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用选举顾问和选举工作人员。

选举顾问和选举工作人员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表决。

第一百一十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操纵选举。

(二)参与贿选、或者伪造选票、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等。

(三)偏袒竞选的任何一方。

(四)威胁、恐吓选民,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传播封建宗法思想,煽动宗派情绪,散布流言蜚语,中伤他人。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应当依有关程序罢免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所有与换届选举有关的决定,必须用广播、电视、海报几种方式,同时公开通知全体选民。

第一百二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本届换届交接工作完成之时自动终止。

第一百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辞职、退出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按相对多数原则,以得推选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递补后仍存在缺额时,由村民代表会议重新推选补缺。

第一百二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新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重新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须报送乡级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二节其它选举工作机构

第一百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部署,县级和乡级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应以县(市)为单位逐步统一正式选举投票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和乡级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

县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领导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县级和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规范选举文件、选票式样,统一全县的选举时间。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协助维持选举大会会场秩序。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检验选举过程和结果,对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

(七)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选举验收

(一)由县、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主持进行验收组织工作。

每个验收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

(二)验收标准根据本法和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否依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是否按照本法规定的户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的方式进行。

2、选民登记是否依法进行。选民登记是否按照本法和地方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选民名单是否在选举20日前公布,是否在选举日前解决了有关选民资格的争议,是否做到了不错、不漏、不重。

3、候选人是否依法提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是否依法经自我提名、联名提名、预选提名由选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是否差额产生,候选人产生后有关组织是否对候选人名单进行了调整,候选人名单是否在选举日前依照本法和地方法规的规定时间公布。

4、正式候选人是否发表竞选演说。选举委员会是否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介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是否发表竞选演说,依法竞争选举。

5、是否设立了秘密写票处。投票选举时,在选举会场、分会场以及投票站是否设立了秘密写票处,是否保证了选民秘密写票。

6、是否公开计票。投票结束后,在唱票和计票过程中是否遵循公开的原则进行唱票、计票。

7、是否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唱票、计票结束后,是否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8、是否符合本法及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规定的其它标准。

(三)县一般进行点上验收,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乡进行面上验收,对辖区内的全部村民委员会进行验收。

(四)验收工作一般在辖区内全部村民委员会选举完成后的1个月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平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刑法本身价值的体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独立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保证审判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改变执法观念,保证用平等的执法观指导刑法的适用等。作为法治的目标,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定罪、量刑、行刑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漫长而没有终点的,需要人们不断努力去实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字体:大中小】【时间:2012-12-05】【稿源:卧龙村】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 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村第八次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其中妇女委员1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1人。 二、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实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 三、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接受县、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五、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为2013年1 月13日,选民登记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0日。 六、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⑴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⑵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⑶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选民的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常见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 ①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②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③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而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最基本的特征,在这个基础上,中华人民才有衣食住行等行为习惯。人民的思想最容易体现出民族精神,做中国人都要有优良的品质,一切要达到更好,最好。就这样,民族精神吸附在你的思想,行为和习惯上。你的一举一动都关乎着中国的名誉,千万不要做出让中国丢脸的事。 “民族精神”这个词语,他包含了许许多多深刻的意义,它体现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中国的憧憬和理想。它象征着中国卓越的精神,代表着中国人民对民族精神的追求,这作为动力推动着中华人民把民族精神一代一代的传下去。因为这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的强大支柱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是悠久历史的积淀和文明的结晶。在几千年改造世界、适应环境的长期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语言、习俗和人文传统,表现出独具魅力的性格、气质和品质特征。江泽民同志在“五三一”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把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使广大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途上,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这里强调“极为重要”,说明不是一般的任务,而是意义特殊、作用特别重要的任务。我理解,这种特殊、特别的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 民族精神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民族精神像一条精神纽带,把全国各族人民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年龄维系在一起、凝聚在一起,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宏图伟业,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和希望。以民族精神为纽带,引导人们心系国家命运,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必将激发每一个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对这项伟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族精神世代相传,其中的道德精髓今天仍然适用,如讲个人道德修养和做好工作关系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关于抵御诱惑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以及勤劳节俭、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团结友爱等优秀品质,对于今天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形成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良好氛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中华民族以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状态走向世界。经济全球化、交流网络化的大趋势已使文化的闭关自守几无可能;少数发达国家的文化渗透正在同经济扩张、政治霸权和军事威慑结伴而来。因此,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同时,也只有批判地吸收世界各国文化的精华,以开放的心态面对世界,在广泛的文化交流中吸取世界文化的精华,才能不断增强民族文化的竞争能力、抵抗风险的能力,使我国经济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赢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和发展条件。 民族精神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精神财富,是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是弘扬民族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弘扬民族精神,则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强大精神力量。长期以来,我们同国际反华势力和台湾分裂势力的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台湾某些人宣扬“台湾独立”、“一边一国”等分裂祖国的主张,这不仅是对国家统一的严重践踏,而且是对民族精神的肆意亵渎。我军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捍卫国家统一的神圣使命,大力弘扬民族精神,随时准备为捍卫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统一贡献力量,这是每个革命军人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资料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 一、选举准备 1、调查摸底。明确选举工作“重点村”、“难点村”,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2、民主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工作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公告评议结果。 3、村财任期审计。换届选举前,对村委会任期内的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告审计结果。 4、筹集选举经费。按法规规定,县、乡级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村委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乡级财政预算。 二、选举部署 1、建立选举机构。乡级以上成立村委会选举指导组,办公室依托民政部门。 2、制定工作方案。县级根据省、市部署,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乡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召开选举工作部署会议。乡级以上召开选举工作部

署会议,传达上级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动员、部署本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4、培训选举骨干。明确选举法律法规和规程,提高组织选举能力。 三、选举日确定 1、选举日由县或乡级选举指导组在选民登记日前确定,并以县或乡级选举指导组名义公告。 2、为了便于指导,乡级可根据村委会的不同情况,确定若干个选举日。 四、选举动员 1、召开村“两委”会议。传达乡级选举工作会议精 神,研究安排本村选举日程,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方案,进行明确分工。 2、召开村民代表(扩大)会议。全体村民代表、村 民小组长、党员、兵、青、妇、老人会、村办企业负责人参加,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提名和推选方式以及本村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进一步明确选举意义、原则和具体做法。 3、利用板报、专栏、书信、广播、电视、标语等形

式宣传选举意义、原则和具体做法,营造依法选举的良好氛围。并根据选举各阶段的实际,把宣传工作贯穿到选举的全过程。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 1、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5人至7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同时设候补成员2人至3人。 2、候选人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 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采取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正副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提名和推选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5、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职数、提名和推选方式以及推选时间、地点和参加对象。 6、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村民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7、公告推选结果。 8、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选委会成员会议的,由选委会依据会议通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选委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法(草案) 一、总则 二、拆迁管理 三、拆迁补偿与安置 四、行政裁决程序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护公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免受不法侵犯,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拆迁人给予及时的安置和充分的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法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法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对等的原则,及时、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应严格制定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开办、经营房屋拆迁企业,已经开办的,必须与之脱钩。 第九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拆迁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及第十条所列文件向社会和被拆迁人予以公示,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自公示、公告之日起15日内,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被拆迁人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能成立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的证明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改)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应当依法进行。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本村解决;村解决有困难的,由乡、民族乡、镇予以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市、区,下同)和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民族乡、

中国城市名称大全_全国省市县区名称_全国各大城市名称

中国城市名称大全,全国省市县区名称,全国各大城市名称,全国省会城市名称,全国省份城市名称,全国各城市名称 共661个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50个地区(州、盟);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852个市辖区。总计: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 直辖市 北京市:【京】 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丰台区、朝阳区、崇文区、大兴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昌平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天津市:【津】 和平区、河西区、河北区、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武清区、塘沽区、西青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东丽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 上海:【泸】 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杨浦区、虹口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南汇区、奉贤区、崇明县 重庆:【渝】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城口县、梁平县、开县、巫溪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忠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7+5地级市-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 19县级市-吐鲁番市、哈密市、昌吉市、阜康市、博乐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喀什市、和田市、伊宁市、奎屯市、塔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修正本) (1996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7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3年7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结果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起草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登记选民并公布选民名单; (五)公布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立法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八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享有的被选举当选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括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当选权、任职权。 (一)参选权是表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并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二)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四)当选权是因获得法定的赞成选票数量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五)任职权是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任相应成员职务的权利。 村民的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被选举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被选举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村委会选举办法

白杜坞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1年3月10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2、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接受上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出初步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党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自荐人(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责自行终止。 3、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1993年3月25 日24时前出生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户籍在白杜坞村的农业户口参加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 4、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年龄计算以村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可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5、本村设村民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 5 名,其中1名为女委员名额,实行专职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6、本次选举采取“自荐直选”的形式,实行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选举日定为2011年3月25 日。 7、自荐竞选必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自荐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亲自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村民委员会其中一个职位,并填写竞职承诺书、辞职承诺书。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查后,在选举日3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竞选职位和竞职承诺书、辞职承诺书。不提供竞职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的,视作退出自荐竞选报名。 8、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选民介绍自

村委会选举办法

杜村乡河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章程》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并主持,接受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委员。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直接、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行使一次投票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

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六条选举村民委员会,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选民在确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对老、弱、病、残不能到现场投票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 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必须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中心投票站开箱、唱票、计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一人接受的委托不超过3人。 第七条本村选举投票时间自2011年9月16日上午7:00开始,至当日12:00结束。 第八条选举大会应当场推选唱票人1人、计票人1人、监票人1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唱票、计票、监票。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九条选举现场设发票处、秘密写票处。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投票。 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请信任的人代填选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人员代填选票。任何个人不得强行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填选票。 第十条本次选举采用《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章程》中设

中国城市级别划分

中国城市级别划分 第一级:直辖市、特别行政区、GDP大于1600亿且市区人口大于200万的城市:北京、天津、沈阳、大连、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上海、杭州、武汉、广州、深圳、香港、澳门、重庆、成都、西安(18个) 第二级:其他副省级城市、经济特区城市、省会、苏锡二市:石家庄、长春、呼和浩特、太原、郑州、合肥、无锡、苏州、宁波、福州、厦门、南昌、长沙、汕头、珠海、海口、三亚、南宁、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25个) 第三级:14沿海开放城市之一、经济发达且收入高的城市:唐山、秦皇岛、淄博、烟台、威海、徐州、连云港、南通、镇江、常州、嘉兴、金华、绍兴、台州、温州、泉州、东莞、惠州、佛山、中山、江门、湛江、北海、桂林(24个) 第四级:其他人口大于100万的城市、重点经济城市:邯郸、鞍山、抚顺、吉林市、齐齐哈尔、大庆、包头、大同、洛阳、潍坊、芜湖、扬州、湖州、舟山、漳州、株洲、潮州、柳州(18个) 第五级:其他著名经济城市、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人口大于50万、重点旅游城市:承德、保定、丹东、开封、安阳、泰安、日照、蚌埠、黄山、泰州、莆田、南平、九江、宜昌、襄樊、岳阳、肇庆、乐山、绵阳、丽江、延安、咸阳、宝鸡(23个) 以上城市共有108个,这些城市是中国的“108好汉”,其他城市均为第六级。 第一档: 中央直辖市(4个):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第二档:副省级城市(15个): 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 其中,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是计划单列市。(特区是优惠政策但不是城市级别) 第三档:“较大的市”(49个) 邯郸、大同、鞍山、抚顺、本溪、吉林、齐齐哈尔、无锡、苏州、徐州、淮南、淄博、汕头、珠海……等。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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