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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你了解多少?

脑死亡,你了解多少?

据北京晨报2013年07月26日报道,7月23号晚上,北京市大兴区发生了一件令人发指的事情,两个男子跟一位女性发生冲突,其中一人将女性婴儿车中的2岁女婴,举过头顶,重摔在地上。目前,该女婴已确诊为脑死亡。

犯罪嫌疑人行径之恶劣天理难容,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和道德的批判,这些我们姑且不论。笔者主要就“脑死亡”这一概念与大家共同探讨。

长期以来临床上判断患者死亡的标志是心跳、呼吸停止及各种反射消失。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由于社会、法律及医学的需要,特别是复苏技术的提高和器官移植的开展,人们对死亡的概念及判断死亡的标准提出了新观点。死亡(death)是指机体作为一个整体的功能的永久性停止。整体死亡的判断标准是脑死亡(brain death),指全脑功能的永久性丧失。脑死亡并不意味着全身一切细胞和各组织器官同时死亡。例如,脑死亡患者心、肝和肾等重要器官的细胞还可以是存活的,可供器官移植使用。

脑死亡的判断标准:

①不可逆昏迷和大脑无反应性:前者指不能逆转的意识丧失,后者指对外界刺激不发生任何反应;

②自主呼吸停止:进行15min人工呼吸后仍无自主呼吸;

③颅神经反射消失:如瞳孔散大或固定,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咳嗽反射、吞咽反射等脑干反射消失;

④无自主运动;

⑤脑电波消失,又称大脑电沉默;

⑥脑血液循环停止,必要时可做超声检查或脑血管造影,证明脑循环停止是确诊脑死亡

的最可靠指征。

与脑死亡的判定方法相比,各国传统医学对死亡的判定大致相同。日本的传统医学采取的是“三征兆说”(或综合判断说),即心脏停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三种征兆出现时,认定人已死亡;在欧美各国,由于传统医学认为,瞳孔散大只是认定死亡的一种辅助征兆,因而采取“二征兆说”(或心肺标准说),即心脏停跳、呼吸停止时,认定人已死亡。有的学者从心肺机能具有一体性的观点出发,又将这种“二征兆说”简单称之为“心脏死说”。我国的传统医学和司法实践也是以心跳、呼吸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志,即采取“心脏死说”。

那么,脑死亡与传统的死亡判断标准相比有什么区别呢?

从医学上来说,脑干中具有维持人体呼吸、循环、瞳孔对光反射等生命活动的基本中枢。现代生物学和医学证明,人的生命是通过吸收和转化营养来维持的,这主要靠肺、心、脑三者的机能来支撑。因此,肺、心、脑三者的机能,对人来说是绝对必要的,它们相互依存形成一个密不可分的生命锁链,某一环节不可能独立存在。在医学不发达的时代,肺、心、脑三者之中,无论是何者先死亡,其他二者也会在短时间内(通常是三、四分钟以内)出现不可逆性机能停止,人的生命即告终结。但医学科学发展到今天,人的心和肺的机能都可以由机

械来取代,能够通过移植而延续,出现了只要脑的机能正常,即便是心或肺坏死,也可以通过器官移植或使用维持生命装置,而维持人的正常生活的现象;反过来,由于脑是生命的中枢,现代医学既不能移植更换人脑,也不能用机械来替代脑的机能。因此,脑一旦死亡(全脑机能不可逆性丧失),即便是使用人工呼吸机,心跳(血液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还能维持,但人的意识不可能恢复,更不可能维持正常的生活,并且这种强制性的心跳和呼吸也只能在短期(通常是一、二周)内存在。因此,脑死就意味着人生命的终止。

以脑死亡作为判断标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器官捐献:据卫生部数据,我国目前约有150万患者急需器官移植,但受器官捐献制约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为1万余例。我国是世界上器官捐献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脑死亡的器官是最佳器官移植供体,因为需移植的器官可以在有血供的情况下从供体上直接取得,有助于移植后移植物功能的早期恢复。

2.犯罪裁定:假设有如下情境——汽车司机甲违章开车,将乙撞倒并导致其头部与躯体分离,此时,恰遇丙开车紧随甲车后,因来不及刹车又从乙躯体上碾压过去。由于头与躯体分离的短时间内心脏还在跳动,如按照传统的死亡判定标准,则丙的行为导致甲的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若采用“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则因为头与躯体分离后,现代医学不可能使之再生,脑死亡已成事实,丙开车碾压的只不过是乙死后的尸体,因而不构成犯罪。从法理、情理等角度来看,显然脑死亡说的判断标准更合适。

3.尊严死:中国抗癌协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原全军肿瘤内科诊断治疗中心主任刘端琪教授在介绍姑息医学的理念时说:“以前在参观国外的ICU病房时,我们会感叹国外医院先进的医疗设备。然而,当我们拥有了这些先进设备之后,我们却越来越感觉到,这对病人

(尤其是晚期病人)来说是一种折磨。”虽然从科学上来说,依靠医疗设备的支持,脑死亡病人依然能够维持体外循环和呼吸很长一段时间,可是这样毫无生命质量的状态对于病人来说究竟价值几何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为什么我们总是把一生当中大部分医疗费用花在最后时刻用于维持基本的生命体征上?我们是否应当从经济学与伦理角度重新审视这种医疗行为的价值呢?就像美剧Monday Morning(《周一清晨》)中朴医生用蹩脚的英语说的:“Let go(放他走吧)!”

传统死亡观念似乎已扎根在社会大众的灵魂中,推广脑死亡的观念依然是一条漫长的路……

参考文献:

吴立玲主编.病理生理学(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1年2月第2版.

刘明祥.脑死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2年8月第24卷第4期.

许亮,蔡明,李州利,王强,钱叶勇,石炳毅.脑死亡无偿器官捐献肾移植6例.中国组织工程研究与临床康复.2010年第14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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