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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机关党委发展改革大讲堂讲稿

发改局机关党委发展改革大讲堂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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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机关党委发展改革大讲堂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演讲的内容是法治思维的基本要领。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上述要求,对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自觉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那么,什么是法治思维?下面我想从三个方面谈谈我对法治思维较为肤浅的认识。

一、法治思维首先是规则至上思维

普遍的法治思维,一切从讲规矩、讲规则开始,规则具有确定性、可预期、可执行等特点,是人们对事物理性期待的体现。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哪些不可为(义务),以及如何行为(程序);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在任何工作中,制订规则很重要,制订“良法”(合理的规则)更重要。在有规则之后,尊重规则成为第一要务。当然,规则与规则之间是有效力高低或优先秩序的,如当法律与宪法相矛盾时,以宪法为准;当行政法规与法律相冲突时,以法律

为准。(下位法与上位法不得冲突,尤其是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例如在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当同等级别的旧法与新法相冲突时,应当坚持“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当同一效力级别的特别法规则与一般法规则相冲突时,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案例:洛阳市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同意对乙公司进行赔偿,但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存在差异。乙公司认为,玉米种子的销售价格应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的相关规定,按市场价执行,应赔偿其经济损失约70万元。甲公司则认为,应当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南种子条例》确定的政府指导价进行赔偿,赔偿对方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该案承办法官、时年30岁的李慧娟在提交审委会讨论后作出判决:“《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种子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承办法官未曾想到,此判决一出引起了轩然大波,同年10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称,经省人大主任会议研究认为,《河南种子条例》第36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应继续适用。且“洛阳中院在其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要求洛阳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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