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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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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

作者:潘梦瑶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9期

摘要: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十分重视对于法益的保护,本文拟从在刑法的立法领域研究法益保护原则,了解在刑法治社会中所产生的法益纠纷,有利于完善我国刑法领域的法益保护制度,构建系统化的社会主义基本法制理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通过考察我国刑法上的法益保护原则,从我国立法现状着手,提出完善我国立法、司法两个方面的建议,以此来探讨我国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

关键词:法益保护原则;人权保障;罪刑法定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206-01

作者简介:潘梦瑶(1994-),女,蒙古族,内蒙古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在读。

一、我国刑法中法益保护原则的立法规定

依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条中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中,这条仅仅在字面上表明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但在刑法理论上对于刑法法益都予以了认可。不同于德国,我国的刑法法益历经一元论至多元论,演变成了国家的法益、社会的法益以及个人的法益,这三种不同层次法益的叠加。在这样的法益构造里,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国家的法益,再者是社会上的法益,个人的法益是处于最次的位置。因而,我国的刑法便按序对于这几种法益进行集中性的保护。

二、我国刑法中法益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

对于我国的法益发展史以及现状的考究,立法者们对于法益的关心程度不一,最为重视的是国家法益,其次是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位于最后。这种层次划分使得我国的刑法法益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我国现今的法益保护原则与当代社会的法益论不同步。当今社会的法益结构正为以前的国家、社会、个人三元层次渐渐蜕化成国家、个人、社会、生态这种四元层次的法益。因此,刑法作为保护法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无疑也应该做出适应这种法益结构的调整。我国现行刑法是按国家的法益、社会的法益及个人的法益这三种法益所制定的,与当代四元法益论并不相同步。

其次,我国刑法中的法益保障作用未能切实到位。我国的刑法属于公法,能够为其他的部门法的正确施行提供保障。由于时代的进步,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的革新,法益层次和构造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刑法的法益保障作用日益扩张,变为了对公法与私法以及社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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