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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银行 篇一

问责条例心得体会银行篇一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失职、渎职干部不可触摸的“高压线”。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中央在建党95周年之际又一次“亮剑”,体现了我党从严治党的强烈决心。 新形势下,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爱党、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实践证明,有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就会坚强有力,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就能充分发挥。责任重如泰山,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始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课题。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问责条例就是要把利剑高悬,告诫和警示全党,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谁也不能例外,谁都必须尽责。执行制度关键在人,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敢于较真碰硬、狠抓制度落实,真正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只有把自己摆进去,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坚决破除好人主义、一团和气,

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才能让问责条例落地,成为党员履职尽责的有力约束和经常性提醒,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作为任何一级领导人,不仅要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思想境界,还要有思想解放、开拓创新的精神,有善谋能干的能力,把严格要求干部与关心爱护干部统一起来,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干部放下包袱干事创业。在此形势下许多干部怕担责任怕犯错都不敢甩干开膀子干事了。征地拆迁,怕老百性抓辫子怕媒体抓住小问题炒作,给市上给单位给干部个人造成不利影响;项目建设,担心有人不干事光挑刺,抓住用地问题做文章;争资引项,也担心稍不注意触犯规定纪律被抓辫子;支持企业发展,担心和“企业家”扯不清,受人非议。这些疑虑不管你承认不承认,说出来没有都是客观存在的,究其实也是不敢担当不愿干事的借口。但韩城市党政主要领导旗帜鲜明地支持干事创业者,明确提出要建立“容错”机制,允许干部犯错,不能揪小辩子把人一棍子打死。这是需要政治智慧和担当勇气的。中央出台容错机制,总书记提出要鼓励支持干部干事,允许犯错误,要把在干事创业中犯错与违反纪律区别开来,证明市委的政策何其英明正确,同中央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推而广之,在一个镇办、一个部门,也要处理好严格要求干部与爱护保护干部的关系,严格要求是为了干部健康成长,快速进步,其实质也是保护爱护干部。过去一年,市上主要领导严厉批评了多少干部啊,甚至点名批评过多少部局长、书记、镇长,“干不了把你换了”。

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准则条例等文件学习心得体会 近期,重新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文件,多次的学习让我感触颇深。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短短112个字,对党员提出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戒奢、吃苦在前和对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的要求。作为一名基层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正确履职的同时,必须提高觉悟、坚定信念、笃实明理、耐得住清贫、抗得住诱惑,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声誉。我深知作为一名合格的党务工作者应具备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不仅要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和党务知识,还要注重提高个人道德修养。自律准则如同一本为人处事的法则,时刻警醒自己不论是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要公私分明,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发扬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作为党员干部,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影响着身边的党员群众,正人先正己,认真履职、严以用权、修身养性是根本,我也将以准则这边戒尺,鞭策自己。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学习,重点就是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内相继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也证明了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性。作为党支部书记,首先,解决好自我批评的问题。“吾日三

省乎吾身”,只有经常自我批评和反省,才能打开自己的思维,虚心接受别人的批评,善于批评别人,从而达到班子及车间队伍的共同提升。其次,解决好班子内民主决策的问题。作为生产经营型单位,往往行政领导一言堂,在准则出台后,要集中力量解决这个现象。党支部书记作为干部的管理者,要充分发挥党内民主,杜绝独断专行,同时也要做好集中。再次,解决好严明纪律的问题。每个党员干部都是一面旗帜,一个宣传员,都有自己的岗位职责,只有认真履职,遵章执行,做好表率,才能引领和带动车间员工,提身个人魅力和感召力。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作为车间党支部书记,在管党方面意识淡薄,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明显。原因主要是履行自身的职责不到位,工作应付多,党建基础工作不扎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支部书要抓生产经营工作,还要抓党建指标工作。接下来,本人将从坚持原则,对党员以“三会一课”勤教育、“党员积分制”严管理,不流于形式,真正将党员的思想集中起来,确保堡垒作用的发挥。党组织在车间生产经营过程中,起着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这也是党支部行使监督责任的表现。接下来,本人将一如既往的抓好“三重一大”决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和解决问题,让车间员工有良好的干事氛围。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出台,强调了党员领导要干净做人、规矩做事。一是坚持从严治党,认真落实两个责任,营造车间全员齐发合力的良好氛围;二是坚持纪严于法,全

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是失职、渎职干部不可触摸的“高压线”,中央在即将迎来建党95周年之际又一次“亮剑”,体现了我党从严治党的强烈决心。下面小编整理的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参考。 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篇一 20xx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内容,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问责方式为“坚持问题导向”。处分方式,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失职失责行为有严重后果,且达到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治基础等程度,那么就要追“三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在建党95周年前夕审议通过的《中共问责条例》集中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要求。先有《中共廉洁自律准则》为党员干部做出了“正面倡导”,后有《中共纪律处分条例》为五大违

反纪律行为开出了“负面清单”,现有《中共问责条例》对失职失责行为做出了“制度化问责”的要求。这让我们看到,全面“从严治党”并非一句口号,而是越来越具体化、可操作、系统化、制度化的约束机制。 《问责条例》作为具体化的制度约束机制,提出了“一旦失职失责行为有严重后果,且达到了群众反映强烈、损害政治基础等程度,就要追三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三位一体的追责制度,自上而下地传递着强烈的“以责为先”信号,以上率下、高屋建瓴地对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敲了一记重重的警钟。 对党员干部来说,怎么做才能回避《问责条例》的“高压线”,做到履职尽责呢?首先,要认真学习《问责条例》相关具体规定,以学解惑、以学明理;其次,真正树立起“责任大于一切”的意识,自觉维护党的纪律、规矩,自觉遵守五大纪律;最后,勇于担当,有所作为,认真考量工作、政策的成熟度,做到无愧于党、无愧于心、无愧于位,为党和国家的全面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篇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进一步强化权责一体化,亦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通过学习,我有三点体会:

学习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之后的又一次党内制度创新,是深入推进从严管党治党的有力举措,是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保障。可以说,《问责条例》是对党内法规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一次较真碰硬的制度探索,让管党治党的责任更严更实。 突出主体责任。《纪律处分条例》所适用的对象是全体党员,而《问责条例》条例则侧重于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罚,“落实责任”是《问责条例》的关键。各级党组织肩负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而党员领导干部则是推进管党治党的“关键少数”,抓严抓实主体责任和“关键少数”,等于就切中了管党治党责任的“大动脉”,唯有二者相配合、齐使劲,才能真正管好党治好党。《问责条例》无疑是把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规矩挺在了前面,勾勒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底线”。同时,把责任分解,一举打破“单兵作战”的陈旧思维,有利于形成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 突出担当精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把管党治党责

任担当起来”,是《问责条例》的核心。构建权力与责任相适应的问责机制,是制度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内在要求。要唤醒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就必找准责任边界,形成管党治党的“负面清单”,让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清楚知道“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最终形成责任倒逼机制。 “严肃问责”是《问责条例》的重要内容。《问责条例》对于问责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划定,主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开展问责,对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和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要追求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首次从党的制度层面规定,严肃追究三方责任。对于强化“两个责任”机制来说,无疑是一次制度上的巩固和完善,对于领导而言,更是责任的倒逼和担当精神的落实。 突出凝心聚力。“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是《问责条例》的导向。只要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使命、忠诚担当,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强化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必须较真碰硬、传导压力。领导干部要履职尽责,党员要身体力行,只有心往一处想,才能劲往一处使,只有“步调一致”,才能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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