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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信息披露直通车(2015年)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信息披露直通车(2015年)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信息披露直通车(2015年)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信息披露直通车(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5年4月20日)

为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工作,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公告类别范围,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及《关于做好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直通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信息披露直通车的公告范围见下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后附),供创立大会审议。 提案人: 年月日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a12017177.html,。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省XX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四日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docx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第一章_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XX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第三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发生下述合作投资事项之一的,除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二)上市公司认购私募基金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 (三)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签订业务咨询、财务顾问或市值管理服务等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四)私募基金投资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5%以上;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合作投资事项。 第四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发生合作投资事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协议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充分披露私募基金等相关主体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并按照规定披露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及时披露合作进展情况。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筹划和实施过程中,不得以操纵上市公司股价为目的选择性披露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中的参与方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严格虞守有关上市公司股票买卖的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章合作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发生合作投资事项,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披露合作投资事项的具体模式、主要内容、相关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 X交大南洋股份X X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XX交大南洋股份XX(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X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XX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 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 和XX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XX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X围内;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XX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XX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XX证券报》。指定为:.sse..。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X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

信息披露制度 (1)

信息披露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交股权交易所登记,并在天交股权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天津股权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天交股权交易所批准。 第九条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说明书

应用文-进一步发展我国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措施

进一步发展我国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措施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进行公开市场业务以来,在不同的时期曾经使用过不同的操作工具。在2003年4月22日的公开市场操作中,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发行了期限6个月的50亿元中央银行票据。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当年第六号《公开市场业务公告》,决定自4月29日起暂停每周二和周四的正回购操作,此后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招标发行央行票据。招标时间为每周二上午9点至10点,招标方式为荷兰式,招标标的为价格。央行票据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交易方式为现券交易和回购,同时作为央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工具。从正回购转向直接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其意义不仅仅是换了一种操作工具,更重要的是促使我们在中不断探索发展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的措施。 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政策和公开市场操作并称央行金融宏观调控的“三大法宝”,其中公开市场操作以其灵活性、主动性和可逆性等优势,为多数国家的央行所青睐。中央银行票据是我国公开市场除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外的第三大交易品种,也是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并驾齐驱”的公开市场三大操作工具之一。2003年以来,央行在公开市场业务操作中一直进行正回购交易,已回笼货币2000多亿元。由于正回购是央行以自身持有的债券向银行质押回收资金,因此,央行必须拥有足够的现券持有量。而货币当局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到2002年年底,央行手中持有的国债面值大约为2863亿元,除去2003年20次正回购占用部分,央行持有的国债余额只为原来的四分之一,继续进行正回购操作的空间已经不大。因此,有不少市场人士认为,中央银行发行票据是只为了解决正回购时手中现券不足的问题,为今后继续回笼货币创造条件。从这个角度看,央行完全可以采取2002年9月的做法,再次将未到期国债部分直接置换为中央银行票据。之所以没有这样做,是由于自2002年6月份以后,央行连续正回购引导市场利率上升,市场资金情况因而变得较为紧张。但2003年连续正回购,银行间市场利率不仅没有随之上行,反而出现单边下跌态势,还一度跌破了2%关口。这表明,银行间市场资金一直相当充裕。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商业银行没有资金需求,央行自然没有必要将未到期部分国债直接置换为中央银行票据。央行票据发行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交易方式为现券和回购,同时作为央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工具。央行票据的发行,增加了央行对操作工具的选择余地。今后央行仍应根据市场实际状况,适时加强工具创新,以使其操作更加游刃有余。 正因为公开市场操作具备其他政策工具所缺少的主动性、灵活性和可逆性等,因而它有较高的有效性。但是如何充分发挥其有效性,却是央行在实践中探索不尽的课题。2003年央行在公开市场连续进行20次正回购操作后,可继续用于正回购的债券已所剩无几。与此相应的是,央行正回购力度也就不断减弱,从资金回笼高峰时期的200亿元降到后来的30亿元,而市场却并未显现出停止正回购的迹象,各商业银行在央行的平均超额备付金比率依然高达3%一4%.如果央行此时没有相应对策推出,必然面临山穷水尽的窘境,难以保证操作的有效性。 从实际情况来看,2003年伊始,央行在公开市场就已经新举连连,如交易次数从每周一次增加到两次、增加交易成员、扩大交易范围、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流动性日报制度等,这些都是必要的,但似乎并未像预期那般吸引足够的市场注意力。在此态势下,灵活采用这种新的融资方式,发行央行票据,就可促使公开市场成员再次正视公开市场操作的影响,确保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 从目前美国、英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来看,回购操作的调控力度有限,即使量很大,如日本,每次操作在几百亿日元,其效果也是不尽如人意。一般而言,公开市场调控能力强的国家,往往其操作的主体是买(卖)断而非回购。央行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状况通过买(卖)断票据随时实现货币回吐或回笼,因此央行发行票据较回购具有更好的灵活性。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最新版】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中国公开市场业务效果分析

中国公开市场业务效果分析 中文摘要:本文主要从公开市场业务的发展,在我国的作用效果以及进一步发展的措施几方面来展开,立足于中国实际,运用统计学的基本方法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对此有个粗浅的认识. 关键字:公开市场业务货币供应量回归分析改进措施 目录: 一.公开市场业务简介………………………………………………….. 二.在我国的发展特点………………………………………………….. 三.效果分析…………………………………………………………….. 四.进一步发展的措施…………………………………………………..

一.公开市场业务简介 定义: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 活动。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收缩银根时,便卖出证券,相应地收回一部分基础货币,减少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相反,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放松银根时,便买进证券,扩大基础货币供应,直接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 简介: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 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目前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共包括40家商业银行。这些交易商可以运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作为交易工具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从交易品种来开可分为以下几类,如下图所示

二.在我国的发展特点 一是不断扩大交易对象。公开市场业务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选择了一些实力雄厚、管理规范、资产质量较好、资信较高、能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目前,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已由1998年底的25家增加到40家,这些交易商同时也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承销团成员,中国人民银行与其直接交易,有利于传导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 二是逐步丰富交易期限品种。目前有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和365天六个期限品种,在操作中,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变化相机选择,实际操作以7天、14天的居多。 三是不断拓展交易工具。目前,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都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工具。 四是尝试不同的交易方式。公开市场业务自恢复交易以来,采用了价格招标和数量招标等不同招标方式。价格招标以利率或价格为标的,旨在发现银行间市场的实际利率水平、商业银行对利率的预期;数量招标是在事先确定利率或价格的基础上,以数量为标的进行招标,旨在引导债券市场回购利率和拆借市场利率的走势。 五是在积极开展回购交易的同时,加大现券操作的力度。1999年9月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加大了对市场化发行的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现券买入力度。2000年累计向商业银行融出资金1032亿元,其中债券回购721亿元,买入现券311亿元,有效地扩大了基础货币供应,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资产,改善了债券资产结构。 六是制定相关的债券交易资金清算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托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通信网络,中国人民银行开发了公开市场业务招标、投标、中标交易系统,并不断升级,实现了2000年计算机问题平稳过渡,为公开市场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较好的技术支持。 三.效果分析 由于数据比较难难找,我们只分析2004.1——2007.6月份的数据

2017年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7年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4)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 5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11) 第五章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17) 第六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21) 第七章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及媒体的沟通 (23) 第八章敏感信息排查报告 (25) 33第九章保密和责任追究 ........................................................................ 34第十章其他应注意事项 ........................................................................ 35第十一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 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信息。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 (2011年10月17日发布,2013年1月28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南。 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的一般规定 1、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网上业务平台的“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以下简称“业务专区”)报送信息直通披露申请。我部只接受上市公司从“业务专区”申报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不接受人工方式、纯传真方式报送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 上市公司可以将附件资料(如相关决议、中介机构报告、合同文件、协议或批文等签字件、批复件、盖章件等)转换成电子文件与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一同上报,也可仍通过传真系统提交。上市公司应保证该电子文档与原件完全一致。 2、上市公司提交直通披露申请,提交时间不晚于交易日18:00。 3、上市公司应当对直通披露的公告文件的登载情况予以关注,发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及时与我部分管人员联系处理。 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流程 1、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要求 上市公司应查阅《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相关部分,了解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内容和时间的具体要求。 2、准备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 上市公司应按要求编写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并准备附件资料。 3、通过业务专区完成直通披露申请 (1)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业务专区” 上市公司经办人使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业务专区”。有关数字证书的申请、变更等业务,请参见《关于向上市公司发放“深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信息披露制度完整版

信息披露制度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信息披露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交股权交易所登记,并在天交股权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天津股权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天交股权交易所批准。 第九条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说明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天交股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要点 本文本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文本包含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等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一般情况下,需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2. 基金合同; 3. 基金的投资情况; 4.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5.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6.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的证券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节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除特别说明外,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交所,在规定的时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节信息的披露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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