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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析产纠纷若干实务问题

农村房屋析产纠纷若干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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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析产纠纷若干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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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析产纠纷若干实务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性质及与农村房屋的关系

农村宅基地,顾名思义,就是农村房屋所附着的地面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有权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由于个人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可能产生物权效力。但房屋不同,《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显然法律是承认房屋的私有。由于土地和房屋都是不动产,且二者在物理上不可分离,土地权利与房屋权利的关系如何,势必影响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

传统民法中,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有三种情形:一是土地所有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不可分离。如罗马法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建筑物属于土地的一部份,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土地所有权人;二是两者可以分离,但非土地所有人的建筑物所有权与地上权不可分离。如德国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三是两权可分离,且非土地所有权人的建筑物所有权不以地上权为必要。如日本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是两个在法律上可以完全分离的不动产。[1]

我国法律既宣布土地公有,又承认房屋私有,显然法律是承认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之原则。但在管理制度上,实行的是

房地不可分的一体化原则,即两个权利必须归属于同一主体。如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在管理对象上,我国又是城乡区别,分为城镇土地和农村土地两条管理体系。目前比较成体系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只适用国有土地,对于农村土地使用制度,至今无切合实际可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和行使,基本上是政策调整而没有纳入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体系中。以房地产律师所在的地方基层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为例,该政府规定:村民建房以本人户口登记簿记载的农业人数为准,以户为单位按实际人口由主管部门审批,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当农民需要修建房屋时,依规定申请建房屋。从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的权属归集体而非农民私人所有,只有农业人口方有权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即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在农村宅基地与房屋的关系上,只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方有权建筑房屋;只有经过审批,才有权在核准的宅基地面积范围上修建房屋,也才能产生对房屋的合法权利,否则修建的房屋为非法建筑,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在农村房地的管理中虽也适用“房地不可分”“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但农村宅基地划拨的属地、属人原则并没有在实践中真正落实,加之建筑物的固定性、长期性,少数农村存在的歧视妇女、保护本地利益、宗族利益的现象,使得宅基地不可能完全随人员的变化而及时调整。如婚嫁人员的原有宅基地不收回、落户地又不划拨,

去世人员、农转非人员的宅基地不收回,新生儿不及时划拨,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分不到房屋,有房屋的无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证上的内容不作相应变更,而无法反映人员、建筑物的变动情况等等,房地不可分原则在房地权利分离的前提下产生了许多矛盾,酿成了许多房地纠纷。由于对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房规范管理的法律制度的匮乏,使得审理此类析产纠纷因法律空白而出现不少难点。

二、农村房屋析产纠纷的若干程序问题

(一)诉讼主体问题。析产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间,权利人都是共有关系,无论是原告、被告都是权利的共有人,因此该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通知其参加诉讼。但到底是共同原告或被告应视情况而定。首先应界定争议标的的权利主体。需要分割的房屋共同人有哪些,判断依据主要是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证明。其次,如果离异或丧偶的一方抚养未成年小孩,当其起诉前配偶或原家庭成员要求分割财产时,应通知该小孩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当丧偶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分割房产而其小孩又随(外)祖父母生活时,小孩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但此时会产生原告在同一诉讼中分为对立双方当事人而身份的混淆问题。即小孩的监护人系其父母,相应为法定代理人,此时父或母既以原告身份又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而角色混同。对此房地产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代理其(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第22条又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份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此当

原告诉讼角色混同时,为避免行为理论上的不当性,应当将代为诉讼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如果未委托的,由法院指定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委托代理人且无需征得监护人同意。

(二)诉的种类问题。在农村房地析产纠纷中,原告的诉请主要有确权之诉和侵权之诉。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一是笼统的要求分家析产,无具体的分割指向。从文字解释,分家析产不仅要明确现有家产的状态,还要进行具体的分割。谁分此间房,谁分彼间房,其实质是确认之诉,即确认某间房为其谁有。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但“分家析产”的诉请并不明确。因此对此类诉请应当要求原告明确诉请。在事实依据上,原告应当提供现有房屋的结构、方位及面积状态,以便法官分割时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和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方面合法合理确认原告应分得的房产。二是要求确认权利份额。此类诉讼是典型的确权之诉,诉请并不具体指向某一间房,仅要求法院确认其权利份额。从诉请应具体的要求而言,此确认诉请应具体为要求确认自己享有多少的权利份额,方为具体。三是侵权之诉,要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搬出某些房屋。此类情况往往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特别是不仅原告的权利份额已确认,而且权利也切实体现到某间房屋,因此是否侵权容易判断。但实践中,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未正确认识法律关系性质,在未确权之前就径直起诉被告侵权。法官对此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主动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先确权,如当事人执意不变则驳回诉讼请求。

另外,对于确权之诉因无给付内容,其判决无执行性。当事人以确权判决申请执行,应不予受理。

(三)房屋价值评估问题。由于家庭成员每人在房屋总面积中的权利份额与房屋单间结构面积并不尽一致,而房屋的价值又在于作为独立空间存在于整体房屋建筑中,因此既要保持房屋的完整性,又要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在析产纠纷中,绝大部份案件涉及到对房屋的货币补偿,从而需要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但问题常在于:一是评估对象的确定。在拆迁安置后的房产分割或房屋改建、重建前的遗产继承案件中,需要当事人货币补偿的房屋往往是拆迁前、改重建前的房屋。这些房屋已不存在,当然无法评估。对此,房地产律师认为可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个价格,只要双方认可即据此计算。如协商不成,法院可参考政府当时拆迁安置原同类房屋补偿的单价进行确认。二是现有被分割农村房屋价值认定。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争议房屋单价,协商一致的,法院予以采纳;协商不成,要求原告提出评估,预交评估费,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对评估费由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按权利份额比例承担;如原告无法或不愿预交评估费,法院依政府拆迁安置该类农房的补偿价格确认。

(四)宅基地使用证的证明作用问题。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向农民颁发《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作为体现权利的载体,其中可以证明哪些人享有宅基地以及宅基地面积和地上房屋面积,但实践中,如果该证不具体写明家庭成员姓名,如何判断权利人?因析产需实际测量某间房屋与具体登记内容不符又如何认定?房地产律师收

集到成都高新区国土局制作的新旧两种版本,旧版本是有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其中工干人数、住址、房屋结构、间数、建筑面积的内容;此版本没有具体家庭成员的姓名,仅能说明有多少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旦非户主的家庭成员作为原告要求析产时,还需要首先查明要求人是否为使用证中所包括的共同使用人,实践中可以同期的户口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予以佐证,如果无法查明证书上的成员有哪些或无法证明原告系证书中指称的家庭人口之一,只能以原告证据不足而予以驳回。新版本内容有户主姓名、总人数、住址、家庭成员姓名、房屋结构、间数、建筑面积、房屋四至界限。根据该版证书直接能够判定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员,并根据房地不可分的原则进行析产。对于诉讼中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使用证上载明的面积不符的问题,房地产律师认为国土局向村民颁布《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是行使行政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没有义务对该行为进行审查。析产时,法院应根据宅基地使用证上的面积进行分割,如果当事人诉请指向某一具体房间,需要测量的只是该房间面积。法院根据测量结果和应分得份额作出判决,该补偿的补偿。如果当事人仅要求确认份额,便无需测量。如果当事人对使用证上的面积不服,应当告知其向国土部门申请变更或提出行政诉讼。

三、农村房屋析产纠纷的若干实体问题

司法实践中,引起农村房屋析产纠纷的主要事由有因离异、继承而要求分家析产,要求分割的房屋既有客观存在的现有农房,也有被拆迁后安置的非农房,有些还会出现无权分安置房但对安置前的农房

有权利份额的情形。从实体处理方面,可分以下情况:(一)离异或丧偶的儿媳或女婿要求分割现有农村房屋的问题

1、儿媳或女婿婚嫁以前,原配偶居住的房屋由其父母修建,且另有兄妹,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口为以前家庭人口,新入户的儿媳或女婿婚嫁,政府没有另划拨宅基地,丧偶的儿媳或女婿是否有权分割房屋?

房地产律师认为,依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家民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所有权。在人口变动中,每增加一名农民,政府应当按标准无偿划拨宅基地归农民使用,换言之,只要是户口注册的农民,必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新入户的儿媳或女婿,在入户之前,原户籍地所在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未丧失。当其婚嫁后,原宅基地应当收回,由婚嫁所在地的乡政府另行划拨。上述情形说明婚姻所在地的政府未划拨。既然无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对地面建筑物也不能分割。由于系丧偶儿媳或女婿,对于配偶的财产有继承权,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如果配偶对房屋有权利份额,儿媳或女婿可以按继承份额获得相应的房屋份额,但由于分割房屋的前提必须是有宅基地使用权,而前述儿媳或女婿又无宅基地使用权,配偶的宅基地使用权又不能继承,因此儿媳、女婿无权分割房屋,但有权继承配偶享有的房屋的物质权利,即地上建筑物的物质价值。

2、儿媳或女婿入户后,配偶的兄妹也另婚嫁成家分户,但原有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家庭人口总量不变,即儿媳或女婿填补了兄妹的份额,而房屋没有增加或减少,丧偶的儿媳或女婿是否有权分割房

屋?

房地产律师认为,农村宅基地的划拨或收回是根据农民的生死和户籍变动而定。婚嫁后的宅基地应视婚嫁人户口迁移情况而定。出现上述情形,配偶的兄妹婚嫁后如果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宅基地也相应变化,同时新入户的儿媳或女婿的宅基地也随其户口变化而定。根据户口管理的规定,兄妹婚嫁后,其宅基地应被收回,新入户儿媳、女婿应予划拨,如果二者进出的人口总量不变,由儿媳女婿填补兄妹份额有利于土地管理和生产、生活。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人口情况应作相应改变。因此上述情形实质上说明儿媳或女婿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权,当然有权分割房屋。但因房屋非己所有,应作补偿,同时也有权继承配偶对房屋所有权的份额。

3、在第1种的情形下,入户后的儿媳或女婿虽然没有新增宅基地,但对原有房屋进行了改建或重建。儿媳、女婿出工出力出钱,甚至是与配偶完全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改建或重建,丧偶后是否有权分割房屋?

房地产律师认为,由于儿媳或女婿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应无权分割房屋。但在房屋的改建或重建上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夫妻重建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地上的这部分财产,儿媳或女婿享有部份或全部权利,因此即使无权分割房屋,但有权要求获得房屋的财产价值,由使用该房且又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其他家庭成员进行补偿。如果儿媳或女婿的原有宅基地已收回,还有权要求现户口所在地政府另行按标准划拨,使居住权利得到救济。

4、在同时具备2、3的情形下,丧偶的儿媳或女婿是否有权分割房屋?

房地产律师认为,既然家庭人口总量不变,入户的儿媳、女婿实质上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丧偶后要求分割房屋,按房地不可分原则应当允许。如果地面房屋的修建没有儿媳或女婿的贡献,应当全额补偿原房屋所有人;如果对房屋进行了改建或重建,视儿媳或女婿出工出力出钱的实际情况,有权部份或全额分割房屋。

离异的儿媳或女婿申请分家析产的原则与丧偶情形一致,只是享有对房屋部份的继承权。

(二)分割拆迁安置房的问题

拆迁安置目前并无法律依据,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拆迁安置的标准有本地特点,如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拆迁事实依据就是根据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家庭人口、房屋面积进行安置,不够政策标准的,由拆迁户自行选择补钱补足或放弃;超过部份由政府货币补偿。实践中,如果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人员要求分割拆迁后安置的房屋应当如何处理?

1、房屋拆迁安置前,未分家析产,安置后变为城市房屋并领取了产权证,而证书上产权人只有一人,其他人能否分割现有房屋?

房地产律师认为,对此类情形首先应确认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家庭成员有哪些人,只有这些人才有权被安置。如果无宅基地使用权,即不可能作为安置对象。如果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又对农村房屋有所有权,当然对安置房屋份额享有完全的权利,即使产权

明确为一人,其仍有权分割。根据房屋实际状态的可分性与否,要么相应变更产权登记,要么产权人支付份额对价。如果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无房屋所有权,按房地不可分原则,在补偿了宅基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后,也可分割该部份农村房屋。相应拆迁安置后也对安置房有权利份额,处理结果同上。如果作为家庭成员但未在使用证上载明,说明该成员没有宅基地使用权,依安置政策不能成为安置对象,当然也无权分割安置房。但如果对农村房屋有所有权,有权要求其他人员按农村房屋价值补偿。在以何种房屋标准补偿权利人的份额上,有人认为房屋价值的补偿应以现安置房价值为标准,房地产律师认为不妥,因为现有安置房作为非农房,其价值是以市场价值来衡量,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所处地段的价值成份,而农村房屋的价值并无宅基地的因素,纯为房屋的本身价值,因此权利人也只能获得该物理价值的份额补偿。

2、非安置对象对农村房屋有继承权,遗产分割前农村房屋被拆迁,是否有权分割安置房?如李母为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的户主,与李父共同修建房屋。李甲、李乙分别是大儿、二儿。李甲后因招工农转非,使用证上的家庭成员为三人李母、李父、李乙。2000年李母去世,2001年李乙结婚娶张女。后农村房屋按三人被拆迁安置,现李甲认为李母对农村房屋有50%的所有权份额作为遗产,其有权继承相应份额。因该房屋拆迁后继承份额已转移到安置房,故要求分割安置房。房地产律师认为,首先李甲作为非农业人口,不是拆迁安置对象,不享有分割安置房的资格。因为安置房的权利来源是基于农村人口对宅基地使

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双重权利演变而来,二者缺一不可。现安置房依三人安置,是因为张女填补了李母去世后应收而未收的宅基地使用权份额,如果无张女,只能按二人安置,原李母拥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价补偿。如果政府事实上在无张女的情况下按三人安置,政府有权要求被安置人按超过标准的面积以市场价退补,同时再按规定补偿李母拥有宅基地范围内的地上房屋价值。但无论如何,李母留下的遗产只是房屋的财产价值,而不包括宅基地。李甲有权分割的是李母之房屋价值而非安置房。

(三)自愿减少分割房屋的权利份额引发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有权足额分割房屋的原告自愿放弃部份房屋,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后是否意味着改变了其应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如离异女沈某诉其肖父、前夫肖男分割房产一案。婚前肖家户口四人,肖父、肖母、肖男、肖妹,房屋面积110平方米,后肖母去世,肖妹出嫁,沈某入户并添一子,婚后增加房屋40平方米。后沈某与肖男离婚并抚养儿子。依政策沈女一人就享有4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对40平方米房屋,沈母子享有20平方米(子的份额由父母共同支付对价补偿)。现分割房屋,沈某有权依享有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在对价补偿超出部份房屋价值后取得起码40平方米的房屋的所有权,但沈某不愿补偿超出部份的价值并自愿放弃一部份权利,只请求法院分割给她母子20平方米的房屋。法院尊重其处分权,判决支持了沈某的诉请。根据房地不可分原则,也意味着沈母子只享有该房屋范围下同面积的宅基地使用面积。该面积远远不够政策的40平方米。沈女如果要求

政府增拨宅基地使用面积,政府是否应支持?房地产律师认为,虽然房地不可分,但两种权利是分离的,沈女有权增加宅基地面积。同时政府应当收回肖父、肖男因沈女放弃现时获得的超出应有标准的宅基地面积。该范围上的建筑应视为无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建筑。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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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交通重点工程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制定本办法: 一、住宅房屋补助标准 1.主房:按楼房1000元/㎡、平房700元/㎡标准由各镇(乡)政府包干使用,各镇(乡)可根据所拆房屋年限、结构、装修等差异,制订相应的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2.附房及零星附属物补助:砖混结构附房400元/㎡,彩钢房300元/㎡,彩钢棚150元/㎡,其它棚舍及厕所500元/间(只),水井(含水池)1500元/口,化粪池1800元/只,围墙150元/㎡,护岸200元/m,水泥场地及进宅水泥路50元/㎡,零星花木移植费500元/户,骨瓶70元/只。 3.搬迁误工补助:按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500元。 4.临时安置补助:对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的,无论实际过渡时间长短,统一按被拆迁户家庭成员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900元一次性补助。 5.固定电话等移机补助:固定电话每户200元,宽带每户200元,有线电视每户400元,水电表每户1000元。 6.搬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拆迁到位的,按主房面积 第 2 页共 5 页

50元/㎡给予奖励,逾期则不予奖励。 二、农村规模养殖棚舍和企业拆迁补偿 1.农村规模养殖棚舍:砖混结构且檐高不低于2.2米,按350元/㎡补偿,其余简易棚舍按250元/㎡标准补偿。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迁到位的奖励50元/㎡。 2.企业拆迁补偿:非生产用房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偿,生产用房补偿标准750元/㎡,其中檐高超过6米(含6米)并有行车的按1000元/㎡标准给予补偿,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拆迁到位的奖励50元/㎡。企业搬迁、过渡费用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不低于5000元,不超过10000元。企业安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安置方案。 三、拆迁安置 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实行就地安置,不具备就地安置条件的,由镇村落实集中安置区集中安置。集中安置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集中安置区方案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安置区内农民建房标准须按农村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由政府统一规划并实施。镇(乡)集中安置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标准为楼房600元/㎡,平房500元/㎡。未进入集中安置区实行就地迁建的,上述费用不予补偿。放弃农村宅基地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XX年起新批准实施的交通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农村房屋拆迁安置 第 3 页共 5 页

通化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通化拆迁政策规定方案.doc

2019年通化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通化拆 迁政策规定方案 通化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通化拆迁政策规定方案 更新:2018-12-19 11:52:52 2018年最新通化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细则相信很多通化市的朋友非常关心,下面小编就通化市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罗列出来,供大家参考。 通化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通化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二、货币补偿。 通化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通化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

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通化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通化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通化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

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

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 路永强律师 某村的a与b为夫妻关系,两人生下一子一女,c和d。1991年系争房屋办理了房产证,该证登记户主为a,宅基地使用权证审批表中还写有b、c及d的名字。2009年,a去世,留下遗嘱将系争房屋由b和d继承。同年,系争房屋因修建道路动迁,d出嫁,未参与动迁事宜,全部款项由b和c占有,d主张权益时遭到拒绝。因此d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分割并继承系争房屋的动迁补偿款。 路永强律师整理分析: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关于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按继承关系处理。系争房屋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系争房屋的审批表表明户主为a,其他宅基地使用权人为b、c及d,故系争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应当为a、b、c和d,也即a、b、c和d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分割时,应根据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系争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核定的人员为a、b、c和d,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a、b、c和d共有,故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应属于4人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综上所述:路永强律师强调宅基地的特殊性使得其继承与分割不同于普通住房,继承人的特殊身份性同样影响继承是否有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 卖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市镇村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南至西至北至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元(小写元),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付给甲方。 第三条、特别约定: 1、甲方保证在房子交付时,甲方在该房屋上不设有其他权项,如抵押权等。 2、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因甲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中所发生的交易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

由甲方负责处理。 4、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该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乙方有权翻建房屋。 第五条、如国家征地、房屋拆迁,住房面积赔偿款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如双方反悔按市场价双倍赔偿。 第七条、今后如乙方就此商品房出卖时,需要甲方签字时,甲方无条件给予配合。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证明人: 年月日

2014国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14国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子是有房产证的,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规定于《房屋登记办法》中,在盖房子的时候要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盖好之后,用这两个证去房管所换取房产证。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涉及拆迁政策以及拆迁补偿,具体规定于《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

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结合型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书范本(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ad2096938.html, 房屋拆迁补偿书范本(2017最新) 属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部分,待乙方选房安置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时一次性付清。 第十条已搬迁的住宅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相关约定经充分协商,双方自愿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并承担相关责任。 (一)自行过渡的。 1、发放标准:经认定的住宅补偿安置面积平方米,按5元/平方米.月计价,小计元/月。 2、发放时间:自房屋搬迁腾空并经甲万验收合格之日起(即二00 年月日)开始计算,按季度发放,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入户安置时为止。如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选房通知15日内,按甲方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乙方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乙方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甲方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甲方

不再支付乙方时安置补助费。 3、违约责任。因甲方的贡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甲方应每月双倍问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乙方的责任,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甲方不再付给乙方安置补助费。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临时过渡周转用房的。 1、乙方应与甲方就周转用房的管理使用另行签订协议。乙方使用的周转房的租金,应在临时安置补助费中扣除。 2、违约责任。因甲方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乙方使用周转房不需支付租金,甲方应按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乙方的责任,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逾期之月起,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周转用房的市场租金。 第十一条房屋搬迁腾空时间 乙方已于年月日将房屋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由甲方拆除。

农村房屋买卖正规合同范本

农村房屋买卖正规合同范本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位于的一处农村房屋的买卖事项,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手册,经充分、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集体成员。 二、房屋情况: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相邻为,建筑面积,北屋,东屋,西屋,南屋,院落面积为,房屋登记在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名下。 三、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村_____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给乙方前,甲方保证: ⑴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或已征得其他权利享有人的同意,拥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 ⑵本合同项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买卖协议或未因甲方个人或家庭债务与第三人签订赔偿协议、抵押协议等或未因法院判决使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 ⑶如甲方违背本保证,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购房价款30%的违约金。 五、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六、房款支付:自该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将该款项汇入甲方账号为的账户;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额外向甲方支付房款总额的违约金,如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经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享有追查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关于处理农村房屋析产不同情形的方式

农村房屋析产纠纷 司法实践中,引起农村房屋析产纠纷的主要事由有因离异、继承而要求分家析产,要求分割的房屋既有客观存在的现有农房,也有被拆迁后安置的非农房,有些还会出现无权分安置房但对安置前的农房有权利份额的情形。从实体处理方面,可分以下情况: (一)离异或丧偶的儿媳或女婿要求分割现有农村房屋的问题 1、儿媳或女婿婚嫁以前,原配偶居住的房屋由其父母修建,且另有兄妹,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口为以前家庭人口,新入户的儿媳或女婿婚嫁,政府没有另划拨宅基地,丧偶的儿媳或女婿是否有权分割房屋? 中国法律知识网认为,依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家民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所有权。在人口变动中,每增加一名农民,政府应当按标准无偿划拨宅基地归农民使用,换言之,只要是户口注册的农民,必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新入户的儿媳或女婿,在入户之前,原户籍地所在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未丧失。当其婚嫁后,原宅基地应当收回,由婚嫁所在地的乡政府另行划拨。上述情形说明婚姻所在地的政府未划拨。既然无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对地面建筑物也不能分割。由于系丧偶儿媳或女婿,对于配偶的财产有继承权,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如果配偶对房屋有权利份额,儿媳或女婿可以按继承份额获得相应的房屋份额,但由于分割房屋的前提必须是有宅基地使用权,而前述儿媳或女婿又无宅基地使用权,配偶的宅基地使用权又不能继承,因此儿媳、女婿无权分割房屋,但有权继承配偶享有的

房屋的物质权利,即地上建筑物的物质价值。 2、儿媳或女婿入户后,配偶的兄妹也另婚嫁成家分户,但原有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家庭人口总量不变,即儿媳或女婿填补了兄妹的份额,而房屋没有增加或减少,丧偶的儿媳或女婿是否有权分割房屋? 中国法律知识网认为,农村宅基地的划拨或收回是根据农民的生死和户籍变动而定。婚嫁后的宅基地应视婚嫁人户口迁移情况而定。出现上述情形,配偶的兄妹婚嫁后如果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宅基地也相应变化,同时新入户的儿媳或女婿的宅基地也随其户口变化而定。根据户口管理的规定,兄妹婚嫁后,其宅基地应被收回,新入户儿媳、女婿应予划拨,如果二者进出的人口总量不变,由儿媳女婿填补兄妹份额有利于土地管理和生产、生活。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人口情况应作相应改变。因此上述情形实质上说明儿媳或女婿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权,当然有权分割房屋。但因房屋非己所有,应作补偿,同时也有权继承配偶对房屋所有权的份额。 3、在第1种的情形下,入户后的儿媳或女婿虽然没有新增宅基地,但对原有房屋进行了改建或重建。儿媳、女婿出工出力出钱,甚至是与配偶完全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改建或重建,丧偶后是否有权分割房屋? 中国法律知识网认为,由于儿媳或女婿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应无权分割房屋。但在房屋的改建或重建上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夫妻重建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地上的这部分财产,儿媳或女婿享有部份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农村人口向城镇产业化转移,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浮出视野。由此引发的纠纷解决渐次成为司法实践必须予以回应的审判热点。我国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现行法律法规仅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作出了规定,但对其包含买卖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流转则鲜有涉及。这使得该类纠纷的司法裁决成为了审判中的难点,从而导致司法中的裁判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司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和规范功能。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着眼,以相关物权理论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宪法意义为基本视角,对涉及但不限于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该类纠纷的司法裁判。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该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的,不予批准。”上述法律规定实际确立了农村宅基地的以下法律属性;首先,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为农

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共有;其次,我国对农村宅基地实行三级所有,所有者主体依法可划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再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定程序确定给特定主体的用益物权;最后,缘于农村宅基地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行政审批无偿取得,旨在解决为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居住保障,同时,受制于土地系不可再生资源的自然属性,基于需求与供应之间的现实紧张关系,对于宅基地的流转必然要求法律予以限制,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属于受限制的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该项法律规定从民事实体法律规则层面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上列法律属性予以了重申。 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法律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该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上述法律规定旨在规制利用农村宅基地的建房行为,否定非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以实现确实控制非法占用农用地及农村宅基地的法律价值目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最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我国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市已经根据此条例分别颁布了地方的实施细则或暂行办法等地方规章、政策。下面为更好便于大家清楚的了解补偿项目,我将以石家庄为例并结合国务院条例,对补偿标准进行详解: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一、产权交换式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

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新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实用版

YF-ED-J3473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新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实 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新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国籍: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地址:___邮政编码:___联系电话:___委托代理人:___国籍:__电话:__地址:__邮政编码: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国籍: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地址:___邮政编码:___联系电话:___委托代理人:___国籍:__电话:__地址:__邮政编码: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位于第___层,共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ad2096938.html,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农村宅基地进行拆迁重建,但是涉及到到补偿事情时却有些麻烦,2017年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的内容是什么?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这些事关大家利益的问题小编将会作出详细解答,请仔细阅读。 一、2016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明细的内容是什么?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最新标准 2017-04-20 11:18 拆房赔偿就是对被拆除房屋的人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这个也就是对被拆除房屋的人的一种弥补方式。那么2018年拆房赔偿价格表就是多少呢?国家拆房补偿多少钱一平方米呢?具体整理如下: 拆房赔偿价格 1、首先大家要了解,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3种:房屋补偿、现金补偿与两种结合的补偿。除此之外,今年农房拆迁上还增加了2个项目,宅基地补偿与社会保障补偿。 2、那么今年的补偿标准就是怎么样的?今年的标准就是: 农房拆迁补偿的标准。 1,草房。每平方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2800元。 4,楼房(两层以上)。每平方3300元。 农房拆迁补偿的组成。 1,房屋补偿。对房子本身的补偿,具体如上。 2,院内土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 3,院外小菜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 4,装饰装潢补偿。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

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 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 7,搬家费。搬家产生的车辆费。 8,搬迁奖。对积极响应搬迁的农户给予的奖励。 农房拆迁补偿的发放 拆迁补偿款应当就是直接发给被拆迁农民与农民集体。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新政策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农房拆迁补偿得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拆迁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拆迁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农民。 除了房屋被拆迁被占的补偿,土地被占同样有补偿。耕地补偿的方式有以下几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大家如果面临到土地被占,一定要瞧瞧自家的土地能拿到几个方面的补偿,不要让自己在认领补偿时吃了亏! 一、这几类房子没有证件也要赔偿 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尤其就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 0年带这段时间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就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就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新房新规矩,老房老规矩。简单来说,只要房子建造时就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尤其就是代代相传的祖屋,只要认定成功即可获得赔付。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拆迁的房子,这种情况多见于城市周边。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析产继承纠纷的处理原则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析产继承纠纷的处理原则 【要点提示】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则遗嘱无效,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案情】 原告:陈雪红。 原告:金妹,1999年12月出生。 被告:陈小芳。 原告陈雪红、金妹系母女关系,被告与原告陈雪红系婆媳关系。座落于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的房屋在1991年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该

证登记户主为被告的丈夫金引明,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中还载有被告陈小芳及其与金引明之子金建东的名字。2005年,金建东死亡。2008年,被告丈夫金引明死亡。被告丈夫金引明生前于2008年4月9日立下一份遗嘱,遗嘱将其遗产全部由被告继承。2008年,上述房屋因A2公路南侧高压走廊征用而动迁。2008年11月26日,被告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规划和环境服务中心签订了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动迁补偿款共计410913元。两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动迁补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故起诉法院要求判令分割并继承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房屋的动迁补偿款。 原告诉称: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房屋属被告陈小芳、金引明及金建东三人共有,金引明、金建东对动迁补偿款享有权利,两原告作为他们的继承人亦应当继承相应的份额。 被告辩称: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房屋系被告与丈夫金引明建造,当时金建东尚年幼,房屋为被告与丈夫金引明所有,不属遗产继承范围,拆迁补偿款只能分割宅基地部分。金建东死亡后,两原告就离开了诉争房屋,故补偿结算清单中的搬家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及装潢等其他补偿款计45071元,不属遗产继承范围。且金引明生前立有遗嘱,其遗产全部由被告继承。故被告要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关于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拆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范本模板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业务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号/执业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之相关规定,买受人

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合同标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1、房屋的权属与面积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市区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转让房屋占有土地性质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该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转让房屋四至界限以[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2、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包括:。 第二条买受人主体资格 乙方的户籍为:,系本合同交易宅基地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乙方不另外享有其他宅基地。乙方依法具备受让该宅基地房屋的主体资格。 第三条付款时间和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地上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款为:人民 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元)。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 种)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房屋价款。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应当于年月日前支 付。 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开户银行为:,账号为:。 第四条甲方权利担保责任 1、甲方应保证其房产不存在质量和技术等有可能危害居住安全的问题,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对土地拥有使用权(村宅基地),甲方各方均对处分该标的房产不存在任何异议,对于该房屋及土地的出售,不存在任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该房屋及土地没有任何诸如抵押等他项权利,该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诸如法院查封等权利处分受到限制的情况。交易后如因权属问题有上述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其他任何人再签署该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房换房)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甲方:浙江万科南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为了美化杭州城市环境,改善乙方的居住条件,提高杭州万科西溪蝶园住宅小区的品味,甲方拟对乙方拥有所有权、且现在正在使用的旧房进行拆迁改造。为了明确责任,经甲、乙双方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证资料(或房屋买卖合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标准,经甲、乙双方认真核对,对乙方的房屋情况确认如下: 1、房屋座落:乙方房屋位于杭州市文一西路与崇义路交汇处,杭州万科西溪蝶园项目10#楼拆迁范围内,; 2、房屋产权属所有(共有); 3、房屋用途:住宅; 4、房屋的总层高为七层,乙方的房屋所在地楼层为第层; 5、房屋面积㎡,该面积为双方确认的拆迁补偿安置面积; 6、房屋设定财产负担情况:。 第二条房屋置换的办证补偿及办法 1、采取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其产权置换比例为1:1,即置换后的房屋面积为㎡,结构为框剪结构、全现浇,用途为住宅;置换面积的房产证、土地证及相关证件,由甲方承担费用并承诺在房屋交付乙方管理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办好交付乙方,乙方必须给予积极的协助配合;超出置换面积的按甲方开盘当日的销售均价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负责办理。 2、置换后的房屋为该宗地上新建房屋南边一栋房屋,乙方选择房屋的楼层为该栋楼的第层至第层,具体房号在交房时采取抽签抓阄的方式确定;但乙方选择该栋楼四层以下(含四层)住宅的,不采取抽签抓阄的方式,乙方可在未售房源中自行选择。

第三条拆迁房屋腾空和移交 1、产权证资料移交时间: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将拆迁房屋的产权证、契证、房屋买卖合同等与该房屋所有权相关的所有证照、资料原件交付甲方,并保证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否则,乙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拆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原因产生纠纷的,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2、房屋腾空移交时间: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搬迁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甲方拆除,拆除费用由甲方承担,拆除房屋所得的财产归甲方所有;乙方在二十日内没有搬迁的,甲方有拆除房屋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房屋搬迁腾空条件:乙方须与相关单位付清此前的电话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所有费用;乙方不得拆除房屋内外的房屋构件、门窗和水、电设施;乙方交付房屋后不得擅自回迁。 4、乙方提供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契证的,甲方在通知乙方搬迁之日按照产权证登记面积补偿给乙方。 第四条置换房屋的交付时间、标准和搬迁安置费补偿方式 1、甲方应在乙方交付拆迁房屋之日起的第十二个月将置换房交付乙方,确保乙方按时回迁;置换房质量最低标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安装塑钢窗和进户防盗门,室内为毛坯房(水泥砂浆抹平);甲方应将水、电、天然气进户并承担开户费用,预留网线、电话线、闭路电视线等设施;甲方须保证置换房的质量与小区的其它商品房质量一样,所用建筑材料一样。 2、以本协议甲、乙双方确认的置换面积为准,超出置换面积的部分由乙方按照其所选楼层、所选房号对应甲方开盘当日同楼层同房号的实际销售价格补足差额给甲方,少于置换面积的部分由甲方按照乙方所选楼层、所选房号对应开盘当日同楼层同房号的实际销售价格返款给乙方;该款双方须在交接房屋的当日一次性付清。 3、甲方按照50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乙方的过渡房租金,过渡房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通知乙方搬迁之日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的过渡房租金6000.00元,此后按月支付,直至交房后的第二个月止。

2020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完整版)

2020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完整版) 2020 rural housing sales contract model (complete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2020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完整版)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卖方(以下称甲方): 二代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卖方(以下称乙方): 二代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位于的一处农村房屋的买卖事项,根据我国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平等协商,自 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房屋情况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 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集体成员。 2、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 ,相邻为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北屋________,东屋________,西屋________,南屋________,院落面积为 ________,房屋登记在________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________名下。 二、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 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_村_____组集 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 四、房屋价格 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该价 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五、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平湖市独山港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

平湖市独山港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 为规范独山港区征收土地过程中农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搬迁户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独山港区经济社会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平湖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平湖市独山港区农村房屋搬迁补偿和安置办法(试行)》。 一、房屋搬迁原则 (一)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搬迁,是指因独山港区经济社会发展各类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实施的房屋搬迁,即对被搬迁户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搬迁所作的补偿;统一安置,是指主要以公寓房形式统一对被搬迁户房屋所作的安置。房屋搬迁遵循依法搬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三)实施搬迁主体应当对被搬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被搬迁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腾房,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搬迁工作的实施。 (四)平湖市独山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独山港区规划控制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搬迁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实施搬迁主体和被搬迁户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奖励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结算办法、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搬迁管理和安置认可办法 (一)被搬迁房屋用途、面积以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有效依据为准。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由独山港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同村级组织实地调查核实确定。 (二)房屋搬迁安置人员的确定按照《平湖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屋搬迁安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搬迁评估作价,按《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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