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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版FIDIC合同与我国施工合同的差异

FIDIC合同与我国施工合同的差异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对比我国1991年订立的《土木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正值我国监理制度处于雏形阶段。按照FIDIC 的惯例,1999 年我国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称《示范文本》已弥补不少缺陷,正在逐步完善。

99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它是在GF-91-0201 版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听取了各方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对其中部分内容和结构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突出了国际性、系统性、科学性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示范文本》具有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等原则。《示范文本》的出台,已为在市场经济下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作出了自己巨大贡献。而99 版FIDIC 《施工合同条件》(简称新“红皮书”)有50年历史,已经发展成熟,对我国的施工合同的制定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因此,我们要吸取新“红皮书”的精华,完善我国《示范文本》,并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与 99 版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结构思想体系的对比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条件》99 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由3 部分组成: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均由20 条主要条款组成相互对应,互为补充的关系。构成合同条件内容结构完整,思

想体系一致的世界通用合同条件。专用条件后附有一些附件,如争端裁决决议书,各类担保、投标函、合同协议书等标准格式。

《示范文本》在总体结构与FIDIC相一致,分3 部分: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1 大项,共47 条;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和新“红皮书”一样与通用条款对应;还有 3 个附件: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在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FIDIC 的。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经验。如延用了FIDIC 中“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同时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议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尽管还不完善,已是一大进步了,充分体现了合同管理的思想和FIDIC《施工合同条件》接轨。突出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示范文本》大部分条款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一样是关于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的,一般按照工程进度的过程展开。进度控制条款包括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质量控制条款包括材料、设备、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质量控制等;投资控制条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付款、竣工结算、质量保修金等。用词比较规范,如改原版本中的“经济支出”为“追加合同价款”,这样表达更清晰,符合FIDIC条款的国际惯例。《示范文本》反映了我国现行的最新法律,如《建筑法》、《招投标法》、《保险法》《担保法》《文物保护法》等。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在不断完善,但我国在入世后,建筑市场不断全球化,它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相比,还有一些

值得修改和完善的方面,以便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我国合同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监理工程师权力的限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与示范作用。但是,与FIDIC 施工合同条件对照并结合我国监理实践,仍然感到,按照《示范文本》,工程师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权力仍受到不少限制,给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带来了困惑。以下结合2 个合同文本,举几例分析。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分包的决定权受到限制《示范文本》38.1 款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而FIDIC4.4 款规定:“除合同”对此另有规定外,无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可见,两者在关于分包决定权属的规定方面是有明显区别的。FIDIC 赋予监理工程师分包决定权,而我国的分包决定权在业主。即使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17.2 款的规定,监理工程师也仅有“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即业主决定分包以后,监理工程师有对分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予以认可的权力。应该说,FIDIC 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因为分包对工程的影响是很大的,而发包人很少具备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不能预知因为分包需要增加的技术、组织等方面的协调工作,更不能合理预见工程分包对整个工程的投资、进度及质量的综合影响。但是,监理工程师都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受发包人委托从事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他的服务质量直接与其经济利益和企业或个人声誉挂钩,因而一般都能全心全意为发包人服务,对于是否能够分包的考虑,肯定比发包人更加全面深入,更加符合工程的实际情

况。另外,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过分屈从于业主的情况下,很多项目的业主强迫承包人分包,因而出现了相当多的肢解分包现象。从便于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应当赋予监理工程师对分包的决定权。分包人要求的分包,须经监理工程师的同意认可。

监理工程师开工令的效力有限,FIDIC8.1 款规定:“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 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我国监理合同也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的权力。而《示范文本》11.1 款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此条款规定了承包人按时开工的义务,但由于未提及“开工令”的效力,两种文本未能相互照应,使承包人有机可乘,因而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权利被限制,多数工程因变更对项目的施工进度、投资以及质量具有明显的影响,监理工程师都十分重视对工程变更的控制,也希望把工程变更的控制作为实现项目目标的有效手段。在实践中,监理工程师对变更的控制,特别是对发包人要求的变更控制显得苍白无力。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3.1 款规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由此可以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看出,工程师对待变更有相当大的控制权,即使是业主希望的变更也要通过工程师同意,当然工程师对业主的合理要求是会予以充分的尊重与采纳。而对比我国《示范文本》的规定,监理工程师除了对承包人提出的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有主动控制权外,其他方面不是处于被动控制位置,便是被排斥在外。如《示范文本》29.1 款规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 天以书面

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根据此条规定,发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监理工程师对此是无权干涉的。虽然承包商应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需要的变更,但此时监理工程师的变更通知仅仅是为了适应发包人的变更要求而作出的,显得极其被动。由于此条中出现了2 个变更通知,从严格意义上讲,已经产生了权力的交叉。而实践中,发包人通常直接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同时转交一份复印件给监理工程师。这种做法更加加大了设计变更的主观随意性,不利于工程师对项目的控制,尤其导致了监理工程师对进度控制的失控。

《示范文本》第30 条规定:“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可见,监理工程师对此也无权发表意见。

监理工程师对价款支付的审核权也落空尽管委托监理合同(17.10)款明确规定了监理工程师拥有“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合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的重要权力,但是在《示范文本》中,无论是对于工程预付款支付、中间进度款支付还是竣工结算款支付,都只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事情,完全把监理工程师排除在外,更谈不上什么审核与签认权了。对照FIDIC 合同条件,在每一环节中都明确地表明了监理工程师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改进的几点修改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随着我国建筑市场国际化的变化,参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成功经验,本文对我国《示范文本》的今后

改进提出几点修改建议。

(1)《示范文本》合同条件中各类时间限期应在考虑工程的规模、合同涉及的单位资源状况和其工作效率的基础上参考相关成功范例来制定,不能大、中、小工程用一个时间来限制。最终要使各日期的规定既有约束性,又使各方能遵守。因此,要对时间进行分别处理。

(2)合同条件中加强关于索赔和处理争议、纠纷的条款,并且要明确、具体而且全面,使双方有据可循,合理解决争议。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步骤和程序,增强合同的可操作性。

(3)《示范文本》中,将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均称为工程师,在实际中两者往往同时存在,职责极易发生交叉,在操作中也易混淆。尽管《示范文本》已对此有所考虑,但还是给合同管理带来不便,应在今后的文本中更清楚界定两者的定义和职能。

(4)担保在《示范文本》中第一次出现,且为双向担保,但其种类只限于履约担保,对于另外几种主要担保形式没有提及。对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付款担保,在今后的文本中要给予明确确定。并且,履约担保的类型、数量大小、期限等也未给出相应规定。

(5)在《示范文本》中,针对建筑工程的保险,很少考虑到工程实际情况和我国保险业还是一个新兴行业的特点。建议在今后的《示范文本》中,对保险的规定应充分考虑我国现实情况,制定多种工程险种的规定,如为特大型工程制定“综合险”等。

(6)确定工程师的绝对权威,改变我国《示范文本》对工程师行使权力有限制的条款,借鉴FIDIC 合同条件的经验,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如:

①38.1 款的对分包的“认可权”规定为“确定权”或“决定权”。②8.1 款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规定为“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令开工。”同时在合同条件中规定,工程“开工日期”为协议书“规定开始施工的日期”。当承包商具备开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可按协议书规定的开工日期下达开工令;当承包商不具备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可于协议书规定的开工日期下达开工令。由承包商承担延期开工责任,这样,保证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③29.1 款和30 条对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权”受到很大限制,要修改,应在今后《示范文本》保证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权”权力范围扩大。④《示范文本》把工程师的“工程价款支付的审核权、签认权”排除在外,应在《示范文本》有相关规定条款保证工程师的审核和签认权。

(7)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在实际工程中存在,而《示范文本》中回避了该问题,应有相关明确条款规定。并且分包在我国法律体系,如《建筑法》中有规定,在工程实践中普遍存在。

结语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进行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两个重要依据。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FIDIC 的研究和运用已有相当长时间,并且我国对它的研究也有一定时间了,也取得了很大进步和成就,但对它的研究和探讨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尽管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借鉴了它的经验,在逐步完善,但合同条件是随着时代发展需要发展和规范。本文初步地提出一些对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或补充的

几点浅显的建议。所以, 结合我国工程合同管理的实际,完善合同条件,增强合同条件的实用性、可操作性研究,对提高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参与国际竞争是一件很有现实意义的工作。

范俊07 工程管理1 班3070624020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 2012-4-7 20:30:19 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四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解答》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 (2012年4月5日)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现在,我向各位介绍一下《解答》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下发《解答》的背景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我省建筑业也不断发展壮大,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国居领先地位,在全国建筑业市场占有相当份额。2011年,我省建筑业总产值14686亿元,其中在省外完成产值7339亿元;实现利税总额865亿元,实现利润415亿元;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45488万平方米;建筑业总产值超百亿元的企业有15家。浙江省作为建筑大省、建筑强省的地位进一步巩固,“浙江建设”的品牌效应进一步凸显。与此同时,从全国范围看,国内建筑业市场尚不规范,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内部混乱等薄弱环节,加之竞争激烈,违规开发项目、围标串标、低于成本价报价、超资质无资质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一些施工者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导致工程质量不高,“豆腐渣工程”、“楼脆脆”、“楼歪歪”、

FIDIC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__(中英文对照)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 General Conditions 1.一般规定 General Provisions 1.1 定义 Definitions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In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these Conditions"), which include Particular Conditions and these General Conditions, the following words and expressions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stated. Words indicating persons or parties include corporations and other legal entities, except where the context requires otherwise. 1.1.1 合同 1.1.1 The Contract 1.1.1.1“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1.1.1.1 "Contrac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Letter of Tender, these Conditions, the Specification, the Drawings, the Schedules, and the further documents (if any) which are listed in the Contract Agreement or in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1.1.1.2“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1.1.1.2 "Contract Agreemen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if any) referred to in Sub-Clause 1.6 [Contract Agreement]. 1.1.1.3“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3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letter of formal acceptance, signed by the Employer, of the Letter of Tender, including any annexed memoranda comprising agreements between and signed by both Parties. If there is no such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expression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and the date of issuing or receiving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date of signing the Contract Agreement. 1.1.1.4“投标函(Letter of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4 "Letter of Tender" means the document entitled letter of tender, which was completed by the Contractor and includes the signed offer to the Employer for the Works. 1.1.1.5“规范(Specification)”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 1.1.1.5 "Specification" means the document entitled specification,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and any additions and modifications to the specific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Such document specifies the Works. 1.1.1.6“图纸(Drawings)”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及由雇主(或代表)根据合同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 1.1.1.6 "Drawings" means the drawings of the Works,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and any additional and modified drawings issu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Employ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1.1.1.7“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和/或单价表。 1.1.1.7 "Schedules" means the document(s) entitled schedules, completed by the Contractor and submitted with the Letter of Tender,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Such document may include the Bill of Quantities, data, lists, and schedules of rates and/or prices 1.1.1.8“投标文件(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 1.1.1.8 "Tender" means the Letter of Tender and all other documents which the Contractor submitted with the Letter of Tender,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1.1.1.9“投标函附录(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 1.1.1.9 "Appendix to Tender" means the completed pages entitled appendix to tender which are appended to and form part of the Letter of Tender. 1.1.1.10 “工程量表(Bill of Quantities)”和“计日工计划(Daywork Schedule)”指资料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时)。 1.1.1.10 "Bill of Quantities" and "Day work Schedule" mean the documents so named (if any) which are comprised in the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

广东省建设工程 标准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规模: 结构形式: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拟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和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年月日 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编号:FS-HT-05018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FIDIC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第Ⅰ部分 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及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指定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所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担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任命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工程师任务,并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提出姓名的当事人。 (b)(i)“合同”指合同条件(第Ⅰ部分和第Ⅱ部分)、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及其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中的其他文件。 (ii)“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根据第51条或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补充。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与养护手册及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实施并

最新FIDIC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红皮书) 引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出版有下列四份合同标准格式:

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 2、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设备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 3、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的加工或能源设备的提供、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实施,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i)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ii)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 4、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 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建筑或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 建议在国际范围内招标时使用上述格式作为合同基础。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当合同条件用于其国内合同时,可能需要对这些格式进行一些改动。 FIDIC是按照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情况编写的。 说明 FIDIC施工合同条件,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 本施工合同条件中,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一些条款必须根据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变动。对大多数(并非全部)合同都适用的条款编入了通用条件中,以方便使用者将其纳入合同文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共同构成了制约合同各方权力和义务的条件。对于每一份具体的合同,都必须编制专用条件,并且必须考虑到通用条件中提到的专用条件中的条款。 本版的通用条件是基于下列情况编写的: (i)期中支付和最终支付将按照测量的数值乘以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决定; (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词语需要用进一步的数据来说明,那么(除非其描述性很强,因而必须在规范中详细说明外)要参照此数据的条款应编入投标文件附录中,数据由雇主事先写明或由投标者填入; (iii)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条款涉及某一事件,而对此事件不同的合同可能适于采用不同的合同格式,则编写此条款的原则应为: (a)要使用户感到,简单地删去或不引用某些他们不希望采用的规定,比在通用条件中没有包括他们的要求而必须在专用条件中编写附加的条文更为方便; (b)而在原则(a)不适用的情况下,条款中应包含适用于绝大多数合同的规定。 例如,将第14.2款[预付款]编入通用条件是为了方便用户,而不是因为FIDIC在预付款方面有任何政策规定。如果没有说明预付款的数额从而将其舍弃,那么此款就不再适用(即使未被删除)。因此,要提醒用户注意的是,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规定对很典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适用。 本版的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提供了有关上述问题的进一步资料、其它编写方式的范例措辞以及帮助用户编写专用条件和其它招标文件的解释性说明及范例措辞。在引用任何范例措辞前,必须核实它是否完全适用于具体情况;如果不是,则必须对其进行修改。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交公路发[2009]221号)(范本,仅供参考)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交公路发[2009]221号

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 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 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 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 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 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 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 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

学习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 FIDIC合同条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享有权威地位,被称为“土木工程合同的圣经”。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建筑市场的扩大开放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的需要,我国的众多工程项目将按照国际惯例采纳FIDIC合同条件。 要理解FIDIC合同的特点和理论基础。FIDIC合同的最大特点是:“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FIDIC合同的理论基础是:承包商可以不考虑自己不知道的事情,例如:材料的上涨、下降或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法令修改造成的费用变更等导致损失的因素。我们做投标报价的时候,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包括工程市场,劳务市场,交际礼仪,合同条件,以及政治、经济、宗教、外汇政策等等,“以供领导决策只用”),尽量做到合理报价。 要在合同、企业管理上下功夫,中医安全、注意质量。纠正观念的差异,一般说来绝对不提倡“超质量标准,提前工期“,单更不允许偷工减料,要讲规范,多看图纸,要仔细研究合同,以合同书跟业主进行交流和合作。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中文译为“菲迪克”。他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FIDIC是一种先进的合同管理形式,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上百年的经验,是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合同条件。它的合同条件一般分为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组成。 通用合同条件大致划分为: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涉及质量控制的条款和涉及法规

性的条款五大部分。其中的25大项分别是:定义与解释、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一般义务、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暂时停工、开工和误期、变更、添加和省略、索赔程序、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计量、暂定金额、制定的分包商、证书与支付、补救措施、特殊风险、解除履约合同、争端的解决、通知、业主的违约、费用和法规的变更、货币与汇率。当然,还有考虑补充的条款,如贿赂、保密、关税和税收的特别规定等。 仅有通用合同条件还是不够的,具体到某一工程项目,有些条款应进一步明确,还必须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所在地区的情况予以必要的变动。专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的出现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1)在通用合同条件的措辞中专门要求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包含进一步说明的信息,如果没有这些信息,则合同条件就不完整。(2)在通用合同条件中说到专用合同条件中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的地方。但如果没有这些补充条件,合同条件仍不失琦完整性。(3)工程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必须增加的条款;(4)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通用合同条件所含的条款有所变更。 国际承包工程行业涉及到的FIDIC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红色封皮主要是土木施工方面的,正式名称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海外通常叫红皮FIDIC合同;黄色封皮是机电工程方面的,正式名称为《机电工程合同条件》,常叫黄皮FIDIC合同;白色封皮是涉及咨询方面的,正式名称为《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模式协议》,也叫白皮FIDIC 合同;另外,交钥匙项目专用的一个橙皮的FIDIC合同,正式名称为

FIDIC施工合同条件(2010版)

施工合同条款 多边发展银行协调版 通用条款 2010年6月 仅供参与银行使用 2010年6月30日发行 FIDIC 2010版权所有 国际工程师联合会

通用条款目录 1 一般规定 1.1定义 1.2解释 1.3通信交流 1.4法律和语言 1.5文件优先次序 1.6合同协议 1.7权益转让 1.8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1.9拖延的图纸和指示 1.10业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1.11承包商使用业主的文件 1.12保密事项 1.13遵守法律 1.14共通过的和各自的责任 1.15银行检查和审计 2业主 2.1进入现场的权力 2.2许可,执照,或批准 2.3业主的人员 2.4业主的资金安排 2.5 业主的索赔 3 工程师 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3.2 工程师的授权 3.3 工程师的指示 3.4 工程师的撤换 3.5 决定 4 承包商 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4.2 履约担保 4.3 承包商的代表 4.4 分包商

4.5 分包合同利益转让 4.6 合作 4.7 放线 4.8 安全程序 4.9 质量保证 4.10 现场数据 4.11 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4.14 避免干扰 4.15 进场路线(进厂通路) 4.16 货物的运输 4.17 承包商的设备 4.18 保护环境 4.19 电,水,气 4.20 业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4.21 进度报告 4.22 现场保安 4.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4.24 化石 5 指定的分包商 5.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5.2 对指定的反对 5.3 给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5.4 付款证据 6 职员和劳工 6.1 职员和劳工的雇佣 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6.3 为业主服务的人员 6.4 劳动法 6.5 工作时间 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6.7 健康和安全 6.8 承包商的监督 6.9 承包商人员 6.10 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 6.12 外国职员和劳工 6.13 食物供应 6.14 水供应 6.15 病虫害治理措施 6.16 酒或药品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内容提要 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二、施工合同中的部分重要概念; 三、风险责任的划分 四、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五、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六、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施工合同条件简介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1999年出版了《施工合同条件》范本。新范本在维持《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第四版)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结构和条款内容作了较大修订。新的版本有以下几方面的重大改动: 1.合同的适用条件更为广泛 FIDIC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也可以用于安装工程施工。 2.通用条件条款结构改变 通用条件条款的标题分别为: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20条247款。比《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条目数少,但条款数多,克服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某一事件往往涉及排列序号不在一起的很多条款,使得编写合同、履行管理都感到很繁琐的缺点,尽可能将相关内容归列在同一主题下。 3.对业主、承包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严格明确的规定 4.对工程师的职权规定得更为明确 ①通用条款内明确规定,工程师应履行施工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②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施工合同中某些规定权力之前需先获得业主的批准,则应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注明。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或承包商的各类要求均应提交工程师,由其作出“决定”;除非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将该事件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机构解决外,对工程师作出的每一项决定各方均应遵守。业主与承包商协商达成一致以前,不得对工程师的权力加以进一步限制。通用条件的相关条款同时规定,每当工程师需要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应首先与合同双方协商并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详析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详析 ————多视角解读(2013年9月17日浙江省建筑业协会2013版合同宣讲培训班授课内容节选) 主讲人:黄伟 【前言】嘉兴市建筑业经过短短数年的发展,其增加值目前已占地方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7%,一跃成为我市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在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背景下,加强法制的要素保障作用,不可或缺;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出台,适逢其时。本文以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本身、行业管理理念以及司法、仲裁的裁判思路等为视角,展开多方位解读;本文在推举该施工合同中倡导的理念和先进条款的同时,也对需完善之处,作了具体阐述。 ☆以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为视角 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2013版施工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增加了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双向担保制度、合理调价制度、缺陷责任期制度、工程系列保险制度、商定或确定制度、索赔期限制度、双倍赔偿制度、争议评审解决制度。具体为: (1)双方互为担保制度。 在通用条款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解读:上述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履约保证做出了互相对应的规定,也就是实现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互为担保,改变了原来承包人劣势状况,然而客观地说,并未彻底,主要体现在发包人仅提供“提供资金来源证明”,与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属完全不对等的履约保障,而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对等担保,目前条件并不成熟,故对施工单位而言,该条款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其次,实际操作中,对发包人提供的银行保函,施工单位应注意其措词,尤其是索赔所附加的苛刻条件,避免陷入最后无法实际得到索赔的境地。 ●下面介绍的是一个对保函出具银行极为有利而对受益人不利的保函示范文本: 预付款退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公司: 鉴于***公司(下称"保函申请人")与你方签订了编

FIDIC99版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 用于业主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通用条件

引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现于1999年出版下列四份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的第一版: ●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 ●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设备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的加工或能源设备的提供、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实施,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i)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ii)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 ●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 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建筑或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节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 2.2 发包人:重庆两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1. 2.3 承包人: 1.1. 2.6 监理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施工招标范围内所示工作内容。 1.1.3.3 临时工程: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脚手架搭设等。 1.1.3.4 单位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 1.1.3.11 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24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双方签订合同后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1.6.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基本具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路、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自行测算,列入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现场踏勘确定道路走向和位置,费用自行测算,列入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施工场地内需要拆迁的管网(线)由承包人组织拆迁,费用自行测算,列入报价中按实结算部分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工程开工前完成。 (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发包人技术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交验,并作好交验记录。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图提交后5天内。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指明的、资料中显示的以及相关单位指认走向的管网(线),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好施工过程中应由发包人协调处理的关系。 (1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届时双方协商,以书面通知或协议为准。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不采用。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英文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英文 篇一: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_中英文 通用条件 General Conditions 1 一般规定 1. General Provisions 定义 Definitions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In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these Conditions"), which include Particular Conditions and these General Conditions, the following words and expressions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stated. Words indicating persons or parties include corporations and other legal entities, except where the context requires otherwise. 合同 The Contract “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

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Contrac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Letter of Tender, these Conditions, the Specification, the Drawings, the Schedules, and the further documents (if any) which are listed in the Contract Agreement or in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Contract Agreemen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if any) referred to in Sub-Clause [Contract Agreement]. “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letter of formal acceptance, signed by the Employer, of the Letter of Tender, including any annexed memoranda comprising agreements between and signed by both Parties. If there is no such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expression "Letter

FIDIC施工合同

篇一:fidic施工合同条件2010 施工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 2010年6月 仅供参与银行使用 2010年6月30日发行 fidic 2010版权所有多边发展银行协调版国际工程师联合会 通用条款 目录 1.一般规定 1.1定义 1.2解释 1.3通信交流 1.4法律和语言 1.5文件优先次序 1.6合同协议 1.7权益转让 1.8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1.9拖延的图纸和指示 1.10业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1.11承包商使用业主的文件 1.12保密事项 1.13遵守法律 1.14共通过的和各自的责任 1.15银行检查和审计 2业主 2.1进入现场的权力 3.2许可,执照,或批准 4.3业主的人员 5.4业主的资金安排 2.5 业主的索赔 6.工程师 6.1.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6.2.工程师的授权 6.3.工程师的指示 6.4.工程师的撤换 6.5.决定 7.承包商 7.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7.2.履约担保 7.3.承包商的代表 7.4.分包商4.5 分包合同利益转让 4.6 合作 4.7 放线 4.8 安全程序 4.9 质量保证 4.10 现场数据

4.11 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4.14 避免干扰 4.15 进场路线(进厂通路) 4.16 货物的运输 4.17 承包商的设备 4.18 保护环境 4.19 电,水,气 4.20 业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4.21 进度报告 4.22 现场保安 4.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 4.24 化石 8.指定的分包商 8.1.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8.2.对指定的反对 8.3.给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8.4.付款证据 9.职员和劳工 9.1.职员和劳工的雇佣 9.2.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9.3.为业主服务的人员 9.4.劳动法 9.5.工作时间 9.6.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 9.7.健康和安全 9.8.承包商的监督 9.9.承包商人员 9.10.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记录9.11.妨碍治安的行为 9.12.外国职员和劳工 9.13.食物供应 9.14.水供应 9.15.病虫害治理措施 9.16.酒或药品6.17 武器和弹药6.18 节日和宗教 6.19 丧葬安排 6.20 禁止强迫劳工 6.21 禁止童工 6.22 工人雇佣记录 6.23 工人的组织 6.24 禁止歧视,机会平等 10.设备,材料,和工艺 10.1.实施方式 10.2.样本 10.3.检查

2009版建设施工合同范本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广东省建设厅制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 ____天。 拟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后,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即中标价)(大写):; (小写):¥元。 项目单价:详见阳江市人民医院产科用房室内维修改造工程预算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 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于当天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 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 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签订。 1.3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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