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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目前的领土纠纷问题——从国际法中解决领土争端的原则说起

浅谈我国目前的领土纠纷问题——从国际法中解决领土争端的原则说起
浅谈我国目前的领土纠纷问题——从国际法中解决领土争端的原则说起

浅谈我国目前的领土纠纷问题

——从国际法中解决领土争端的原则说起

16法硕房瑞

摘要:边界与领土问题是国家间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它直接涉及国家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有着广阔的国土面积,与我国接壤

的国家有很多,并且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这历史长河中领土面积也是在不

断变化的,因此也就产生了与我国周边国家的领土纠纷,本文通过介绍国际法

中的领土争端解决原则,以及目前我国的领土纠纷现状,来浅谈我国目前的领

土纠纷解决问题。

关键词:领土争端;国际法;解决原则;我国领土纠纷

一、国际法中的领土争端解决原则

解决国际领土纠纷的规则包括传统国际法中的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等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以及现代国际法发展出来的民族自决、公民投票、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等形式。①而解决领土争端的国际法原则是从一些特定的

规则发展而来的,下文将介绍一下当今国际法中解决领土纠纷的原则。

(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解决领土争端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国际条约是解决国际领土争端的首要依据。国际法院总是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来解决领土争端。领土争端当事国也都首先依据国际条约提出领土诉求,条约诉求从广义上讲是依据条约法,但从狭义上讲就是依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②几乎所有的领土争

端都涉及不同时期、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条约,若能确定在当事方之间存在解决领土问题的有效的国际条约,即使依据的是被现代革命者斥之为殖民时代的不平等条约”,国际法院也可根据这一条约来判断领土纠纷地的归属。

(二)依法占有原则

在缺乏国际条约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占有原则是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的案件时优先适用的原则。它尤其适合于解决前殖民地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

依法占有是一种在以前殖民地(或保护国、托管地)行政边界的基础上确定新独立国家边界的领土变更方式。它是指在一般情况下,除非有关殖民国家

①李华:《论解决国际领土争端的基本原则》,[D],2006年,第5页。

②李华:《论解决国际领土争端的基本原则》,[D],2006年,第6页。

达成了其他协议,实现自决不应该改变独立时的既存边界。依法占有的主体是以前为殖民地(或保护国、托管地)而后取得独立的新主权国家,依法占有的对象是在殖民地(或保护国、托管地)独立前由殖民国划定的行政管辖区或殖民地的行政边界。依法占有给予原先占有者一项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有效占有的法律权利,按照依法占有原则处理领土争端,就是承认殖民地国家独立时已经占有的领土是符合国际法的。它们独立时业已存在的边界是法定的国际边界。

③不论这种边界在它们独立前是属于不同国家的殖民领土界限,还是属于同一

殖民国家的不同区域的分界线,独立国家自其独立之日起,其所占有的领土就是它的领土,它的领土界限就应依国际法给予尊重。

(三)有效控制原则

在适用前两项原则都不能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有效控制原则是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需要优先考虑的重要原则。

有效控制原则是指,国际法院在权衡诉讼双方提出的进行了有效统治的证

据之后,将有争议的领土判给相对来说进行统治更为有效的一方。效控制必须

具备两个条件:“实施和继续实施控制行为的意愿”和“实际展示控制目的的行为”。④有效控制的构成要件首先是受到国际法上另一个原则,即“时际法原则”影响的,即一项法律事实必须根据与其同时存在的法律,而不是根据有关

该事实的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有效法律来予以判断。⑤我们判断领土的归属,

应根据创设该权利时的法律规则是否沿用至今,若目前已不再适用,就应该用

现在的规则来确定。有效控制原则除了受时际法的影响,还受领土对象的制约,如果是一块无主之地,在占领者出现之后,占有即宣告完成,主权问题就应该

不再存在争议了。

二、中国与周边国家领土争端的现状

根据查资料得知,1840年至今,无论是通过战争、国际条约或是其他方式,中国与西方大国、周边国家(包括前殖民地宗主国)之间在陆地和海洋上涉及的争议地块、海域共有30余宗,陆地面积超过330万平方公里,海洋面积则

估计在100万平方公里以上。至2015年已经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解决的有20

余宗,尚处于争端之中的则主要有12宗。⑥

陆地争端有两个,分别是与不丹和印度的边境领土争端,与印度的分为东、中、西三个地段,争议边境线全长约1700公里,总面积约12.5万平方公里;

③李华:《论解决国际领土争端的基本原则》,[D],2006年,第24页。

④曲波:《有效控制原则在解决岛屿争端中的适用》,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1期,第67页。

⑤张祖兴:《论领土争端法律解决中的时际法原则》,载《外交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42页。

⑥齐鹏飞、李葆珍著:《新中国外交简史》,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99页。

与不丹的有6处,面积为4490平方公里,1998年双方签订《中不关于边境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但边界并没有划定。⑦

海上领土争端有十个,包括:

1.中国与日本关于钓鱼岛列岛的争端。钓鱼岛列岛总面积约为6.4平方公里,目前中日双方对钓鱼岛形成交叉控制局面。

2.中国与菲律宾关于黄岩岛的争端。黄岩岛及其附近海域基本处于中国的

实际控制之下,但菲律宾一直不予承认,并表示将向国际机构提出诉讼。

3.中国与菲律宾关于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争端。

4.中国与越南关于西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争端。中国实际控制着西沙与南沙

群岛,但是菲律宾政府采取一些小手段逐步侵占着我国对这片区域的主权。

5.中国与越南关于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争端。目前,越南共侵占中国南沙

岛礁29个。

6.中国与马来西亚关于南沙岛礁的争端。1979年后马方开始对南沙群岛提出领土要求,目前侵占南沙群岛5个岛礁。

7.中国与文莱关于南沙岛礁及海域的争端。文莱目前占有南沙岛礁1个,并侵占南沙海域4万平方公里。

8.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南海海洋专属经济区划分的争端。纳土纳群岛的

专属经济区与中国的南海九段线存在大片重叠海域,且印尼政府声称拥有5万

平方公里的南海海域。

9.中国与日本关于东海海洋专属经济区划分的争端。日本通过指礁为岛,

侵犯我国东海海域的专属经济权。

10.中国与韩国关于东海与黄海海洋专属经济区划分的争端。

三、浅谈我国领土纠纷的解决

纵观新中国建立以来处理的众多领土争端问题,中国政府一直坚持以下基

本原则: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不急于解决;平等谈判;照顾历史,考虑现实;

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⑧下面就国际法中解决领土争端的原则来说

一下我自己的看法:

首先是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我国在处理与俄罗斯的大部分领土争端问题时,就采用了这一原则,具体而言,就是承认历史,对已经割让的领土不提出声索,争取和平谈判解决遗留问题。在中俄领土争端的解决中,双方积极会谈,可以

说现在与俄罗斯的领土争端问题已经圆满解决了,而在这其中,条约必须遵守

⑦齐鹏飞、李葆珍著:《新中国外交简史》,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99页。

⑧胡宗山:《中国与周边国家领土争端研究》,载《社会主义研究》,2015年第6期,第4页。

原则发挥了很大的一部分作用。但与其他国家,这一原则适用的并不是很多,因为二战的时候亚洲中与我国接壤的国家大部分都是被殖民国,并没有与我国签订领土条约,与我国签订条约的几乎都是西方列强,所以这一原则并不怎么适用于上文所讲到的那些领土纠纷。

其次是依法占有原则,前文提到了依法占有是一种在以前殖民地(或保护国、托管地)行政边界的基础上确定新独立国家边界的领土变更方式。若诉到国际法院,这一原则可以适用于中印、中缅间的领土纠纷,国际法和依法占有原则只适用于新主权国家从该国独立时起,而不具有溯极力,但是印度、缅甸同为二战时期被殖民地国,殖民地法能在关键日期作为殖民地继承行政边界的有力证据,而根据这一证据,可以有效地确定大部分争议边界,但这些争议边界问题并不能根据这一原则使优势倒向中国这一方。所以在解决中印、中越领土争端为代表的领土纠纷时,中国的基本态度是坚持立场,两手准备,条件不成熟时维持现状,我国一直也是主张谈判解决,但是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

最后是有效控制原则,在中日钓鱼岛领土纠纷问题中,钓鱼岛原本只是一个人迹罕至的小岛,原本中国方面并没有记载的人在上面生活居住,之前也没有对其宣示主权,若将这一案件诉至国际法院,日本很有可能会拿有效控制原则说事,中国目前的态度是在声明主权属我的前提下,争取与争议各方搁置争议,维持现状,并实现共同开发。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各国希望东南亚各国根据国际法原则来解决我国的领土纠纷问题,这足以看出我国在解决领土纠纷时,尤其是海上领土争端,若利用国际法原则诉至国际法院,其实是对我国很不利的。李克强总理也曾表示,南海争议应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协商谈判和平解决。单方面的将双边争议国际仲裁法院仲裁的做法违背了国际法原则与精神。我认为我国一定要有长期经营的思想准备,不可操之过急,虽然武力解决也是解决争端的一种办法,但是在当今国际形势下,这一方法是最不可行的。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应对国际法抱有太高的幻想,毕竟国际法也是政治形势的反应,向前面所说的,诉至国际法院或者仲裁委是不可取的,就当前来说,一方面积极准备和平谈判所应具有的道义基础和法理历史证据,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自身威慑,提高自身实力,等待解决这些争端的机遇出现,才是正途。

国际公法 案例分析

1. 3.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

国际法关于领土问题的研究112342341

国际法关于领土问题的研究 ------------中国拥有南海诸岛的主权符合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规定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先占,是通过中国人民首先发现这些岛礁后在那里进行持续不断的生产、开发活动,以及历代中国政府对这些活动的有效行政管理逐渐确立起来的。因此,中国对南海诸岛领土的主权是在发现和开发的基础上,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通过国家实践逐渐形成和逐步完善的,是充分的和完全的领土主权,符合国际法关于领土主权的理论和实践。 按照国际法,对领土的发现、命名、开发、经营、利用和保护,并将其作为自己生产、生活的永久性资料,称为领土的固定性。任何一块新领土的发现,根据该地的原始居民属于何国而认定其应属权利,这就是国际法中的原始发现原则。当一块土地被一个国家发现并实施主权管辖后,该土地就成为该国领土的一部分,除非该国自动放弃,其他任何国家不得重新占领,否则就构成侵略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无效和非法的[1]。 一、中国因发现和先占取得了南海诸岛的主权。 (一)发现。在物权法上,对无主物的发现可以构成所有权,这一原则被引入18 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中,成为认定“无主地”主权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所谓“发现”,通常是指“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也有人将其理解为“视力所及”,登陆或不登陆均可[2]。考古工作者在西沙群岛甘泉岛发掘出土“史前文化遗址与遗物”(陶器、石器工具等)[3],证明远在原始社会新石器时代晚期,中国人民就已经发现了西沙群岛。 (二)先占。先占是国际法承认的五种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之一[5]。国际法规定“先占”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即未经他国占领的无人荒岛和地区;第二,先占的主体是国家;第三,主观上要有占有的意思表示;第四,客观上要实行有效占有,即适当地行使和表现主权,也就是有效占领。

国际法四大案例分析

光华寮案 此案主要案情: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法院判决: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察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1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 注:本案涉及国际法上政府的承认和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成为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它有权继承“中华民国政府”的于中国境内外一切财产。日本政府于1972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它有义务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旧政府在日本的一切财产。 北海大陆架案 此案的主要案情: 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诉讼双方的理由: 丹麦和荷兰认为:应该以等距离(中间线)规则划分三国北海大陆架,这是因为该规则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它们向法院陈述的主要论点是:这样的

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己的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第6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 国际法律责任,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征: 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是相同的。 国际法主体必然是由其作为或不作为违背国际责任的承担者 除基本主体国家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 国家责任∈国际责任 个人:是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少数领域: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法、国际争端法等 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者损害行为 3.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第二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一、概念 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 ①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违背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一国侵害了别国侨民合法利益,侵犯了 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损坏边界界标,拖欠联合国会费 ②严重违背一般国际强行法义务的行为: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贩卖奴隶、 贩卖毒品,从事海盗行为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一国的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 (一)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间谍)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国家的行为. 是否支配国的行为,看是否其资格行事 5.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依国际法不应视为该国的行为。如果一国与叛乱运动的机关有关,而按以 上规则可归因于该国,则是该国行为 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 新政府:视为该国的行为 新国家:视为新国家的行为 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不应视为国家行为。国家对此类行为是否承担责任,视其具体问题而定 A.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在国外的私人行为,一般仍由他们所属的国家负责 B.其他个人,不应归责于国家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六章国家领土 6.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领土的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在国际法上,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 2.领土的构成 (1)领陆 它是指一国疆界以内的陆地。一国的领陆或是大陆,或是由大陆加上岛屿或群岛组成。 (2)领水 它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其陆地疆界连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3)领空 它是指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4)底土 它是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3.领土主权 (1)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排他性。领土主权包括国家对领土的所有权和管辖权(或统治权)两个方面。 (2)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产生出来的。

二、河流、运河与湖泊 1.河流 (1)国内河流。国内河流是指从其发源地到河口全部流经一个国家境内的河流。国内河流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除另有条约的规定外,任何外国船舶都没有在内河航行的权利。 (2)界河。界河是指分隔两个国家的国界河流。 (3)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对于多国河流,各沿岸国对本国境内的河段行使管辖,并享有排他主权。 (4)国际河流。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的领土而通往海洋,并根据国际条约规定对一切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 2.运河 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河流。内陆运河属于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适用内河航行规则。 (1)苏伊士运河 苏伊士运河位于埃及境内,全长172.5公里,连接地中海与红海,是欧洲通往印度洋和远东最短捷和最重要的国际水道。 (2)巴拿马运河 巴拿马运河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内,全长81.3公里,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和战略价值,享有“世界桥梁”和“美洲十字路口”的称誉。 3.湖泊(包括内海) 如果湖和内海的四面为一国的陆地领土所包围,那么该湖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它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可以自由使用和管理而不对别国开放;如果湖或内海被两个或两

国际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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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论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1.古罗马时期认为海洋是“共有之物”。 2.中世纪为欧洲分割海洋时代。 3.17世纪开始了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的斗争,19世纪确立了公海自由原则和领海制度。 4.二战后的新海洋法制度确立了一些新的海域和制度。 第一节概论 三、现代国际海洋法体系 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约》 《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大陆架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其他有关条约和习惯法 四、我国的有关立法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 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 (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五、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国际海洋法? 1.一条主线: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的抗衡。 2.两种力量:沿海国权益与其他国家权益。 3.三类、八种海域: (1)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 (2)沿海国有一定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部分: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3)国际公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第二节(领海)基线 一、基线 (一)基线的概念 是测算领海和其他国家管辖海域的起算线。也称领海基线。 (二)基线的类型 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群岛基线三种。 1、正常基线 也叫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与陆地相接的那条线。 第二节(领海)基线 2、直线基线 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用直线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直线基线不应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3、群岛基线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其他海域。 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为“群岛水域”。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

转筒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有:1,先占(occupation) 2,时效(prescription)3,添附(accretion) 4,割让(cession) 5,征服(conquest) 就现实意义而言,先占和征服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了,因为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现在世界上基本上不存在空白的无主地了。战争导致的征服已经被国际法所禁止。当然,实际中时效这种方式也基本上没有可能了。 一、从传统到现代:领土变更方式在国际法上的新发展 任何一个国家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领土,但由于自然的或是人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导致国家领土的变化,这就是所谓的国家领土的变更。但由于时代的不同,领土的变更方式各有差异,在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五种,这主要也是因为近代国际法形成时期,领土被视为君主个人的财产,领土与财产之间的类似成了领土变更方式的理论依据。[1](P。144)因此可以说传统意义上的领土仅仅是作为统治者的一项私物,而非现代意义上主权的象征,对于其(除征服外)的立法规定也往往体现出私法的性质,而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法性。但随着现代国际法奉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为基本原则,这使得传统意义上以武力或威胁而取得领土的方式为现代国际社会所禁止,更加得不到世界各国的承认,由此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例如割让、征服、时效等也就自然而然为国际社会所抛弃,而先占由于缺失其客观前提——无主地,也已经为现代国际

法所摒弃。但现代国际法上仍然承认添附和自愿割让及解决因历史原因而造成的领土争端时限度地承认先占,而其他的一些传统方式仅仅只是在处理领土争议,查明历史真相时提供参考。可以说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过渡到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民族主义和国家主权原则不断向前发展的客观结果,更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反映。 现代国际法除了传统国际法上的添附、自愿割让作为领土取得方式仍有实践外,还产生了一系列领土变更的新方法,例如民族自决、全民公决、收复领土主权。 二、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新方式 〈一〉、民族自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原则)一词源于德语“Selbstbestimmungsrecht”它是德国学者最先使用的①。民族自决原则的概念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正式提出来的②。卢梭“主权在民”思想则有力的丰富了该理论。可以说,不断发展的民族自决观念已经开始与民族国家理念结合在一起,这为拥有主权的民族国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真正为国际法文件所采纳的始于美国总统威尔逊,在其著名的十四点纲领中将民族的区分与国家的边界联系在一起的设想。民族自决原则通过在一战中后的广泛传播和一定的承认,在二战后得以完全确认,并将其写入联合国宪章,存在于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之中,宪章则是第一个正式规定民族自决的条约,使它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另外在1960年联合国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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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4.1 复习笔记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1.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和复合国 ①单一国。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 a.身合国。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

个国家联合。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 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 ①概念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 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

国际法读书笔记-(法硕作业)

国际法读书笔记-(法硕作业)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 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案例分析-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作业(案例分析) 中文题目: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外文题目: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一、案情: 默兹河源出法国,流经比利时东部和荷兰南部,然后从北海出口。比利时与荷 兰于186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项条约,建立管理默兹河水流改道系统以便让水流 注入航行运河和灌溉运河。这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威廉斯运河(从马斯特里赫 特到波斯勒杜克的运河)的水流过速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提高该运河的水位,在 马斯特里赫特处开一条新的入水口,规定须降低的水量,扩大默兹河汇合部分的工程规划。1863年条约的目的是解决两国自19世纪以来因这条河而引起的争端,但20 世纪后,这条运河已需要大力修建或建造新运河才能适应两国商业发展的需要了。1925年,两国签订一项新条约,拟解决由于兴建新工程而引起的争端。但这项新条 约没有得到荷兰批准。接着,双方就分别在本国境内的河段兴建大规模的工程。比 利时在列日和安特卫普之间建造阿尔贝运河、蒙新大坝和尼尔哈伦水闸;荷兰在马 斯特里赫特和布拉赫特之间建造朱利安娜运河、博格哈伦大坝和波斯卓维尔德水闸。双方互相指责,认为对方利用默兹河的水兴建的新运河和水利工程违反了1863年的条约。因比利时和荷兰均已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荷兰便于1936年8月1日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比利时所兴建的工程违反1863年的条约义务,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裁断。比利时政府反对荷兰的诉讼主张并提出反诉。双 方都指责对方违反条约义务。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后,对案情进行审理,并在193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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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 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 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 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 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 反击侵略行为) 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 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1、普般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 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 则。(《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 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 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 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 ) 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 的国际法规则。

--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权威说明:《国际法院 规约》第 38 条第一款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 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 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 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 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不具有普遍 约束力。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 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 惯存在依据: 1 、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 2 、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 3 、国内 法律、判例 (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 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2、心理要素,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法律确信。(国 际法院在确定了物质因素后,通常推定存在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指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如实效、善 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地位排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 惯之后 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权威最高之国际公法 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编撰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附答案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附答案

第六章法的形式与效力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的表述错误的是( )。A A.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非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效力 B.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非规范性文件则是适用于特定的人 C.规范性文件可以反复适用,非规范性文件仅能适用一次 D.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2.下列关于表述法的效力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 ) 。A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3.“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体系”这一系列概念体现了( )。D A.法的规范内容 B.法的技术内容 C.法的本质 D.法的形式 ※4.(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 不同表现形式。 A A.法的效力渊源 B.法的历史渊源 C.法的思想渊源 D.法的文献渊源 ?※5.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最重要的部分是( )。B A.习惯法 B.宪法 C.法规 D.成文法 ※6.特别法是指( )。D A.宪法 B.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C.在国际范围内的特定地区、特定时间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D.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律 ?7.下列有关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A.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是地方性法规中的一种 B.经济特区制定法规的效力来自于授权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 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 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的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卫权 4、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政 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 国家管辖豁免 (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二)国家豁免的围 1、绝对豁免 2、限制豁免 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 国家承认概念 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的条件 两个条件限制: 一是承认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 二是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 政府承认 一种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对该国政府的承认 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国家继承的容和规则 (一)条约的继承 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 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 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是否继承,有争议 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 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一、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一位调查法官针对时任冈吐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Yerodia)签发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金)单独或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要求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依据是比利时国内法以及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普遍管辖权。2000年10月17日,刚果(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比利时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对刚果(金)负有的国际义务,要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其发布的逮捕令。2002年2月14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比利时签发国际逮捕令并请求国际协助的行为侵犯了刚果(金)在任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比利时必须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撤销2000年4月11目的逮捕令。 (1)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是什么? (2)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 答:(1)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至于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已获得明确公认的此类犯罪有: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等。其他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等,也被较多的国家和学者认为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二、中新网2007年11月1日电:共同社消息,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的职棒日本火腿队投手达比修有(Darvish Yu,21岁)日前选择了日本国籍。据其父证实,达比修有已向大阪羽曳野市政府机关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已得到了受理。至此,达比修有代表日本出征北京奥运的障碍已全部扫清。达比修有的父亲拥有伊朗国籍,母亲拥有日本国籍。根据日本的《国籍法》,公民在满22岁之前必须消除双重国籍的身份,由于达比修有将在北京奥运期间迎来22岁的生日,因此他必须就国籍作出选择。 (1)国籍的取得有哪些方式? (2)达比修有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属于哪种? 答:1.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国际公法[全套]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光华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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