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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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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标 签】企业出口货物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进﹝2005﹞24号

【发文日期】2005-09-14

【实施时间】2005-09-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实现涉税数据的有效利用,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省局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该管理办法实施后,生产企业的申报、审核、审批使用二期网络版管理软件。

2.各级国税局要加强征退税机构的相互配合、征退信息的衔接,强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

3.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该管理办法的政策范围内,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4.本实施意见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的时间为准),此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述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述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免、抵、退”税规定的具体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账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账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能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账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年度内不予调整。

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的留抵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的留抵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四)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本条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符合条件的当月提出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申请,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我省小型出口企业标准为上一年度的内外销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生产性出口企业。对财税〔2002〕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小型出口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

(五)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

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生产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提公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税率)×;征税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税务机关的办理程序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

2.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必须的各种数据,生成明细申报数据进行预审。各种数据包括: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进口料件明细录入、进料加工核销录入(以上为有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必录项)、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

3.生产企业根据预审后的反馈信息调整相关明细申报标识,并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后,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若当期有进料加工业务的,须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4.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并附送当月对应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和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生产企业于每月15日前根据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相关数据录入申报系统,在免抵退汇总表数据录入模块中自动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6.生产企业打印出相关“免、抵、退”税申报报表并在生成汇总申报数据模块中生成汇总申报数据。

7.企业申报数据经税务机关正式审核后,如与企业原申报数据不一致,退税部门应将信息反馈给企业,企业将反馈信息读入申报系统,并用“反馈信息处理”将原申报数据更新,重新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8.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后,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反馈情况,做好“应收出口退税”账务的调整工作。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计算入账的应退税额如与退税部门审批数据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有关账户。应退税额须全额转入“应收出口退税”账

户核算。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上期留抵税额” 栏及 “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 栏应分别按本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期末留抵税额”栏和本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填列。

(二)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的操作程序

1.征收部门受理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中相关的项目数据进行核对,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征收部门留存二份(其中一份传递给管理部门),其余二份退还企业。

2.县(市)局退税部门对生产企业随同单证上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齐全)进行审核,并根据市(地)局的审批意见在计算机审核系统中进行确认。县(市)局(不含17个扩权县、市、区局)每月上报市地局审批,市地局退税部门要及时完成县(市)局上报的免抵退税审批工作。17个扩权县、市、区局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3.市(地)局退税部门完成县(市)局上报的免、抵、退税的审批工作后,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4. 退税部门根据单证齐全的审核结果,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上签注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等审批情况,一联退还企业,一联留存。 六、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需的资料

(一)生产企业向征收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本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各一式四份;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征收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六类企业必须在单证申报时提供,除此之外的企业在单证申报时可暂不提供,但必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证明;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7)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分包生产企业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凭证资料外,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七、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写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应与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相一致;

2.“免抵退税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采用“购进法”计算,其金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结案核销情况与原扣减情况有差异的,应在该栏进行调整。

3.“上期留抵税额”按照上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数据填写。 4.“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即为上期转入“应收出口退税”账户的免抵退税货物的应退税额。

5、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按当期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销售额”栏数据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数据相一致。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数据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销售额”栏数据相一致;

2.“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填报;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4.“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6.“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账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7.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按规定试行按月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除外),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四)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

口货物发生退运业务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原出口货物为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补缴已免征的消费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八、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应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进料加工业务采用“购进法”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三)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生产企业应于复出口货物全部报关出口,并取得《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结案通知书》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后,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于次月底前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该笔复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退税部门在办理进料加工核销时应对企业核销资料与登记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对,如结案核销情况与原扣减情况有差异的,应进行调整。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提供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其他有关单证的办理,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窗口工作职责及操作规范》执行。

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职责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由征收部门、管理部门、退税部门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完成。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核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免、抵、退”税的审批工作由县(市)国税局的退税部门上报市(地)局退税部门负责(17个扩权县、市、区局除外)。

(二)税务机关各部门的审核、审批职责

1.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的主要审核职责。

征收部门须指定窗口和人员负责办理所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和纳税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申报报表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

(2)负责税款征收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手续,并根据欠税和稽核情况,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有关情况;

(3)根据退税部门的补税通知,按规定计算征税。

2.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的主要审核职责。

(1)核实生产企业的欠税情况,并书面通知退税部门;

(2)定期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记账金额及时间、出口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实际生产能力、申报免抵退税的货物是否自产、进项凭证等情况进行实地稽核和认定,并将认定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退税部门;

(3)定期负责对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视同自产产品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并将界定情况反馈退税部门;

(4)负责对企业的纳税情况及进项抵扣凭证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退税部门。

3.县(市)退税部门的主要审核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预审,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电子信息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反馈出口企业;

(2)负责受理、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等申报资料;

(3)负责生产企业收齐上报单证的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对审核疑点进行核实与调整;

(4)将当月审核无误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上报地(市)局退税部门审批;

(5)根据市地局退税机关审批并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退还企业一联;

(6)负责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7)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额及其他需补税的,退税机关通知征收部门办理补缴手续;

(8)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9)负责“免、抵、退”税数据的统计和报表上报工作;

(10)负责出口退(免)税的发函;负责业务培训和退(免)税政策辅导;

(11)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除另有规定外,有关资料最少

保存十年。

4.市级退税机关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市本级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的管理;

(2)负责所属县(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工作,对县(市、区)局上报的退(免)税资料进行审批,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汇总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开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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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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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 【标 签】车辆购置税,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写规范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征﹝2006﹞32号 【发文日期】2006-10-30 【实施时间】2006-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开票软件下发后,部分市县局反映在填开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现将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补开问题 《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补开问题在浙国税征[2006]6号文件中规定,在备注栏内填写原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并注明遗失朴开。考虑到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设有备注栏,故不用填写。 二、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发生《机动车销售发幕》遗失和退票问题 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遗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考虑到报税联留存在车购税征收单位,无法收回.又不能退税.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样式见附件1),凭该证明重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 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公安交管部门在上牌前发生退票的,需收回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报税联不能收回的,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凭证明重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同时开具一份红字发票抵冲原发票。 三、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开压线问题

机动车零售单位或个人在填开《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应做到认真规范,发现填开发票移格的.不管误差多少.应及时作废重开(整份完整保存),考虑到《机动车销售发票》联次较多,发票联、报税联不压线,但注册登记联压线,因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范围不大误差 在0.5cm以内的,内容与实际相符。应视同规范发票予以确认。 使用税控功能后,总局文件中明确的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苞欲放填开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 四、购车人或者单位的名称中含有冷僻字.开票软件无法识别输入;购车单位名称较长.打印出格问题 购车人或者购车单位的名称中合有冷僻字,目前《机动车销售发票》开票软件无法识别输人,冷僻字可用手工填人;购车单位名称较长,打印可以出格。 五、《机动车销售发票》的进口车证明书号、商植单号、身份证号码填写问题 《机动车销售发票》中的进口车证明书号、商检单号等栏目无内容的,我省统一用无字代替;身份证件号码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回乡证号码等。 六、抵扣联的保管问题 购车个人及不具备抵扣条件的购车单位,抵扣联一律不要撕下,暂由销售单位视同发票存根联保管。 七、注册登记联的盖章问题 注册登记联的盖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执行(附件2)。 附件:1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样式(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略) 关联知识: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站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站管理办法 来源:日期:2012-01-16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网站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纳税服务、公众参与、税收宣传、在线办公、学习交流的功能,确保网站安全、有序、高效运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站建设与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服从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紧贴广大纳税人和国税人员的需求,本着“坚持合法性、突出实用性、增强互动性、提高时效性、确保安全性”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网站功能,充分发挥国税网站的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站包括浙江国税互联网站群(以下简称“外网站”)和浙江国税内网站群(以下简称“内网站”)。其中,外网站包括省局主站、地市局子站和县(市、区)局子站;内网站包括省局主站、地市局子站、县(市、区)局子站和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子站。

外网站是指浙江省国税局设立在国际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的专业性政府门户网站。外网站的主要目标是办理网上涉税业务,普及税法知识,发布税收资讯,开展纳税辅导,宣传国税工作,展示国税风貌,加强国税机关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推进网上税务公开,完善网上税收服务,努力构建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网上办税服务厅。主站为全省公众及纳税人提供全面综合涉税服务,子站为各市、县(市、区)局向辖区公众及纳税人提供本地特色的综合涉税服务。 内网站是指浙江省国税局设立在国税系统广域网上,面向全省国税干部职工的内部办公网站。内网站的主要目标是为国税干部职工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在线办公和学习交流,整合各业务软件实现单点登录,提高工作、学习效率和质量,加强内部沟通,丰富干部职工文化生活,构建功能齐全、内容丰富的网上办公环境。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网站的组织形式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部门联动、强化服务”的原则,由省局对内、外网站群统一规划,各级国税机关分级管理,网站主管部门牵头,技术部门运维,各部门分工负责。 第五条省局成立网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使用图文说明(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操作说明 (2018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线使用,新版电子税务局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72号)中具体规范建设的功能统一、界面统一的网上办税平台,实现了在整合原有业务事项的基础上确保功能界面的人性化、个性化及友好美观,为纳税人带来更加便捷的办税体验。现仅就页面及功能项的新变化作以下说明。 一、登录前主页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主页页头由标识、帮助、登录等组成。点击【环境监测】可对当前的浏览器版本进行检测,判断当前环境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点击【下载】可直接跳转至下载中心,查询下载表证单书、操作指引及一些辅助软件。点击【帮助】链接至常见使用问题。点击【登录】将弹出登录框。主页内容区由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我的待办、我要预约、个性服务、通知公告组成。其中公众服务与通知公告无需登录,可直接点击进入,其他菜单需登录后进入。登录前主界面如下图所示:

二、注册及登录 (一)用户注册 点击主界面右上方的【登录】按钮,弹出登录框,点击【注册】按钮,进入账号注册界面,提供自然人、个税代扣代缴、社保缴费用户、房产中介用户的注册。除以上业务外无需注册,新办纳税人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与随机密码(开户后发送至法人手机)直接登录。注册界面如下图所示:

(二)用户登录 用户输入账号、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原国地税账号密码均可使用,登录后界面一致。登录后弹出地方税费选择框,请按照实际业务需要选择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为保证账户安全,请纳税人操作完成后及时退出并定期修改密码。若长时间无操作,当次登录将失效。 (三)忘记密码 点击登录框中的【忘记密码】,进入找回密码界面,录入相应信息进行验证完成密码重置。实名认证需通过支付宝APP扫码实现。重置密码界面如下图所示:

浙江国税申报VPDN虚拟连接软件下载及安装步骤详解

浙江国税申报VPDN虚拟连接软件下载及安装步骤详解(winxp) 第一步:在本站的”资料下载“里下载VPDN辅助程序,并安装,桌面多一个”VPDN 辅助软件“的图标。 第二步:运行”VPDN辅助软件“,根据提示,一步一步操作。创建一个VPDN拨号虚拟专用连接 1.点击桌面“网上邻居”右键点击“属性”,出现“网络连接”窗口,选择“网络任务”窗口中的“创建一个新的连接”出现“新建连接向导”点击“下一步”; 2.选择“连接到我的工作场所的网络”,点击“下一步”。 3.选择“虚拟专用网络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4.为所建立的连接任意取个名称,如VPDN,然后点“下一步”; 5.选择“不拨初始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6.输入VPDN的服务器地址,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五个地区为202.96.9 7.241,其他地区为202.96.97.240。然后点“下一步”; 7.选中“在我的桌面上添加一快捷方式(S)”,然后点击“完成”; 8.在弹出的拨号窗口中,鼠标左键单击“属性”; 9.单击“安全”选项卡,选择下面的“高级(自定义设置)”,然后点击“设置”; 10.在“数据加密”中选择“不允许加密”,在“允许这些协议”中选择“不加密的密码(PAP)”, 并把其余的选项前的勾去掉,然后点“确定”; 11.点击“网络”选项卡,在“VPN类型”中选择“L2TP IPsec VPN”,然后点“确定”. 12.重新启动电脑。 13.双击桌面上的“VPDN虚拟连接”图标,输入您的VPDN帐号和密码,即可连接。 vpdn拨号帐号:你的税号@hzgs,密码123456 网上申报帐号:你的税号密码000000 第三步:打开申报地址:http://100.0.0.1:8001/ctais2/wssb/web.html进行申报

浙江国税VPDN

WindowsXP安装步骤 共分三步:下载注册表运行后重启电脑→创建虚拟连接,修改属性→拨号连接,成功后上网报税。 第一步:打开IE浏览器,输入https://www.wendangku.net/doc/a13703688.html,点击“下载中心”,下载“”并运行,完成以后重新启动计算机。 第二步:创建一个VPDN拨号虚拟专用连接 按下面图示依次进行操作 网上邻居点击鼠标右键,然后选择“属性”

打开下图中“创建一个新的连接”。 出现下图“新建连接向导”,点击“下一步”

在下图中选择“连接到我的工作场所的网络”,点击“下一步”。 在下图中选择“虚拟专用网络连接”,点击“下一步”。

在下图中输入连接名称“VPDN”,点击“下一步”。 在下图中选择“不拨初始连接”,点击“下一步”。

在下图中输入VPDN服务器的地址: 浙江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 61.164.1.37或202.96.97.240 浙江企业(VPDN在移动开户) 218.205.54.52 福建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 61.131.0.20或61.131.0.21 上海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 202.109.12.232 江苏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 221.226.82.198 湖北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 58.53.195.26 内蒙古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222.74.227.22 陕西企业(VPDN在电信开户) 222.91.114.250 福建、上海、江苏、深圳、湖北、贵州、宁夏、山东企业(VPDN在联通开户) 119.167.233.221点击"下一步"。 在下图“在桌面创建快捷方式”选择框中打勾,并点击完成。

浙江国税电信VPDN网络设置步骤-win7版

Windows 7下建立VPDN连接的操作流程 共分三步: 1. 连接互联网 2. 创建VPDN虚拟连接,并修改连接属性。 3. 拨号连接,成功后上网报税。 第一步连接互联网 无论您是局域网用户还是单机拨号用户,请先保证您的电脑有上网条件。连接好网络后,开始建立VPDN连接。 第二步创建VPDN虚拟连接,并修改连接属性。 1.点击“开始”菜单,选择“控制面板”选项;

2.进入控制面板,选择网络和Internet选项中的(查看网络状态和任务); 3.弹出网络属性对话框选择“设置一个新的连接和网络”按钮;

4. 在选择“连接到工作区”,点击“下一步”按钮; 5.选择“使用我的Internet连接(VPN)”选项;

6. .在键入要连接的Internet地址页上输入入您的Internet地址:上海地区为:202.109.12.232;浙江地区为:(杭嘉湖地区)202.96.9 7.241、(其它地区)202.96.97.240。目标名称不用更改,勾选“现在不连接:仅进行设置以便稍后连接”复选框,点击“下一步”按钮; (注意:请用英文状态输入IP地址,以免输错) 7. 键入您的VPDN用户名和密码,勾选“记住此密码”选项,点击“创建”按钮;

8.最后点击“关闭”按钮。 9.在网络属性对话框,选择“更改适配器设置”选项

10. 双击“VPN连接”,弹出连接窗口,点击“属性”按钮对VPN连接做修改设置; 11. 单击“安全”选项把“VPN类型”选择为“使用IPsec的第2层隧道协议(l2tp/IPsec)”在“数据加密”里选择“不允许加密”,在“允许这些协议”里面勾选“未加密的密码”,将其他的勾去掉,点击“确定”按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急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函…2010?12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二、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稽查部门应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

后及时将《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相应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并报送《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表》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凭审核过的《申请表》发售专用发票。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浙国税流[2004]5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83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特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急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函〔2011〕33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及退税管理,促使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及退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销售从外单位购入的软件产品以及受让著作权、所有权后再行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 二、软件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分为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三类,原?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软件产品类别与此不一致的,纳税人可向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软件产品

享受优惠政策从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次月开始。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除单个(独立)软件产品外的其他软件产品,须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或其它软件产品(如软件间组合、集成等)一并开具销售发票,并在相关栏目注明所含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名称应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软件产品名称一致。 四、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时提供的软件产品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注明的软件产品名称应完全一致。 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杭州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0〕17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国税流〔2001〕8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15号)废止。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国税VPDN虚拟连接软件下载及安装步骤详解

浙江国税VPDN虚拟连接软件下载及安装步骤详解 楼层直达 wlg1818 级别: 副总理 关注Ta 发消息 只看楼主更多操作 倒序 阅读 复制 链接 使用 道具 楼主发表于: 2008-03-12 1.先安装光盘中VPDN辅助软件完成后,点击桌面“网上邻 居”右键点击“属性”,出现“网络连接”窗口,选择“网络任务”窗口中的“创建一个新的 连接”出现“新建连接向导”点击“下一步”; 2.选择“连接到我的工作场所的网络”,点击“下一步”。 3.选择“虚拟专用网络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4.为所建立的连接任意取个名称,如VPDN,然后点“下一步”; 5.选择“不拨初始连接”,然后点“下一步” 6.输入VPDN的服务器地址,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五个地区为202.96. 97.241,其他地区为202.96.97.240。然后点“下一步”; 7.选中“在我的桌面上添加一快捷方式(S)”,然后点击“完成”; 8.在弹出的拨号窗口中,鼠标左键单击“属性”; 9.单击“安全”选项卡,选择下面的“高级(自定义设置)”,然后点击“设置”; 10.在“数据加密”中选择“不允许加密”,在“允许这些协议”中选择“不加密的密码(P AP)”,并把其余的选项前的勾去掉,然后点“确定”; 11.点击“网络”选项卡,在“VPN类型”中选择“L2TP IPsec VPN”,然后点“确定”. 12.重新启动电脑。 13.双击桌面上的“VPDN虚拟连接”图标,输入您的VPDN帐号和密码,即可连接。

vpdn拨号帐号:你的税号@hzgs,密码123456 网上申报帐号:你的税号密码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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