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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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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律法规

一、判断题

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属于行业管理的范畴。(×)

2.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属于行政执法机构。(√)

3.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4.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5.“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6.“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7.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

8.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党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

10.法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

11.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如何行为,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

12.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13.法的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14.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宣传教育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15.法的强制作用有时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直接显现出来;有时则作为一种威慑力量,起着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社会安全感的作用。(√)

16.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7.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重要的,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并以这种认识为基础,将法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

18.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法与政策作为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均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19.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人们违反法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活动。(√)

20.法律责任是谁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域称否定性的)法律后果。(√)21.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2.煤炭资源实行属地所有原则,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所有权,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23.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25.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6.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

27.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执行当地地方标准。(× )

28.煤矿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29.煤矿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实施保密制度。(×)

30.煤矿不得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2.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权利。(× )

33.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34.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可以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处理。(× )

35.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井依法予以处理。(√)

36.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也无权撤销原批准。(×)3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没有义务为其保密。(× )38.煤矿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仍然应当时刻注意保持安全生产条件,而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9.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矿长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

40.《矿山安全法》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41.开采矿产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

42.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开采矿产资源。(√)43.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

44.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重要河流、堤坝、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45.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

46.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处罚为主,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惩处。(×)

47.小煤矿伤亡事故由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48.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49.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5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

5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5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长不具备环保专业知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5.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

56.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

58.《行政许可法》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 )

59.国家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0.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1.国家对冶金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冶金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3.国家对机械制造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机械制造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4.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5.国家对交通运输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交通运输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6.国家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7.国家对医药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医药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68.同家对食品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食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69.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70.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7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72.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7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74.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7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76.设置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7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78.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79.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80.参加医疗保险,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8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82.参加养老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83.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84.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85.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86.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87.煤矿企业应当以公司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8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89.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90.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1.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9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9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9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9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97.《国务院关于顶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9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合实际控制人)等。()

9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100.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101.《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102.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10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104.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105.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6.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107.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包括: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108.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109.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110.根据《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不包括;人并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11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112.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11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114.《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11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1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人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冲之规定: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7.根据《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3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3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协之规定: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4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4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被列人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单回路供电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有两个回路但取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6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7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78.《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179.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180.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181.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182.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供电;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183.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184.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185.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18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超通风能力生产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8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8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8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9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还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9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逾期未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19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定期徘查和报告重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9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19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止的,责令关闭,并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19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应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19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不得依法实施经济处罚。()

19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198.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199.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00.停产整顿的矿井验收合格经批准的,由验收组织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201.煤矿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2.煤矿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3.煤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4.小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的;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落明停暗采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5.煤矿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6.煤矿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07.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208.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办法(试行)》之规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火工用品,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209.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210.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关闭的煤矿,要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211.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煤矿企业要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2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被关闭煤矿,应当自煤矿关闭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213.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新建矿井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14.根据《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之规定: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

215.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216.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217.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218.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219.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20.受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

221.受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222.国有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安监人员带班进行。()

223.国有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熟悉生产的,要保证1至2次下井带班。()

224.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

225.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226.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的各类作业,必须由技术员在现场带班进行。()

227.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机关处室负责人,所属各矿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办法,由集团公司制订,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228.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产量和进度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229.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230.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

231.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232.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

233.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234.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是落实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235.对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并带班制度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单选题

1.煤矿安全生产是指在煤矿生产活动过程中()不受到危害,物、财产不受到损失。A.人的生命B.人的生命和健康C.人的健康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C )都必须遵循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A.各行各业B.高危行业C.煤矿企业

3.煤矿安全生产要坚持“管理、装备、(B )”并重原则。

A.监察B.培训C.技术

4.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

A.法律B.法规C.规章

5.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B )。

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

6.()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局等)以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A.法律B.法规C.规章

7.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B )。

A.法律B.地方性法规C.规章

8.法的内容反映的是()的意志。

A.统治阶级B.政党C.全体社会成员

9.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

A.单位B.个人C.部门

10.行政处罚的对象是()

A.单位B.单位和(或)个人C.个人

11.由人民法院实施()。

A.行政制裁B.民事制裁C.行政处分

12.由司法机关实施()。

A.行政制裁B.民事制裁C.刑事制裁

13.由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实施()。

A.行政制裁B.民事制裁C.刑事制裁

14.刑事违法行为属于()行为。

A.犯罪B.违约C.违纪

15.《安全生产法》是(B )制定的。

A.国家安监总局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

1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是()制定的。

A.国家安监总局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

1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C)制定的。

A.国家安监总局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

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是()制定的。

A.国家安监总局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

19.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劳动安全生产保障,是劳动者应享有基本的(C )。

A.义务B.公共安全C.权利

20.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生产保障权利,同时应履行劳动安全生产方面的()。A.义务B.权力C.权利

21.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从业人员所在的()。

A.地区B.生产经营单位C.政府

22.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应履行劳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是()。

A.对立的B.不对等的C.对等的

23.只有每个从业人员都认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才有扎实的

基础,才能落到实处。

A.法定义务B.权利C.权力

2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

A.行业标准B.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C.地方标准

25.对由人为原因造成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

A.非责任事故B.自然灾害C.责任事故

26.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制度。

A.协商B.责任追究C.经济处罚

2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依法追究其()。

A.民事责任B.行政责任C.刑事责任

28.管生产必须管()、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A.安全B.事故C.经营

29.煤矿生产建设各项活动中应认真贯彻落实“()”的安全生产方针。

A.安全第一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C.预防为主

3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A.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特种作业人员C.从业人员

3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所约束的对象是()。

A.管理人员B.主要负责人C.所有从业人员

32.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是指()。

A.安全法规B.安全操作规程C.规章制度

33.《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用于本单位的()工作。

A.管理B.日常C.安全生产

34.煤矿的()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主要负责人B.安全管理人员C.从业人员

35.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是指()。

A.危险作业B.特种作业C.登高作业

36.(),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A.安全警示标志B.产品广告C.产品标志

37.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中的()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A.红色B.黄色C.绿色

38.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中的(),表示警告、注意。

A.红色B.黄色C.绿色

39.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中的()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A.红色B..黄色C.绿色

40.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中的()即圆形内划一斜杠,并用红色描划成较粗的圆环和斜杜。

A.禁止标志B.警告标志C.指令标志

41.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中的(),即在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的颜色——蓝色,并用白色绘画必须履行的图形符号。

A.禁止标志B.警告标志C.指令标志

42.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中的(),以绿色为背景的长方几何图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并标明目标的方向。

A.警告标志B.指令标志C.提示标志

43.员工集体宿舍不得与车间、商店、仓库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员工的()。

A.生命财产安全B.隐私权C.财产安全

44.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是保障从业人员的()重要内容。

A.教育权B.知情权C.建议权

45.煤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

A.组织抢救B.发布消息C.离开现场

46.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

A.离开现场B.组织抢救C.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7.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主要负责人不得()。

A.擅离职守B.组织救援C.立即处理

48.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其中()是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关系最密切的社会保险。

A.医疗保险B.养老保险C.工伤保险

49.煤矿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在()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一年内B.三年内C.五年内

50.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

A.医疗保险B.工伤社会保险C.财产保险

51.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应承担()。

A.刑事责任B.行政责任C.民事责任

52.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的,从()起即为无效。

A.发生事故B.检查发现之日C.签订之日

53.煤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予以()。A.关闭B.警告C.罚款

54.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A.限期改正B.立即关闭C.书面检查

55.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规定统一的式样。

A.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C.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6.《安全牛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

A.1B.2C.3

57.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A.安全警示和安全管理B.安全管理和监督C.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58.《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制度。A.淘汰B.检查C.年检

59.煤矿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A.预防办法B.管理制度C.应急预案

6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

A.同一城市B.同一矿区C.同一座建筑物内

61.《矿山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的发展而制定的。

A.采矿业B.建筑工业C.经济社会

62.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下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

A.安全生产B.社会和谐C.经济效益

63.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

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批准。A.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可以B.经主管领导同意的可以.不得

64.生产经营单位()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A.不得使用B.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可以使用C.经主管领导同意的可以使用65.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A.行业技术规范B.国家标准C.地方标准

66.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

A.无效B.有效C.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67.煤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A.借故离矿B.坚守岗位C.擅离职守

68.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

A.劳动合同B.协定C.责任书

6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A.无权B.有权C.不得

70.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A.不能B.无权C.有权

7I.煤矿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

A.配合B.拒绝C.抵制

72.()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A.单位领导和群众B.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C.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73.煤矿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请假外出B.擅离职守或者逃匿C.态度消极

74.矿山企业职工()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A.无权B.有权C.不得

75.新工人人矿前,必须经过(),不适于从事矿山作业的,不得录用。

A.文化测试B.政治审查C.健康检查

76.()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A.监管部门B.劳动部门C.用人单位

77.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证

A.学历B.特种作业资格C.安全工作资格

78.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A.负全面B.负部分C.负直接

79.煤矿安全生产要贯彻()的方针。

A.安全第一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C.责任追究

80.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是通过确立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来实现的。A.安全生产职责B.安全生产权利C.安全生产义务

81.煤矿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A.停产整顿B.矿长停职检查C.关闭矿井

82.煤矿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

A.停职检查B.劳动改造C.停产整顿

83.根据“()”的原则,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企业各级领导和各类业务人员在生产业务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

A.管生产必须管安全B.依法行政C.合理行政

84.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A.责任追究制度B.法律追究制度C.隐患排查制度

85.每个矿井至少有()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A.一B.二C.三

86.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A.,煤矿安全监察机构B.煤炭主管部门C.纪律检查部门

87.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施工。

A.煤炭主管部门B.煤矿安全监察机构C.规划设计部门

88.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A.5B.7C.30

89.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A.投产后B.投产前C.投产中

9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答复。

A.口头B.书面C.电话

9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

A.经济处罚B.批评教育C.责令关闭

92.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

A.给予警告B.一给予罚款C.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9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反映情况。

A.不能随意B.应当如实C.有权拒绝

9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A.罚款B.责令停止施工C.批评指正

9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

A.关闭B.停止生产C.停止使用

96.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责令()。

A.限期改正B.立即停止作业C.关闭

97.《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责令()。

A.关闭B.限期改正C.立即停止作业

98.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由()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A.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司法部门

99.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应当()。

A.罚款B.警告C.依法追究责任

100.煤矿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现场检查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A.矿长停职B.矿长写出检查C.停产整顿

10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

A.《安全生产法》B.《煤炭法》C.《矿山安全法》

102.煤矿企业未取得()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A.ISO9001认证B.ISO14000认证C.安全生产许可证

103.煤矿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的劳动防护用品。

A.国际质量标准B.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C.企业质量标准

104.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

A.经领导认可B.请示汇报C.记录在案

10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的()。

A.经费B.规划C.计划

106.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提出赔偿要求。

A.主管部门B.保险公司C.本单位

107.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A.刑事责任B.民事责任C.行政责任

108.《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A.关闭B.限期改正C.停产整顿

109.《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的部门决定。

A.当地人民政府B.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C.当地法院

110.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

A.安全和健康B.生命安全C.健康

111.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措施。

A.特殊保护B.保护C.严格管理

11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A.关闭B.限期改正C.停产整顿

11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伪造、故意破坏现场的,给干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A.停产整顿B.关闭C.限期改正

11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集中地反映了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安全生产方针在()的具体化。

A.生产经营活动中.煤炭工业C.安全管理

115.()是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硬性规定必须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形式。

A.非强制性安全培训B.强制性安全培训C.学历教育

116.安全技术培训坚持()的原则。

A.教考分离B.教学分离C.学用分离

117.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A.应当停止B.可以暂停C.不得影响

118.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

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行政责任

119.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A.立法机关B.司法机关C.行政机关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认定标准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 俞宏雷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项也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尽管在文字表述上,上述法律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及合同的规定仅有几字之差,但是却反映了我国合同立法逐步完善、严密的发展历程。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 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国家禁止性规定。我国1982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是,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即涉及到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认定问题。所谓国家禁止性规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上的禁止性规定,也包括国家政策上的禁止性规定。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既为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害,也同时包括组织、公民利益不受侵犯,因而与国家、公民利益息息相关。但是,对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中,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而对于违反其他国家禁止性规定,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可以适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确认合同的效力。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这一规定本身并不含有具体禁止性的内容,其实际意义仅在于为不具有效力评价作用的民事强行法和传统上的公法规范补充了效力评价功能,使这两类法律规范在原有控制功能以外兼具有了评价内容违法的法律行为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是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导致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但对此处所规定的“法律”并没有作出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对此作了扩大的解释,即不仅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在内,还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导致许多合同因此而被确认无效,造成了大量不必要的损失,与法律鼓励交易的原则是相违背的。因此《合同法》把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限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上,从而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doc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些?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而这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标准工时制度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日为周休息日等。 工作时间是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它是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和支付报酬的计算单位。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因此,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法定的基本权利,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把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进行了具体化。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目前我国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度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

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每周至少可以休息1天)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缩短工时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1号公约规定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1935年的公约又缩减至每周40小时。 (2)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超出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费用。 (3)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无法以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

第十三章 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审计中违反法律法规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审计 第十三章 对舞弊和法律法规的考虑 知识点:审计中违反法律法规 ● 定义: 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背除使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以外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 详细描述: 在考虑被审计单位的一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征询法律意见。 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以下两类不同的法律法规: 1.第一类法律法规: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金额和披露有直接影 响的法律法规(如税收和企业年金方面的法律法规); 2.第二类法律法规:对决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和披露没有直接影响 的其他法律法规,但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如遵守经营许可条件、监管机构对偿债能力的规定或环境保护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持续经营能力或避免大额罚款至关重要;违反这些法律法规,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3.不同类型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一、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 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确保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

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防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也不能期望其发现所有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针对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两类不同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 (1)针对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第一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就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针对被审计单位需要遵守的第二类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仅限于实施特定的审计程序,以有助于识别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 注意: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行为的考虑思路: 例题: 1.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 师不得在股票的承销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法律是()。 A.《注册会计师法》 B.《证券法》 C.《公司法》 D.《民法》 正确答案:B 解析:《证券法》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股票的承销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且未能在 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的反映,则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财务报表应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是()。

(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一般理论 1、法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2、法的特征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4.规定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1)授权性规范 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须的行为自由。 如宪法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98: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义务性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①命令性规范,即规定主体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如宪法56: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商标法:商标使用人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②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主体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如“严禁刑讯逼供”。(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例题·单选题】《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该法律规范属于( )。 A.义务性规范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D.任意性规范 【答案】A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这属于什么样的规范? 属于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练习题·单选题】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属于()。 A.命令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委任性规范 D.准用性规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规范的分类。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知识。 二、法律渊源和法系 三、(一)法律渊源 1.宪法——我国的根本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2.法律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1)基本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比较全面地规定和调整国家及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 (2)其他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调整比较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 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

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附录备考练习试题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篇 一、单选题 建设许可与工程发、承包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1。 (C)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 个月D.4个月C.3个月A.1个月B.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2。 C)程合同价的( %.50.30%D20A.15%B.%C 万元人民币,原则上资个月,工程合同价l 0003.宏大公司新建一职工宿舍,合同工期6 )D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金应到位( 50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D.100万元人民币B.200万元人民币C.A. 应当及时向施工许可A4.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证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D.设计单位.施工单位C.监理单位A.建设单位B 后,方可在其资质).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取得(B5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相应资质等级证书A.营业执照B .施工许可证书C.相应资格证书D 内,)(C《建筑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申请乙日起6.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0.日.15日D日A.5B.10日C 证书,并)7.依据《建筑法》,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C 在其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职称.执业资格.技能CDA.学历B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8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A)同,对承包单位在 .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BA D.勘察设计费用与施工费用.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造价C 9.因项目开发,某房地产公司必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先办妥建设用地和规划管理。)续,在此阶段最后取得的是该项目的(D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A.用地规划许可证8 .工程规划许可证DC.土地使用权证 。A.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所提交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应当满足()10 .施工需要并通过监理单位审查BA.施工需要并按规定通过审查 .施工单位的要求.建设单位的要求CD )前开工。1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则该工程应在(B11.某写字楼项目于2005年3月 .2005年6月1日A.2005年4月1日B C.2005年9月1日D.2005年1 2月1日 12.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延期的次数最多只有(B) 。次

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基础知识

第一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基础知识 第一节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 一、我国计量法规体系 我过的计量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由计量法律、计量法规、计量管理规章以及要强制执行的计量技术法规等构成。 计量法律:《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计量法规:《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规定》等——国务院批准或地方人大批准 计量规章:计量规章及技术法规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省级政府批准 二、计量法律 《中华人民国计量法》是1985年9月6日由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计量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计量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计量管理工作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容如下: 1、适用围 1)地域:中华人民国境 2)对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人 3)工作容:建立计量基准(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 2、计量监督 计量监督是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所进行的计量管理。在我国是按行政区划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3、强制检定 国家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部门与客户结算电费用的电能表、互感器、兆欧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4、量值传递与溯源 量值传递,是通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将国家基准所复现的计量单位量值通过各等级计量标准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以保证对被测对象所测得的量值的准确和一致的过程。 所谓量值溯源,又叫量值溯源性,是指通过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连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标准的量值能够与规定的计量标准、通常是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相联系起来的特性。 量值传递是从国家基准出发,按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逐级检定,把量值自上而下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而量值溯源则是从下到上追溯计量标准直到国家的和国际的基准。两者在

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详细规定

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 一、单项选择题(60题,每题1分,共计60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朔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 B )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A 1次B.2次 C 3次 D.4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B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 30 B 15 C 10 D 7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A )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 C监理单位D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D )的罚款。 A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5、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了、内,做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是( B )。 A.新要约 B 承诺 C 同意 D 成立 6、《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样的合同是( A

)。 A无效合同B可变更合同c可撤销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 7、某施工企业与女工小王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尚未到期,小王欲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小王应当提前( B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A 60 8 30 C 20 D 10 8、( C)是指材料在自然状态下单位体积的质量,用po= m/Vo表示。 A密度B堆积密度C表观密度D比重 9、根据水在材料表面的湿润程度,当润湿角θ >90°。时,材料表现为( B )。 A亲水性B憎托性C中性D吸水性 10、某干燥多孔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为λ1.,吸水饱和后其导热系数为λ2:,再经受冰冻后其导热系数为λ3,可以判定(B )。 Aλ1>λ2>λ3 Bλ1<λ2<λ3 Cλl>λ2=λ3 Dλl<λ2=λ3 11、在潮湿环境中的重要建筑物其材料的软化系数不得低于( C )。 A. 0. 75 R 0 .80 C 0. 85 D 0. 90 12、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合材料的掺量为( B )。 A 0% -5% B 6% - 15% C 20% D 40% 13、建筑石膏制品具有( C )的特点。 A防水性能好B防火性能差c保湿性能好D强度高 14、某偏心受压柱的钢筋,采用绑扎连接,则每次在同一断面上搭接的钢筋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 A )。 A 25% B 50% C 60% D 75%

(法律法规课件)第六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第六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概述 (一)工作时间概念 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应着重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工作时间是参加社会劳动的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第二,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时间。第三,工作时间通常是劳动者直接进行实际工作的时间,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非直接进行劳动的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的范围。 (二)工作时间的特点 1、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 标准工作日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消耗和支出不超出生理上能够承受的限度,并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同时,为克服仅仅规定标准工作日的不足与不便,又在立法上规定了标准工作周,使得工作时间具有了灵活性。 2、法定工作时间制度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 以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 3、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 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 二、工作时间法定化的作用 劳动者是人而不是机器,需要得到发展。工作时间的法定化正是劳动者作为人而生活的基本保证。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增进劳动者的健康。 任何一种劳动,如果持续的时间过长都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要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必须对劳动时间进行限制。工作时间法定化,使得雇主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的现象得到有效的约束。劳动者解除了过度劳动对其健康造成的威胁,其健康从法律上获得了基本的保障。(二)促进劳动者的人格发展和自我完善。 工作时间的法定化,一方面将劳动时间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劳动者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劳动时间的法定化,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固定下来,从而可以合理地安排自己的时间,谋求自身发展。 (三)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劳动只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而非人类生活的全部内容,丰富多彩的人生是每一个人的向往。工作时间的法定化,使劳动者实现自己对生活的设计和安排有了充分的时间保证,对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4)缓和就业紧张状态。 在工作量特定的情况下,单个劳动者工作的时间越短,用人单位需要使用的劳动者就越多。劳动时间的法定化,使更多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就业的机会,对缓和劳动者就业的紧张状况也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立法的基本内容 (一)标准工时制 1、概念 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的工作时间制度。我国的标准工时立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业状况的变化逐步有缩短的趋势。 2、标准工时法律规定

第五章 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10年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后的保密法与原法相比,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完善了对违反保密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模式从原来的“结果论”改为现在的“行为论”。也就是说,原保密法规定,只有在违反保密法的行为造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时,才予追究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改变了这种追究模式,规定只要行为人做出违反保密法规定的十二种行为之一的,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泄密后果,均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该违法行为导致了泄密事件发生,则把泄密结果视为违法行为的一个加重情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予以考虑。因此,修订后的保密法降低了追究保密法律责任的门槛,提高了对国家秘密的法律保护力度,为依法追究各类保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望解决以往长期存在的保密法律责任追究难的问题。 第一节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要件 根据原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从该定义中可见泄露国家秘密由下列几个要件构成: 1、泄露国家秘密的主体,应该是可以合法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密单位的涉密人员。 2、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形式,都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成立。故意是指主观追求或者希望泄密后果的发生,或者虽然不追求泄密后果的发生,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露后果的发生,却对泄露后果的发生采取漠不关心或者放任不管的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泄密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却过于自信地认为能够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故意和过失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既不存在故意,也没有过失,国家秘密被扩大知悉范围的结果完全是由个人无法预测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那么他就不应承担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3、泄露国家秘密的客观方面之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即行为本身具有保密违法性。比如,保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某甲在一台新买的非涉密个人计算机上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此行为已经违反的上述保密规定,但如果这台个人计算机没有用来上互联网,当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还不会泄露;过后不久,某乙在不知其中存储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使用这台非涉密个人计算机上互联网,被感染特种木马,导致其中的国家秘密信息被窃取,造成泄密事件。在此情况下,某乙的行为没有违反保密规定,某乙不应承担泄密的法律责任;相反,由于某甲的行为违

工作时间规章制度

工作时间规章制度 【篇一:工作时间管理办法】 德信诚培训网 工作时间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使本公司的工时和加班时间的管理符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工人利益. 2. 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皆适用之 3. 职责: 3.1人事科负责此文件的具体实施. 3.2公司管理者代表负责监督此程序的执行. 3.3员工代表负责将有关此程序的执行情况与公司管理者代表沟通. 4. 作业内容: 4.1公司遵守适用法律的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星期一至星期五为正常上班时间,星 期六、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时间,每日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4.2员工上下班及作息时间,依据员工手册的要求进行实施,并保证员工就餐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3自愿加班管理: 1) 各部门需根据生产计划预估出所需的加班数,对于需要加班的人员应提前1天知 会,对每个意愿和不愿意加班的员工进行统计,并记录于《加班申请单》,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批准员工加班,以保证所有的加班均是自愿性质. 2)员工如临时有事而不能按时加班的,则应提前4小时知会直属上级. 3)如果有必要在星期日加班,应提前安排其调休,以确保员工工作7日有一天休息. 4.4加班时间的薪资按照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执行,具体为:平时加班按照150%支付, 休息日加班按照200%支付,国家假日按照300%支付.

4.5每日加班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每月 加班时间不超过60小时.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好好学习社区 【篇二:上下班管理制度】 上下班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是加强公司员工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 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部门的考勤管理由各部门领导人登记,然后交由总经理总汇。 第四条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工作时间 1、本公司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八小时为标准。 2、上下班时间: ①夏季上午上班时间为8点,下班时间为12点;下午上班时间为 14点30分,下班时间为18点30分。 ②冬季上午上班时间为8点,下班时间为12点;下午上班时间为 14点,下班时间为18点。 第六条迟到、早退 1、上班20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20分钟以前离开,视 为早退。 2、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 3、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公司总经理批 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七条请事假 1、部门以下人员请假一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请假两天的由公司总经理助理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所有请假人员都须 在考勤上登记注明。 2、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到班的,应及时跟公司总经理或助理说明原因,并由公司总经理助理签字确认。 第八条病假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即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我国刑法的任务是(1)、保卫国家政权;(2)、保护合法财产;(3)、保护公民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3、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5、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犯罪的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人的积极行为,如故意伤害行为、盗窃行为都属于作为的形式;而不作为是指应当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不实施的消极行为。这种形式的犯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如行为人将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抛弃于荒郊野外以此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则构成了遗弃罪。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表现为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而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一、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修正,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修正前该条内容原为: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 二、建筑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一、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城市管理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城市社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正确处理好哪五个关系? (1)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2)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3)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4)正确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5)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社会监督的关系。 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粪便的;(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7)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9)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12)建造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什么叫城市市容? 城市市容指城市容貌的整体水平,是城市形象和全民素质的综合反映。它包括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建筑物立面、市政设施、人文景观和夜景灯光等等管理的整体环境质量和美化程度等。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张贴、悬挂启事及广告宣传品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张挂、张贴、书写、绘制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期限期满及时清除;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信息栏中。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法律法规对占道经营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地区的道路、广场、海滩、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

超载等常见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

超载等常见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 发现有超载、超员的违法行为后,应该怎么对他们处罚?法律快直通车的编辑提醒您切莫超载超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超载、超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人、载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四)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5、《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四)违反规定超车的; (五)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六)违反规定会车的; (七)违反规定掉头的; (八)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十)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十一)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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