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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繁杂,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可以从非营利组织、企业、个人这三个角度来进行分析和研究,即可以划分为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三种情况。

1. 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组织本身,中国税法规定了比较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涵盖了向非营利组织征收的各个税种。

1.1. 企业所得税

中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总额中,一部分收入项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具体是:

( 1 )财政拨款;

( 2 )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 3 )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4 )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 5 )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 6 )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 7 )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 8 )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 9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另外,对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税法还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税法规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2. 营业税

营业税税法规定,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营业税免税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 2 )医院、诊所和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等机构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税;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的执业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也可免税。

( 3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 4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这里所称的纪念馆等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 5 )财政性收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 6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

1.3. 增值税

中国税法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因此,进口上述规定产品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1.4. 消费税

中国对达到低污染排放的小汽车实行了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1.5. 关税

中国税法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以免税。

1.6. 房产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制定了比较优惠的房产税税收减免政策。《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三类非营利组织可以免缴房产税:

(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其中,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 3 年。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非营利组织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1.7. 车船使用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车船使用税的免税政策主要有:

(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上述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税,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 3 )防疫车,救护车船等各种特种车船。

另外,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和环境监测车、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和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可以免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辆船舶免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 3 年内,自用的车辆、船舶也可免税。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车辆、船舶免税。

1.8.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主要有:

(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这里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这里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这里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另外,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

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是否免税,由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部门确定。

(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其中,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同时,中国税法还规定,以上非营利组织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比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1.9. 土地增值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主要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也就是说,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1.10. 耕地占用税

中国税法规定,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非营利组织的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的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另外,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税法同时规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1.11. 契税

中国税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也可以免税。这里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税法同时规定,享受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符合减免契税规定的,应当补缴税款。

1.1

2. 车辆购置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车辆购置税并没有特殊的免税政策,但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 对企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或者发生其他业务的,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 1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金融保险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 3%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1.5% 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所谓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组织,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

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 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

( 3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 4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 5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 6 )为了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发展,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 以内的部分,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以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 7 )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 8 )企业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 对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主要有以下几项税收优惠政策。

( 1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社会团体采取列名单的方法,名单与企业所得税允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扣除的名单基本相同。

( 2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 3 )自 2001 年 7 月 1 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 4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 5 )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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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地方税是家庭税——地方政府管理 ?在英国,“以慈善为唯一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在慈善委员会登记事是国内税务局承认其拥有团体身份的有力证据; ?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慈善团体和英格兰、威尔士慈善委员会管辖之外的团体,必须直接向国内税务局申请慈善团体税务登记。 (二)英国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 主要介绍获得免税待遇的非营利组织享有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 1、慈善组织的收入和资本利得税 慈善组织享有的所得税豁免主要规定在《收入和公司税法(1988年)》第55条中,主要包括: 1)土地所得税。税法505条第一款a项规定非营利组织从土地获得的收入符合进度表A和D相关规定的可以免税,其前提是这些收入仅用于慈善目的。 2)进度表D第3种情况规定的可征税收入,如银行利息、赠与、年度支出等,可以免税。 3)非贸易收入免税。第505条第1、2款规定的非贸易收入免税,如不动产收入、股息、利息、版税、养老金和扣税捐赠物品等。 4)资本所得税。利润税法第256条1款规定,慈善团体来自自有资产的资本利得免税。 2、增值税 英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和欧盟6号增值税指令一致。如果非盈利组织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一年超过6万英镑,按照17.5%税率缴纳增值税。 对一些特定产品,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包括: A、为慈善组织提供的产品; B、由慈善组织提供的产品。 慈善组织提供产品或服务或与之相关的其他筹资活动免除增值税。“合格的筹资活动”需要满足的条件: 1)活动必须由慈善目的; 2)活动必须由慈善组织等适格主体为慈善组织本身的利益来组织; 3)商业活动不是通过一系列活动来进行的; 4)为活动提供的住宿不超过2晚; 5)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慈善组织在一个地方不能举办同一种活动超过15次。 筹资活动的性质没有限制,下列活动可作为筹资目的,且其中的偶发商业活动可以免除法人税,其中的销售可以免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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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承担了以往应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责任,解决了公共财政资金对于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的问题,合理优化了资源配置,这有利于推进我国的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构建真正的公共财政体制。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进城务工者、下岗职工、失业者、退休人员、老弱病残等,他们不仅需要增加福利,更需要维护自身的权益,与此相伴的是贫困问题、失业问题、环境问题、流动人口问题、老年问题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有一些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来承担一部分责任以弥补政府成本的不足,而非营利组织具有互助、互惠、利他的特点和公益精神,其恰好可以在这方面发挥作用,进而必然会对增进社会容忍、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产生积极意义。另外,非营利组织的广泛发展会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形成一种有效的制衡和监督,从而有利于政府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避免出现权利寻租等腐败现象。 经济社会中,有必要形成非营利组织来维护分散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如分散的企业需要通过专业协会与外界交涉,以维护自身利益;农民为了使农产品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卖出好价钱,需要建立农产品协会等组织来维护自身利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依靠农民工自己的组织来解决。尤其是现在我国加入WTO,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贸易摩擦加剧,需要通过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维护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利益。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近二十多年来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发展迅速,救助对象较广、涉及公众较多、影响较大。但其发展的制度环境却相当滞后,相关制度的缺陷和缺失已成为我国非营利组织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问题及对策分析

随着社会公共事物日益复杂和繁重和新的政府治理理论的出现及新一轮的政府行 政改革的进行,政府的职能定位必然发生变更;另一方面 ,随着社会发展 ,以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公共管理主体体系的构成和格局也必然发生变化。在社会管 理主体多元化进程中 ,非营利组织的力量和作用越来越突显 ,它成为公共管理中一个不 可或缺的重要角色。非营利组织同政府、企业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三大支柱 ,因此非营利组织对处于社会转型中的中国有着特殊意义。正如著名学者王绍光所言“忽视非营利 部门的发展将是一个战略性错误”。但是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 ,与强大政府和愈加繁荣的企业相比 ,非营利组织仍然显得那么无力与弱小。 一、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概述 非营利组织,也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等,在我国统称为“社团”。长期以来,专家学者将社会组织归纳为第一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第二部门(提供私人产品的企业)和第三部门(相对独立于第一、第二部门的社会领域,即非营利组织)。 由此可见 ,学术界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缺乏一致性 ,侧重点各有不同 ,但其内涵都是指 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社会机构 ,只是对这些机构所涵盖的范围不同而已。我们一般认为 , 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 ,承担政府与私企“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事务的公共服务组织。因此,我国绝大多数社会团体、 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和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治性社区组织都符合这些条件。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及其现状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大一统社会。国家掌握了社会中的绝大数资源的 控制和配置权,政府长期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突出表现在政府化和调整 ,各类社会组织的功能面临新的分化和定位。在这种新的环境下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 还很不发达,不仅先天不足,而且缺乏动力,尚处于一个艰难的创业时期。我国非营 利组织的发展在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中都存在不少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外在环境:政府、社会支持不够(二)内部因素:自身各方面存在不足四、解决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我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的,因此,我们寻求解决 问题的方案必须从多角度出发,并设计可行的方案。

中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讲课教案

中国非营利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背景资料 非营利组织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社会福利等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对于缓解社会矛盾,改善公共服务质量,集中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有重要意义。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目前的发展空间和可用资源很有限,而且缺少相应的政策扶持,难以得到与事业单位同等的地位,从国外发展的经验来看,很多国家在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有广泛的非营利组织参与,而不是像我国这样以事业单位为单一的提供机制。通过比较,反映出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相对滞后的现状,因此当前应该大力发展非营利组织,充分发挥它们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和优势。 二、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存在问题及原因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弱质”主要表现在:无论在组织规模、活动能力,还是作为非营利组织基本属性的主要方面,都存在先天不足,同时非营利组织发展所需要的法律制度、社会支持、文化背景和经济基础等,相对来说还不健全。外在环境的政府、社会支持不够;内部因素的自身各方面存在不足。细化来看,当前具体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1.社会资源不足,公益产权基础薄弱。 根据对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有41.7%的非营利组织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资金短缺问题居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问题之首,这个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很多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瓶颈。 1)慈善捐款吸纳能力弱。有些学者认为非营利组织作为志愿性组织 ,其主要经费来源是成员会费和社会捐赠。不过这个问题不仅在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上出现,国外的情况也并不太乐观。据有关调查研究表明,目前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和其所得的捐助相差甚远。美国私人捐助不到资源总量的1/5 ,瑞典非营利组织2/3经费来源于政府,政府财政支持也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但是政府资助有限,而且其支持重点可能随时转移。这是一个相当普遍和严峻问题,在一些调查资料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处于严重资金不足状况,无法开展正常活动,其中有不少组织处于名存实亡“休眠状态”。也有一些

国内非营利组织的状况

国内非营利组织的状况 一、信息披露的含义 1非营利组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其组织目标,它通过吸收政府资助、整合社会捐助来达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 2其组织机构中不具有像营利企业中所有者性,组织自身利益与组织成员及捐赠者利益相关程度较低; 3财务管理中,其所占有的财产不能够在其组织中进行分配; 4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没有赚取利润的压力,其披露的信息由自己掌握,并且有其特殊的制度背景、宗旨及使命,管理层不必担心自己管理的非营利组织被收购或者兼并,必然存在追逐私利的可能;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他人的金钱》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D.Brandeis) 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与审计 审计长所说:“审计是国家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

国家体育总局因在2000年—2006年间擅自挪用2787万元彩票公益金投资股票而被审计署查处。 自然科学基金会会计贪污挪用公款2亿元被判死缓 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400多万元被判无期。 根据广东、山西等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当地2009年“小金库”治理的通报,教育系统的“小金库”事件占相当比例,成为小金库重灾区。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10年无法言说的痛。 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 河南宋基金投资房地产失败,巨额亏损。 一.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与审计是制度需求下的制度供给 非营利组织审计是政府的需求,捐赠者的需求,受益者的需求,非营利组织自身的需求。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与审计亟待加强 发达国家的非营利组织要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查,受州检察长的监督,招标政府部门,也会对其监督,最重要的还会受到事务所的审计,帮助公众评价非营利组织的诚信度和工作绩效。以前我国基金会的财务报表实施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目前山西、四川、广西等省市正在积极探索将公立医院、高等院校等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范围。 二、几个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状况 1.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信息披露方式: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互联网来披露信息

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环境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513312219.html, 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环境研究 作者:刘翠菊 来源:《美与时代·城市版》2017年第01期 摘要: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政策制定的主导,政府对非营利组 织的双重管理体制不利于其自主地发展,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遭到限制,组织发展模式在制度环境下趋同。从新制度主义视角来分析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制度环境特性及其对组织运行的影响,还从三种制度趋同性机制的角度来分析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形式。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合法性;制度趋同性 一、概念界定 非营利组织强调组织与企业的区别,指这类组织是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非营利部门。部分学者也把“非营利组织”用作“非盈利组织”,或“非赢利组织” (曹晶,2006),三者在内涵上没有明显的区别。本文以采用“非营利组织”作为统一概念,使用时不与其他概念作具体区分。在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上,美国学者塞拉蒙教授的概括得到了国际学界的普遍认可。他认为非营利组织必须具有以下六个基本特征:正规性——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的组织身份;独 立性——既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也不附属于政府机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不用于组织成员的利润分配;自治性——组织有其独立的、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志愿性——组织的管理、运转以及很多开展都由组织成员志愿参与;公益性——组织的存在和发挥作用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何卫卫,2007)。我国学者王名则进一步将非营利组织的特性概括为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组织性、公益性以及排除特性。在此基础上,他将我国非营利组织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的正式的社会组织”(王名,刘培峰,2004)。 二、发展的制度环境 影响非营利组织发展最重要的是非营利组织所处的制度环境,尤其是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现有制度在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地位、成立条件、税收优惠与监管、配套政策等各方面的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能力建设(王向南,2014)。早在上个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国务院就在民政部设立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并在1988年9月和1989年10月先后颁布了《基金会管理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这两项法规奠定了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规范的基础,其中双重管理、非竞争性原则等制度一直保留至今,严重阻碍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梁娟,2010)。 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成立是在严格的双重管理制度下运行的,其自身受政府制度约束性比较大,行政化倾向严重,缺乏灵活的工作方式和全新的管理体制(吕晓丹,2008)。全部同时达到登记申请要求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是很难的。另外,非营利组织在申请成立时还需找挂

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对 策分析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非营利组织,简称NPO,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组织的总称。美国学者塞拉蒙认为非营利组织应具备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共性6个要素。目前在我国国内,对非营利组织的还没有严格统一的界定,存在“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公民组织”、“社会组织”等多种称呼。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主要兴起于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小政府、大社会”行政改革的提出,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非营利组织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各种社团、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他们在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权益保护、社区服务、扶贫、慈善救济等领域为社会公益提供服务,他们在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决定性作用。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益成为促进我国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之一。然而由于起步较晚,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建设方面的不完善,公民社会的发展更是刚刚起步,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不足 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有收费、公共部门的拨款、社会慈善捐赠等。其中收费包括会员费、服务收费、投资和出售产品、服务的所得。公共部门的拨款主要是指来自于政府部门和准政府机构的资金支持和补助。社会慈善捐赠主要包括个人捐赠、 私人基金会、企业等的捐赠。但是政府迫于财政压力,不愿在经费上给予非营利组织较大的支持,同时非营利组织本身不思进取,他们努力的方向在于争取更多的公共部门的拨款,而不是主动向社会提供更优质的的产品和服务,导致组织收入减少。同时

浅谈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问题的探讨

浅谈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问题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非营利组织税收 [论文摘要]: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弥补政府、市场作用双重失灵的新兴社会力量,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民营化和民主化的这一全球化浪潮背景下发挥了其应有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获得了更加蓬勃发展的局面。自改革开放以来,非营利组织在我国也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一系列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如在税收方面,并非所有适用税法都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为促进非营利组织在我国更好的发展,本文对非营利组织税收在我国当前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整理,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的建议。总结大全/html/zongjie/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及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其在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非营利组织最早出现于17世纪,它的出现主要和资本主义的民主、自治、慈善等价值取向及社会精神有关,也反映了当时社会不平等的现实。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市场化、民主化、民营化和全球化浪潮,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都出现了更加蓬勃发展的局面。然而对于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界定,国内外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不过总的来说,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

会组织。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性。正因为有着这些属性,因而也常常被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益性组织”、“非企业单位”、“独立部门”、“公民社会”等等。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自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迅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约有1900 多个,地方性非营利组织近20万个。它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这三类实体构成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主体,它们在我国发展迅速并且在经济、环保、公共卫生、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扶贫、法律援助、社会福利等广泛领域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功能欠缺,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二我国现行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当前,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问题,我国并没有专门为其设立一部税收法律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规范问题,都由各个税种的税法来规定。也就是说,在每一个税种中,如无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特殊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将和其他纳税主体一样,无论其性质如何,从不从事经营活动,都要交纳税收。目前,根据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活动和我国的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

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

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方式,频率,公众接受程度,以及一些建议。 一、信息披露的意义,作用 ①非营利组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其组织目标,它通过吸收政府资助、整合社会捐助来达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 ②其组织机构中不具有像营利企业中所有者性,组织自身利益与组织成员及捐赠者利益相关程度较低; ③财务管理中,其所占有的财产不能够在其组织中进行分配; ④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没有赚取利润的压力,其披露的信息由自己掌握,并且有其特殊的制度背景、宗旨及使命,管理层不必担心自己管理的非营利组织被收购或者兼并,必然存在追逐私利的可能;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他人的金钱》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D.Brandeis) 这些方面决定了其信息公开比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开更具有现实意义。 ⑴从组织自身来讲,好的完善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公信力,增加获得资源的竞争力;管理自身组织的运行,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行评价; ⑵从捐助者来讲:明白自己的捐助资金的去向,为自己的捐助资金选择捐助对象,考核非营利组织“会不会,能不能”将其获得的资源用于实现其宗旨。 ⑶社会公众来讲:监督其职能的行使,非营利组织外部治理机制作用。 二、非营利组织无法言说的痛——丑闻 国家体育总局因在2000年—2006年间擅自挪用2787万元彩票公益金投资股票而被审计署查处。 自然科学基金会会计贪污挪用公款2亿元被判死缓 武汉理工大学原副校长李海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400多万元被判无期。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10年无法言说的痛。

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 河南宋基金投资房地产失败,巨额亏损。 三、几个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状况 1、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信息披露方式: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互联网来披露信息 披露内容:网站上面主要是关于组织服务宗旨、机构介绍、项目介绍以及与组织相关的信息披露。其中最主要是财务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管理制度、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的频率:一年一次 公众接受信息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其收入总额的增加上,因为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一种竞争性资源。 年份收入合计年增长率 2007 206,972,917.66 — 2008 417,289,458.70 101.62% 2009 259,085,539.00 -37.91% 2010 286,040,106.19 10.40% 2011 292,238,808.06 2.17% 从上表看出,青基会的收入每年都会有所增加(除开2008年汶川地政特殊情况导致09年增长率为负),说明其信息披露有一定的效果,但是效果并不是很大。 2、中华慈善总会 ①披露方式:主要是按日常性捐助信息进行披露,其中大多通过官方网站、新

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战略管理

非营利组织发展地战略管理 Strategy management for NPO development in China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黄浩明 Huang Haoming China Association for NGO Cooperation, Beijing 100011, China (北京北三环中路18 号,100011) 概要:中国自实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非营利组织有了长足地发展,非营利组织在解决经济、教育、文化、环境保护、扶贫济困、维护权益和促进就业等诸多方面上,长袖善舞,起到了政府和企业力所不及地作用,在政府和社会、政府和企业之间搭建起了一个交流、对话和合作地平台.而当今社会中,非营利组织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众多机遇和挑战,如何从战略上考虑非营利组织地长远发展问题,如何利用机会,减少威胁,使非营利组织能够在建立和谐社会过程中,继续发挥作用,为中国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作出新地贡献.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basic situation of strategy management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 in China, including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challenges, threats etc. Based on a strategy analysis system of NPOs in China, the paper provides six effective ways to increase capacity building: 1.Strategy design for NPO, 2. Strategy implementation for NPO, 3. Strategy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for NPO, 4. Cooperation model for NPO-state interaction, NPO- business cooperation as well as cooperation and competition among NPOs, 5. How to creative a good environment for internal learning mechanism both domestically and abroad, 6. How to utiliz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o establish strong NPOs networks. Key words: NPOs; Strategy management; cooperation approach 中国非营利组织地发展机会 1.国际化趋势明显,中国非营利组织地发展进入了全球化地时代.国际非营利组织地逐步进入,正推动着中国非营利组织地发展.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明显.从1978年开始,中国在国际多边经济技术合作方面采取了“有给有取”地方针.1979年,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正式签署了双方之间地合作协定,这标志着中国开始接受国际多边组织提供地经济技术援助.1984年,时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地驻华代表孔雷飒先生向中国政府提出了建议,即接受国际组织援助地同时,能否能够接受国外民间组织地援助.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地支持下,1984年第一个开展国际非营利组织合作地工作小组出访了欧洲四国,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寻求合作渠道.时至1985年,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简称交流中心CICETE),成立了国际民间组织联络处.1987年,国务院正式确认交流中心为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事宜地协调机构.从80年代初直至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之前,中国人对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都非常陌生.从1987年至今日,越来越多地国际非营利组织进入了中国,从刚开始从事以扶贫、技术援助地项目为主,到目前为止地合作领域

第三章 非营利组织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章非营利组织的起源与发展 第一节国际非营利组织的起源与演变 一、国际非营利组织的源头 “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 =“非桌子家具” 联合国的官员 非营利组织肇始于16-17世纪,20世纪70年代是其勃兴时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进过程。 ?许多慈善机构脱离了教会,私人慈善逐渐发展起来 ?以政治权益和话语权为基础的、带有政治色彩的非营利组织。 ?社会运动,产生了代表各种群体的行会组织 (一)源头之基督教传统 1、宗教的分类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宗教的经典论述,宗教有四种历史形态:原始宗教、国家宗教、民间宗教和世界宗教。 原始宗教是对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生活的幻想反映,是最早产生的宗教形态,包括自然崇拜、生殖崇拜、鬼魂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和天神崇拜、行业神崇拜等内容,其崇拜方式主要是巫术、禁忌和献祭。 国家宗教是伴随着民族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它是原始宗教民族国家化的结果,是对民族国家社会生活的幻想反映。如古代埃及宗教(消亡)、古代巴比伦宗教(消亡)、古代印度宗教(婆罗门教和印度教)、古代中国宗教(商周宗教和儒教)、古代希腊罗马宗教(消亡)、古代以色列宗教(摩西教和犹太教)、古代波斯宗教(琐罗亚斯德教)、古代日本宗教(神道教)等 民间宗教是作为国家宗教的异端而出现的新型宗教,一般由个人创立。除三大世界宗教外,主要有犹太教、摩尼教、耆那教、道教、锡克教等。 世界宗教是民间宗教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古印度帝国孔雀王朝的(准)国教(佛教)、罗马帝国的国教(基督教)、阿拉伯帝国的国教(伊斯兰教),最终发展为世界宗教。 (二)源头之人道主义传统 人道主义的理解 Humanitarianism ,人道主义是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思想体系,提倡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做到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这样一种世界观。 “人道主义,在文艺上系鼓吹自由思想的主义,原在排斥教会的束缚,以人道取代神道,亦为人文主义的展现,在伦理上则与博爱主义相同,主张超越人种、国家、宗教等所有的差别,承认人人平等的人格,互相尊重,互相扶助,以谋人类全体之安宁幸福为理想的主义。”—国际君友会王爱君之《人道》 ·人道主义的崇高性与超现实性 ·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 ·世界人道主义日 二、国际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特点 (一)业务的全球化 一些原来只在创始国开展工作的机构逐渐开始在其他国家建立项目。“如果一个人关心动物,为什么只关心生活在英国的动物?”(环境,艾滋非典,法律环境,经济危机)在一个日益融合、“全球化”的世界,致力于某项事业的机构不可避免地要寻求在更广阔的空间里追求既定的使命。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兴起和发展 我国非营利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漫长的发展过程。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被学者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初到新中国建立。在这个阶段主要是自下而上式的行业协会、互助与慈善组织、学术性组织以及政治性组织等六类非营利组织,这些组织都是一些民间团体和个人自发组织起来的。 第二阶段从1949至1978年,党和政府在新中国成立后,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清理整顿工作,取缔和转化了一批非营利组织。因此,非营利组织在这个阶段受到了政府的严密控制和支配,政府管理的色彩较为浓厚。 第三个阶段从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也反映到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上来,非营利组织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得到了迅速增加和提高,并在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总的来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非营利组织迎来了发展的黄金阶段,无论从从业人员的数量、组织规模和组织功能等方面来衡量,非营利组织所取得的发展成绩大大超过了前两个阶段。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特点 1.非营利组织类型多样 80年代以前,主要只有高度行政化的工青妇、文联、工商联、科协等九大团体,而目前中国的全国性社团按照官方的分类标准(主体功能)可分为17类:产业部门、社会服务与社会福利、公共事物、信息与技术服务、卫生、体育、教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环境能源、企业行业组织、职业组织、地区组织、个人联谊以及其它组织。 2.活动领域呈现多元化的格局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活动一般都不局限于某一个领域。 3.活动方式以信息宣传与教育为主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所起的主要作用在于提供信息、宣传与教育服务。事实上这也是非营利组织的特色和与政府、企业的差异所在。由于非营利组织掌握的资源非常有限,有的甚至完全依赖志愿者,因此它不可能像政府、企业一样以提供物质服务为主,而更多地以提供信息、教育与宣传服务为主。 4.活动范围以一个市区县范围内为主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范围以在一个市、区、县范围之内为主,而其他类型的非营利组织相对较少。这与中国社团登一记管理条例对社团活动范围有严格限制有关。 5.利组织产生的社会效益巨大 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不足之处,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分担职能,填补因政府能力不足而存在的“公益真空”。 (2)服务基层,代表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声音。非营利组织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深入社会基层、贴近贫穷民众。 (3)化零为整,把闲散资金用于公益事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非营利组织大都追求公益,不谋求私利,容易使人产生信任感,因此比起政府和企业来更有利于接受私人的捐赠,从而广泛吸纳闲散的社会资金来用于公益事业,促进整个社会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4)维护多元,保护和促进生态、文化的多样性。非营利组织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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