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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简称发包人)

建设单位简称发包人)
建设单位简称发包人)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仙游县

工程内容:按图纸并结合预算审核后编制说明及工程量清单。

第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图示范围,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税金。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 本合同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图纸

() 工程量清单

()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委托管理合同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仙游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及现行相关规程规范合格标准等。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条图纸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贰套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及与甲方的组织沟通协调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条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

承担费用负责已完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交工验收前清理现场建筑垃圾及多余土方;

()承包人不得将河道中的砂石料外售,一经发现,按所发现砂石料市场价的倍进行罚款,并由监理和业主直接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留。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个日历天,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及雨天工期不顺延)

第条进度计划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条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条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五、质量与检验

第条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道路基础,园林建筑基础,水池防水做法等。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条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必须遵照仙游县渣土车安全监管有关规定。

第条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条合同价款

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承包,工程量增加的按照《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小额及小规模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的通知》(仙政文〔〕号)执行,工程量减少的按实核减;工程量增减费用计算办法参照莆政综〔〕号执行。

本工程合同金额(大写):元整(人民币)(小写):元。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条工程款支付

承包人应在每月的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表,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报表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招标人应当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审核确

认意见后十四天内足额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拨付。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时,暂停付款,预留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总价的,余下的作为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

对工程单价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承包,工程量增加的按照《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小额及小规模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的通知》(仙政文〔〕号)执行,工程量减少的按实核减;工程量增减费用计算办法参照莆政综〔〕号执行。

)不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单价,按照招标时使用的

***预算定额计算,材料按招标月份莆田市信息价计算,信息价缺项的材料价根据市场价按双方协商决定;计算单价按投标下浮率下浮(投标报价除以招标发布总价),工程量实施监理签证,业主审核。

)若定额缺项的,由双方共同协商,采用面议价确定,确定的价格为一口价,包括全部费用,不另计其它的费用。

)承包人完工结算应按相关规定准确编制,若完工结(决)算审计(核)核减率超过,按超过部分金额对承包人进行加倍罚款,直接从审定工程造价中扣减。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按照工程审计后的种类和范围进行采购并种植养护。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条设计变更

监理单位在提供单项工程的施工图纸之后,倘因纯属设计方面的原因而需修改施工图纸时,应在该项工程开工前天将修改后的施工图纸递交承包单位;倘因施工或自然条件的改变必须修改施工图纸,经过监理单位认可,发包人同意,设计单位应尽快予以修改,报经批准。

施工期间,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是合同文件的补充,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诸方面:

()工程量的增减;

()取消或增加某一工程项目;

()改变某些建筑物的结构形式;

()改变某些建筑物的形状、高程与位置或尺寸;

()其他的变更。

招标人的标后管理:

()招标人应严把设计变更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设计变更不得提高或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涉及结构安全的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图审查通过。招标人应将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及预算造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送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招标人应将经审查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理由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超过发包价以下的;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超过发包价以下的,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超过发包价及以上的;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超过发包价及以上的,招标人应事先将增加项目的合理性按项目管理权限书面报告给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县审计局审核确认后给予追加造价。整个工程追加造价总额不得超过发包价的,否则县审计局不予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该工程款。对工程造价超批准投资规模,还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变更项目的投标造价累计值(绝对值)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不予确认,由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条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一、完工验收与结算

第条完工验收

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日内组织验收。

完工日期为本工程完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完工时,双方订立甩项完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条完工结算

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承包,工程量增加的按照《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小额及小规模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的通知》(仙政文〔〕号)执行,工程量减少的按实核减;工程量增减费用计算办法参照莆政综〔〕号执行。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派员与监理单位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单位按

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指派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若承包单位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单位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量;监理单位若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单位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单位应遵照执行;承包单位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单位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单位最终的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工程完成的准确工程量。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量月报后天内审核完成。

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完工结算: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递交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待验收组完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验收组意见及本合同有关约定进行工程完工结算。

十二、质量保修

第条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壹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条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日内派人保修。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级养护标准。

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条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乙方

十三、违约与争议

第条违约责任

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及雨天工期不顺延,承包人若逾期未能按合同完成工程,按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

责任追究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将所承揽的业务非法转包或分包的;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并提交完整资料的;

()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造成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

()施工单位不履行投标承诺,项目管理配备班子、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没有足额到位的;

()施工或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理理由拖建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条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条合同解除

建设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情况:

()施工单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层层分包施工任务的;

()施工单位发生计划工期进度延误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建设单位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责成施工单位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单位中标价部分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市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其中,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的,并经检察院或主管部门查实,除立即中止合同外,没收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保证金,同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条合同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壹份。本合同副本份数肆份,由双方分别收持。

第条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个人总结,仅供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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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与业主方等配合协调措施

与业主方等配合协调措施 任何一项工程的顺利完成,都不能独立进行,他必然是系统的整体良好运作的结果。工程的各相关单位只是由于其利益关系所处的角度不同,利益有异,但无论谁都是系统中的一部分,分别承担着各自不同的角色。而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这一致的目标就是要为社会奉献一个精细的作品。哪方的作用和定位发生偏位都会造成整体工程的不顺。因此,在此前提下,协调处理好我方与业主、监理、设计人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要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原则上是:要对工程负责、对甲方负责、积极配合、争取支持、换位思考、多出主、加强交流、达成共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我方在幕墙工程中的技术和经验优势,结合工程的实际,以对工程负责的态度,多给相关单位出主意,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认真作好自己的工作,主动协助分包处理和与幕墙的交叉技术难题。要对自己信誉与业主负责的精神,作到尊重人、理解人、服务人、为业主和社会奉献精品工程。 幕墙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与其分工种交叉作业。为保证工程总体进度和施工质量,我公司现场安装施工人员首先服从业主、监理的统一协调与管理,交叉作业的各方均应积极配合,统筹安排。为此,我公司为本工程项目部制定了“三服从,一加强”的基本理念,即“服从设计、服从监理、服从总包,加强综合协调能力”。 与建筑设计师的配合 设计施工中积极与设计师联系、沟通、了解设计师意图。 工程设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图纸没明确的做法要与设计师联系,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设计师完善设计。 积极配合设计师进行图纸更改、补充、虚心听取设计师的意见,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工程。 设计师对我公司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提出审核意见,及时签署。 与工程监理的配合

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村委会为被告。理由为村民小组没有健全的组织和人员,没有资金核算账目,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公章。故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于存在以上的情况,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对法人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其他组织的要求。所以村民小组也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故村民小组无权对外签订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性的合同。由于村民小组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签订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性合同的权利,所以它不能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适格的被告应当是村委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时应当以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为共同被告。理由为“国家土地局1992年6月13 日对山东类似问题答复:村民小组不具备集体经济的组织条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由村委会经营管理。”故村民小组不能称为诉讼的主体。而村民小组共同修建公路的结果是,村民小组全体成员共同收益。故应将这种共同行为认定为个人合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故本案件的适格被告应当是全体村民小组的村民。 第三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本案件的适格被告。其理由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确认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土地归队所有"。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改变权属关系,不能将已经属于组级(生产队)所有土地归村所有。《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所有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内的各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据此可以认为村民小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能够以此财产承担一定的民事后果,故具备了诉讼主体需要满足的条件。应将其归类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第三类当事人中,既其他组织。 管见 笔者支持第三种意见:首先,赋予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是必要的。“村民小组”是由过去的“生产队”演变而来,现在对“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抛开本案而言,村民小组在更多的情况下是被侵害的对象。在土地征收涉及到村民小组的土地时,问题就出现了,首先补偿合同是的签订者是村委会,村民小组无此项权利,再则所得的补偿款项首先纳入村委会的统筹规划,再由其决定如何分配。一但出现问题后,村委会可以将问题推脱给村民小组,理由是款项已经分配,而具体分配数额多少、如何分配,多是由村委会来决定。这导致村民小组以及该组成员的合法权利无法保障。在审判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被他人侵害时,村民小组以自

施工单位与发包人配合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一)与各方配合措施 1、与发包人的配合措施(1)积极配合业主搞好沿线的拆迁工作,具备工作面后及时组织施工。(2)积极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协调会,服从业主的协调,圆满完成分配的各项工作。 2、与设计单位的配合措施(1)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负责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的技术交底,并建立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情况通报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防止工程施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发生。(2)积极配合设计单位对工程施工整个过程的指导,对各类工程方案变更设计提供详细的现场资料。(3)积极参加工程施工方案变更的论证,对每一项施工方案的变更先提出方案报设计单位作为参考。(4)加强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地质条件的复合检查,对于与设计资料不符的地质情况要及时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为完善工程设计提供必要的资料。(5)积极配合设计单位对整个施工过程的工程管理,配合设计单位做好现场资料的收集工作。 3、与监理单位的配合措施(1)按照业主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相相应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2)开工前,先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提供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人员组织、原材料检验报告、混凝土设计成果和测量放线资料,并按照这些方面配合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理工作。 (3)配合监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按照监理程序,配合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查、验收、签证工作,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包括原材料的检查、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工艺的审批工作。(4)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竣工以后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工序检查、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5)在工程竣工以后,还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质量缺陷责责任期的质量检查,对工程在使用期内检查缺陷修理情况,考核工程的施工质量。(6)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度的监督和管理,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开工令审批、制定和调整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施工工期计划的实现。 4、与交通等地方其它部门的协调配合措施(1)积极与交通部门联系,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交通管制,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2)与质监、环保、公安、医疗、卫生防疫等部门联系,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争取沿线人们群众的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施工区域内的治安、环保、健康等工作。 5、与相邻标段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措施 (1)为保证按计划顺利进行,我方将主动在甲方及监理的协调下做好与地方、相邻合同段施工单位、前后工序之间的联系和配合。 (2)测量工作要将测量结果及时通知相邻合同段单位,共同确保测量工作的正确性。 (3)相邻合同段的施工,我方积极与承建单位之间密切协商,统筹考虑施工场地、临时设施的布置及路面标相连的施工顺序,必要时请业主或有关方面协调,减少相互干扰,节约投资,确保施工质量。 (4)在相邻合同段交界处工期安排上与对方协调一致,做到同步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5)施工中要互相帮助,相邻便道、便桥、电力线路等临时工程应达到互相方便, 积极为对方提供用水、用电及其他方面的帮助,并提供给路面工程后续单位使用。 (6)处理好与地方各级政府和沿线村民之间的关系。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力所能及为当地村民办好事、办实事,营造良好的施工气氛。 示例二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与协调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所谓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加以编制,安排事物,使有系统或构成整体”,而所谓协调,即协商与调解,指“为了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商量”和“斡旋于双方之间以便使双方和解”。 由此可见,组织与协调的作用就是围绕实现项目的各项目标,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相邻单位、政府部门全力配合项目的实施,以形成高效的建设团队,共同努力去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过程。从施工项目部的角度,如何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与协调工作,从而实现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成本控制四大大目标,本工程不进行专业分包,所有分项工程均由我公司自行完成。 【一】、项目组织协调工作的原则

个人合伙的认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对内负连带责任,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赢利性经济联合组织。个人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合伙的公民,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 二、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公民之间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合伙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才能成立个人合伙。 三、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共同投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的合伙财产方法。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合伙人投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或劳务等,而合伙人投资的数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四、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五、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个人合伙是由于合伙人有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由此决定了合伙人既要共同出资,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 六、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个人合伙在对外关系上必须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个人合伙还可以起字号,以体现其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由于合伙能优势互补,融通资金、财产、技术等诸方面的因素,提高经济实力,分担经营风险,具有许多比个体经营更为有利的条件,因此,一些资金微薄,或只具有开业的部分条件而不具备全部条件的人,往往跃跃欲试。然而,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因此,在利益分配或债务承担上极易发生纠纷。在社会实践中,个人合伙的情况相当复杂,在合伙组织产生利润时,个人往往争相认定为合伙人并争取较高的利润分配,当合伙组织出现亏损时,则往往想方设法推卸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处理个人合伙中的纠纷,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至35条对个人合伙问题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49条至57条又作了司法解释。现时有关个人合伙中的法律问题,基本依据上述法律规范调整。 解决个人合伙的纠纷,首先须明确认定个人合伙的标准。综合法律规定,结合社会实践,认定是否构成个人合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条件:

关于《合伙企业法》之要义

关于《合法企业法》之要义 一、合伙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 1、第3条:普通合伙人不可以是国企、上市公司、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但并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不可成为普通合伙人。 2.另须注意的是:原《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9号)第2条规定,公司股权出资仅可投资于公司,而不可是合伙企业的规定,以及原《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均因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而废止。而新规定,并未限制公司股权出资,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换句话说,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可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人对其合伙财产份额的处分 (一)普通合伙人 第22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25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由于是人合关系,普通合伙人处分其财产份额要经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有限合伙人 第70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1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2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3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因此,作为有限合伙人,若合伙协议未禁止,则可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处分其财产份额,其原因在于系资合关系。 三、退伙问题 第45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第五章、主体资格法律适用(5)

第五章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法人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涉外民事交往中存在法律冲突,以下分别就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冲突法原则作以研究。 第一节自然人身份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前提,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各国法律虽然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各国对于出生和死亡的理解不一,民法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常会引起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 1.各国对自然人出生的法律规定不同。对于出生,有阵痛说、露头说、独立呼吸说、出生完成说,存活说等。例如法国法律采取的是存活说;西班牙法律在此基础上又更进一步,要求婴儿必须存活24个小时才能取得权利能力;我国对出生时间没有作立法上的规定,一般以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准为准。由于各国法律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规定不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地产生。如一对西班牙夫妇定居在法国,在法国生下一婴儿,仅存活10个小时,其父在其出生后3个小时死亡。根据法国法律,婴儿有权利能力,具有继承权。根据西班牙法律,婴儿未存活到24个小时,无权利能力,没有继承权。这就因出生引起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冲突。 2.各国关于死亡的法律规定不同。死亡在法律上可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

亡。对生理死亡(除有些国家规定的推定存活制度,即针对互相继承权的数人死亡同一事故,在不能确定谁先死亡时,推定先逝者的制度不同,会引起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外),一般较少发生法律冲突。而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各国立法却大相径庭。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有的国家只有宣告失踪,而无宣告死亡的规定,如法国和日本;有的国家只有宣告死亡而无宣告失踪,如前民主德国;有的国家则同时存在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如我国。 (2)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不同。法国规定,凡不在其住所或居所出现,并杳无音信者,经四年即可宣告失踪;日本却规定需满七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生死下落不明满2年可宣告失踪,满4年可宣告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即可宣告死亡。 (3)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生效日期不同。有的主张以法律规定的从失踪期届满之日起便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依宣告所认定的死亡之日起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以宣告之日起发生效力;有的主张从最后消息日起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生死下落不明届满法律规定的期限后,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但对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者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也只有3个月。因此,在我国,宣告死亡从下落不明之日起一般须经过5年才能发生效力;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须经过两年零三个月才能发生效力。 4.宣告失踪与死亡的法律后果不同。有的国家,在宣告失踪情况下,失踪

民事主体---自然人

民事主体---自然人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了解自然人、监护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识记监护人的职责; 懂得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哪些;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意义。 2、过程与方法:通过学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使学生懂得未成年人应正确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具有辨别、判断民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合法与非法的能力,提高学生在现实生活中运用这一知识的能力。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通过学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监护人的职责,增强学生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 【重点、难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教学过程】: <案例导入>:《中奖之后。。。》 设问:1)、这辆车的所有权归谁? 2)、张旭的赠车行为是否有效?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里的主体指的就是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 (1)概念:在民事活动中,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主要分类:自然人;法人;其他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二、自然人(板书) (一)自然人的涵义(板书)

概念: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有血有肉、两足直立行走、具有高度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 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公民是从属于自然人的,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是一个宪法概念。而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是由于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将会进一步扩大,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所造成的。 公民的出生是一个法律事实,是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公民从一出生时起,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故认定一个分娩的胎儿是否符合出生的标准,关系重大。如果符合出生的标准,他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否则就没有。(举例:甲于某年9月10日死亡,当时甲已有配偶乙和一子丙,且乙已怀孕。假设甲有遗产9万元,且甲没有遗嘱,也没有父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时,就应当给胎儿保留3万元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符合出生标准,则可以获得3万元的遗产,如果几天后又死了,这3万元就是他的母亲乙所有,丙只能拿到父亲遗留的3万元遗产。如果不符合出生标准,生出的胎儿是死体,则不能取得为其保留的3万元遗产,该3万元遗产仍然是甲的遗产,由乙和丙均等继承,这样乙和丙就能各拿到4.5万的遗产。)但怎样才算符合出生标准呢?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当代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即以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并能独立呼吸为准。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板书) 民法作为一个权力法,主要规定在法律上民事主体有哪些权利,又如何才能取得这些权利。二者所有的一切全部取决于民法中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整个民法的基础。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板书)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意思能力。意思能力是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理智的进行民事活动。

幕墙施工-与业主方等配合协调措施

六、与业主方等配合协调措施 任何一项工程的顺利完成,都不能独立进行,他必然是系统的整体良好运作的结果。工程的各相关单位只是由于其利益关系所处的角度不同,利益有异,但无论谁都是系统中的一部分,分别承担着各自不同的角色。而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这一致的目标就是要为社会奉献一个精细的作品。哪方的作用和定位发生偏位都会造成整体工程的不顺。因此,在此前提下,协调处理好我方与业主、监理、设计人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要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原则上是:要对工程负责、对甲方负责、积极配合、争取支持、换位思考、多出主、加强交流、达成共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我方在幕墙工程中的技术和经验优势,结合工程的实际,以对工程负责的态度,多给相关单位出主意,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认真作好自己的工作,主动协助分包处理和与幕墙的交叉技术难题。要对自己信誉与业主负责的精神,作到尊重人、理解人、服务人、为业主和社会奉献精品工程。 幕墙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与其分工种交叉作业。为保证工程总体进度和施工质量,我公司现场安装施工人员首先服从业主、监理的统一协调与管理,交叉作业的各方均应积极配合,统筹安排。为此,我公司为本工程项目部制定了“三服从,一加强”的基本理念,即“服从设计、服从监理、服从总包,加强综合协调能力”。

1.与建筑设计师的配合 6.2.1.设计施工中积极与设计师联系、沟通、了解设计师意图。 6.2.2.工程设计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图纸没明确的做法要与设计师联系,提出合理化建议, 帮助设计师完善设计。 6.2.3.积极配合设计师进行图纸更改、补充、虚心听取设计师的意见,密切配合,保质保量 完成工程。 6.2.4.设计师对我公司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提出审核意见,及时签署。 6.2.与工程监理的配合 6.2.1.项目部进场后,首先将公司幕墙施工资质文件,项目部人员组成、分工、上岗证等有 关资料复印件,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安全、消防安全保卫方案上报监理、总包方,并办理相关手续。待临设、临电、主要机具安置后,书面申请开工报告,施工队进场。 6.2.2.组织项目部同监理、总包进行专业对口人员座谈,充分了解本工程的监理规划要点, 分部分项质量控制目标,及监理、总包的具体要求。 6.2.3.汇同监理制定幕墙施工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确定质量控制点和监理傍站点。确定“样 板墙”实施部位,采用以“样板”领路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6.2.4.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材料分类、分批进场,材料员填写材料报验单(按总包 材料报验单格式)上报总包,经监理批准后方可入库。 6.2.5.汇同业主、监理共同制定幕墙隐检部位填写隐预检报验单(按甲方隐检报验单格式)。 6.2.6.每月25日前向监理上报工程形象进度及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月报。 6.2. 7.按监理要求进行技术资料、施工洽商、竣工资料的整理汇编。

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

第一章企业法 1.问题:【领会】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答: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问题:【领会】企业具有哪些特征 答:(1)企业是经济组织(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3.问题:【识记】企业有那些分类 答:(1)全民所有制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4)外商投资企业 4.问题:【领会】企业法的概念是什么 答: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个中法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5.问题:【领会】企业法具有哪些特征 答:(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把本身的组织和动作的行为法 (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6.问题:【识记】企业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6)国际条约(7)国际惯例7.问题:【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是什么【多选】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8:.问题:【领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哪些特征【多选】 答:(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为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才或家庭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9.问题:【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需要具备哪些 条件 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 独资企业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0.问题:【领会】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答: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成立。 11.问题:【识记】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静音管理模 式 答:(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 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2)投资 人可与受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管理的内容和 权限,但投资人对受聘人得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3)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 机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 担。 12.问题:【领会】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进行营业转让 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对企业财产的有关权力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1)个人独资企业若整体转让,涉及债权债务的概括 转移,应按规定通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并经其同 意,办理投资人姓名和住所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 合法转让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受让人承受。(2)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遗产其营业适用概括继承。依《继 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人继承个人独资企业的承担 该企业的债务和税款。当然,应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实 际价值为限。继承人不愿从商或企业资不抵债的,继 承人可以放弃继承。 13.问题:【识记】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有哪些 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有:(1)投资人决定解 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它情况 14.问题:【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单选】 答:(1)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或者债 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由投资人自行清 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 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通知到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向债权人申报其债权。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 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个人独 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还请求的, 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 15.问题:【领会】合伙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答: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 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 伙企业。 16.问题:【领会】合伙企业具有哪些特征 答:(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 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 业(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7.问题:【识记】合伙企业有哪些分类 答: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8.问题:【识记】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答: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核心提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平等性。《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它赋予了自然人同样的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并不谋求结果的平等。 2、法定性。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源自法律的规定,它不可能通过当事人的自由约定而取得。 3、人身性。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相始终,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 4、不可转让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可转让的,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均无任何法律意义,法律也不承认其效力。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法律赋予有生命的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和独立呼吸说。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在我国,出生后有生命的婴儿,即使是随即死亡,根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可见,我国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工程施工过程是通过甲方、设计、监理、审计等多家合作完成的,如何协调组织各方的工作和管理,是能否实现工期、质量、安全、降低成本的关键之一。1.与甲方的工作协调 1.1.三个服从 1.1.1. 甲方要求与项目部要求不一致,但甲方要求不低于或高于国家规范要求时服从甲方要求; 1.1. 2.甲方要求与项目部要求不一致但甲方要求可改善使用功能性时,服从甲方要求; 1.1.3甲方要求超出合同范围但项目部能够做到时,服从甲方要求。 1.2.三制 1.2.1.定期例会制:定期召开与甲方的碰头会,讨论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及问题,理顺每一阶段的关系; 1.2.2.预先汇报制:每周五将下周的施工进度计划及主要施工方案和施工安排,包括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安排都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汇报,便于甲方监督,如有异议,项目部将根据合同要求和“三个服从”原则及时予以修正。 1.2.3.合理化建议制:从施工角度及以往的施工经验来为甲方当一个好的参谋,及时为甲方提供各种提高质量,改善功能及降低成本的合理化建议,积极为甲方着想,争取使工程以最少的投资产生最好的效果。 1.3.项目部与甲方配合措施 1.3.1.认真遵守招投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各项约定; 1.3. 2.协助甲方选择优秀的分包商和供应商; 1.3.3.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现场检查,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 1.3.4.积极为本工程出谋划策,做好甲方的参谋; 1.3.6.认真核定工程进度,为甲方工程款的拨付提供准确依据。 2.与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协调

2.1.“三让”原则: 2.1.1.在监理要求高于国家规范标准时,项目部意见让位于监理意见; 2.1.2.在监理要求可改善使用功能时,项目部意见让位监理意见; 2.1.3在监理要求与项目部要求效果一致但做法不同时,项目部意见让位于监理意见。 2.2.与监理的配合措施 2.2.1. 积极参加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的每周一次生产例会或随时召集的其他会议,并保证三位能代表总承包方当场做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同时确保有关分包负责人参加。 2.2.2.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随时提交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规划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说明或文件。 2.2. 3.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向监理工程师及时提交完整的进度计划,以获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无论监理工程师何时需要,保证随时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为保证该进度计划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说明,以供监理工程师参考。 2.2.4.严格使用按设计要求的品牌、质量、规格的材料,并上报监理公司及甲方认可后方可进场投入施工。 2.2.6在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施工进度不符合批准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则保证在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下,立即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 2.2.6.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施工过程和施工材料、设备,接受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进行他们认为有必要的检查,并提供一切便利。 2.2.7.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计量时,我们保证立即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上述审核或计量,并及时提供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 2.2.8.确保在总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人员在现场绝对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挥,

(完整版)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练习答案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练习 (一)历年曾考试题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企业只能有两个合伙人 B.合伙协议以法律强制性规定为主 C.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 D.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下列事项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是( C )A.决定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B.决定委托一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D.决定合伙企业解散 3.下列关于无限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B ) A.无限合伙企业由无限合伙人出资组成 B.无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无限合伙人出资组成 C.无限合伙人可以选一个代表对外执行企业事务 D.无限合伙人不能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4.普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共同点是( A ) A.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B.企业财产性质相同 C.决策方式相同 D.解散原因相同 5.下列对合伙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 C.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协议为基础

D.合伙企业以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企业的章程为基础 6.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B ) ... A.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决定权 B.无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对外代表无限合伙企业 C.普通合伙人依法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D.无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无限合伙企业 7.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外部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C )... A.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无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无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无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D.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下列关于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条件的表述正确的是( D ) A.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解放转让其财产份额,无须通知其他合伙人或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B.普通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需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C.无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无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需提前2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需征求其他合伙人意见 D.无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无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需征求其他合伙人意见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自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抗辩权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与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被排除在民法之外。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出”,即脱离母体;②“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①户籍证明; ②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③其他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2)自然人的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特殊权利能力,指自然人充当特定民事主体的资格,法律只将其赋予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而不赋予所有的自然人。授予特殊权利能力的标准主要有: ①国籍。例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 ②年龄。例如,男性满22周岁之前、女性满20周岁之前,均不具有结婚的权利能力。③性别。例如,在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②为胎儿保留

施工方与业主、监理单位配合措施

9、与业主、监理单位配合措施 9.1施工方与业主单位的配合措施 工程建设、百年大计,施工方承包商对建设方业主绝对的负责任。项目部在施工的全过程中贯彻“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工程建设方针,在确保工程质量等级的前提下,争速度、创效益。 9.1.1承包商将严格履行承诺,严肃认真履行合同文件的约定。 9.1.2接受业主对承包商的工作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计划,实施实际和阶段性工作总结,主动征求业主的意见。 9.1.3尊重业主驻工地代表,做到日常工作多联系,遇到问题多商量,搞好团结,做好协调工作。 9.1.4认真听取业主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检查监督意见,须要改正的问题,立即改正,并将改正结果反馈给承包方。 9.1.5对纳入总包范围的分包工程,全面搞好组织协调和平衡,严格履行总包的职责。 9.1.6土建施工单位向业主提供以下工程服务: 建筑材料及其它安装材料的采购、供应和质量保证应符合招标文件、图纸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安装、土建工程所需各种附件、预埋件。 负责土建施工、负责检查各种预留孔洞、预埋件的位置、尺寸。 根据规范和图纸有关技术要求,分解出有关质量控制指标,供设计单位和用户对施工质量进行考核。 在构件、材料质量把关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材料代用必须经设计单位、用户同意后方可实施。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卫生、消防制度,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线路的架设和费用承担。 施工器具配备、临时设施的搭建拆除及施工现场清除工作。 工程验收所需仪器的配备。 负责提供全套的售后技术服务。 参与工程验收、提供竣工图与竣工报告等技术文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9.2施工方与管理单位的配合措施 工程管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对承包方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方实施监督。施工方全面理解和尊重监理方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为使本工程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争速度、创效益,共同圆满完成施工任务,施工方与监理方的配合提出以下措施:

对个人合伙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对个人合伙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对于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法律上规定的较为明确,即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观点纷呈,做法不一。 一、实务上的观点和做法 1.将合伙组织本身作为诉讼当事人 此观点把合伙组织视为其他经济组织,认为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系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又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完全符合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另外,因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使合伙具有较强的团体性,这也是其他组织的一个主要特征。 此观点同时认为,我国合伙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从该条中也可分析出合伙是承担对外债务的首要主体,从而更加肯定了合伙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 此观点反对将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另一理由是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将全体合伙人均作为诉讼当事人 此观点从“诉讼标的共同”来理解分析,认为合伙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具有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认为个人合伙的特征之一是“合伙经营”,而合伙经营的经营者是全体合伙人,故应将全体合伙人作为诉讼的当事人,否则就应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另外,此观点认为合伙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当然就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由是:①依据我国合伙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合伙重要事项表决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的意志都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故无团体意志。②合伙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故合伙没有独立性,也就没有独立的人格。 ③合伙事务执行的主体是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即使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该执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实质代表全体合伙人,而非合伙本身。 二、笔者的观点 对于已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其民事诉讼主体应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即由当事

联合体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

联合体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 【出处】《云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2011年第1期总第24期 【关键词】联合体;民事主体资格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联合体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常见的投标形式,无论是施工或是设计,在一些大型复杂的建设项目中,靠单一的投标人的能力够能独立完成项目任务的投标人极少。所以投标人通常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以增强投标竞争力。但是,一旦出现招投标活动纠纷时,特别是涉及到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申诉、诉讼主体资格时,不同的行政监督部门往往又会对其主体资格问题提出不同的看法。笔者最近代理一起投诉,就涉及此类问题。参考公布的相关投诉处理决定书时我们就会发现:在涉及到投诉、申诉、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时,有的处理决定会以联合体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给予驳回;有的会以联合体成员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给予驳回,有的则以牵头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被驳回,有的则因未由联合体成员共同作为主体而未被受理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对联合体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不同认识所致。为此,本文将从法理学通说的角度对投标联合体的性质作点探讨,以期证明投标联合体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观点,以求减少实务中的混乱。因为,联合体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不仅存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还会对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影响。 一、民事主体资格的法理学通说简述通说认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亦称民事关系当事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为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民事主体资格(也称民事主体能力),其法律含义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十条就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自然人是生命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较广,即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与自然人生命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的性别、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等不同而有所区别。而法人是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内容。其权利能力不具有平等性,且受许多限制。所以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一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是消灭。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本质上是一种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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