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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有什么区别吗?分别在时候使用?

二、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区别,专用发票除具有普通发票的功能与作用外,还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重要凭证,与普通发票相比,它有以下区别:

(一)使用范围不同

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之间从事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而普通发票则可以用于所有纳税人的所有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作用不同

普通发票只是一种商事凭证,而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事凭证,还是一种扣税凭证 .

(三)票面反映内容不同

专用发票不但要包括普通发票所记载的内容,而且还要记录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银行帐户和税额等。

(四)联次不同

专用发票不仅要有普通发票的联次,而且还要有扣税联。

(五)反映的价格不同

普通发票反映的价格是含税价,税款与价格不分离;专用发票反映的是不含税价,税款与价格分开填列。

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既有普通发票又有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来说,开具这两种发票所交的税都是一样的(两种发票税率是一样的).

而作为接受发票的单位则不同,如果接受发票的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它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金,而接受普通发票就不能抵扣税金.如果接受发票的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不论它接受的是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税金.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的发票有两种,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六种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财务知识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在这一背景下,为加强税收征管,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逐步成为税务执法机关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之一。但是,这一标准不仅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而且不满足这一标准的行为在事实上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行为。本文通过一则实际税案,对税收执法中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进行法律探讨。 西南某省P市N县借助自身的江运优势开展煤炭贸易和运输业务。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上海、江苏等地公司抵扣的运费发票数量激增,且均来源于N县,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2007年6月至7月期间,由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成立了专案组,共同督办此案。调查期间,专案组共查询了100余家企业和农户的账簿,公安部门批捕约40-50人。2007年底,专案组开展集中稽查,分别与涉案企业和农户谈话,取得了这些企业和农户承认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举报其他农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专案组认定涉案企业和农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我们接受了涉案公司(以下分别称“A公司”、“B公司”、“C 公司”……“G公司”)委托,代为提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公司事实上并不构成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存在诸如通过居间人达成交易、现金流与交易存在差异等导致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票、货、款一致的情况。考虑到本案的重大社会影响,除依法进行相关程序外,我们也积极与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做到有理有据,据以力争。最终,税务机关未将本案的涉案人员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人员也未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情形1:存在交易居间人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B公司出售的一批煤炭货款由自然人甲某支付,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Z公司开具。税务机关据此认定,B公司与甲某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流向不符,B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事实上,在本次交易中甲某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我国民法所认可的商业居间活动,其目的在于促成B公司与Z公司的煤炭购销交易。甲某与B公司经理丙某是老乡,彼此熟悉,故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联络购煤事宜。Z公司与B公司签署销售合同并进行了货物交割后,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Z公司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佐证这一事实。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为: (1)B公司和Z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购销合同由B 公司和Z公司签署,合同权利和义务由B公司和Z公司承担。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双方亦为B公司和Z公司。 (2)Z公司和甲某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某在Z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Z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联络购煤事宜。甲某行为的后果由Z公司承担。因此,Z公司和甲某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企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应先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税务机关审核并开具通知单后,企业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购买方申请开具 1、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购买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以下问题无法抵扣时: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③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开具流程 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如图1-2所示。 图1-2购买方申请开具流程 (1)购买方提交申请单 若购买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 (2)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购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3)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购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纸质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即可以适当方式将纸质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 (4)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接收到由购买方传递的纸质通知单,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在开票子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申请开具 1、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2、开具流程 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具体流程如图1-3所示。 图1-3销售方申请开具流程

增值税专用最新发票的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处理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有:(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

专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 2018-07-24 09:05:17来源:xiaochenshuiwu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写的是“开户行及账号”,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也就是说卖啥开啥,不得变更,比如提供的是住宿费,开具“旅游服务”的发票。 4.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比如《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5.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劳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6.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 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查当地工商局网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8.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9.成品油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 以上仅供参考,大家可以留言建议,如当地税务部门有不同管理要求,按照其要求执行!

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增值税发票填写(教案)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制 【教学内容】与外单位往来的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制(高等教育出版社《原始凭证的填制与审核》模块2任务) 【授课学生】16会计2班 【授课课时】1课时(40分钟) 【授课类型】新授 【设计理念】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识读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学生真正体会“理论联系实践”的思想,并且为未来会计专业学生的就业打下基础,在实践中,可以极大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和兴趣,真正让他们学有所用。从基础会计的理论知识走向会计实践课程的过程中,让学生真正“看到、摸到、做到、学到”,更直观和轻松地接受有关增值税发票等外来原始凭证填制的概念。 【教材简析】在这节课是《原始凭证的填制与审核》模块2任务的内容,从自制原始凭证到外来原始凭证的填写,从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识读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力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制,更积极促进学习基础会计概念性的内容。 【学情简析】16级会计2班是会计专业的高一学生,她们中女生较多,由于将来职业需要,动手能力要求高,试他们本身有意培养自己的动手操作能力,为将来会计事业服务。所以这节课开头的导入,从生活细节入手,调动起他们的学习兴趣。 【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发现在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2.能力目标:能掌握正确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情感目标:培养学生未来作为会计人员严谨、认真的基本职业素养。 【重点难点】重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难点:经济业务的分析以及识读增值税专用发票。 【教学方法及学习方法】1.采用练习法、讲授法、启发式教学法等;2.观察法、实践法、讨论法等学习方法。【教学平台与资源】多媒体、增值税专用发票。 【教学过程】 Ⅰ、课程导入【从普通发票看要点】(约5’) 设计意图:为符合新课标要求,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所以日常从生活方面的发票引入,让这些本身就在留意身边发票等外来原始凭证的同学有一次发现生活点滴的机会。在完成发现发票工作中慢慢认识到发票应该共同存在的内容。 通过问答式,收集学生从家准备的发票(超市购物发票、商场购物发票、水电费缴费发票等)进行展示,引出发票的特点(发票的名称种类、发票的日期、购买方、销售方、经济业务的内容等)以及概念,然后从概念引向在工业企业的供应、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发票,过渡到本节课学习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Ⅱ、教学过程(约30’) (一)教学新课 任务1.理论学习过程及方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论讲解,进行多媒体放映,与学生通过进行分析。通过引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联次以及专用发票各点详细剖析,最后将总结好的“一看、二提、三填、四复核”的填写要求进行讲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罚条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 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 拘役刑。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前言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供纳税人参考。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增值税发票种类 第一节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

第二节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 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 76mm×177.8mm,均为单联。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种情形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种情形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12-26 宋洪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在这一背景下,为加强税收征管,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逐步成为税务执法机关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之一。但是,这一标准不仅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而且不满足这一标准的行为在事实上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行为。本文通过一则实际税案,对税收执法中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进行法律探讨。 西南某省P市N县借助自身的江运优势开展煤炭贸易和运输业务。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上海、江苏等地公司抵扣的运费发票数量激增,且均来源于N县,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2007年6月至7月期间,由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成立了专案组,共同督办此案。调查期间,专案组共查询了100余家企业和农户的账簿,公安部门批捕约40-50人。2007年底,专案组开展集中稽查,分别与涉案企业和农户谈

话,取得了这些企业和农户承认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举报其他农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专案组认定涉案企业和农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这些公司事实上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存在诸如通过居间人达成交易、现金流与交易存在差异等导致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票、货、款一致的情况。考虑社会影响,除依法进行相关程序外,积极与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做到有理有据,据以力争。最终,税务机关未将本案的涉案人员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人员也未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情形1:存在交易居间人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B公司出售的一批煤炭货款由自然人甲某支付,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Z公司开具。税务机关据此认定,B公司与甲某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流向不符,B 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事实上,在本次交易中甲某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我国民法所认可的商业居间活动,其目的在于促成B公司与Z公司的煤炭购销交易。甲某与B公司经理丙某是老乡,彼此熟悉,故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联络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各栏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如下: “开票日期”栏:本栏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 购货单位“名称”栏:本栏填写购货单位名称的全称,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购货单位“地址、电话”栏:本栏填写购货方单位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栏:本栏填写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号,共15位,不得简写。 购货单位“开户行及账号”栏:本栏填写购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其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照不同税率的货物进行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本栏可填写“汇总”或“x x等,详见清单”字样。 “规格型号”栏,填写货物的规格型号。 “单位”栏:本栏填写货物或者劳务的计量单位。 “数量”栏:本栏填写货物或者劳务的数量。 “单价”栏: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不含税单价。在实际工作中特别容易将本栏错填成含税单价,因单价栏错填而使购货方不能抵扣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金额”栏: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企业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 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改为开具负数发票,在“金额”栏填写负数。 “税率”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适用税率。

“税额”栏:本栏填写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按照规定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合计”栏:本栏填写销售项目的销售额(金额)、税额各自的合计数。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未封顶的专用发票将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由于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因此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超过专用发票规定的最高限额。例如,10万元版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能超过10万位,万元版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能超过万位。 “价税合计”栏:本栏填写各项商品销售额(金额)与税额汇总数的大写金额。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改为开具负数发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负数”字样封顶,未封顶的专用发票将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等栏:这些项目的填写内容与购货单位有关项目基本相同,但填写方式有所不同。纳税水领购专用发票(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时必须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税务机关检验无误后方可使用。纳税人不得使用未加盖上述戳记或印迹不清晰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全国统一使用蓝色印泥。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从1995年11月1日起,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除外),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关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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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恶意取得,善意取得,风险规避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小朱说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最重要的发票型之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全国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发票专业知识的匮乏,在日常经济业务往来中,纳税人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将对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相关风险的规避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从取得发票方的主观态度来看,存在恶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分别对其进行处理: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购进扣税法,即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按当期购进商品已纳税额计算。实际征收中,采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于少纳税款的目的,往往故意做大进项税额,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坚决制止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学习市局转发两起税务干部组织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通报的 的心得体会通过对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原科长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国税局干部秦宗堂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税务干部,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学习,才能更好地杜绝自己走向歧途,避免犯罪。 一、不断提高品质上的感染力。品质反映一个人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风貌。税务干部必须要有好的人品。首先,要讲政治。政治上要清醒和坚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任何时候都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县委保持一致,与部领导保持一致。其次,要讲诚信。时刻对党忠诚,对人民的事业忠诚,做到为人民服务要真,行使权力要正,为人处事要守信用,为公立业要诚实。第三,心胸要豁达。税(推荐打开好范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a58733172.html,)务干部要襟怀坦白,宽厚待人,做到容得下人,听得进不同意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第四,要讲情理。要以人民为父母,视同志为兄弟,关心人、理解人、体贴人,即使批评同志也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用真情感染人。第五,要讲公心。工作中行得端、做得正,讲党性、顾大局,言忠信、行笃敬。在执行干部路线上,不为权势所惧,不为钱财所动,不为酒色所惑,秉公办事,刚正不阿。 二、不断提高学习上的坚毅力。学习是固本之举。一要勤学习。这几年部里的学习机会一直很多,关键我们要在真学上下功夫。勤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辩证的方法来认识、分析、解决问题;勤学本职业务知识,加强党性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把党性修养与完美人格培养结合起来;勤学经济、科技、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新知识,做到与时俱进,适应发展迅速、竞争激烈、日新月异新形势的要求。二要善总结。近年来,税务系统工作和税务基础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了许多新方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认真系统地总结。要在总结工作的过程中完善措施、提升工作,要在总结工作的 过程中发现发现问题、推进工作。三要勇于创新。创新是国工作的灵魂,创新的能力来源于 勤奋不倦的学习。税务干部要从陈旧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的羁绊中解放出来,善于从纷繁 复杂的事情中抓住主要矛盾,创新工作思路,在实践中不断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运行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0。17 法发…1996?30号)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

专票填写最新要求示意图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写的是“开户行及账号”,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也就是说卖啥开啥,不得变更,比如提供的是住宿费,开具“旅游服务”的发票。 4.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比如《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5.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劳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6.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查当地工商局网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8.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9.成品油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 以上仅供参考,大家可以留言建议,如当地税务部门有不同管理要求,按照其要求执行! (此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内容,供参考,感谢您的 配合和支持)

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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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湖南省 【裁判时间】2015-12-28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衡南县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尉氏县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8月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未执行);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再次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艳蓉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郭某某和王某甲(已判刑)在河南省尉氏县城打牌时认识“王哥”(另案处理),“王哥”问二人是否有外地朋友,其提议通过外地朋友到外地以办厂做幌子,然后到当地国税局领购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卖钱,并承诺给二人高额工资。被告人郭某某与王某甲为获取高额回报,遂同意。不久,王某甲联系了其衡阳朋友张某某(已判刑)。2011年6、7月,被告人郭某某同王某甲、“王哥”到衡阳市与张某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标准(含普通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罚则,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 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发票也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虚开普通发票的,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处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的标准更加具体。一般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有 以下档位: 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万-20万; 第二档: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第三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单位 犯罪对单判处罚金,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比照以上规定处罚。 本罪的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怎么把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 答复》(法研〔2014〕179号)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以上答复的理解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和情节标准如下: 一、入罪标准:虚开涉税5万以上入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罚金。 二、数额较大:虚开涉税50万-250万,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三、数额巨大:虚开涉税250万以上,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四、其他严重情节:国家税款损失30万到一审判决前没有追回,处3-10年有期徒刑,并 处5-50万罚金。 五、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到一审判决前没有追回,处10年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 以上资料,不属于法律专业人士的整理和归纳,仅供参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官方解释小结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容填写及法规依据

发票备注栏的填写 一自行开具 二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以上参考: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三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罚则:

四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四种虚开行为应直接适用刑法分则定罪处罚,不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四种虚开行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此条款明确把介绍行为上升为实行行为,将“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对合犯,都规定为独立的实行行为,那么刑法分则规定的四种虚开行为是与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之间是什么关系?各行为是否适用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规定?对此问题,笔者做如下探讨。 一、四种虚开行为表现方式 在讨论四种虚开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问题之前,有必要明确四种虚开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笔者归纳了近几年本院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种行为方式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一)为他人虚开 1、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公司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即所谓的“开票公司”。开票公司采用的方法,一是采用开具阴阳发票,即大头小尾式,二是为他人虚开后又从他人处购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达到来少缴或不缴虚开发票行为产生的“应纳税额”。 2、公司在购货环节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销售货物时不向客户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客户不要发票,造成税务部门的留存抵扣税款增多,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公司在税务部门的留存抵扣税款,而进行虚开。 3、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进行虚开。 4、行为人在受票方的指使下,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方虚开,而由受票方为出票方解决进项抵扣发票。 5、行为人为增加公司营业额与受票方进行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的“对开”;或接受出票方的指示,将应开具给出票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具给第三人(出票方指示单位)。 (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1、行为人为偷逃国家税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行为人在购进货物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以抵扣的其他发票,从第三人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直接向出票方虚开,而是通过第三人的介绍让他人为

必须要看增值税普票专票的填开要求内容

必须要看!增值税普票、专票的填开要求 增值税发票信息要求、栏次的填开增值税发票的部分栏次,可允许纳税人不填开。税务机关允许商户在开具发票时,票面部分栏次可不填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规格型号的可不填开规格型号栏次;对增值税普通发票,除规格型号栏次外,凡购买方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也可不填开,对个人消费者的地址、和开户银行账户,均可不填开。问: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若实际付款人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不一致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问: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

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问: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一栏只填写单位名称,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及开户行等信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问: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是否可以只填“建筑服务”?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建筑服务包含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等。企业在发票开具时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填写相关“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如您指的是工程服务,还需在备注栏填写相关容。问:纳税人购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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