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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中国科技经济新闻数据库 经济

2015年6期 47

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董嗣来

山东威海市发改委,山东 威海 264200

摘要:信用也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是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生产力”。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既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优化投资环境,也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长远意义。加快国内信用立法,打造统一的公共信用交换共享平台,推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关键词:信用;信用报告;守信激励;失信约束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853(2015)6-0047-02

一位到日本抢购马桶盖的女士在回答记者关于同样的产品国内也有,为什么还要不远万里到日本去买的问题时,语气肯定地说,即使一模一样的产品,我也不在国内买,因为我不相信它是真的。这样的回答不禁让人感叹,国内消费者对信用环境的极度不信任竟然到了这种地步。联想到当前国内的遇到摔倒老人不敢扶,层出不穷的各种食品质量问题等等,让人感概国内的信用环境滑坡已经到了危机的边缘了。

信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润滑剂”。它有助于在人际关系中建立起最基本的信任,化解社会戾气,减少不和谐因素,有利于全民诚信文明意识的提升。信用也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是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生产力”。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既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优化投资环境,也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长远意义。尤其是在经济新常态下,中国市场化的转轨导致中国社会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的契约社会转型,如果信用体系建设跟不上去,很容易产生“柠檬市场”和“劣币驱逐良币”等现象。

信用的缺失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务院专门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目的就是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1 国内开展信用建设情况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7年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13年3月实施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与欧洲国家以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以及美国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形成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同,中国目前采取的主要是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信用中心”的模式。最初主要侧重于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企业征信体系的建立。2012年,国务院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将联席会议牵头单位由人民银行改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双牵头,增加了中纪委、最高检等17个中央部委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这样的调整主要是为了将信用体系建设由最初的金融领域扩展到社会、商务、司法、政务等其他领域。

笔者曾赴上海、杭州、无锡等地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调研。从各地实践情况看,上海、杭州等地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较早,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完善的规章制度,信用平台运转良好,信用应用有序推开。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1.1 信用立法方面

目前各地出台的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的分类、指标项目定义不统一,特别是联动惩戒机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难

有新突破。2013年3月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主要规范征信行业行为,对于目前政府主导的发展则没有促进作用。以美国为例:美国先后建立的信用相关法律就有十七项,其中七项用于保护个人权益,十项涉及规范金融领域,如《消费者信用保护法》(1968)、《公正信用报告法》(1970)、《信息自由法》等等。

1.2 平台建设方面

目前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地都在自己探索建立自己的信息平台。在已建平台中,受当地部门信息化水平限制和我国部门设置条块分割等原因,信用数据征集质量不高。加之各地立法差异,信用信息采集、交换标准不同,系统间难以形成有效通联。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出于金融安全考虑还没有完全形成区域内信息有效共享。在数据征集上,部分行政机关对于公布处罚信息存在顾虑或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加之内部信息化建设不完善,在区域内也存在处罚信息采集难、共享难等问题。

1.3 信用应用方面

一些地方虽然建立了失信联动惩戒机制,但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激励容易惩戒难,行政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手段单一,多采用“黑名单”、“曝光台”等方式,不痛不痒,作用有限。同时,行政部门间缺乏联动惩戒机制,失信行为得不到全方位严惩,失信成本低,不足以引起整个社会重视。信用应用体系还不健全,信用咨询、信用评级等现代信用行业的业务分支还没有发展起来,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应用。

1.4 市场培育方面

由于国家目前在信用立法方面还没有完善,导致各地在信用市场培育方面,依旧主要由政府在主导,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征信机构尚未成熟完善起来。不少征信企业获取政府部门数据难,基本靠一点一点的采集,生存较难维系。“市场信用”和“契约信用”还没有深入人心,信用产品还没有规模化的市场需求,制约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良性运转。

2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国内信用立法。建设信用体系不仅要打造数据库、征信平台和诚信网站等有形平台,还要推动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信用监管体制、信用服务市场等软环境的建设,很多工作需要长期持续推进,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各类信用信息掌握在各个部门、地区手中,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各部门或出于规避潜在风险考虑,或受法律法规等政策限制,不愿共享信息。比如居民户籍信息、银行贷款不良记录等信息,不能随意对外公开。因此,需要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到上述现实问题,有效规范信息征集、分类管理、等级评价等重点环节工作标准,确保有法可依,依法征信。要加快国家信用立法,调研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法、信用报告使用与保护法等法律,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可参考美国模式,政府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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