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部分)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部分)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部分)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部分)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0年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

凡例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261个,中成药1089个,民族药46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0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349个,乙类药品品种936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54个,乙类药品品种935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现行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表中“口服液体剂”所包含的“干混悬剂”(第★(135)号、第404号和第1239号除外)和“干糖浆剂”,仅限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七)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3.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4.通用名称中剂型前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八)“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58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2. 西药部分第168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3.西药部分第214号“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包括骨肽注射剂、鹿瓜多肽注射剂和骨瓜提取物注射剂。

4.西药部分第216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5. 西药部分第7.2类下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和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4类药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各个品种。

6.西药部分第369号的“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和预混胰岛素。

7.西药部分第370号的“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8.西药部分第371号的“超短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门冬胰岛素和赖脯胰岛素。

9.西药部分第372号的“长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10.西药部分第419号“α-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扰素及其亚型.

11.西药部分第737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12.西药部分第845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13.西药部分第1265号的“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剂”包括:抗蝮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眼镜蛇毒血清注射剂、抗银环蛇毒血清注射剂、抗五步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蝰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等。

14.中成药部分第★(434)号的“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颗粒(片)、薯蓣皂苷片。

15.中成药部分第483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胶囊、片)、银杏叶丸(颗粒、胶囊、片、滴丸、口服液)、银杏蜜环口服溶液、银杏酮酯滴丸。

第★(483)号的“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

16.中成药部分第★(491)号的“灯盏细辛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7.中成药部分第492号的“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第★(492)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血塞通颗粒(胶囊、片)、血栓通胶囊、三七通舒胶囊。

18.中成药部分第666号的“雷公藤口服制剂”包括:雷公藤片、雷公藤多甙片。

19.中成药部分第★(745)号的“复方红曲口服制剂”包括:脂必泰胶囊、血脂康片、脂必妥片。

20.中成药部分第851号的“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胶囊(片)、金水宝胶囊(片)、至灵胶囊、宁心宝胶囊。

四、限定支付范围

(九)《药品目录》“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由于我省部分统筹地区已实行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故我省对标有“△”的药品暂规定在门诊使用时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均可以按规定支付。

1.“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注“限***和工伤保险”的,是指符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此限制。

4.“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

5.“备注”一栏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十)西药部分第1.5类涉及的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用药,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1.3.1类和第2.1类中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五、其他

(十一)本目录所列的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等药品,不含注射器等辅助器具。

(十二)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国家林业局批准的除外。

湖南省基本药品价格公示表(完整)

湖南省基本药品价格公示表 分类品名 规格 包装 数 单位生产企业中标价 抗微生物 药 注射用氨苄西林钠 1.0g 1 支河北新张药股份有限公司0.447 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2ml:0.2g 1 支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0.272 阿莫西林胶囊0.125g 50 粒瑞阳制药有限公司 2.037 氨苄西林胶囊250mg 24 盒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 4.22 阿奇霉素分散片0.125g 6 片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731 注射用氨苄西林钠舒巴坦 钠 1.5g 1 瓶湖南中南科伦药业有限公司 1.266 阿奇霉素颗粒0.1g 6 袋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788 盐酸左氧氟沙星片 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 0.2g 12 片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721 100ml:0.1g: 0.9g 1 瓶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0.826 乳酸环丙沙星注射液2ml:0.1g 1 支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0.651 注射用氯唑西林钠0.5g 1 支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 有限公司 0.9 复方磺胺甲噁唑分散片0.4g 12 片威海东宝制药有限公司 2.641 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1ml:(4万IU) 1 支济南利民制药有限责任公司0.165 克拉霉素胶囊0.125g 12 粒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3.671 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0.3g 1 瓶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21 盐酸克林霉素胶囊150mg 10 粒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1.158 0.125g 50 粒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 责任公司 2.817 头孢呋辛酯胶囊0.125g 12 粒深圳致君制药有限公司 6.74 注射用头孢呋辛钠0.75g 1 支国药集团威奇达药业有限公 司 0.9 注射用头孢呋辛钠 1.5g 1 支国药集团威奇达药业有限公 司 1.88 头孢羟氨苄颗粒0.125g 16 袋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5.248

琼海人民医院常用药品价格

琼海市人民医院常用药品价格阿达帕林凝胶30g /支52.43元阿德福韦脂片10mg x14片/盒85元阿莫罗芬乳膏5g /支13.65元阿娜尔妇洁液200ml /瓶39.99元氨溴索口腔崩解片30mg x24片/盒21.8元奥曲肽注射液0.05mg 1ml/支26.6元奥硝唑粉针0.25g /瓶20.1元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0.5g 0.825g/瓶30元百普力(肠内营养混悬液)500ml/瓶92.44元倍他米松磷酸钠粉针2mg/瓶15.65元苯磺顺阿曲库铵粉针10mg/瓶96.52元布洛芬口腔崩解片0.1g x18片/盒31.27元长春西汀粉针10mg /支20.35元醋酸钙片0.667 x12片/盒61.69元单磷酸阿糖腺苷针0.1g /支24.75元单唾液酸四已糖神经节苷脂钠盐针2ml 40mg/支203.1元低分子量肝素钙注射液5000iu 1ml/支22.48元碘佛醇50ml 33.9g/瓶148.6元东莨菪碱注射液0.3mg 1mlx5支/盒15元多种微量元素注射液Ⅱ10ml /支30元恩替卡韦分散片0.5mgx7片/盒114.5元二甲双胍肠溶胶囊0.25g x48粒/盒12.56元法舒地尔注射液2ml 30mg/支62元氟康唑颗粒2g x7袋/盒37.42元氟康唑氯化钠注射液0.4g 200ml/瓶19.48元氟尿嘧啶植入剂0.1g /瓶355.08元复方甘草酸单铵S粉针40mg /支21.2元

复方甘草酸单铵S粉针80mg /支36.3元

复方曲安奈德乳膏15g /支9.9元甘油果糖氯化钠注射液250ml/瓶18.78元高锰酸钾外用片0.1g x24T/盒 6.2元格列齐特缓释片30mg x30T/盒49.45元骨肽注射液10ml 50mg/支23.11元果糖二磷酸钠片0.25g x48粒/盒42元过氧苯甲酰凝胶15g /支26.03元环丙沙星栓0.2gx7粒/盒26.1元甲氨喋呤片 2.5mg x16T/盒41.74元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0.25mg 1ml/支466.96元糠酸莫米松乳膏5g /支15.35元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1g x15袋/盒21.83元磷酸肌酸钠1g /瓶86.3元硫普罗宁注射液5ml 0.2g/支21.66元硫软膏15g /支 3.47元卤米松乳膏10g /支22.26元鹿瓜多肽注射液4mg 2ml/支37.26元氯化钾缓释片0.5g x16片/瓶 4.2元氯雷他定口腔崩解片10mg x10片/盒27.28元洛贝林注射液3mg 1mlx5支/盒13.65元纳络酮粉针 1.2mg /瓶31.79元纳络酮粉针0.4mg /支8.47元脑蛋白水解物粉针30.5mg /支34.1元尼可地尔片5mg x30片/盒68.39元凝血酶冻干粉针500单位 /支16.8元平衡盐溶液500ml/瓶178.26元普罗帕酮片(心律平)50mg x100片/瓶10元七叶洋地黄双苷滴眼液0.4ml x10支/盒36.04元氢醌乳膏10g 0.2g/支83.74元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医院所用药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规定实行网上招标采购。 三、进入本院销售的药品应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加价率或加价额作价销售。 四、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对药品逐一划价。 五、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触摸屏显示。 六、药品价格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药品价格出现差错,视情况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批评和经济处罚。 七、实行专人专线负责医院药品价格的协调处理。 医院投诉电话: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价格法》精神,规范我院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落实不规范收费责任追究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医院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必须按规定采用上墙、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2、医院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3、医院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按"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不该收的坚决不收"的原则执行。严禁分解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明目收费。 4、各科室需要开展新的医疗项目,或需要对现有医疗服务项目增加新的内容时,应先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对医疗收费标准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财务科,由财务科牵头按有关规定组织论证、核算成本,并拟定建议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 5、医院的所有收费,必须由财务科开具合法的正式收据,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出具非正式收据(或不出具收据)向病人及病人家属收取各种费用。 6、凡医疗服务价格有变动的,价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价格库。 7、医院的一切收入必须上交财务科,严禁任何科室私设小金库。 8、严格执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和门诊病人一方清制度。严格退费、退药相关制度。 9、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凡是病人在查询系统中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疑问,均应按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不得相互推诿。 10、全院职工应共同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

医药费用查询、公示制度

贡山县人民医院医药费用查询公示制度 为维护患者和医院的合法权益,加强医院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行为,杜绝不合理收费,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增加收费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和省、州有关部门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完善价格公示制度 医院为方便患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信息,以及在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情况,特做如下公示: 1、在急救中心、门诊部、住院部大厅的醒目位置对主要医疗服务项目设立价格公示栏。 2、各专业治疗、检查科室和各病区对所开展的主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单独进行公示。 3、利用医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一次性材料价格。 4、在门诊部大厅、住院部大厅设立电子触摸屏,便于查询各项价格和费用信息。 5、公布医院价格举报和价格查询电话: 6、所公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按照《云南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汇编》标准进行公布的。 二、查询制度与方法 1、住院期间患者对费用查询时,可向所住病区的护士长,物价员进行查询,也可用医疗费用一日清单进行核查。

2、门诊患者对费用查询时,可在价格公示栏和电子触摸屏中进行查询,也可到门诊主任值班台进行查询。 3、患者可直接到物价管理部进行查询,也可拨打电话进行查询。 4、凡患者对医疗费用有疑义的,由门诊部主任值班台或各病区转介到物价管理部或咨询者直接到物价管理部查询。 三、接待查询的制度与要求 1、物价管理部工作人员、各科室护士长和物价员,要主动热情、认真细致地接待好每一位查询者。 2、在查询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给予处理解决,对查询患者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及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报物价管理部。 四、住院费用清单制度 每日由各病区向住院患者提供医药费用的明细清单,必须及时发到每个患者手中。出院患者由住院结算处提供医药费用总清单,患者可通过清单了解所发生费用的情况。 欢迎广大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我们将做到有问必答,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地处理好每一位患者对医疗服务费用的查询和投诉。

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医疗服务、药

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我省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2001]信字20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06.27 【实施日期】2001.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 我省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闽价[2001]信字206号2001年6月27日) 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 为适应医药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新形势下的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医药价格监测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

施。省物价局所属省价格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医药价格监测系统软件开发及指导协调全省医药价格监测数据信息的收集、传输、上报工作。各市的医药价格监测工作(除国家定点药品价格监测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二、监测对象及监测内容:监测对象为全省各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测内容为医疗单位、药品经营企业所有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实际销售价格及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药品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批发价、最高零售价、批准文号;医疗单位的医疗服务价格。为了有利于医药价格监测工作的开展,将全省各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分为三类:一类为全国医药价格监测系统的定点单位;二类为全省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三类为除一、二类以外的非定点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三、一类监测单位是国家计委根据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指定我省首批十四家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药品经营企业(具体名单附后)作为全国药品价格监测系统定点单位,由国家计委颁发“全国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牌匾。一类监测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一次性将有关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通过微机报送省价格信息中心,并在今后每月25日(遇假日顺延)将发生变动的药品购进和销售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报送省价格信息中心。省价格信息中心在收到一类监测单位上报的医药价格监测资料后,应及时上报国家计委和中国价格信息中心,通过微机及时分别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省药品

医院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 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医院收费管理,保障医院利益不受损害,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武汉市物价局制定的《湖北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并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特制定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医院成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人员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及时、如数退还患者,并向患者致歉。建立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建立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制度,增加医疗费用透明度。要逐项记录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费用清单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及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在患者入院时,要告知患者每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各科室护士站负责提供患者查询要求。每日向患者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患者出院时,要对

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账手续,同时向需要的患者免费提供住院总费用清单。门(急)诊患者根据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四、建立医疗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制度。配备专职物价管理人员,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每月定期进行自查,有无对医疗收费自定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漏收费现象,不允许科室以任何形式的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不良记录。 五、完善患者投诉处理管理制度。医院有义务接受患者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医疗费用问题的查询,并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在医院门诊大厅显著位置公布医院价格监督投诉电话,设立举 报信箱、意见簿。要认真对待每位患者的投诉,及时受理处置患者投诉,详细记载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投诉人。 六、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开展医疗服务的需要,在《医疗服务价格》之外,各相应科室如有条件开展新医疗服务项目的,应按鄂价费[2006]259号文件规定程序申报,物价管理员应积极指导科室填报新项目成本测算表,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报审计科审核,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对“优质病房床位费”、“优质护理费” 申报应按鄂价费[2006]259号文件规定程序申报。 七、手术科耗材收费及医用耗材加成收费规定:手术科可收取《医

医疗价格公示制度

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医药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精神,特制定如下价格公示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对我院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公示。 2、药品价格必须按照公开和透明的原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3、严格执行省、市物价局的各项价格规定,按照辽宁省物价局的项目规范,采用明码标价的方式,给患者查阅。 4、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示,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或电子屏等。 5、公示的药品价格标明厂家、商品名、规格、剂量、数量价格。 6、凡是药品价格有变动的,价格主管和物价员在规定时间内更新价格库。 7、公示以“竖得起,看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低昂。 8、对患者及社会反映的有关医药价格问题,价格主管应认真听取和解答,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收费及价格公示制度 1、在门诊大厅收费处上方设置电子滚动屏,各相关科室收费项目悬挂明显位置,公示医用材料、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及批准文号。 2、医用材料由设备科管账员负责输入,医用材料价格发生变动时候应及时调整。 3、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负责物价部门通知信息科输入,如有新医疗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出台,执行市物价局文件,于实施时间按新价格收费。 4、单病种病人评价医疗费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全市通报公示后并执行。 辽宁省核工业总医院

医院药品价格调查

专业09级护理管理学专升本班级护理管理班(5班)

医院药品价格调查 摘要药品价格虚高是个老大难的问题,政府推出一系列降低药品价格、整顿和规范医药市场的政策措施,均收效不大。本文认为导致药品价格虚高的原因主要有:新药泛滥,仿制药重复建设严重,药品价格失调,医院在医疗体系中的不合理地位,药品招标的低效性等。医药市场的混乱程度已经不是市场自身可以调节的了,政府在整顿医药行业的工作中,将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认为,要想真正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体制的改革将是第一步:重新定义新药,限制仿制药的重复建设,规定医药行业的利润率,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改变医院在医院的畸形地位。 关键词:药品价格医院法制化 1.前言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人类存在与发展有意义重大,保障药品的合理使用与正常贸易,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在我国,药品价格过高已经众所周知,产生严重不好的社会影响。为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国家发改委先后19次政策性调低药品价格,可是不仅没有效地抑制药品价格,药品价格仍然一路上扬。这是怎么回事呢?为什么药品价格越调越高?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曾说:“问题的本质往往在高于问题本身的层面上。”可见,只是政策性地调低药品价格是不可能有效抑制药品价格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体制。唯有体制的改革,对整个医药行业进行有效整顿,才可能会根本上解决药品价格问题。 一直以来,国内对药品价格的研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阐述,即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而主要侧重点是市场调节。笔者认为,我国医药行业的混乱现象已非市场自身可调节。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必定要有严刑峻法与强而有力的执行作后盾,没有监管,再美好的制度都是一场空。所以,本文认为,政府应该在药品价格管理的问题上起主导作用,通过抬高新药准入门槛、限制仿制药重复建设、规定医药行业的利润率、打击医药行业的非法竞争和改变医院在医疗体系中的霸王地位,将药品价格管理引上正轨。 2.我国药品市场概况与药品价格概况 2.1 药品市场概况

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 方案(征求意见稿)1 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工作部署,探索药品集中采购新模式,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根据《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闽药采〔20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遵循“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改目标,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导向,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完善药品采购和配送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按照满足临床治疗需求的原则,经专家遴选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二)综合考虑药品定价类别的层次,参考2011年1月1

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中标价,合理确定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最高限价。 (三)省级统一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合并集中采购的工作。 (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在最高限价基础上,以药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 三、组织机构 (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协调和重大事项的审定。 (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机构: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公室”)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协助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具体实施省属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工作,建立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供相应服务。 (五)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xxxx医院 关于印发xxxx医院 内部医药价格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阿拉善盟蒙医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监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xxx医医院 2016年12月14日 xxxx医院 内部医药价格监管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医药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医药品价格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 二、对购进药品,要区别挂网药品及单独定价药品,严格分类核实,执行相应价格。

三、对通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购入的新药,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该品种的药品价格公示表的价格。 四、对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经盟发改委批准后,按批准价格执行。 五、对集中招标、挂网、备案采购的药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确定的招标、挂网、备案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执行。 六、对国家、省市相关物价部门调整的药品价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价格》及相关法定调价依据,接到通知后,药库及时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更新药品价格,并将调价品种、数量制表汇总上报。 七、药品质量验收小组在进行药品验收工作时,对药品价格质量把关。 八、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审批价格执行。 九、为了增加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除了病区打印每日清单外,医院显示屏都应对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张榜公示。 十、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显示屏显示。 十一、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准确划价。

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

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 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国办《指导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着眼于满足临床治疗需求和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各级医疗机构按“为用而采”的原则申报采购目录,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按需而设”的原则及相关办法进行遴选,确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二)实行药品分类采购,通过公开招标、价格谈判、集中挂网、定点生产和自主采购等不同方式进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 (三)依据不同采购方式形成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价格,确定我省集中采购药品销售价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四)各采购片区医疗机构组成采购联合体,发挥带量采购的优势,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入围品规的基础上,开展量价挂钩的药品议价采购(简称“联合体带量议价采购”)。

(五)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采购平台阳光采购,原则上不再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常用药物进行备案采购。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三、采购平台 省级采购平台(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a616307090.html,)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技术支持。集中采购工作的所有公告和信息通过省级采购平台发布。 四、采购方式 通过公开招标、价格谈判、集中挂网、定点生产和自主阳光等采购方式进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采购周期为一年左右。 (一)公开招标采购:包括竞价药品和议价药品的招标采购。根据《竞价药品评审办法》和《议价药品评审办法》(详见附件2、附件3)确定入围产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入围品规的基础上,由各采购片区医疗机构实行联合体带量议价采购。 从公开招标采购目录中,选择少部分常用的临床治疗必需药品按照全省实际使用量,开展省级统一带量议价,各级医疗机构按省级带量议价确定的价格进行采购。 (二)价格谈判采购:由医保管理部门牵头,卫生计生、人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青霉素等增补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青霉素等增补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服[2006]47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1.20 【实施日期】2006.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青霉素等增补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闽价服〔2006〕471号2006年11月20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闽价[2005]服489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公布我省增补的青霉素等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中除有注明外,均为仿制药品GMP价格。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针剂按低于GMP药品价格40%执行,其他剂型按低于GMP药品价格30%执行。进口药品除特别注明外,均按照本通知附表

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按化学通用名定价,除特别说明以外,同一通用名下盐基、酸根不同的药品不再区别定价;大容量注射剂也不区分溶液性质,各种性质溶液的大输液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的注射剂价格;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冻干粉针和溶媒结晶粉针在价格上不予区分,均按已公布冻干粉或溶媒结晶粉统一价格执行。 三、通用名相同而附表中未列剂型规格药品,国家和我省已正式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已公布价格执行;同品种同剂型规格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的,按已公布的价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同一规格多次公布价格的则按最新通知执行)。未正式公布的剂型规格,企业需按有关程序向省物价局申报。 四、附表所列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实际采购价(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药店销售相关药品,在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范围内,按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价格相衔接的原则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降价销售。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局对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五、为及时贯彻国家及省物价局公布的药品价格,正式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直接发至各市、县(区)物价局,并同时在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入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a616307090.html,)查询并执行。

医院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收费价格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加强医院收费管理,保障医院利益不受损害,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武汉市物价局制定的《湖北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并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特制定我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医院成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人员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及时、如数退还患者,并向患者致歉。建立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建立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制度,增加医疗费用透明度。要逐项记录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费用清单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及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在患者入院时,要告知患者每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各科室护士站负责提供患者查询要求。每日向患者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患者出院时,要对 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账手续,同时向需要的患者免费提供住院总费用清单。门(急)诊患者根据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四、建立医疗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制度。配备专职物价管理人员,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每月定期进行自查,有无对医疗收费自定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漏收费现象,不允许科室以任何形式的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不良记录。

福建医药市场现状

一.福建医药市场现状 福建是经济较发达的沿海省份,全省人口3367万,辖9个地级市,闽东、闽南沿海地区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经济发达。闽西、闽北内陆地区大部分为山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经济相对落后。 可以将福建医药市场分为三级: 第一级:福州、泉州、厦门 第二级:莆田、漳州、宁德 第三级:南平、三明、龙岩 福建药品的商业销售有60%集中在第一级市场,30%集中在第二级市场。因此,我将主要分析前两级市场。 福州:省会城市,人口668万,9家三甲医院中有7家位于此,不论规模还是影响力,当之无愧“最核心的市场”。因此,各医药企业省级办事处、物流中心、省区经理驻地,大凡都设于此。 泉州:人口777万,流动人口多,工业发达,GDP总量最高的地级市。1家三甲医院。 厦门:人口208万,服务业和高科技工业发达,人均GDP最高的地级市。一家三甲医院。 莆田、漳州、宁德:沿海地级市,总人口1100万,经济较发达。 这9家三甲医院,包括: 福建省立医院(福州)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州)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州)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泉州) 厦门中山医院(厦门) 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原解放军九三医院) (福州) 福建省肿瘤医院(福州)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福州) 福建省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福建省人民医院(福州) 福建省覆盖医院的商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类: 大商业:多由国有转制,配送范围达全省各级医院,有的是省级药品储备单位,但原来的官僚作风依然存在,如同春医药公司、省药材公司; 中商业: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模式,经营灵活,发展迅速,在各重要的地级市有重点覆盖,在招投标时可以密切配合,有丰富的代理商资源,如鹭燕医药公司、东南医药公司; 小商业:经营特别灵活,以高端物流和新特药代理为主,在某些城市和医院有很好的关系网络,部分医院甚至有临床销售队伍,上量迅速,如新达医药公司、闽兴医药公司。 因此,我认为,每一级医药公司中,都应至少选择1~2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福建的招标模式 福建的招标模式有他的特点,一种药品想要进入临床使用,需要经过四个步骤: 1.选择一家合适的医药公司作为投标公司,这家医药必须在这个药品重点经营的区域有覆盖,并且有更深层的关系,比如专家资源、医院药事管理资源、代理商资源等。这种优势会在以后逐步显现。确定合适的投标价,主要考察竞争产品和代理商承受能力,如果有招标公司的内部关系,还可以看到竞争产品的报价。 2.专家组“钩标”。福建省分为了多个区域,如省一区、省二区、沿海各地级市、福州各区县等;同时,每个区域临时抽调专科专家组,如神经精神科组、心脑血管组、肿瘤组

医疗药品办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须提交的资料

公示程序 (一)公示办理分工 1、药品和医用材料进入医疗机构销售之前,由省物价局、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办理价格公示。 ⑴由省物价局发文核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以及中标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负责公示,有关生产、经销企业无需再到省物价局办理公示手续。 ⑵对于省物价局文件中未涉及到的药品(包括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市场调节价药品)或已经办理过价格公示药品的其他补充规格剂型,由其药品生产或经销企业按本规定要求到省物价局办理价格公示。 ⑶医用材料生产和经销企业目前暂不要求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公示,但须按规定的要求,向医疗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由医疗机构办理公示手续。待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后,再改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办理公示所需资料 办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时,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须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按公示办理分工填写《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二)、《湖南省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四)、《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申报表》(附件六)、《湖南省医疗机构医用材料价

格公示申报表》(附件七)。 办理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办理药品价格公示时,须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件、质量标准、说明书、 G M P认证证书、药品生产厂家开出的增值税销售发票的复印件,生产企业法人委托书(原件)及公示申报人身份证影印件,药品样品核对,必要时须提供周边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示价格和中标价格等资料。 2、进口药品须提供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进口分包装批准文件)、报关单、说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代征增值税缴款书、港口发生的各种杂费(检验费、仓储费、报关费、储运费、卫生检疫费)发票及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3、公示国家未下达价格的化合物或者有效成分组合物专利(不包括配比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除提供上述对应资料外,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明;公示国家未下达价格的化合物或者有效成分组合物专利(不包括配比专利)保护期的药品,须提供原产国专利证明(含中文译件)。 4、公示国家未下达价格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除须出示上述资料外,还须出示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药品价格批文。 二、申请办理医用材料价格公示时,须出示下列资料: 1、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说明书、厂家开出的增值税销售发票

低价药品价格政策解读.doc

低价药品价格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中投顾问研究总监郭凡礼介绍,目前市场上一些品种的低价药一药难求。治疗过敏性皮疹、过敏性鼻炎等过敏性疾病的扑尔敏,疗效已被肯定,每天的治疗费用才0.07元;治疗胃肠不适、消化不良的大黄碳酸氢钠片,1000片只要4元钱;治疗抑郁症的丙咪嗪,100片价格不足10元;解毒消炎药牛黄解毒片(每盒1元)、解热止痛药去痛片和安乃近片(每片0.02元)、感冒清胶囊(每盒1.8元)、速效伤风胶囊(每盒1.3元)、治疗湿疹的炉甘石洗剂(每瓶2元)、导便的开塞露(每支0.5元)、盐酸金霉素眼膏(每支0.5元)、伤湿止痛膏(每盒1.2元)、助消化的大山楂丸(每盒1.6元)……这些老百姓耳熟能详的廉价药品,目前在市场已经很难买到。 为什么患者难以买到低价药? 1.医院医生不愿用 多年来,公立医院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一直被认为是医院药价居高不下很重 要的一个原因。有评论指出?在“以药养医”的大背景下,医院依然需要靠卖药 而不是“出售技术”来赚钱,以保证经营目标和合理利润。低价药利润低,无法 满足医院盈利的需求,因此被淡出市场。有人认为在目前的薪酬机制下,医生不 能合理地从医疗技术劳务中获得报酬,仍然需要开贵药、多开药,确保医院为其 发工资、发奖金,同时获得一些灰色收入。如果存在与低价药目录种类相同但更 为高价的品种,医生仍然会给患者开价格高的药品。(对此不完全认同) 2.药企无意生产 药企不愿生产低价药被认为是低价 药被退市的另一个原因。综合媒体 和网络上的各种报道,记者归纳, 所谓药企不愿生产大概基于两方面 的压力,一是来自医院。有报道指 出,根据国家规定,医院可在购进 药价之上最高加价15%卖给患者, 由于一些廉价药利润低,因而医院会考虑进价格更高的药品,从而获得更大的绝 对利润。这也就造成廉价药被生产出来后没有市场。 另一方面的压力则来自于同行的恶性竞争。一些中小药企往往在招标过程中过分 压低药价,甚至以牺牲药品质量为代价,报出远低于药品成本的价格,导致大型 主流药企退出竞争,无法将其生产的一些低价基本用药推向市场。而中小药企一 旦竞标成功后,又无法保量供应,往往只生产一段时间,就不再供应该种低价药, 最终的结果就是低价药短缺。从药企方面来说,会追求利润最大化,像一些便宜 的、利润低的药,有些药企宁愿不再生产。 3. 药店不愿卖?

福建省厦门片区药品带量议价采购工作方案

省片区药品 带量议价采购工作方案 为发挥医疗联合体带量采购的优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24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98号)、《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闽药采〔2015〕1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围 市公立医疗机构组成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以下简称“片区”),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入围品规的基础上,进行量价挂钩的药品议价采购(以下简称“带量议价采购”)。 二、工作目标 坚持“为用而采、按需而设”的基本原则,由片区采取“单一货源、联合采购、量价挂钩、阶梯限价、严格监管”的办法进行带量议价采购,进一步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临床用药质量和需求。 三、工作机构 由市公立医疗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片区采购工作小组,负

责本方案的实施。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四、采购平台 依托省级采购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a616307090.html,.)开展片区带量议价采购。带量议价采购的所有公告和信息通过省级采购平台发布。 五、带量议价采购药品目录 片区带量议价采购药品以省级公布的公开招标采购和集中挂网采购入围目录的药品为准,不包括挂网目录中的常用低价药品以及省级谈判和统一带量采购议价药品。 六、带量议价采购步骤 带量议价采购工作分报价、评审、确标、公示和公布、签订合同等五个步骤进行。 (一)报价 1.报价方式:报价采用网上加密的方式进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通过省级采购平台报价系统显示的包装单位进行报价。同一竞价组有基准品的,按基准品报价;没有基准品的,按本品规报价。不同品规之间需进行价格比较的,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进行换算,报价使用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2.报价规则:报价不得高于本品规省级入围(挂网)价,除常用低价药外,也不得高于全国现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最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规定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xxxx医院 关于印发xxxx医院 内部医药价格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阿拉善盟蒙医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监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xxx医医院 2016年12月14日 xxxx医院 内部医药价格监管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医药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医药品价格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 二、对购进药品,要区别挂网药品及单独定价药品,严格分类核实,执行相应价格。

三、对通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购入的新药,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该品种的药品价格公示表的价格。 四、对医院自制制剂价格经盟发改委批准后,按批准价格执行。 五、对集中招标、挂网、备案采购的药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确定的招标、挂网、备案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执行。 六、对国家、省市相关物价部门调整的药品价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价格》及相关法定调价依据,接到通知后,药库及时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更新药品价格,并将调价品种、数量制表汇总上报。 七、药品质量验收小组在进行药品验收工作时,对药品价格质量把关。 八、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审批价格执行。 九、为了增加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除了病区打印每日清单外,医院显示屏都应对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张榜公示。 十、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显示屏显示。 十一、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准确划价。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医院所用药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规定实行网上招标米购。 三、进入本院销售的药品应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加价率或加价额作价销售。 四、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对药品逐一划价。 五、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触摸屏显示。 六、药品价格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药品价格出现差错,视情况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批评和经济处罚。 七、实行专人专线负责医院药品价格的协调处理。 医院投诉电话: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价格法》精神,规范我院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落实不规范收费责任追究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医院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必须按规定采用上墙、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2、医院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3、医院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按" 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不该收的坚决不收"的原则执行。严禁分解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明目收费。 4、各科室需要开展新的医疗项目,或需要对现有医疗服务项目增加新的内容时,应先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对医疗收费标准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财务科,由财务科牵头按有关规定组织论证、核算成本,并拟定建议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 5、医院的所有收费,必须由财务科开具合法的正式收据,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出具非正式收据(或不出具收据)向病人及病人家属收取各种费用。 6、凡医疗服务价格有变动的,价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价格库。 7、医院的一切收入必须上交财务科,严禁任何科室私设小金库。 8、严格执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和门诊病人一方清制度。严格退费、退药相关制度。 9、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凡是病人在查询系统中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疑问,均应按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不得相互推诿。 10、全院职工应共同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按有 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 医疗收费价格公示查询制度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