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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务)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务)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务)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水利(务)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为三类:

一般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隐患。

二、排查治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

1、工程开工后,施工项目部应立即成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由项目经理负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质监站备案。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不代替安全管理常规检查)。

3、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并详细列出整改要求以及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的验收人,其内容填入表1。

4、每月20日前,将本月检查情况汇总报企业,并报主监员。

(二)施工企业

1、施工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企业内部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应督促检查项目部的隐患排查工作。

2、施工企业每月应对本公司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

3、施工企业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工程项目分别登记,并详细列出整改要求,以及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后的验收人(该验收人为施工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人员)。

4、施工企业每月25日前,将本企业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表2)以及项目部排查隐患(表1)上报我站安监科。

(三)监理单位

1、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项目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督促、检查。

2、安全监理工程师应督促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并对整改结果验收签证。

3、监理单位督促施工项目部以及施工企业及时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表1,表2)。

三、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一)主监员

1、主监员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工作,对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2、主监员在进行项目巡查时,应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不符合排查要求(组织不落实,检查不到位、整改

措施不落实等)的,应下达整改指令。

3、主监员每月25日之前将项目排查情况报安监科。

(二)安监科

1、对主监员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2、对所有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的企业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3、对本市主营水利水电的施工企业,将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以及安全生产施工许可证动态考核之中。

4、从事本市水利工程施工的所有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记入企业质量安全诚信档案。

5、负责安全隐患排查的档案管理和动态分析。

四、信息报送

安监科负责按有关要求,于每季度第一月5日前,将企业排查情况汇总统计,向市水务局安委会报送上一季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情况(表3),年末进行专项工作年度总结。

五、其它

1、隐患排查治理不代替项目安全监督、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工作。

2、对于社会举报的事故隐患,按站相关信访工作办法处理。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中心站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注:不够请附页项目经理:日期:项目部盖章

(年月)

注:不够请附页排查人: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排查日期:公章

上海市水务(利)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年月)

填报单位(盖章):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表3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类

1、管理:制度、人员配臵、持证上岗、方案、预案、教育交底等

2、机械设备:机械作业、吊装、桩机、施工船舶、施工机具等

3、用电:临时用电、生活区用电等

4、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动火、现场围护、基坑围护、围堰、脚手架、警示标识等

5、个人防护用品:三宝四口等

6、其他:土方开挖、模板、拆除、铺排作业、车辆运输、食堂、防汛、水上作业等

二、相关规定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

2、《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8]第042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模板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 1997.12.21 (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 1996年— ) 》和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 保证工程质量,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包括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 或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 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 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 不代替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 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 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 努力创立优质工程, 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 增强质量法制观念, 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 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2018年8月28日)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执行的,今天,我就结合质量考核、新政策、农垦实际,和大家一起温习一下建设管理程序,重点是下去检查,怎么检查,检查什么,使垦区建设管理工作更趋程序化、规范化。 一、项目法人主要完成的事项 1、项目法人组建。小水就是农场,大水就是灌区管理站或新成立的建设管理处,要有正式文件明确技术负责人和内设机构(综合、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 2、质量与安全终身责任制。落实责任制,厅里规定逐级签订责任状,如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逐级签订;在明显部位设置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要求未竣工建筑物工程全部设置(一般大理石的)。 3、管理制度。是内控的一种手段。包括招标制度、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检查制度一定要包括强制性条文的检查,全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版),这是严格执行的,也是行业检查新的重点。 4、应办理的手续。一是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是及时报送开工备案手续(行政许可取消下水利部下的通知变成备案);三是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应

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主体工程开工初期应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及标准分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四是将法人验收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五是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六是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5、主要责任履约。项目法人应对施工、监理等现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变更进行审批,要求双方以正式文件形式履行;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按相关规定要求组织(或委托监理)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等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工程结算、质量保证金退还的依据,如一个标段只有一个单位工程,可以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6、参建单位检查。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要使用行业合同文本;对参建单位的检查包括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有书面材料,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要有签字,有整改回复。积极推进项目法人抽检,大水工程必须执行三检制。 二、设计单位主要完成的事项(检查设计单位,检查什么) 1、现场服务体系建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要有委派函;建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审核、会签批准等内部制度;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6号,2009年1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汇编

目录 上册 法律 xx水法(1988年) xxxx法(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订) xx公司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 xx防洪法(1997年) xx建筑法(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 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xx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983年) xx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983年) 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黄河长江、淮河、 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报告》的通知(1985年)附注:有关xxxx调度文件目录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5年)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 纲要》的通知(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建设部水利部 《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9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 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水库xx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1991年)xx防汛条例(1991年)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1992年)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1993年) 取水xx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的批复(1993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制度(20200515183449)

项目法人质量责任制度 1、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项目质量管理有关文件,组建相应的建设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开发项目质量管理责任 制。项目法人是开发项目质量的全权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质量管理工作。 2、项目法人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项目施工招投标制度、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等制度的编制并组 织实施。 3、项目法人要组织制定开发项目的质量模板和质量计划。把质量目标、质量计划进行层层分解,按质量计划和实施步骤层层落实,一直 落实到末端。每一层次职责、权限、资源分配以及保证质量的措施都 予以明确。质量管理计划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 4、项目法人要建立开发项目工作成果的质量评审制度。建立评审制 度是保证和提高开发项目管理成果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对下属及合作单位的奖惩依据。

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 1、项目质量主管负责人是项目质量主管直接责任人,在公司授权范 围内组建项目质量管理班子。 2、项目主管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质 量管理小组会议,将每一项质量管理工作直接划分到责任人,确保各分部分项质量合格。 3、组织项目全体人员制定质量策划,制定项目质量目标,执行质量 体系文件,负责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各种质量文件的审查。 4、负责指导和监督对不合格报告、各种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 5、负责组织新技术、新工艺在项目上的实施和推广应用,及时作出 科学的总结。 6、加强公司内外协调,加强甲供材料、设备的供给,保证工期和质 量要求,满足合同需要。 7、制定战略性计划,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工期关键目标的实现。 8、完善内部基础管理,指导下属员工工作,分配合理,奖优罚劣。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98910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

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7年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水利工程作为一项大型的工程项目,其在工程完工之后并不是可以直接对工程进行交接的,一般来讲都是双方都是需要对水利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只有验收合格之后才能办理交接手续,但如何才能判断水利工程质量是合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来告诉大家答案。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对水工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查内容分为质量检查项目和质量检测项目。其质量评定标准为:在主要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凡其他检查项目基本符合质量准,检测项目检测点总数中有7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合格;凡其他

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检测项目检测点总数中有9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优良。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 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综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综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发表时间:2013-01-06T09:08:12.74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2年10月供稿作者:赵春龙丁钰甫缪李盛 [导读] 本文主要对目前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简要的分析,并适当的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赵春龙江苏省江阴市璜土水利农机管理服务站214445 丁钰甫江苏省江阴市新桥水利农机管理服务站 214426 缪李盛江苏省江阴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214431 【摘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影响水利工程质量的因素较多,且工程质量问题时有发生。本文主要对目前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简要的分析,并适当的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On the hydraulic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Zhao Chunlong Jiangsu province Jiangyin City Juan soil agricultural water management service station 214445 Ding Yufu Jiangsu province Jiangyin City Bridge agricultural water management service station 214426 Miao Li Sheng Jiangsu province Jiangyin city construction of key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office of the 214431 [ Abstract ] the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engineering quality directly affects the normal operation and the play of benefit of project. Effects of quality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in many factors, and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problems occur.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urren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exist in some problem to make brief analysis, and appropriate to tak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so a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management level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 Key words ]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加大了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水利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大幅度提高,但质量问题仍然存在。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水利工程的生命线。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是水利建设永恒的主题。 1.存在问题 1.1前期准备工作不完善 一是水利工程项目资金采取国家预算投入和地方投资相结合,地方配套资金是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往往难以垫付足够的前期工程勘测与设计费用。二是由于前期工作经费不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较多的只停留在己有资料的分析上,缺乏综合分析,勘测资料难以满足初步设计的要求,致使设计方案比选不到位,新技术、新流程的应用严重滞后,整个前期工作做的不够扎实,增大了工程管理和造价管理难度,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三是部分设计人员由于缺乏实际施工经验,较多考虑设计规范,很少考虑施工现实条件,给后续的其他专业留下的设计空间不充分,甚至造成设计衔接的困难,造成设计变更随意性较大。前期工作准备不足,导致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行业管理较为薄弱,勘测设计质量下降。个别项目由于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项目立项后急于求成,勘测设计只停留在规范上等。 1.2工程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 1.2.1原材料采购存在的问题 混凝土工程使用的钢材、水泥、粉煤灰及混凝土外加剂等属厂家生产品,而有的厂家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没有严格按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未达到国家标准;有的工程砂石骨料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直接影响到混凝土质量。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技术人员缺乏培训等问题,混凝土生产和监督责任不清,使用了这些不合格产品,导致部分混凝土质量不稳定,从而影响工程整体质量。原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将给工程运行安全留下隐患。 1.2.2施工过程存在的问题 在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有的工程基础开挖的技术要求、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等方面,未能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 - 2008 )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要求,严格控制每道施工工序质量关,出现的质量问题较多。例如,岩石基础开挖施工中,为抢进度、抢工期,严重存在着忽视质量安全的现象,造成基岩面爆破裂隙较多,起伏较大,既增加了清基工作量,又直接影响到基础的稳定性;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未能严格按照《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有关规定进行混凝土浇筑,出现入仓混凝土骨料分离,振捣不密实,模板漏浆,大体积构件未分层浇捣或漏振,产生蜂窝麻面或露筋,致使钢筋混凝土结合不好,严重者全部返工;对在低温或高温季节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未按设计要求采取温控措施,由于混凝土内外温差过大,致使混凝土浅部或表面产生裂缝等。 1.2.3偷工减料存在的质量问题 有的承包方在取得中标并签订合同后,便进行层层分包或转包,施工现场根本看不到承包方的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上岗证真假难辨或无上岗证,工人没有经过上岗培训。由于分包或转包单价偏低,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施工,以次充好,并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出现"豆腐渣"工程。例如,在基础灌浆施工中,使用没有合格证的水泥,施工人员擅自改变水泥砂浆配合比,降低压力进行灌浆,伪造灌浆施工记录,严重影响基础灌浆质量。 1.2.4金属结构及设备的质量问题 有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加工制作工艺粗糙,焊接电流偏小,焊接时间不足,焊剂受潮,安装误差较大等质量问题,造成闸门漏水严重;金属结构、非承重构件、器具与混凝土的锚固不能使用,需进行返工处理,影响到建设工期和工程运行。 2.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建议 2.1建立健全领导机构 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项目领导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专题研究拟建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环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 6号第一次修改 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2017年12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试论关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试论关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发表时间:2016-09-27T10:42:55.307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31期作者:金青艳[导读] 摘要:切实抓好水利工程现场质量管理是创造优良工程的关键。从样板管理、施工过程质量监控管理、施工过程质量监控的方法与手段、质量验评管理等方面总结了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 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127**** 江苏宿迁 223800摘要:切实抓好水利工程现场质量管理是创造优良工程的关键。从样板管理、施工过程质量监控管理、施工过程质量监控的方法与手段、质量验评管理等方面总结了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 关键词: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对于一个优质的水利建设工程,是实施严格且先进的质量管理的结果。一般来说,它是通过施工前期的质量管理和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来实现的,现场质量管理是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切实抓好水利工程现场质量管理是创造优良工程的关键。 1、样板管理 样板是一种标准楷模,建筑工程的样板在施工中能起到指导施工的作用。样板要体现设计要求,达到指定的质量等级,把抽象的设计要求和繁复的质量标准、规范、规程等具体化、实物化,使全体施工人员,尤其是操作工人看得见、摸得着,便于对照。因而,推行样板管理是保证和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的有力措施,是现场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样板管理是一项细致的工作,需抓好以下5项工作:一是体现设计意图。二是选用合格的材料。三是选择合适的技术工人施工,这是样板成败的关键。在一般情况下选用技术水平中上的技术工人操作,容易把样板做好,在面上推广时也容易做到。四是在施工前向操作者进行技术、质量交底。施工前向操作者进行详细的技术、质量交底,是做好样板的重要环节,包括样板的名称、部位、使用的材料、技术、质量标准、操作要领等,使操作者做到情况明,要求清。五是组织质量专检人员评定质量等级。“样板”施工完毕后,现场施工项目部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质量进行评定,一般在操作者自检合格后分别由项目部、项经部、公司质量科等有关质量员,项目经理或工程师鉴定通过,有些外饰面、油漆、装饰工程或由设计方或甲方指定的项目,应请设计方及甲方参加鉴定。 2、施工过程质量监控管理 施工过程质量监控的作用与目的。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是现场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有力的质量监控能使工程质量做到防患于未然,能控制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目标,有利于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降低工程成本。施工过程质量监控的范围及重点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监控的范围较广,从设计图纸、原材料到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每一个环节都不能被忽视,熟悉和掌握监控的范围及重点,有利于事前采取措施,使质量处于预控状态,在一般情况下质量监控的范围及重点为:一是学习及会审设计图纸是质量监控的首要环节。图纸是施工的主要依据,因此在施工前必须认真阅读,了解设计意图,因为一个不符合设计的产品是没有什么质量可言的。然而,按图施工是建立在学习与会审的基础上,要把学习与会审结合起来。会审不是简单地审查图纸差错,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施工。在有些场合下,虽然设计是符合规范的,但由于施工较困难,为保证施工质量,需对设计进行适当优化,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范的要求。二是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监控是质量监控的关键环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因而要对它进行监控。不仅要检查进场实物,还要检查质保书,看它的型号、规格、性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钢材、水泥、防水材料等还要根据规定做复试。对易碎、易潮、易变形、易污染的物品,在运输、堆放、安装过程等环节亦要进行监控。三是抓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规程施工是质量监控的主要环节。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是单位工程质量的基础,因而质量监控工作应把它作为主要环节来抓。在按图施工和使用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前提下,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抓规范、规程、规定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按工序进行控制,出现问题应立即纠正,把事故苗头消灭在施工过程中。监控应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交工前的产品保护,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监控目标。四是关键部位、薄弱环节是质量监控的重点。单位工程的关键部位与薄弱环节是根据工程对象和队伍素质决定的,如框架结构中的梁、柱是关键部位,混合结构中的砌体和预制楼板安装是个关键部位,在装饰工程中,如大面积水磨石地坪、外墙大面积贴面砖或内墙大面积贴墙纸等都可作为关键部位。薄弱环节有2种含义,一种是新技术、新工艺,因是第1次施工,质量无把握,因此要重点控制;另一种是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如轴线位移、钢筋位移、梁柱不归中、混凝土施工缝位置不正且有灰碴、砌体粘结率差、预制板轧缝,以及渗、漏、沙、壳、堵等质量通病。对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的重点控制,只要方法对头、措施得力,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施工过程质量监控的方法与手段 质量监控对施工现场来说一般有事前监控、施工中监控和分项完成的监控。如对设计图纸、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的监控,应在有关分项施工前进行,这样能更好地实现事先控制。 对于在施工中容易产生的质量问题,则应重点加强过程中的监控,做到随时发现随时纠正,真正做到把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中[3-4]。有些分项工程虽然已经完成,但离整体交工尚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对产品若不注意保护,则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应实行监控,直到交工为此,如地面面层、油漆、表糊等等,这些属于分项完成后的监控。 质量监控的方法与手段,随着科学的发展必然会越来越完善,逐步走向系列化、科学化。然而当前应充分发挥传统和现有技术、质量管理方法,把它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达到监控目的。在实践中应抓好下列几项工作:一是技术复核重点应放在定位、引测标高、轴线、各层标高、成品、半成品的选用等方面。二是隐蔽工程验收是监控的主要手段,凡属隐蔽项目,必须进行全数监控,如地基验槽、桩基、钢筋、地下混凝土、地下砖墙、防水层、平顶吊筋、保温层、暗埋、管线、电缆、下水道等。隐蔽工程验收应按有关规程进行。三是材料试验。对钢材、水泥、防水材料,除应检查出厂合格证外,尚须按规定抽样检验。砖可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其他一般材料检查出厂合格证。四是抽检随机检查不受时间条件限制,容易发现问题,发现问题早,整改方便,提检频率也不受限制,是监控的一个有力手段。五是试水、通球检验。此项检验直接关系到使用功能,必须认真按规程操作严格把关。六是班组自检。班组自检是保证质量的根本,只有每个操作者在操作过程中认真自检,认真把关,质量才有扎实基础,因此要牢牢抓住,不应忽视。七是设置质量管理点质量管理点可用于多种环节,如推广新技术、质量难点、薄弱环节,要求达到高质量的分项等,在质量控制的关键部位、薄弱环节上设置质量管理点,采取事前控制,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时看来是个薄弱环节,但由于事前采取了措施,设置了质量管理点,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因此设置质量管理点是质量监控的一个有力手段。 4、质量验评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通知印发,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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