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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____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南省___委(办、厅、局)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结案目录报

云南省____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南省___委(办、厅、局)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结案目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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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____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南省___委(办、厅、局)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

案件结案目录报送备案表-法律文书

云____政行复结字〔〕第号

云____委(办、厅、局)行复结字〔〕第号

报送机关:____(盖章)

结案时间:____ 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____日止填报人: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 月____日止负责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序号

案由

申请人

被申

请人

第三人

结案

日期

结案方式和结果

备注

维持

变更

撤销

责令

履行

确认

违法

确认违法同时撤销或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附注:本期申请____件,受理总数____件,结案总数____件。与申请数相比结案率为____%,与受理数相比,结案率____ %

此报告致:_____________(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拟报送机关名称)

填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特殊措施加快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特殊措施加快我省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步伐的通知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文字号】云办发[2002]1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04 【实施日期】2002.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 特殊措施加快我省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步伐的通知 (云办发[2002]19号2002年9月4日) 各地、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我省人口在10万以下的独龙、德昂、基诺、怒、阿昌、普米、布朗等7个少数民族,总人口22.6万人,主要分布在怒江、德宏、西双版纳、临沧、保山、丽江、迪庆、思茅、大理等9个地(州市)的31个县(市区)、23个乡(镇)和175个村民委员会。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一般聚居在高寒山区和半山区,除普米族和基诺族外,均属跨境民族。由于历史、自然等诸多因素,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的乡(镇)、村仍然是我省贫困人口

最集中、贫困程度最深的少数民族地区,目前尚有50%左右人口处于贫困状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解决这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脱贫发展问题,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繁荣,省委、省政府决定,采取特殊扶持措施,实行分类指导,以扶贫工程为载体,集中一定财力物力,分工负责抓落实,努力加快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把解决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脱贫发展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云南民族工作和扶贫工作的重点,作为推进云南“兴边富民行动”的突破口。以政府行为为主导,以扶贫开发为主要途径,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教育为重点,扶贫到村到户,不断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目标 从现在开始至2010年,把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作为实施《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重要对象,以实现“四通五有一消除”(即:村村通路、通电、通水、通广播电视,覆盖人口达85%以上,所有农户和群众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钱用、有书读,基本消除农户和学校的茅草房及危房)为目标,力争5年解决温饱,到2010年全部脱贫。 三、发展措施 (一)实施温饱和农业产业化扶贫工程。 把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的23个乡(镇)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2017南亚东南亚国家商品展暨投资贸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2017南亚东南亚国家商品展暨投资贸易洽谈会执行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函[2017]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9 【实施日期】2017.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2017南亚东南亚国家商品展暨投资贸易洽谈会执行委员 会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7〕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做好2017南亚东南亚国家商品展暨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2017商洽会)组织筹备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2017商洽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现将执委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高树勋省政府党组成员 副主任:和丽贵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喜良昆明市市长

和良辉省商务厅厅长 李极明省外办主任 杜勇省招商合作局局长 刘琪琳云南国际博览事务局局长 刘光溪贸促会云南省分会会长 董家禄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秘书长:和丽贵(兼) 顾问:崔质涛南博会执委会顾问、云南国际博览事务局顾问周红省友协会长 成员:张红苹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文产办主任 张新明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接待办主任 刘颖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云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陶晴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 王学勤省科技厅副厅长 胡祖俊省公安厅副厅长 段振培省安全厅副厅长 王卫昆省财政厅副厅长 杨廷仁省交通运输厅巡视员 李国林省农业厅副厅长 周学文省商务厅副厅长 杨德聪省文化厅副厅长 郑进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苏莉省审计厅副厅长 石林省外办副主任 文淑琼省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保建彬昆明市常务副市长 谢曙光省国资委副主任 孔灿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曹阳省工商局副局长 陈百炼省质监局副局长 曹长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巡视员胡利人省统计局副局长 袁光兴省侨办副主任 张霞省金融办副主任 龙乔忠省招商合作局副局长 陆雪松省民航发展管理局副局长段俐娟省台办副

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师资培训方案

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师资培训方案 为加强全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教学管理,强化培训工作质量,充实培训师资,更好完成全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学员熟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具备交通综合执法岗位培训的行政业务知识、工作方法和教学能力。具体包括:(一)了解国家的法律体系,掌握国家有关交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等; (二)了解公路和水路运输管理的基础知识,熟悉公路交通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管理、公路路政管理、运政执法实务、路政执法实务和水运、港口、航道行政执法等业务知识;基本掌握交通行政执法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执法依据; (三)掌握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与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四)掌握交通综合执法岗位培训教学课程设计与授课技巧。 (五)掌握交通综合执法岗位培训办班的组织、教学、师资等管理办法。 二、培训对象 各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教育培训机构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交通行政法制或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工作,或交通专业教师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10年5月24日~28日,共5天;5月23日报到。 培训地点:省高速公路公司培训中心(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 四、培训师资 聘请交通运输部领导、重庆交通运输厅领导、部交通运输部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现场授课。 五、培训内容 (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教学内容]交通行政执法概述及我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求;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交通行政处罚;交通行政强制;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交通行政复议、诉讼及赔偿;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交通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 [教学重点]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交通行政处罚;交通行政强制;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交通行政执法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 (二)公路交通行政执法 1.道路运政执法 [教学内容] 道路运输基础知识;道路运政管理基础知识;道路运政执法实务。 [教学重点] 道路运政执法实务。 2.公路路政执法 [教学内容]公路及交通设施基础知识;公路路政管理基础知识;公路路政执法实务。 [教学重点]公路路政执法实务。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四章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 (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 (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 (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 (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 (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 (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 (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速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 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邮编:455000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代理委托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第三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请求: 1.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决定书。 2.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2011]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推荐中标价格 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成品的生产成本。 3.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2011]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推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项目名称为: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项目编号为:安财招标采购[2011]286 号总第 272 号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会。中标供应商是: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是 28.3 元

人民币。申请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价 28.3 元低于小型汽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依法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 2011 年 8 月 30 日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 2011 年 9 月 6 日向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 2011 年 10 月 18 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安财购[2011]9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2011 年 12 月 20 日,安阳市财政局重新作出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对此,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违背事实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令)第 54 条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1、申请人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第三人的中标价格 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是有 事实依据的。 首先,谈判文件本身就足以证明第三人的中标价格 28.3 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 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3 点投标产品要求中,明确提供了河南省警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表半成品价格表,其中小型汽车号牌的半成半成品价格表品价格是 28.3 元,这是不争事实。既然半成品价格是 28.3 元,那么,中标价 28.3 元中,就没有包含任何法定的税费任何法定的税费、利润、及工、料、费等各种费任何法定的税费用,是明显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的。因此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2、申请人认为中标价格 28.3 元,不符合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4 条投标报价的规定。 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4 条投标报价中规定: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产品价款、相关税款、备品备件价、易损件价、专用工具价、售后及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安装调试费及运送到安阳地区指定地点的运杂费、装卸费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谈判文件第 27 页投标标的报价明细表中,注: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完成前期准备、项目实施、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 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投标报价必须包含上述各项费用,而第三人的中标价格 28.3 元根本不可能包含上述任何一项费用,因此,是不符合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4 条的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篇一:2010年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安排 2010年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安排 2010年按照市委二届九次全委会议和全市交通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入开展“交通运输文明杯”和“管理服务年”活动为契机;以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为基础,以健全交通政策法规体系为重点;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以创新执法监督机制为手段;以加强执法和法制工作队伍建设为保障;为交通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全面提升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一是继续把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以军事化训练、执法培训、岗位大练兵、民主评议行风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全面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交,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积极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二是各部门、各单位要每月至少安排一次执法业务培训或集中学习,认真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规定》要通过学习,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各项法律的主要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各项具体规定,市局今年要举办执法人员培训班分别对系统内运政、路政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以确保执法人员思想的先进性和行为的规范性,法律培训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市局执法监督日常检查项目,直接与各单位年终考评挂钩。三是加强执法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及“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以德修身,提高人性化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和“冷、模、硬、顶”等衙门作风。要继续推进社会服务承诺制和政务公开制,努力打造“阳光”执法部门。四是认真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和领导接待制度,广开渠道接受监督,加深与群众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做到每一起投诉、举报、咨询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复,有效提升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严格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使矛盾在基层得到解决。努力建设“政府放心、人民满意”的执法部门。五是要继续推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证件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交通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和交通厅《交通行政执法ic卡证件管理数据库》,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逐步开展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交通行政执法证》ic卡证件更换工作。并实行执法证年审考试制度,定期对交通行政执法单位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抽考,以此作为对持证人员年度考核和年度审验的依据,并记入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年度审验管理档案,以此调动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六是规范执法标识,要加强对执法车辆的管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根据车辆执法标识和配备示警装置。交通行政执法车辆只能用于行政执法和与之相关的公务,严禁使用执法车辆到娱乐场所、饭店以及参与婚丧嫁取等与执法无关的活动。要加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各级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控制着装人员范围,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交通企业、单位职工,禁止着交通执法服装,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强化市场监管力度,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加快区域客运一体化进程,在地区协作、部门配合、保障服务。二是开展出租车服务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畅通投诉渠道,简化投诉程序,严厉查处拒载、宰客、甩客等规范、不文明经营行为。继续深化客运、货运、维修三大服务品牌和诚信体系建设,实现整体提出高。三是不断创新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路政、运政、海事管理。四是要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断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为群众营造良好的市场和出行环境。五是对交通行业的服务品牌进行整合提升,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收费站点、行政执法等窗口单位的建设,努力做到“人人是窗口、事事讲

某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云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云南省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则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人。 本规则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

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 (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 (三)案情复杂、疑难的; (四)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 第七条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经听证后,听证人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决定。 第九条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人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人,并在所确定的听证人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 书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政府采购行政复议 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邮编:455000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代理委托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第三人: 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请求: 1.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 理决定书。 2.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2011] 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推荐中标价格元低于机动车号牌成品的生产成本。 3.请求河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2011] 第 286 号(总第 272 号))推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项目名称为:安阳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项目,项目编号为:安财招标采购[2011]286 号总第 272 号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会。中标供应商是:安阳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是元人民币。申请人认为该项目中标价元低于小型汽车号牌产品的成本,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号令)第 54 条的规定,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依法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于 2011 年 8 月 30 日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 2011 年 9 月 6 日向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 2011 年 10 月 18 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安财购[2011]9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河南省财政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2011 年 12 月 20 日,安阳市财政局重新作出安财购[2011]13 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对此,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违背事实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18 令)第 54 条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1、申请人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第三人的中标价格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是有事 实依据的。 首先,谈判文件本身就足以证明第三人的中标价格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 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3 点投标产品要求中,明确提供了河南省警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表半成品价格表,其中小型汽车号牌的半成半成品价格表品价格是元,这是不争事实。既然半成品价格是元,那么,中标价元中,就没有包含任何法定的税费任何法定的税费、利润、及工、料、费等各种费任何法定的税费用,是明显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成本的。因此第三人的中标价格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生产成本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2、申请人认为中标价格元,不符合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4 条投标报价的规定。 谈判文件第 9 页第 4 条投标报价中规定: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产品价款、相关税款、备品备件价、易损件价、专用工具价、售后及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安装调试费及运送到安阳地区指定地点的运杂费、装卸费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谈判文件第 27 页投标标的报价明细表中,注: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属委、办、厅、局: 为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管好用好新增投资,确保扩大内需保增长特殊时期的需要,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既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招标投标,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招标投标过程的周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理选择招标方式 按照国家关于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对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在招标方式上进行分类指导。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擅自扩大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二)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的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项目;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获知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全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三)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前项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可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农民工的项目;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4、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用承包能力的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11〕6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此外,由各州(市)、县(市、区)安排农村危房加固改造10万户。 三、完善建设管理模式 (一)实行“两房并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为便于建设和管理,从今年起我省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各州(市)、县(市、区)可将省下达的“两房”指标及补助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人为本、方便适用原则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套建设占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要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努力做到环境优美、质量优良、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二)政府主导,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由各州(市)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一是政府主导建设。继续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或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投融资平台为建设主体,由政府安排和筹措资金建设。各地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一般应占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50%以上。二是可以按照“政企共建”的方式建设。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企业出土地和配套资金建设。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超出部分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出租。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以及乡镇学校、卫生院、计生站的教师和职工周转房可以参照“政企共建”方式建设和管理。三是可以由政府安排优价土地和优惠政策,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继续按省下达各地的指标和补助政策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五是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六是以农户为实施主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和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增村减”挂钩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府系统秘书 长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3]21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30 【实施日期】2003.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2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省直各委、办、厅、局办公室,厅内各处、室、局、办: 2003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在红河州弥勒县召开了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会上各地、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同志结合工作实际,对搞好办公厅(室)的工作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此,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认真研究落实。经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商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学习考察

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可了解和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开阔眼界,拓宽视野,更新观念,改进工作。因办公厅(室)的同志外出考察学习机会相对较少,省政府办公厅准备在今年内,组织地州市和省直部门的部分办公室负责同志到广州、深圳和港澳地区,就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政府职能转变等问题进行考察。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考察学习内容,采取出省与出国相结合、考察与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争取每年组织1至2次到沿海发达地区考察;组织1至2批到国外考察;安排1期到新加坡国立大学高级公务员培训班进行培训。出国、出省考察学习费用由派员单位自理。具体组织工作由厅综合处牵头,落实方案后另行通知参加单位。 二、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培训工作 因近

交通违法行政复议申请书

交通违法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龙,男,19*5年0*月05日出生 住址:*州***市红*岗区**岗区*路政府*小区*栋*单元*01 被申请人:*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大队(**) * 住址:*义市*岗区*南线与*材路*叉路口东南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岗大队)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请求撤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决定书编号:*****611686的违法记录 事实和理由:202*年1*月1*日(星期一)下午1*点1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贵AT**48的小型白色小汽车停在*江路与*江路交汇处已划线的停车位上,临时停车,我正在从*府*小区走路出去把车开走的时候,*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路网格执法人员就直接在我停车路边已经规划的停车位上给我开具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单的事实和理由表述为,违法在人行道上停车,但事实是,我并没有在人行道上停车,我是停在已经划线的停车位里停车,且有可以停车的标识标牌(见下图影像书证),和划线的停车位(见下图影像书证),*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大队颠倒事实,显失公平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编号为:5******322611686)和违法停车告知单((综合行政执法))第520****0021427号,应为无效文书,请求拆销处罚。 申请人认为:***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决定书编号:**20*****22611686的违法记录和***岗区综合行政执法**路网格执法人员开具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综合行政执法))第5***000021427号违法记录,违法行为特征描述为,停车地点为***路(人行道),显示违法代码为10393,代码代

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样本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辩人:XXXX人民政府 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区长 现对申请人XXX提出的复议请求XXXXX,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XX政复答字【2017】第XX号),答复如下: 一、答辩人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申请人原承租鱼塘所在区域系因XX高速公路XX段建设被征收,该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于XXXX年XX月批复立项。该路段用地通过国土资源部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展改革委批准,初步设计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由用地单位XXXXX公路局提出申请,答辩人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于XXX年X月X日对XX高速公路XX段征收土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并在XXXX公示栏进行公示。根据《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于XXXX年XX月XX日制作《XXXXXX拟征收土地

补偿方案》并公示。答辩人征收因XXX高速公路XXX路段建设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二、答辩人作出征收行为内容合法 XXXXXXXX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 申请人非XXX高速公路XXX段的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不适格,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原告复议。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 XXXXXXXXX 综上,答辩人征收申请人原承租XXX所在地的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已非被征收土地的利害关系人,不具备复议的主体资格,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XXX市人民政府 XXX区人民政府XXXX年XX月XX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云政发[1999]6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3.29 【实施日期】1999.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 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1999〕68号1999年3月29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专院校,中央驻滇单位,有关厂矿企业: 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和省教委、省计委、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云南省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

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互相支持、配合协作,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条件,使他们能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为云南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向省教委反映。 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1999〕2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精神,现就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的精神为指导,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既要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又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既要切实转变职能,又要完善各项宏观管理措施;既要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又要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二、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在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疏通、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要特别注意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同时,还要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比例较低、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补充所需的高校毕业生。要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的限制,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为毕业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1995]19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8.09 【实施日期】1995.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5〕190号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使督办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了《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提交1995年6月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进行了讨论,并征求了部分委、办、厅、局的意见。现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逐步加以修改和完善。 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逐步实现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督办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督办,对于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督办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要围绕中心工作,确定督办重点,对重大决策紧抓不放,务求落实。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落实情况,既报喜又报忧。及时发现和反映决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办工作,组织落实并反馈上一级机关交办的督办事项,指导下一级机关开展督办工作。政府工作部门内部要实行分工负责制,做到督办任务的合理分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发挥整体督办效能。 (四)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督办工作要狠抓落实,讲质量,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防止拖沓延误、敷衍塞责。 第四条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交通)】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法律文件送达地址:上海市**区*****路*****弄*****号*****室,邮编:*****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因不服虹口交决字[2014]第3*****0-0*****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 罚决定书所做出的罚款2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要求予以撤销该 决定。(见附一) 事实和理由: 一、2**4年*月*日星期一下午*时*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沪a*****的小客车由 东向西沿汶水路行驶,在吴*路口等候红灯时被从右后侧行驶上来一辆帕萨特警车上执 勤交警(以下简称警察a)通过喇叭呼叫靠边停车,我靠边停车后告知在前一路口不按 交通信号灯行驶,并电台呼叫另一执勤交警(以下简称警察b)向我开具了《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3*****2,详见附件二),我当场提出异议。 二、申请人驾驶车辆与右后侧的执勤帕萨特警车几乎并排行驶,并且两个路口相距 200米左右,且该时段为放学高峰,此路段路面情况及其复杂,路口通行行人与非机动 车较多,机动车行驶缓慢不存在不按信号灯行驶的客观条件。 三、警察b开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 3*****2,详见附 件二)。描述的涉嫌违法行为与警察a对我违法地点描述矛盾。四、在整个执法行为上作为具有技术优势的一方,申请人希望虹口交通警察支队能

提供执法现场执法过程的现场2位执法交警现场执法时的录音录像,提供涉嫌违法行为 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还原事实真像。 五、申请人历史驾驶行为良好,至今未有因交通 违法行为的扣分记录。 综上所述望能还事实本来面目,而不是情绪执法、思维定式执法造 成的错误处罚决定。 致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上海市虹口区政府 申请人: 20**年*月**日 【篇二: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对交通警察简易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驾驶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为no:119065499568、 no:119065499569、 no:119065499570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 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 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12年3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 4t315),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2011年5月24日14 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

人力资源知识某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知识)某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

云南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档案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从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到结案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电函等形式表现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均须按本规定做好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场所,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按年度实行每案立专卷,壹案壹号的方法进行整理,依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遵循区分不同价值分类,便于安全保管、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必须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需要手写的,书写文字应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墨汁,字体要求整齐、清晰。 第二章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于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员即开始收集、整理和本案有关的证据、依据和关联材料,于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该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案件文书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补齐或采取补救措施,且剔除和本案无关的文书材料。 第八条立卷归档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只留存壹份原件立卷为正本,多余的决定书及其他文书材料,能够另立壹卷为副本,副本可按正本收录的文书材料立卷,缺者可复印补足。 第九条由行政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材料,可和原行政复议案卷合且立卷归档。 第十条下列行政复议案件材料不属于归档范围,由案件承办人依照档案管理和保密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销毁或保存: (壹)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二)内容相同的重份文书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复制件; (四)和行政复议案件无关的其他文书材料。 第十壹条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顺序排列: (壹)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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