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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H 章 水污染管制条例九

第358H 章 水污染管制条例九
第358H 章 水污染管制条例九

第358H 章水污染管制条例九

摘要:本条例旨在管制香港水域的污染。

第358章第34条可向上诉法庭作出案件呈述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在任何上诉裁定前,上诉委员会主席可主动以案件呈述方式,将任何法律问题转交上诉法庭裁定。

(2)上诉法庭在聆讯该案件时,可将案件修订,或命令将案件交还上诉委员会修订。

(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

第358章第35条监督可获取资料

第VII部

强制执行的权力

(1)监督可向任何人发出书面通知,规定该人在该通知所规定的期间内以该通知所规定的表格,向监督提供监督藉根据第46(1)(j)条订立的规例而获授权获取的、或监督为行使与执行本条例所订的权力、职能及职责而合理需要并在该通知内指明的任何资料。

(2)任何人─

(a)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1)款向他送达的通知的任何规定;或

(b)在遵从或看来是遵从该通知的规定时,作出任何他明知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或罔顾后果地作出任何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或明知而遗漏任何要项,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由1990年第67号第17条修订)

(3)任何人如在根据本条例提交的申请中,作出他明知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或评估,或罔顾后果地作出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或评估,或明知而在申请中遗漏要项,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由1993年第83号第22条增补)

第358章第36条获授权人员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监督可以书面授权公职人员行使第37及38条赋予获授权人员的权力或监督所指明的该等权力。

(2)监督须根据第(1)款,只授权指明的职级或该职级以上的公职人员行使以下权力─

(a)第38(b)及(c)条所载的权力,由环境保护主任职级或以上的人员行使;

(b)第37或38条赋予获授权人员的任何其他权力,由环境保护督察职级或以上的人员行使。 (由1987年第58号第15条修订;由1993年第83号第23条修订)(3)获授权人员在行使第37或38条所载的任何权力时,可带同合理所需的人以协助他执行职责。

第358章第37条获授权人员进入处所等的权力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获授权人员为施行本条例,可无须手令而进入任何地方或处所或截停并登上任何船只─

(a)如他有理由怀疑在违反第8(1)或(1A)条的情况下,有物质已从或已在该处或正从或正在该处排放或沉积入香港水域或内陆水域,或在违反第9(1)条的情况下,有物质已从或已在该处或正从或正在该处排放或沉积入任何公用污水渠或公用排水渠;

(b)如有物质依据牌照如(a)段所述正从或正在该处排放或沉积,而不论是否怀疑第8或9条遭违反;

(c)如他有理由相信在该处有任何物件相当可能是或相当可能含有犯本条例所订罪行的证据。(2)任何获授权人员如无裁判官根据第(3)款发出的手令,不得根据第(1)款进入任何住用处所(不包括该等处所内设有私人废水处理设施的部分)或登上任何全部或主要作住宅用途的船只。 (由1993

年第83号第24条修订)

(3)裁判官如根据经宣誓而作的告发信纳有合理理由怀疑有下述事情,则可发出手令,赋权任何获授权人员进入任何住用处所或登上任何全部或主要作住宅用途的船只─

(a)在违反第8(1)或(1A)条的情况下,有任何物质正从或已从该等处所或该船只排放或沉积入香港水域或内陆水域;或

(b)在违反第9(1)条的情况下,有任何物质正从或已从该等处所或该船只排放或沉积入任何公用污水渠或公用排水渠;

(c)该等处所或该船只上有任何物件相当可能是或相当可能含有犯本条例所订罪行的证据。(3A) 凡获授权人员或获授权代理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为进行第13A条所指或规例所授权的任何工程而有需要,他可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须进行任何检查、测量或工程的任何地方或处所,或进入为该目的而须取道的任何地方或处所。 (由1993年第83号第24条增补)

(3B) 获授权人员或获授权代理人如无裁判官根据第(3C)款发出的手令,不得根据第(3A)款进入任何住用处所。 (由1993年第83号第24条增补)

(3C) 裁判官如根据经宣誓而作的告发,信纳为第13A条或为规例所授权的目的而有需要进入任何处所,可发出手令,赋权获授权人员或获授权代理人进入该处所。 (由1993年第83号第24条增补)

(4)任何获授权人员或获授权代理人在进入任何地方或处所,或登上任何船只时─

(a)如被要求出示身分证明及出示其根据本条例获得监督授权的证据,须出示该等证据;及

(b)在根据第(3)或(3C)款需要有手令才可进入的情况下,须出示该手令。 (由1993年第83号第24条修订)

(由1990年第67号第22条修订)

第358章第38条获授权人员的进一步权力

任何获授权人员如已依据第37条或依据按该条发出的任何手令,进入任何地方或处所或登上任何船只,或在执行他的职责的过程中已获准进入任何地方、处所或登上任何船只,则可─

(a)检查任何装置或设备或观察任何工序或程序,而该装置、设备、工序或程序是他有理由怀疑正用作、已用作或拟用作与下述事宜有关连的用途的─

(i)在违反第8(1)或(1A)或9(1)条的情况下正作出或已作出的排放或沉积,或依据牌照而作出的排放或沉积;

(ii)任何正或拟排放或沉积入香港水域或内陆水域或任何公用污水渠或公用排水渠的物质的处理工作,

并可规定任何掌管该地方、处所或船只的人,作出该获授权人员合理地认为为方便检查或观察而必须作出的任何事情;(b)规定掌管该地方、处所或船只的人,将由他管有或可合理取得的,与(a)段所提述的任何装置或设备有关的或与第8(1)或(1A)或9(1)条适用的或该人员有理由怀疑可能适用的任何排放或沉积有关的任何绘图、纪录或文件出示,以供检查;

(ba)(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为执行他的职责或有效强制执行本条例而有需要)规定在该地方或处所或在该船只旁或在该船只上的任何人出示该人的身分证以供查阅,提供该人的地址及电话号码以及出示证明该地址及电话号码的证据以供查阅; (由1993年第83号第25条增补)

(c)检取、带走并扣留(b)段所提述的任何绘图、纪录或文件,或任何其他物品或物件,如他有理由怀疑该等绘图、纪录、文件、物品或物件乃是或含有犯本条例所订罪行的证据的;

(d)查阅与复制依据附表1第9段所述的该类条件备存的纪录;

(e)为(a)(ii)段中描述的或他有理由相信可能是该段所描述的任何物质而安装抽样设置,并抽取该物质的样本。 (由1993年第83号第25条修订)

(由1990年第67号第22条修订)

第358章第39条样本分析

(1)任何物质的样本的分析证明书,在本条所列明的关于样本的程序已获遵从或已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获大致上遵从的情况下,可在根据本条例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提出作为证据,而该分析证明书即作为其内所述事实的证据,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

(2)任何获授权人员如根据第(1)款抽取任何物质的样本,须─

(a)将该样本分成3个大致相等的部分;

(b)将各部分样本放置在不同的容器内,并在各容器上加上适当标记或标识;

(c)确保看来是从其中抽取样本的处所的占用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

(i)获交给可由该人或其受雇人或代理人选择的其中一份样本,如此举并非合理切实可行,则获交给或获挂号邮递送达由该人员选择的其中一份样本;及

(ii)获告知另外2份样本其中一份是拟呈交化验师分析的;(d)将余下的2份样本,一份由其亲自呈交化验师分析,另一份则保留以作比较,但如证明分析并不需要则例外。(3)化验师一俟完成分析,即须将载有分析结果的证明书提交予监督或第(2)(c)款所提述的人,或其雇员或代理人。 (由1993年第83号第26条修订)

(4)根据第(3)款发出的证明书,须由化验师签署,但有关的分析可由根据该化验师指示

水污染控制工程下册重点知识点

水污染控制工程下册重点知识点 第九章污水水质和污水出路 1、污水类型: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初期雨水、城镇污水 2、物理指标:温度、色度、嗅和味(异臭:S和N化合物、挥发性有机物、氯气、总固体(溶解性固体DS、悬浮固体SS)固体残渣根据挥发性能可分为挥发性固体VS、固定性固体FS 3、有机物指标:BOD、COD、TOC、TOD (燃烧化学氧化反应) 4、无机物指标:PH (6-9)、植物营养元素、重金属、无机性非金属有害物(总砷、含硫化合物、氰化物) 5、生物指标:细菌总数、大肠菌数、病毒 6、自净作用:物理、化学、生物 7、混合过程:竖向混合阶段、横向混合阶段、断面充分混合后阶段(POP 下降) 8、根据BOD5与DO曲线,可以把该河划分为清洁水区、污染恶化区、恢复区、清洁水区 9、污水排放标准:浓度标准、总量控制标准、国家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 10、一级处理:主要去除SS 、COD 、BOD 11、二级处理:去除有机物(90%) 12、三级处理:去除N 、P ,色度 第十章污水的物理处理

1、污水的物理处理法去除对象主要是污水中的漂浮物和悬浮物,采用的主要方法有:筛滤截留法、重力分离法、离心分离法 2、格栅作用:截留污水中较粗大漂浮物和悬浮物 3、格栅设计的主要参数:确定栅条间隙宽度 4、按格栅形状,可分为平面格栅、曲面格栅 5、曲面格栅:固定曲面格栅、旋转鼓式格栅 6、清渣方式:人工清渣(过水面积不小于灌渠有效面积的2倍)机械清渣(1.2倍) 7、工业废水根据水质确定是否有沉砂池 8、水流适当流速:0.4-0.9 污水通过格栅:0.6-1 最大 1.2-1.4 9、在典型的污水处理厂中沉淀法可用于下列几个方面:污水处理系统的预处理、污水的初级处理、生物处理后的固液分离、污泥处理阶段的污泥浓缩 10、沉淀类型:自由沉淀(水中悬浮固体浓度不高) 、絮凝沉淀(悬浮颗粒浓度不高(活性污泥二沉池中间)、区域沉淀(悬浮颗粒浓度高,二沉池下部、重力浓缩开始) 、压缩沉淀(高浓度悬浮颗粒,污泥浓缩、重力浓缩) 11、斯托克斯公式 u=(P 固 -P gd2/18μ 12、水温上升,黏度减小、沉速增大 13、理想沉淀池:进口区、沉淀区、出口区、缓冲区、污泥区 14、沉淀池工作原理:利用水中悬浮颗粒可沉降性能,在重力作用下产生下沉作用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 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 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 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 产生活用水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本省主要 流域、地区水环境现状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对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水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依法拟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五)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和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 (六)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水环境保护监察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 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与调整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提出水体限制排 污总量意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进入地表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监测、分析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 (二)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指导畜禽、水产养殖的 水污染防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三)城乡建设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城乡规划,负责城乡垃圾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水污染控制工程下册重点

1、生化需氧BOD:量表示水中有机物被好氧微生物分解时所需的氧气量称生化需氧量(以mg/L为单位) 2、化学需氧量(COD),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用化学氧化剂氧化水中有机污染物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以mg/L为单位)。 3、水体自净作用:经过水体的物理、化学与生物的作用,使污水中污染物的浓度得以降低,经过一段时间后,水体往往能恢复到受污染前的状态,并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进行分解,从而使水体由不洁恢复为清洁,这一过程称为水体的自净过程。 水体自净过程包括:物理净化、化学净化、生物净化。 物理净化:稀释、扩散、沉淀 化学净化:氧化、还原、分解 生物净化:水中微生物对有机物的氧化分解作用 氧垂曲线:表示水体受到污染后,水中溶解氧含量沿河道的分布呈下垂状曲线。在排污口下游河水中,溶解氧含量因有机物生物氧化的脱氧作用而显著下降,又由于下游大气复氧和生物光合作用等而使溶解氧含量增加。下垂曲线的临界点(氧垂点),其溶解氧含量最小。 4、格栅、筛网的主要作用是什么?各使用于什么场合? 在排水工程中,格栅倾斜安装在进水的渠道内,或进水泵站集水井的进口处,用来去除可能堵塞水泵机组及管道阀门的较粗大悬浮物,以保证后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筛网可有效去除和回收废水中夹带的纤维状杂质,如:羊毛、化纤、纸浆等。可作为预处理,也可作为重复利用水的深度处理。 5、沉淀是利用水中悬浮颗粒和水的密度差,在重力作用下产生下沉作用,以达到固液分离的一种过程。沉淀类型:自由沉淀、絮凝沉淀、区域沉淀、压缩沉淀 (1)自由沉淀:悬浮颗粒浓度不高;沉淀过程中悬浮固体之间互不干扰,颗粒各自单独进行沉淀, 颗粒沉淀轨迹呈直线。沉淀过程中,颗粒的物理性质不变。发生在沉砂池中。(2)絮凝沉淀:悬浮颗粒浓度不高;沉淀过程中悬浮颗粒之间有互相絮凝作用,颗粒因相互聚集增大而加快沉降,沉淀轨迹呈曲线。沉淀过程中,颗粒的质量、形状、沉速是变化的。化学絮凝沉淀属于这种类型。 (3)区域沉淀或成层沉淀:悬浮颗粒浓度较高(5000mg/L以上);颗粒的沉降受到周围其他颗粒的影响,颗粒间相对位置保持不变,形成一个整体共同下沉,与澄清水之间有清晰的泥水界面。二次沉淀池与污泥浓缩池中发生。 (4)压缩沉淀:悬浮颗粒浓度很高;颗粒相互之间已挤压成团状结构,互相接触,互相支撑,下层颗粒间的水在上层颗粒的重力作用下被挤出,使污泥得到浓缩。二沉池污泥斗中及浓缩池中污泥的浓缩过程存在压缩沉淀。 6、理想沉淀池划为四个区域:进口区域、沉淀区域、出口区域及污泥区域,并作下述假定:(1)沉淀区过水断面上各点的水流速度均相同,水平流速为v (2)悬浮颗粒在沉淀区等速下沉,下沉速度为u (3)在沉淀池的进口区域,水流中的悬浮颗粒均匀分布在整个过水断面上 (4)颗粒一经沉到池底,即认为已被去除 8、u一定时,增加表面积A时,去除率E提高,所以对容积一定的沉淀池,池深越浅时,表面积A越大,即去除率E越大。 9、加压溶气浮上法处理废水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在一定压力作用下,将空气溶于水中,并达到指定压力下的饱和状态,然后将过饱和液突然降至常压,溶解在水中的空气即以非常细小的气泡释放出来。这些数量众多的气泡与水中的悬浮颗粒产生粘附作用,使这些夹带了无数小气泡的颗粒的密度小于水而产生上浮作用。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3号)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10月25日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有限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运河、渠道、湖泊、淀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根据国家批准的重点流域规划的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跨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表水体功能区划,保证地表水体的水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对跨设区的市的地表水出境水体断面水质进行监测;设区的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跨县(市、区)的地表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 第九条排放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拟定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登记严格进行审核。 申报登记的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当自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前,向原申报登记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计划和区域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向跨设区的市、县(市、区)地表水体排放污染物,造成地表水体的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规定的标准,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必须用于治理污染,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在城市和工业集中的镇(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报告

律法规合规性和适宜评价报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做到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向依法管理要效益。 公司建立健全了文件化的环境管理体系,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了环境管理知识和意识培训,为了减少和预防对环境造成污染、伤害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1、建立了《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程序》、《能源资源控制程序》、《污染物排放控制程序》、《危险化学品制度》等 程序; 2、对各岗位人员进行有关影响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控制程序培训,使每位员工能够全面了解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控制从事各自的工作; 3、严格按照公司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生产产生的噪音、污水排放进行控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水电及原材料的使用,确保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 4、对机械设备进行噪声防护及维修保养,对空压机、粉碎机等噪声大的设备隔离设置,减轻噪声对环境污染,经福山区 环保局监测,噪声、废水排放均符合标准要求,未发生污染投诉事项。 5、按照废弃物管理要求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各部门严格管理,使有毒有害废弃物得到有效收集。管理部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合同。

6、公司通过控制原材料,控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达到要求。 通过对我公司环境管理体系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我公司在生产及产品环保要求控制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规范要求去做,自实施体系以来,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在环境方面,未发生一起因违犯法规而造成的环境安全事故。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各部门应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 随时更新法律法规,使我公司做到守法诚信、持续改进、保健康安全,保护环境、预防污染。 适宜性评价: 公司识别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与公司的环境因素相适应,经评价是适宜性,后续严格执行控制。 评价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王静静批准:乔绪军 日期: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估报告

水污染防治法职责规定是什么

水污染防治法职责规定是什么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我国及世界水资源都是不可再生资源,不同于风资源等等再生资源,所以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显得尤其重要。在我国,随着近几年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也是非常严重的。我国法律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对水资源进行治理。那么水污染防治法职责规定是什么? 一、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版规定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

1、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农村污水、垃圾的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影响明显,但还是治理的薄弱环节。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同时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3、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同时规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4、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若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等情况,将被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1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

一、删去《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二、删去《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删去第四十二条中的“第三十二条”。 三、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排污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水污染控制工程(下册)课后题答案

第九章、污水水质和污水出路(总论) 1.简述水质指标在水体污染控制、污水处理工程设计中的作用。答:水质污染指标是评价水质污染程度、进行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反映污水处理厂处理效果、开展水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污水的水质污染指标一般可分为物理指标、化学指标、生物指标。物理指标包括:(1)水温(2)色度(3)臭味(4)固体含量, 化学指标包括:有机指标包括:(1)B0D:在水温为20度的条件下,水中有机物被好养微生物分解时所需的氧量。(2) COD用化学氧化剂氧化水中有机污染物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3) TOD由于有机物的主要元素是C、H、0、N、S等。被氧化后,分别产生C02 H2O N02和S02,所消耗的氧量称为总需氧量。(4) T0C表示有机物浓度的综合指标。水样中所有有机物的含碳量。 (5)油类污染物(6)酚类污染物(7)表面活性剂(8)有机酸碱(9)有机农药(10)苯类化合物无机物及其指标包括(1)酸碱度(2)氮、磷(3)重金属(4)无机性非金属有害毒物生物指标包括:(1 )细菌总数(2)大肠菌群(3)病毒 2.分析总固体、溶解性固体、悬浮性固体及挥发性固体指标之间的相互联系,画出这些指标的关系图。答:水中所有残渣的总和称为总固体(TS,总固体包括溶解性固体(DS)和悬浮性固体(SS。水样经过滤后,滤液蒸干所得的固体即为溶解性固体(DS),滤渣脱水烘干后即是悬浮固体(SS。固体残渣根据挥发性能可分为挥发性固体(VS和固定性固体(FS)。将固体在600C的温度下灼烧,挥发掉的即市是挥发性固体(VS,灼烧残渣则是固定性固体(FS。溶解性固体一般表示盐类的含量,悬浮固体表示水中不溶解的固态物质含量,挥发性固体反映固体的有机成分含量。 关系图:总固体=溶解性固体+悬浮固体=挥发性固体+固定性固体3.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有机碳和总需氧量指标的含义是分析这些指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答:生化需氧量(B0D):水中有机污染物被好氧微生物分解时所需的氧量称为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C0D):在酸性条件下,用强氧化剂将有机物氧化为C02 H20所消耗的氧量。 总有机碳(T0C :水样中所有有机污染物的含碳量。 总需氧量(T0D):有机物除碳外,还含有氢、氮、硫等元素,当有机物全都被氧化时,碳被氧化为二氧化碳,氢、氮及硫则被氧化为水、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等,此时需氧量称为总需氧量。这些指标都是用来评价水样中有机污染物的参数。生化需氧量间接反映了水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量。化学需氧量不能表示可被微生物氧化的有机物量,此外废水中的还原性无机物也能消耗部分氧。总有机碳和总需氧量的测定都是燃烧化学法,前者测定以碳表示,后者以氧表示。T0C T0D的耗氧过程与B0D 的耗氧过程有本质不同,而且由于各种水样中有机物质的成分不同,生化过程差别也大。各种水质之间T0C或T0D与B0D不存在固定关系。在水质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B0D与T0D或T0C之间存在一定 的相关关系。 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为:T0D > C0D >B0D20>B0D5>0C 生物化学需氧量或生化需氧量(B0D)反映出微生物氧化有机物、直接地从卫生学角度阐明被污染的程度。化学需氧量C0D的优点是比较精确地表示污水中有机物的含量,测定时间仅仅需要数小时,并且不受水质的影响。而化学需氧量C0D则不能象B0D反映出微生物氧化有机物、直接地从卫生学角度阐明被污染的程度。此外,污水中存在的还原性无机物(如硫化物)被氧化也需要消耗氧,以C0D表示也存 在一定的误差。 两者的差值大致等于难生物降解的有机物量。差值越大,难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越多,越不宜采用生物处理法。两者的比值可作为该污水是否适宜于采用生物处理判别标准,比值越大,越容易被生物处理。4.水体自净有哪几种类型氧垂曲线的特点和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污染物随污水排入水体后,经过物理的、化学的与生物化学的作用,使污染的浓度降低或总量减少, 受污染的水体部分地或完全地恢复原状,这种现象称为水体自净或水体净化。包括物理净化、化学净化和生物净化。物理净化指污染物质由于稀释、扩散、沉淀或挥发等作用使河水污染物质浓度降低的过程。化学净化指污染物质由于氧化、还原、分解等作用使河水污染物质浓度降低的过程。生物净化指由于水中生物活动,尤其是水中微生物对有机物的氧化分解作用而引起的污染物质浓度降低的过程。有机物排入河流后,经微生物降解而大量消耗水中的溶解氧,使河水亏氧;另一方面,空气中的氧通过河流水面不断地溶入水中,使溶解氧逐步得到恢复。耗氧与亏氧是同时存在的,D0曲线呈悬索状下垂,称为氧垂直曲线。适用于一维河流和不考虑扩散的情况下。 5.试论排放标准、水环境质量指标、环境容量之间的联系。答:环境容量是水环境质量标准指定的基本依据,而水环境质量标准则是排放标准指定的依据。 排放标准是指最高允许的排放浓度,污水的排放标准分为一,二,三级标准,而水环境质量标准是用来评估水体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浙江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防治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浙明、刘健、赵多、刘瑜。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7年7月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对本标准内未具体明确换算比例的其他畜禽种类,其换算比例由浙江省省环境保护局作出解释。 规模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其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式比较臭袋法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HJ/T 8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卫生防疫检验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含集约化畜禽养殖户) 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户)。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水污染控制工程第四版(下册)试题及答案.

水污染控制工程第四版(下册)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每题3分): 1.水的社会循环:人类社会从各种天然水体中取用大量 水,使用后成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它们最终流入 天然水体,这样,水在人类社会中构成了一个循环体 系,称为~。 2.生化需氧量:表示在有氧的情况下,由于微生物的活 动,可降解的有机物稳定化所需的氧量 3.化学需氧量:表示利用化学氧化剂氧化有机物所需的 氧量。 4.沉淀::是固液分离或液液分离的过程,在重力作用 下,依靠悬浮颗粒或液滴与水的密度差进行分离。5.沉降比:用量筒从接触凝聚区取100mL水样,静置 5min,沉下的矾花所占mL数用百分比表示,称为沉 降比。 6.滤速调节器:是在过滤周期内维持滤速不变的装置。 7.接触凝聚区:在澄清池中,将沉到池底的污泥提升起 来,并使这处于均匀分布的悬浮状态,在池中形成稳 定的泥渣悬浮层,此层中所含悬浮物的浓度约在3~ 10g/L,称为~。 8.化学沉淀法:是往水中投加某种化学药剂,使与水中 的溶解物质发生互换反应,生成难溶于水的盐类,形 成沉渣,从而降低水中溶解物质的含量。 9.分级沉淀:若溶液中有数种离子能与同一种离子生成 沉淀,则可通过溶度积原理来判断生成沉淀的顺序,这叫做分级沉淀。 10.总硬度:水中Ca2+、Mg2+含量的总和,称为总硬度。 11.电解法:是应用电解的基本原理,使废水中有害物质, 通过电解过程,在阳、阴极上分别发生氧化和还原反 应转化成为无害物质以实现废水净化的方法。 12.滑动面:胶粒在运动时,扩散层中的反离子会脱开 胶粒,这个脱开的界面称为滑动面,一般指吸附层边 界。 13.氧化还原能力:指某种物质失去或取得电子的难易程 度,可以统一用氧化还原电位作为指标。 14.吸附:是一种物质附着在另一种物质表面上的过程, 它可发生在气-液、气-固、液-固两相之间。15.物理吸附:是吸附质与吸附剂之间的分子引力产生的 吸附。 16.化学吸附:是吸附质与吸附剂之间由于化学键力发生 了化学作用,使得化学性质改变。 17.平衡浓度:当吸附质在吸附剂表面达到动态平衡时, 即吸附速度与解吸速度相同,吸附质在吸附剂及溶液 中的浓度都不再改变,此时吸附质在溶液中的浓度就 称为~。 18.半透膜:在溶液中凡是一种或几种成分不能透过,而 其它成分能透过的膜,都叫做半透膜。19.膜分离法:是把一种特殊的半透膜将溶液隔开,使溶 液中的某种溶质或者溶剂渗透出来,从而达到分离溶质的目的。 20.电渗析:是在直流电场的作用下,利用阴。阳离子交 换膜对溶液中阴阳离子的选择透过性,而使溶液中的溶质与水分离的一种物理化学过程。 21.生物处理:是主利用微生物能很强的分解氧化有机物 的功能,并采取一定的人工措施,创造一种可控制的环境,使微生物大量生长、繁殖,以提高其分解有机物效率的一种废水处理方法。 22.生物呼吸线:表示耗氧随时间累积的曲线。 23.污泥龄:是指每日新增的污泥平均停留在曝气池中的 天数,也就是曝气池全部活性污泥平均更新一次所需的时间,或工作着的活性污泥总量同每日排放的剩余污泥量的比值。 24.氧化沟:是一个具有封闭沟渠的活性污泥曝气池。 25.总充氧量:稳定条件下,单位时间内转移到曝气池的 总氧量。 26.悬浮生长:在活性污泥法中,微生物形成絮状,悬浮 在混合液中不停地与废水混合和接触。 27.生物膜反应器:利用生物膜净化废水的装置。 28.面积负荷率法:即单位面积每日能去除废水中的有机 物等量。 29.自然生物处理法:是利用天然的水体和土壤中的微生 物来净化废水的方法。 30.活性污泥法:是以活性污泥来净化废水的生物处理方 法。 31.活性污泥:充满微生物的絮状泥粒。 32.污泥负荷率:指的是单位活性污泥(微生物)量在单 位时间内所能承受的有机物量。 33.污泥浓度:指曝气池中单位体积混合液所含悬浮固体 的重量,常用MLSS表示。 34.污泥沉降比:指曝气池中混合液沉淀30min后,沉淀 污泥体积占混合液总体积的百分数。 35.污泥体积指数:简称污泥指数,是曝气池混合液经 30min沉淀后1g干污泥所占的湿污泥体积(以mL 计)。 36.土地处理系统:是利用土壤及其中微生物和植物对污 染物的综合净化能力来处理城市和某些工业废水,同时利用废水中的水和来合促进农作物、牧草或树木的生长,并使其增产的一种工程设施。 37.两级生物滤池:当废水处理程度要求高时,一级高负 荷生物滤池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将两个高负荷滤池串联起来,称为~。 38.生物接触氧化法:是一个介于活性污泥法和生物滤池 之间的处理方法,它兼具有这两种方法的优点。39.厌氧流化床:当床内载体的膨胀率达到40~50%以 上,载体处于流化状态。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标准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水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情况,编制《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功能区划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其他跨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和出境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依法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山东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尽快恢复山东省半岛流域各主要河流生态功能,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半岛流域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省环境规划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王秀刚、谢刚、史会剑、彭岩波、沈浩松 本标准于2007年××月首次发布。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半岛流域内70种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半岛流域内一切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水污染控制工程(下册)课后题标准答案

第九章、污水水质和污水出路(总论) 1.简述水质指标在水体污染控制、污水处理工程设计中的作用。 答:水质污染指标是评价水质污染程度、进行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反映污水处理厂处理效果、开展水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污水的水质污染指标一般可分为物理指标、化学指标、生物指标。 物理指标包括:(1)水温(2)色度(3)臭味(4)固体含量, 化学指标包括:有机指标包括:(1)BOD:在水温为20度的条件下,水中有机物被好养微生物分解时所需的氧量。(2) COD:用化学氧化剂氧化水中有机污染物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3) TOD:由于有机物的主要元素是C、H、O、N、S等。被氧化后,分别产生CO2、H2O、NO2和SO2,所消耗的氧量称为总需氧量。(4) TOC:表示有机物浓度的综合指标。水样中所有有机物的含碳量。(5)油类污染物(6)酚类污染物(7)表面活性剂(8)有机酸碱(9)有机农药(10)苯类化合物 无机物及其指标包括(1)酸碱度(2)氮、磷(3)重金属(4)无机性非金属有害毒物 生物指标包括:(1)细菌总数(2)大肠菌群(3)病毒 2. 分析总固体、溶解性固体、悬浮性固体及挥发性固体指标之间的相互联系,画出这些指标的关系图。答:水中所有残渣的总和称为总固体(TS),总固体包括溶解性固体(DS)和悬浮性固体(SS)。水样经过滤后,滤液蒸干所得的固体即为溶解性固体(DS),滤渣脱水烘干后即是悬浮固体(SS)。固体残渣根据挥发性能可分为挥发性固体(VS)和固定性固体(FS)。将固体在600℃的温度下灼烧,挥发掉的即市是挥发性固体(VS),灼烧残渣则是固定性固体(FS)。溶解性固体一般表示盐类的含量,悬浮固体表示水中不溶解的固态物质含量,挥发性固体反映固体的有机成分含量。 关系图:总固体=溶解性固体+悬浮固体=挥发性固体+固定性固体 3.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有机碳和总需氧量指标的含义是?分析这些指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答:生化需氧量(BOD):水中有机污染物被好氧微生物分解时所需的氧量称为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COD):在酸性条件下,用强氧化剂将有机物氧化为CO2、H2O所消耗的氧量。 总有机碳(TOC):水样中所有有机污染物的含碳量。 总需氧量(TOD):有机物除碳外,还含有氢、氮、硫等元素,当有机物全都被氧化时,碳被氧化为二氧化碳,氢、氮及硫则被氧化为水、一氧化氮、二氧化硫等,此时需氧量称为总需氧量。 这些指标都是用来评价水样中有机污染物的参数。生化需氧量间接反映了水中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量。化学需氧量不能表示可被微生物氧化的有机物量,此外废水中的还原性无机物也能消耗部分氧。总有机碳和总需氧量的测定都是燃烧化学法,前者测定以碳表示,后者以氧表示。TOC、TOD的耗氧过程与B OD 的耗氧过程有本质不同,而且由于各种水样中有机物质的成分不同,生化过程差别也大。各种水质之间TOC或TOD与BOD不存在固定关系。在水质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BOD与TOD或TOC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 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为:TOD>COD >BOD20>BOD5>OC 生物化学需氧量或生化需氧量(BOD)反映出微生物氧化有机物、直接地从卫生学角度阐明被污染的程度。化学需氧量COD的优点是比较精确地表示污水中有机物的含量,测定时间仅仅需要数小时,并且不受水质的影响。而化学需氧量COD则不能象BOD反映出微生物氧化有机物、直接地从卫生学角度阐明被污染的程度。此外,污水中存在的还原性无机物(如硫化物)被氧化也需要消耗氧,以COD表示也存在一定的误差。 两者的差值大致等于难生物降解的有机物量。差值越大,难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越多,越不宜采用生物

浙江省社会责任验厂法律法规清单2015.11月更新

t序号法律法规名称适用条款实施日期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第17条198 2.12.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338,339条1997. 3.1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6,13,14,24,25,26,27,28,29,30,31,33,34,35,36,37,38,44条2015.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3,18,21,22,23,30,34条2007.10.28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18,19,20,31条2012.7.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10,16,17,24,31条2003.9.1 7.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篇2002.5.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篇2013.7.1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篇1995.1.1 10. 2016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全篇2015.11.1 11.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1995.1.1 12. 《最低工资规定》全篇2004.3.1 13. 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2、6、9条1995.1.1 14.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篇2002.12.1 15.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33条(节录)1995.1.1 16.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篇2007.12.7 17. 工伤保险条例全篇2011.1.1 18. 社会保险法全篇2011.7.1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篇2009.10.1 2014年8月31日修 订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全篇1993.12.1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篇2002.11.1 2014年12月1日修 订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篇2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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