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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定向地方政府债专用账户有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定向地方政府债专用账户有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定向地方政府债专用账户有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定向地方政府债专

用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中债字[2015]56号

【发布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5.06.29

【实施日期】2015.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立定向地方政府债专用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债字[2015]56号)

各市场参与机构:

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银市函〔2015〕1013号文件有关要求,我公司将为需要持有定向地方政府债但尚未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机构开立专用账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政府债专用账户只用于持有定向地方政府债,不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结算。

二、对于已在我公司开立银行间债券账户的投资机构,可通过已有账户办理定向地方政

府债申购等有关业务。

三、申请开立定向地方政府债专用账户所需材料

1.定向地方政府债专用账户申请材料目录;

2.定向地方政府债专用账户业务申请表;

3.投资机构参与定向地方政府债发行的有关证明文件;

4.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我公司将在材料收齐后一个工作日内为定向地方政府债投资机构开立专用账户。

五、我公司将定期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定向地方债投资机构开立专用账户的情况。附件:1.定向地方政府债专用账户申请材料目录

2.定向地方政府债专用账户业务申请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6月29日

附件1:定向地方政府债专用账户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目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结算成员 (3) 第三章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 (4) 第四章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 (6) 第五章交易结算处理 (8) 第六章非正常情况处理 (10) 第七章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 (12) 第八章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 (13) 第九章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 (14) 第十章法律责任 (15) 第十一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 (二)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三)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大额转账系统。 (四)现券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于T+0日或T+1日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简称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除出质债券质押冻结的融资行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B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 (四)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 (五)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结算参与人应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未予规定或另予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本公司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及资金性质(自营资金或客户资金)。本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20210212090123)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 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科创板设立及注册制试点相关工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至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证券初始登记, 应当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提交证券登记申请、证券登记数据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 关文件等申请材料”; 二、将第三条“协议范本见附件”删除。 上述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全国股份转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全网测试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发布日期】2015.06.09 【实施日期】2015.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关于发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征税全网测试方案》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为确保股转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电子化征收业务的顺利实施,我司将联合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3日组织全网测试,请各结算参与人依照测试方案进行准备并参与测试。测试方案详见附件。 附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全网测试方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附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全网测试方案 一、测试目的 为了落实《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确保股转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征收业务的电子化处理顺利开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定于2015年6月13日(星期六)组织全网测试,主要通过模拟股息红利所得税征税明细的发送、申报、反馈以及资金结算处理过程,检验市场参与各方技术系统的正确性。 二、参测单位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深圳证券通信公司 3、证券公司 4、托管银行 三、测试内容 通过模拟1个工作日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征收处理全过程,验证市场参与各方技术系统对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征收业务的适应性。 (一)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征收业务的模拟测试 股份转让登记结算系统:模拟投资者征税明细的发送、结算参与人征税明细申报的接收、征税明细反馈的发送、日终资金结算处理。 券商及托管行系统:投资者征税明细的接收、投资者征税明细(扣缴成功)的申报、征税明细反馈的接收、日终资金结算处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甲乙丙类账户的概念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甲乙丙类账户的概念 中央结算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托管部负责为投资人办理开户手续。 (一)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甲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二)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乙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其债券结算自营业务。 (三)本条第(二)款所列机构亦可开立丙类账户。丙类账户持有人(以下称委托人以委托的方式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其自营债券的相关业务,不需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 甲乙丙户的区别 这个是国债公司,中央结算登记公司的会员等级。甲类、乙类是可以直接在国债公司做清算和托管的,不同之处是甲类成员可以代丙类户清算,乙类成员只能替自己做清算。丙类户只能通过甲类户进行清算。 债券结算丙类帐户是指:委托人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该类结算成员的结算业务是通过“结算代理人”(甲类结算成员)完成的,其账户的所有权归委托人,“结算代理人”仅依照委托人的指令代其办理债券结算业务操作,无权擅自动用委托人丙类帐户上的债券资产。

丙类账户的风险 (一)丙类账户的异常交易主要有对敲交易,交易量大于实际需求量,交易价格大幅偏离市场价格等。异常交易最普遍的是对敲交易,即交易者以特定价格卖出或买入某一债券,在持有很短的时间如几分钟或一天之后,迅速以相同或接近的价格原渠道买回或卖出。通过这种方式,交易双方的交易量都迅速激增,交易方实现了提高市场影响、引导市场价格、完成业绩考核等目的。 (二)交易双方的代持行为屡禁不止,部分金融机构以此逃避监管,丙类账户实现空手套白狼。丙类账户的代持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甲类账户等大型金融机构找丙类账户代持,意在掩盖亏损;另一类是丙类账户找甲类账户等大型金融机构代持,实现空手套白狼。 (三)内幕交易时有发生,往往涉及非法利益输送行为。现阶段通过内幕交易进行非法利益输送主要通过异常的结算模式和结算价格来进行。当存在内幕交易和非法利益输送时,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人员与丙类账户的人员相勾结,丙类账户实质成为强势方,利用有利的结算方式,以及收付款和收付券之间的时间差,实现空手套白狼。甚至还存在金融机构直接低价卖出、高价回购债券等形式向丙类户直接送钱行为。 (四)违约率不断增长,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交易对手利益无法得到保证。2011年以来,中国债券市场波动剧烈,收益率也瞬息万变,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丙类账户的违约、毁约事件频频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账面公允价值损失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如某国有企业和丙类户签约,丙类户违约以后,国有企业诉诸公堂,此时才发现丙类账户为虚假丙类账户,根本没有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其所有者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各证券发行人、各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初始登记 (4) 第三章变更登记 (7) 第一节 证券过户登记 (7) 第二节 其他变更登记 (9) 第四章退出登记 (11) 第五章证券登记相关服务 (12) 第一节 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 (12) 第二节 权益派发服务 (13) 第三节 查询服务 (14) 第四节 网络投票服务 (15) 第五节 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服务 (15) 第六节 其他服务 (16) 第六章附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 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服务,规范发行流程,降低操作风险,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为企业债券提供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为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簿记建档发行系统(以下简称“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和簿记建档场所。 第二章发行前各项业务准备工作 第三条对于首次发行的,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完成如下工作:(一)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 (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发行账户; (三)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债券发行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发行人)”(见附件1)。 第四条发行人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签署“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见附件2),授权簿记管理人进行簿记建档系统的相关操作。 第五条簿记管理人与中央结算公司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时间,不迟于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具体内容包括:(一)发改委批文原件; (二)“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原件(见附件3); (三)“簿记管理人使用中央结算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操作授权书”。 簿记管理人应确保提交的全部资料准确、有效、完整,并提醒申购人确保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账户状态正常。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申请簿记建档发行企业债券材料》原件后及时向簿记管理人反馈簿记建档发行日期确定情况。 第六条簿记管理人在簿记建档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 债券简称。 申请派发债券代码和简称时,簿记管理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的“初始 登记材料”频道提交“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申请书”(见附件4),信息名称格式为“债券全称+代码申请”。 第七条中央结算公司于每日16:00集中对当日提交的代码派发申请进行检查,并不迟于申请提交次一工作日在审核信息的“备注”栏中将派发的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反馈给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可在公开披露文件中使用该代码。

中债登收益率算法

固定利率债的估值计算公式 111)/1()/1(/...)/1(/)/1(/-+-++++++++++=n w n w w w f y M f y f C f y f C f y f C PV 其中,PV 为债券全价;y 为估值收益率;C 为按票面利率确定的现金流;f 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n 为剩余的付息次数,n-1即为剩余的付息周期数; D 为估值日距最近一次付息日的天数(不算头尾);w 等于D/当前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M 为债券面值。 浮动利率债的估值计算公式 11121)/1()/1(/...)/1(/)/1(/-+-++++++++++=n w n w n w w f y M f y f C f y f C f y f C PV 其中,PV 为债券全价;y 为估值收益率;C1为按当前票面利率确定的现金流; C2为按“当前基准利率+发行利差”的方法确定的各付息周期的现金流;f 为债券每年的利息支付频率;n 为剩余的付息次数,n-1即为剩余的付息周期数; D 为估值日距最近一次付息日的天数(不算头尾);w 等于D/当前付息周期的实际天数;M 为债券面值。 注:8月底之前,各家公司和托管银行按照各自原有方法计算C2……Cn ;9月开始C2……Cn 的计算如下:C2=C3=C4=……=Cn =估值日基准利率+发行利差。

中债收益率曲线及中债估值编制方法说明 一.中债收益率曲线构建模型 中债收益率曲线采用的构建模型为Hermite 插值模型,具体的公式为: 设1030n x x =<<=L ,已知(,)i i x y 11(,)i i x y ++,,[1,]i j n ∈,求任意i n x x x ≤≤,对应的()y x ,则用单调三次hermite 多项式插值模型,公式为: 112314()i i i i y x y H y H d H d H ++=+++ 其中:23111113( )2()i i i i i i x x x x H x x x x ++++--=---; 232113()2()i i i i i i x x x x H x x x x ++--=---; 23 1132 11()()()i i i i i i x x x x H x x x x ++++--=---; 32 4211()()()i i i i i i x x x x H x x x x ++--=--- '(),,1j j d y x j i i ==+ 为斜率 x i :待偿期限 y i :收益率 二.中债收益率曲线的数据源 中债收益率曲线的数据源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数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清算交收账户 第三章清算交收 第四章交收违约处理 第五章结算风险管理 第六章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维持证券市场结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设立并管理电子化证券资金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系统),向结算参与人或者其他经本公司同意直接参与结算系统的机构提供证券和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条针对不同的证券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以下简称净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有关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的具体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本公司只负责办理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委托本公司代为划拨证券。结算参与人对其负责结算的全部自营和客户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结算参与人应当就清算交收业务与其客户签订协议,协

议的必备条款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条对于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证券交易合同,本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享有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权利,并履行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义务。 第六条本公司依据净额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结算参与人完成不可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处理。 结算参与人应当于集中交收完成当日,与其客户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处理。 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期及最终交收时点,由本公司结算业务细则予以规定。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由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含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上产品的结算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相关规定。融资融券业务、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涉及的结算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二章清算交收账户 第八条本公司在结算系统中以本公司的名义,开立如下清算交收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理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 理指引 【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理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第一章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申请 第一节期权结算业务资格准入条件 第二节申请流程 第二章委托结算 一、委托结算的建立 二、委托结算的解除

第三章常规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监督检查 一、年度报告 二、年度检查 三、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节注销或终止资格 一、资格注销或终止的情形 二、结算参与人申请注销期权结算业务资格流程 第四章附则 为规范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防范结算风险,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申请 第一节期权结算业务资格准入条件一、期权经营机构拟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据《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获得本公司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其中,非证券公司类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除符合《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条件;(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关于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相关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期权结算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系统; (四)具有符合资格的期权结算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其中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以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拟从事期权结算业务人员中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四)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 (五)本公司认为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不具有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关于委托结算的相关要求,委托获得本公司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甲类)资格的期权经营机构代为办理期权结算业务,具体办理流程见本指引第二章。 第二节申请流程期权经营机构拟申请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一、提交申请材料 期权经营机构拟申请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须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均为加盖申请人公章,具体格式见附件): (一)申请书(含申请表); 申请书至少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人员配置、技术准备情况; 2、公司治理结构与组织机构说明; 3、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情况说明; 4、期权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的姓名、通讯方式等信息;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相关条件的情况说明和承诺(仅适用于

证书更新步骤 -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结算网”参与人用户更新证书指南, 2011-03-2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参与人用户更新证书指南 20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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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期本公司网站参与人用户在更新数字证书时反馈的问题,我们编写了本指南,请您在进行证书更新前,仔细阅读本指南,以免更新证书失败,影响您办理业务! 一、重要注意事项 1、本公司网站功能(包括证书更新)支持微软浏览器IE6、IE7及其他基于这两个版本的浏览器软件,但尚不支持IE8、IE9,请您避免使用IE8、IE9。 2、在下载数字证书前,系统会先判断您电脑的IE浏览器是否安装了正确的数字证书下载控件。如果没有安装或版本较低,则系统会自动安装新控件。所以,为保证相关控件安装成功,请在更新数字证书前进行以下准备: ①将电脑IE的安全级别暂时调为“中”(具体参考后面更新步骤); ②同时暂时关闭相关杀毒软件、防火墙和上网助手等可能影响下载的软件。 3、请特别注意:在下载证书页面上,“请选择下载证书的存储介质”时,请选择与您数字证书USB KEY相同的型号; 4、当更新数字证书完成后,请先使用证书管理工具查看一下USB KEY中是否成功保存了新证书,并重新打开IE浏览器,尝试再次登录。 5、当更新数字证书完成后,请使用证书管理工具查看一下USB KEY中是否还存在旧的数字证书,如果存在,请将其删除,以避免因误选旧证书而导致登录报错。 二、浏览器为IE6的下载方法 1、请将IE的安全级别设置为“中”。

最新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服务功能业务指引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服务功能业务指引

为客户开通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网络服务功能 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公司网站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07782511.html,)设立了“投资者服务专区”,在“投资者服务专区”,投资者可通过网络自行办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证券网络查询等业务。 要使用“投资者服务专区”,投资者必须开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网站的网络服务功能。投资者开通网络服务功能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证券营业部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二是投资者先在登记结算公司网站注册,然后通过证券营业部或登记结算公司验证身份。两种开通方式的流程及操作如下: 一、客户通过证券营业部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 适用对象: 1、新开证券账户客户; 2、持有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的老客户(老客户同时持有深沪证券账户,可通过先开通深圳账户网络服务,再通过“投资者服务专区”关联上海账户的方式完成两个账户开通)。 流程及操作: 1、营业部柜台工作人员验证客户身份,通过柜台操作为客户开通网络服务 对于新开深沪证券账户客户,在客户选择了《自然人/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是否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栏目中的“是”并填写了“网络服务初始密码”后,可通过开户界面下方的

“开通网络密码”选项(如下图),在开户时为客户直接开通网络服务功能。 对于持有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的老客户,由客户携带相关申请材料(详见《身份验证申请表》),填写《身份验证申请表》(见附件)临柜申请办理。(申请项目选择“其他”,填写“开通网络服务”。) 柜台工作人员审核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验证客户身份后,在恒生柜台中做如下操作: (1)通过菜单选择“证券—代理中登深圳业务—深圳开通网络查询密码”;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算成员 第三章交易结算方式与结算业务 第四章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 第五章交易结算处理 第六章非正常情况处理 第七章丙类成员结算业务处理 第八章账务查询、对账与信息服务 第九章重要日期、营业日及簿记系统运行时间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债券交易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构,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提供结算服务。 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债券: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各类记账式债券。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支付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大额转账系统。 现券交易: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于T+0日或T+1日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简称质押式回购):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除出质债券质押冻结的融资行为。 债券买断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以及结算银行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涉及的资金业务、新股发行验资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以及经本公司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

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 (二)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 (六)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与十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 (八)符合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时,须提交以下文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营业网点分布及营业状况,机构及人

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的公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下称投资人)均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按实名制原则以自己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第三条中央结算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托管部负责为投资人办理开户手续。 (一)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甲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二)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乙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其债券结算自营业务。 (三)本条第(二)款所列机构亦可开立丙类账户。丙类账户持有人(以下称委托人)以委托的方式通过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其自营债券的相关业务,不需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托管银行为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基金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为乙类账户,开户手续和相关业务操作由其托管银行办理。 第五条单个投资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债券托管账户,但有关法律、规章或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投资人开立甲类账户,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开办债券柜台业务或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签署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一式两份); (六)债券托管账户开户申请书(见附件一); (七)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见附件二) (八)具有结算代理人资格的机构应提交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见附件三)第七条投资人开立乙类账户,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第六条第2款至第8款所列的文件; (二)非法人的机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文件。证券投资基金开户时提供托管银行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基金托管协议复印件。 (三)需要开立一个以上托管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相关的法律、规章或管理规定。 第八条在办理甲类或乙类账户开户手续时,由授权经办人向中央结算公司当面提交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的文件,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并在中央结算公司留存该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中央结算公司收到甲类或乙类账户开户文件后,对存有疑义的,当日向办理开户的投资人反馈并告知所存在的问题;对符合要求的,在簿记系统运行时间内当日办妥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乙类结算参与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乙类结算参与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甲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邮政编码: 乙方:(乙类结算参与人) 住所: 邮政编码: 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行,防范结算风险,规范结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以及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甲、乙双方就证券资金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提供证券结算服务的法定专门机构,乙方系依法取得甲方乙类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 甲方可授权其上海、深圳分公司,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协议,与乙方就具体业务操作签订业务备忘录,并报备甲方公司总部。业务备忘录的内容不得与本协议冲突,该业务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结算规则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乙方应当依据甲方的相关规定,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和缴纳证券结算互保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之后,方可参与甲方的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办理结算业务。 第四条乙方同意,对于乙方负责结算的全部证券交易合同,自甲方进行多边净额清算

之时起,乙方将其向对手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证券或资金的权利和向对手方结算参与人支付资金或证券的义务一并转让给甲方。自此,乙方应当就其负责结算的全部证券交易合同,向甲方承担资金或证券的最终交收责任,不能以客户违约为由而拒绝承担交收责任。 对于非担保交收品种的结算业务,按照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证券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甲方负责办理与乙方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乙方负责办理乙方与其客户的证券清算交收,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由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乙方应当以自身名义与甲方完成证券资金结算,并承担最终交收责任。乙方与乙方客户的结算事项,按乙方与客户的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办理。 第六条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规定和自身情况,在甲方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以及其他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乙方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结算业务。 按照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同时办理自营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应当分别开立用于办理自营业务结算和客户业务结算的证券交收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七条在甲方同时开立自营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预留已经报备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别作为其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乙方从其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回资金时,只能将资金划至指定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乙方从其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回资金时,只能将资金划至指定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乙方申请在其自营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拨资金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甲方的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划款指令,甲方有权予以拒绝。 在甲方仅开立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预留已经报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 修订记录修订日期修订内容 2015/1 根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和《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相关事宜的函》(中期协函字[2014]479号的有关要求,修订了第二章第十二节有关内容,增加了期货公司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的相关要求,并相应调整了第1.2条、1.11条、2.2.5条和《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产品》的有关表述。 2015/7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补充了严格遵守账户开立及使用实名制的要求,增加了管理人、托管人在账户使用环节的监督审核义务,相应修订了第1.11条、第1.12条;要求申请人为特殊机构及产品申请开户时,应提交承诺函,管理人、托管人取得相关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相应调整了第二章各节的申请材料及相应承诺书的表述。 2、补充完善了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或挂牌需要开立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的申请材料,修订了第2.17.2条。

3、明确了变更交易单元,QFII、RQFII变更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注销账户等业务需到相应分公司柜台办理,具体修订了第3.2.5条、第3.2.6条、第3.3.4条。 4、细化了关联关系维护的办理机构,修订了第3.5.1条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8 第一节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8 第二节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9 第三节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6 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8 第五节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19 第六节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3 第七节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5 第八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6 第九节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8 第十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30 第十一节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32 第十二节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33 第十三节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35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已废止)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颁布《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的函 (国债函字〔2000〕025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只能用质押方式办理资金融出、融入业务的规定,我公司制订了《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现发布给贵行,请你行据此办理。 此函 附件: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债券质押业务操作流程(试行) 一、本操作流程适用于政策性银行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之间的债券质押业务,可作为债券质押业务质权的债券品种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债等。在中国人民银行未正式批准启用债券簿记系统处理债券质押业务之前,暂用手工方式处理。 二、债券质押业务是指债券持有者(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债券质押合同后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券质押登记手续、解押或质押券清偿过户等手续。 三、债券质押登记流程 (一)债券质押应由出质人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出示与质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和债券质押协议,并提交书面的债券质押申请。债券质押申请书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提供的标准格式(见附件一)填写,并签章。 (二)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受理后,当即检查出质方债券托管余额,余额足够的,核对印鉴。对余额足够且印鉴相符的,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并向出质方和质权人分别出具债券质押登记确认书(见附件二)。

四、债券解押流程 (一)债券解押(包括到期解押、提前解押和部分解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分别向中 央国债登记公司提出书面债券解押申请。如果提前解押或部分解押,应在书面申请中列示 其理由。债券解押申请书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提供的标准格式(见附件三、四)填写,并 签章。 (二)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受理后,当即审核债券解押申请,审核通过,检查出质方债 券质押(冻结)余额,余额足够的,核对印鉴。对协议相符、余额足够且印鉴相符的,办 理债券解押,并向出质方和质权人分别出具债券解押确认书(见附件五)。 五、质押逾期处理 (一)债券质押期届满,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办理解押或续押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办理债券续押手续,出质人应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出示与质权人签订的债券质 续押协议,并提交书面的债券续押申请。债券续押申请书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提供的标准 格式(见附件六)填写,并签章。 (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受理后,当即检查出质方债券冻结余额,冻结余额不足的, 再检查其托管余额;余额足够的,核对印鉴。对余额足够且印鉴相符的,办理债券续押登记,并向出质方和质权人分别出具债券质押登记确认书(见附件一)。 六、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设立债券质押业务登记簿,记录债券质押冻结续冻、解押解冻 情况。同时建立债券质押业务档案,保存债券质押业务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七、债券质押登记完毕,通过债券簿记系统中心端的债券质押代发指令完成其帐务处理。其帐务处理程序为:将出质人的债券从其可用专户扣划至其冻结专户;解押时,从其 冻结专户返回至可用专户。 八、债权登记日日终仍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债券,属于附息债券的,原质押协议未作 约定的,应付利息归出质人,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属于到期兑付的,原质押协议未 作约定的,对其质押冻结债券不予兑付,本息原地冻结,并通知双方,协议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 九、质押到期后,如出质人未履行协议,不能正常办理解押,需要对质押的债券进行 清偿处理时,按非交易过户的操作流程和帐务处理程序办理。双方有协议的,按双方的协 议和经双方签章确认的书面指令办理非交易过户;双方没有协议的,根据法院或仲裁机关 的裁定办理质押券非交易过户。 十、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记帐式企业债券持有者以其持有的企业债券办理质押业务,参照本流程办理。 十一、本操作流程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备案。 十二、本操作流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债券质押申请书 二、债券质押登记确认书 三、债券解押申请书(质权人用) 四、债券解押申请书(出质人用) 五、债券解押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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