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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
民事诉讼法重难点知识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运用

审限

1.增加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监督的对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民诉法》第198条)

2.增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民诉法》第199条)

当事人一方人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3.修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200条)

取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取消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4.修订当事人申请再审裁定再审的审理法院(《民诉法》第204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5.申请再审的时效(《民诉法》第205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6.明确规定决定再审后,不中止执行的案件(《民诉法》第206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7.增加人民检察院监督对象、监督方式(《民诉法》第14条、第208条、第235条)

监督对象:民事诉讼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监督方式:抗诉

检察建议

8.增加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20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审判监督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的比较

1.增加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民诉法》第194-195条)

2.增加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民诉法》第196-197条)

3.增加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民诉法》第217条)

1.明确执行和解达成后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条件

《民诉法》第230条2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明确规定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执行(《民诉法》第240条)

3.增加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民诉法》第242条)

和解调解仲裁民事诉讼之比较

1.挂靠关系。《意见》第43条规定。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

3.个人合伙问题。《意见》第47条。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意见》第50条规定。

5.借用关系。《意见》第52条规定。

6.一般保证关系。《意见》第53条规定。

7.继承关系。《意见》第54条规定。

【注意】继承案件中有可能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8.代理关系。《意见》第55条规定。

9.共有财产关系。《意见》第56条规定。

10.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6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与诉讼代理人权限的区别

过错依然要有受害人举证证明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5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6条)

合同争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具体化。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 架图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基本原则:平等、调解、辩论、处分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 审判 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 主管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管辖问题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主体论 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证 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反证 直接证据 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证据分类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传来证据 概念

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证据论免证 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 生效文书确 认 证明对象三种形式 自认撤回 三点注意 适用与确定(必须;协商与指定)举证延长: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 举证期限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 一审程序 “新的证据”概念 二审程序 适用与确定(非必须;协商与指定) 证据交换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 效力: 出庭(证人)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依申请 原则上都要质证 质证 例外(证据规定47、48):需要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证据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年龄智力不相 当,证人 无因不出庭;证人有利害;视听有疑点;复件无核对 认证明显优势证据:《证据规定》第73条 不利证据的认定:《证据规定》第75条 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 原告:有利害关系

初中数学数据分析知识点详细全面

第五讲、数据分析 一、数据的代表 (一)、(1)平均数:一般地,如果有n 个数,,,,21n x x x 那么,)(121n x x x n x +++= 叫做这n 个数的平均数,x 读作“x 拔”。 注:如果有n 个数n x x x ,,,21 的平均数为x ,则①n ax ax ax ,,,21 的平均数为a x ; ②b x b x b x n +++,,,21 的平均数为x +b ; ③b ax b ax b ax n +++,,,21 的平均数为a x b +。 (2)加权平均数:如果n 个数中,1x 出现1f 次,2x 出现2f 次,…,k x 出现k f 次(这里n f f f k =++ 21),那么,根据平均数的定义,这n 个数的平均数可以表示为n f x f x f x x k k ++=2211,这样求得的平均数x 叫做加权平均数,其中k f f f ,,,21 叫做权。 (3)平均数的计算方法 ①定义法:当所给数据,,,,21n x x x 比较分散时,一般选用定义公式:)(121n x x x n x +++= ②加权平均数法:当所给数据重复出现时,一般选用加权平均数公式:n f x f x f x x k k ++=2211,其中n f f f k =++ 21。 ③新数据法:当所给数据都在某一常数a 的上下波动时,一般选用简化公式: a x x +='。其中,常数a 通常取接近这组数据平均数的较“整”的数,a x x '11=,a x x '22=, …,a x x n n '=。)'''(1'21n x x x n x +++= 是新数据的平均数(通常把,,,,21n x x x 叫做原数据,,',,','21n x x x 叫做新数据)。 (4)算术平均数与加权平均数的区别与联系 ①联系:都是平均数,算术平均数是加权平均数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特殊在各项的权相等,均为1)。 ②区别:算术平均数就是简单的把所有数加起来然后除以个数。而加权平均数是指各个数所占的比重不同,按照相应的比例把所有数乘以权值再相加,最后除以总权值。 (二)众数:在一组数据中,出现次数最多的数据叫做这组数据的众数。(注:不是唯一的,可存在多个) (三)中位数:将一组数据按大小依次排列,把处在最中间位置的一个数据(或最中间两个数据的平均数)叫做这组数据的中位数。 (注:①在找中位数的时候一定要把数据按大小依次排列;②如果n 是奇数,则中位数是第21+n 个;若n 是偶数,则中位数处于第2n 和第2 n 1+个的平均数;③中位数一般都是唯一的) 二、数据的波动 (一)极差: (1)概念:一组数据中的最大数据与最小数据的差叫做这组数据的极差。 (2)意义:能够反映数据的变化范围,是最简单的一种度量数据波动情况的量,极差越大,波动越大。 (二)方差: (1)概念:在一组数据,,,,21n x x x 中,各数据与它们的平均数x 的差的平方的平均数,叫

资料分析解题技巧与知识点汇总

资料分析解题技巧与知识点汇总 解题技巧 1、首先应读懂图、表或文字。资料分析试题是以图、表或文字反映的信息为依据,看不懂资料,也就失去答题的前提条件。因此,应当把图表内容的阅读和理解作为正确答题的首要条件。 2、读资料时,最好带着题中的问题去读,注意摘取与试题有关的重要信息。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对资料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可减少答题时重复看资料的时间。 3、适当采用“排除法”解决问题。资料分析题的备选答案,通常有一两项是迷惑性不强或极易排除的,往往通过图表或文字反映出的定性结论就可以排除;在进行计算时,往往通过比较数值大小、位数等可排除迷惑选项。 4、注意统计图表中的统计单位。 知识点收集与分析 产业 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是根据社会生产活动历史发展的顺序对产业结构的划分。它大体反映了人类生活需要、社会分工和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基本反映了有史以来人类生产活动的历史顺序,以及社会生产结构与需求结构之间相互关系,是研究国民经济的一种重要方法。产品直接取自自然界的部门称为第一产业,即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即工业(包括采掘工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称为第三产业,即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三产业可以分为两大部门:一是流通部门,二是服务部门。

此外,通常说的办“三产”,其内容并不一定都是第三产业,把企事业单位创办的主业之外的营利性的经济实体都称之为“三产”是不确切的。例如:所办的实体如是养牛场则属于第一产业,如果是工厂、施工队则属于第二产业,如果是商店、招待所、咨询机构、游艺厅等才属于第三产业。 三次产业各年度的比重(%) 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 第一 8.1 6.9 6.2 6.9 5.8 5.2 4.7 4.3 4.0 产业 第二 52.248.748.046.144.142.340.839.138.9 产业 第三 39.744.445.847.050.152.554.556.657.1 产业 第三产业是由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的有关行业组成,它的基本属性决定了第三产业必须为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提供各种配套服务 。在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第三产业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以致长期处于滞后状态。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第三产业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其它经济产业一样,也必须遵循客观发展的规律。就现阶段来看,在我国第一和第二产业仍占经济的主导地位,对国民经济的支配作用并没有改变,而第三产业正处在培育和发展阶段。因此,还不能说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高越好,而应该和其它产业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相互协调,共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片面强调第三产业的作用,不切实际地提高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就可能出现“泡沫”经济现象,难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第

民诉知识点总结汇总

三大本民诉知识点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本章应理解民事诉讼的特点,民事诉讼与仲裁区别的基础在于民事诉讼的公权性与仲裁的自愿性。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此外,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因此,需要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有个全面的了解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本章应在掌握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要准确理解这些原则与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理解这些原则与制度对民事诉讼法具体制度的指导意义。在具体内容上,要认识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不等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相同;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畴。此外,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对检察监督原则作了修改,扩大了监督的范围。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本章各类管辖的具体内容是基本要点,管辖的具体确定是应熟悉和掌握的内容。在具体内容方面要掌握:不是所有的涉外案件都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在一般地域管辖中根据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确定管辖法院的仍然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各类合同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案件未将被告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此外,要关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和《民诉解释》的相关内

容:增加了公司诉讼的管辖;增加了关于财产保全造成损失提起诉讼的管辖;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比原来扩大了,相关的内容也有了一定的变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产生受诉法院视为有管辖权的法律后果等等。 第四章诉 本章应理解和掌握: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它不同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具体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争议的标的物;给付之诉的给付包括了给付金钱、财物和履行相关的行为,行为包括了作为与不作为;反诉要求与本诉之间要有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事实上的,但事实上的联系要表现为反诉的事实与本诉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比如反诉的事实是基于本诉的相关事实而发生的。 第五章当事人 本章应注意: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至关重要,特别是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与此相关联的还包括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首先是取决于其在实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诉讼目的与当事人的意愿对相关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也有影响。比如,若干在实体上承担连带责任者,权利人在实体上可以就其中一人提出权利主张,但在诉讼中,则需要若干人共同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此外,对当事人各种诉讼权利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当事人各种诉讼义务的履行及不履行义务产生的后果、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的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 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9、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资料分析知识点

资料分析(知识点归纳) 1:统计术语: 增长量: 增长率/增长幅度/(增幅)/增长速度(增速):发展速度: 拉动增长:B是A的一部分 X%=B增量/A基期量 增长贡献率:B是A的一部分 X%=B增量/A增量 平均增长率: 平均增长量: 同比增长: 环比增长: 百分数、百分点: 翻番: 累计数额:前N个时期的累计数值 定基指数:现期指数:限期数值=100:基期数值 环比指数:增长率=现期指数-上期指数 GDP:国内生产总值 GNP:国民生产总值 贸易顺差、贸易逆差:

基尼系数:衡量收入差距的指标 恩格尔系数:衡量食品支出占比的指标 五年计划:2016年-2020年是十三五期间,五年推断。(二五断3年) 三大产业: 第一产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第二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第三产业:除一二外其他各行业,俗称服务业。 产业增加值:就是GDP 做题步骤: 1、看第一题问题(图表类直接做题) 2、阅读材料 3、标记中心词 4、找出第一题数据后完成第一题 5、阅读全文,标注全文段中心词(增长或降低不必标记) 6、根据题目找所需数据 7:注意时间表述及单位表述 8、选项计算简单的优选计算,可通过排除得出答案

必会速算技巧 1、图形法: 柱状图、趋势图: 数据大小通过柱的长短或点的高低判断 数据的增减可以“柱”的长度增减或“点”的高低变化判定,有时候可以通过固定格数来判定。 由于基期一直在变,所以柱状图斜率不能当成增长率,可以表示增长量的增长速度。 1、直线上升,增长量不变,增长率减小。 2、直线下降,增长量不变,增长率绝对值增大。 饼状图: 数据大小通过扇形角度大小判定,明显比例直接目测。 直尺法:增长量直接用直尺量 量角器法:角度/360 2、估算法:定性分析

民事诉讼法(本)--学案讲解

《民事诉讼法学》(本科)学案 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 考核方式:过程性考核,学生根据学案学习完每章节内容后,完成每章节练习题,并在期末考试期间上交完成的学案。 第一章 一、学习目标 1、能够掌握民事纠纷的概念,了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及ADR的相关知识; 2、能够掌握民事诉讼的概念、特点及目的,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 3、能够掌握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性质,了解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及发展; 4、能够熟悉民事诉讼法与宪法、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人民调解法的关系。 二、本章知识点 1、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ADR; 2、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的目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3、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性质,效力及发展; 4、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三、重点难点 学习重点: 1、掌握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熟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及其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学习难点: 1、能够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2、能够掌握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四、本章习题 1、试论述ADR。

第二章 一、学习目标 1、能够掌握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和分类; 2、能够掌握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的相关内容; 3、能够了解诚实信用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的相关内容。 二、本章知识点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的相关内容; 3、诚实信用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的相关内容。 三、重点难点 学习重点: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的相关内容。 学习难点: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相关内容; 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相关内容; 3、辩论原则的相关内容。 四、本章习题 1、什么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三章 一、学习目标 1、能够掌握合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2、能够掌握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3、能够掌握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 4、能够掌握公开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民事诉讼法重点考点练习题

《民事诉讼法》复习题 第一单元导论 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论 一、填空题: 1、(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 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决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 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效力的(空间范围) 二、单选题: 1、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B )。 A.案件事实与实体权利的请求 B.案件事实 C.生效判决 D.实体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填空题: 1、处分原则中,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二、单选题: 1、下列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的是(D)。 A、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B、法院调解原则 C、辩论原则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 1、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正确表述是(BCD)。 A、它是某些程序制度共同具有的一般性原则 B、它是制定民事诉讼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 C、一般原则和具体原则都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 D、它对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起指导作用 第三章诉 一、填空题: 1、诉的种类主要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二、单选题: 1、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 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 C )类诉讼。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三、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指导意义:民事诉讼全过程;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 活动准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共同遵循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共12条) ?T5-17 (T10 基本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立法精神 ?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问题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共有原则: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 (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特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律和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 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只适用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共有原则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 T6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T7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T11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4、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T17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公务员资料分析知识点

1.基期与现期:做为对比参照的是基期,而相对于比较的是现期。 2.增长量与增长率:增长量是用来表述变化的绝对量;增长量则表述两者变化的相对 量。 3.年均增长率、年均增长量:现期量 =基期量×(1+年均增长率)n ,其中n为相差年数;年均增长量=(现期量-基期量)÷n,其中n为相差年数。 4.百分数与百分点:量A占量B的百分比例:A÷B×100%,n个百分点即n% 5.同比与环比:同比:指 和某一相同时期(比如去年同一时期)相比较的情况。环比:指和与之紧紧相连的上一统计周期相比较的情况。 6.成数与翻番:成数:几 成相当于十分之几。翻番:翻一番为原来的2倍;翻两番为原来的4倍;以此类推,翻n番为原来的2n倍。 7.倍数:增长n倍(增长了、增长、多了),即增加n00%,就是增长率,现值=原 值×(1+n);是原来的几倍(增长到、是),说的是增长后的结果,现值=原值×n。 8.斜率≠增长率 9.比重:比重是指部分在总体中所占的比率,占、比重、贡献率、利润率、产销率。

主要公式:比重=部分÷总体;利润率=利润÷收入;产销率=销量÷产 量;增长贡献率=部分增量÷整体增量。 10.平均数:均;每;单位。公式:平均数=后面÷前面,人均 GDP=GDP÷人数;每户 消费=消费÷户数;单位面积产量=产量÷面积。 11.顺差和逆差:顺差: 在一个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商品额大于进口商品额, 叫作对外贸易 顺差(又称出超)。出口-进口>0 逆差:在一个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商品额小于进口 商品额,叫作对外贸易逆差(又称入超)。进口-出口<0 12.三大产业:第一产业: 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 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 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 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它各业,一般俗称服务业。 13.GDP(国内生产总值):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 位在一定时期内 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的总和,常被公认为衡量国家经济状况 的最佳指标。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就是三大产业增加值之和。 14.GNP(国民生产总值):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国民在 一定时期内生产

如何学习民事诉讼法

标签: 杂谈 学习民事诉讼法中应注意的十大关系 ——谈谈如何学习民事诉讼法* 比知识更重要的是方法。 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 先锋乡人武部徐乐为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周五下午,乡司法所李文国所长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了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

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

xx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原则 一、辩论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2条 l、民事诉讼中的辩论的主持人是法院,参加人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实体性争议问题和程序性争议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只限于庭审辩论阶段。 5、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便利。 6、未经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例题一: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2008延-49)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例题二: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82)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二、处分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3条 1、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例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3、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具有绝对性。 4、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如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同意,有限且适当的国家干预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 例题: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 三、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 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 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 (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 (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8、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有以下情形:不知道诉讼; 申请参加未获批准;

资料分析知识点全梳理

资料分析知识点全梳理 ——铜陵华图教育 距2017年国考还有近一个月的时间,这一个月也是备考的关键时刻,行百里者半九十,希望大家在最后一个月的时间里能有质的飞跃。本文就国考容易拿分的资料分析部分进行梳理,相信会对大家梳理知识点,由点到面提供帮助。 广大考生都知道资料分析在行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题量大、分值高,近年来不管是国考还是联考难度都有所降低,所以想在这部分拿满分较行测的其他模块要容易的多。 资料分析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表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主要考察的还是对材料信息的快速准确的提取和加工能力,这点从2016年真题即可看出,虽然仍然是20道题目但材料拆成了5篇,增大了阅读量,因此考生平时在做资料分析时注意结构阅读,找关键信。看清楚题干,注意时间、关键主体和相关的统计术语快速找到对其定位,这个能力是基础一定要夯实。 接下来我们梳理下考点中的题型和知识点。资料分析包括三大类题型:计算类、比较类和综合分析类。每类题目有自己独特的解题技巧,但在你动笔之前一定要先看选项。如果是简单计算类的题目一般找到相应的数据即可,为了节省时间不必动笔去画,能心算的尽快选出来,能省一秒你就多一分胜出的机会。如果是需要计算的,我们还要记得分析选项之间的差距采用相应的估算、直除、插值、放缩、差分和公式法等;比较类题目很多都是纸老虎,很容易根据分数的性质直接排除两个选项,然后再剩下的两个里面选,方法用的较多的是化同法、差分法和直除法;综合分析类的题目一定要记住简单着手节省时间,行测考试很多题目不是你不会做,而是没时间做。一般来说能直接找到原文信息的先看,不需要计算的比需要计算的要简单,一步计算比多步计算简单等,还要注意经常会设置的时间、运算、范围等陷阱。 资料分析的考点包括简单计算类,增长率、增长量相关,比重相关,倍数、平均数相关等的知识点。简单计算包括简单计算、比较,包括读书排序、读数后一步计算、比较等,这类题目一定要细心,找清楚时间、关键词。增长率、增长量相关是资料分析考试中的重要知识点,必考。相关的题目包括基期量、现期量的求解、大小比较,间隔基期量、预计现期多少年等形式。增长率包括求解、大小比较、混合增长率、年均增长率、间隔增长率、年均增长率、发展速度等,其中重点为增长率求解和大小比较,难点是混合增长率、平均数的增长率、年均增长率。增长量相关的包括增量的求解和比较,一般计算增量会给我们常用特殊分数,直接用现期量除以一加增长率的倒数即可,如果比较增量大小题目给出现期量和增速差距大,可直接比较二者的乘积。比重的考察也是国考的重难点,比较多的会让我们比较现期比重的大小、求基期比重的大小(估算)、计算比重变化(直接看部分和整体的增速大小,估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基本原则:平等、调解、辩论、处分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审判 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 主管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管辖问题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主体论 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证 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反证 直接证据 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证据分类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传来证据 概念 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证据论免证 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 生效文书确认 证明对象三种形式 自认撤回 三点注意 适用与确定(必须;协商与指定)举证延长: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 举证期限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 一审程序 “新的证据”概念 二审程序 适用与确定(非必须;协商与指定) 证据交换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 效力: 出庭(证人)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依申请

原则上都要质证 质证 例外(证据规定47、48):需要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证据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年龄智力不相当,证人 无因不出庭;证人有利害;视听有疑点;复件无核对认证明显优势证据:《证据规定》第73条 不利证据的认定:《证据规定》第75条 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 原告:有利害关系 被告与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起诉条件主管与管辖要求“正确” 不予受理 程序启动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处理: 驳回起诉 一审程序主管:诉讼与仲裁 不予受理和内涵 应当受理的一事不再理例外 特殊情形注意 离婚、收养婚34 案件的特殊民诉111 规定意见151 诉讼时效:应当受理 主体 申请撤诉的条件时间 撤诉裁定 诉讼程序特殊情形视为撤诉的情形 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中止与适用效果不同 延期审理恢复审理上不同程序论法定情形不同

民事诉讼法部分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和解是私力救济) 2.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和执行。 3.民事诉讼法的各种分类。地位:基本法;调整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 法;公私法:公法。 4.特别程序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诉程序。 第二章诉的基本理论 1. 第十三章调解 1.关于调解书的制作 (1)一审中达成协议:A)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B)可以不做: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2)二审、再审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2.调解的适用范围: (1)可以的:诉讼程序(1,2,再审) (2)不可调: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执行,有关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 3.调解书的再审---可以再审,启动主体不同理由不同 (1)法院启动---可能确有错误 (2)检察院----违背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未被自愿和合法原则 4.调解协议的重要考点

(1)调解协议可以超出诉讼请求 (2)双方可以就而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3)调解协议违背资源或者合法原则的不予确认 (4)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无独三有义务的,签收时生效。 (6)担保问题:可以约定案外人担保,担保人不签收不影响效力,担保自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要件时生效。 (7)公开问题:原则上不公开,例外:当事人同意公开。调解协议不公开,例外:为保护国家社会他人合法利益。 (8) 第十四章一审普通程序 1.一事不再理原则总结 (1)定义:要求一个案件经过实体处理结案后,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 (2)可以起诉的四种情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3)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有新情况、有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4)离婚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a)判决,调解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原告6个月内起诉b)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离婚,没有新情况细 腻又,原告6个月内起诉。 (5)上一项情况的反面(即允许起诉的):被告任何时候起诉;有新情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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