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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资参与设立PE试点政策评析 (1)

上海市外资参与设立PE试点政策评析 (1)
上海市外资参与设立PE试点政策评析 (1)

上海市外资参与设立PE试点政策评析

一、引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商委”)和上海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局”)于2010年12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

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点办法》”),并将于2011年1月23日正式实施。《试

点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业界期待已久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终于尘埃落定,

被视为是上海市在吸引外资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基金(“PE1”)方面的重大政策突破。

中国法律对于外资准入的监管包括两个层面:外国直接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对

于外资参与设立PE也不例外:投资设立PE或基金管理公司(“GP”)的境外投资者以及境内

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受到有关外资政策限制。而对于PE领域的监管一般是通过对PE、GP和基

金的投资人或有限合伙人(“LP”)等三个方面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实现的。基于此考虑,分

析外资参与设立PE的试点政策时,必须同时分析涉及境外投资者(包括境外GP和境外LP)及其在境内设立的PE(“外资PE”)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GP”),以及以

LP身份对PE投资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资LP”)的相关规定及其影响。

中国目前法律框架下,外资参与设立PE主要面临以下两个层面的法律障碍:

(一)外汇管制

受限于142号文2,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GP后,外资GP不能将其外汇资金

结汇成人民币资金以向其发起设立的PE进行出资,这不但使得外资GP不能发起设立外资PE,对于国内蓬勃发展的纯内资PE也缺乏参与的渠道。外资LP的外汇资金同样受限于142

号文的结汇限制,只能运用其人民币营运资金对PE进行出资。

目前外资PE允许采取的法律形式包括两种: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

业或中外合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外资创投基金”)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资创投基金的外汇

资金可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账户,但外汇资金划转须事先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而且被

投资企业对外汇资金的使用也受到结汇限制,使得外资创投基金在投资的效率和被投资企业的

便利性上均无法与内资PE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汇资金,由于缺乏明确的外汇政策和

规范投资行为的具体规定,实际上也无法用于境内投资。

(二)外资PE的国民待遇

1 PE是Private Equity的缩写,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但由于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国内外业界逐渐获得统一的认识,因此本文也使用这一概念。本文中的PE是指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是否有境外投资者直接出资,可以分为外商投资的PE(“外资PE”)和非外商投资的PE(“内资PE”);根据其采取的法律组织形式一般又分为“公司制PE”和“合伙制PE”。

2“142号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8月29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根据中国法律,外资创投基金的境内投资无法完全享受内资PE的国民待遇:不允许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每项投资须履行外资审批或备案的手续,原属内资性质的被投资企业也必须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这方面,外资创投基金与境外设立的美元基金相比没有显著优势,却没有美元基金所具备的境外控股架构的灵活性,使得其在与内资PE竞争时处于明显不利地位。

中国法律对合伙制外资PE的国民待遇也是语焉不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只是含糊规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但截至目前国家也没有出台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上海市政府通过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该条似乎明确规定合伙制外资PE境内投资应当视同外国直接投资办理有关审批。但《若干意见》有否有权就此作出规定,似乎是存疑的。因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所指“规章”,应该是指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因此,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程序缺乏明确的规定。基于外商投资领域没有法律政策明文规定就无法实际操作的现实,已经设立的合伙制外资PE实际上也只能处于空转状态。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上海QFLP的试点政策被业界寄予厚望,上海市政府部门在正式颁布前也曾数易其稿。《试点办法》试图为外资PE确定新的监管框架,通过赋予获得试点资格的外资PE(“获准试点的外资PE”)及外资GP(“获准试点的外资GP”)特殊待遇,以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上述法律障碍。本文旨在结合中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对《试点办法》进行解读,分析新的监管框架下上海市的政府主管部门、外资PE及外资GP的设立条件、程序、申请试点的资格要求和程序以及外资PE、外资GP、境外投资者以及外资LP在运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对《试点办法》的实际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政府主管部门

中国目前针对股权投资尚未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股权投资的行业主管部门因此至今未能明确。《试点办法》规定外资GP和外资PE领域的管理由以下部门负责: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是由上海市政府领导成员以及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工商局、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以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十四个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会议形式的组织,负责有关外资PE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二)业务主管部门

《试点办法》明确上海市金融办为外资PE和外资GP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具体的管理职

责包括:(1)负责出具外资PE和外资GP设立的审查意见;(2)负责受理外资PE试点申

请并组织审定;以及(3)负责组织获准试点外资PE和外资GP的备案管理。

(三)相关职能部门

上海市商委、上海市工商局、外汇局上海市分局等部门分别按照其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与外资GP和外资PE设立和运作有关的外资审批、注册登记、外汇管理等相关事项。

三、如何设立外资GP

(一)组织形式

根据《试点办法》,外资GP可以采用公司制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采用公司制的,外资GP可以选择设立为外商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

司或中外合作公司;采用合伙制的,外资GP只能设立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二)经营范围

《试点办法》规定,外资GP允许的经营范围包括:(1)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2)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3)股权投资咨询;(4)经审批或登记

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三)设立和申请试点的条件

《试点办法》规定,设立外资GP且申请试点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外资GP的投资者中至少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与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相关。《试点办法》没有要求该投资者必须是境外投资者,只要其中

任何一个境内投资者或者其关联实体符合该要求应该也是可行的。

2.外资GP在申请设立时,应当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2)有二年以上高级

管理职务(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任职经历;(3)有从事与

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

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3.外资GP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

在二年内全部到位。

4.《试点办法》还规定,申请成为获准试点的外资GP,其出资必须实行专项资金托管,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使用应由托管银行按规定实施管理。虽然《试点办法》

并未将本项要求列为外资GP设立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但是,不能成为获准试点的

外资GP,就无法享受《试点办法》赋予的特殊待遇。因此,此项要求事实上成为外

资GP设立时或者至少在申请试点前必须具备的一项条件。

(四)设立程序

《试点办法》规定,外资GP的设立应当区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不同组织形式分别适用以下申请程序:

1.公司制

设立公司制外资GP应向上海市商委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1)上海市商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上海市金融办意见;(2)上海市金融办自收到上海市商委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3)上海市商委在接到上海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4)获批的外资GP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在一个月内向上海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2.合伙制

设立合伙制外资GP应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1)上海市工商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上海市金融办意见;(2)上海市金融办自收到上海市工商局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3)上海市工商局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4)获准注册的外资GP须及时凭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开户核准等相关外汇管理事宜。

四、如何设立外资PE

(一)组织形式

《试点办法》规定,外资PE应采用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也就是说,只能采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外资PE,而不能采用外商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或中外合作公司等形式。

(二)经营范围

《试点办法》规定:外资PE可从事如下业务:(1)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2)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3)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试点办法》同时明确禁止外资PE从事下列业务:(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2)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外资PE所持股份不在此列;(3)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4)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5)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6)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7)法律、法规以及外资PE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外资PE的主要业务为股权投资,且必须全部为自有资金,不允许挪用非自有资金或者通过借贷等融资方式取得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这意味着监管部门暂时不允许外资PE从事杠杆式的收购(leveraged buy-out)。同时,上述规定特别禁止“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这也意味着房地产投资基金性质的外资PE也在禁止之列,无论是直接方式购买地产还是通过间接方式(例如收购房地产公司股权或者参与设立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地产。

《试点办法》在以下两个问题上似乎并不明确:

其一、外资PE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然后以该资产设立企业或者新设企业并通过该企业购买和运营境内其他企业的资产(即通常所指资产并购)是否属于股权投资的范畴?理论上说,资产并购的结果并不是外资PE直接持有该资产,而是持有新设企业的股权,似乎应当归入股权投资的范畴。当然,政府主管部门是否持相同观点,有待进一步证实。

其二、外资PE对于境内合伙企业的出资是否属于股权投资的范畴?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说,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结构,只有出资份额的概念。因此,外资PE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可能被认为不属于股权投资的范畴,从而被认定为超出其允许的经营范围。这一结论将直接影响到《试点办法》是否允许设立特殊类型的外资PE,即投资基金的基金(FOF),因为PE大都采用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如果外资PE不允许向合伙企业出资,则没有设立FOF的必要。

(三)设立和申请试点的条件

根据《试点办法》,外资PE设立且申请试点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办法》规定,外资PE的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除GP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2.《试点办法》规定,申请试点的外资PE,其出资必须实行专项资金托管,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使用应由托管银行按规定实施管理。

3.《试点办法》规定,申请试点的外资PE的,其境外投资者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以及联席会议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

4.《试点办法》规定,申请试点的外资PE中的境外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五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

于十亿美元;(2)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二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

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3)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相关投资经

历;(4)联席会议要求的其它条件。

在上述条件中,《试点办法》并未将第2至4项明确列为外资PE设立时的条件,而只是作为获申请成为获准试点的外资PE必须具备的条件。但是,外资PE如果未能获准试点资格,则无法享受《试点办法》下赋予的特殊待遇。因此,该等条件事实上成为外资PE设立时或者至少在申请试点前必须满足的要求。

上述有关境外投资者的条件,字面上尚不明确:在外资PE具有多位境外投资者的情况下,是否所有的境外投资者还是其中任何一个境外投资者满足上述条件就可。有关主管部门的口头答复是所有的境外投资者均应符合上述条件。

(四)设立程序

根据《试点办法》,申请设立合伙制的外资PE的程序如下:(1)上海市工商局自收到

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上海市金融办意见;(2)上海市金融办自收到

上海市工商局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3)上海市工

商局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

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4)合伙制的外资PE须及时凭

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核准开户等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从以上程序规定可以看出,合伙制外资PE的设立实行直接登记制而无需外资主管部门的

前置审批,这与目前中国有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法律法规是相符合的。同时,上述程序规定

也明确:即使合伙制外资PE的投资者中包含外资GP或者外资LP的投资,该等外资GP或

者外资LP也无需就该等境内投资获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这一点也可以通过《试点办法》

第二十六条进一步得到验证,该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再投资设立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或者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应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报上海市

商委审批。从本条规定应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于合伙制PE或者GP的,无须经外资主管部门的事先批准。该条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理解为包括外资GP和外资LP两种情况。

五、如何申请成为获准试点的外资PE或外资GP

(一)申请试点条件

凡具备本文上述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中提到的外资PE和外资GP的设立和申请试点条件的,均可以申请成为获准试点的外资GP和外资PE。

(二)申请程序

根据《试点办法》,申请成为获准试点的外资PE和外资GP,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通过外资PE或拟设立PE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上海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该合伙人或其关联实体需具备三年以上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良好投资经历。申请人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一)试点申请书。所附材料包括:上述外资PE设立条件中第4项关

于境外投资者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机构投资者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材料;(二)PE资料。包括: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主要包括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募集金额和募集进度等)、主要高管人员简历等;(三)托管银行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四)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五)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材料。

2.上海市金融办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联席会议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审定试点企业。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上海市金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单位和试点企业的托管银行;评审不通过的,由上海市金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

3.获准试点的外资PE须在通过审核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试点办法》要求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过期须重新申请试点资格。

根据上述程序规定,外资GP和外资PE的申请都只能通过“外资PE或拟设立PE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上海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似乎意味着在没有相应的由其发起设立的PE的情况下,外资GP不允许自行单独提出试点资格申请。而且,申请材料中表明前述PE均是指外资PE,似乎进一步表明外资GP必须在发起设立外资PE的情况下才可以一并提出外资GP和外资PE的试点资格申请。如果实务中确实按照这种推论来操作的话,则意味着外资GP只有在发起首支外资PE 且获得试点资格后才能参与纯内资PE。当然,这只是针对《试点办法》规定的文字来推断,是否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实际意图和做法,有待进一步证实。

(三)试点区域

《试点办法》规定,外资PE试点工作在有条件的区县逐步开展。根据《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外汇政策试点先在浦东新区施行。《试点办法》作为《若干意见》的具体执行措施,但却没有规定首先试点的区域。有关主管部门口头确认目前试点方案并没有局限于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外资PE或外资GP。

六、获准试点外资GP和外资PE的特殊待遇和问题

(一)外资GP和外资PE境内投资结汇问题

《试点办法》规定,获准试点的外资GP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PE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同时明确,获准试点的外资GP和外资PE可以至托管银行办理外汇资金境内股权投资事宜。《试点办法》为其颁布之前已经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外资GP也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该等外资GP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至开户行办理外汇资金境内股权投资事宜。

上述规定部分解决了外资GP向其发起设立的PE出资的问题,以及外资PE境内股权投资时外汇资金的使用问题。

(二)外资GP境内投资的性质

《试点办法》规定,外资GP向其发起设立的PE出资的,该PE的属性不受影响。这一点对公司制外资GP并无特别意义,因为公司制的外资GP的境内投资根据目前法律本来就是视为内资管理的,被投资的PE的性质不会因此变为外商投资企业。

上述规定对合伙制的外资GP来说则意义非凡。目前中国法律对于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境内投资是否享有国民待遇语焉不详,对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境内投资更是没有任何规定。《试点办法》该条规定实质上是明确了合伙制的外资GP境内投资在一定投资比例范围内是视为内资管理的。这一规定实际上为外资GP参与发起设立纯内资PE提供了可能,对于境外专业PE管理人和人民币基金应该是一大利好。

《试点办法》在赋予获准试点的外资PE和外资GP上述特殊待遇的同时,尚有以下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其一、外资GP或者外资PE在使用其外汇资金上是否受限于外汇额度?例如:外资GP在使用其外汇资金发起设立PE时是否有总的外汇额度的限制?外资PE在对外投资时是否必须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坊间传说的上海市政府推行本试点项目的获批外汇总额度是30亿美元,但这一点在《试点办法》中未有任何体现,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有额度限制有待进一步观察。

其二、外资GP和外资PE境内投资外汇资金是通过结汇还是划转的方式投入被投资企业?鉴于外资GP的境内投资是按照内资来管理的,其外汇资金应该是通过结汇后以人民币资金进行投资。这种推论与《若干意见》的规定也是一致的3。但是对于外资PE来说,其境内投资视同外国投资管理,参照目前对于其他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例如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资创投基金)的境内投资外汇支付方式,似乎也应该采用外汇资金划转的方式,进入被投资企业或者股权转让方的外汇账户。其中的差别在于,如果按照结汇的方式进行管理,则外资PE可以直接将外汇资金结汇成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如果按照划转的方式进行管理,则不允许在基金的层面结汇,被投资企业或者股权转让方对该笔外汇资金的结汇仍须符合相关外汇管制规定。在当前中国政府花大力气围堵国际热钱的背景下,外汇管理部门可能倾向于采取外汇划转而非直接结汇的管理方式。否则试点外资PE可能成为国际热钱合法进入中国套利的隐秘通道。有关主管部门口头确认外资GP 对于PE的出资以及外资PE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均按照外汇划转的方式进行。鉴于内资PE可能并不具有外汇账户,如有外资GP用外汇资金出资的情况下,该内资PE还须为此开立外汇账户。

3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经市金融办组织认定后,可申请资本金结汇,投资于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该部分出资不改变所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其三、获准试点的外资GP和外资PE是否可以到上海以外地区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作为上海市的政府部门颁布的地方性规定,当然无法就此进行明确许可,但也未明确对此予以禁止。通常而言,在上海注册的公司只能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按照这一理解,获准试点的外资GP和外资PE的经营活动只能限于上海,在上海以外地区的经营活动有可能被认定为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当然这一理解对于外资GP的影响不大,外资GP可以仅在上海发起设立PE,这也正符合上海市出台试点政策的本意:把上海打造成全国的PE集中地。但是对于外资PE来说,其股权投资对象不太可能仅限于上海地区的企业,不可避免地涉及投资上海以外地区的企业4。虽然《试点办法》对此未予明确,但在上海市金融办在其网站发布的新闻稿中却明确提到试点的外资PE的投资区域不做要求,可以投向全国,似乎表明监管部门对于这一问题已经达成默契。

其四、目前中国尚未就合伙制外资PE股权投资相关外资审批、注册登记和外汇管理等方面颁布全国性的管理规定。获准试点的外资PE向上海地区的注册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相关问题也许可以通过《试点办法》设定的政府监管机制解决,但当其投资于上海以外地区的企业时也必须遵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登记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而这些要求显然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上海市外资PE试点政策的实际效果。

七、获准试点的外资GP或者PE的业务管理

(一)境内投资审批

1.外资PE的境内投资

《试点办法》规定,外资PE的境内股权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且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办理。《试点办法》同时规定上海市商委的职责包括外资PE在上海投资的审批工作。

结合上述规定以及本文第一部分分析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外资PE境内投资视为外国直接投资处理,其投资事项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并且适用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批和登记程序。但是,《若干意见》和《试点办法》似乎都陷入逻辑的悖论:其意图在于充当《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中的“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角色,以明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的办理程序,但其本身却只是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均无涉。因此,《试点办法》这一规定的本身的合法性也是存疑的。

2.外资GP的境内投资

《试点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再投资设立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者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应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报上海市商委审批。

4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投资性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立法。《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此均未予规定。

上述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应该也包括公司制外资GP的情形,其意义在于将股权投资以及股权投资管理行业均视为外商投资领域中的“限制类”进行管理,从而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要求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上海注册的公司制PE或者公司制GP均须获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而且将审批权限集中于上海市商委,上海市区县外资主管部门无权审批。

因此,公司制外资GP发起设立合伙制PE时均无需获得外资部门审批,但当其发起设立公司制的PE时,如果该PE是在上海注册的,应当获得上海市商委的审批;如果该PE在上海以外地区注册的,是否需要获得当地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因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未明确将股权投资业务归入外商投资限制类进行管理,按照通常理解应当属于外商投资允许类。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被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允许类的,无需获得外资主管部门的审批。

同样,根据本文第六部分第(二)项的分析,合伙制外资GP发起设立PE亦无须获得外资主管部门的审批。

(二)信息备案

《试点办法》规定,获准试点的外资PE和外资GP必须将以下材料向上海市金融办进行备案:(1)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2)工商登记决定文书与营业执照复印件;(3)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4)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5)投资决策机制以及参与投资决策的主要人员简历及身份证明。

(三)报告制度

《试点办法》规定,获准试点的外资PE和外资GP每半年向上海市金融办提交业务报告,对如下事项进行说明:(1)外资PE投资;(2)外资GP投资;(3)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4)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5)所委托管理的外资GP的变更;(6)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7)分立与合并;(8)解散、清算或破产;(9)上海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试点办法》还规定,获准试点的外资PE报告境内投资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1)外资PE投资备案表;(2)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被投资企业公章);(3)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的文件。

八、结论

《试点办法》针对外资GP和外资PE的设立和投资有关外汇管制问题实现了有限的突破,在外资GP和GP领域的政府管理部门、设立和试点资格要求、设立和试点资格申请程序

和时限、外资PE的投资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均给出了具体而细致的指引,对于促进和规范上海

地区的外资PE的发展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但是,《试点办法》并没有根本改变外资PE的境内投资的国民待遇问题,与境外美元基金仍基本相同,因此与内资PE竞争时仍会处于劣势。《试点办法》为外资GP参与设立内资PE反而提供了实质性的政策便利,或许这也正好体现了监管部门的真正意图:引入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境外GP来发起设立和管理内资PE,而不是引入境外LP到上海来投资设立外资PE。

(作者:廖荣华,汇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邮件地址:mailto:)

北京市以训稳岗补贴和临时性岗位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北京市援企稳岗补贴和临时性岗位补贴申请 条件及流程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2 范围 北京市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区域发展规划,属于科技创新、城市运行保障、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 3 引用文件 (1)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5号); (2)《关于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字〔2020〕48号。 3 主要内容 3.1企业条件:符合北京市首都功能定位和区域发展规划,属于科技创新、城市运行保障、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 2020年2-4月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收入同比下降80%(含)以上。 3.2补贴标准:从5月6日起至7月31日期间,每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累计参加培训时长不低于20课时(900分钟)的,按照每

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训稳岗培训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课时(900分钟),补贴金额增加500元,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120课时(5400分钟)3000元,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对开展培训的职工按照每人154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临时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4 申请流程 4.1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按上述条件对企业进行认定,于5月6日将企业名单(附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按行业分别报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2符合条件的企业须按照《关于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登录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平台(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15001019.html,)组织开展线上或线下培训,培训完成后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15001019.html,)“技能提升行动”-“援企稳岗培训补贴”申报补贴,由参保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审核后,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拨付流程将补贴拨付至企业。 4.3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平台填报培训计划,在线做出承诺后,可同时提交临时性岗位补贴申请。参保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新形势下大学生就业状况与国家政策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高等教育的普及。在这种教育渐趋普遍化的社会形势下,大学生的就业状况俨然成为了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新形势下大学生就业状况与国家政策。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国家政策 大学生是社会发展进步必不可少的人才资源。随着高校的扩招,高等教育已经逐渐转变成大众化教育。这样一来这个教育政策成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更多人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提高了国民整体素质;另一方面也给大学生造成了较大的就业压力。在此形势下:大学生就业已经不仅仅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关系到千万个人和家庭的民生问题。 1.新形势下大学生的就业状况 大学毕业生中流传着“毕业即失业”这一略带调侃的流行语,但无疑从一定程度上说出了当下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是否能够得到解决直接影响国家社会的稳定,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无论是毕业生和高校还是政府部门都在迫切关注这一问题,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种情况。 毕业生人数增加 自从改革开放以后,高校逐年扩招,大学生就业与社会需求的矛盾日益增加。现今大学生的数量又创历史新高,人力资源市场供远远大于求,这也就直接造成了当下严峻的就业形势。从1999年全国高校开始扩招以来,大学生毕业生人数就逐年增加。而据教育部最新统计的数据,2017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已经达到795万,而预计今年的毕业生人数要远远大于这个数目[1]。 就业市场供需矛盾大 就业市场的供需矛盾在这里不仅仅是指人数和职位数量上的矛盾即人数远少于

岗位数量,在这里更多的是指结构性失调。比如毕业生无法找到理想的工作,工作单位找不到合适的人员,这形成了一个比较滑稽的现象:毕业生没有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许多岗位空缺。 个人以及社会观念问题 很多大学生有着眼高手低的心态,对于一些工资比较低或者工作比较辛苦的岗位都不愿意从事。但是我国由于当前的经济市场的影响,高薪岗位人数需求较少,大学生与研究生和博士生竞争相对又处于劣势,如此一来本科生能获得高薪职位的人数少之又少。除此之外,社会观念也有着很大的影响,一方面用人单位开始对求职人员在文凭学历上有更高的要求,例如一些单位在招聘时只要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这就造成了大学生为取得获得更高学历而放弃找工作选择继续深造,考研人数的逐年增加就是这一有力验证。但是若考试失利之后,毕业生又必须面临就业问题,这时就失去了许多好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一些公司对于工作经验也有要求时,只有文凭没有工作经历的大学生无疑又成了“孤儿”。 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由于工作相对稳定而被称为“铁饭碗”,因此一直是毕业生希望的出路之一。每年都有大量的毕业生投身于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当中,但是因为公务员的考试和考研一样竞争非常激烈,如果考试没有通过选拔,毕业生同样会失去许多就业的好机会。 2国家有关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分析 从2000年以来,我国对待大学生就业问题主要采取的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校企联合、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此外,政府非常重视对于毕业生就业的引导和鼓励。前总理温家宝指出当前政府要把大学生就业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在2009年全国“两会”中如何促进大学生就业成为了“两

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方式 直接减免 低税率 项目所得减免 加计扣除 减计收入 免税收入 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类别 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 普遍性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优惠 一、普遍性税收优惠 免税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 再就业优惠 安置残疾人优惠 二、行业性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 节能环保产业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文化产业 动漫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 高新技术企业(事前认定)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事前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4%、6%);(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10%、30%);(五)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须达到70分以上。

税收减免手续(国税函〔2009〕203号)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除了备案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 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 =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

企业稳岗补贴申请书

企业稳岗补贴申请书 企业稳岗补贴申请书 XX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社会保险编号1001****。公司对所有岗位的职工进行梳理,凡满足社保参保条件未参保的职工,分批次办理社保,逐步达到全部参保的要求,目前已成功为所有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于年度按时足额缴费。 公司以促进农村信息发展为己任,秉承“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理念,为政府及社会提供农村信息化规划与研究、农村信息化工程技术研发、农村信息化技术咨询、中介服务、培训教育等服务。 公司是湖北“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承建和运营单位,是科技部农村信息化基地、国家星火计划湖北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湖北省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资源中心。目前建成了湖北农村信息化科技示范体系和湖北省农技110服务系统,现有咨询专家500余人;在全省建立了300多个基层科技信息站、1000多个基层科技信息服务点、50多个农村科技远程培训节点;完成了智慧农村网络平台的开发,将全省市县乡村涉农企业及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纳入一站式网络管理;承担并完成了30多个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获省市级科研成果奖10多项,软件著作i权多项。XX年被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

公司现有在职工作人员59人,无裁员情况,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公司人员变动还是比较大。虽成果显著,但作为公司主要盈利部门的商务部,上年末基本上无结余,只能勉强维持正常的业务开支,保障每月员工基本工资发放。 在此情况下,公司仍坚持组织在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对工作环境的适应能力;大力支持职工利用空余时间提升专业知识,接触多行业,拓展视野;定期辅导、学习、交流工作心得,帮助员工提高工作效率;组织各类企业文化活动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增进感情。公司努力给员工搭建一个展示自我,表现自身能力的平台,在给员工提供就业岗位的同时还能为员工提供提升自身能力的机会,使员工在特定的环境里也能感受到企业带给他们的温暖,使员工能享受工作,享受生活。而对此,员工反馈良好,上年度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如若获得批准,公司将按正规渠道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的稳岗补贴资金,由此,特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有限公司 201X年*月*日 (1)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并已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或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

高新技术产业的政府政策扶持与我国政府的政策取向(一)

高新技术产业的政府政策扶持与我国政府的政策取向(一) “内容提要”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崛起,是当代知识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优先扶持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发达国家的重要政府行为,而且在这方面的政府职能和行为已经制度化、法制化,政府政策的扶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本文具体比较了世界较为发达的国家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政策,提出我国应当注意完善的主要政策,并根据我国目前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中出现的问题指出今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取向。“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政府政策、扶持力度、政策取向一项高新技术的产业化通常要经历研究开发、研究开发成果的转让和工业化大生产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政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研究开发阶段,因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原动力,其固有的特征决定仅仅依赖市场机制通常不能使其达到最符合经济效率的程度,因而有赖于政府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推动和促进全社会高新技术产业研究与开发持续、规范的发展。一、世界各国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个集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风险密集型为一体的新产业、新经济扩张行为,因此,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必须采取全新的政府管理和协调方式,世界各国政府都千方百计从各方面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创造条件,如: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制定各种政策、法规和措施,鼓励技术研究和开发,促进高新技术人才的流动和技术的交流,以扶植和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稳定的销售市场,减少社会风险等,在这些条件中,政府政策作为首选的环境条件,对建立和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成长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优先扶持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重要的政府行为,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在这方面的政府职能和行为已经制度化和法制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对高科技企业和高科技园区的立法支持以发展高新技术为杠杆谋求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为使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能更充分、更迅速地发挥聚积效应,世界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近几年来,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立法已成为经济发达国家十分关注的主题。亚洲一些国家与地区政府针对高科技园区的发展颁布了相关法令,如日本继《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后颁布了《高技术工业智密区开发促进法》和《技术城法》,韩国通过了《高技术工业都市开发促进法案》,台湾颁布实施了《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等。完全市场化的发达工业国家如美国、英国等虽没有针对高科技园区的特殊立法,但有多种涉及科技活动和企业创新的相关法律,如美国的《1976年美国的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机构和优先目标法》、《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小企业创新研究法》,法国的《风险投资共同基金》、《风险投资公司》、《新兴企业财政优惠》等管理条例,此外各国还制定了大量有关专利保护、环境政策、技术转移、引进外资的特殊法案。我国现已将高新技术产业视为“朝阳”产业,在资金投入、税收、进出口、原材料供应等方面实行特殊的“产业倾斜”政策,给予重点扶持和引导,但尚无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全国性立法,虽然国务院和一些省人大先后制定了扶持其发展、规范其行为的有关规定和地方性法规,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要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稳步发展,单靠政府的行政指导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进一步稳定现行政策,确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法律地位,对高技术实行重点保护,从而使该产业具有优于传统产业的发展环境,在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活动,进行依法管理,以保障和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二)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财政投入支持由国家统一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般都是规模较大、设备先进、环境优美的,因此,若没有可靠而雄厚的资金来源是决不可能建成的。在外国,政府的投入多限于基础设施的建设,一般占60%~70%。日本筑波科学城的建设,前后历时20年,共耗资13000亿日元。西班牙政府投资100亿建设卡贾图科学城。美国等

稳岗补贴政策2020

一、政策主要内容 (一)申请条件 1.符合本市和区域城市功能定位的科技创新、城市运行保障、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中小微参保企业; 2.受疫情影响,2020年2-4月生产经营收入同比下降80%(含)以上。 (二)补贴标准 5月6日至7月31日, 每名职工参加培训时长累计不低于20课时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以训稳岗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课时,补贴金额增加500元,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120课时3000元,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 每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按照154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临时性岗位补贴,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申请流程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条件对企业进行认定,并将企业名单按行业分别报市科委、市经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等相关市级部门确认后,于5月6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关于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和补贴申报,参保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按程序审核后将补贴拨付至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开展职工培训的同时,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或“就业超市”-“临时性岗位补贴”提出申请(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15001019.html,)。在线做出相关承诺,并申报企业和相关人员信息,将申请材料提交参保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将临时性岗位补贴资金按照社保基金缴拨流程拨付至申请企业。 以训稳岗和临时性岗位补贴申请时间截止2020年8月31日。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要充分认识精准支持重点中小微企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遵循“一网通核”原则,强化信息共享,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落实补贴申报程序,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网上申报。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区要履行企业认定、审核拨付和监管的主体责任,做好经费申报工作的指导服务,严防冒领、骗取现象。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推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扩大政策知晓度,大力宣传解读最新政策,使企业了解办理程序。

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一)

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一) 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一直在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加企业研发投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现行税制促进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税收法律法规促进科技发展和自主创新,如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对农业机耕及相关培训免征营业税,对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免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省(部)级以上单位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二是适时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成果产业化等不同环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特定区域以及集成电路、软件、科研机构转制、科学普及等实体或产品给予支持,以促进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和推动科技体制改革。 据初步统计,现行税制共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1类特殊区域实行了区别对待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梯度开发与促进区域经济振兴的需要,如:对包括中部6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八大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试点、统一对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实行企业技改设备投资抵免新增所得税、科技成果转化免征相关税收、内外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免税、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实行减免税、对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减免税等。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仅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收就达250亿元,2004年科技税收减免合计达到700多亿元。现行涉税法规及具体税收政策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充分发挥了高科技园区等特定区域的辐射和平台作用。 现行政策仍存在问题 从现行税制的运行实践分析,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区域优惠力度大、层次多,产业优惠相对较弱且导向不够清晰。目前,21个大类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广、内容丰富,虽然也体现对高科技产业的扶持,但产业税收优惠过于偏重对利润的调节,特别是区域普惠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导向功能。 税收激励政策较多偏重于创新结果而不是扶持创新过程,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效果。如:企业已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形成科技成果转让时,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扶持科技产业化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受制于各种因素无法充分落实;因居民管辖权、税收抵免等因素的制约,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成为了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收扶持政策缺乏系统性,政策效应有待进一步提高。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散见于现行税制的各个税种,但都具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如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与区外企业税收待遇不一致,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对科技企业采取增值税、进口环节税等优惠政策,影响了增值税制度的规范,也存在替代投资及财政支出等问题,越位严重。而对科技基础研究、风险投资、产学研结合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存在一定的缺位现象。特别是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需要主管部门对优惠主体进行认定与管理,存在一定的政策“博弈”现象。 税收政策选择 经济发展实践表明,高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引进设备与技术、加大研发费用投入等是市场主体增强核心竞争力、追求高收益的成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政府不能替代企业进行市场决策。税收扶持政策只是鼓励企业发展高科技的“引子”,着重要为企业创造公平创新的税收环境。 改革和完善主体税种,增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发展高科技产业的适应性。 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仅可以进

稳岗补贴申请流程教学教材

附件1 西安市稳岗补贴办理流程及部门工作职责 一、稳岗补贴受理 (一)责任单位 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 (二)工作职责 1. 受理企业稳岗补贴申请。 2. 宣讲我市稳岗补贴政策。 3. 一次性告知企业稳岗补贴办理事项。 4. 审核企业申请年度的稳岗措施。 5. 协调处理有关稳岗补贴办理问题。 6. 配合市人社局完成失业动态监测有关工作。 7. 在申报企业内公示稳岗补贴审批结果。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文件依据 1. 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5〕30号)。 2. 省人社厅、省政财厅《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6号)。 3.人社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2号)。 (五)申报资料 1. 西安市稳岗补贴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3. 申请年度企业稳定岗位措施的正式文件(一式三份)。

4.《西安市稳岗补贴审批表》(一式四份)。 5.参保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企业应提交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申请书(一式三份)。(首次申请时提供)以上资料不要装订,请企业按顺序装入透明文件夹提交。 (六)工作流程 1. 以企业工商注册地址为准,辖区参保企业携带申报资料向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工商注册地址不在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但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 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向企业发放西安市稳岗补贴申报流程图、文件资料汇编(电子版),并一次性告知稳岗补贴办理事项。 3. 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的每一项申请资料上加盖受理部门业务公章后,填写《西安市稳岗补贴申请表》,提出受理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留存一份审核通过申请资料,退还企业二份审核通过申请资料。 4. 参保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的企业,需要配合区县人社部门每月填报相关数据,完成我市失业动态监测任务。 二、稳岗补贴初审 (一)责任单位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工作职责 1. 审核企业稳岗补贴申报资料。 2.核实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裁员情况。 3. 对稳岗补贴金额提出初审意见。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文件依据

大学生就业形势策略

大学生就业形势策略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摘要】金融危机风靡全球,各国不同程度的受其影响, 因此,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各国面临和关注的焦点。本文针对目前大学生就业难的现象,分析引起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措施,使大学生能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价值观。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形势;策略 【A b s t r a c t】F a s h i o n a b l e w h o l e w o r l d o f financial crisis, is not the same as degree in every country be affected by the person, issue of obtaining employment already becomes the focal point being confronted with and paying close attention to in every country therefore. The article is aimed at capital at present phenomenon of college student difficult to obtain employment, analysis has aroused difficult college student employment cause, has brough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and measure, has made a college

2017年稳岗补贴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社局,高新区、文昌湖区人社局,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市就业办,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人社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淄人社发…2015?61号)、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转发<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淄人社发…2015?91号)、市财政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淄人社发…2016?65号)和《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41号)要求,结合往年稳岗补贴审核发放有关工作的经验,对2017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审核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和材料审核 (一)企业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如下材料: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情况、企业所属类型、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2.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需企业到社保处办理);4.全年社保增员减员表;5.解除劳动合同证明;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7.企业完税证明;8.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等。以上证明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申报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企业(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的,除具备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供企业本年度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的文件;申报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稳岗补贴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化解产能文件。 (二)材料审核。1.市级符合条件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由市就业办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按规定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 2.区县属符合条件企业由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区县人社局,区县人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在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完成后,根据要求将审核情况报市人社局备案,将企业申请材料归档保存以备市人社局检查。备案同时,各区县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市就业办上报资金申请报告。 (三)审核重点:1.申报单位是否为企业;2.申报单位是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申报单位裁员率是否低于2017年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9%。 (四)区县人社局上报备案程序。各区县向市人社局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备案: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区县人社局公章,一式一份);2.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一式一份);3.稳岗补贴审核企业汇总表(一式两份、见附件6)。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 当前,我国现行科技税收法律的层次较低,权威性差,难以发挥税收 的调节作用。所以应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 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既有利于克服因为经常修改而造成税法不够 稳定的缺陷,也在一定水准上提升了相关科技税收的法律效力。 从长远角度考虑,对当前零星散布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种通知、规定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归纳梳理,对科技税收政 策实施单独立法,消除现行法规之间矛盾、重复、庞杂与混乱的弊端,增强科技税收优惠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亦很有必要。 随着经济形势的进展,应给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使科技税 收优惠政策与中央和地方的进展战略紧密结合,中央能够集中对基础 科学、国家重点技术开发及主导性产业给予税收支持,地方则对有利 于地方经济进展,效益较为明显的技术开发项目予以扶持,进一步明 确治理权限的划分,提升行政效率。 因为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所以科技税 收的优惠重点应放在补偿和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将当 前主要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对 科研技术开发补偿与中间试验阶段给予税收优惠,以增强科技税收政 策的一体化效应。具体来说,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扩大研究 开发经费超额扣除政策的优惠范围,取消现行政策中“国有、集体工 业企业”及“盈利企业”和“超额扣除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不合 理规定,规定只要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年10%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都可享受150%的税前扣除优惠。受惠企业因当年亏损或盈利 部分不足以抵扣规定扣除额的,可在五年内结转使用,从政策上鼓舞 企业增大对研究开发的投资力度。 增值税方面。“生产型”增值税最终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是增值 税改革的目标与方向。在增值税尚未完全实施转型之前,建议在增值 税条例中增加特定扣除项目的条款,对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用于科技

大学生就业帮扶措施

大学生就业帮扶措施 大学生通过就业帮扶措施,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切忌好高骛远。下面是小编整理大学生就业帮扶措施的范文,欢迎阅读! 大学生就业帮扶措施篇一 敬爱的党组织: 今年暑假,学校实行了夏季小学期制度。我利用这段时间进行了有价值的学习和实践。我主要做了三件事:一是在人民网、《国际商报》分别实习;二是参加学校的“大学生就业现状调研”暑期社会实践项目,并最终获得了中国传媒大学暑期社会实践一等奖;三是花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参加国家人事部翻译专业资格(catti)三级口译培训。这个暑假过得紧张而又充实,自己的思想认识也日趋提高。 暑假前,我送走了09级的师哥师姐们,她们的脸庞上流连着对校园的不舍,还有对未来的茫然与失措。今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很多大学生们面临着“毕业就是失业”的危机。“就业难”已经成为了普遍呼声。师哥师姐们的毕业去向也是“几家欢乐几

家愁”。窒息的就业压力、不同走向的毕业就业结果,启发的不仅仅是毕业生,同样也是我们这些在校学生。那么作为在校大学生的我们应该怎么做呢?我想结合自己的暑期实践,就这个问题写一篇思想汇报给党组织。 首先,必须夯实基础,学好专业知识。作为在校大学生,我们应该认识到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检验理论的关系。理论知识是在实践基础上总结出来的,经历了无数次实践的检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对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我们应该把握好学习机会,认真系统地学习自己的专业课程,掌握足够的理论知识,拥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和其他素质,为将来就业准备基础。在《国际商报》实习期间我认识到,很多用人单位其实非常缺人,他们求贤若渴,他们缺少的是理论基础扎实、做事认真严谨的精英人才。而现在很多的毕业生知识不够全面,专业不够精通,思想不够深刻,故造成了就业难的现状。同时我们必须重视理论到实践的应用过程,在完成自己专业知识学习的前提下多利用空余时间培养自己的动手能力,进行各种实践或者实习活动。今年暑假的实习以及社会实践也使我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优劣势,对自己有了更加全面、清醒的认识,为自己确立一个正确的方向,从而在以后的学习中扬长避短,更好地深化与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

企业稳岗补贴政策解读.doc

2018年企业稳岗补贴政策解读【最新】 2018年企业稳岗补贴政策解读【最新】 企业稳岗补贴政策有哪些内容?对我们有什么影响?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对最新的企业稳岗补贴政策进行了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45号) 二、实施范围 对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市政府《关于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渝府发〔2012〕118号)等相关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

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三、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四、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五、申报时间 每年5月30日前申报上年度稳岗补贴,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当年稳岗补贴工作。 六、申报程序 (一)认定与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类型认定。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类型认定,并出具《企业类型认定证明》。企业持证明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重庆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 (二)受理与审核。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受理意见,并提交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

高科技产业的产业政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一)

高科技产业的产业政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一) 近几年来,关于产业政策的争论大多集中在政府是否应当扶持以及怎样扶持高科技产业的问题上。产业政策的支持者认为,这些产业很特殊,他们给经济中的其他部门带来重要利益。如果政府不特别扶植,就不能开展新技术,下游产业就不能从这些新兴高科技产业那里得到必要的激励,其他国家可能会捷足先登地抢占这些领地,就会损害本国的经济增长。而产业政策的批评者则认为,政府的扶持政策往往帮不了高科技产业,扶持政策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实力和增长贡献甚微。那么,在发展高科技产业方面,什么样的产业政策才是最有效的呢?本文通过对日、美、法3国高科技产业政策的比较分析,试对上述问题加以阐述。 一、日、美、法三国高科技产业的产业政策比较分析 1、对目标产业政策的态度 日本是产业政策的积极倡导者(当然,在日本也有少数人对产业政策持反对态度,但并没有形成主流),大多数日本人认为,政府对产业政策的支持,是日本经济由低技术向高技术转变,由技术追随国逐渐发展壮大为技术领先国的主要原因。因此,日本政府注重利用产业政策来扶持和保护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日本通产省在选择鼓励发展的特定目标产业时,一般避免某个产业中最尖端、可能也是最著名的宏大的生产计划。典型的策略是从相对简单的高科技产品开始,然后设法比其他国家做得更好、更有效率。只有在掌握了相对简单的技术以后,日本企业才试图转向更加尖端的领域。因为通产省的开发战略依赖于商人和政府官员的意见和观点,因此,日本的产业政策一般不会支持不受顾客青睐的产品,或者日本企业难以生产的产品。 法国政府同日本一样,注重利用目标产业政策发展高科技产业。其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法国的资本市场发育非常不完全,资本不能很容易地流入高科技产业;二是法国企业非常害怕风险,不敢冒险在高科技产业投资;三是相对落后的法国企业无法与技术领先者竞争。另外,还有人支持用经济手段达到非经济目标的原因,包括国家安全和国家声誉等。法国政府注重发展高科技产业,主要是因为: 一是军事独立的需要。法国希望通过发展自己的高科技产业,开发高精尖武器,从而在军事上独立于美国; 二是由于国家声誉的需要。正如美国把宇航员送上月球的部分原因是为了提高国家声誉一样,法国选择制造超音速客机,也是为了显示法国在技术上是先进的; 三是认为高科技产业会持续快速增长,并引导更多的传统产业增长,从而增强国家的经济竞争力。 美国与日本和法国不同,美国政府不扶持特定的目标产业。多数美国人认为,政府的作用是提供一个能鼓励私营企业和工人去开发高科技产业的环境,这个环境包括:受过良好教育的劳动力,能用于开发特定商用产品和流程的基础知识体系。培养熟练的技术工人、工程师以及科学家等,都需要政府资助,部分原因是年轻人可能借不到钱来支付获得这些技巧的费用。同时,投资于基础研究项目的报酬很低,因为收益被广泛共享,溢出效用非常大,所以这种研究需要政府补贴。因此,美国政府注重资助基础研究,很少资助高科技产业的商用开发。为什么美国对目标产业的态度迥异于日本和法国呢?主要是由于美国与日本、法国等国的资本和劳动市场的差异。美国的证券资本市场相当发达,有好点子的发明者,很容易就能找到私人投资者向新企业注入资金,以便能分享利润。银行也愿意冒险贷款给高科技产业中新的小企业。 此外,美国工人也比其他国家的工人流动性更强。一个科学家可能最初在大学里以研究为职业,后来到企业里搞商业应用,最后又辞职建立了一个新企业。这种劳动市场的高流动性,使高风险的高技术企业也能得到大量的资本。由于没有什么障碍阻止资本和劳动力流向新兴高科技产业,把大学实验室里的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为私人部门的商业应用渠道业已存在,所

企业稳岗补贴申请报告

企业稳岗补贴申请报告 企业稳岗补贴申请报告 XX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社会保险编号1001****。公司对所有岗位的职工进行梳理,凡满足社保参保条件未参保的职工,分批次办理社保,逐步达到全部参保的要求,目前已成功为所有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于年度按时足额缴费。 公司以促进农村信息发展为己任,秉承“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理念,为政府及社会提供农村信息化规划与研究、农村信息化工程技术研发、农村信息化技术咨询、中介服务、培训教育等服务。 公司是湖北“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承建和运营单位,是科技部农村信息化基地、国家星火计划湖北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湖北省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资源中心。目前建成了湖北农村信息化科技示范体系和湖北省农技110服务系统,现有咨询专家500余人;在全省建立了300多个基层科技信息站、1000多个基层科技信息服务点、50多个农村科技远程培训节点;完成了智慧农村网络平台的开发,将全省市县乡村涉农企业及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纳入一站式网络管理;承担并完成了30多个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获省市级科研成果奖10多项,软件著作i权多项。XX年被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

公司现有在职工作人员59人,无裁员情况,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公司人员变动还是比较大。虽成果显著,但作为公司主要盈利部门的商务部,上年末基本上无结余,只能勉强维持正常的业务开支,保障每月员工基本工资发放。 在此情况下,公司仍坚持组织在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对工作环境的适应能力;大力支持职工利用空余时间提升专业知识,接触多行业,拓展视野;定期辅导、学习、交流工作心得,帮助员工提高工作效率;组织各类企业文化活动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增进感情。公司努力给员工搭建一个展示自我,表现自身能力的平台,在给员工提供就业岗位的同时还能为员工提供提升自身能力的机会,使员工在特定的环境里也能感受到企业带给他们的温暖,使员工能享受工作,享受生活。而对此,员工反馈良好,上年度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如若获得批准,公司将按正规渠道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的稳岗补贴资金,由此,特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有限公司 201X年*月*日

稳岗补贴政策2020

稳岗补贴政策2020 部分企业稳岗补贴提至40% 近日,济南市人社局、财政局印发《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9]55号文件做好企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其中,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执行50%的发放标准。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他企业,将发放标准由省确定的30%提高到40%。 与原有政策相比较,这次企业稳岗补贴政策适用范围也有所扩大。企业稳岗补贴范围由原来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企业(简称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简称其他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度5月底前,将稳岗补贴申请材料报送参保缴费地的县(市)区或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服务大厅29号窗口)。度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12月31日前申报。其中,未取得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的企业,上报材料时只报送稽核申请。 某地稳岗补贴扩范围降门槛不裁员企业都可申请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出台新规,

以加大稳岗补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保持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拿出资金给予补贴。而过去,只要企业有裁员的,不能申请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新规扩大了补贴对象范围。稳定岗位补贴由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只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当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均能申请稳岗补贴。 同时,新规降低了政策享受门槛。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上一年度未裁员的,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额的50%给予补贴;上一年度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当地登记失业率的,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额的40%给予补贴。 新规还指出,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必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 珠海出台“稳岗”政策企业裁员少可获政府补贴 11月30日,羊城晚报记者从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珠海市近日出台《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据测算,珠海符合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约33155户,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近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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