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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题

婚姻法复习题
婚姻法复习题

(0326)《婚姻继承法》复习思考题答案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关系指家庭中下列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成员是(ABCD)

A、夫妻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

D、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2、夫妻关系包括(AC)

A、人身关系

B、婚姻关系

C、财产关系

D、亲属关系

3、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的(C)

A、最高年龄

B、必须结婚的年龄

C、最低年龄

D、晚婚年龄

4、下列各组亲属的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ACD)

A、伯母、婶母、女婿、姐夫

B、舅父、外甥子女、外祖父母、表兄弟姐妹

C、公婆、儿媳、婶、弟媳

D、岳父母、舅母、姑父、表姐夫

5、婚姻家庭关系不仅受婚姻法的调整,从广义上说还受(ABCD)

A、刑法调整

B、民法调整

C、继承法调整

D、诉讼法调整

6、包办婚姻是指(A )

A、第三者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B、由一方包办婚姻登记的行为

C、女方强迫男方结婚的行为

D、男方强迫女方结婚的行为

7、买卖婚姻的特点是( C )

A、婚姻当事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B、门当户对

C、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D、包办、强迫他人婚姻

8、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是:(AD)

A、仅差20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

B、异父异母的兄妹之间的婚姻

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限内一方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9、结婚的必备要件有(ACD)

A、一夫一妻

B、婚前检查

C、男女完全自愿

D、达到法定婚龄

10、某甲生有一个女儿,为再生一个儿子,将其女儿以困难为理由送养给了他人,马上又生了一个儿子,其行为(B)

A、规避法律,不给上户口

B、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有关规定处理

C、只要交罚款,生多少没关系

D、此男孩不给予中国籍

11、公民甲、乙2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结婚,但婚姻登记机关却不予以登记,公民甲、乙2人可能是:(AB)

A、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B、表兄妹

C、男方已有妻子,其妻子上月意外在家中而死,公安机关怀疑其妻子是被其所杀,正在立案侦查。

D、女方原男友向男方所在单位告发该男在妻子死亡之前曾与该女有通奸行为

12、重婚是指(B)

A、无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B、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C、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姘居的行为

D、丧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13、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属于(B)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拟制血亲

D、姻亲

14、王某1996年去美国留学,在美国准备和一美国姑娘结婚,根据我国法律,其婚姻应适用(C)

A、中国法律

B、德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我国和德国法律

15、按照我国关于婚姻法关于“代”的规定,周江与其表哥的儿子是属于(C)

A、二代以内的亲属

B、三代以内的亲属

C、四代以内的亲属

D、五代以内的亲属

16、刘某瞒着妻子与甲女在外地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虽未结婚登记,但刘与甲女被群众认为是夫妻,刘与甲女的关系属于( B )

A、法律上的重婚

B、事实上的重婚

C、姘居

D、通奸

17、甲女被人贩子乙拐骗去河南,被迫与丙结婚,乙向丙索取人民币2000元,这一婚姻关系的性质属于( B )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

D、利诱婚姻

18、姚某夫妇欲收养姚某的侄子,可以不受下列各项中(ABD )的限制

A、姚某的侄子不满14周岁

B、姚某夫妇无子女

C、姚某夫妇有抚养教育姚某侄子的能力

D、姚某夫妇皆年满35周岁

19、下列属于无效婚姻的有( B )

A、父母包办而后男女双方都自愿的

B、男方的爸爸与女方的妈妈是兄妹的

C、女方的爷爷和男方的奶奶是兄妹的

D、男女双方未经订婚而登记结婚的

20、夫妻一方于婚前接受赠与,而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 A )

A、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B、夫妻共同财产

c、结婚时间较长的为共同财D、由法院确定归属

21、我国政策、法律对待婚约的态度是(ABCD)

A、订立婚约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

B、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订立婚约

C、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D、对婚约可以随时解除

22、赵某与刘某于1987年结婚(生一儿一女),与赵父共同生活,2002年两人诉讼离婚,

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CD)

A、赵某1985年从部队转业须得医疗费500元

B、赵某与刘某婚后存款10000元

C、刘某1996年继承父亲遗产1000元

D、赵某1998年受好友赠与相机一部

23、男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岳母家盖房所借的钱,离婚时,应( c )

A、由男方偿还

B、由女方偿还

C、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偿还

D、由岳母家偿还

24、谭某从国外写信表示愿赠与侄女谭芳5000元美金,谭芳表示接受。但此款直到谭芳结婚后才实际给付。此款属于( A )

A、谭芳的婚前财产

B、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夫妻共有

D、法院确定其归属。

25、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遵循以下原则(ABCD)

A、男女平等

B、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

C、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

D、照顾无过错方

26、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ABD)

A、提供物质生活资料

B、提供劳动

C、帮助父母再婚

D、精神安慰

27、甲、乙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法律,丙( D )

A、可以代理

B、甲乙双方同意下可以代理

C、在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D、不能代理

28、某甲婚前曾著书稿—部交由出版社,婚后半年该书正式出版,某甲获2千元稿酬,这些稿酬属于( A )

A、某甲个人财产

B、某甲与妻子共同财产

C、其归属应由双方协商

D、其归属由法院裁决

29、张、李两人离婚后不久李死亡,死前留下一亲笔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他与张所生4 岁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李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决不允许”让张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亲生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 A )

A、接受张的请求

B、驳回张的请求,指定女孩的外祖父母为其监护人

C、由其女儿自己选择

D、驳回张的请求,指定李的妹妹为其监护人

30、甲厂推销员朱某(现年36岁,每月收入1215元)与无业居民李某(现年32岁)已结婚10年,现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李因生活困难,要求朱某离婚后维持其生活,法院应判决( C )

A、每月由朱某给李生活费,直至李死亡为止

B、朱无负担李生活费的义务,因此不予支持

C、朱一次性给李生活帮助费若干元

D、朱某无力抚养

3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包括(ABCD)

A、从生活供养子女

B、为子女学习提供条件

C、培养子女的思想品质

D、督促子女锻炼身体

32、收养关系解除后,已经成年并以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B )

A、被收养人同意后即可恢复

B、双方一致同意后恢复

C、相互承认并同居生活即可恢复

D、生父母同意后即可恢复

33、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疾病,要求解除收养的( C )

A、不准予解除

B、准予接触

C、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以解除

D、在收养后所得疾病准予解除

34、青年工人李某在上班的路上捡到一个被遗弃的女婴,他将孩子抱回后,感到自己无力抚育,听说有一对老夫妇想要孩子,不论男女,李某就将女婴送给了这对老夫妇,他们( C ) A、双方口头协议即可B、老夫妇应给李某一点报酬

C、老夫妇应向民政部门登记

D、李某应以送养人的身份去登记

35、1996年张某夫妇收养李某(当时2岁)为养子,一直共同生活。2002年李的生父母与张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并进行了登记。1年后李某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C)

A、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需经协商确定

C、李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李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6、由继父或继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其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抚养关系( B )

A、随之消失

B、不当然消失

C、权利义务关系消失,亲属关系仍存在

D、依一方声明消失

37、公民甲、乙离婚,其一子丙12岁,由乙方抚养,由甲方每月付给丙生活费200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方应付给其子丙生活费的期限应该是(ACD)

A、由夫妻甲、乙双方协商

B、至其子丙18周岁

C、至其子丙能独立生活

D、由夫妻甲、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38、王某与吴某于2001年登记离婚,同年3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BC)

A、法院应当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B、如果王某起诉只要求离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C、王某与吴某所谓的婚姻关系无效

D、法院对王某与吴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39、王某和前夫离婚后,女儿任某判决由王某抚养。2000年王某与赵某结婚,任某由王、赵二人共同抚养。后王某因车祸死亡。王某死后(BCD)

A、任某与赵某的权利义务自然消除

B、任某与赵某的权利义务不自然消除

C、赵某只有与任某的生父协商后并对任某的生活做出安排才可以解除与任某的权利义务

关系

D、任某的生父只有与赵某协商后,才能领回女儿任某

40、李某、刘某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女儿李甲、儿子李乙。李甲在与孙某结婚后不久因车祸死亡,留下个人财产存款4万元。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C)

A、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李乙有权继承

C、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D、李某、刘某有继承权,2人平分4l、继子女可以继承(AC)的遗产

A、生父母

B、继父母

C、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D、与生父母离婚的继父母

42、老人李某74岁,亲笔写下遗嘱:“2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李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我别无长物,百年之后,所以房屋三间,在某某路某某号,归李文继承。”老人亲笔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这份遗嘱(D)

A、违反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B、无见证人见证,无效

C、未经公证,无效

D、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43、李某与陈某领取结婚证仅两天,尚未来得及举行婚礼,李某便意外死亡,可以参加继承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AB)

A、陈某

B、李某的父母c、李某的兄弟姐妹D、陈某与前夫所生之子

44、张三夫妇共有存款8000元,家里有张三的工资400元,其妻的工资300元,张三死亡时,其遗产是(C )

A、8400元

B、4400元

C、4350元

D、47005L

45、夫妻二人在—次飞机失事的意外事故中同时遇难。夫妻生前无子女,又末立有遗嘱。丈夫的近亲属仅有弟弟一人,妻子既无父母,又无其他近亲属。夫妻遗有存款1万元。后经调查研究无法确定夫妻的死亡时间,对该1万元(D)

A、5000元由丈大的弟弟继承,5000元收归国家所有

B、全部收归国家所有

C、全部归夫妻生前居住地的居委会所有

D、全部由丈夫的弟弟继承

46、刘某夫妻无子女,1980年将5岁的孟某收为养女。1989年刘妻死亡,1992年孟与黄某结婚另居,但逢年过节仍来探望刘。此后,刘之侄刘林,刘之弟、妹也与刘时有来往。2000 年底,刘突病故,盂某、刘林、刘弟、刘妹四人争继承权。问:谁有继承权? (A )

A、孟某

B、刘林

C、刘弟

D、刘妹

47、顾老太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中年病故,留有—女,儿媳一直侍奉她,女儿早已出嫁。顾老太太去世后,留有房屋三间。顾的丈夫多年前已去世。顾没有遗嘱。顾的女儿主张儿女两家平分三间房屋。儿媳认为她是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多分。对此案,你认为(BCD)

A、儿女两家平分,一家一间半

B、媳妇与女儿有平等的继承权

C、孙女有代位继承权

D、媳妇和孙女的两间,女儿得一间

48、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A )

A、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B、动产所在地法律

C、继承人所在地法律

D、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9、教师吴某死亡,遗产由其妻甲和两个孩子乙、丙继承。当时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人民币3000元。胎儿出生后死亡了。这3000元应当( C )

A、由甲、乙、丙继承,均分

B、由甲继承一半,乙与丙继承一半

C、由甲继承

D、由乙丙继承

50、孙老汉夫妇去世后,长子孙甲欲以自己尽义务最多为由独占全部遗产。幼子孙丁起诉要求分割遗产。次子孙乙、三子孙丙既不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受理此案后,应(B)

A、追加孙乙、孙丙为被告

B、追加孙乙、孙丙为原告

C、推定孙乙、孙丙放弃继承

D、视为孙乙、孙丙放弃继承权

二、判断题(下列命题你认为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X”)

l、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而按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可由一亲等起算。(√)

3、父母对于子女享有的亲权,既适用于未成年子女,也适用于成年子女。(X)

4、如果没有种种自然因素的存在,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5、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6、婚姻法上的身份行为,是可以附加条件和期限的。(X)

7、只要是出自当事人本人自愿而订立的婚约,法律应该加以保护。(X)

8、义绝是中国古代强迫妻子离婚的强制离婚制度。(X)

9、李某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与妻分居一年后又起诉离婚。法院应在调节无效的情况下,准予离婚。(√)

10、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离婚理由上一般采用过错原则。(X)

11、欧洲的别居制度和离婚制度实质是一样的。(X)

12、我国婚姻法关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不适用于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

13、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一概不得提出离婚。(X)

14、胡某于1999年从福利院领回一个两岁男孩作为养子,但是孩子好玩,学习成绩差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这种收养关系不能解除。(√)

15、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就是一种遗弃行为。(√)

16、杨某和李某1996年5月7日到法院取得一审离婚判决书。5月9日,杨某遇车祸死亡,李某对杨某的财产有继承权。(√)

17、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五条件的。(√)

18、在我国对于婚约一方要求解除,通知对方即可。(√)

19、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及财产分割方式均有法律来规定的继承。(X)

20、口头遗嘱及自书遗嘱均须见证人在场才为有效的遗嘱(X)

三、名词解释

1、婚姻:就一般意义而言,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就法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2、家庭:就一般意义而言,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就

法学而言,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3、结婚又称婚姻成立,是指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4、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

5、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

6、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

7、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的总和。

8、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

9、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婚姻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

10、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后果问题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

11、判决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12、涉外婚姻指婚姻主体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的婚姻关系。涉外结婚使用婚姻缔结的法律,涉外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所在地法律。

13、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

14、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15、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四、简答题

1、简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关系?

答案: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义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做扩大的解释。

2、在认定和处理重婚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案:

(1)应对重婚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是重婚行为的表现形式。

(2)应将婚姻关系和姘居关系加以区别,以免在判断是否重婚时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

(3)应将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此外,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还应适当考虑重婚的原因,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3、在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约定财产制是对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当事人可以约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也可以通过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制。约定制和法定制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可以同时并用。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制,一般多用于对婚后财产的约定。对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际上还是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制为辅的财产制。

(3)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约定应以书面形式为原则。最好能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单位证明。口头约定易生争议。但对双方都承认的口头约定,应承认其效力。

(5)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约定一旦生效,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婚姻无效的依据及程序如何?

答案: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违反一夫一妻原则而冉行结婚的,构成重婚,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是保护当事人权益,防止疾病传播,提高人口素质,维护民族健康的需要。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始得结婚,一方或双方未达

法定婚龄即行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

日起施行)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酌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在发生婚姻效力的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均已达到了法定婚龄并已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则不应对现存的婚姻作无效的认定。

5、如何确认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一方有重婚或有与他人非法同居行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一方没有上述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另一方则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离婚。就离婚过错赔偿责任而言,必须有离婚这一结果要件,否则不构成离婚过错赔偿贡任。

(3)离婚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即有损害事实发生。这种损害事实包括财产上或人身上的。如财产被侵占、毁损,人的名誉、尊严、荣誉等被侵害。还包括由于——方实施的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巨大的心灵创伤和痛苦。

(4)违法行为入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即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不良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

(5)请求方无过错。即请求方对离婚纠纷的形成没有过错;若请求方也有过错,不能依靠本条获得救济。

五、论述题

1、试述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天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与约定制的结合。

(1)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归夫妻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果对某项财产究竟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确认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应当归本人所有;复员、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大妻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包括以下内容;①它是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婚姻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的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②这种约定财产制一股多用于婚后所得的财产。如果对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双力‘共有或归另一万所有,等于’‘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给另一方。③夫妻双方对财产制的约定必须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④夫妻对财产制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并可办理公证或者由有关单位加以证明,以免发生争议。夫妻双方都承认的关于夫妻财产制的口头约定,应当确认其有效。

2、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答案: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

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人们有无婚姻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还是实质上的自由,归根结底都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既是对封建包办婚姻的根本否定,又同资产阶级婚姻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是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则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它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虽然各有侧重,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社会主义的新型婚姻关系,其本质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必须自主自愿结为夫妻,使爱情与婚姻融为一体。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男女平等的实现,为婚姻自由提供了社会保障。第三,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正确处理婚姻问题,不仅

涉及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婚姻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的利益。我国婚姻法为结婚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程序,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处理原则,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正确与错误的界限。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范围和限度的,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们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是同目前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为缔结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脱胎出来的,婚姻家庭领域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封建传统是妨碍婚姻自由的消极因素,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程度对婚姻自由的制约,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的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

3、收养成立对收养人的要求有哪些?

答案:

(1)收养人须为成年人。收养人仅以成年人为限,这是收养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养父母,未成年人不具备为人父母的条件。各国法律对收养人的年龄有不同的具体要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对收养人的年龄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对在此年龄以下的成年人收养子女的要求,不予支持。

(2)收养人须无;子女。在我国,有子女的人一般不许收养,这是同计划生育的要求相适应的。但是也有例外,子女残疾不能自理,或子女定居国外,致使老人身边无人照料的,经过批准可准予收养。子女在国内异地生活,或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等,都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况。

(3)夫妻—方须无生育能力旦年龄在35周岁以上。“须无生育能力”是对“须无子女”的补充。无子女有多种原因,有的并不是永久性无子女,而是临时性无子女。如仅以无子女为条件,可能会出现先节育,收养后再生育的现象。为了实施计划生育的需要,有关部门规定,夫妻一方须无生育能力,而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人,始具有收养子女的资格。至于有无生育能力,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4)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这是从子女利益出发对收养人的限制。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因而不具有收养能力。轻度的或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不在此列。所谓其他严重疾病,是指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如允许患者收养,必然不利于对子女的抚养,有害子女的健康。

(5)收养人须有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收养人的收养动机和思想品德对收养的效果、子女的成长,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收养人以收养为名,实际抱着不可告人的目的,必然会侵害被收养人的权益,背离收养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这是我国法律所不能容许的。

(6)收养人须具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这是从子女利益出发所作的要求。好逸恶劳,自身不能维持生活的人,不得为收养人。当然,对收养人经济条件也不能苛求,确认有无抚育条件时,应从实际出发。

(7)已婚当事人的收养须夫妻双方同意,夫妻双方同意是已婚当事人收养子女的重要条件。它有利于夫妻和睦,有利于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如——方同意收养,另—方在其收养时末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另一方始终不同意收养的,只承认被收养人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如当事人先收养后结婚,该收养关系为单方收养。如结婚时—方愿以另一方收养的子女为双方子女,双方应出具书面协议或经过公证变单方收养为双方收养。

4、试述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关系。

答案:

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中,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对婚姻家庭制度都具有重要的影响。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往往不是直接地,而是通过上层建筑、意识形态表现出来的。

(1)婚姻家庭制度与政治。阶级社会中由政治制度;政治思想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很强烈、很明显的,它们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在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婚姻家庭制度与法律。为了维护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任何国家都以法律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寻段。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以后,更加具体化和固定化: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由于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以它对婚姻家庭制度所起的作用是其他上层建筑无法替代的。婚姻家庭法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婚姻家庭制度与道德。婚姻家庭是社会中重要的伦理实体。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中具有大量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对于婚姻家庭制度,道德的作用方式不同于法律,它不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是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去评断善恶、是非,从而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道德不仅具有社会性,而g-具有阶级性。不论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道德都是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发扬社会主义道德对巩固和发展新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婚姻家庭生活中那些法律未作规定的问题,不言而喻地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要求去处理。

4)婚姻家庭制度与宗教。宗教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力量在人们思想中的虚幻的、歪曲的反映,它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在古代,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特别大。在当代各国,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仍有一定的影响,当代中国的宗教问题,往往是同民族问题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在婚姻家庭方面也不例外。我们既要尊重人们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宗教信仰和宗教传统,又要禁止宗教力量对婚姻家庭的非法干涉。

(5)婚姻家庭制度和风俗习惯。有关婚姻家庭的风俗习惯,同人们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具有时代的、民族的和地区的特点,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风俗习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绝不能低估。某些习惯本身就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在婚姻家庭领域里,我们一定要区别符合科学的、健康的有益的风俗习惯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陈规陋习,继续做好移风易俗的工作。总之、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表现在许多方面。强调它们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同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并不矛盾,两者在根本上是完全一致的。同时,还要看到,产生于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婚姻家庭制度对其他上层建筑也会发生一定的影响,并和它们共同作用于自己的经济基础。

5、试述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答案: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法实行夫妻一体主义,故女到男家后从夫姓:赘夫到女家后则从妻姓。这种变姓氏的规定,是人格权丧失的一种表现。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均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因此,婚后的姓氏也无须改变。法律保障男女双方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对破除旧婚姻习俗的影响,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和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当然,婚姻法中的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无论是夫随妻姓,还是妻随夫姓,都是法律允许的。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我国法律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旧传

统,在子女的称姓问题上,同样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是夫妻人身关系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提高婚姻质量、增进家庭和睦团结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上述人身自由不受侵害,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载人我国宪法的既定国策,也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正确履行这一义务,对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建设,以及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都有重要的意义。①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律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②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双方一定要共同协商、互相配合,采取有效的措施,自觉地履行这一义务。③实行计划生育,必须破除重男轻女和只有男子才能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对虐待、摧残不生育或只生女孩的妇女的人,应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④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政策上可适当放宽。

六、案例分析题

1、1989年王洪准备与现役军人李辉结婚。婚前,王洪、李辉拿出各自积蓄分别为8000元与5000元共同购置了结婚用品。如电视机、家具、小家电、生活用品及衣物等。他们结婚时,王洪父母赠送洗衣机一台;李辉父母赠送王洪首饰若干,价值3000元,王洪祖父母将自己的私房平房一间借其居住。1994年两人因两地分居感情发生变化。王洪认为李辉既不能挣钱,又不能陪伴自己,怨气很大,不愿过苦日子,就经常借债改善生活,先后装修了房屋,重新购置了家具并添置衣物等,共借款2.5万元,李辉对此非常不满。1995年3月,王洪诉讼离婚,李辉坚决不同意。问:

(1)法院可否判离?为什么?

(2)如判离,财产应如何分割?债务怎么偿还?

答案:

(1)法院不可判离,因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现役军人

的同意。本案王红要求离婚,李辉坚决不同意,且李辉也无重大过错。因而法院不可判离。

(2)如法院叛离,财产应作如下处理:王红、李辉婚前共同出资的为结婚购置的结婚用品

为各自出自部分归各自所有;结婚时双方父母赠送礼品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王红祖父母借其居住的平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关于2.5万元债务可认定为王红一方债务,因为共同债务应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而王红所借债务是为了追求生活享受,并非生活需要。所以法院处理时,所购物品为王红所有,债务也为王红——人所负。

2、原告李某(男)与被告高某(女)自小相识,1996年,双方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97

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至2000年双方感情很好,并生育一子。1998年原告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机械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业务,被告承担了全部的冢务和农活。自2000年起,原告与某个体女业主发生不正当往来,被告对此不满,与原告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后原告经常夜不归宿,公开称该业主为其“爱人”并与之公开同居。原、被告分居两年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分割财产。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损害赔偿,分割机械修配厂中属于原告的财产。问:

(1)原告的离婚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为什么?

(2)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答案:

(1)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因为《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等情况,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公开称

某个体女业主为其“爱人”并与之公开同居,且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所以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2)被告的损害赔偿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的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甲有父母(均系农民)、配偶(图书管理员)和儿子(工程师)、女儿(歌唱演员)各1人。甲去世,留有住房(私房)4间,存款2000元,古字画10件和钢琴l架。甲生前立有遗嘱,房产归妻子和儿女所有,故字画赠给文物部门。另有2000元存款和钢琴遗嘱未作处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现甲的女儿提出要将钢琴留给自己,其他继承人也对继承份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甲的父母皆年迈丧失劳动力,且无生活来源。审理中发现甲还有2000元债务未还。诉讼开始,甲的儿子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却以不愿伤害亲属感情为由,不愿参加诉讼。问:

(1)甲的遗嘱是否有效?

(2)甲女儿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3)甲的父母能否实际分得遗产?

(4)甲的债务首先应由接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还是法定继承人清偿?

(5)针对甲儿子的表现,法院应当怎样处理?

答案:

(1)有效

(2)有

(2)能。应从房产中和2000元中分出适当份额由甲父母继承。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份额,如果遗嘱人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遗产,处理遗产时,应先为他们留出适当份额,其余的遗产按遗嘱处理。

(4)法定继承人

(5)追加甲的儿子为诉讼第三人。

4、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妻与乙母均未留遗嘱。围绕这12间房屋,问:

(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房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遗产?各应得几间?

(2)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来继承?

(4)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答案:

(1)乙妻、乙母、丙有权继承乙的遗产,他们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作为乙的遗产应有6 间房,另6间属于乙妻。各继承人每人继承两间(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般应当均分)。

(2)甲、丙有权继承乙母遗产,甲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丙是代位继承人。乙母继承乙遗产房屋2间,甲、丙各继承1间。

(3)乙妻应遗有8间房产,由丙继承。

(4)丙对房产继承最多,共11间,其中继承乙妻3间、乙2间、乙母1间。

5、于大明,男,系某市热力公司职工,1988年经人介绍与本市某服装公司女职工王英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0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两年生一女儿于琢。自1993年起,于大明学会赌博,并经常与朋友、同事设赌,彻夜不归,对家事不管不问。为还赌资,也为翻本,他背着妻子向朋友借了1万元。于大明经常夜不归宿,引起王英的极大不满,并经常为赌博的事吵架。夫妻关系日益恶化。最后,王英干脆住回了娘家。1996年王英向于大明提出离婚。

于大明不同意,并提出,要想离婚也可以,必须帮他偿还1万元的赌债。王英一气之下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其与于大明离婚,并提出,女儿由自己抚养,平均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于大明所欠债务由他个人偿还。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案:

由于被告方有重大过错,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夫妻感情和子女教育,因此,法院应准予于大明、王英离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他们的女儿应由王英抚养。本案处理的另一个关键在于对被告于大明向朋友借的l万元债务的性质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分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很显然,于大明所欠债务属个人债务,并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 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因此,法院应判定于大明所欠债务应由他本人偿还。

6、张革与陈好(女)在一次舞会上相识,并交往甚密。经过一个月的接触,俩人决定结为夫妻,并立即办理了结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陈好发现张革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且脾气暴躁,向张革提出批评后,张革反而变本加厉。至此\陈好提出离婚。但张革不同意,并威胁说:“你再敢提离婚,我就杀了你全冢。”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案:本案是一起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引起的离婚案。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此种情况,经调解无效后,可判决准予离婚。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无婚姻基础,无感情基础,而且—方又有过错。综上,应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判决准予离婚。

7、赵某为私营企业主,1995年在从事服装生意时认识了某服装厂的女王刘某。经过一年的恋爱,于199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一年后,儿子小宝出生。由于赵某生意越做越大,无暇照顾家庭,赵某就要求刘某辞去工作,一心照顾家庭和孩子。刘某听从了他的安排。1998年,赵某突然告诉刘某要与其离婚,称自己与—一生意上的合伙人已产生感情。刘某当即拒绝离婚。1999年2月,赵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由于刘某酌反对,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请求。从此,赵某不断寻衅滋事,对刘某非打即骂,暴虐无忌。刘某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家庭财产均分,自己抚养儿子。庭审中,赵某对离婚无异议,对财产分割也无异议,但对刘某要求扶养孩子的主张坚决反对,并以刘某无工作,无经济来源为由,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

请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案: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赵某、刘某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二是子女应归谁抚养。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刘某经常遭受赵某的虐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提出离婚,这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刘某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本案中,因赵某经常打骂刘某,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法院应将其儿子判归女方抚养。刘某虽暂无工作,但自己有制衣技术,离婚后,可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抚养孩子。

8、公民于某和高某于195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甲和一女乙。1982年,子甲在一次意外

事故中死亡,遗有一幼女丙。子甲死亡后,甲妻冯某考虑到女乙出嫁在外地,很少回家,也不能从经济上扶助于、高,便仍和公婆共同生活,从经济和精神上对他们给予悉心照顾,致使家中经济条件好转,两位老人也很高兴。在此期间,于、高夫妇为续于家香火,将已成年的外村人李某立为嗣子。i985年10月于某死亡,遗有个人所有房屋6间。于某未曾写下遗嘱。女乙认为,自己是于某的亲生女儿,哥哥已死,李某未赡养于某,应由自己继承于某的财产李某则称自己被于某立为嗣子,当然由自己继承。两人发生纠纷,女乙诉至法院。问:

(1)本案哪些人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2)遗产应如何分配?

答案:

(1)高某、女乙、丙、冯某有继承权。高某与于某是合法夫妻,有继承权;女乙和于某是父女,当然有继承权;丙是代位继承人;冯某是丧偶儿媳,但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有继承权。李某不属于依法成立的养子或其他有权继承的情形,所以没有继承权。

(2)女乙因在生活上、经济上不能帮助老人,因而应少分遗产;冯某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应该多分,高某因年老,可以适当给予照顾。可以分给高某两间,冯某两间,女乙1间,丙1间。

9、1995年,杜勇因妻子突患心脏病,不适宜抚养孩子,故在妻子临产前,与妻子商定,待孩子出生后即送他人收养,并托妻妹经办此事。妻妹获知一对张姓夫妇因长年无子,渴望收养一个孩子。待杜勇妻子生下一个女孩后,经夫妻俩同意,第二天即把孩子交给那对夫妇,并与其签订了收养协议,办理了公证。张姓夫妇为孩子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对孩子精心抚养。40天后,杜勇夫妇后悔,要求抱回女孩。经反复协商,张姓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孩子由杜勇领走。事后,张姓夫妇又后悔,想要回孩子,但杜勇夫妇拒不交还,声称收养关系已解除,对方无权要回孩子。于是,张姓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将孩子从杜勇夫妇处领回抚养。

请问,本案收养关系是否已解除?张姓夫妇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答案:

本案收养关系并未解除。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本案当事人只达成解除收养协议,未办公证,故收养并未解除。对张姓夫妇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10、和某20年前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同丧妻不久的赵某结婚。结婚时,赵某带来两个儿子,均未成年,与和某带着的一男孩一女孩共同生活。一家和睦相处。四个子女长大成人后,都各自找到了比较满意的工作。两年前,和某患病致双目失明。去年老伴赵某又去世,和某的生活陷入无着落的境地。她的亲生儿子和女儿认为,母亲改嫁进了赵家的门,就得由赵家赡养。赵某的两个儿子认为和某不是他们的亲生母亲,他们没有赡养义务。迫于无奈,和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自己的儿女和赵某的两个儿子赡养自己。

请问,和某的要求,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答案: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故本案中和某的亲生儿子、女儿应对和某尽赡养义务,并不能因和某再婚而消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和某与赵某结婚时,赵某的两个儿子年龄尚小,和某与他们共同生活,把他们抚养成人,故和某与赵某的两个儿子之间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一旦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生父母先于继父母的死亡而消除。所以,本案中的和某与赵某的两个儿子在

赵某死后仍有赡养扶助关系,应对和某尽赡养扶助义务。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管理]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判断并简要说明理由(每小题5分,共20分) 1、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 2、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不同,所以它不是违法行为。( ) 3、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与民法中的财产关系一样,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归本人所有。( ) 二、简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2、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和区别。三、案例分析(共50分) 案例一: 1991年,张林夫妇与邻村陈武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张羽送给陈武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张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武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 责备,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 1999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武母争吵起来。陈武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武几次到王家找到回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张林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武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武夫妇同意9000元。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张林夫妇补偿他们在8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张林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陈武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陈武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7分) 2、张林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陈武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6分) 4、假如解除收养关系时陈羽已经成年,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自行解除,(7分) 案例二: 王见(男),知识分子;李花(女),公司雇员;双方于1988年结婚。婚前李花借款1O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 1989年2月,李花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男方父母(王沅的祖父母)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见负担,李花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 2005年因李花与他人同居,后被王见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2007年3 月,王见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在下列问题上存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李花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归她所有。王见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李花还提出,王见写有著作一本,尚未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另外,王见为支持其妹妹出国留学花费3万元,王见认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李花认为应由王见个人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二人离婚,(4分) 2、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4分) 3、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如何分割,(5分) 4、李花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4分) 5、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

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对偶婚 C.乱婚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B.德国 C.日本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B.一年 C.六个月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 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 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 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 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 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 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 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 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 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 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 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 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 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 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 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 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 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 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 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 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 品商店。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 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 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 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 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 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 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 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 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 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 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 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 法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 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 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 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 须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 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 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 一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 部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 育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 取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 讼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 妻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 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 括【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 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 感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 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 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 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 23)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 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 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 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 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民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试题一 一、判断题: 1.我国现阶段关于婚姻的观念表述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2.群婚制的特点在于男女两性关系因一定范围血缘关系的排斥而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能引起婚姻自动解除的后果。() 4.甲因怀疑乙不忠诚与乙离婚,离婚后确认乙在外面有情人,甲可以请求乙赔偿她的精神损失。() 5.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另一方因生活困难将子女送养他人,被宣告死亡方重新出现后,有权以送养须经双方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6.义绝是中国古代强迫妻子离婚的强制离婚制度。() 7.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 8.兄弟姊妹是较近的直系血亲。() 二、单选 1.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A.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甲失踪五年,经其妻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此后,乙与丙结婚。两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A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B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C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 D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3.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张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其父、其子、其兄、其祖父母都有监护能力,且担任监护人对张某并无明显不利。但上述近亲属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便请张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从上述人员中指定()担任张某的监护人。 A其父B其子C其兄D其祖父 4.甲九岁时父母死亡留下较大数额的遗产,甲由外祖父母抚养,甲的舅舅乙住在山区生活困难,甲的外祖父母经甲的同意,将遗产中的两万元赠与乙,该赠与行为()。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效力未定 5.某小学8岁的二年级学生李某学习成绩不好,而且上课经常打闹,影响其他同学学习。一次他正好在班内打闹时,被班主任王某撞见,王某十分气愤,为了惩戒他,便让9岁的班长“惩罚”李某,王某在一旁观看。结果张某在“惩罚”李某时,将其牙打掉两颗。 对于李某造成的伤害,责任应由()承担。 A李某的父母B王某C张某的父母D王某与张某的父母 6.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产生的原因是()。 A血缘关系B姻亲关系C抚养关 系D异父异母关系 7.1998年2月3日,张某死亡。2月6日,张某之父死亡。张某育有一女。张某之女据何取得张某之父的财产()。 A代位继承B转继承C有限继承D共同继承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人口的再生产 2.当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亲属关系的基本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 ) A.直系亲与旁系亲 B.配偶、血亲和姻亲 C.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 D.配偶、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3.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 ) A.二代旁系血亲 B.三代直系血亲 C.三代旁系血亲 D.四代旁系血亲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 ) A.不予受理 B.应当受理 C.责成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D.责成公安机关处理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 A.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B.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C.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 D.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6.小陈的姨父是小王的舅父,现小陈和小王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 ) A.他们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C.他们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D.他们是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

7.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 A.从举行结婚仪式时起算 B.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时起算 C.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8.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 A.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分居二年以上 9.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权( ) A.因实际无法行使而丧失 B.不受影响 C.由其子女代位行使 D.由其父母代位行使 10.外国法律中,对婚生子女的否认请求均规定有时效限制,日本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是( ) A.90天 B.6个月 C.1年 D.2年 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解除后,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A.自行恢复 B.被收养人同意后即可恢复 C.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D.生父母同意后即可恢复 12.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至少相差( ) A.16周岁 B.30周岁 C.40周岁 D.45周岁 13.甲、乙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丙( ) A.经婚姻登记机关同意可以代理 B.经乙同意可以代理

婚姻法案例

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 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黄明与叶莉于1980年结婚,结婚前叶的父母送给叶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婚后黄、叶生育两个子女。1990年,叶不幸遇车祸身亡。2001年,黄明认识了焦娟,两人彼此都有好感,经人撮合,两人于2002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考虑到焦娟没有子女,黄便与焦商量,把首饰归焦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签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后来,黄明的长子黄磊知道了父亲和继母的协议后,非常生气,觉得父亲把母

扬州大学婚姻法期末测试试题

扬州大学婚姻法期末试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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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系 班 级 学 号 姓 名 ---------------------------------------装扬州大学试题纸 ( 2008-2009学年第2学期) 广陵 学院 07级 班(年)级课程 婚姻家庭法学 (B )卷(开卷) 题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总分 得分 一、单项选择 (每小题列出的选项中只有一个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括号内,每题1分 共10分) 1、我国某解放军战士甲男与澳籍华人乙女相爱三年,现俩人要求在我国境内结婚,根据有关规定应( )处理。 A .经部队批准,可准予结婚 B .经我国外交部批准,可准予结婚 C .不准结婚 D .准予结婚 2 、某男与某女结婚五年后,某男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上有不同观点。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 中,( )不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1页

5、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方法,某人与其叔 叔计算为() A.二亲等B.三亲等 C.四亲等D.五亲等 6、聘娶婚中的六礼规定了结婚的完备程序。其中()是六礼中的主要 程序。 A.纳采 B.问名 C.纳吉 D.纳征 E.请期 F.亲迎 7、为了有效保障妇女与胎儿与婴儿的利益,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有下 列()情形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A.患有精神病 B.子女不满10周岁 C.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 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D.丧失生育能力后 第2页8、根据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男女结婚

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中。) 1、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方法,已身与姑父间的亲等数为()亲等。 A.二 B.三 C.四 D.五 2、在我国,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 A.拟制直系血亲 B.自然直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A.双方当事人 B.受胁迫的当事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没有再婚,现双方的婚姻关系,()恢复。 A.不准 B.协议 C.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 D.自行 5、在下列父母子女中,双方无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是()。 A.生父母与除被收养者外的生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D.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6、依我国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费,损毁、灭失的,离婚时,要求用共同财产补偿的,其处理原则是()。 A.一律补偿 B.适当补偿 C.补偿1/2 D.不得补偿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至少是二亲等。 B.养子女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妯娌属于配偶的血亲。 D.继父母子女属于直系姻亲。 8、在隔代收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养祖孙相称,依我国司法解释,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A.父母子女 B.祖父母与孙子女 C.继父母子女 D.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力与张芳原系姨表兄妹关系,后张芳被他人收养,现两人进行节育手术后可结婚。 B.继父母子女一律可以结婚。 C.某甲(男)的外祖母是某乙(女)的曾祖母,故甲乙属禁止结婚的亲属。 D.精神病人并非均不得结婚。 10、女方因人工流产或早产的,男方在()内无权起诉要求离婚。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哪些情况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的 C.婚前患有性病并致配偶感染的 D.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的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

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判断并简要说明理由 每小题 分,共 分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不同,所以它不是违法行为。 、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与民法中的财产关系一样,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归本人所有。 二、简述题 每小题 分,共 分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和区别。 三、案例分析 共 分 案例一 年,张林夫妇与邻村陈武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张羽送给陈武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张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武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 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武责备,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武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武几次到王家找到回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张林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武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武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张林夫妇补偿他们在 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 元。张林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 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陈武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陈武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 分 、张林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陈武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 分 、假如解除收养关系时陈羽已经成年,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自行解除 分 案例二

王见 男 ,知识分子 李花 女 ,公司雇员 双方于 年结婚。婚前 李花借款 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 年 月,李花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 男方父母 王沅的祖父母 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见负担,李花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 万元,尚欠债 万元。 年因李花与他人同居,后被王见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 年 月,王见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在下列问题上存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 李花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归她所有。王见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李花还提出,王见写有著作一本,尚未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另外,王见为支持其妹妹出国留学花费 万元,王见认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李花认为应由 王见个人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法院应否判决二人离婚 分 、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 分 分 、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 如何分割 、李花为购房尚欠款 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分 、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正持 分 王见离婚时可以获得哪些救济 分 、 、王见为其母亲治病花费医疗费 万元应由谁偿还 分

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题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中。) 1、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方法,已身与姑父间的亲等数为()亲等。 A.二 B.三 C.四 D.五 2、在我国,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 A.拟制直系血亲 B.自然直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A.双方当事人 B.受胁迫的当事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没有再婚,现双方的婚姻关系,()恢复。 A.不准 B.协议 C.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 D.自行 5、在下列父母子女中,双方无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是()。 A.生父母与除被收养者外的生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D.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6、依我国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费,损毁、灭失的,离婚时,要求用共同财产补偿的,其处理原则是()。 A.一律补偿 B.适当补偿 C.补偿1/2 D.不得补偿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至少是二亲等。 B.养子女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妯娌属于配偶的血亲。 D.继父母子女属于直系姻亲。 8、在隔代收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养祖孙相称,依我国司法解释,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A.父母子女 B.祖父母与孙子女 C.继父母子女 D.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力与张芳原系姨表兄妹关系,后张芳被他人收养,现两人进行节育手术后可结婚。 B.继父母子女一律可以结婚。 C.某甲(男)的外祖母是某乙(女)的曾祖母,故甲乙属禁止结婚的亲属。 D.精神病人并非均不得结婚。 10、女方因人工流产或早产的,男方在()内无权起诉要求离婚。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哪些情况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的 C.婚前患有性病并致配偶感染的 D.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的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2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练习 1.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品店为生,商店的资产总额约为12万。1999年刘甲与丧偶的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丙的10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父子一起生活。刘甲父子俩仍经营商店,杨丙从事家务。2001年以来,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用房,经刘甲同意,欲将商店赚得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 2003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经法院调解,杨丙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杨丙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第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作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债权等)共值36万元。 问:(1)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2)杨某是否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资产? (3)法院应该怎样分割才合法? (4)刘甲是否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为什么? 1、双方结婚前商店的财产(8万元),因为属于男方所有.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8条)现在的商店财产一共32万,减去男方所有的8万,24万为共同财产。原因:主体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来源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益。 2、杨某有权取得商店的部分财产。因为除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8万以外的24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院的对于这24万的分割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应该是女方只能取得12W。但女方可以有补偿请求权。女方的劳动为男方的财产取得提供了必要的帮助。 4、男方与继女的关系为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再婚关系终止时,离婚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不当然解除。因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继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事实。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形成的抚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女方在离婚后将女儿带走,则这种继父与继女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男方不负抚养义务。 2. 丁磊幼年丧父,与母亲共同生活,1996年承包鱼塘,很快富裕起来,1998建造一新房,价值约10万元。不久母亲过世。2000年丁磊与李兰结婚,婚后不久,丁磊不幸病逝,此时李兰已怀孕。办理丧事后,丁磊之弟与李兰争议,李兰及其娘家人将丁磊之弟打成重伤。李兰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考虑李兰身怀有孕决定监外执行。这时,李兰生了一子,但出生后没几天就夭折。丁磊之弟认为李兰已不是丁家的人了,因此要赶走李兰占有丁磊所建的房。李兰认为自己虽与丁磊结婚时间不长,但毕竟是丁磊之妻,帮这栋房应归

婚姻家庭法试题与标准答案

婚姻家庭法试题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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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0年1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B )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人口的再生产 2.当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亲属关系的基本分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 B ) A.直系亲与旁系亲 B.配偶、血亲和姻亲 C.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 D.配偶、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3.按照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子之间属于( C) A.二代旁系血亲 B.三代直系血亲 C.三代旁系血亲 D.四代旁系血亲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B) A.不予受理 B.应当受理 C.责成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D.责成公安机关处理 5.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 A ) A.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B.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C.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 D.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6.小陈的姨父是小王的舅父,现小陈和小王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 D) A.他们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C.他们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D.他们是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 7.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D) A.从举行结婚仪式时起算 B.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时起算 C.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8.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C ) A.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分居二年以上 9.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权( B ) A.因实际无法行使而丧失 B.不受影响 C.由其子女代位行使 D.由其父母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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