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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最新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最新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名称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依据;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

(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不洁物。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附件1);

(二)营业执照;

(三)生产加工者(经营者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生产工艺流程;

(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食品名称、执行标准、散装食品配料表、预包装食品标签、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明细表等);

(七)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八)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生产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以及实施以上制度的记录模版;

(九)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均须由经营者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申请人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要对资质性证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应当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在5个工

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齐全性、法定形式复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依规不能办理或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或者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2)当场告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按告知规定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附件3);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食品小作坊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组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组成,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照《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填写《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表等相关许可资料报送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根据食品小作坊生产工艺流程要求,核查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附件5):

(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核查的;

(二)申请人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申请人依法终止的;

(四)申请人生产的食品被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类别目录的;

(五)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七)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综合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等情况,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附件6)之日起可以上网打证的,即时发证,不具备自行上网打证的,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附件7)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式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实行电子证书制度。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由申请人在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自行打印。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负责人(经营者)、住所、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项

目范围、小作坊产品(食品)包装形式、许可证编号以及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发证部门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由XZF(“小作坊”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2位市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域代码以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按照许可中的生产加工项目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书及编号。

第五章许可变更、延续和撤回、撤销、注销

第二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在许可有效期限内发生下列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变化的;

(二)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变化的;

(三)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食品类别、食品标准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加工地址迁址的;

(六)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符合(一)(二)(三)项情形的,申请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符合(四)(五)(六)项情形的,按本办法第条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予以变更;生产加工地址迁出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后,凭注销证明向现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第二十五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许可机关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食品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许可有效期申请,换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超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提出延续申请的,不予受理(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取得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得继续生产。

第二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生产许可有效期,应当

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四)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延续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一)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受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的。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且无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生产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撤回已生效生产许可的决定(附件8):(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列入《禁止小作坊食品类别目录》的;

(四)依法可以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附件9):

(一)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生产许可决定。

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附件10):(一)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小作坊依法终止的;

(三)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食品小作坊不再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

(六)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的;

(七)依法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后,应当予以公告。注销后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六条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原件;

(三)与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小作坊实施全覆盖检查。

第三十八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小作坊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应按照《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中的《附表》,每年开展一

次自查,持续保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条件。自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十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小作坊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在食品外包装及产品标签上醒目标注“小作坊食品”,字号不得小于食品名称字号。

第四十二条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小作坊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食品的;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取得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

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小作坊食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第四十六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由原发证部门撤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第四十七条已取得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在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任何

部门违法违规另行附加条件,限制食品小作坊取得生产许可证,办理许可超过规定时限,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食品小作坊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五十条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以及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食品生产者。

第五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终止决定书;

6.准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决定书;

7.不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决定书;

8.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撤回决定书;

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撤销决定书;

1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注销决定书。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食品类别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场所地址

联系人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

注意事项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三份。

目录

1、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加工食品情况表;

2、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加工食品情况表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注:食品小作坊应至少建立下列制度:

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2.生产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3.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4.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5.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6.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6.实施以上制度的记录模版。

生态环境调查报告

生态环境调查报告 wtt为大家整理的生态环境调查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生态环境调查报告1 生态环境是以人类为主体的整个外部世界的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能量基础、生存空间基础和社会经济活动基础的综合体。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类的健康。迁安工业比较发达,尤其是近几年铁矿大量开采,给我市的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通过实地调查及各种渠道了解,发现了现存的几点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存在问题 (一)受传统生活习惯影响,少数村民保护生态环境意识不强。由于受传统生产、生活习惯影响,部分农民缺乏生态环保意识。秸秆乱堆、垃圾乱倒、生活污水乱排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个别村甚至出现了"垃圾围村"的现象;少数农民在施用化肥、农药、农膜以及畜禽养殖过程中,缺乏标准化生产意识,随意性比较大,容易造成农村土壤、水体污染;有的偏僻地区缺乏秸秆处理能力,就一烧了之,不仅污染了大气,也白白浪费了可利用资源。这些现象的存在,与中央新农村建设中"村容整洁"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二)农村区域工业环境污染仍然存在,个别地区表现突出。一是农村区域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不稳定。有的企业经过多年治理虽然能够达标排放,但受经济利益驱使,环境污染治理主动性不强,环保意识淡漠,个别企业治污达标不稳定和偷排偷放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极少数小作坊式企业或偏远地区小民营企业,治污设施落后或形同虚设,所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直接排往农田、河道、水库。有的排污企业离居民生活区很近,排放的污染物造成村内饮用水污染。 (三)农村区域水土保持工作不尽如人意。一方面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人为破坏问题比较突出。北部山区有的采选矿主重采选、轻治理,尾矿砂乱堆乱放淤塞河道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需要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仍很庞大。 (四)农村饮水不安全和饮水困难村比重较大。据年统计,农村饮水不安全和饮水困难村很多,涉及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 53.7%。饮水不安全的主要问题是含氟超标、苦咸水、未经处理的各类不合格地表水、污染严重的地下水及其它水质不达标的水等;饮水困难的主要问题是地下水位下降导致水量不足、北部山区居住分散打井成本过大、个别村地质条件复杂水源难找、村民只能到较远的地方拉、运水吃等。 (五)农村新能源利用发展不均衡。一方面,全市除沼气外的其它新能源利用率普遍不高。一些安全、无污染的能源,如太阳能等在适用地区都没有达到普遍利用的程度;另一方面,全市沼气

甘肃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制作活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加工并用于销售的小作坊,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并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未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商场、超市、零售商店、售货摊点及有形市场之外,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分装、预包装食品(不含现做现卖)的小作坊。 第四条允许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制作的食品目录由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第五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工作;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工作的实施;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证后监管。 第六条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将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加工许可的全部或部分事项委托县级局实施。县级局依照委托事项组织实施加工许可,不得再进行委托。 第七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的加工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 第八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办小作坊加工食品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申请取得加工食品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二)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制作、包装、贮存等场所面积能够满足生产要求,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等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等卫生防护设施;

山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签字)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注意事项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实际生产品种的通用名称填写。 5.一个品种类别一套申请材料,一套申请材料不得包含多个品种类别,且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一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6.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无公章则按负责人指纹。 7.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4份,现场审查资料只需1份。 8.申请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按要求申请办理。 申请人声明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法定责任,不制假售假,保证食品质量,严格遵守《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谨此承诺,本次申请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不含虚假成分,现亲笔签字确认。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剂登记备案表 单位名称:生产地址: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作出以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生产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二、内外环境、场所设置、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有关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 四、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五、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六、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号召,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主动配合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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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准则等项地方标准的 公告第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准则》等11项地方标准的公告第2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批准“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准则”等11项安徽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8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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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2019-03-01 8 DB34/T3318-2019 宣纸光老化试验方法 2019-02-01 2019-03-01 9 DB34/T3319-2019 宣纸耐破指数分级评定 2019-02-01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经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30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

位,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政府监管、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实行群防群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联防联控,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进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作坊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对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安排人员,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小作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形式等加工技术规范; (六)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小作坊的

银监局主要是做什么的

银监局主要是做什么的 现在银监会。 银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银监会的成立与职责明确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民银行职责专业化的过程,两者正是在这一期间进行职责分工的明确与细化。央行监管职责的剥离与银监会的设立,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大环境密不可分的,是金融监管与调控的对象-金融业、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必然要求。 [编辑本段]主要职能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03年3月中国首次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构成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管理司、银行管理司,中央金融工委现有人员组成(银行业协会也将有可能从人民银行并入银监会),将统一由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负责制定有关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负责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内控的监管,重视其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促使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自建国50多年来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一体的时代的结束。 是不是属于国家单位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照所在地设区市治理监督部门公布的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品种规定填写。 5.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申请人述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 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申请人述 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2份。 4、本申请人功能布局及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2份。 5、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 6、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各项制度文本2份。 7、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附有关产品配方、标签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各2份。 8、本申请人自愿签署并履行《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承诺书2份。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食品小作坊考试卷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证食品培训试卷 (时间:30分钟总计:100分) 单位名称:姓名:成绩: 一、填充题(每空6分,共30分) 1、《安徽食品安全条例》于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本法自年12月1日起实施。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接受社会监督。 4、食品小作坊每年应当对生产或者销售的食品至少进行 次检验。 5、食品小作坊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查验,如实记录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购货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年。 二、单选题:(每题8分,共40分) 1、《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于()年12月1日起施行。 A、2015 B、2016 C、2017 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A、道德谴责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3、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A、一坊一证 B、一坊多证 C、多坊一证 4、食品小作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新投产、()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

A、注销后 B、停产后 C、使用新原料 5、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B、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多选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开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那些条件:() A、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B、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C、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D、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E、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2、下列哪些食品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 A、食品添加剂; B、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 C、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D、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 E、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3、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 A、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 B、食品类别、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C、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 D、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答案:1,2012;2,五;3,食品安全承诺书;4,一;5,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活动,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式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工作的需要,依照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辽宁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的通知

辽宁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经营性物业贷 款业务的通知 辽银监办发〔2014〕461号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辽宁省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沈阳分行,邮储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联社,沈阳市联社,沈阳农村商业银行,盛京银行,各外埠城商行沈阳分行,沈阳各村镇银行、各外资银行:2011年,我局下发了《关于经营性物业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辽银监发〔2011〕29号),就防范和消除经营性物业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隐患提出相关要求。但近两年来,我局在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银行机构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隐患和违规现象,一些违规问题还相当严重。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管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违规问题表现形式 (一)授信调查审查不尽职 有的银行未对经营性物业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及企业财务报表进行认真测算和分析,即向借款人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约定用于偿还股东借款,导致信贷资金实际被借款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用于项目资本金减资。有的银行不遵守信贷

政策,向未经过竣工验收的经营性物业项目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项目改造。 (二)资金支付使用监控不力 有的银行过分依赖抵押权,将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倒置,致使贷款用途调查流于形式,发放大量虚假用途贷款;有的银行对资金用途审查不严,受托支付管理简单粗糙,大量资金未按合同约定用于偿还关联方借款和工程款,而是回流到借款人或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账户,造成贷款挪用;有的银行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置换负债性资金,实际被用于“借新还旧”,置换即将到期的甚至已经出现逾期的他行贷款,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被人为放大和延长。 (三)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有的经营性物业出现经营困难,第一还款来源不足迹象明显,但贷款银行未及时调整贷款风险五级分类,隐匿贷款风险。个别经营性物业贷款已出现逾期状况,不能按时落实还款计划,风险苗头显现,一旦商业物业和房地产行业风险集中爆发,第一还款来源及第二还款来源都可能落空。 二、监管意见与要求 (一)对照开展自查,有效落实整改 辖内各银行机构要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风险排查,对本行存量经营性物业贷款进行自查,摸清此类贷款风险底数,对于排查发现的严重违规问题和重大风险要及时向属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报告。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对已出现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等特征的经营性物业贷款要按照

最新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实施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一张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 食品类别名称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依据;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目录及其示范文本; (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管理条例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提高村(居)民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健康发展。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抽查是指按计划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是指依据有关规定为跟踪问题产品、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应对突发事件或者按照政府组织的专项行动要求开展的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原则,突出质量安全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日常监督抽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第五条日常监督抽查纳入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抽查计划、统一工作程序、统一归集信息、统一结果处理。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实施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并组织省级监督抽查。市、县级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并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上级委托的抽样机构开展工作或承担监督抽查抽样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抽查对象(包括生产者、经营者)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比较集中的产品。 第八条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部门)不得向被抽查对象收取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被抽查对象应当配合、协助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十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质量合格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本辖区该被抽查对象的该种产品(同一品种同一型号)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一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依法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应用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按要求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查组织

固废资源循环问题讨论

固废资源循环问题讨论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消费品的增多,生活固废在增多,同时经济的迅猛发展带动着工业生产排放的工业固废也越来越多。如何处理?我们一定加强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的工作意识,从源头减少固废排放同时引用先进技术对固废综合循环利用,加强生产企业间信息的沟通,形成稳定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要把眼观放得长远些,同时政府也要建立和完善价格机制和补偿机制。 关键词:固废资源循环问题研究分类 1. 固体废弃物分类与危害 1.1固废来源与分类 固体废弃物主要来源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如工厂生产中废弃的尾矿、炉渣和煤矸石等等,生活中的常见的果皮、菜叶、废纸、废包装箱、以及粪便等等。根据来源可以将固废分为城市垃圾、矿业废物、农业废弃物、工业废物、以及放射性废物等等;也可以按其形状分为泥状的(如污泥)和固状的(可以呈现为粉状、块状、粒状);也可以按其危害善分为一般的固废和有害的固废;也可以按照固废的化学性质将其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 1.2固废的危害 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每天都在投放大量的固废,在调查和研

究中发现,这些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分属于各种不同的种类,而且成分也相当复杂,其中有不少是含有有毒物质的固废,有些废弃物中含有重金属如Hg、As、Cu、Pb、Cd、Ni、Cr、Mn等等;有些废弃物中还有有毒的(如含氯有机物、芳香烃类以及聚氯联苯等等)有机化合物。对于这些有毒的固废乱意堆放而不加以合理处置,对土壤、水体、大气以及人类必然造成严重的危害。 2. 固废的资源性 “世界上不存在垃圾,只有放错了位置且没有被完全利用的资源!”在德国,铅制品的35%,玻璃瓶的50%、新闻用纸的一半以上都来自废物的利用。从资源回收角度看固废,其潜在价值高。仅生活垃圾的抽样调查表明,40%的生活垃圾含有大量的有机物和部分纤维木质素,如废玻璃、废纸、废塑料,具有较高的热值,而统计的数据表明我国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还不超过20%。除了生活垃圾,在工矿企业,垃圾资源化更是一门新兴的技术。专家指出,只要采用新技术、改进矿山设备,工业固废的50%-80%是可以利用的可再生资源,在一个生产过程中排弃的固废,也许可以作为原材料进入另一个生产过程,往往可以通过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等技术措施,变固废为宝。发达国家在这点上做的比较好,循环利用率超过了80%,国内的利用率也在提升,不过和发达国家的差距还是巨大的。如果,能提高固体废弃物的回收资源化利用率,能明显地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固废资源循环利用技术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doc

山西省小作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能,建立部门间的联动机制,研究解决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职责,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零售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如遇监管职责不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教育、商务、公安、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按其规定实施监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范经营和发展予以支持;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扩大生产规模;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未经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环境整洁,周围无污染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绛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传承饮食文化,方便群众生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固定从业人数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摊贩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是指即时制作加工、销售食品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监管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本乡镇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在各行政村、社区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一)县食安办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如麻辣串、冷热饮品(奶茶、冷饮等)、快餐外卖服务、烧烤、小吃摊点(油条、饼子、包子、汤圆、馄饨、米皮等)];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如炸鸡块、烤鸭、凉菜、卤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和流动销售预包装、散装食品为主的食品经营行为等); (四)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蛋糕店、面包房、饼子铺、蒸馍铺、面条店、麻花店、卤肉店、炒货店、豆腐房等)。 教育、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民族事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各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街区,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 各乡镇、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第七条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在新闻媒体和集中生产经营区域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房基础及网络安全设备升级改造第1、2包公开招标公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房基础及网络安全设备升级改造第1、2包公开招标公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房基础及网络安全设备升级改造第1、2包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房基础及网络安全设备升级改造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或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1月26日09点30分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0BFAHJ03024 项目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房基础及网络安全设备升级改造 预算金额:第1包82.686万元;第2包188万元 最高限价:270.686万元 采购需求: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房基础及网络安全设备升级改造,第1包机房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项目采购,第2包网络安全设备升级改造项目采购,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第1、2包:供货及安装期限为合同生效后 30日历日内完成所有设备供货,合同签订60日内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免费质保期为详见采购需求。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第1包: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2包: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0年11月07日09:00至2020年11月13日17:30 2.地点: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或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

统 3.方式: (1)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或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略)。 4.售价:免费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0年11月26日09点30分 2.提交(上传)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6号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2.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3.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4.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略-e9f2-44de-b9e6-85baf0fb4c3 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6.本项目2个包最高限价总额为270.686万元,其中第1包为82.686万元,第2包为1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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