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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綦江县市政公共设施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08〕187号

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县市政公共设施突发事故灾难

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及市属企业,有关单位:

《綦江县市政公共设施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綦江县市政公共设施突发事故灾难

应急救援预案

本预案对我县突发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的应急处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应急处置的目的和原则、危险性预测、组织机构、预警救援程序等8个方面的内容。预案启动后,各街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统一、科学、规范、高效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整合现有应急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保障体系。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性市政公共设施事故灾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确保全县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市政公共设施事故灾难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完善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处置机构的运行和联动协调能力,提高市政公共设施灾难的应急抢险救援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市政公共设施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各街镇是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的主体,应根据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市政公共设施灾难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县级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要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随时做好应对突发市政公共设施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是建设信息收集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4.平战结合,应急联动。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平时自身演练,救援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在应急准备、指挥程序和救援方式上,实现平时防灾减灾与战时消除危害后果的有机统一;整合县相关部门的资源,实现事故灾难应急时部门之间的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信息共享、协调一致、联合行动。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县市政公共设施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市政公共设施险情及突发事故灾难。

二、危险性预测

市政系统所管理的城市市政公共设施,主要是指对建制街镇、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市政道路、桥梁、路灯、环卫设施设备及垃圾处置场、城市园林设施及城市公园。

(一)现状

城区内现有大桥11座,其中大型桥梁6座(沱湾大桥、虹桥、綦江大桥、城北大桥、公铁立交桥、开发区高架桥);车行道27公里,面积31万平方米;人行道32公里,面积25万平主米;路灯照明线路48公里;公厕22座,垃圾站19座;垃圾处置场1座281亩;烈士陵园124亩,城南森林公园340亩,营盘山公园570亩。

(二)危险程度

沱湾大桥、虹桥、綦江大桥、城北大桥横跨綦河之上,跨度均超过100米,属于大型桥梁,桥梁主体结构易受超重车影响,汛期易受洪水危害。綦江大桥易受大型异物撞击;公铁立交桥、开发区高架桥下违章建筑多,一旦跨塌,将造成川黔铁路运输中断;城区沿河两岸为道路路基,由于资金缺乏,县城河段堤坎护岸工程建设步伐相当缓慢,防汛灾能力差,易造成堤岸失稳跨塌。

城南路半边街森林公园危岩滑坡地,位于城南路半边街,是人员密集居住区,2004年治理过,但未根本治理,威胁该片区120余户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营盘山公园山高坡陡,下大雨,易引起滑坡。烈士陵园、森林公园、营盘山公园消防设施简陋易发生大的火灾。

临河公厕、垃圾站易受洪灾威胁,新盛垃圾处置场遇洪水易跨塌、易形成泥石流,威胁周边群众的安全。

(三)危险源监管

各街镇的市政公共设施由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管,县城区市政公共设施由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安全监管。市政道路和路灯设施危险源由市政管理所负责安全监管,市政科督促指导;环境卫生设施的危险源由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安全监管,市容科督促指导;园林绿化设施的危险源由南州公园管理所负责安全监管,绿化科负责督促指导。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市政公共设施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园林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市政园林管理局、建委、国土房管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公安局、卫生局、气象局、安监局、监察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抢险救援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园林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政园林管理局、建委、交通局、国土房管局、公安局、救灾办和其他承担主要救援职责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抢救、治安防范、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交通管理、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抢险救援工作组,分别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抽调人员组成。

(二)县指挥部工作职责

1.向县政府报告重特大突发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应急处置情况,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市政公共设施防灾救灾的各项指令;

2.收集、掌握市政公共设施的相关信息,发布市政公共设施灾难的预警级别,对启动市政公共设施应急预案提出论证意见;

3.发布处置指令,启动相关处置预案或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4.决定对市政公共设施灾难现场进行封闭、对交通实行管制、强行拆除妨碍抢险救灾的建(构)筑物等重大强制性措施;

5.负责指挥调度警力、民兵及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协同开展市政公共设施灾难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县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建委等职能部门和各街镇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县指挥部领导的指示,报告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应急处理情况,协调有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县指挥部领导

交办的各项任务。

2.现场抢救组:由现场指挥部确定成员单位,主要由参加抢险的抢险救援力量组成。任务是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安全转移人财物等。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将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中必要的技术支持。

4.治安防范组: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干警及当地街镇设置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现场警戒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5.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交通局参与,负责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现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6.环境监测组:由县环保局负责,根据事故发生的类别,利用环境监测设施,对有毒有害物质空气、水源、人体、动植物、土壤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危害,及时进行评估和预测,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消毒等相关措施,防止事故危害的扩大。

7.后勤保障组: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牵头,县卫生局和各街镇配合。主要任务是根据事故类别协调有关单位或部门建立应急指挥通讯系统;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和救援物资,以及按指挥部指令供水、供电和断水、断电;妥善安排好现场抢险救灾、指挥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各街镇牵头,县救灾办、民政局配合、受灾单位参加,主要任务是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牵头,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建委和有关街镇配合。主要任务是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对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通过现场指挥部向县政府报告市政公共设施灾难发生的初步原因。

四、应急行动

(一)预警分类

按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分为四级。特大型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为一级,大型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为二级,中型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为三级,小型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为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为标志。

1.特大型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为红色预警(Ⅰ级)

(1)因森林大火、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道路塌陷、桥梁跨塌等灾害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受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造成铁路、公路干线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大型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为橙色预警(Ⅱ级)

(1)因森林大火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道路塌陷、桥梁跨塌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因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受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中型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为黄色预警(Ⅲ级)

因灾死亡3—9人,或受威胁人数100—5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500万元,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5000万元的地质灾害。

4.小型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为蓝色预警(Ⅳ级)

因灾死亡1—2人,或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市政公共设施突发事故灾难是指因自然因素或其它原因造成市政公共设施遭到破坏,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政公共设施险情是指市政公共设施隐患部位发生强烈变形迹象,有可能立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预防、监测

预防、监测是我县对市政公共设施灾难进行防范的主要措施之一。对我县所有市政公共设施隐患部位均进行预防、监测。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为主导,县市

政园林管理局为主管,各相关责任人负责。

对县城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预防、监测。县市政管理所、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南州公园管理所、市政管理监察大队,要建立健全市政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制定市政公共设施安全隐患巡查、治理报告制度,完善市政公共设施调查工作,建立好市政公共设施安全隐患台帐,落实好市政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监管责任人,形成市政系统严密的安全监控网络。切实加强市政公共设施安全事故的预防监测。

(三)灾情险情报告

1.报告程序

(1)突发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发生后,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维护人员或知情者应立即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市政园林管理局或相关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应立即转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市政园林管理局或相关部门。

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也可直接向县突发公共事件接警中心报警,充分利用110报警、119火灾、122道路交通事故、120急救等应急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2)发生小型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市政园林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应在1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县指挥部;发生中型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县指挥部;发生特大型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后,

应在半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县指挥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县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应将灾害变化、抢险救援、现场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报告。

(4)突发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明显与人为活动有关的,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2.报告内容

(1)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发生(或发现)时间、详细地址、受灾范围(或受威胁对象);

(2)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3)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初步控制情况;

(5)下一步计划采取的措施(包括需请求支援的事项)。

(四)调查报告和灾后评估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写出调查报告,明确引发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的因素,确定人为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的责任人,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

议。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损失评估和责任认定由市政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组织,中型及以下的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组织灾后评估,并向县政府、市市政委和建设部门报告,大型及以上的由县政府、市市政委和市建委组织灾后评估。

(五)灾情通报

在处置突发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中,现场指挥部要按规定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抢险救援、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现场控制等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并将县政府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和人员。

事故调查组要做好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现场的勘查和取证工作。中、小型突发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县监察、安监及相关部门和街道、镇政府通报。大型以上突发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市政委、市建委报告。

(六)新闻发布

重特大突发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调查核实后,应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报县政府审核同意,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

(七)应急结束

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应急救援抢险结束后,应公布相关信息,宣布解除紧急状态。

五、应急反应和处置程序

发生突发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后,首先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作出应急反应,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县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率各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县指挥部在核实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的初步情况后,根据蓝、黄、橙、红四级预警级别,向县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发生大型、特大型突发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或县政府对事态难以完全控制,需市政府提供紧急援助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援助。具体处置程序如下:(一)蓝色预警(Ⅳ级)处置程序

蓝色预警(Ⅳ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发生后,按如下工作程序开展应急抢险和救援: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于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根据现场调查了解的灾情,及时启动街镇级应急预案,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组织现场搜救、严密保护现场、防止人员伤亡扩大,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安全,同时迅速上报县指挥部。

2.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会同所在地街道、镇政府,共同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县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启动相关预案,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

援工作: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险区内禁止人员进入、疏散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采取强制撤离等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4.县指挥部应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核实、报告,对重要工程设施破坏情况进行调查、录像,落实专人对市政公共设施灾情或险情进行24小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掌握险情发展动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灾情、险情处置情况。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要协调好各种抢险救灾力量,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二)黄色预警(Ⅲ级)处置程序

黄色预警(Ⅲ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发生后,除严格执行蓝色预警(Ⅳ级)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县市政园林管理局通知有关专家组成员和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2.监测工作应在专家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及时报送县指挥部。

3.必要时,县指挥部指挥长可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4.情况危急时可采取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强制措施。

5.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建委、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责任认定。

(三)橙色预警(Ⅱ级)处置程序

橙色预警(Ⅱ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发生后,除严格执行黄色预警(Ⅲ级)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县指挥部应迅速汇总灾情及已采取的措施,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市政委报告灾情、险情(包括受灾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损失初步评估和灾害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2.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迅速组织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灾。

3.监测工作应当增加专业监测,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及时报送县指挥部。

4.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应加强抢险救援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帮助。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紧急支援。

5.根据需要,县抢险救援指挥部可调集周边地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支援抢险救灾,必要时申请县政府协调武警部队支援。

6.及时编发《灾情快报》,供领导参阅并作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依据。

(四)红色预警(Ⅰ级)处置程序

红色预警(Ⅰ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发生后,除严格执行橙色预警(Ⅱ级)抢险救援应急指挥程序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县指挥部迅速汇总灾情及已采取的措施,在半小时内向县

政府和市市政委报告灾情、险情(包括受灾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损失初步评估和灾害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2.县指挥部应根据灾情、险情的发展,增派现场应急抢险人员、物资,由县政府统一协调武警队伍支援。

3.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请求紧急支援。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中型以上突发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抢险救援单位,应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2.抢险救援力量保障

各街镇应建立由公安干警、民兵及社会有关抢险救援力量组成的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应急抢险救援队,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具体工作。县市政管理组建由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防治专家和专业资质单位组成的技术支撑体系,为突发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3.抢险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各街镇要作好应急抢险救援的设施、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在可能处置危化品泄露事故中应准备必要的防护服,保证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

4.抢险救援资金保障

县政府建立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防治专项资金,各街镇也要建立相应的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防治专项资金,保证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5.制度保障

县市政管理局应牵头组织各街镇和相关部门重点做好在重大节假日和汛期市政公共设施的排查、巡查、核查工作,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等制度,及时准确上报灾情险情信息。

市政公共设施安全隐患部位重点预防期执行日报制,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发生重特大灾情时要随时上报。

对已查明的市政公共设施隐患点,要逐一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做好隐患点的防灾预案。

县市政园林管理局要与气象、水务、公安、建委、交通、国土等相关部门协作,及时掌握辖区内汛期对市政公共设施的影响情况,做好市政公共设施的防灾准备。确保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防治不留死角,监管不留真空。

6.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

(1)对突发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和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

(4)引发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的单位和个人。

(二)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安全宣传

向社会公布和宣传县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报警电话,使广大群众知晓。县级有关部门要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宣传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全民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2.预案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技术方案,储备相应的物资,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应急抢险救援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应急演习

县指挥部应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突发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应急抢险救援演习。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发生后,由街镇牵头,按照救灾救济政策,对受灾人员给予救治和救济,并做好善后工作,迅速对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畅通。

(二)社会救助

突发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县政府接受捐赠办公室和县红十字会接受,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保险理赔

大型及以上突发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程序迅速开展参保理赔工作。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将根据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由市政园林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适时进行修改更新,按时对预案予以评审、备案。

(二)奖励与责任

表彰奖励及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等事项,参照县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三)预案制订与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四)预案管理

各街镇、县突发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突发性市政公共设施灾难或险情应急处置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县市政园林管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五)预案生效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应急抢险相关部门联系电话、急(常)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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