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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更新日期:【2011-04-26】来源:环保部网站

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放射性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豁免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

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

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

(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确定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依照前款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

(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第十四条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第十五条退役工作完成后六十日内,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向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者监测表。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在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妥善实施辐射工作场所或者设备的退役,并承担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二)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

(三)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四)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

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从事前款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并有专职培训管理人员;

(二)有常用的辐射监测设备;

(三)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践场地与设施;

(四)有核物理、辐射防护、核技术应用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教师。

拟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有五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两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拟开展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有十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五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外聘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30%。

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专业教师应当接受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培训,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进行评估,择优向社会推荐。

环境保护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高级、中级和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评估并推荐的单位可以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推荐的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名单,并定期对名单所列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负责对参加辐射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对考

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规定。

取得高级别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需再接受低级别的辐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辐射安全再培训包括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辐射事故案例分析与经验反馈等内容。

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或者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其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制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者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一)具有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质量的设备、技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对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进行评估,择优向社会推荐。

环境保护部定期对其推荐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进行监测质量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接受委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出具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

以书面和网上报送方式,直接报告委托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数据库,并与卫生等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

转让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进口放射源转让时,转入单位应当取得原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副本。

第二十九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以下简称“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并承担相关费用。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收贮废旧放射源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

第三十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事先将本单位的放射源依法转让、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并承担上述活动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送交废旧放射源收

贮单位贮存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废旧放射源返回原出口方的,应当在返回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建立废旧放射源的收贮台账和相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汇总统计,每年年底对已贮存的废旧放射源进行核实,并将统计和核实结果分别上报环境保护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对已经收贮入库或者交回生产单位的仍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可以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后进行再利用。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对拟被再利用的放射源,应当由放射源生产单位按照生产放射源的要求进行安全性验证或者加工,满足安全和技术参数要求后,出具合格证书,明确使用条件,并进行放射源编码。

第三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对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妥善收贮。

禁止擅自转移、贮存、退运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

第三十五条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应当建立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足够的辐射监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含有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工艺的,应当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未配套建设辐射监测设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辐射监测人员在进行废旧金属辐射监测和应急处理时,应当佩戴个人剂量计等防护器材,做好个人防护。

第三十六条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辐射监测结果进行核实,查明导致辐射水平异常的原因,并责令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监测结果异常信息。

第三十七条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送贮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所产生的费用,由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货方承担。

无法查明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物品来源的,送贮费用由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承担;其中,对已经开展辐射监测的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可以酌情减免其相关处理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依法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

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工作实际,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

各级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三年以上辐射工作相关经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中级以上辐射安全培训。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通过初级以上辐射安全培训。

第四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环境保护部认可,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

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取得高级职称并从事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的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可以免予辐射安全培训。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大纲,明确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实施程序、报告制度、重要问题管理等内容,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按照辐射安全风险大小,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新闻、宣传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四)辐射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辐射事故信息公开、公众宣传方案。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还应当包括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的应急响应措施及其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十四条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两小时内填写初始报告,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接到辐射事故或者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或者故障影响,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宣传等外部应急响应工作。

第四十六条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者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将辐射事故或者故障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接到含Ⅰ类放射源装置重大运行故障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将故障信息逐级上报至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第四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确认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者重大辐射事故的,应当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并在两小时内上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两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

第四十八条发生辐射事故或者运行故障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事故或者故障处置实施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实施具

体处置工作。

辐射事故和运行故障处置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以及由事故、故障导致的应急处置费用,由发生辐射事故或者运行故障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和运行故障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七章豁免管理

第五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管理的豁免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已经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使用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被豁免管理。

前款所指单位提请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其使用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辐射水平低于《基本标准》豁免水平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报请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使用量、使用条件、操作方式以及防护管理措施等情况的证明:

(一)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较大批量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

(二)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低于《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以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

第五十三条对装有超过《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放射源的设备,经检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辐射水平的,设备的生产或者进口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报请备案后,该设备和相关转让、使用活动可以被豁免管理。

前款所指单位,报请环境保护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辐射安全分析报告,包括活动正当性分析,放射源在设备中的结构,放射源的核素名称、活度、加工工艺和处置方式,对公众和环境的潜在辐射影响,以及可能的用户等内容。

(二)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设备符合《基本标准》有条件豁免要求的辐射水平

检测报告。

第五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出具的豁免备案证明文件,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已获得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活动或者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定期公告。

经环境保护部公告的活动或者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在全国有效,可以不再逐一办理豁免备案证明文件。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废旧放射源,是指已超过生产单位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使用寿命,或者由于生产工艺的改变、生产产品的更改等因素致使不再用于初始目的的放射源。

(二)退役,是指采取去污、拆除和清除等措施,使核技术利用项目不再使用的场所或者设备的辐射剂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主管部门不再对这些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管。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 5月1日起施行。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509-64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 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2、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5、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6、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10、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监督,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只适用于公司下属的分输站场。 (三)各控股公司、分公司需参照总公司模板自行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 将审批相关资料存档保存,审批后一周内需将有关资料回传至安全管理部进行备案。第二条基本定义凡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耀、仓、管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第三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分级管理。分为三级: (一)一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在不涉及有毒、易燃可燃和窒息性气体介质的受限空间,或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中,对设备进行完全隔离或孤立,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都合格的受限空间。 (二)二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停工检修后将物料全部送出装置外罐区的工艺装置,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都合格的受限空间。 2、运送到安全地点的盛装过有毒或易燃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都合格的受限空间。 (三)特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中,对设备进行完全隔离或孤立,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有任何一项不合格,或者因条件限制无法对设备内物料完全清理干净的受限空间。 (四)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员需要进入受限空问时,可先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但是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事后要按照特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补办手续。

第四条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二)作业许可证办理人应根据生产介质的危害因素安排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或检测,1小时内完成采样分析工作。 (三)根据分析报告,确定作业许可证级别。结合危害识别评估结果由有关技术人员制定安全措施,施工项目负责人、分输站场现场安全负责人和施工作业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 第五条受限空间作业审批要求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编写受限空间作业施工方案(必须由编写单位盖章),并完成一级作业施工方案审批表(方案报批顺序分别为作业单位负责人、站场),审批完成后由站场开据“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完成后将审批相关资料(审批表、动火证、施工方案)交由站场自行存档保存,并将有关资料回传至安全管理部备案。 (二)二级受限空间作业,编写受限空间作业施工方案(必须由编写单位盖章),并完成二级作业施工方案审批表(方案报批顺序分别为作业单位负责人、站场、生产运行部、安全管理部)审批完成后交由安全管理部,并由安全管理开部据"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完成后将审批资料(审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交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进行存档,各单位备份存档。 (三)特级受限空间作业,编写受限空间作业施工方案(必须由编写单位盖章),并完成特级作业施工方案审批表(方案报批顺序分别为作业单位负责人、站场、生产运行部、安全管理部、公司技术总监、公司安全总监、公司总经理)审批完成后交由安全管理部,并由安全管理部开据“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完成后将审批资料(审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交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进行存档,各单位备份存档。 (四)作业负责人应根据受限空间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审批完成后至安全管理部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18号令)

精心整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放射性 令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涉及的辐射监测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终态辐射监测,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的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安全隐患有可能威胁到人员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停止辐射作业并报告发放辐 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者监测表。 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在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妥善实施辐射工作场所或者设备的退役,并承担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 (一)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安全环保部管理规定完整版

安全环保部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目录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分级检查、隐患登记上报制度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煤层气站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硫磺储存场地管理制度 硫酸罐区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高处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动火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断路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吊装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动土安全作业办证实施细则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力度,杜绝污染事故,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厂区及周边生活与生态环境,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对《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办法。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奖励。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所属一切生产单位、承包租赁单位及部分辅助单位。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成立安全环保部,下设环保科,负责全公司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及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统计、考核、环评等相关环保业务,以及配合当地或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各分公司、车间设环保小组,设置兼职环保人员,负责本公司、车间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 公司坚持“立足发展,环保先行”的环保理念,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实行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同时公司对环境污染防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公司鼓励以废治废、综合利用。 本办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污染源治理新、改、扩建项目、有关“三废”收集、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管理、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及污染事故管理等方面。 生产单位和承包租赁单位应当把环保管理作为日常正常生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单位内所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按总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5、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6、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使用射线装置,作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辐射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五章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检修注意事项,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防止使用。 3、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并专人专管。 第六章人员培训制度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射线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目录 1 目的 (3) 2 范围 (3) 3 定义 (3) 4 职责 (3) 4.1 健康安全环保部 (3) 4.2 质量管理部 (3) 4.3 工程管理部 (3) 4.4 PMT (3) 4.5 监理单位 (4) 4.6 射线检测机构 (4) 4.7 承包商 (4)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4) 5.1 基本要求 (5) 5.2 射线源管理 (5) 5.3 作业管理 (6) 5.4 应急处理 (8) 5.5 射线作业许可办理流程 (9) 6 参考文件 (10) 7解释权归属及生效时间 (10) 8附录 (11) 附件1:射线作业许可证 (12)

附件2:射线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图 (13) 附件3:射线探伤作业告知书 (14) 附件4:射线作业告知书送达登记表 (16)

1 目的 为规范射线作业,控制射线作业风险,明确射线作业的安全管理范围、职责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项目所属区域。 3 定义 无 4 职责 4.1 健康安全环保部 1.负责制定与修订射线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根据本办法要求对承包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负责射线作业的备案,作业前将射线作业相关信息在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公示。 4.2 质量管理部 1.负责射线检测机构的单位资质能力审查。 2.负责独立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射线检测计划的审批、人员资格的审查和设备的检查。 3.参与射线作业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查。 4.3 工程管理部 1.负责射线作业与施工界面交叉的协调。 2.负责射线作业监督区涉及不同PMT的许可证的审查。 3、负责对射线作业书面告知书进行备案。 4.4 PMT

安全环保管理办法(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环保管理办法(标准版)

安全环保管理办法(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xx股份、xx路桥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xx股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xx路桥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路桥二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对于随时出现的液体应立即清理,防止流入仪器设备内部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6、根据人体大小,摄片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7、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8、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使用射线装置,作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射线探伤安全管理组织规定

现场检测安全管理制度 1.现场检测的控制是确保检测结果质量的重要环节,现场检测环境符合控制的要求,保证 现场检测结果的有效性,保障人身设备安全。 2.金属监督室负责人应督促和检查检测人员执行现场检测安全管理规定。 3.从事射线探伤人员必须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领取 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4.检测人员应自觉遵守现场检测安全管理制度,熟悉现场检测环境的控制要求,优质安全 完成检测任务。 5.现场检测安全管理规定外出现场检测时,必须接受用户(委托方)有关部门的安全教育, 严格遵守顾客的有关安全规定。 6.进入检测现场时,应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蹬上脚手架作业时,应首 先检查脚手架是否牢固稳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射线探伤时还必须佩戴好辐射防护用具,仪器设备应有可靠的防滑落措施。 7.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的物品进入检测现场,严禁在检测现场抽烟和 进行检测前饮酒。 8.严禁穿戴有铁钉的皮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施工油气区和接触易燃易爆装置。 9.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检测设备、衣物、工具和检测表面等。 10.严禁在检测现场敲打、挪用、开启、损坏生产设备、消防设施及检测设备,严禁使用工 程设备或装置做为检测装置。 11.未办理安全作业相关手续不得进容器、罐、油舱、反映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 害和缺氧场地作业。 12.未办理电气作业相关手续,不得进行电气、动火施工。 13.检测人员进入容器检测前,必须首先检查容器内介质是否经过清洗和置换;是否与其他 装置隔绝;盛装有毒或易燃易爆介质的船舱、容器经过清洗和置换后,应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确保人员进入容器后不发生缺氧和中毒现象。 14.容器内照明应采取36V低压灯具。 15.现场进行射线检测,必须用剂量仪测定工作场所的射线照射量。在安全区范围设置安全 线,安全线上应有明显的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在安全区外应有专人进行警戒。在非检测人员易于到达安全线的通道上应设置警告牌以免在开机时误入造成伤害。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Purpose 为认真贯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开展企业辐射管理工作,完善体制,防止和减少辐射事故,保障员工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Scope 适用于全公司。城东厂区、滁州公司、宿迁公司应根据属地政策,参照本制度制订各自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制度。 3 定义Definition 3.1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3.2 辐射作业人员,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3.3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 异常照射。 4 安全Safe 无 5 职责Responsibility 5.1 公司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5.1.1 公司安全环保处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辐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 5.1.2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辐射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等要求,推进公司辐射安全管理工作。 5.1.3 负责江阴厂区辐射项目环评的申报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办工作,并指导外地厂区的工作。 5.1.4 负责公司辐射安全相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写、修订、完善。 5.1.5 定期组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有权责令改正。 5.1.6 与外部业务单位工作联络,传达及布置政府部门下发的工作要求。 5.1.7 负责联系有资质单位对射线装置进行工作场所环境质量检测。 5.1.8 实施辐射作业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5.1.9 负责重大辐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2 各实体中心、各厂负责人职责 5.2.1 全面负责本中心/厂辐射安全工作。

安全环保部部门岗位职责

编号:SM-ZD-92499 安全环保部部门岗位职责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环保部部门岗位职责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作业所在地的安全环保法规和上级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及相关要求。 2、对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负有领导和监察责任。 3、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物资、安全防护设施、特种设备等的验收和检查。 4、负责组织、实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安全技术交底,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员工安全技术职责。 5、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环保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氛围。 6、深入作业现场,掌握安全动态,对人、机物、环境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动态,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7、组织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督促落实。 8、负责公司的日常后勤事务,保障公司正常运转。 9、负责公司后勤管理制度的制定,监督执行,确保后勤

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三十、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确保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 工作场所、设备及人员要求 2.1 进行X射线操作的固定工作场所必须有足够厚度的屏蔽层,机房用砖核和混凝土加防护涂料要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2.2 凡设计、安装、使用医院X射线机,工业探伤X射线机及带有放射性的仪器、仪表和能产生电离辐射的设备和装置,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按程序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2.3 从事X射线工作人员,必须持有《X射线机防护合格证》,无证和证件失效者不准工作。 3 职业卫生防护要求 3.1 从事X射线工作人员,应具备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佩带个人剂量仪和X射线剂量检测仪。 3.2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具如:白布工作服、口罩、胶皮手套、铅围裙、铅手套、铅眼镜等,确保一月受照剂量小于0.5雷欧。3.3工作后,要做好个人清洁工作。要养成良好习惯,不在工作场所进食、饮水等,下班及时换下防护服,并洗手、洗脸、洗澡;皮肤有伤口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3.3 要做好X射线检测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X射线设备发生故障,严禁用眼睛直接观察,应由专业人员维修。定期联系检测设备的计量。 3.3 质保部进行X射线探伤检验,应尽量与职工上班时间错开。在进行X射线作业的辐射区,应悬挂警示牌及红白安全旗,设立安全监督哨,防止其他无关人员误入辐射区。工作人员必须严守操作规程,熟悉和掌握操作技巧,达到操作准确敏捷,减少照射时间。 3.4 进行X射线作业时,一旦发现有人被误照,应立即送其到专门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治疗并上报安保部,不得隐瞒事故。 3.5 卫生所对病人进行X射线检查时应控制好焦点与人体恰当的距离及体位,尽量避开辐射敏感的器官,对儿童及孕妇严格控制x射线照射。 3.6 从事X射线工作人员应定期到卫生所进行身体检查,每年进行一次血象检查,二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凡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放射性工作。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3 管理内容 3.1 定义 3.1.1 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等产生X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 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3.2 许可登记 3.2.1 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3.2.2 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3.2.3 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并按规定办理许可登记。 3.2.4 外来承包商进入公司各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装置必须向所在单位机动、安全环保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2.5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许可登记证必须按规定1至2年进行复审、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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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 辐射(放射)科 安全防护管理 安全防护制度 放射岗位职责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放射科 合肥高新心血管病医院医务科 二0一五年十月

目录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操作规程 (1)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2)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2) 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2) 人员培训制度 (3) 辐射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 (3)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辐射监测方案 (4) 学习培训制度及记录 (5) 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6) 辐射(放射)设备操作规程和使用制度 (6)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7)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7) 辐射(放射)科组织管理制度 (8) 登记室管理制度 (8) 资料存档保管制度 (9) 借片管理制度 (9) X线摄影室管理制度 (9) 暗室管理制度 (10) CT室管理制度 (10)

DSA室管理制度 (10) 综合读片制度 (11) 疑难读片讨论制度 (11) 放射介入手术随访制度 (11) X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1) 导管(介入)室消毒隔离制度 (12) 进修,实习医生管理制度 (12) 登记室岗位职责 (13) X线摄影室岗位职责 (13) 暗室岗位职责 (13) CT室岗位职责 (14) DSA室岗位职责 (14) 辐射(放射)科岗位职责和各级人员职责 (15) 放射科与临床科室紧急呼救与支援的机制与流程 (19)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切实加强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辐射危害,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决定调整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杨斌 副组长:周长平程福舟 成员:王延忠王蕾纪振华金星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 3、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拟定辐射防护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2)做好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防护设施的供应与管理以及辐射防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3)组织实施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4)定期对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督查,检查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技术操作情况,指导做好个人以及患者的辐射防护,确保不发生辐射安全事故。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射线装置工作人员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各类X线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夜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现场夜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江山集团四季广场项目所有参建单位。 二、定义 1、项目:郑州市江山集团四季广场项目 2、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安全:健康、安全和环境 4、夜间作业:指自然光照已不能够满足安全作业要求,需要增加照明的非正常时间作业。 三、职责 1、公司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部对各部门的安全工作开展进行监督。 2、监理机构按公司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承包商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承包商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应严格执行项目安全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并接受公司和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管理要求 1、在夜间作业前,承包商应提前申办《夜间作业交底书》(详见附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报监理机构审查批准,监理机构对夜间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批时应根据作业的具体情况决定该作业的时限。 2、承包商在进行任何夜间作业时,其施工区、通道、储存区和办公室

等必须有足够的照明,照明设置应牢固、稳定、不得有干扰人员的眩光,照明的相关安全要求详见《照明安全管理规定》。夜间影响车辆、人员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设置警示灯。 3、承包商应对夜间作业进行工作危险性分析、安全交底,在作业前应确认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可靠。监理单位对夜间作业的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确认。 4、夜间作业期间,承包商至少应安排施工负责人、专业电工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管理工作;所有夜间作业人员必须清楚现场应急预案,并至少设置一辆应急车辆待命。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值班。 5、夜间不得进行吊装、脚手架、高处及其它危险较大的作业。 6、夜间作业需要进行场内道路交通控制时,应设置反光警示标识及警示灯。 7、当出现如大雨、强风、雷电、下雪、极度寒冷、能见度极差等恶劣环境条件时应停止夜间作业。发生上述情况后只有在对施工现场重新检查,承包商现场负责人确定无新的隐患后才能重新开工。 8、所有的培训、交底和检查、维护等相关记录、证明等文件均应编号存档;并保留到整个项目结束。 五、附件 附件:郑州市江山集团四季广场项目夜间作业许可证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8973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Radiation safety prot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莫志伟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

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四、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科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六、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

安全环保工作管理考核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安全环保工作管理考核办 法正式版

安全环保工作管理考核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 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管理,推进标准化体系有效运行, 切实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现场管理,防范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发生,促进公司基层、基础管理迈上新台阶,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的基本原则 1、施行全员安全环保工作绩效考核,公司员工10%的绩效工资纳入安全环保月度考核。 2、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各车间部

门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环保风险责任金制度,按安全环保工作责任缴纳责任金,并实施责任考核。 3、安全环保专项奖实行否决倒扣制,车间及相应部门按安全环保工作职责及细则,结合综合检查情况进行月度考核。 4、安全标准化工作按其10个A级、53个B级要素分解细化至相关车间、部室,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实行季度量化评分,并纳入安全环保专项奖、安全环保风险责任金挂钩考核兑现。 二、考核范围 各生产车间及职能处室。 三、考核细则 (一)安全环保设施(设备)管理

辐射安全与伤害防护制度防护措施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742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辐射安全与伤害防护制 度防护措施正式样本

辐射安全与伤害防护制度防护措施 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 度。 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 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 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加强对射线装置

的监督和管理。 二、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三、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四、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2年进行1次职

2017安环部管理制度(汇编)

三河矿业 安环部管理制度汇编 小红石砬子铅锌矿安环部编制日期:2017年度

目录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 二.安全检查制度 (2) (一)、安全检查的原则 (2) (二)、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形式 (2)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2) (四)、安全检查后的处理 (3) (五)、安全检查工作要求 (3) 三.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4) (一)、采矿安全隐患排查。 (5) (二)、掘进安全隐患排查。 (7) (三)、安环部安全隐患排查。 (10) (四)、机电部安全隐患排查。 (12) (五)、木工房安全隐患排查。 (14) (六)、炸药库安全隐患排查。 (15) 四.安全隐患落实制度 (16) 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7) 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9) 七.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20) (一)、采区设计 (21) (二)、采矿工作面作业规程 (22) (三)、掘进(开拓)作业规程 (24) (四)、单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设计图纸 (25) (五)、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26) 八.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32) 第一条安全操作规程的分发: (32) 第二条安全操作规程的借用与保管: (33) 第三条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 (33) 第四条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与执行: (33) 九.矿山工伤事故追查制度 (34) 十.工伤保险制度 (36) 1.工伤保险的概念 (36) 2.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36) 3.工伤认定范围 (37) 十一.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38) 1、关于事故预防和事故救护 (38) 2、事故报告 (39) 3、事故追查 (41) 4、工伤认定 (42) 5、工伤处理 (42)

射线检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射线检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射线检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每次探伤作业前应检查所用设备的状况和电源,作业时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必要时按规定要求先进行训机操作。 每次探伤作业前应检查控制区,确保在送高压前控制区内无任何人员。作业场所启用时,应围绕控制区边界测量辐射水平,并按不超过 40Gyh-1的要求进行调整,在其边界必须悬挂清晰可见的禁止进入放射性工作场所警示标识。未经许可人员不得进入该范围。控制区要有警示标志,白天用警示线,夜间用警示灯。监督区位于控制区外,允许有关人员在此区活动,培训人员或探访者也可进入该区域。其边界剂量应不大于2.5Gyh-1,边界处应有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公众不得进入该区域。 射线探伤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剂量监测仪,进行常规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健康管理档案,按标准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其个人年剂量限值如下: a)连续5年内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b)任何单一年份内有效剂量50mSv; c)一月内有效剂量4mSv; d)一周内有效剂量1mSv。 进行探伤作业时,必须考虑射线探伤机和被检物体的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屏蔽条件,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受照剂量低于标准规定剂量限值,并应达到可以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防护设施是指对有射线存在区域所采用的防护设施,包括固定式(如射线源和被检材料封闭在内进行辐照的曝光室)和移动式(例如射线源和被检材料在外,保护射线检测工作人员在内部工作用的防护车、可 第 2 页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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