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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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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地点标准

DB 11/ XXXXX—XXXX

(征求意见稿)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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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 XX - XX公布

XXXX - XX - XX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

目次

前言III

1范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差不多规定3

5地质灾难的现状与推测评估5

6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判21

7评估成果文件22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质灾难评估工作技术程序框图23

附录B(资料性附录)北京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及项目重要性划分24

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面沉降估算26

附录D(资料性附录)活动断裂的调查28

附录E(资料性附录)滑坡调查、分类及评判 29

附录F(资料性附录)泥石流的调查与评判35

附录G(资料性附录)不稳固斜坡的调查与评判39

附录H(资料性附录)评估成果43

前言

本标准由范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及符号、差不多规定、地质灾难现状与推测评估、综合评估、评估报告成果文件等七章组成。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H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北京市地质研究所、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地区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包括:术语和定义、差不多规定、地质灾难的现状与推测评估、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判、评估成果文件及附录等。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进行城镇(村庄)、开发区、厂矿规划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097-1994 工程地质调查规范(1∶25 000~1∶50 000)

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0220-2006 泥石流灾难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0221-2006 倒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地质灾难geological hazard

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沉降、活动断裂、地裂缝、砂土液化、倒塌、滑坡、泥石流、不稳固斜坡、采空塌陷、岩溶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难。

地质灾难危险性risk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缺失的程度。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对地质灾难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缺失的综合估量。

致灾地质体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难发生的地质体。

致灾地质作用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难发生的地质作用。

地面沉降land subsidence

由于地下水开采引发松散土层压缩,导致地面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

活动断裂active fault

第四纪晚期(指距今10万年~12万年以来的时段)以来有过活动的断裂。

全新世活动断裂holocene fault

距今1万年以来有活动的断裂。

晚更新世活动断裂Epileistocene fault

距今1万年~12万年期间有活动的断裂。

地裂缝ground fissure

由于自然地质作用和人类工程活动造成的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的现象。

砂土液化sand liquefacation

地表下一定深度内可液化的饱和土层在地震力作用下产生的震动液化。

倒塌rock(soil)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滑坡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泥石流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淌的现象。

不稳固斜坡Unstable slope

地表面倾向临空面、有一定坡度和厚度的岩土体,具有发生滑坡、错落、倾倒、倒塌、坍塌等潜在地质灾难现象。

采空塌陷mining effects collapse

地下采矿活动引起的地面形变现象。

岩溶塌陷karst collapse

可溶性岩石或岩层在水的作用下形成的塌落或沉陷现象。

差不多规定

一样规定

建设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时期进行;规划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宜在规划时期进行;对在规划时期确定为地质灾难危险性中~大的区域,应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工作不能替代工程建设过程和规划各时期的地质灾难勘查、工程地质勘察和有关的评判工作。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工作要紧包括下列内容:

按照工程建设和规划项目的工程概况,应搜集区内的气象、水文、地震及有关地质资料,专门是地质灾难、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及工程建设体会等资料;

通过野外地质调查,必要时辅以勘探手段,查明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难的差不多特点;

分析论证工程规划用地和建设区各种地质灾难的危险性,依次进行现状评估、推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做出规划用地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结论,提出地质灾难防治措施建议。

当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应分区(分段)进行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并符合下列要求:

对规划用地:在不利工况下未达到稳固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致灾地质体及其阻碍范畴应单独分区;地质灾难发生可能性相同、位置相邻的各区可归并为一个区;地质灾难发生可能性相同、位置不相邻的各区和地质灾难发生可能性相同但灾种不同的各区应视为同一区的亚区。

对建设用地:线状工程一样应分段进行评估,弃渣工程应分坝区、填埋区、进出场道路区和截排水区分不进行评估,水利水电工程应分坝区、库区、引水区和厂区分不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技术程序详见附录A。

评估范畴与评估等级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范畴不应小于规划用地、建设用地范畴,并应视建设或规划项目特点及阻碍范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难种类按表1综合确定。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区范畴确定表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级不应符合下列规定:

都市总体规划用地、乡镇规划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级不应为一级;

建设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级不应按照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表2进行分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按附录划分为复杂、中等复杂、简单三个等级。

建设用地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分级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按附录B.1确定,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B.2

确定。

调查和评估的差不多要求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应进行地质环境调查。调查应包括地势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不良地质现象、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内容。

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应是能准确反映区内地势地物的地势地质图或地势图。图件比例尺应视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致灾地质体的规模而定,以能清晰反映区内地质环境特点并便于阅读为原则,但对规划区应采纳不小于规划图比例尺的地势地质图或地势图,对重要地段应采纳不小于1∶1 000的地势地质图或地势图。地质环境调查所用图件比例尺不应小于成图比例尺。

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工作以搜集资料和地质环境调查为主。一级评估应辅以勘探手段,且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和相应定量评判指标;二级评估必要时辅以勘探手段,且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和定性或相应定量指标;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

地质灾难危险性现状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评估区已发生的地质灾难的分布、类型、规模、特点、形成机理、稳固性、发育程度及灾情进行调查和评估;

分不评判评估区发育的各种地质灾难现状危险性;各种地质灾难现状危险性大小应按照各种不良地质现象发育程度、稳固性和灾情确定。

地质灾难危险性推测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工程建设中或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难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评判,并对其给拟建工程和相邻建(构)筑物的危害程度进行推测;

对建设用地遭受各类地质灾难危害的可能性和程度进行推测;

推测各类地质灾难危险性大小。

综合评估应综合现状评估和推测评估结果,对规划或建设用地地质灾难发生可能性、可能造成的缺失大小和危险性进行评估,对规划或建设用地的适宜性做出结论,并提出地质灾难防治措施建议。

地质灾难灾情与危害程度应按表3分级。

地质灾难灾情与危害程度的分级标准

1 灾情分级,即已发生的地质灾难灾度分级,采纳“人员伤亡情形”“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栏指标评判;

2 危害程度分级,即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难危险程度的推测分级,采纳“受威逼人数”或“可能直截了当经济缺失”栏指标评判。

地质灾难的现状与推测评估

地面沉降

当建设(规划)用地位于地面沉降区或可能发生地面沉降的区域时,应进行地面沉降评估。

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地势地貌;

第四纪堆积物的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条件、地层结构和土性特点;基底地层岩性、埋深和地质构造;

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相邻含水层或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开发利用历史;

地面沉降进展历史、现状及防治体会;

经济进展和都市建设进展现状。

调查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量测地下水位;

地下水开采现状;

地面沉降对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的阻碍;

污水、雨水的积散情形。

现状评估应分析地面沉降形成缘故和发育特点,论述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和地层岩性的关系,并依据累计地面沉降量及沉降速率按表4确定地面沉降现状发育程度,按表3确定地面沉降现状危害程度,按表5确定地面沉降现状危险性。

地面沉降现状发育程度

1 累计地面沉降量指自1955年至最近政府公布数据;

2 沉降速率指近3年的平均年沉降量。

地面沉降灾难危险性现状评估、推测评估分级

现状评估用灾情、推测评估用危害程度

推测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对工程建设期间或建成后由于建筑施工降水、地面大面积荷载增加等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面沉降进行推测,评判对建设用地和相邻场地的阻碍和危害程度;

对工程建设自身可能遭受地面沉降危害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进行推测评估;

应推测地面沉降的进展趋势并估算沉降量;

建立评估区地层的概化模型;地面沉降量的估算宜采纳分层总合法或单位变形量法、工程地质比拟法等方法,推测时刻不小于5年;

绘制评估区地面沉降推测累计沉降量等值线图。

按表6推测地面沉降发育程度,分为强、中、弱。

地面沉降推测发育程度

地面沉降灾难危险性推测评估分级按表5确定。

活动断裂

建设(规划)用地周边3km范畴内有活动断裂带通过时应进行活动断裂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

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区域的地质构造资料,比例尺不小于1∶250 000;

区域范畴内破坏性地震资料,场地地震效应参数;

断裂的展布、产状、最新活动时代,性质、两盘岩性、位移量、地表破裂带宽度等;

断层断错的第四系和各种类型的断错地貌,如断层陡坎、断错阶地、洪积扇和水系等。

评估工作应开展野外调查,必要时应开展槽探、钻探和地球物理勘探等工作,查明断裂的位置、规模(长度、宽度与地表破裂带宽度)、产状、活动方式、最新活动时代等。

活动断裂现状评估按表7确定评估区内活动断裂的现状危险性。

断裂危险性现状评估、推测评估分级

推测评估工作要紧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工程建设期间或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的断裂活动及其次生灾难,如地面不平均沉降、地裂缝、诱发地震等进行推测评估;

关于跨全新世活动断裂的线型工程,如铁路、公路、管线等,应评估断裂以后最大位错量,评判其对建设工程阻碍;

对工程建设自身可能遭受活动断裂及其次生灾难危害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进行推测评估。并按表8确定建设用地的活动断裂地质灾难危险性。

地裂缝

当建设(规划)用地及邻近地区有地裂缝发育或具有发生地裂缝的地质条件时,应进行地裂缝危险性评估。评估范畴应包括地裂缝发育区及阻碍区。

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地势地貌;

第四纪堆积物的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条件及岩土体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特点;

基底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和断裂活动特点;

与地裂缝有关的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下采空等资料;

区域地震的分布、历史、强度及发生时刻;

地裂缝的进展历史、活动规律和致灾情形;

地裂缝的防治体会。

调查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地裂缝单缝和群缝的空间分布、规模及活动特点;

地裂缝对建(构)筑物的破坏程度和特点;

地裂缝成因类型和诱发因素。

调查工作精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评估区1∶10 000~1∶25 000;

建设用地1∶2 000~1∶5 000 ;

地裂缝变形区1∶500 ~1∶1 000。

建设(规划)用地存在构造地裂缝时应进行槽探和物化探工作,必要时进行钻探。

现状评估应分析地裂缝灾难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变形活动特点、要紧诱发因素与形成机制,并按表8确定地裂缝发育程度。按表3确定地质灾难现状危害程度,按表9确定地裂缝现状危险性。

地裂缝发育程度

地裂缝灾难危险性现状评估分级

推测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裂缝发生和进展的可能性和对相邻工程建设的阻碍;

分析推测地裂缝发生、进展趋势,推测建设用地遭受地裂缝的危险性;

推测方法可采纳模型推测法和演变(成因)历史分析法等方法;

按表10推测地裂缝发生可能性,按表11推测评估地裂缝危险性。

地裂缝发生可能性

地裂缝灾难危险性推测评估分级

砂土液化

当建设(规划)用地地下一定深度内分布有可液化的饱和土层,应进行砂土液化地质灾难危险性评估。砂土液化评估应按照有关规范判定建设用地地基土有无液化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地势、地貌、水文和气象等情形;

地层、构造、地震地质、历史地震液化遗迹;

地下水变化情形、历年最高水位及近3~5年最高水位;

已有砂土液化的防治体会。

调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与要求:

评估区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的调查,要紧包括:地层、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地下水位变化等;

评估区内可液化的饱和土层的分布范畴、厚度、埋深、颗粒级配、粘粒含量、饱和度等;

历史地震条件下砂土液化情形和灾情;

当已有资料不能满足液化判不要求时,应辅以必要的钻探和测试工作;评估区液化判不钻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不小于液化判不深度;有可能发生液化的地貌单元、场地的重要部位均应有勘察孔或相当的勘察资料。

现状评估应满足以下要求:

按照相应规范,现状水位条件下进行可液化土层的液化判不;

分不运算液化指数,结合场地地势地貌条件、历史地震液化情形,综合确定液化等级;

按照液化等级和历史灾情按表12确定砂土液化现状危险性。

砂土液化灾难危险性现状、推测评估分级

推测评估应满足以下要求:

按照相应规范和历年最高水位或近3~5年最高水位对可液化土层进行液化判不;

分不运算液化指数,结合场地地势地貌条件、历史地震液化情形,综合确定液化等级;

按照液化等级和危害程度按表12推测砂土液化危险性。

倒塌

临山或山区的建设(规划)用地应进行倒塌地质灾难的危险性评估。

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气象(重点是大气降水)、水文、地震和地下水的活动资料;

倒塌区已有的地质资料,包括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内容;

以往倒塌灾情与防治的体会。

调查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地势地貌及倒塌类型、规模、范畴,倒塌体的大小和崩落方向;

倒塌岩体的岩性特点、风化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的划分;

倒塌区的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组合关系;

倒塌前的迹象和倒塌缘故。

现状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通过调查分析,确定倒塌体的位置、与建设用地的空间关系、可能的倒塌方向、倒塌规模、倒塌体运动方式。倒塌的规模按表13确定, 倒塌体运动方式按表14确定;

判定倒塌体的稳固状态;

按照倒塌危岩体的稳固性按表15和灾情按表16确定倒塌现状灾难的危险性。

倒塌体体积分类表

倒塌危岩体类型分类表

倒塌危岩体稳固性

倒塌灾难危险性现状评估分级

灾情按表3确定。

推测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推测拟建工程引发或加剧倒塌灾难的危险性;

推测建设用地遭受倒塌灾难的危险性;

按表17对倒塌发生的可能性进行推测,按表18进行推测评估。

倒塌发生可能性推测

倒塌灾难危险性推测评估分级

危害程度按表3确定。

滑坡

建设(规划)用地存在滑坡或受滑坡危害时,应进行滑坡灾难的危险性评估。评估范畴一样以第一斜坡带区域为主,包括滑坡区及其阻碍区。

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地势地貌、水文、气象;

地层组成、地质构造、岩土体结构发育特点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评估区地震地质、活动断裂特点;

滑坡堆积物的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条件、地层组成和结构;

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相邻含水层或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

评估区历史滑坡和潜在滑坡的形状要素、进展历史、变形特点和现状;

经济进展、工程建设活动和都市建设进展现状;

植被发育特点及其变形、破坏历史和现状;

滑坡防治历史和地点体会。

调查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调查的要紧内容参见附录C.1和滑坡灾难野外调查表(附录C.2);

当已有资料和地质调查工作不能满足滑坡稳固性评判时,应进行必要的勘探和试验测试工作。

现状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查明滑坡现状发育特点基础上,分析滑坡形成缘故、滑动方式和变形范畴,按照附录C.3进行滑坡分类,按照滑坡滑动带(面)、滑坡边界和滑体变形状况按附录C.4判定滑坡的演变时期。

采纳地质分析法和定性定量等方法评判滑坡的现状稳固性状态。可参考附录C.5进行滑坡稳固性的定性评判。

按照滑坡的规模、稳固状态和造成缺失的大小等综合评估滑坡的现状危险性,按表19进行发育程度评判,按表20进行危险性分级。

评估区滑坡灾难的发育程度评估

在各分级评判中,按就高原则,只要符合一条就可定为相应分级。

滑坡灾难危险性现状评估分级

推测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析推测建设用地可能遭受地下水(包括大气降水)、拟建工程及周边工程建设、荷载变化、地震的各种不利工况及其组合,采纳宏观地质分析法及极限平稳法、有限元法等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运算分析,推测滑坡在不同工况下的稳固状态及其发生进展趋势;

按照滑坡的稳固状态,推测建设用地在不同工况下遭受滑坡灾难的可能性;

按照滑坡的规模、危害范畴和对象、可能造成的缺失,按表21评判滑坡灾难对建设用地及其周边工程产生的危害程度;

按照建设用地遭受滑坡灾难的可能性及其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表22综合评判建设用地遭受滑坡灾难危险性的推测评估。

建设用地滑坡灾难的危害程度评估

在各分级评判中,按就高原则,只要符合一条就可定为相应分级。

建设用地滑坡灾难危险性推测评估分级

危害程度指建设用地遭受的缺失。

泥石流

建设(规划)用地处于有发生泥石流条件的山区或山前泥石流阻碍区,应进行泥石流灾难危险性评估。评估范畴应充分考虑泥石流的阻碍区域。

评估工作应搜集下列资料:

地势地貌;

岩性构造与地震;

降雨资料,地表水径流;

泥石流灾难历史与现状;

人类工程活动;

山洪泥石流防治现状与体会。

泥石流调查应在搜集资料和遥感解译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

对有关沟谷进行初步调查、走访,重点观看沟内或沟口松散堆积物的堆积方式、规模与状态等。初步调查后,对沟谷发生泥石流的状况进行判定,确定为泥石流沟的应进一步按表23确定其规模类型。

泥石流暴发规模分类表

泥石流沟与潜在泥石流沟均应进行差不多要素和形成条件的调查。调查按附录F.1表F.1-1和表F.1-2进行。

对潜在泥石流应在差不多要素和形成条件调查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其邻近地区的泥石流发育状况,并对沟内因人类工程活动造成的沟坡改变和松散物堆积变化情形做进一步调查,分析其稳固性和危害性。

工作用图比例尺不宜小于1:50000,建设(规划)用地处于泥石流阻碍范畴内时宜采纳1:10000地势图。

现状评估应依据泥石流的易发程度和灾情进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泥石流易发程度按附录F.2表F.2-1或表F.2-2进行评判,按表24适当考虑泥石流活动间歇期对易发程度的阻碍。

泥石流间歇期与易发程度阻碍关系讲明表

泥石流灾情按表3确定。

按照泥石流的易发程度和灾情,按表25综合确定泥石流灾难现状危险性等级。

泥石流灾难危险性现状评估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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