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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车辆情况登记表

车车辆情况登记表
车车辆情况登记表

附件1:

车辆情况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填表人:盖章(签字)填表说明:

1、填表范围: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在办理车辆情况登记时填写《车辆情况登记表》。

2、车辆牌照号、车辆类型:填写机动车行驶证中号牌号码和车辆类型。

3、核定载客量/整备质量:根据机动车行驶证内容填写。

(1)乘人汽车填写机动车行驶证中的核定载客。

(2)非乘人汽车填写机动车行驶证中的整备质量。

4、年应免税额:条例与细则中明确免税的车辆,将年应纳税额填写在此栏中,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车辆的类型:公交车、拖拉机、军警车、领使馆车、其他车辆。

公交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的车辆。

拖拉机: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领取车辆号牌种类为拖拉机号牌的车辆。

军警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领取车辆号牌种类为军用、武警、公安警车号牌的车辆。

领使馆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领取车辆号牌种类为领、使馆号牌的车辆。

其他车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5、车辆税目税额表。

北京市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车辆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车辆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三和公司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状况的监督管理,使公务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的状态,避免机械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车辆状况及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牵头,会同部门安全员、具体负责实施。 二、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统一组织检查、各车驾驶员必须配合。 三、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由公司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参加。 四、车辆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轮胎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是否磨损正常。 (5)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线路是否老化,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6)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7)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8)车身内外是否整洁,车辆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9)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10)修理质量抽查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 (11)检查返修率是否规定标准从隐患排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整改、是否超过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并签字。 五、驾驶员自查及自查内容 驾驶员自查由驾驶员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交接班时应说明车况是否存在问题,有问题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及安全员,做出整改方案。 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 2、检查脚刹、手刹是否正常,管路有无漏油现象。 3、检查轮胎、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营运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本站接纳的参营车辆必须是经交通运政安全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具有交通运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的营运车辆,不合格车辆进站一律不予接纳。 二、本站由运政执行室设立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岗、营运手续检查岗、出站检查登记岗,指定专人负责检查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参营手续和载客情况,并对营运车辆实行强制安全例检,未例检或例检不合格的车辆严禁发班运行。 三、例检人员应首先确认车辆是否在二级维护有效期内,再按规定的部位和要求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填写安全检查登记表并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上签字,通知单交驾驶员。 四、例检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合格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营运车辆驾驶员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整改合格后,才能开具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整改后仍不合格,需停班的,应及时通知调度室。 五、营运手续检查人员应按规定检查营运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超长客运应检查派车通知单,在确认牌证齐全有效后,填写营运手续检查登记表,并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上签字。 六、营运手续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营运车辆驾驶员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整改合格后,才能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上签字;整改后仍不合格,需停班的,应及时通知调度室。 七、调度室在接到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确认营运车辆

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对车辆安班,售票处才能按道路运输证核定的载客人数售票。不允许安排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营运车辆应班。 八、出站检查人员应认真核对车辆、驾驶员是否相符,清点人数,检查车辆超高、超载情况,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驾驶员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检查人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和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后才能放行车辆。 九、出站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应立即通知驾驶员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整改合格后,才能放行车辆;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终止其营运,并通知调度安排车辆转运乘客。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为了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督管理,使营运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避免机械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安全服务监察部、修理厂、各总站一道具体负责实施。 二、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分公司统一组织检查、总站检查、各车驾驶员自查三类。 三、公司检查公司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季度检查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季度末月下旬。检查时由营运生产部、安全服务监察部、修理厂派人参加。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由修理厂抽出技术骨干,在总站的配合下分组同时进行检查。其中区乡车每年的 2、 5、 8、11月中旬另增加一次,即每隔一个半月检查一次。四、总站的检查总站的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区乡车视车况、路况每月另增检一至二次,时间由总站自定。在分管站长(副站长)的带领下,组织技安人员、路队长、安全监督员、技术骨干参加检查。五、驾驶员自查驾驶员自查由当班驾驶员按驾驶员的工作规范,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有两人以上对班的车辆,交接-班时应交车况,接-班驾驶员应照例进行三检。检查中如需修理厂配合的,修理厂应配合。 六、公司及总站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连接是否紧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横直拉杆球头间隙是否过大,锁紧螺帽、转向节臂、方向机垂臂连接是否牢固,开口销是否齐全有效。 (5)转向节锁紧螺帽间隙是否适当,有无松旷。 (6)轮胎螺栓、半轴螺栓、传动轴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7)钢板及钢板吊耳有无折断,骑马卡螺栓、中心螺栓是否紧固。(8)燃气管道、钢瓶、减压装置固定是否可靠,有无漏气现象。(9)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2、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1)车身内外是否整洁,铆钉有无松脱、缺损,保险杠、发动机罩、加气、加油口盖固定是否完好,车身外有无大于400平方厘米(20cm?20cm)的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2)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3)车窗玻璃、挡风玻璃固定是否完好,有无缺损,胶条是否完好,车窗及车顶有无漏雨现象。 (4)座椅、扶手杆、吊环固定是否完好,螺栓有无缺损、松动,座椅有无脱焊或靠背、座板缺损现象。 (5)顶棚及车内饰板、地板有无松脱、缺损现象,天窗是否开关自如、齐全有效。 (6)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3、修理质量抽查 (1)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 (2)从总站报修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及时派工,派工后15分钟以内是否派人修理。(驾驶员未及时回厂报修的由总站负责处理)(3)检查占用车时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4)检查派工单、修理作业单填写是否规范,检验人、作业人是否按规定签字。 (5)检查返修率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6)检查修理厂管理人员及保修人员的服务态度。如对修理厂某

车辆情况登记表

附件1: 车辆情况登记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税务计算机代码: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元、人数、 千克 车辆牌照号核定载客量/整备质量车辆类型年应纳税额年应免税额备注

合计应税车辆辆数年应纳税总额免税车辆辆数年免税税额 填表人:盖章(签字)填表说明: 1、填表范围: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在办理车辆情况登记时填写《车辆情况登记表》。 2、车辆牌照号、车辆类型:填写机动车行驶证中号牌号码和车辆类型。 3、核定载客量/整备质量:根据机动车行驶证内容填写。(1)乘人 汽车填写机动车行驶证中的核定载客。(2)非乘人汽车填写机动车 行驶证中的整备质量。 4、年应免税额:条例与细则中明确免税的车辆,将年应纳税额填写在此栏中,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免税车辆的类型:公交车、拖拉机、 军警车、领使馆车、其他车辆。 公交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的车辆。 拖拉机: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领取车辆号牌种类为拖拉机号牌的车辆。 军警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领取车辆号牌种类为军用、武警、公安警车号牌的车辆。 领使馆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领取车辆号牌种类为领、使馆号牌的车辆。 其他车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5、车辆税目税额表。

北京市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备注 大型客车每辆600元载 客汽中型客车每辆540元 小型客车每辆480元 包括:电车 车微型客车每辆300元 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96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96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60元 摩托车每辆120元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每吨3元 船舶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每吨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每吨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每吨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 的50%计算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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