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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票据法、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票据法比较

中国票据法、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票据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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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概述

中国农业银行 一.农行简介 本行的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农业合作银行。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本行相继经历了国家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等不同发展阶段。2009年1月,本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本行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完成了向公众持股银行的跨越。 作为中国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本行致力于建设面向“三农”、城乡联动、融入国际、服务多元的一流现代商业银行。本行凭借全面的业务组合、庞大的分销网络和领先的技术平台,向最广大客户提供各种公司银行和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同时开展自营及代客资金业务,业务范围还涵盖投资银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赁、人寿保险等领域。截至2013年末,本行总资产145,621.02亿元,各项存款118,114.11亿元,各项贷款72,247.13亿元,资本充足率11.86%,不良贷款率1.22%,全年实现净利润1,662.11亿元。 本行境内分支机构共计23,547个,包括总行本部、总行营业部、3个总行专营机构、37个一级(直属)分行、351个二级分行(含省区分行营业部)、3,506个一级支行(含直辖市、直属分行营业部和二级分行营业部)、19,593个基层营业机构以及55个其他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包括7家境外分行和3家境外代表处。本行拥有12家主要控股子公司,其中境内9家,境外3家。 2013年,在美国《财富》杂志全球500强排名中,本行位列第64位;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2012年一级资本排名计,本行位列第10位。2013年,本行标准普尔发行人信用评级为A/A-1,穆迪银行存款评级为A1/P-1,惠誉长/短期发行人违约评级为A/F1;以上评级前景展望均为“稳定”。 二.农行历程 1951年7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的前身——农业合作银行建立,隶属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承担金融服务新中国农村经济社会恢复与发展的职责。1952年7月,与中国人民银行合并,职能并入人民银行。 1955年3月,按照为农业合作化提供信贷支持的要求,正式以“中国农业银行”名称建立。1957年4月,与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合并。 1963年11月,根据统一管理国家支援农业资金的要求,中国农业银行再次建立,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65年11月,与中国人民银行第三次合并。 1979年2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第四次恢复建立。 1984年6月1日,农业银行引进首笔世界银行贷款。 1985年6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首次统一行名字体。 1985年6月25日,中央决定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党委。 1993年12月,国务院明确做出“中国农业银行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决定,中国农业银行开始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 1994年4月,中国农业银行向新组建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了绝大部分政策性业务。 1996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农业银行不再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与农村信用社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1999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向新组建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 2004年,农行第一次上报股改方案。 2007年1月,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中国农业银行“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改革总原则,中国农业银行进入股份制改革新阶段。 2007年9月,农行选择吉林、安徽、福建、湖南、广西、四川、甘肃、重庆等八个省(区、市)开展面向“三农”金融服务试点。 2008年1月23日,农业银行明确提出“3510”奋斗目标和发展战略。 2008年3月,农行开始推动在6个省11个二级分行开始“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6?1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

601288农业银行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01288农业银行2014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负债 向中央银行借款18 80,121 104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19 831,141 729,354 拆入资金20 224,923 174,36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1 372,493 306,259 衍生金融负债5 7,240 7,635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22 131,021 26,787 吸收存款23 12,533,397 11,811,411 应付职工薪酬24 40,511 45,573 应交税费25 48,873 51,755 应付利息26 192,876 163,328 预计负债27 13,902 4,723 已发行债务证券28 325,167 266,261 递延所得税负债15 43 8 其他负债29 139,825 130,004 负债合计14,941,533 13,717,565 股东权益 普通股股本30 324,794 324,794 其他权益工具31 39,944 -

资本公积32 98,773 98,773 其他综合收益/(支出) 33 2,265 (23,777) 盈余公积34 78,594 60,632 一般风险准备35 156,707 139,204 未分配利润36 329,989 243,48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1,031,066 843,108 少数股东权益1,553 1,429 股东权益合计1,032,619 844,537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15,974,152 14,562,102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第1页至第207页的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刘士余楼文龙张克秋 董事长执行董事财务总监 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工作副行长财会机构负责人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资产负债表 2014年12月31日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本行 2014年2013年 附注七12月31日12月31日

国际商法课后答案

名词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简称GP,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简称LP,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经依法核准登记入册,以合伙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的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4、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若干等额股份,有一定以上的股东人数组成,股东以其认购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6、意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7、法定代理:指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8、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9、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被代理人的行为。 10、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11、显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12、隐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既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因为表明被代理人的存在。 13、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14、违反条件:即指违反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时间、地点、品质及数量、支付工具及方式等条款) 15、违反担保: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16、根本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的基本标准是,实际上剥夺了受损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受害方预期利益的丧失,同时还必须满足两个标准:违约方应当预知这种结果,第三人能预知这种结果(客观标准)。 17、票据行为:指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 18、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9、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0、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金其他融机构在见票时无

票据法案例

票据法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题 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2、案例分析题 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 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案例分析题 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 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

银行审计案例分析

银行审计案例分析 2006-11-29 在此具体介绍三个典型案例的审计过程,这几个案例不一定能代表计算机应用的最新成果,介绍它们主要是为了提示具体操作思路和方法。 案例一——审查贷款利息计息计算的正确性 1.发现审计线索。审计人员在浏览某办事处对公系统的“计收贷款利息表”时,发现“积数调整”一项不断出现负金额,却没有发现正金额的调整数。依据审计经验,调整计息积数就相当于少计或多计利息收支,因此这种大量调减计息积数,就有可能会少计利息收入。 2.估计影响大小。在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发现了线索后,应该有一个估计影响大小的步骤。经分析和计算,按影响大小和严重程度对已发现的线索进行排序,选择影响大或较严重的优先落实。对上述线索,审计人员利用通用审计软件的查找功能以“调整税数不为零并且利率不为零”为条件列出全部记录,结果共有139条记录,调整积数总金额达3亿多元、按现有利率计算,对利息收入的影响只有数万元,不能作为重要事项,但考虑到计算机运算具有连续性和高效性,有可能是一个全辖甚至是全省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证实是否确实存在。 3.核实电予数据的真实性。在着手进一步开展审计之前,有必要先核实电子数据是否真实。电子数据经过导出、转入等转换过程,难免出现一些差错,因此从电子数据中分析出的线索,应与纸质账表核对证实其真实性。审计人员查找了一笔2.L亿元金额的调整数,再查阅当日记账凭证,证实电子数据反映的业务记录是真实的。考虑到取得的电子数据可能没有完全包含1999年度全部情况,审计人员调阅全年贷款利息计息表。核实了3亿多元的调整数全部存在,进一步证实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了解大量调整积数的原因。依经验,贷款积数调整一般应该很少调整,这种大量调整应该有原因的。经询问,1996年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要求对1996年前后发生的贷款用两个会计科目分开进行核算,以明确划分领导人的责任。1999年11月省分行又要求将两个会计科目合并核算,因此需要结转贷款余额。在结转过程中,对公系统要求同时输入计息积数的调整天数,否则不能进行结转。因此产生了大量的计息积数调整金额。审计人员通过关联查询,证实绝大多数调整金额是因此而发生的。 5.核实利息计算是否准确。经询问银行人员,审计人员掌握了该办事处是按月计收贷款利息、按季计支存款利息的信息,再进一步询问进行这样的调整是否少计了一天利息?为什么只见调减计息积数,不见调增计息积数?银行人员回答这个账号调减的积数在那个账号补足,没有因此而少计利息收入。审计人员随即对11月18日调减2.1亿元积数的账号进行核实,发现10月21日至11月20日的计息期银行只计了30天积数,而实际应计算31天的积数。经复核,银行人员确认了少算一天积数的基本事实。 6.落实涉及面的大小。审计人员向对公系统管理人员询问:整个分行是否都使用这套系统?管理人员证实不仅分行都使用这套成都开发的系统,而且全省都是使用同一套系统。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类型介绍

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产品介绍 人民币活期储蓄 什么是人民币活期储蓄? 人民币活期储蓄(以下简称活期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所有的人民币存入银行储蓄机构,不规定存期,储蓄机构开具存款凭证,个人可随时续存或取款、存取金额不限的一种储蓄存款。 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两种。 个人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开户时必须以人民币开户,开户后可以存入外币。 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存取业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开户时不限制币种,一折多币。一元起存,多存不限。 能为您办什么? 方便您将个人生活待用款和暂时不用款暂存;存款、取款灵活方便;在通存通兑区域内我行的任一营业网点可以办理存取款、查询及口头挂失等业务;还具有代收代付、代发工资等功能。 如何办理? 1、开户 客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开户。申请开户时,客户要正确填写储蓄存款凭条,交存一定金额并约定支取方式等,柜员审核无误后,签发存款凭证。 2、续存和支取 客户凭存折和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续存和支取,每笔业务均打印或登记在存折上。 3、销户 客户不再需要该存折时,可到银行办理销户。 常见问题解答 1、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分为哪几种? 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两种。 2、个人储蓄账户是否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3、个人结算账户是否可以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 可以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 4、个人结算账户开户时,存款的货币有何规定? 必须是人民币。 友情提示

票据法案例分析2

票据法案例分析 高某、葛某、姜某均系个体经营者,高某因从葛某处进货而拖欠3万余元货款,葛某又因借贷而拖欠姜某3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4个月,葛某在片得姜某、高某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葛某做出票人,高某做付款人,姜某做收款人,票据金额3万元,出票后4个月付款。高某与葛某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使用现金了结,姜某拿到汇票后便于流通便找高某进行承兑。此后,姜某在从某铝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铝厂。铝厂接收汇票时距到期日期还有近3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铝材,采购员冀某携带已在票据背面书栏签有本单位单位章的汇票外了时不慎丢失,冀某将将丢失汇票的情况反映给铝厂,铝厂立即向高某办理了持失止付的手续,但未采取其他措施。该丢失汇票被赵某捡到,赵某发现票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超龄充被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掌上电脑公司购置了一台价值3万元的掌上电脑,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掌上电脑公司,掌上电脑公司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掌上电脑公司持汇票请求高某付款,高某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掌上电脑公司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通知,铝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掌上电脑公司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现问; (1)掌上电脑公司有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2)掌上电脑公司对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3)高某作为承兑人能否以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答案 (1)掌上电脑公司具有票据权利。因为虽然该票据含有缺陷,但掌上电脑公司作为善意持票人,不继受前手在票据权利上的缺陷,而享有票据权利。 (2)妥当。因为持票人对其所有前手都有追索权,并不受汇票债权人的先后顺序之限制。 (3)能够拒绝付款。因为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的通知后,应当暂停支付款项。 解题思路 本题意在考查票据权利的享有及行使,解题的钥匙在于第(1)问,善意持票人不继受前手在票据权利上的缺陷,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本案的人物众多,务必弄清楚各个人物在票据权利上的位置如何。追索权是律考听重点考查内容之一,务请留意。 法理详解 (1)分析本案应从票据法的原理入手,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一般情况下,持有票据且票据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连续(指形式上连续,至于实质上有无伪造、变造,只要持票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存在而确实不知,便在所不问),持票人就享有票据权利。同时《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开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审计农业银行发现的主要问题

审计农业银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收支方面。 1.2012年至2014年,总行及6家分行在工资总额外通过“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科目列支伙食补贴、制装费等5.55亿元,其中2014年2亿元;总行还超过财政部规定标准,为职工多缴存住房公积金1.58亿元,其中2014年6043.47万元。 2.2014年,四川分行在未向担保方进行追偿情况下转让不良资产 3.65亿元;浙江和广东分行以低于抵质押物评估值的价格转让不良资产32.04亿元。 3.2013年至2014年,浙江、山东、江苏、上海4家分行存在少计收入、多计支出等损益不实问题,涉及金额2357.67万元,其中2014年225 4.88万元;山东、浙江、江苏3家分行存在会计核算不准确问题,涉及金额1.69亿元,其中2014年1.14亿元。 4.农业银行总行有109套住房从2010年至2014年底长期闲置;江苏分行至2015年5月底有131宗房产长期处于闲置或部分闲置状态;广东分行广州北秀支行2012年7月起租赁一处营业用房,因无法装修,至2014年8月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计划撤销,其6799.5万港元存款等资产闲置近2年时间。 (二)重大决策制定和执行方面。 2014年,农业银行未经董事会审批,向农银租赁增资80亿元、向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人寿)增资35.7亿元。农银人寿增资事项在未经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先行支付增

资资金9.99亿元;2012年至2014年期间农银人寿董事会人数为9至10人,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11人。 (三)业务经营方面。 1.2012年至2014年,农业银行涉农贷款增速放缓,3年平均增幅1 2.43%,低于同业平均增幅4.92个百分点;未严格执行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将367.14亿元非涉农贷款按涉农贷款进行统计;农银租赁涉农租赁合同金额仅占该公司全部租赁业务的8.46%,未能体现服务“三农”特色。此外,抽查发现个别分支机构存在涉农贷款利率上浮情况。 2.“金穗惠农通”工程部分电子机具闲置,其中浙江分行2014年及以前年度安装的15746台电子机具中,有4215台自2015年以来无交易记录;北京等6家分行2012年至2014年发放的惠农卡共计开卡491.42万张,至2014年底,有345.5万张开卡后无交易或已销卡。 3.2012年至2014年,为规避信贷规模管理,总行和部分分行通过购买境外子公司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信托计划收益权等多种方式,向境内企业融资1420.3亿元(2014年540.6亿元),部分投向限制性行业和领域;2014年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当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后,农业银行仍向其中33户发放贷款35.35亿元;江苏分行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定向理财方式向火电、造纸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的企业提供融资87.55亿元。 4.2012年至2014年,农业银行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企业贷款分别下降2.76%、10.27%和3.20%;浙江等6家分行未严格执行国家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理财产品调研报告

银行理财产品调研报告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班级:2012级金融6班 闫虹伊 20128056

一调查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收入的大幅度增长,个人对所增长的财富如何进行更好的管理与运用,越来越多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老百姓手中的闲钱多起来了,理财不仅成为人们生活得一部分,也成为了商业银行新的竞争点。就此,我以中国农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作为调查对象,对银行理财产品做了调查。 二调查目的 为了了解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类型,以及居民的理财需求,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识和关注程度。我进行了一次对中国农业银行(温江支行营业部)理财产品投资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得出结论,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主要类型 首先,在了解中国农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之前,让我了解一下银行理财产品有哪些分类。目前,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 1. 根据风险和收益特征,可以分为保证收益产品,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word文档可自由复制编辑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固定的,到期后就可以获得协议上规定的收益,反之为非保证型。非保证型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银行按照约定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反之就是非保本型。 一般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风险仅次于储蓄风险,是追求稳定收益的稳健型客户的最佳选择。 2. 根据投资币种的不同,可以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理财产品。如外币理财产品只能用美元、港币等外币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只能用人民币购买,而双币理财产品则同时涉及人民币和外币。 而人民币理财产品根据其投资方向和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债券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代理境外理财产品(QDII型) 债券型——投资于货币市场中,投资的产品一般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因为央行票据与企业短期融资券个人无法直接投资,这类人民币理财产品实际上为客户提供了分享货币市场投资收益的机会。 信托型——投资于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受益权信托的产品。 结构型——是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将存款、零息债券等固定收益

票据法案例分析题剖析

案例分析 41.案例: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票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1)A是否是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当事人? (2)A拒绝承兑是否合法? (3)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1)不是。理由:在我国一般要求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者,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不合法。理由:汇票上的付款人为A,故A就成为了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其拒绝承兑的行为就不合法。 (3)不应当支持。理由: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责任。 42.案例: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1)票据代理。票据债务人是乙。 (2)票据表见代理。票据债务人是甲和乙 (3)有,持票人现在为善意持票人,其合法权益优先受到保护。 43.案例:A公司为还债向B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由C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D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E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还款,E银行向D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E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C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问:(1)D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在D银行拒绝付款后,E银行可怎样依据票据法维护自己利益? (1)不成立。根据票据的无因性,D银行在见票时即应付款,不得提出抗辩事由。 (2)E银行可以向B或者C行使追索权,维护自己的利益。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中国农业银行所辖的单位和个人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处理。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稽核处罚和处理: 1.责令限期纠正或建议停止部分业务; 2.收缴违规所得; 3.罚款; 4.赔偿经济损失; 5.通报批评; 6.建议撤销荣誉称号; 7.建议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8.建议调换和调离工作岗位;

9.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10.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1.其他处理。 以上稽核处罚处理可以并处。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稽核部门是实施稽核处罚处理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稽核部门在实施稽核处罚处理时必须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对存款业务违规的处罚处理 第六条未执行制度规定造成存款被骗支或被透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被骗支和被透支款及占用利息,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赔偿,并按被骗支、被透支金额的10%处以每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蓄意让储户透支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条开具空头存单(折)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存单(折),处以每笔1000~5000元罚款,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吸收存款不入账,搞账外经营的,责令立即纠正,收缴其全部违规所得,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条搞虚假存款,人为调整存款结构的,责令立即纠正,对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骗取荣誉和奖金的,没收所得奖金及收入,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条明知是单位公款,仍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办理存款

对我国《票据法》中票据抗辩的解读

东方企业文化·远见 2011年5月 117 对我国《票据法》中“票据抗辩”的解读 杜菲菲 马鹏飞 (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730000) 摘 要:票据抗辩是为票据债务人提供一种权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也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尚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以使票据抗辩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票据 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限制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5—0117—01 一、票据抗辩的基本概念 票据抗辩与票据权利相对应,在票据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理论上,不同的学者对票据抗辩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予以拒绝的行 为;[1]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2]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持有人提出的付款请求以 某种合法的事由予以拒绝的行为;[3] 有的学者认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提出某种合法 事由予以拒绝的行为。[4] 尽管不同学者之间的界定存在些许细微的区别,但通过总结分析我们可以给票据抗辩作出如下界定: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针对票据持有人提出的付款请求以某种合法事由予以拒绝的行为。 二、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的规定及其分析 我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对这一条文我们可以做如下理解: 首先,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票据法意义上的对抗是票据债务人对抗票据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并说明理由。单从票据关系而言,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因负有票据债务,所以,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债务。但有时当票据本身不具备合法形式,或发现持票人不法取得票据时,仍要债务人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就会损害正当权利人的利益,也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抗辩权,规定抗辩事由,允许票据债务人遇有法定抗辩事由时,可以据此对抗持票人,不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 其次,票据抗辩的目的和效力是不履行票据债务。票据法规定抗辩制度的目的是由票据债务人依法定事由对抗持票人的请求,拒不履行票据债务以保护正当权利人。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时, 只能以此为目的。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抗辩的效力是票据债务人不履行票据债务, 以阻止不法票据持票人和不法取得票据者取得票据利益。票据债务人是依法抗辩的,在法律上当然地发生这一效力。 第三,票据抗辩须以法律事由的存在为要件。因为票据抗辩有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效力,所以如果票据债务人任意或滥用抗辩,必然会影响票据的安全性、简便性和信用性,最终阻碍票据在流通领域内的流通。为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的抗辩必须有“抗辩事由”,对于滥用抗辩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票据法》第62条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不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三、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在立法上的瑕疵与修正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虽然规定了票据抗辩限制的两种情形,但是该法第10条第1款又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从此规定可以看出:票据的流通依赖于真实的交易关系,依赖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换言之,票据的流通要依赖于基础法律关系。这一规定实质上阻碍票据抗辩效力的发挥,导致票据债务人既可以自己与出票人存在不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来拒绝承兑、拒绝付款;也可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对抗持票人现象的出现。因为票据债务人完全可以依《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主张自己与发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对抗持票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理,票据债务人通过毫无时间限制的调查取证,证明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甚至可以通过消极的不作为来拖延履行义务,从而实际上达到拒绝承兑、拒付票据金额的目的。简言之,票据的债务人完全以《票据法》第10条为借口,采取拖的战术以达到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目的。更进一步说,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票据无因性的否定,直接导致了对人的抗辩切断理论的破坏,也就限制了票据流通,使得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关于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形同虚设。[5] 此外,我国《票据法》第21 条第1 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从中亦可以看出:汇票的流通要依赖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如依此规定,则付款人拒绝承兑、拒绝付款须证明与自己与出票人无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因为法律没有相应的举证时间的约束,票据持有人的权利的实现就会长期处于未定状态,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无论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否存在这种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持票人权利的实现。当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完全可以立即做成拒绝证书而向包括出票人在内的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从而实现票据权利。因此,我国《票据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显属多余,甚至对票据的流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建议将其修改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参考文献: [1] 王小能.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 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46. [3] 郭明瑞.票据法学[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82. [4] 赵威.票据权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4. [5] 谢怀栻.评新公布的我国票据法[J].法学研究,1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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